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分支学科>>本体论

【陈刚】层次、形式与实在

1.前言

二十世纪的科学对哲学所产生的最重要的成就是提供了一种层次的世界观,即世界的结构是多层次的。在宏观的方向,天文学家已经证明,遥远的螺旋星云是像我们所在的银河系一样的恒星系,宇宙的结构就像一群岛屿,是由众多的银河系所组成,所以我们的宇宙比我们当初所想象的单一银河系还要大一个层次,将来某一天我们也许还会发现,宇宙大爆炸可能不只一个;在微观的方向,核物理学家已经表明,万物是由分子和原子所组成的,而且原子并不是不可分的,它进一步由质子、中子和电子所组成,它们再进一步由夸克、轻子、超弦所组成。尽管我们目前无法证明超弦也有内部结构,研究的趋势导致我们推测,世界是无限可分的。物理科学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向的探索和目前已经取得的成就使我们确信,我们的世界是多层次的,世界具有层次的结构。对世界层次结构的分析将对形而上学和整体的哲学具有明显的意义。如果说中国哲学界过去曾经讨论过世界层次结构和物质是否无限可分的辩证法含义,本文将从分析哲学的角度来探讨世界层次结构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非还原论意义。本文提出的形式实在论可以看作是中国科学哲学界1995年前后的关系实在论讨论的继续。

2.夏法尔论基础主义

夏法尔(Jonathan Schaffer)2003年发表在NOǗS上的论文,“是否存在一个基础的层次?”,系统地讨论了哲学家和科学家在这方面的工作,界定了该领域的问题范围和研究重点。正如论文的标题所表明的,夏法尔关注的焦点是基础性问题。基础主义由三个论题所组成:1)层次性论题,即世界分为多个层次,世界的结构是多层次的(hierarchical)2)基础性论题,即存在一个最底层的基础层次;3)首要性论题,即最底层的层次是首要的(primary),其它层次是附属的或派生的(derivative)(Schaffer 2003, p498)

夏法尔肯定了层次性论题,没有讨论首要性论题,他认为基础性论题是问题的焦点,也是困难的来源。所以,夏法尔的关键问题是,“科学是否事实上是一个发现原子性存在的过程”,“科学的发展是否证明了原子主义”,即,世界是否是无限可分的?(ibid, p502) 基于科学目前的发展状态,我们不知道夸克或超弦是否就是世界的基础构造单位,但是夏法尔承认,科学史是“一个不断发现更深层次结构的历史过程。”(ibid, p503) 每当我们认为已经发现了一个原子性的构造单元(比如原子或夸克)的时候,我们总是很快发现它是有内部结构和构造成分的。所以它使我们倾向于认为,世界是无限可分的。然而,所有这些所表明的只不过是倾向和趋势,并非逻辑或科学的证明。尽管笔者相信科学探索是一个无穷的事业,我们永远也不会得到一个完备的微观物理学,我们还是应该和夏法尔一样,对此问题保持怀疑和开放的态度。

基于基础性论题所面临的困难,夏法尔提出了三条出路:1)我们可以提出某种不预设基础性的基础主义;2)也许将来有证据证明,的确存在某种基础性的东西,比如某种附生基础(supervenience base), 它由不止一层的存在所组成;3)我们可以把每一层都看作是等同的,承认它们都具有“存在共和国中的完全公民权”。夏法尔通过讨论基础主义的四种表现形式(物理主义,休谟式的观念原子主义,副现象论和原子主义)而仔细讨论了前两条出路的可能性。夏法尔达到的结论是,基础主义的四种形式在第一条和第二条出路中都面临不可克服的困难,所以我们最终不得不承认,第三条出路是最有前途和希望的出路。

