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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山】经济平等的内在规定

 

    经济平等从根本上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其所应得的权利、条件和报酬,要求在处理需求与能力、权利与义务、获取与贡献等方面的关系中遵循对等和均衡的原则。在积极意义上追求经济平等,也就是在存在合理差距的情况下,追求体现效益的平等,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平分财产。本文通过历史的考察,指出经济平等是按照“差序格局”逐渐获得扩展和实现的。

一、三重维度的综合观

    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从形式上把经济平等划分为条件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并且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如果我们深入到经济关系背后的伦理关系去看,平等本身的复杂纠葛也就能够得以更好的理解。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总是要能够体现出主体对主体的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而形成现实的经济关系。其中涉及到的人对人,即主体对主体的关系,在作为独立的人格和意志相互对待,表达着相互的目的和态度时,就是其中背后的伦理关系。经济交往主体相互之间对自身的主体资格、对方的平等地位、公正的交往规则形成理性共识之外,还需要依赖道德人格的力量,靠道德规范的力量来保证双方的平等权利地位,这也就是在“伦理”层面进行的互动。[1] 伦理关系中主体资格的确立需要具备独立的自由意志,这表现在伦理关系中就是权利。仅仅具备行动权利,只是确保了形式的平等,或是可能的平等,而不是平等的全部。在权利平等的前提下,确保机会能够公正地向全社会提供,是经济平等的基本诉求。对公平机会的利用上的弱势的保护就是结果平等的价值所在。由此,一种完整的经济平等观,不能简单地局限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领域,而应关注经济主体的赋权、机会的供给和选择、收入公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

   (一)权利平等

    从经济伦理关系中来看,权利是与经济主体的相对独立和意志自由相联系的,是经济主体取得和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资格,它来源于经济活动所遵循的“游戏规则”。现代国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经济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相对称,使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权利平等。对经济主体来说,履行自己的经济权利,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是一种激励。但要履行自己的权利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权利平等来源于规则的公正性或中性。公正的规则要求对规则所涉及的任何一方都不偏不倚,都是平等的。在历史上,经济活动者成为权利主体的范围是逐步扩展的。在奴役制中,包括农奴在内的奴隶经济活动的主体性遭受到制度性的否定。被称之为“新贵族”的新兴资产阶级面对封建特权对自由贸易的横加干预,采用依附或贿赂或革命的方式获得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利。在资本—劳动二元经济结构中,在普遍平等下掩盖着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在理论上应该获得更为广泛和真实的权利平等,然而,计划经济体制事实上依赖行政力量安排经济活动,从根本上就不能保障劳动者、企业的经济权利。市场经济依赖于多元主体的分散决策权,则是实现权利平等的最强大的天然力量。经济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基本权利。因此,在权利面前,国家不仅应就权利主体的积极主张而予以满足,更应以积极的作为,通过发展社会经济和完善社会制度,为各类经济权利的普遍实现创造条件。

   (二)机会平等

    权利平等只是作为一个形式原则具有优先的地位,只是向才能开放的形式上的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而不是在获得和占有财富上的平等。由于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证一种平等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的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因之,在权利之外,需要机会平等原则来排除社会偶然因素和天赋的自然分配的影响。

    道格拉斯·雷从一般意义上把机会平等理解为前途考虑上的平等和手段考虑上的平等,前者是指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相同可能性,后者则是指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相同手段,而这种机会平等是彼此冲突的。[2] (pp. 131144)从经济伦理关系来看,机会平等指的是,一方面每个经济主体都享有同等机会进入各种经济领域,凭借其自身能力按共同认可的规则进行竞争,从而获得其相应的经济资源或利益;另一方面,不管人们居住在什么地区,也不管其社会地位如何,他们都有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平等机会,特别是接受教育培训机会、就业机会,平等地获得实现其经济目标的现实手段。机会平等首先意味着起点上的平等,即经济竞争起点的均衡和合理。人是现实的人,由于每个人的天赋、才能、机遇、教育及努力程度的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因此,这里所说的经济起点平等并不是说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平等地获得劳动资源和生产资料,而是指社会对那些智力和劳动能力等大致处于同一水平、层次中的经济主体在占有、使用劳动资源和生产资料等方面应享有大致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机会平等从根本上要求通过基本的经济制度安排,经济机会向所有人普遍开放,特别向有成就和才能的人开放,而不考虑他们的出身或社会背景。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每一个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自由发展提供必要的平等机会和条件,应当清除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特别是各种形式的特权。这是因为,机会平等对于能力和条件不同的人而言是不同的,而且,这种条件上的差距可能因世代传递而更加拉大。为了使机会平等具有实质内容,确保条件平等是必要的,特别是对处于不利条件的人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三)结果平等

