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和“契约”这样的价值理念贯穿整个法哲学的体系:通过抽象法获得“外在、强制的规定”,在道德阶段获得“良心和善”的“内在、自我自觉的认同”,在伦理阶段转化为现实的生活机制。首先,从“自由意志”通往“抽象法”的道路是“直接的”,黑格尔的理由是“一个事物或一个内容最初依照它的概念或像它自在地存在那样被设定的时候,是采取直接性或存在的形态,这一点来自思辨逻辑学,这里是被预先假定着的。”[7]在抽象法阶段,“抽象人格与所有权的矛盾,贯穿于整个抽象法的所有环节。”[8]笔者以为,这个矛盾的重要环节是对“抽象人格”的理解,黑格尔在对康德、罗马法的人格理论批判之后得出:“惟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9]这样我们就可以明晰地看出:“法———自由意志———抽象法———人格权———物权”这样的逻辑展开历程。物权的展开就面临与他人“抽象人格”的矛盾,“所有权”与“人格”矛盾的解决依赖于“契约”,产生了契约也就有了对契约本身的误解、曲解和恶意的侵犯,这就过渡到了“不法”。在“不法”中,意志已经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而不是单单作为人格而存在(对物权本身产生了怀疑),这样抽象法就向道德过渡。在道德阶段,以“不法”中意志把“人格”作为“对象”为起点,用这种“自为地无限的自由主观性构成的道德观点的原则”,区分“故意、意图和良心”,将在抽象法阶段对人格权与物权“外在的”、“强制的”规定转化为在道德阶段对“责任、福利和善”的自我自觉的道德认同。[10]最后,到了“伦理”阶段,在抽象法与道德阶段的这些理念都获得了现实性。本来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这样一些在常人看来是“由一定原则和戒律以及由其各种权力和代理人来描述的抽象结构的政治社会制度体系”,在黑格尔那里,通过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历程就“由世上的人赋予其以生命的生活形式的政治社会制度体系”[11]。为什么说是有“生命的生活形式的政治社会制度体系”呢?因为,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这些不是作为先在的结果而存在,而是作为“自由意志”理念的发展历程而呈现出来的。黑格尔注重的是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些政治社会制度体系背后他所赋予的“现代性”理念本身,是赋予现实历史的东西以新的逻辑内涵。由此,我们就不能在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时,仅仅关注其所表达的“需要体系”、“依法治理”、“警察与同业公会”,也不能仅仅关注其“伦理”阶段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有限的政治社会制度体系,而是要着眼于整个法哲学体系,着眼于有“生命的生活形式的政治社会制度体系”。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样一种现代性价值,它的逻辑与历史合理性何在?笔者以为,黑格尔确立的现代性价值,合理地回答了人类的基本问题,这是其重要的逻辑合理性。“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人”三者的关系问题是我们人类所要面临的基本问题,任何一个民族、社会、国家只要合理地解决这样的问题,就能够创造辉煌的文明。[12]《法哲学原理》中的三个环节恰恰就体现了这三个基本问题,抽象法提出了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所有权确立了人对自然的主体性地位;道德阶段提出了人与自身的关系问题,确证了“把人规定为主体”的个体自我自觉认同;伦理阶段提出了人与人的关系问题,通过政治社会制度体系的安排实现了人的社会性提升。而这三个基本问题被黑格尔完美的结合到一个统一的“法的理念”(自由意志)之中,这样,在黑格尔晦涩的思辨语言背后的逻辑就一目了然,即“法的理念(自由意志):抽象法(人与自然)———道德(人与自身)———伦理(人与人)”。因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包含着解决人类基本问题的制度性预设。
回到当下的市民社会,从实践论的角度来看,首先在经济方面(人与自然、抽象法),其重要的载体就是市场经济。“需要体系”通过“所有权、私有制”的确立,为市场经济奠定了重要的经济本质,因为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环节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私有制将依赖于自由的考虑,因为自由是我们的尊严和法权基础。……我们有能力依照那个法来行动”[13]实现我们的目的王国,这一自由必须获得外在的经济现实性,而市场经济无疑是其合理性选择。其次,在政治社会领域(人与人的关系、伦理阶段),黑格尔阐述的“依法治理”所体现的平等与契约观念,构成了当下市民社会中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使“自己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这一“法的理念”找到了有效的社会运作机制。最后,在历史文化方面(人与自身、道德),一方面,被马克斯·韦伯无数次论证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为前两者寻求道德论证提供了历史文化支撑;另一方面,西方宗教传统也为市民社会中原子式个体不断追求自由的疲惫心灵提供了安顿之处。而在市民社会制度背后始终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即“自由”的理念与“契约”的精神,它们是市民社会永恒的动力。
市民社会是西方逻辑的产物,它找到了时代发展的核心理念,并以此为基点合理地回答了人类的基本问题,找到了社会运作的有效机制;同时,它也是历史的产物,它找到打开西方传统大门的钥匙,在古希腊文明的理想国与中世纪宗教制度之间构建“必然性的圆圈”,将传统与现代有机地结合起来。