对夏法尔的工作我们可以做如下评论:1)首要性论题是以层次性论题和基础性论题为基础的,如果基础性论题不能成立,首要性论题也就失去了根基。如果我们找不到一个基础的层次,那么就不存在一个首要的层次。2)第一条出路和第二条出路是基础性论题的修改或变种,第三条出路代表的是非还原主义。夏法尔仅仅指出了第一条出路和第二条出路的困难和第三条出路的前途和希望,他并没有提供确切的论证。具体说来,夏法尔既没有确切地证明基础性论题是错误的,也没有证明只存在三条出路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条出路是可行的。所以直接对第三条出路提出一个正面的论证相对来说还要容易一些。3)基础性论题成立与否对基础主义和非还原主义具有不对称的意义。如果世界是无限可分的,那么这将对基础主义构成严重的挑战,而对非还原主义无碍;如果我们能够得到一个完备的微观物理学,即世界不是无限可分的,那么这并不证明基础主义或还原主义是唯一的选择。非还原主义仍然是可能的,因为它并不要求世界是无限可分的。4)基础主义是对层次世界观的一种还原主义的诠释,我们对此还可以提出一种非还原主义的诠释,也就是,我们可以对层次性论题持肯定的态度,对基础性论题持怀疑和开放的态度,对首要性论题持否定的态度。5)夏法尔似乎认为只有基础性论题是有问题的,他将基础性看作是讨论的焦点,我们则认为首要性论题才是问题的焦点。夏法尔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存在一个基础的层次;我们的关键问题是关于相邻的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问题,它是还原的还是非还原的?所以我们将讨论的焦点从基础性论题转向首要性论题。

本文的目的是为夏法尔提出的第三条选择提出一个论证。首先,我们将在现代科学的背景下分析并展开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形式理论,将他的理论应用于世界层次结构的讨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种形式实在论,这样我们就可以赋予存在共和国中的每一层次以“完全的公民权”。这同时也构成了对物理主义和原子主义的反驳。其次,我们将讨论因果问题,以形式实在论为基础,提出一种因果理论,从而构成对副现象论的反驳。最后,我们将讨论认识论的非还原主义,以反驳休谟式的观念原子主义和维也那学派的理论还原主义。

3.形式实在论

基础主义在哲学史上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根深蒂固的传统,它事实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第一位哲学家,泰勒斯。其他的爱奥尼亚哲学家和原子论者,近现代的唯物主义者和还原论者,当代的心物等同论者和取消式的唯物主义者都属于这个传统。然而,在哲学史上几乎同时还存在一个与基础主义或还原主义长期保持平行的非还原主义的传统,这就是毕达哥拉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传统。他们对非物质的因素(比如和谐、关系、结构和形式)高度关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讨论形式,但是两者的形式概念有本质的不同。柏拉图的形式(或型相Form,理念Idea)是完美的、理想的、普遍的、在物先的(ante rem);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是经验的、个体的、特定的、在物中的(in re)。如果说柏拉图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者,亚里士多德则更像一个二十世纪的非还原物理主义者。就形而上学的讨论而言,我们更倾向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概念,而不是柏拉图的形式概念,因为柏拉图的形式概念和形式实在论与现代科学精神是相悖的,而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概念更符合现代科学的发展。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近现代科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背离亚里士多德传统为特征的,这一点在伽利略、笛卡儿和培根那里尤其明显;而要治愈现代科学后续发展所产生的某些症状,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到亚里士多德。本文将证明,亚里士多德关于物质和形式的形而上学理论在当代仍然是一种具有潜力的理论。当大部分哲学家在寻找世界的基础构成单元的时候,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仅能说明何物存在,而且能说明世界为何如此。当大部分哲学家在追寻还原主义路径的时候,亚里士多德的形式为非还原主义提供了希望。

