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劳动价值论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经济学。与此同时,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进程中,劳动价值论被看作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残余,19世纪70年代后被强调实证的主流经济学所抛弃。实际上,如果仅从实证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劳动价值论,它就会被理解为一种在实证研究中无法把握的形而上学“溢出”而被抛弃;但是,如果从哲学的角度来看,那么可以发现,劳动价值论的确立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再现了现代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诉求。与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相应的是,劳动价值论也存在理论上的困境,这个困境暴露出了市民社会的内在冲突:基于私有财产的等价交换原则无法说明剩余价值是如何产生的。而黑格尔则试图以唯心主义思辨哲学的方式来解决这个矛盾。从这条思想史线索来看,劳动价值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透视黑格尔形而上学体系内在秘密以及马克思颠倒黑格尔思辨哲学的重要视角。
一、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劳动价值论的形成
“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凸显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是在李嘉图那里通过对斯密的批判而完成的,而其确立则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历程。其中具有关键性意义的环节是霍布斯—配第关于“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观点、洛克对于“劳动的财产权”的论证、重农学派关于《经济表》的分析,以及哈奇逊和休谟有关分工、自利和“劳动储备”的讨论等。正是在此基础上,斯密才能提出“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的说法。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是从配第开始的,他在《赋税论》中提到“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①。实际上,这种“劳动财富论”并非配第独创,而是受到了霍布斯《利维坦》的影响,霍布斯在该书第24章道:“物资的数量,被自然限制在一些商品的范围之内,这些商品是上帝往往通过我们大家共同的母亲的双乳——海洋与陆地无偿地赐予人类、或是以劳动为代价售予人类”。霍布斯认为,财富尽管是自然的赐予,但是以可交换的商品的形式出现的,而且“人类的劳动也和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是一种可以营利的商品”;与此同时,与“物资的数量”密切相关的分配问题即“私有财产权的建立是建立国家的结果”②。从这两点出发,配第关于“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论述的真实含义就不难理解了:既然以土地占有为核心的财产权依赖于国家(利维坦),那么强调“土地是财富之母”也就意味着国家(赋税)的存在被看作一个自然而然的前提,相应的是,这里所说的财富从一开始就不是指自然物或使用价值,而是作为赋税来源的“国家的供应品”,相应地,政治经济学所讨论的劳动从一开始就包含了社会关系的意义。更进一步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包含了双重含义:一方面,较之于土地,劳动是“积极的要素”,是国家财富能动的源泉;另一方面,劳动是以商品的形式出现,这是“劳动创造财富”之观念的背后隐藏着的历史秘密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话说则是,“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③。霍布斯—配第的“劳动财富论”是以国家财富为目的的“政治算术”的副产品,在服务于“利维坦”的赋税的情况下,劳动注定只能是“财富之父”,无法与“交换价值”发生关联,价值只能以财富的形式存在。即便如此,这种观点毕竟是从生产的角度来理解财富(价值)的原因和根源,从根本上扭转了亚里士多德传统中效用、需求决定价值的观念,因而迈出了通向纯粹的劳动价值理论的第一步④。
接下来的关键一步是在洛克那里迈出的。尽管马克思曾批评洛克将“价值等于使用价值”,但同时也指出“洛克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⑤。马克思这里所说的洛克哲学,是其《政府论》下篇中包含的“劳动财产论”观点。洛克的主要意图是同霍布斯争论以为新兴的市民社会开拓空间。与霍布斯将国家看作自然法的内在目的并主张“土地所有权由君主随意分配”不同的是,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因为私有财产权就是一种自然权利,“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⑥这里所描述的私有财产与劳动的链接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不再是利维坦,而是具有经济含义的“利益”成为驯服主体欲望的工具,从而个人主体才在市民社会中获得了与另一主体相对抗的单子式存在,其基础和边界是私有财产。在洛克对“劳动给予财产权”的强调中,我们不能忘记“私有财产”本身就是一个反身性的存在,是以“相互承认”为前提的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用‘worth’表示使用价值,用‘value’表示交换价值;这完全符合英语的精神,英语喜欢用日耳曼语源的词表示直接的东西,用罗曼语源的词表示被反映的东西”⑧,从这个角度来看,洛克“劳动财产论”的逻辑承接作用不言自明。