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正义的实践要义——道德目的性与经济规律性的统一
经济作为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是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预期能否兑现很大程度取决于经济的运行状况,正义作为实践的价值导向必然是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
经济是对社会物质生产过程及其所包涵的各种要素、关系、结构、机制的总和,它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人类实践活动,随着文明的推进而不断丰富、扩张其活动内容与形式。一方面作为一种人类实践活动,其运行具有主体性、目的性,反映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诉求;同时,经济活动虽然产生于人,但已形成了一个外在的、对应于“人的世界”的“物化世界”,具有客观性,有自身运行的规律,以经济必然性对人的思想与行为起着相当的支配与影响。经济的主体目的性规定了经济活动的目的、价值和意义,保证了这种实践活动的正确性和方向性;经济的客观规律性决定了经济所必须遵循的规律及其实施效果,保证了这种实践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律是目的的客观依据,人的目的能否实现,取决于这个目的在何种程度上符合客观规律;目的是规律运行的主体归宿,客观规律如何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价值选择。因此,能否促使经济朝着人类既定目标迈进,取决于经济活动主体的价值诉求与经济运行的客体规律能否统一。
那么,什么样的经济是合宜的?或者说,什么样的经济是正义的?通过如上对经济实践角度的哲学解读可以得知,这既取决于人们的经济价值目标和经济活动是否人道(道德),同时还取决于人们有目的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具体条件下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此为经济正义的题中之义。“经济正义”就是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的经济生活中,通过把握社会经济规律,将促进人性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系列价值理念往经济世界渗透,并外化为现实的经济原则和经济制度规范、决策,从而引导和约束经济行为及经济活动,使之符合人性发展和社会完善的需要。
在此基础上,经济正义主要表现出两方面的功能:首先,经济正义是一个批判实践的范畴,它通过对经济生活的哲学反思和意义追问,不断审察当下经济生活世界的“不义”,并提出合宜的价值主张和要求,以不断完善和超越现有的经济方式和经济理念;同时,经济正义还是经济实践的范畴,其价值诉求需要通过系列经济技术行为转化为现实的经济目标、经济制度以及公共决策。总之,经济正义的实现就是经济合道德目的性与合经济规律性相统一的实现过程,经济正义不仅要关注经济实践目标的道德正当性与理想完善性,还要关注经济正义目标在实现过程中的现实合理性,以及经济行为、经济制度与决策的技术合理性。
经济活动作为一个外在于“人的世界”的“物化世界”(商品世界),有其自身运行的规律,并以经济必然性的形式支配着人的思想与行为。在经济世界的运行中,价格、供求、货币、利润等一系列运动指标,遵循着自成一体的规律而运动。经济领域中所依循的客观规律包括:一是经济活动整个过程的规律,包括经济活动手段的规律、经济活动对象的规律、人以手段作用于对象活动过程的规律等等;二是经济活动组织方式的规律,主要就是经济制度(体制)的规律。人的活动必须符合这些规律,才能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社会生活条件。而这些规律,在现代经济背景下,则主要是以财富增长为核心,以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运作效率为标准,通过商品价格、货币、利润等量化指标得以考察的。
同时,作为人类实践方式的经济活动也是随着人与社会的发展而处于不断超越之中。“经济活动源于人类的物质需要与某些精神需要,而人类的这些需要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扩大、不断升高的过程,初级需要实现后会出现高级需要,物质需要实现后会产生精神需要,生存需要实现后会形成发展的需要。”[1]因此,人类的经济活动总是现实地超越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和社会的种种限制而不断形成更加合理的经济方式。这种超越“是把自然、社会、人自身的种种自在力量整合转化为人类的经济力量,即把自己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包括作为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凝结的技术力量)、社会制度力量、自然力量整合为经济活动而创造出经济产品的过程”。[2]由此,基于实践视野的经济正义,需要不断面对与准确把握发展中的人性与社会演变主题,以及既有经济现实对人性发展造成束缚的根本矛盾所在,不断突破经济活动能力的界限,不断超越既有规律而进入经济活动更高的自由境界。此即为经济正义的实践意义所在。
二、经济正义的实践困境