我们打算从存在层次的中间段,即可感事物的层次开始我们的讨论。让我们以一把椅子为例,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它有两个成分,作为质料的木头棒和作为形式的椅子的设计。当我从宜家家具(IKEA)买回来一把椅子的时候,它很难说是一把椅子,因为它是由构成部件紧密地装在一个扁平盒子里运回来的,它还不具备一把椅子的功能和因果效用。只有在完成装配过程以后,也就是在我们赋予它椅子的形式以后,它才成为一把椅子。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物质是潜在性,形式是现实性。(Aristotle De Anima 412a10) 只有“现实性”才是“完全的实在” (Aristotle Metaphysics 1047a32)。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质料说(HylomorphismAristotle Metaphysics 1013a25),一把椅子,好比一座雕像或一个茶碟,是物质因(木头棍)和形式因(椅子的结构)的复合物。一把椅子与一堆木头棍是本质上不同的存在。一把椅子不等同于一堆木头棍,那堆木头棍只是在具有某种特定形式的安排之后才成其为一把椅子。

亚里士多德把“物质”解释为“它本身并非此物”,把“形式”解释为“事物的本质,此物为此物的精确原因”。(Aristotle De Anima 412a6-9) 一把椅子之所以是一把椅子,不是因为它是由木头所组成,显然椅子还可以由钢铁或塑料所组成,而木头还可以组成桌子和房子。一把椅子之所以是一把椅子是因为它具有椅子的形式。我们还可以找到大量的例子来支持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可口可乐的本质就在于它的秘密配方及其与糖、盐、水的相对比例即形式,也正是形式把音乐与噪音区别开来,把水与冰区别开来,把钻石与石墨区别开来,把一台尼康FM2与一台莱卡M6区别开来,把一台本田雅阁与一台宝马323i区别开来,尽管上列的每对事物具有相同的质料。当大脑中的神经元停止放电的时候,心灵就不再存在。形式决定何物为何物,形式至少是实在的不可或缺的成份,形式是非物质的实在。

如果我们把亚里士多德的形式理论应用于实在层次的讨论,并沿着层次不断往下追溯,我们将得到某些意想不到的结果。什么是一根木头棍?显然木头棍由木细胞组成。一根木头棍是椅子的一条腿,因为它是由木细胞以椅子腿的形式而排列组成;一根木头棍是椅子的把手,因为它是由木细胞以把手的形式而排列组成。如果我们一直往下追溯,我们就得到以下分析图:

分析图:实在的层次

从这张图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结论呢?在下行分析的每一个层次上物质总是可以进一步被分析为形式和更深一层的子物质,只有形式才可以在该层次上保持存在,通过从上往下的逐层分析,物质几乎化解成为形式。如果物质不是无限可分的,假设电子和夸克是不可进一步分解的话,它们就是最终的残留物。如果我们认为只有物质才是实在的,那么世界上除了电子与夸克之外就什么都不存在。这正是基础主义的结论。然而,如果形式是不实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拒绝支付电费、电话费、上网服务费、闭路电视服务费,因为从这些服务中我们并没得到任何质料性的东西;只有用形式才能说明我们从电线终端所获得的值得我们付费的服务。如果形式是无关紧要的,那么音乐和噪音就不会有区别,因为它们两者都只不过是空气的震动;而盗版软件也理所当然地合法了,因为我们不过是在自己的磁盘上复制了一些电磁的模式,这些显然都不能成立,与我们的大部分直觉相冲突。只有承认形式的实在性,从下往上逐层复合,我们才能得到世界上所有东西的存在。这正是非还原主义的结论。如果形式是实在的,一把椅子就不等同于一盒木头棍,因为一把椅子等同于一盒木头棍加上某些多出的东西,即椅子的形式。形式的实在同样能说明为什么系统大于其部分的总和。

形式实在论需要考虑经济原则问题。按照奥卡姆剃刀原理,“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即,当两个处于竞争地位的理论都能得出同样的结论,那么简单的那个更好。形式实在论对多个层次的实在性的肯定是否会导致实体的不必要增加?然而,正如夏法尔所指出的,经济原则上的考虑是第二性的,不必过分考虑。问题的关键是形式实在论是否比基础主义更优越。如果夏法尔的论文已经证明了基础主义的困境,本文则意在证明形式实在论和非还原主义是一种有效的理论,比基础主义和还原主义更优越。