通过现代性价值,我们看到了市民社会背后的价值诉求以及这种价值诉求的合理性内涵和制度性实践。那么这样的理论解读对我们有什么意义呢?首先,黑格尔说,哲学是时代的产物。同样,他自己的哲学也逃脱不了这种命运。在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完美的逻辑背后是他所处的时代与历史传统。在分析了文本思想以后,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自由意志发展的第一阶段是抽象法?为什么自由意志的第一阶段是“直接的”?为什么说“人格权本质上是物权”?对于第一个问题,黑格尔的回答是:“一系列定在形态的实际出现在时间上的次序,一部分跟概念逻辑次序是互有出入的。例如,我们不能说,在家庭出现以前就已经有所有权存在;但尽管这样,所有权必须放在家庭之前论述。所以这里可能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不从最高的东西即具体的真实的东西开始。回答是:我们所愿意见到的,恰恰就是采取结果形式的真实东西,因此本质上必须首先理解抽象概念本身。”对于第二个问题,黑格尔说:“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果。”[14]笔者引用这么一大段的目的在于说明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已经注意到了上述问题,但为什么还是选择这样的理论起点呢?难道仅仅是黑格尔所说的逻辑上安排的需要?笔者以为,一方面,黑格尔所处的正是被称为“回到古希腊”的启蒙时代,他的哲学就是要为这样的时代精神寻找逻辑的时代确证。这样“最初的、直接的”动力恰恰是延续了自古希腊自然哲学以来西方的一个重要传统: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导处理人、自然、社会三者关系的价值体系。另一方面,黑格尔所处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刚刚起步、立足未稳之时,黑格尔发出“人格权本质上是物权”显然是时代价值的主线,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合理性论证的时代印证。罗尔斯在理解这一见解时说,“当一个法的体系(法与制度的体系)给予所有人去拥有作为物的时候(物没有人格),它惟有通过人格才做到了这一点,并且是独立于人的各种欲望和需要的,因此,那个体系表现了自由意志概念,表现了自由人本身的尊严的概念,并且表现了他们对于物的至上性。”[15]
其次,“谈到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之所以同样是属于法,是因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汇集起来的。”[16]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形态中,任何一个民族都对人类基本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和选择,依据马克思主义主要矛盾的原理,各个民族、国家、社会在解决人类基本问题时所抓住的主要矛盾不同,古希腊人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导来回答人类基本问题,创发了真求知精神;古希伯来人以人与自身的关系为主导解决人类基本问题,创发了真信仰精神;古中国人以人与人的关系为主导来回应人类的基本问题,创发了真仁爱精神。[17]不仅仅西方契约式价值体系是“法”,而且东方世界中伦理式价值体系、阿拉伯世界道德式宗教价值体系同样是“法”。不同的“法”就表现为不同的价值体系。如果借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三个重要环节,剔除其自由的“法”的原始假定,抽象法就是传统的西方求知传统的体现,道德就是阿拉伯世界宗教信仰体系的逻辑,伦理就是中国真仁爱伦理原理的法则。“当人们说道德、伦理跟法是对立的,这时所谓法系单指抽象人格的最初形式的法。……只有当它们在同一条线上都要成为法时,它们才会发生冲突。”[18]在全球化时代文明的冲突正是这样,三种理想价值形态的“法”在共时性的世界图式中都要成为世界法,市民社会正是在这样的理论形态的价值冲突中凸现其理论与世界意义。
可见,黑格尔通过市民社会解决了人类的基本问题,但他是在西方文明的潜在背景中“预先假定”了“法”的内涵。其市民社会价值体系是在西方文明意义上来阐述的,其世界历史的理论归属是西方价值霸权的原始理论表述,在当代这种理论逻辑被强化成了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浪潮。这样,坚持这样的研究与解读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一种可能的市民社会的当代出路。黑格尔的伟大之处在于,他在《法哲学原理》中将“法”的不同形态抽象出来,在理论建构上用逻辑思辨的方式以自由意志为基地,将“抽象法、道德、伦理”统一起来,让市民社会在现代社会获得了价值合理性与政治合法性身份。而中国以及阿拉伯世界在近代没有实现这样历史任务,现代转化的落后造成了物质文明的衰落,而西方文明的扩张造成了中国以及阿拉伯世界传统与现代的断裂,而我们在仰望西方物质文明强大的背后失去了自身文化的反思性,失去了追求自身伦理形态在世界历史上的合“法”性动力。
【注释】
[1][2][11][13][15][美]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4、465、471、459、460页。
[3][美]杜维明:《2002中国大学学术讲演录·人文精神与全球伦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4]张世英:《自我实现的历程———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导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5][7][9][14][16][1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7、42—43、48、40、4、42、37—38页。
[6][8][10]宋希仁主编:《西方伦理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355、366页。
[12]儒(人与人)、道(人与自然)、释(人与自身)三者完美结合创造了辉煌的古代中国文明就是一个明证。
[17]黎鸣:《西方哲学死了》,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原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1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