在不同的时代与社会背景之下,经济正义所面对的历史任务与实践主题大相径庭。在古代,人的物质欲望受到宗教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遏制,经济活动主要是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经济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影响力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表现出强烈自在自为的必然性,经济的目的始终是向人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根据古代人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3]随着科技的进步带动生产力的发展,近代之后工业经济取代小农经济而居于主导地位,以分工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取代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以及交换普遍化,使得经济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强势,渐渐形成了独立运行的体系。同时,随着新教伦理的改革将人们的物质欲望从禁欲束缚中释放出来,经济满足于人的需要被局限为片面地追求财富增长,经济价值诉求越来越物化、单一化,追求财富的无限增长成为经济的主要目的。于是,经济活动的意义被局限于生产财富的有限部分,经济就是货币化运动,追逐资本利润成为经济活动的旨归,相应地,人生的幸福与意义便维系于资本的数量。人们为经济发展所支付的劳动本身和作为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劳动产品的占有都“异化”为与人分离和对立的异己力量。而异化劳动导致“人的类本成——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的能力——变成人的异己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异化劳动使人自己的身体,以及在他之外的自然界,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4]追求财富原本出于造福人类,而最终却将人自身沦为财富的手段与奴隶。正是这种异化,造成“经济”与“伦理”的分离,造成所谓“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分裂,以及在学科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对立。正如阿诺德·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所说的,现代西方的工业化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体制造成了人的思想的“工业化”,人们发觉将自然资源开发和转化成“制成品”本身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而这一过程所引起的任何后果对人类的价值反而无所谓了”。(5]
由此来的结果是,商品、资本世界的强势与一意孤行导致的人的物化、异化,人的片面发展与人性的全面自由目标背道而驰;财富的增长伴随着的是贫富悬殊,以及对生态的过度开发,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紧张,社会发展的扭曲,人类社会进入了马克思所言的“物的依附”的历史阶段,这就是现代经济的基本特征及其消极后果。但是,人是发展的,人的需求也是变化与多样的,它要求按照“人的本质的全部丰富性”变革和改造外部世界,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于其实现的条件。当人的物质需求在得到一定程度满足后,人的精神活动造就了人更加丰富、更加全面的其他追求,促使人们为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条件而奋斗。因此,随着文明的发展,社会条件的改变,人的多种需要必然促使人们对经济生活能达的层面有更丰富多样的价值诉求:经济的发展不仅应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需要,还应满足人的社会交往需要、享受环境需要和文化生活需要,尊重和维护人的自由、理性和尊严,改造经济单一物质增长而造成一切使人与社会畸形发展、使人“异化”、使人丧失尊严的东西。概括而言,现代正义实践所面对的现实背景为工业文明背景下经济运行与伦理价值诉求的疏离:或经济一意孤行,任其作为工具、手段的资本、货币、利润成为经济合理性的片面指标,造成对其他正义价值的忽略或损害,由此而出现了经济的不义;或是社会执着于抽象道义层面对经济活动的指责与干预,由此导致经济决策、制度上的技术非理性,经济正义难以伸张。因此,如何通过人类的实践理性尽可能消除资本时代经济发展对人性发展的扭曲,如何面对经济世界中多种价值目标的冲突与统一,如何均衡各种价值目标通过经济技术转化为现实有效的经济制度、政策力量,正是现代经济正义所需面对的时代挑战和现实任务。
随着现代性与全球化的推进,经济世界的强势发展不可抗拒,它越来越全面、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和人们的幸福,而现代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自发的力量愈加强大,这需要我们加强对经济世界运行规律的探索与把握,进而通过对经济的自觉把握而造福于人类,否则就会任由其带往片面的物质世界深渊;另一方面,在经济促进社会财富整体增长的同时,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也开始超越简单的幸福观,由单一的物质诉求提升为有着更丰富内涵的“后物质幸福观”,公平、自由、尊严等多元价值诉求也诉诸于经济领域。同时,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使经济方式趋同而使各种文明归于扁平化,但也因愈发严重的贫富悬殊导致的利益相争日益严重,加之宗教、种族、民族差异等问题,正义的多元价值如何在经济领域取得共识,成为现代经济正义必须面对的挑战。