    结果平等不是通常所说的收入和财富占有上的平均,而是指经济主体依据其提供的有效生产要素,如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获得相应的收入回报。由于人们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有效性、相对优势、价格的不同,结果平等是通过不同的比例平等实现的。比例平等可能会将那些根本就不能向社会或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群体排斥在外,或者因为他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具有或阶段性具有有效性,而获得的收益又不足以满足自身的基本物质需求。在比例平等之外,还需要一种基于人权的结果平等,来保障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结果平等要求财富和收入差距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特别是要强化社会对弱者基于人权的社会保障。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不能仅是局限于社会和个人的慈善,而是需要一种基于正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经济的合理性毕竟是镶嵌在社会合作体系之中。如果一个社会的利益分配明显地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按照矫正正义的观念,国家和社会应当通过对利益分配失衡现象的矫正,补偿经济发展代价的承担者,特别是弱者的利益,以恢复他们的应有权利,维护社会公正。积极消除歧视意味着对重要不平等的补偿,以便形成有意义的机会平等。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在经济伦理上的合理性需要加以限制。

    经济平等的三个维度相互独立,各自有着特殊的调控对象和独特价值。权利平等不一定会保证机会平等,而机会平等也不一定能保证结果平等。即使每一个人都享有需要得到满足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那些拥有足够支付能力的人可能得到更多的物品和更好的服务。这在机会和结果上存在着差距。尽管这三个维度相互间存在着竞争,但总是互补的。权利平等是基础,机会平等是保障,结果平等是目的。权利平等重在消除特权和垄断,机会平等重在消除封闭和歧视,结果平等重在消除剥削和风险。[3] 从规范性的要求来看,平等特别警惕经济资源分配所累积的数量上的不平等是否导致经济剥夺,是否危及经济伦理秩序的公正性、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平等作为一个有效的公正原则,在肯定权利平等的同时,也就肯定了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二、从消极到积极

    人类在对于经济平等的追求上始终就存在着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从消极的方面来说,追求平等就要求基于人类的相同性否认一切贫富差别的合理性,要求实现社会成员对于经济资源的相同占有。从历史的事实来看,这种追求无差别的平等是一种贫弱者的要求,特别当他在财富等级中不能够通过积累人力资本、勤奋创业实现向上流动而又不能忍受这种不平等的存在,就以毁灭一切的方式来消灭贫富差别。托克维尔指出,这种嫉妒式的平等散发着一股“邪”味,“它使弱者把强者贬低到他们的水准”。[4] (p. 40)为了实现这种绝对的资源平分,就需要通过一个权威机构占有全部经济资源。在人人都不拥有经济资源的情形下实现权威维护下的平等,的确能够彻底地排除产权交易带来的不平等。然而,这不是平等而是平均。这种追求平等的方式忽视了经济关系中的生产效率、公正合理等根本因素。平分的结果不可能实现人的共同富裕,只能导致普遍的贫穷。[5] 这是因为在需要通过分配获得生活资料的人与掌握分配权力的人之间势必存在身份和权利的不平等。给同样的人以相同的份额的平等原则的实现,漠视了普遍存在的差异,从而对于不同的人同等对待。这势必使得人们更为关注物品的分配而不是物品的生产。因此,没有任何现实社会能够将这种消极的、粗鄙的平均主义作为经济平等的标准。孔子所谓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更多地是对贫富悬殊下的功利横行、贫民沦落的道德批判,而不是在罗尔斯词典序列意义上的“均”优先于“寡”。孔子价值序列中的“富之”、“庶之”、“教之”,才是其基于现实、理性的乌托邦。

    在积极意义上追求经济平等,需要以创造财富的效率为基础。这就需要具有一定的激励机制来促进投资、加大生产、创新技术、勤奋劳动,创造出更为丰富的物质财富,在更高程度和更大范围内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马克思就曾设想通过“各尽所能”实现“按需分配”。但是,在财富尚未充分到能够满足每一个人的需求之前,经济平等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保障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不是简单地诉诸于平均分配。由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不可抹杀的天然差异,只要存在着自愿交换的经济行为,就必然出现经济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经济平等不是指经济资源占有的相同和一样的平均主义,而是指某种被认为更能体现积极性、建设性的平等,如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这需要在各生产要素分属于全社会的不同个人或企业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体制的价格信号激励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通过社会分工和自愿交换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增进,从而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需求。对于自愿交换必然导致的经济不平等,则可以在结果平等的意义上,由拥有强制力的国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公共服务等方式,实现在平等原则下的再分配。