如果一把椅子不等同于一盒木头棍,那么它们两者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将用“附生性”(supervenience)来命名和描述这种关系。尽管在当代哲学文献中附生性是一个热门的词汇,哲学史中却是一个罕见的概念。莱布尼兹是第一个启用该词的哲学家,在他的拉丁语哲学文献中莱布尼兹曾用该词来描述他的关系学说。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英国的突现进化论者把该词,作为“突现”的同义词,用在他们的“突现进化学说”中,意指某种“非还原”的关系。1952年,黑尔(R. M. Hare)把该词引入到了伦理学研究中,用它来描述道德属性和可描述属性之间的“非还原”关系。1970年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用该词来描述精神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的“非还原”关系。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在“非还原”关系的意义上使用该词汇,这也与《牛津英语词典》中的常识意义基本相同,即“在某个事物之后或之上有多余的事物发生或出现”。然而金在权在批评戴维森的时候认为附生性是一种还原的关系。尽管我们不赞成还原论,我们仍然认为金在权对附生性概念有所贡献。为了避免附生性讨论中的含糊性,金在权将附生性清楚的定义为整体-部分关系(mereological relation)(Kim 1998, p15) 唯一的问题是,定义为整体-部分关系的附生性是否还适用于描述精神和物理之间的关系,因为在典型的整体-部分关系中,两个相关物都是物理的,典型的部分-整体上升过程不会产生精神的突现。如果我们坚持认为心物关系也是整体-部分关系,那么它一定是一种特殊的整体-部分关系,我们就必须讲出其特殊性之所在。为什么某些整体-部分关系中的两个相关物都是物理的,而对于那些特殊的整体-部分关系,一个相关物是物理的,另一个是精神的。显然,简单的整体-部分关系无法说明精神和物理事物之间的区别,为什么某些事物既有精神属性,又有物理属性,而另一些事物只有物理属性。如果我们必须做出选择的话,我们将用“附生性”来特指纯粹的整体-部分关系,例如一把椅子和它的木头棍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来,整体就是附生物(supervenient),部分就是原生物(subvenient)。“突现”(emergence)是指产生附生物的动态过程,附生性则描述突现完成以后附生物和原生物之间的静态关系。如此定义的附生性是一种非还原的整体-部分关系。

附生物和原生物,谁更加实在?因为附生物比原生物具有更多的实在成分(形式),我们是否可以说附生物比原生物具有更强势的存在呢?如果这种观点成立的话,宇宙或银河系就比椅子更加实在,夸克或原子就具有最弱势的实在。粒子物理学家显然会反对这样的结论。基础主义者(原子主义者和物理主义者)认为基础层次是唯一实在的层次,至少它比更高的层次更加实在。如果我们接受基础主义的观点,那么宇宙或银河系就属于最弱势的实在,这显然也是荒谬的。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附生物和原生物是同等实在的。多层次的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是实在的总和,其中的每一个层次是实在的一个层面。

4.因果作用是如何发生的?

