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经济伦理学在美国兴起。从一开始被认为是“无稽之谈”到成为“热门话题”再渐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经济伦理学,人们一直对“经济伦理学是什么并不很清楚”。[1]经济伦理学自上个世纪末在中国出现以来,不少人在谈论经济伦理学却也是对“经济伦理学是什么并不很清楚”。其所以如此,与涉足这一领域的人们轻视以至忽视对“经济伦理”的科学理解和把握是直接相关的。
毫无疑问,“经济伦理”是经济伦理学的对象和核心范畴,关涉经济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在立论前提和逻辑基础上影响这门新型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如果说,经济伦理学当年在美国兴起是得益于“经济伦理学运动”的造势,汇集了哲学家、企业家、工商管理者、消费者和政府的责任和智慧的话,那么,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涉足这一新型学科的人至今主要还是伦理学和哲学界的一些学者,智慧资源远不及经济伦理学当初在美国的命运。诚然,经济伦理学在中国的持续建设和发展,或许也需要借用某种“运动”的给力,但我以为,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辨析和厘清其对象、范围和基本范畴似更为重要。本文试对“经济伦理”这一关涉经济伦理学的对象和范围的核心范畴,发表几点批评意见,以期引起相关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不可将“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相提并论
认识和把握不同事物之间的相关性,应当以分析和说明它们的不同之处或差别为前提,不然就可能会将它们“相提并论”以至于“混为一谈”,失却对相关性的认识和把握。对同为经济伦理学之对象物和基本范畴的“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的认识和把握,无疑也应作如是观。
不少研究经济伦理学的人一直沿袭一般伦理学长期恪守的“伦理就是道德”的理解范式,如《伦理学名词解释》认为,“在语源意义上,……‘伦理’和‘道德’是相通的”[2]。将“经济伦理”等同于“经济道德”。这种理解范式夸大了“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相关性,在逻辑起点上就遮蔽了经济伦理学的特殊对象和范围。因此,要理解和把握“经济伦理”这一概念,首先就需要辨析“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的不同之处。
笔者曾在拙文《“伦理就是道德”质疑》(《学术界》2009年第6期)中指出,在语源的意义上,伦理与道德是两个不同概念。伦理一词是由“伦”与“理德”两个单词演变整合而成的,最早出自《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这段解释文字表明,伦理的初始含义指的是政治上的等级秩序,内涵是一种政治关系,即所谓“政治伦理”,而并非政治道德。后来,许慎在《说文解字》里解释道:“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郑玄注释道:“伦,犹类也;理,犹分也。”自此之后,伦理逐步为孟子说的“人伦伦理”所替代,特指人与人之间的辈分关系,一直沿用至今。所谓伦理,指的就是一种存在辈分、身份——“类”的差别的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曾将全部的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两种基本类型。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当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范畴,是“思想的社会关系”之结构的主要成分。《中国大百科全书》将“社会关系”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其中所说的“道德关系”所指其实就是伦理(关系)。而道德,在语源的意义上如同伦理一样,也是由“道”与“德”演变整合而成的。最早表达这种演变逻辑的是孔子,即所谓“志于道,据于德”。[3]道德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内含社会之“道”和个人之“德”,后者是前者的个性化结晶。社会之“道”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是因维护和优化特定的伦理(关系)之需而被特定时代的人们创建起来的。
从意识形态属性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并受“竖立其上”的上层建筑包括其他“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的深刻影响。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及道德的意识形态意义可以简要地表述为:伦理(关系)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和“伦理观念”因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的出现而“自然”形成,“伦理观念”经由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梳理和提升之后便成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道德,道德通过调节社会生活和人的心态与行为方式,发挥其维护、调整和优化经济活动中的伦理(关系)及“竖立其上”的整个上层建筑的“文化软实力”作用。
概言之,伦理属于社会关系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伦理与道德的逻辑程式应为:“伦理是本,道德是末,伦理是体,道德是用”;也就是说,“道德,不论是社会之‘道’还是个人之‘德’,其对社会和人的发展和进步的积极影响,最终都是通过形成特定的伦理关系而实现的”[4]。因此,囿于“伦理就是道德”的思维窠臼,沿着“经济伦理”等同于“经济道德”的思维路向来理解和把握“经济伦理”的概念,是不正确的。
也许正因为不大关注伦理与道德、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乃至于社会之“道”与个人之“德”的学理界限,有的学者提出了“经济德性”的概念,认为“经济德性”即“经济之适度行为”和“经济之道义”、“经济德性即是人的德性、社会的德性”。[5]这就把“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相提并论、混为一谈了。实际上,经济本身是无所谓“德性”的。“经济伦理”之内涵应是经济本身的“伦理(关系)问题”,而“经济道德”则是一定社会的人们为分析、说明和规范经济的“伦理(关系)问题”而提出的关于“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及其实践活动的社会之“道”及由此教化和演化而成的个人之“德”。诚然,我们不可离开社会和人抽象地谈论经济的伦理与道德问题,但是一切属人的社会现象都有其“自在属性”当是毋庸置疑的;否则,我们就难免会陷入现象学的“生活世界”之理论构想,把一切属人的东西(如“德性”)都给了“经济世界”,丢失“经济社会”和“经济人”的独立品格,走不出“鲸与地球”孰上孰下之“奇异的循环”的悖境。