正是从“被反映”的财产关系入手,“劳动决定价值”才有可能从“劳动创造财富”中提炼出来,凸显为现代社会关系的焦点和核心。换言之,只有在商品交换扩大的基础上,市民社会的财产交换关系取代了“利维坦”,成为自然法的主要内容,价值才有可能从价格、交换价值中抽象出来,成为一种实体,并找到劳动作为其尺度。用米克的话说,17世纪“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这样的观念,不过是换一个讲法来鼓吹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形式,由于它能够促进分工,因而比以往的形式具有更大的生产力罢了;到了18世纪,这个概念开始同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内部的分工相联系,劳动价值学说才最终得以确立⑨。
从霍布斯—配第的“劳动财富论”发展到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财富的性质、原因和分配的合法性。当自然法不再依赖于一个作为自然化身的利维坦,而诉诸私有财产时,市民社会如何通过财富的生产和分配来实现自然的自我调控,便成了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的题中之意。在这一理论的发展进程中,尽管法国重农学派和哈奇逊关于价值问题的直接讨论不多,但却从不同维度为斯密劳动价值理论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这就是《经济表》对“纯产品”和“适当价格”的分析,以及哈奇逊和休谟对于劳动分工、自利和劳动储备的说明。
对于重农学派的历史功绩,马克思曾称赞说:“重农学派把关于剩余价值起源的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直接生产本身的领域,这样就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奠定了基础。”⑩重农学派的这一理论转向十分关键:一方面是把财富的“主体本质”从“货币主义体系和重商主义体系的拥护者”所主张的流通领域中转移出来(11),转到直接生产领域;另一方面是把剩余价值作为“纯产品”,以地租这个一般形式抽象出来,而这又依赖于《经济表》对市民社会循环着的“自然秩序”的分析,“适当价格”的存在是这一循环的重要条件。因此,尽管重农学派没有直接围绕“劳动价值论”问题展开分析,但它却以特有的方式为其化蛹为蝶织就了一个茧:首先,以爱尔维修为中介,重农学派受到洛克哲学的影响,对私有财产的强调构成了魁奈“自然秩序”观的起点;同洛克一样,魁奈不仅在劳动中发现财产,而且在财产之上发现劳动,因为“正是所有权的确定性才诱使出社会福利所必需的工作”(12)。其次,在重农学派关于“自然秩序”的说法中包含着财富积累的含义——对纯产品、地租的论述。最后,为了说明“自然秩序”的形成,重农学派还借助一个可带来收益并维护再生产的“适当价格”概念。在这一点上,魁奈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出售价值)的区分以及对“适当价格”的论述中所包含的生产剩余的观点都对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如果说,重农学派将财富积累归结为“自然的赐予”,并将农业看作是唯一的生产部门,因而“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获得了封建主义的外观”;那么,在斯密那里,财富的性质和原因则以资产阶级的方式在资本积累那里得到了说明。这也是劳动价值论最终确立的关键一步。斯密之所以能够迈出这一步,得益于哈奇逊以及休谟的探讨。首先,与洛克和重农学派不同,在哈奇逊和休谟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中,私有财产让位于与劳动直接相关的分工。在后者看来,分工不仅是一种先于市民社会的自然状态,而且构成了正义、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13)。其次,分工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由于分工的存在,自然而然产生了自利和交换行为;另一方面,自利的存在和分工的扩大(制造业的出现),会形成一个超出自身需要的产品剩余,由于交换的存在,整个市民社会实现了财富的积累和繁荣——这就是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前身。最后,在产品的交换过程中产生了对货币的需求,即交换的中介和价值的贮存。然而在18世纪下半叶,金银等贵金属作为商品,其“价值”也经常性地发生变动,需要找到一种特殊的商品以体现不变的“价值”。这样,在哈奇逊和休谟那里,逐渐形成了这样的思想: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主要是由凝固了的社会劳动构成,一个商品之所以有交换价值,只不过是因为有一部分社会劳动用于它的生产(14)。
二、斯密与劳动价值论的困境
从上面分析可知,从霍布斯和配第开始为说明国家赋税来源而将土地和劳动看作财富的共同起源,经过洛克以劳动来为私有财产进行自然法的论证,再到重农学派和苏格兰学派在市民社会内部分别从财富的来源和商品交换中的不变尺度两个方面来对劳动进行探讨,由此,斯密对劳动价值论的创造性发展终于有了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市民社会兴起的过程中,劳动价值论的孕育呈现出三大特征:第一,劳动价值论甚至政治经济学本身都只是一项理论上的副产品。无论是对国家财富来源的说明,还是对私有财产之合法性的辩护,还是对分工和私利会自发带来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分析,都无意识地为劳动价值论的形成做了准备。第二,在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劳动逐渐罩上了财富与财产的主体本质和价值实体的神圣光环,代替金银成为政治经济学家崇拜的对象。第三,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直接服务于市民社会的自然法则,即在分工和私有财产的条件下,商品交换过程中的“适当价格”构成了财富积累的原因,这样,资本积累也就成为了一种“自然秩序”。
