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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英健】社会关系的实践基础及共同体的价值追求——马克思社会观的精神实质及公共性意蕴.doc

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这一新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哲学,不仅实现了理论视野从个体价值本位向社会价值本位这一研究范式的历史性置换,而且也进一步深入到社会之中,展开对其本质的关系分析,并在对社会关系这一社会本质进行深入分析的同时,揭示出了社会关系的实践基础,实现了从社会关系到生存共同体这一社会观的理论升华。然而,马克思哲学是一种推崇共同体合作的理性主义特质的社会公共哲学。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哲学,公共性是其价值的信念和追求。

究竟如何来理解社会?马克思之前的哲学家虽然都对这一问题做过许多有意义的探讨,但是,从总体上说,他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从个体本位出发去理解和把握社会概念,因而无法对社会做出科学的解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是建立在对传统的个体本位的社会观进行批判性扬弃基础上的。与传统的个体本位的社会理解不同,马克思是从社会本位出发去理解和把握社会的。

马克思在其新社会观中,首先用社会关系概括社会。对社会关系的基本含义,马克思起先概括为“许多个人的合作”,后来,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中更加明确地把社会关系解释为生产关系的总和。由于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关系,这就注定了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关系天然地是属于人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①既然马克思把社会关系理解为属人的关系,那么,他在谈到社会关系的时候,总是把它与人的需要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进行思考。马克思指出:“自然的必然性、人的特性(不管它们表现为怎样的异化形式)、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②这种利益“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③。这种共同利益制约“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社会关系”④。利益取代致使一种交往形式为另一种“适应于较晚时期的利益的交往形式”⑤所取代。

马克思还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整体上来把握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离不开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私人的个人关系、他们作为个人的相互关系,创立了——并且每天都在重新创立着——现存的关系。”⑥但却不能以此推论出它与个别的和偶然的个人联系相同,更不能将其归结为个人关系。个人关系是个别的、偶然的关系,而社会关系所反映的总是人们之间整体的、实质的和必然的联系。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曾经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指出,这种社会就是建立在阶级对抗上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不是个人和个人的关系,而是工人和资本家、农民和地主的关系。抹杀这些社会关系,那就是消灭整个社会”⑦。这也就是说,在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中,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⑧。因此,社会关系也是一道“普照的光”,在这道光芒中,人和社会的一切事物的自身性质都被遮盖起来。从对社会关系的上述理解出发,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人和社会的关系。在他看来,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一种观念之物,它的存在、形式和特征总是需要通过人或物的社会存在来得到体现。“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人的问题时指出,“这里考察的人都不过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的体现。”⑩在他看来,“经济舞台上的人物,原也不过是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11)正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体现在自然存在的人身上,才使他们取得了社会的性质和社会存在的方式。马克思也同样看到了社会关系的属人性在资本主义时代出现的物化现象。马克思指出,“资本不是任何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品上,给这个物品一种独特的社会性质。”(12)因此,对物的分析只是为了找到体现其中的人们的社会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在这方面,以往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理论主要缺陷就在于“单纯从资本的物质方面来理解资本,把资本看成是生产工具,完全抛开使生产工具变为资本的经济形式,这就使经济学家们纠缠在种种困难之中。”(13)最后,马克思还把社会关系理解为“人的一般本性”。正是人的这种一般本性,才构成了人之为人的重要条件。但是,马克思同时又认为,关系作为人的一般特性,虽然表现出相对稳定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一般本性就是一成不变的。相反,社会关系总是处于历史地发展变化之中。从起源上看,人们之间最初的社会关系首先是在人类自身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而且在过程当中,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必然会发生相应的改变。社会关系之所以会发生变化,其内在机理就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生产力是不断进步的,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以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政治关系、文化关系也要不断发生变化,于是在这些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中呈现出的人的社会关系本质也必然不断发生变化。随着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人们的社会分工行将消灭,阶级差别也将消灭,每个人将获得高度自由全面的发展,而社会将变成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的“联合体”,那么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区别就将逐步消亡,把人们区别开来的社会关系本质也将不复存在。