三、平等与不平等的辨证

    平等要求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机会、待遇等方面的平等。个人、企业等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这就构成了主体间的经济权利交易关系。经济主体都有独立的自由意志,构成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因此,经济主体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不存在一方可以掠夺、无偿占有对方产品的特权。双方都是独立的和相互尊重的,拥有平等地位和权利。这恰恰是平等规范和观念得以确立的客观基础。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平等原则赋予人们一种平等的机会,如平等的就业机会、合法经营机会等。平等体现在经济伦理关系上,就是要使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对等。如果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责任,或只有义务、责任,没有权利,都是不公正的。

    同时,平等原则之中还内在地包含着不平等的因素。这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主体是靠自身能够提供的有效生产要素而获得初始分配。由于不同的经济主体所能够提供的生产要素在质量方面的差异,这就必然导致财富和收入分配上的差异。这也就是说,权利、机会和条件上的平等只是给每个经济主体提供一种条件基本相同的经济环境和机会,而不保证经济分配上的结果平等。毕竟,经济收益是与个人的特性相联系的,而且,因个人特性导致的收入差异也是合理的,完全能够获得道德上的辩护。在上述的权利、机会和条件上的平等的经济伦理关系中,财富和收入分配上的一定的差异的存在,能够充分发挥其激励机能。充分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有人能够因精心经营、勤奋劳动成功地获得较大的收益,也会有许多人因经营不善、劳动不力会失败,获益很少,甚至破产。当然,社会上还会有一部分人因老幼、疾病、残疾等原因根本无法参与市场竞争,或者无法参与平等竞争,因此,在贫富差距、条件不均等的情况下需要一种矫正性的正义;在贫富差距扩大到危及部分人或群体的生存的时候,就会存在一个基于人权和社会公正的结果平等来保障这些人的基本经济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的平均主义,合理的不平等或不平均也是合乎公正的。一味地追求结果上的平等恰恰是违背平等的本义,只是在平均主义形式下掩盖着对有不平等的生产要素的平等对待。收入的平均化,作为一种腐蚀剂,会弱化人们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和相互竞争的动力。

四、增进效益的平等

    能否增进经济效益也是决定一种经济平等观是否积极合理的价值标准,而且,效益的增进程度直接决定经济平等实现的层次和水平。在效益很低和资源短缺的条件下只能追求生存意义上的平等,就很难保障人们的权利和机会方面的平等。平均主义分配只能加剧贫困和奴役。如果说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和制度能够给该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普遍赋权,并提供公正的机会和手段,事实上要取决于社会财富、资源的丰裕程度。一个低效益的社会是不可能给这个社会的每个个人都带来可靠的发展机会的。经济平等在效率低下的情形下高水平地得到实现,也是不可想象的。效益状况往往同一定权利结构的制度安排联系在一起,同个人自由权利的范围和可行能力密切相关。[6] (p. 18)我们之所以强调效益是实现经济平等的基础,在于更好地保障经济主体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利,在权利结构的安排上要更多地体现促进效益的原则。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利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自己的需求、目的、计划、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自主权。人离开了自主性和自主权利,就不可能对自己的活动实现自我意识、自我支配、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因而也就谈不上主体的能动性。而社会主体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利和能动性,就不可能充分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和首创精神,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邓小平在这个意义上从政治的高度指出社会主义需要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7] (P. 373)为了弘扬正义理想和平等价值,就必须赋予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广泛的自由,以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来实现经济平等。

    经济发展以较高的效益创造更多财富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从效益的获取上来看,只有在机会和手段选择公正平等的条件下所实现的效益,才是具有合理性的效益,否则就是“垄断的效益”;只有通过一定的公正合理的程序所实现的效益,才是具有合理性的效益,否则就是“不法的效益”;只有当不均衡的或显失公正的利益分配得到有效纠正或补偿时,在这种条件下所带来的效益,才具有正义性,否则就是“丧失道德认同的效益”。从效益与行为正义的关系来看,只有基于主体自愿交易而实现的效益,才是具有正义性的效益,否则就是“诈欺的效益”;只有基于主体交易手段合理而实现的效益,才是具有正义性的效益,否则就是“卑劣的效益”;只有基于主体社会责任感而实现的效益平衡,才是具有正义性的效益,否则就是“偏私的效益”。因此,在效益与经济平等之间的价值选择上,应坚持经济平等优先性原则。只有得到经济平等原则确认的效益,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经济生活中,由于社会因素和自然天赋的因素造成主体不平等的客观存在,因而效益的提高往往以牺牲社会平等或正义为代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给予主体的社会平等以足够的关切,即在分配权利义务时对所有主体都给予平等的对待,特别是要更多地注意和照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实际利益。社会成员平等权利的获得,无需凭借其他形式的外在条件,而只是基于经济体系中每一个主体的自身价值和平等地位。诚然,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与一定的不平等现象相联系的,但是这种不平等必须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同时给予严格的条件制约。约翰·罗尔斯把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作为允许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现象存在的限定条件,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8] (p. 292)罗尔斯最为担心经济不平等一经累计就有可能对人的平等权利形成挑战,因此,不平等要通过公正的机会平等来予以互补,如通过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增强那些遭受市场歧视的群体的可行能力。同时,要对市场竞争中的弱者或失败者给予必要的利益补偿,基于社会合作和正义的立场,建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每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尊严。