《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的理论关系即所谓的“斯密难题”,是斯密研究中常常提到的一个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上文提到的“劳动价值论”的第一个特征。作为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一位“道德哲学”教授,斯密在《国富论》中延续了《道德情操论》、《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等书在自然法的意义上对于正义的关注,并将其落实到“富国裕民”的讨论之中。他关注的是市民社会中财富的积累和分配及其带来的权力调控问题。《国富论》中的政治经济学探索在很大程度上是把当时已经出现的几种观念进行体系化和综合化:观念一是经过“真实价值”、“内在价值”和“实际价值”等观念,价值概念从价格概念中抽象出来;观念二是重农学派将剩余产品归结为农业生产并用“经济表”来说明均衡状态的“自然秩序”;观念三是与财富积累相关的分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观念即劳动赋予商品的价值。正是从上述理解出发,斯密从分工开始自己的论述并提出劳动价值学说。为了认识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商业社会,斯密明确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说:“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15)进而,在阐明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时,斯密指出:“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是“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财富)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斯密认为,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之后的“进步社会”中,“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工资)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换言之,每一件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的,它们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16)。在斯密的论述中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矛盾的一极是斯密认为,在“初期野蛮社会”中“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另一极则是斯密又认为,在进步社会中,劳动(工资)、地租和利润“都或多或少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对此,马克思嘲弄地说:“斯密本人非常天真地活动于不断的矛盾之中。一方面,他探索各种经济范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资产阶级经济制度的隐蔽结构。另一方面,他又同时按照联系在竞争现象中表面上所表现的那个样子,也就是按照它在非科学的观察者眼中,同样在那些被实际卷入资产阶级生产过程并同这一过程有实际利害关系的人们眼中所表现的那个样子,把联系提出来。”(17)
斯密在劳动价值论问题上的矛盾,暴露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在证明私有财产之自然权利与资本积累时的理论无能,而这恰好是市民社会虚伪本质的真实映现。既然市民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财富分配是通过交换价值来完成,那么市民社会中的正义就在自然法的意义上获得了最初的保证。然而,斯密所面对的商业社会是由三个市民阶级组成,这个市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从根本上说依赖于利润的存在和资本的积累。当斯密说“由于在文明(市民)国家内,交换价值单由劳动构成的商品极不常见,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含有大量的利润和地租,所以,社会全部劳动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远远超过这年产物生产制造乃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量”(18)时,他就悄悄地把劳动所创造的“更大的价值”替换为霍布斯和重农学派所说的“自然的赐予”。只不过,这种“自然的赐予”并不是真正的自然,借用黑格尔的话说,这里的自然是“第二自然”。对此,柯尔施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这样的最高理想,例如自由的与自我决定的个人、一切公民在行使其政治权利中的自由与平等以及一切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现今仅仅表现为来源于商品交换的对商品拜物教的补充概念。它们同商品拜物教一起构成了对生产关系一定类型(它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已蜕变为日益觉察到的桎梏)的表现,即构成在意识形态上对有缺陷的社会生产调节的美化”(19)。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将斯密称作“国民经济学的路德”是十分恰当的。