心灵哲学中的副现象论是这样一种理论:物理的事物或属性对精神的事物或属性有因果作用;反过来,精神的事物或属性对物理的事物或属性没有因果作用。夏法尔所论述的形而上学中的副现象论内容有所不同:它认为所有的因果作用都发生在基础的层次上。副现象论似乎得到了科学的支持。一位物理学家也许会告诉你,因果互动关系最终是通过四种基本作用力而发生的:1、以胶子为媒体的强相互作用。2、以中微子为媒体的弱相互作用。3、以光子为媒体的电磁相互作用。4、以引力子为媒体的引力相互作用。这是不是说因果互动仅仅发生在最低层次?并非所有的物理学家都会认同这种观点。科学的最新进展也许会证明,四种基本作用力并非就是最基本的,我们也许能找到一种更基本的作用力将四种基本作用力统一起来。因为基础性论题所面临的困难,副现象论者同样面临一系列无法回避同时又无法回答的问题,“因果作用所发生的那个基础层次到底是什么?” “物理学是否已经为我们找到了因果作用的最低层次和最终媒体?” 同样存在两种可能性:1)如果世界不是无限可分的,即,我们事实上已经发现了基本的作用力和最低的因果作用层次,这并不等于说因果作用只发生于最低层次,我们可以选择证明是否所有的因果作用都发生在基础的层次上。2)如果我们假设世界是无限可分的,即,我们还没有找到因果作用的最终媒体,而我们关于因果作用的现有知识并非为零。科学家,特别是物理学家,总是毫不犹豫地提供宏观层次的因果说明,我们已经具有大量的关于实在的各个层次上的因果说明,而且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独特而融贯一致的。所以因果作用必定在更高的层次上有所发生。无论是哪一种可能性,我们都需要说明因果作用是如何在宏观层次上发生的,特别是,因果作用如何能够在多个层次上同时发生。

有了形式实在论以后,我们将面对一些更进一步的问题:形式有因果效能吗?形式是否在因果作用有所涉及?我们能说宏观的形式在因果关系中不发挥任何作用吗?如果形式是实在的,我们最好替它分配某种因果效能。说形式具有因果效能似乎是违背常识的,但是说形式(特别是宏观形式)在因果关系中不发挥任何作用显然是错误的。让我们还是以椅子为例,一把椅子,只有它形式设计合理,材料足够结实(这一点还是取决于微观的形式),而且使用得当(即更高层次的形式),才能成其为一把结实的椅子。如果椅子本身的结构不恰当,无论材料多么结实,它还是会垮掉;如果一把椅子是用豆腐或奶酪作的,无论结构多么完美,它仍然不会成型。即使是一把完美的椅子,我们仍然不可以滥用它。由此可见,每一层次上的形式都在因果关系中发挥作用。一把结构完美的椅子,如果材料弱一点,或者是一把由极端结实的材料做成的椅子,如果结构略逊,它还是可以承载一定的重量。也就是说,三个相邻层次上的形式在因果效能上是互补的。我们所得到的是他们三者的综合效能。如果我们能够表明形式在因果关系中发挥作用,我们是否还要坚持形式没有因果效能这样一个直觉呢?

在比椅子所在的层次更高或更低的层次上取一个例子,我们显然可以得到相同的结论。所以我们也许可以说,宏观层次的形式,或所有层次上的形式,在因果作用中都具有因果效能。因为亚里士多德说过,形式是“事物的本质,此物为此物的精确原因”,形式决定何物为何物,所以说形式决定了因果作用的前提条件并规定了因果作用的结果,即,形式决定了我们具有什么样的前因并规定了我们最终将得到什么样的后果。没有了椅子的形式,一盒木头棍根本不会具有一把椅子的功能。即使是对副现象论友善一些,我们至少还是不得不承认,形式决定了微观因果作用的宏观综合效果。

尽管多层次的整体是实在的总和,每一个层次是实在的一个层面。当我们描述实在的时候,或者说,当科学家构造理论的时候,他们所面对的不可能是多层次的实在整体而通常是实在的某个层面。每个层次或层面构成了一个个独立的研究领域。物理学家、化学家、生物学家、社会工作者、木匠等,都具有各自研究的实在域。相应来说,因果作用作为一个整体也只有一个,在每一个层次上观察到的因果作用也只是整体因果作用的一个层面。然而,物理学家和化学家似乎分别在他们各自的层次上都能够提出一套完备的因果说明。其原因是,当他们在提出各自的因果说明的时候,他们总是忽略其它层次上的因果作用。例如一个物理学家在提出物理学理论的时候只关注物理层次上的现象而忽略物理变化中可能包含的化学变化。即使在物理学内部,当物理学家在研究自由落体规律的时候,他可以通过构造理想化的实验环境而减小因而可以忽略空气和仪器的摩擦效应。出于同样的原因,当一个化学家在写化学方程式的时候,其中可能包含的原子核变化就当然被忽略不计。社会工作者当然关注于社会现象,忽略其中的物理和化学现象。一个木匠在设计椅子的时候总是假设他将使用的材料是大致结实的。