二、“经济伦理”的词义逻辑究竟为何
“经济伦理”是一个复合词,作为经济伦理学的对象和核心范畴其语义逻辑应当是怎样的?目前中国经济伦理学界的理解大体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经济与伦理。在这种语义逻辑程式中“经济”与“伦理”是并列关系,而从实际情况看则是主从关系即“伦理”为主而“经济”为从的关系。这种语义逻辑,多是伦理学人基于中国传统伦理精神和道德主张,主动对话经济活动和经济学的产品。它生动地表达了当代中国伦理学人试图运用伦理学的观念和方法干预经济活动、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社会责任感。这是为什么至今投身经济伦理学研究的人多是过去从事伦理学研究者而少有从事经济学研究者的“人力资源”原因。或许有人会套用经济哲学的某种观念和方法说,经济伦理学就是以经济与伦理为对象,研究经济与伦理之间的关系的,因而在“经济与伦理”的意义上理解和把握“经济伦理”的内涵无可厚非。
这里,我们没有必要推敲把经济学与哲学的关系作为经济哲学建构的观念和方法是否需要商榷,只是特别指出,从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分别取出“经济”和“伦理”、以“经济与伦理”的语义逻辑来构建“经济伦理”,不该是经济伦理学应持的学科观念和方法。因为,依照“经济与伦理”的语义逻辑理解和把握“经济伦理”,“经济伦理”只是一个融合经济学与伦理学相关知识的“两张皮”概念,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并不具有经济伦理学独立的学科意义,因此难能作为经济伦理学的对象。经济与伦理,就其各自本身特性来看本是相悖的,经济以牟利为出发点和运作张力,追求“为我”,伦理关注的是和谐,追求与“他者”之间的协调。因此,把经济学关于经济的知识和伦理学关于伦理的知识融合在一起来,并不能揭示经济本身的“经济伦理”的本质问题。严格说来,相对于经济伦理学的创建和发展而言,经济学和伦理学只具有学科方法的意义,并不具有学科观念和构建知识与范畴体系的意义,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经济伦理学的对象和基本范畴的经济伦理、经济道德及其他知识与范畴体系必须是经济伦理学的,不能既是经济学的,又是伦理学的。不作如是观,就不可能创建作为经济伦理学的对象和基本范畴独立的“经济伦理”之概念,就不能在逻辑起点上揭示和说明经济本身的伦理属性,解决经济在自发的意义上与伦理之间存在的相悖问题。诚如一个新生儿,我们不能因为他(她)带有父母的遗传基因,就说他(她)既是爸爸的,又是妈妈的,而只能说他(她)就是他(她),因为他(她)与父母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有了本质的不同。在理论思维的意义上,为经济与伦理之间的相悖“天性”问题“解悖”,只有借助于经济伦理学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不能希冀经济学向伦理学看齐或伦理学向经济学靠拢。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经济伦理”成为“经济”与“伦理”的“两张皮”概念。
总之,依照“经济与伦理”的语义逻辑理解和把握的经济伦理,作为经济伦理学的对象是不确切、不明晰的。
二是“经济的伦理”。在这种语义逻辑中,“经济”与“伦理”是主从关系,即“经济”为主、“伦理”为从的关系,“伦理”是为说明“经济”才成为“经济伦理”的逻辑要素的。这样,伦理及其维护和优化伦理的道德实际上就被工具化了,成了说明经济的工具和手段;伦理(关系)和道德体系乃至“道德人”都是为经济服务的。同“经济与伦理”一样,“经济的伦理”的语义逻辑内涵也不是一个具有完整的学科对象意义上的概念,依照这种语义逻辑建构的“经济伦理”,作为经济伦理学的对象物同样是既不确切、也不明晰的。
三是“经济活动中的伦理”。这种语义逻辑离“经济伦理”的本义最近却也最片面,因为它舍弃了“经济”本身形而上层面的伦理问题,关注的只是“经济”的形而下层面的伦理问题。如果按照“经济伦理”就是“经济道德”的思维范式来看,它所关注的实则只是“经济活动中的道德”问题。这样,就把“经济伦理”局限在“经济道德”的层面上了,实际上舍弃了“经济伦理”应有的本体涵义。
概言之,作为经济伦理学的对象,“经济伦理”既不是“经济与伦理”,也不是“经济的伦理”,不是“经济活动中的伦理”,而是“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及其实践活动本身所固有的伦理属性和伦理形态,以及其实践活动张力所表现的伦理要求。“经济与伦理”、“经济的伦理”、“经济活动中的伦理”,不过是“经济伦理”作为经济伦理学的对象,在拓展和深入意义的经济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而已。
在我看来,所谓经济伦理,指的应是“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及其实践活动本身内含的伦理属性与伦理形态和伦理要求。伦理属性,本质上反映的是“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的社会属性和制度特征,在阶级社会里反映的则是“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所有制的性质。伦理形态,简言之就是渗透在“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及其实践活动过程所包含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形态,包含经济关系及其实践活动本身和直接与经济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形态。伦理要求,是伦理属性和伦理形态从维护和优化自身的客观要求出发向道德发出的指令。
三、“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的逻辑当如何建构
经济伦理的伦理属性和伦理形态,需要有相应的经济道德给予维护和优化,这就需要经济伦理学把建构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摄入自己的视野。我们大体上可以从三个思维向度来分析和把握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逻辑建构问题。
(一)从“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及其实践活动本身的伦理属性的向度来分析、说明和把握,在经济哲学的形上层面建构经济的伦理属性与其道义属性之间的逻辑关系。