如果说“重商主义体系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某种纯朴的天主教的坦率精神,它丝毫不隐瞒商业的不道德的本质”(20),并且把金银等贵金属奉若神明;那么,斯密的政治经济学就像伪善的新教那样,扬弃了外在于市民社会的财富,把私有财产移入人的主体本质。与天主教匍匐在外在的上帝和主教面前不同,新教主张“因信称义”,声称在主体之中发现了“国民财富”的起源。然而,这个国民财富仍是“第二自然”的赐予。在其中,利润和地租是以信仰而非证明的方式作为一个既成事实而被接受下来的。斯密以一种改头换面的方式建立了一个关于资本积累的“新教”,但不幸的是,资本的物神在假手交换价值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却遭遇到了自身的逻辑困境。用洛维特的话说,“斯密的伟大发现就是表面上客观的私有制的本质就是人的劳动这个所有财富的创造者。但是,他越是彻底地和嘲弄地把所有价值追溯到创造价值的劳动,并从劳动着的和利用自己的资本的立场出发分析雇佣劳动,也就越是必然地导向一种批判,这种批判的尺度不是独立的资本和劳动者,而是社会地劳动的人”(21)。
谈到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困境,还需论及李嘉图对斯密的批判。从劳动价值理论系统化的角度来说,较之斯密在价值和交换价值问题上的含混,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的意义毋庸置疑。用马克思的话说,李嘉图“向科学大喝一声:‘站住’!”“从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个规定出发,然后研究其他经济关系是否同这个价值规定相矛盾,或者说,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使这个价值规定发生变形”(22)。这显然是从“确立支配(产品)这种分配的法则”出发对政治经济学的推进和完善。然而,这一批判有其自身的限度。同斯密一样,李嘉图并没有从根本上跳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窠臼。虽然在价值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上,后者要比前者前后一致得多,但在斯密学说中不证自明的财富积累却在李嘉图的科学体系中成为一个无法解释的“剩余”,这就是李嘉图体系的第一个困难: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如何同价值规律相符。用罗尔的话说则是,李嘉图在劳动价值论学说的结构中留下了一个严重的缺口,其著作中的矛盾是:奠定了一种价值学说,而又在其最重要的应用(剩余价值)上使其不发生效力(23)。因此,李嘉图作为斯密的批判性完成,不但没有解决政治经济学和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矛盾,反倒在抽象的规律中暴露出了市民社会的冲突。
三、黑格尔对劳动价值论难题的形而上学解答
从上文可知,劳动价值论的确立并不像传统经济学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仅仅围绕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劳动的二重性等问题展开,而是作为市民社会之自然法理论的政治经济学的副产品;恰恰是这样一个理论副产品最终暴露了政治经济学的意识形态本质以及市民社会的内在冲突。如果说,劳动价值论在逻辑上的矛盾以悲观的方式为我们揭示了市民社会的真相——以利润(剩余价值)为基础的财富积累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的商品等价交换之间的对抗——的话;那么,黑格尔则让在上述冲突中出现的诸多经济范畴以观念的方式运动起来,从而为解决这种冲突找到一条“合理”途径。从哲学反思的角度来看,交换价值和抽象劳动决不仅仅是表达生产的经济学范畴,它们的奥秘在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黑格尔的哲学为我们发现这一奥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入口。
正如很多学者已经指出的,在德语语境中劳动概念是在17世纪、18世纪获得它的现代化形态,劳动不仅仅是满足需求,它还是现实存在的一个根本组成部分(24)。虽然黑格尔没有直接提及和论述劳动价值论,但劳动是其思辨哲学的重要主题和体系展开的关键环节,结合黑格尔对劳动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如自我意识、需要的体系、财富等等——的阐述,可以为我们看清政治经济学话语背后的社会历史情境另辟蹊径。黑格尔对劳动的探讨主要集中于《精神现象学》中的“自我意识”章和《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章两个部分。在前者,劳动构成了自我意识确立的基础,并与私有财产和人格的确立具有内在关联。在后者,劳动先天具有分工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借助于“需要的体系”(市民社会)和“伦理实体”(国家),构成“绝对理念”自我实现的一个环节。在《精神现象学》的第四章“自我意识”特别是讨论“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即主奴辩证法中,黑格尔集中讨论了劳动问题。在他看来,劳动作为“节制的欲望”和“对事物的陶冶”,使自我意识自身得以确立。然而,这一确立并不是一个直接性的过程,而是内在包含着自我意识与另一个自我意识相互承认的过程。结合黑格尔耶拿手稿的相关内容可知,这样一个劳动过程本身是同私有财产以及现代人格的确立内在地关联在一起。这实际上也是政治经济学的秘密:劳动作为财富的源泉和私有财产的主体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事实,而是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相互确立自身存在、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被制造出来的。