马克思对社会的理解,不仅将其归之于关系,而且还进一步把这种关系视为实践活动关系的展现。马克思指出,社会作为关系的有机体,不管其形式如何,都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正是从这一认识出发,马克思得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的经典命题。这一命题就意味着,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交往形式、一切社会关系都应该在实践中得到理解,都可以通过实践使之革命化,文化和社会的因素被广泛地包含在马克思的实践概念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这一思想,他说:“工艺学会揭示出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人的生活的直接生产过程,以及人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由此产生的精神观念的直接生产过程。”(14)不过,马克思哲学中的实践更多地是指生产劳动这一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因此,在生产劳动中就展现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及社会现象都是这两重关系的派生物。马克思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相互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的影响,才会有生产。”(15)这样,在物质生产劳动中又展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另一层的社会关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反复强调了这两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他说:“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16)随后他又说:“到目前为止,我们主要考察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改造自然。另一方面,是人改造人……”,在这里,马克思不仅对“交往和生产力”(17)作了注释,而且还从这种认识出发得出共产主义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为前提的。所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外化、对象化过程,不仅是主体自觉改造物质客体的感性活动,同时是主体之间的物质交往关系的活动。从这个意义出发,社会关系的实践展开实际上指的是交往实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实践既生成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生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和交往构成人类社会生产实践中的两个相互联系、互为前提和条件、共同发挥作用的基本方面。马克思认为,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构成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在这个基础上,人类的其它活动包括交往才能够发生和实现。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只有随着物质生产力的普遍发展,才能建立起人类的普遍交往,人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一开始就必须通过人们对外部客观世界的征服、改造和利用来实现。而人类个体能力的软弱和有限,对于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是不可能的,这就迫使人们采取相互合作的群体活动方式。于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交往就产生了。这种低水平的交往关系随着人们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随着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而提高和发展,从单纯的物质交往分化出精神交往、思想交往、从面对面的直接交往发展为通过科学技术成果为中介的间接交往,并扩大了交往的范围。与此同时,人类的生产活动也不能离开交往活动,交往活动是生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现实前提,人们为了能够从自然界获取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物质资料就必须以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前提条件。交往就是社会关系的活化形式和动态表现,通过交往,人们以某种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并互换其活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生产本身“是以个人彼此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而且随着社会生产活动的发展,交往也不断扩大,人类社会“由于交往的扩大而获得了动力并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第一种劳动”。所以,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在其相互作用中,构成了人类社会实践系统中的两个基本方面,而人类社会正是在这两个基本方面的共同作用下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

当马克思从人的交往实践出发来把握社会关系的生成时,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对共同体的科学规定。因为任何交往活动都是在社会领域内发生的特定现象,只有在人与人之间以及由人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之间才会发生,它是不同实践主体之间以变革客观世界或生存环境为目的的相互间的沟通、制约、影响、渗透、改造等实践活动。交往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或人群之间相互作用的最基本方式或过程,是以一定的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为纽带而联合起来的人的共同体群体。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既不能发生交往,也不能发生关系,因而社会关系也就必然会成为虚假的或异化的关系。因此,共同体所表征的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中生成的一种以群体生存共同体为本位的价值存在。