三、经济正义实践的方法论——经济伦理学的视角
由于现代经济正义的实现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境,如何走出困境也正在经济正义的实践过程中。经济正义研究从学科归属上而言,主要属于经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在方法论上,经济正义的实践研究随着经济伦理学的发展而呈现相应的变化。自现代性全球展开以来,随着生产力的突飞猛进,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势地位已铸成,经济体系日趋庞杂,牵一发则动全身。如何给予经济发展以合宜的引导,无论是经济价值目标的确定,还是目标的实现过程及其效应评价,都是需要多学科共同参与的专门化研究。其中,经济学与伦理学相结合的综合路线,也即经济伦理学的视角是最重要的研究方式之一。正如科斯洛夫斯基所言:“当经济学理论分析和设想是建立在自身利益基础上的社会公共机构及行为规则时,当伦理学理论阐述了能发挥人的最好的动力和使之实现的公共机构及行为规范时候,这两种科学涉及同样的对象,即行为人和进行合乎理性的协调的行为。”[6]那么,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正义的实现问题研究有什么要求?这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经济伦理学。关于经济伦理学的界定很多,我国学界比较公认的定义为,它是“研究社会经济领域、经济行为主体的道德现象及其伦理问题,是伦理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属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以揭示经济与伦理内在的联系为立论前提”[7]。如果将此定义中的“内在联系”做更明确的界定,则可进一步阐明,经济伦理学是“研究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以及直接产生于人们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观念的科学”[8]。显然,作为探讨社会经济运行合理性的经济正义研究,是经济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学科研究来看,经济正义问题是典型的经济学和伦理学交叉的命题。
那么,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是什么?作为一个经济学与伦理学相分离而后又走向融合的产物,①就目前而言,由于经济伦理学在我国尚处于成长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权威的研究范式,甚至,有学者就目前的经济伦理学研究方法论现状做出了这样的评价:“由于受经济伦理学体系‘权威性’的引导,使得在经济伦理研究的方法上难以有所突破。一些研究著作和论文还停留在‘图解式’与‘标签式’阶段,或是用伦理学原理图解现实的经济生活,或是用经济生活现象验证伦理学原理,这两种研究方法都有将经济和伦理相割裂的倾向。”[9]显然,以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双重视角和方法研究经济伦理问题,必须明确这样的一个研究思路,即经济伦理学不是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简单相加,而是源于经济和伦理二者的内在联系:在经济发展目的和社会伦理目标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一致性,经济伦理规则内生于经济活动的和经济行为的交往之中。在此基础上,有机地运用两个学科领域的方法去研究、解决经济伦理问题。这种有机的结合,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有从伦理到经济的认识视角,“涉及到利润、增长、技术进展的问题,都有伦理上的维度:这些包括污染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对社会总体的影响,工作环境的质量和特征,以及消费者的安全”[10]。此视角要求我们以哲学、伦理学的世界观高度,对于经济问题有高瞻远瞩的把握;对于经济现象,有深入的学理上的分析、论证;将经济活动的具体实践,纳入伦理学人类社会幸福的目的、宗旨下予以考量,但又要避免这种思维路径脱离社会现实而片面运用偏重于理论思辨的逻辑推理和演绎来论证经济与道德的关系,以至于使其理论空泛、抽象、模糊,因而缺乏应用性的倾向。因此,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有从经济到伦理的视角:即社会伦理目标要通过合理的经济技术与方法,转化为现实的规范、制度、决策,要避免经济伦理学仅停留在道义的呼吁层面,要将其转化为现实的力量。这需要我们结合经济活动中的个体与组织、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环境、利润与社会责任所关联的生产、交换、消费、分配、服务环节,从其与伦理发生的关联入手把握经济伦理问题与规律,同时,将经济学的技术、工具与方法适当地运用到经济伦理问题的解决中。借鉴经济学实证分析的特长,细致入微,严密周延,为伦理问题的解决找到在实际生活中的可行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要避免经济帝国主义倾向,避免将功利价值、效用意识拔高到至上的地位,成为衡量经济行为的唯一标准,从而忽略其他价值取向,令经济活动只是服务于暂时利益、物质利益、个体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精神价值以及整体利益。
