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分支学科>>法哲学

【严存生】法哲学的使命与层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法学也趋于成熟并酝酿着一场革命,即正在进行具有世界水平和我国特色的法学的创造工作,而在这之中尤为重要的是理论法学、法哲学的建构。正因为这一点,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包括许多部门法学的学者,开始重视法哲学的研究。

以法的理念为对象

哲学是最高层次的理论思维,而理论思维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就是具有绝对真理性质的事物的“理念”(Idea),著名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正是这样认为的,他说:“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那么,什么是理念呢?我们认为理念就是人获得的对客观事物具有绝对真理性质的理性认识,这种认识所追求的是事物的根本和终极。

显然,对每一个时代的思想家来说,由于其认识的局限性,因而其理论思维所能获得的不是具有绝对真理性质的理念,而只能是具有相对真理性质的观念。即使是法的观念,要获得正确的法观念,也不是一般思维所能获得的,必须是哲学思维,而且他所要研究的是一切法现象,不仅如此,还要研究其所在的社会以及组成社会的主体的人的本性。因为只有对社会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对人类的本性有一个深刻认识之后,才能真切地把握法的观念和通过观念的历史运动(不断地更新),达到对法的理念的某种程度的把握。这就意味着,并不是任何层次的理论思维都是哲学思维,也意味着只有达到哲学层次的思维,即只有以追求法的理念,以整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并把它放到社会中去研究和通过对人性的探索来研究的理论思维,才是法哲学。

沟通联系:法哲学的使命

作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法,包括应然的法和实然的法。前者在西方又叫自然法,后者又叫实证法或实在法,它以社会制度的形式存在,广义上和从形式渊源上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学理法,狭义上仅指制定法中的国家制定法。法哲学中有侧重于研究实在法的部分,西方学者,特别是分析法学家把它称做法理学。大陆国家,特别是德国的学者把它称做“法律哲学”,其主要研究的是国家制定法。

应然法即理想中的法,它是从法的全体和长远,从法所得以产生和适用的人的本性研究中所推演出来的法,其主要表现为人内心的法观念,所以也可以叫内心的法。它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法哲学必须研究应然法,研究制度背后的法观念,而正确的法观念的获得必须借助于哲学这种最高的理论思维,它不能停留于制度层面的法,而必须追问制度得以产生和实施的观念或指导思想。由于法及其赖以产生的根本的人的本性是发展变化的,所以对每一个时代的人来说,正确的适合于其时代的法观念的获得,必须既立足于现在,又着眼于未来,要以智者的眼光审视各种现存的法律制度,为其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创造新的法观念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这就是说,法哲学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给现有的法律制度歌功颂德,而是对它进行理性的思考,评价其利弊,以促使其发展和完善,所不同的是,它不仅提出批评,而且提建议和指导,当然只是观念的指导。

法哲学的使命不限定于此,它除了从整体上关注法自身之外,还承担着沟通法学与其他学科联系员的作用。法学从总体上说是应用学科,这就意味着它在理论和研究方法上都严重地依赖其他学科,它必须不断地从其他学科吸收新的观念和方法才能有所发展。澳大利亚的法学家朱利叶斯•斯通形象地说,法学是外倾的。那么,在法学中承担对外联络的是哪一部分呢?正是法哲学。一方面,从其他学科,特别是从哲学中吸收新的观念和方法,介绍到法学各部门,为它们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又从各个部门法学中收集新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在进行初步研究和提炼的基础上,传递给哲学家进行最高的理论思维,然后再把加工后的成果介绍给法学家。这意味着法哲学除了把眼光对准广义上的法之外,还必须对准其他学科。所以法哲学不能关起门来研究法,更不能只研究国家制定法。法学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各种法学理论体系都有其哲学背景,因而有所作为的法学家大都是善于从其他学科,特别是从哲学的新发展中吸取新的观念和方法的学者。

法哲学的层次及其关系

法哲学是由三部分或三个层次构成的,这就是以研究某一部门法为主的部门法哲学、以研究实在法为主的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和以研究应然法为主的最高层次的狭义法哲学。这三种法哲学有共同的特点,如都侧重于法的观念或理论,而不是制度和技术,因而都着力于观念更新,而不是具体的制度改善;都是以理论家、批评者的角度对待现有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作为实施者那样死板地维护其权威和落实其精神等。三个层次的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显然是有区别的。

首先,部门法哲学只研究本部门法的理论问题,只对本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进行哲学的思考,包括其范围和性质、已有的观念和基本的研究方法及新产生的问题。作为具有哲学性质的部门法哲学,对已有的部门法理论,不能处于一种迷信和崇拜状态,要发现其局限性,研究由其所建构的法律制度的缺陷,用全球化思维来重新思考已有的部门法理论,而我国现有部门法哲学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大都还没有进行这一工作,或者说其研究还没有达到这个层次。部门法哲学承担着如下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使本专业的知识系统化的任务,即把分散的知识联接起来,找寻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使之变为统一的知识。这其中有三项工作:创制本专业的学术用语或话语,用来概括和表达本领域的种种事物和现象;探索概念之间的关系,寻找事物之理,归纳本专业的基本问题和原理;把概念和原理串联起来,成为一个逻辑上自洽的和便于传授的知识体系。二是观察和研究本专业的新问题,从哲学的高度进行思考,提出有意义、有深度的个人见解,并把它们传递给更高层次的法哲学;三是从其他学科,特别是从哲学中为本学科的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原理、思路和方法。

其次,第二个层面的法哲学,即特殊法哲学或国内实在法哲学、法律哲学、法理学。它侧重于研究实在法,而且是当代和本国的实在法,其目的在于为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从总体上提供理论指导,即根据时代变化和本国文化的特点,创造全国统一的法观念,以协调各种法律制度,指导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它是通过概括本国当代占主流的价值观念和融会社会的共识的基础上创造的。其研究者为一般所说的法理学家,他们有较高的理论思维能力,对本国法律的宏观状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也了解一些世界各国法律的概况,但其思考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实在法,其知识仅限于法学,其理论思考也还达不到真正哲学家的水平,因而其成果也达不到最高层面的法哲学的水平。

再次,第三个层面的法哲学,即具有最高思维性质的法学的理论思维,是一个相对开放的体系,这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研究者开放,可以是具有哲学素养的法学家,也可以是对法律有兴趣的哲学家;其二是知识开放,允许法学与其他学科联姻,允许把其他学科的概念和理论引入法学,打乱法学已有的知识体系。它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其研究的范围扩大到法之外,即主要不是通过实在法自身,而是通过对社会和人性的研究全方位地理解和把握法。这是个哲学与法学共有的领域,其研究者是更多对法感兴趣的哲学家,所以其研究成果更多的是属于哲学——部门哲学或应用哲学,它往往是某一哲学家用他的哲学眼光观察法现象后的结论。

显然,这三个层面的法哲学之间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其关系类似于工厂中对原材料的初加工、二加工和最后加工并装配为成品的分工一样。部门法哲学所承担的是初加工的任务,它发现部门法学中的新问题,并进行初步的哲学思考;法理学或特殊法哲学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从其国内的时空内进行理论思考;狭义的法哲学则从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理论层面,结合其他学科的新进展进行思考,从而提出更为全面和更为深刻的对法的新观念,以指导特殊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进行观念和知识的更新。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