与之对应,黑格尔的劳动概念也先天地包含了分工的含义。正是在分工的基础上,黑格尔才会在《法哲学原理》中展开对“需要的体系”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析,这也构成了普遍性的“绝对知识”自我实现的一个环节。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抽象化引起手段和需要的细致化,从而也引起了生产的细致化,并产生了分工。……同时,技能和手段的这种抽象化使人们之间在满足其他需要上的依赖性和相互关系得以完成,并使之成为一种完全必然性”(25)。从劳动的分析出发,黑格尔专门提及政治经济学,认为“政治经济学就是从上述需要和劳动的观点出发、然后按照群众关系和群众运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以及它们的复杂性来阐明这些关系和运动的一门科学”(26)。这很容易让人们联想起斯密对政治经济学的定义,只不过更加形而上学罢了。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在黑格尔那里,需要和劳动本身是普遍性在特殊性实现自身的手段,而“群众关系和群众运动”的主要内容是“私有财产”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尽管黑格尔并未专门讨论劳动价值论,但却非常重视价值概念。因为“普遍性的事物就是价值,可感知的运动就是交换。……财产是以被承认为中介的直接占有,或者说,它的存在就是精神实质”(27)。
在“自然法纲要”中论及财产关系中的“物”在质和量方面的规定性时,黑格尔集中阐述了自己对价值的理解。他说:“(价值)这里,质是在量的形式中消失了。也就是说,当我谈到需要的时候,我所用的名称可以概括各种各样不同的事物;这些事物的共通性使我能对它们进行测量。于是思想的进展就从物的特殊的质进到对于质这种规定性无足轻重的范畴,即量。……在财产方面,由质的规定性所产生的量的规定性,便是价值。在这里质的东西对量给以定量,而且在量中既被废弃同时又被保存。当我们考察价值的概念时,就应当把物本身单单看做符号,即不把物作为它本身,而作为它所值的来看。”(28)这段话清晰地说明了财产与价值之间的过渡关系。一方面,价值概念本身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是一种基于反身关系的交换价值的抽象,与使用价值有着根本性区别。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分析实际上构成了洛克“劳动财产论”到斯密“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过渡。另一方面,在黑格尔这里,虽然价值是可以被量化的,是作为质的财产的扬弃,但这种量化并没有与劳动时间相挂钩,而是直接诉诸货币。黑格尔接着说:“票据并不代表它的纸质,它只是其他一种普遍物的符号,即价值的符号。物的价值对需要说来可以多种多样。但如果我们所欲表达的不是特种物而是抽象物的价值,那么我们用来表达的就是货币。货币代表一切东西,但是因为它不表示需要本身,而只是需要的符号,所以它本身重又被特种价值所支配;货币作为抽象的东西仅仅表达这种价值。”(29)从黑格尔自身的逻辑体系来看,其对货币的阐述恰恰是在政治经济学的话语中实现了绝对理念的要求。如果说,黑格尔对财产、价值的讨论是内在地通向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货币(在马克思那里,实际上是资本的再现)的话,那么相应地,从需要和劳动(分工)出发的个人和市民社会在自身的运动中也合乎逻辑地通向作为一种普遍物和最终目的的“现代国家”。对此,马克思尖锐地指出:“逻辑学是精神的货币,是人和自然界思辨的、思想的价值!”(30)
实际上,在黑格尔那里对“现代国家”这一理念的强调,与斯密对“成本价值论”的论述殊途同归,就是将“看不见的手”转化为“看得见的手”。斯密预设了资本积累的存在,因而在商品价值分析中保留了利润的位置,并相信在市场竞争中会有“看不见的手”来“引导各个人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与之不同的是,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的发展中看到了“伦理性的实体达到了它的无限形式”,其自身包含两个环节,一是独立的自我意识,一是普遍性的形式,精神“作为有机的整体而对自身成为客观的和现实的”;国家则“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31)。显然,黑格尔这一思想的背后是斯密式的政治经济学图景。有意思的是,黑格尔所说的“国家的理念”这种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不是别的,就是“现实的神本身”,这恰恰暴露了“思辨体系”的本质:尽管看起来是从抽象出发,但这种抽象并非客观的抽象,而是一种在观念中完成的虚假的抽象,从这种抽象出发,颠倒的现实的再颠倒并没有真正立起来,而是进入了新一层的“盗梦空间”。
综上来看,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体系的发源地《精神现象学》中,一个重要的主题就是要对新兴的市民社会作出回应。这个主题的获得以及对它所提出的诸多问题的解答,都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发展中所涉及的那些范畴,如财产(所有权)、劳动、分工、需要、财富、价值等等。只不过在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中,这些范畴都是作为“普遍物的特殊化”而被纳入到一个绝对理念自我实现(“国家”)的逻辑进程之中——这就是作为“概念运动原则”的“辩证法”。在这个过程中,黑格尔尽管并未直接论述劳动价值论,但其体系化的理论以概念运动的方式将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成果综合起来,从而为参透政治经济学本身提供了一条精巧的路径。黑格尔以辩证法的方式将现实理念化,这种做法当然是一种唯心主义,但这种唯心主义的秘密并不仅仅在于将“物质的东西移入人的头脑”之中,而更在于它对现代社会结构及其运动的认识和再现方式本身。