五、平等扩展和实现的差序格局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用“差序格局”一词描述传统由己及人、有近及远的人伦秩序。[9] (pp. 2128)事实上,经济平等的历史演化也存在一个依据“差序格局”而逐步实现的客观进程。首先,成为经济行为主体的平等权利(非特权者,也非无权者)是逐步扩大的,即一部分人先获得,然后推及其他人。在权利平等的价值凸现之后,不同行为者所掌握的条件和机会的差异才能引起社会的普遍注意和抗争。在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由于社会和自然因素导致的差异危机到贫困人口的生存,针对贫富悬隔的结果平等才能成为经济政策的价值基础。当然,经济平等并不存在这样简单的一个线性关联,而是相互交融,存在反复。

    平等扩展和实现的差序格局中既包括自然发育的成分,也包括理性建构因素,其根本原因是经济关系的不平衡性,是重视权利平等的市场经济与重视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国家之间相互竞争的表现。因此,平等本身不是外在于客观的经济关系之外,而是来自于伦理关系的内在要求。因此,平等的实现也就主要不是自外向内、自上而下的渗透,而是自内向外、自下而上的扩展。平等的实现是参差不齐的,平等的主体是逐步扩大的,不同种类的平等原则的实现也是循序渐进的。

    在经济关系尚未获得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之前,作为经济伦理的平等范畴也就不能够超出等级特权的纵向束缚而获得其平等的普遍性品格。在等级特权支配下的经济伦理关系,“不是店大欺客,就是客大欺店”。不平等广泛地存在于个体、地区和群体之间。自愿交换一旦得以进行,也就是说这里不存在欺诈和掠夺,就意味着双方的意志和权利获得了尊重,也就是说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平等也就在这里获得了现实的基础。这种平等在必要的法律和道德约束和激励之下就会按照“差序格局”的方式自发扩展。当自愿交换成为普遍的经济形式之后,平等也就具有了普遍实现的可能。

    平等主体范围逐步扩大,平等种类循序渐进地增多,平等的实现的程度日益充分,这是西方社会经济平等扩展和实现的基本逻辑,中国的改革实践也同样体现了平等实现的这种差序格局。从平等主体来看,先是商人获得了平等,然后扩展到市民(工人),再扩展到官员(进入市场交易的政府采购),再扩及农民,然后扩及所有公民。而在市场发育中,先是有一定的买卖商品的权利,然后是生产商品,再后是自由劳动力,最后是资本市场。从平等的种类上看,首先是权利的平等,然后是机会的平等,最后是结果的平等。

    平等的扩展和实现与否在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关系的性质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是平等的基础,但更为关键的因素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规则完备与否。法律以平等、公平和正义为其基本精神。缺乏法治的市场经济导致强力侵权,信用和竞争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进行,必然导致一种坏的市场经济。当然,无论何种平等,富者都具有优势,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优势是否转化为特权。如果富者是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与贫者进行自愿交易,是有助于平等的扩展的。如果富者借助于权力的力量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形式以确认自己的政治经济优势地位,穷者在技能培训、经营劳动、筹资创业等方面的权利就很难得到尊重和保障,这就可能从根本上否定经济关系的平等和公正。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能够出于公正的立场保护贫者的基本权利,并为之自立和发展创造条件。

    平等实现中的差序格局似乎是与平等的普遍性价值目标相冲突的,但这说到底是由经济关系的变动规律决定的。经济发展要求的积极意义上的平等并不导致结果上的均等,它以拉开人与人的差距为自身存在的前提条件。没有差距的激励机制就没有经济发展。平等,特别是结果平等只能在效率和财富有相当积累的基础上逐步实现。[10] (p. 1)为了理想中的普遍性平等而牺牲现实的经济发展,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因此,从经济伦理的意义上来说,平等的应然性是以平等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为前提的。这一点在历史发展中已经得到充分的展示。

 

【参考文献】
[1]宋希仁. 家庭伦理新论[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4).
[2]Douglas Rae, Equalities[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3]靳海山. 经济平等的三重维度[J]. 伦理学研究,2005(1).
[4][]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5]曹锦清. 平等论[M]. 上海: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1988.
[6]阿马迪亚·森. 以自由看发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邓小平. 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A].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三联书店,1984.
[10][]奥肯. 平等与效率[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6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