综上而言,经济伦理学就是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进行联系、沟通、搭架桥梁,使其最终融合起来,它是实现经济道德目的性与经济规律性相统一的最重要的研究手段。它在方法上应该是“演绎与归纳方法、分析和综合方法、抽象与具体的方法论上的整合,是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双向交融。其研究内容既有‘主义’,又有‘问题’。‘主义’是涉及伦理价值、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东西,‘问题’是联系实际的经济现象、伦理困惑”。[11]目前,这种有机融合的路径在原有的学术基础上,实践中已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如福利经济学曾通过“效用”、“福利”等指标将伦理学的结果主义纳入经济政策、经济系统成果的评价体系之中;之后,非福利经济主义又通过强调“权利”、“机会”、“责任”和“补偿”、经济机制的“程序公平性”等内容将伦理学的非结果主义纳入经济评价体系之中。近几年来,随着博弈论专家宾默尔的《公平博弈》和《正义博弈》分别于1994年和1998年问世,数理方法尤其是博弈论被纳入伦理研究视野,由于提出了“相信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使人得到很多领悟”的观点,因此引发萨金、高德、帕菲特、黄有光等诸多学者跟进,他们的研究极大地推进了以博弈论为主要标志的数理方法在经济伦理学中的广泛运用,形成了经济伦理学界的“数理学派”。如此,都大大地拓宽了经济伦理的研究方法与视野。
在此背景之下,从经济伦理学的视角研究经济正义的实现问题,笔者认为,研究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应该是开放式的,视角的转化、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取决于现实问题的取向。即以“问题意识”为先导,研究方法和路径以研究现实问题、解决问题为旨归。目前,现代经济正义的实践问题研究所关注的重心已经从价值批判转入价值实践领域,因其涉及到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评价与完善,经济政策制定的伦理正当性与技术合理性的双重论证,涉及到经济决策执行的效果评价以及调整机制,和政策执行的程序正义等问题,在方法的选择上,应更多地通过把握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工具手段去解释、阐发、实现正义价值诉求。
概括而言,从方法论角度归纳经济正义的实践研究,需要探讨和解决如下三个层面的主要内容:
1.正义价值的经济表达
即正义的伦理价值如何通过经济的工具理性对现实产生作用的问题,这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在经济正义范畴的具体表现。人的实践活动是有目的的,在目的指示下,才会产生对相应工具的需求。价值理性解决主体“做什么”的问题,工具理性则解决“如何做”的问题。在价值理性领域,人们凭着想象力、直觉,直接透入那个形上的、无限的、绝对的超验世界;工具理性则把握着一个形下的、有限的、相对的经验世界,通过对具体实践和环境的算计,使人能够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达成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愿望,实现人的本质力量的物化。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互为根据,相互支持,在有机统一中促进“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抽象的正义理念需要通过把握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形态予以揭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机结合,才能保证经济正义在具体条件下的实现。由此而产生的系列具体问题主要有:经济正义在现实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对经济生活给予了何样的价值诉求?这些价值目标怎样转化为经济目标?在经济伦理学的双重视野下,促成这种转化的经济制度、决策、机制是否有价值损失或扭曲?如何应对?其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怎样得到保证?……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要求现代经济学以更广阔的价值视野,以更丰富的人性假设,拓展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从而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宜发展提供全面而有效的技术支持。
2.多元经济正义价值的经济技术澄清