与斯密、李嘉图政治经济学中内在的逻辑冲突相对照,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看起来似乎是以体系的方式解决了这种矛盾,并合乎逻辑地推演出最高实体的存在。然而这种实体掺杂了太多想象的成分,且这种体系的逻辑也过多地依赖于修辞的技巧。不久,思辨唯心主义就遭遇到了与李嘉图学说相类似的理论命运——黑格尔去世之后,其体系中的自我意识和实体要素很快便分道扬镳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如果我们把劳动价值论看作是揭示现代市民社会对抗性存在的理论征兆的话,黑格尔虽然成功地用概念的辩证运动遮盖了这种对抗,但其代价是自身理论逻辑的解体。从这一逻辑出发,历史唯物主义的许多概念、原理可以得到深化,如怎样把握从生产出发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第一原则,怎样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劳动价值论批判中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怎样看待马克思对黑格尔“头足倒立”的理论颠倒等等。
【注释】
①配第:《赋税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66页。
②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91、192页。
③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8页。
④Peter C. Dooley, The Labour Theory of Valu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p. 23.
⑤马克思:《洛克[从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观点来解释地租和利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91、393页。
⑥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8页。
⑦费希特详细论证了“私有财产以相互承认为基础”的观点,参见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2页。
⑧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页。
⑨米克:《劳动价值学说的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6页。
⑩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1-18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页。
(1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3页。
(12)斯皮格尔:《经济思想的成长》(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61页。
(13)Peter C. Dooley, The Labour Theory of Value, p. 83.
(14)米克:《劳动价值学说的研究》,第41-42页。
(15)斯密:《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25页。
(16)斯密:《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26、27、44-45、47页。
(17)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181-182页。
(18)斯密:《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48页。
(19)柯尔施:《卡尔·马克思》,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102-103页。
(20)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47页。
(21)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370页。
(22)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1-18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82页。
(23)罗尔:《经济思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79页。
(24)赫费:《经济公民、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16页。
(2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10页。
(2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04页。
(27)转引自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57页。
(2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1页。
(2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1页。
(30)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98页。
(3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2、253页。
(原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2年5期。录入编辑:D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