某些哲学家 (John Earman, John Roberts, and Sheldon Smith 2002) 认为,只有物理学中的基础定律才是真正的定律,特殊科学(比如经济学、社会学、生物学等等)中的定律是“情况均同”(Ceteris Paribus)定律,即必须假设在某些情况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的定律,所以不是真正的定律。在层次讨论的语境下我们的问题是,真正的基础定律到底是关于物理域中的哪一个层次(可感物体、原子、亚原子等)?因为物理学还没有找到一个基础的层次,而且关于原子层次的定律同样面临来自亚原子层次的干扰,物理学中的定律和特殊科学中的定律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比如波义尔著名的“PV定律”就是在假设T(温度)不变的情况下讨论气体的压强和体积之间的反比关系。所以我同意利普顿(Peter Lipton 1999)的观点,即,大部分(甚至所有的)科学定律本质上都是“情况均同”定律,离开了理想化和近似都不能成立。

是否存在跨层次的因果作用?许多哲学家相信附生性是一个因果关系。比如戴维森在著名论文《精神事件》(Davidson 1980, p208)中的“因果互动原则”就明确指出,“至少某些精神事件与物理事件因果互动”。塞尔则在多处频繁表示,精神的东西是由物理的东西所因果引起的。比如在《意识的奥秘》的序言中他就典型地多次提到这一点。(Searle 1997, p.IV-V) 金在权也谈论上向/下向因果作用,尽管因为其中面临的过度决定(overdetermination)和不充分决定(underdetermination)等理论困难,他最终否定跨层次因果作用的存在并达到了还原论的结论。(Kim 1999)从形式实在论的观点出发,我们又能做何论证呢?形式实在论认为,只存在一个整体的因果作用,每个层次上的因果作用只是整体因果作用的一个层面。所以我们的新问题是,两个相邻层次的实在层面之间是否有因果作用?这实际上是重新表达了一个老问题,附生性是一个因果关系吗?我们希望论证的是,附生性不是一个因果关系。一个直觉性的论证简单就是,说一把椅子“引起”它的扶手去撞桌子的边缘是非常奇怪的。一个更加理论化的论证应该是,存在两种主要的因果概念,它们分别得自于宏观和微观的视角。以一条面包为例,从宏观的角度我们看到的是一条面包,星期一的新鲜面包是原因;星期五的酸面包是结果。从微观的角度,我们看到的是分子原子之间的因果互动。第一个因果概念是前因后果的概念,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不同;第二个概念是互动的因果概念,原因和结果在空间上不同。一把椅子和它的部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相同的,所以它们无法进入因果作用的关系。一把椅子和一个桌子之间可能发生因果作用,因为它们在空间上是不同的。你还可以说,一把新椅子是一把旧椅子的原因,因为它们在时间上是不同的。

如果附生性不是一个因果关系,我们就切断了层次之间的因果联系。因为我们相信因果作用在每一个层次上都有所发生,所以我们唯一的出路就是因果平行论。令人惊讶的是,我们能够替每一个层次上发生的因果作用都提供一套可理解的因果说明,因此我们得到若干因果链条,而且它们之间能保持严格的平行关系,我们能用严格的理论公式来分别描述它们!要说明为什么平行是可能的,莱布尼兹的“上帝预先安排的和谐”和马勒伯朗士的机缘论在我们的时代不再是令人满意的答案。科学所提供的层次世界观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两个相邻层次之间的关系不是因果关系。严格说来,附生关系是一个双向多重实现关系。这个“实现”论题也许能帮我们理解为什么平行是可能的。另外一个可以列入考虑的因素是,正如我们前面所论述的,当某个学科的一个科学家在描述他所在层次的现象的时候,他总是忽略其它层次所发生的现象。