学界一般认为,经济哲学的兴起是经济学和哲学相互融合和范式变革的产物。马克思是将哲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典范,他从哲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之处走向历史的深处,创建了政治经济学。关于经济哲学的学科性质即经济哲学的对象问题,学界目前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是社会经济系统;有的学者认为是经济理论的发展规律、经济学的前提和基本概念;有的学者依据经济学和哲学对于创建经济哲学的方法论意义,认为经济哲学的对象是经济学与哲学的关系,如此等等。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哲学范式,经济哲学的对象应是经济的形而上层面的问题,其成果对于经济学、经济法学、经济伦理学等学科应具有一般方法论的启迪和指导意义。
经济生产是一切社会存在的基础和第一条件。如前所述,经济关系包含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两种基本形式,后者的结构主体是伦理(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在把一定历史时代的人们“合乎伦理”地联系起来的同时,又以由此“自发”形成的“伦理观念”形式为梳理和提升伦理(关系)要求的社会道德提供了思想质料,从而贯通“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及其实践活动本身的伦理属性与其道义要求之间的逻辑关联。这一社会意识形态化的思辨过程及逻辑建构的成果,唯有在经济哲学的形上层面才能获得,其真谛就在于在“相左”的意义上建构经济的伦理属性与道义属性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汪洋大海式的小农经济作为封建社会的基础和第一条件,以自力更生、自给自足的社会关系和“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等“伦理观念”,经由封建政治哲学的思辨过程,获得与小生产者私有观念“相左”的“大一统”的整体性道义原则和“推己及人”的道义精神。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得“人与人是狼”、“处于战争状态”的关系,由此产生的“人的本质都是自私的”和“人人都是主观为自己”的“伦理观念”,违背了经济的一般伦理属性和道义精神。经由自霍布斯以后西方经济学和社会哲学的思辨,最终形成了以合理利己主义和人道主义为基本标志的现代资本主义文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和交换关系及其实践活动的伦理属性,无疑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世界通则或一般规范,实行机会、过程和结果意义上的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与价值原则。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主导的市场经济,不实行自由主义的运行机制和价值原则,分配制度上坚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形式为辅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这就在“相左”的意义上赋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义属性。可见,经济哲学(抑或包含其他哲学范式)的思辨对于构建经济的伦理属性与道义属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经济伦理,作为一种内涵在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中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其伦理属性总是随着“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的变迁而变化,因而总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并非总是绝对的善或绝对的恶,而总是同时表现为向善与向恶,市场经济的这种两面性的伦理属性尤为突出。所谓“经济繁荣了、人情却淡薄了”、“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表述的就是市场经济伦理属性之恶的一面。经济的道义属性则不同,它总是向善的或应当是向善的,所维护和优化的总是经济伦理属性的善的一面。
(二)从经济活动实际过程的伦理形态和伦理情境的向度来分析、说明和把握,在经济运作和管理之一般客观规律及其对道德提出的规则要求的意义上,建构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一般逻辑关系。这种建构的最终成果应当是在围绕维护和优化经济伦理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人类是在经由“经济活动”的劳动过程中创造自身的,在进入文明发展时期后“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长期十分简单,内含的伦理属性、形态和情境并不复杂,伦理(关系)对道德规则和德行的要求多为简要的行规和习俗,缺乏(也不需要)“经济伦理”的形上说明。市场经济则不同,其“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及其实践活动几乎波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影响所有人尤其是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使得研究经济的人绕不开伦理与道德问题,必定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问津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这是西方经济学领域内一些大师级的人物同时在伦理道德研究方面也有诸多建树的主要原因。所以,近代以来西方经济伦理学发展很快,围绕经济活动过程的伦理形态和情境探讨了一系列的经济伦理和经济道德问题。正因如此,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样式多为市场经济学,且带有市场经济伦理学的特征。沿着从经济活动实际过程的伦理形态和伦理情境的向度来构建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势必会使得经济伦理学的范围要伸展到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从而涉及到消费伦理与消费道德问题。
(三)从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向度来分析和说明,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上,构建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