即经济领域的正义价值冲突如何通过经济技术得以和解的问题。现代经济正义是以多元价值诉求与多元利益协调为现实背景的。在经济领域,不同层面的经济活动、决策乃至制度,都会导向不同的价值结果。有时候,彼此之间并行不悖,但也会出现决策所涉及的诸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或者是现行经济政策的执行结果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对其他正义价值的消极影响,或者甚至出现与政策本身的价值目标相疏离、减损的情况。比如,福利经济学长久以来所面临的一个困境是,为了避免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导致的贫富悬殊,需要国家通过征收个人收入累进税,用于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最大程度地消除自由竞争造成的过度不平等引发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但是高福利会出现“养懒人”的情况,而且高福利需要高税收作支撑,这就必然会导致国家功能对经济自由的干预,“平等”与“安全”的价值诉求会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诉求形成冲击。如何平衡其间的关系,不是一个简单的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的问题,需要结合社会现实的发展状况和时代主题,通过经济技术对累进税的比率、福利经济的社会保障限度等具体的经济政策做出科学、合理的框算,从而把握现实适宜的“度”。由此,正义在经济领域,必然存在着一个价值互动与价值制衡的问题。那么,经济正义诸价值之间(如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秩序等)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其在经济领域的实现具体以哪些指标为基准?相互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如何以现实为基础,对多元价值诉求进行先后序列的论证?如何评估并优化现实经济规制(制度层面与公共决策层面)在实施过程中对诸价值实质的减损?都是经济正义实践环节所关注、研究的重要内容,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必然涉及经济制度建设、经济决策研究的问题——即经济正义的实现归根结底需要借助一定的制度体系对社会正义进行具有理性的价值整合。这种价值整合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对正义目标、原则的主动吸收,以实现制度与伦理的双向互动并促进社会良性的发展协同,从而使不同正义诉求的人在制度决策层面达成基本的共识。
3.动态的调整机制
经济生活是不断变化的,人们对经济规律的把握以及对良善生活的理解也是一个不断迈进的过程,因此,任何承载着社会特定目标的经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应对的社会问题。“伦理规范制度化,使经济伦理在获得一定程度现实有效性的同时,具有合法化的性质和形式,然而,这种内涵着现实效力的合法性,是否具有真实的合理性,至少是一个有待证明的问题,而在合理性被确证之前,制度化的伦理规范显然暗含着合理性的文化风险和文化危机。”[12]制度决策本身是一个在执行中不断调整而切合现实、趋于合理的动态过程。在经济制度的建设与公共决策中,以什么样的原则与程序应对变化中的经济现实所不断涌现的层出不穷的正义问题?我们以在国内外经济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制定“最低工资法”是否合理的问题为例,该政策的目标原本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维护工人阶层的劳动权和收入的公平权益,具有比较明确的道义目标。但在现实执行中,由于对工人的劳动收入等基本权益的保护必然会相应地限制企业用工自由,增加劳动成本,企业必然通过增加在职工人的工作量,或是提高机器作业(自动化操作)等方式降低人工成本;同时为了避免聘用风险,人为提高就业门槛不可避免,从而造成了对应聘者知识背景、出身等因素的隐性歧视。结果一项原本保护工人基本权益的政策最终却出现了将工人都“保护回家”(即失业增加)的结果。因此,在经济正义转化为现实经济制度、决策的过程中,为了尽量减少规制本身的非完全理性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以及避免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固化、惯性等特点,经济正义的实践性要求在制度建设与政策决策的程序设计中应内涵制度本身的灵活性、动态性、可调性等性质,并且能够灵活地不断接受可以理性把握的新成果,适时地调整改变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不利于实现经济正义的部分或方面,形成合理灵活的弹性机制,以动态的最大限度实现经济正义。
注释:
①在现实中,经济与伦理经历了一个从合到分再到合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联也经历了与之相对应的分合过程。我国学者对此多有论述,本文在此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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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