5.认识论的非还原主义

各门科学学科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比如物理和化学之间在概念和理论上是否存在还原的关系?休谟式的观念原子主义是经典的认识论还原主义,维也纳学派的理论还原主义认为,所有的科学理论都可以从物理学的理论中推导出来。从形式实在论的角度看,这显然是错误的。不同学科的科学家有他们各自独特的实在层次,他们主要所关注的是他们自己层次上的形式。他们的理论是用来描述各自不同层次上的形式的,在不同学科的理论之间自然不存在还原或推导的关系。正如我们已经论证的,一把椅子的坚固性是由至少三个相邻层次的形式所决定的,它显然不是仅仅由微观形式所决定的。描述宏观形式的理论不同于描述微观形式的理论,所以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逻辑推导的关系。

我们需要论证,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关于形式的知识。知识通常通过词语、语句、图像和公式得以表达。 我们容易理解为什么图像描述形式。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数学公式也是描述形式的图像。例如物理学中的公式H = 1/2gt2 表达的是自由落体定律。一方面,在数学坐标中该公式画出的是一条抛物线。另一方面,在实验室里我们往水平方向弹射出一个钢球,同时用一台照相机以长期曝光的模式记录下钢球的下落轨迹,得到的也是一条抛物线。比较两条抛物线,我们可以说,表达自由落体定律的公式描述的正是自由落体事件的时空形式。

词语和语句的情况要复杂一些。然而,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提出的命题图像理论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词语和语句作为某种图像也能够描述形式。(Tractatus, pp7-10) 《逻辑哲学论》中的逻辑原子主义完全可能对真理符合论提供一个细致的辩护。后期维特根斯坦放弃了《逻辑哲学论》中的大部分观点,所以没有继续探索这种可能性。关于真理符合论,当代哲学家(比如Suzan Haack)仍然感到困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命题与事实的结构同构问题(Structure Isomorphism)。以哈克的例子来说就是,“猫在人的左边”,该命题至少有三个成份,“猫”,“人”和谓语“xy的左边”;与此命题相对应的事实却只有两个成份,猫和人。然而,如果我们承认事实的形式的实在性并放弃早期维特根斯坦的泛逻辑主义,即用“事实形式”取代他的“逻辑形式”(《逻辑哲学论》 2.18),我们就可以认识到,该谓语正好对应于猫和人之间的空间关系。形式实在论能够解决真理符合论的结构同构问题。

我们不得不承认,还原的研究方法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进入低一级的微观层次往往有助于科学家对宏观层次的属性和特性的理解。这也是物理化学和化学生物学等学科所实践的方法。某些宏观属性可以还原为微观属性并通过微观形式而得到说明。例如,一把椅子,如果是用同样的材料做成的,或者被漆成了同样的颜色,那么它的颜色就等同于它的部件的颜色。这种颜色是由微观形式所决定的某种微观属性(比如波长和频率)的宏观表现。然而许多宏观属性不能还原为微观属性,也不能仅仅通过微观形式而得到说明。也就是说,某些宏观属性主要是由宏观形式决定的,例如,椅子的坚固性主要是由椅子的设计所决定的,而且这种宏观属性不能从微观形式的描述中推导出来。DNA的发现提供了另外一个很好的例子,作为宏观特征的遗传性只能部分地由DNA分子结构来说明,许多遗传特征找不到对应的DNA片段。在遗传特征和DNA片段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对DNA控制蛋白质生成的机制还没有达到充分的理解。所以,作为描述宏观形式的遗传性是不能仅仅从DNA的分子结构中推导出来的。在其它的领域我们还可以找到大量的例子。例如足球冠军只能是一个球队的属性,不可能是某个足球队员的属性。我们也不可能用化学元素的属性来说明社会特征及其变化。