这里,首先必须解决两个逻辑前提性的认识问题:
其一,要看到构建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中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没有作为国家社会意识形态意义上的经济伦理和经济道德。如前所说,与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伦理观念”相适应(“相左”)的是“大一统”的封建意识和“推己及人”的他人意识。儒学的伦理思想和道德主张本质上是政治伦理和行政道德,“经济道德”中仅有行规和习俗意义上的经商(做生意)道德,没有生产道德。次之,尚有较有影响的师德和医德,可视其为应用伦理学的传统。总之,在当代中国社会,立足于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来构建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缺乏传统伦理文化的背景和土壤。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社会上出现较为普遍的“道德失范”及由此引发的“道德困惑”现象。“失范”并非就是“失德”,“困惑”并非就是“疑惑”,它提出的时代性课题是:必须坚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理,适时分析和厘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践活动过程中的伦理关系和伦理形态,立足于新的伦理关系和伦理形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竖立其上”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构建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然而,中国伦理学和道德建设多年来并没有高度关注这个重大的时代新课题,缺乏与时俱进的新时代意识,一些人把“道德失范”等同于“道德失德”、“道德困惑”等同于“道德疑惑”,试图仅凭高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来解决“失德”和“疑惑”的问题。而另一些人,则视图彻底丢弃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道德精神,移植西方市场经济学和经济伦理学的价值观念和规则系统,用抽象的公平正义等一般原则来构建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实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这样的分析和说明向度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的。
其二,要区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种不同的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有学者指出:资本主义道德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见王小锡:《道德资本与经济伦理》,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5页)这种学术思想颇有见地。它揭示了一个通常被人们忽视的重要的普遍性的学理问题:属于一定社会的伦理道德不同于一个社会实际存在或可以被允许存在的道德。对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同与其同时存在的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也应作如是观。
前文提到,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中的“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伦理属性总是随着“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的变迁而变化,因而总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一定社会的伦理道德,根源于当时代的“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并与“竖立其(经济关系)上”的上层建筑相适应,属于现实的决定论范畴,反映一定社会的制度特性,为一定社会倡导的主导价值;一个社会实际存在或被允许存在的伦理道德,多为以往时代传承下来的伦理道德,属于存在论的历史范畴,多为一定社会的“多元”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就其应有的济伦理属性和伦理形态与伦理要求而言,必须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与此相呼应的经济道德必须贯彻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和正义精神,同时能够与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他者”精神相衔接。两者之间的逻辑建构,旨在维护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主导性伦理关系和道德体系,用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伦理和经济道德统摄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伦理形态和道德价值。
应当看到,在传统的意义上,中国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伦理和经济道德。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内实际存在的经济伦理和经济道德,多为移植或仿效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伦理和经济道德,而且还大量存在违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的“官商伦理”和“潜规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伦理和经济道德还任重道远。
综上所述,经济伦理,在经济伦理学对象的意义上是指“生产和交换关系”及其实践活动本身所固有伦理属性和伦理形态与伦理要求,在经济伦理学对象拓展和演绎的范围意义上包含与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人”和“道德人”应当具备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品格。
(原载:《学术界》2011年9期。录入编辑:神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