关于不同层次的属性之间的非还原问题,刘闯提出了一些更系统的论证。他讨论了物理学中的相变(phase transition)现象并认为相变是一种非还原的突现现象。刘闯将物理现象分为集合现象(collective phenomena)和协作现象(cooperative phenomena)。集合现象的属性可以还原为其部分的属性,而协作现象的属性不可以还原为其部分的属性。基于严格的数学论证和推导,刘闯得到了如下哲学结论:对集合现象而言,部分之间的关系并不重要;对协作现象,部分之间的相关性(比如关系,结构和形式)是真实并具有实质的意义。像颜色、温度、气压和熵等属性是集合现象;而像熵增和相变则属于协作现象。(Liu 1999, p93) 刘闯的工作对形式实在论的非还原主义论题具有直接的支持作用。如果还原论者希望坚持他们的学说,他们应该替他们所主张的理论还原至少提供一个实际的案例。历史事实是,逻辑经验主义者所主张的理论还原遇到了大量的理论困难,他们的科学统一纲领在过去的七十年里完全没有发生。

如果只存在一个整体的实在层次,每一个层次只不过是整体实在的一个层面,并且只存在一个整体的因果作用,每一个层次上发生的因果作用只不过是整体因果作用的一个层面,那么每一个层次上的学科又会如何呢?我们能替实在的每一个层面构造一个自我完备的理论吗?每一个学科是一个融惯一致的理论系统吗?如果基于某些条件,答案可以是肯定的。例如,基于所使用的木头材料是基本结实的前提下,木匠可以只关心椅子的设计和制造;基于化学元素不变,即不存在原子反应的前提下,化学家可以提出自己的理论并写出化学反应方程式;物理学中,在来自空气或仪器的摩擦力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自由落体定律才能成立。许多科学定律只有在理想状态才能成立,而这个理想状态就是来自其它层次的干扰被减小或被忽略的状态。如果来自相邻层次的干扰显著存在,任何简单完备的理论都可能变得不适用。

6.结论

       本文简要讨论了夏法尔关于层次与基础性的论文,并且试图替他的非还原的第三条出路提供一个论证。我们把亚里士多德的物质和形式理论应用于层次的讨论并得出了一种形式实在论,即一种本体论的非还原主义,所以对基础主义中的物理主义和原子主义构成了反驳;基于形式实在论,我们随后对副现象论和观念原子主义也提出了相应的反驳。形式实在论,作为一种本体论,如果成立的话,应该具有更广泛的哲学意义,然而任何进一步的探索将超出一篇文章所能及的范围。

 

【参考文献】
Aristotle, 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 ed. by Richard McKeon, Random House, Modern Library Paperback Edition, 2001.
Davidson, Donald, “Mental Events”,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0.
Earman, John, Roberts, John, and Smith, Sheldon: “Ceteris Paribus Lost”, Erkenntnis 57: 281-303, 2002.
Haack, Zuzan, Philosophy of Log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Kim, Jaegwon, "Supervenience As A Philosophical Concept", Supervenience and Mi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1990.
Kim, Jaegwon, Mind in a Physical World, The MIT Press, 1998.
Kim, Jaegwon, “Making Sense of Emergence”, Philosophical Studies 95: 3-36, 1999.
Lipton, Peter, “All Else Being Equal”, Philosophy 74, 155-168, 1999.
Liu, Chuang, “Explaining the Emergence of Cooperative Phenomena”, Philosophy of Science, 66 (Proceedings) pp. 92-106, 1999.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UK, 1989.
Schaffer, Jonathan, “Is There a Fundamental Level?”, NOǗS 37:3 (2003) 498-517.
Searle, John, The Mystery of Consciousness,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1997.
Wittgenstein, Ludwig,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translated by D.F. Pears and B.F. McGuinness, Humanities Press, 1974.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原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8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