首先,作为由人的交往关系而形成的共同体,它表征的是人的一种社会性存在。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社会性”是表征人和社会同一性的概念。其基本涵义,是指人们相互依赖协作的社会属性。它的现实形态,就是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人的社会性是通过交往体现出来的。通过交往,个人特殊的活动转化为社会的活动;个人自然的存在,转化为社会的存在。因此,社会性意味着人对自身自然性和个别性的扬弃和超越。这样,在马克思的视野中,一方面肯定了社会的实践基础,把社会视为由人在活动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构成的关系系统。另一方面也指出了人的社会性存在,现实的个人并不是处在某种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和活动的个人。每一个现实的人的本质,都是在他的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本质。因此,社会的本质是同个人的本质相统一的,个人的本质是社会的本质的具体表现。“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18)马克思认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无论是个人成为社会还是社会成为个人,都离不开现实的共同体形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9)马克思还从阶级共同体的层面上来说明社会共同体对个人社会性质的决定性:“各个人的社会地位,从而他们个人的发展是由阶级决定的,他们隶属于阶级”,不承认个人的发展是在某个阶级或阶级共同体条件下产生的,而是设想为“类”或“人”的发展,这“是对历史的莫大侮辱”(20)。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个人的“生产不是直接的社会的生产,不是本身实行分工的联合体的产物。个人从属于像命运一样存在于他们之外的社会生产;但社会生产并不从属于把这种生产当作共同财富来对待的个人”(21)。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生产的社会性只有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才能得到直接的体现。在马克思看来,在异化的对抗的社会中,由于没有共同体的出现,因此,无论是人的个人本质还是社会本质都成为一种异化的东西被排除在人的本质之外,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一种少有的冷漠,“各个人看起来似乎独立地……自由地互相接触并在这种自由中互相交换”,实际上,在发达的交换制度中实现的人的独立“只不过是幻想”(22),“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23)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存在着物的中介而使人们“把在生产中以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作为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24)。这样,要想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和解放,以及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就必须靠确立一种由联合起来的共同体组成起来的新的社会关系,“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方法来消灭,而是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25)

其次,人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其根基表征的是“各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26),这是马克思对社会性的一种重要表述。马克思指出:“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因此,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从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的存在物。”(27)马克思还指出了生产关系中所有制占有形式的公共性特征。马克思认为,占有形式或所有制的改变,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那种与个人无关的“公有制”。就是说,仅仅以共同体的名义占有全部或大部分财富的“公有制”,并不等同于马克思所说的未来更高级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这方面,和其它生活领域的情形一致的是,共产主义“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所以,未来的更高级的所有制,同样不能脱离“每个人”。按马克思的设想,它是这样的:“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现代的普遍交往,除了归全体个人支配,不可能归各个人支配。”(28)这一思想,后来在《资本论》被进一步明确为:“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9)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占有对象不仅包括人们通常所说的物质财富,而且也包括由交往所产生的社会力量和以知识形式存在的精神力量,随着历史的发展,后二者的重要性愈加突出。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共同体不仅构成人的自由和社会关系本质的现实形式,而且也是每一个人共同分享共同体的重要条件。这是因为,只有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单个人对立的。”(30)只有在联合起来的共同体中,人才能占有一切对象,“能够实现自己的充分的、不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31)不仅如此,“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人同世界的人和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觉、感觉、愿望、活动、爱,——总之,它的个体的一切器官,正像在形式上直接是社会的器官的那些器官一样,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占有对象。”(32)可以看出,马克思不仅把共同体看作是以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为基础构成的人与人的联合体,而且也把人的社会关系、自由本质以及全面性本质都置于现实的共同体之中进行考察,揭示了社会群体共同体公共性意义上的人的本质。

再次,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共在。人活动的动力是满足需要,但人是在群体与组织中自觉地满足需要。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人“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为来弥补个体……能力的不足。”(33)正因为如此,人的存在要受到群体或社会生活的影响,从而也是共在(to be together)。作为共在,它表示了这样几种直接的结果。一是基于共同生活基础上的共同的秩序。人在共同的生活中,需要不断地实现关系的明晰化和确定性,而这种关系的明晰与确定,又指向一种有规则的秩序状态。人在社会秩序中明确自己的位置,确立自我认同,加深对自己和他人的理解。二是共同生活产生共同的符号表达方式。共同生活的人为了联合得更有效,就需要表达方式统一化。然而,一种表达方式如符号、语言等固定和流传开来,必将对社会生活产生规范作用,在此基础上,以民族性及形形色色的群体共同性(科学家、艺术家的共同性等)为特征的公共性便得以形成。相对于群体公共性来说,现实的个人都或多或少分有了作为建立在共同表达符号基础上的民族共同性、群体共同性之公共性。三是社会生活产生共同的物质利益。人为了生存,必须不断进行物质再生产。在社会生产中,自然会形成共同的物质资源,人们因着这些共同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再加上分工、分配、交换等行为,人们之间的共同性进一步加强,社会关系不断扩大,人的本质就得到比较充分的展开。四是社会生活形成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追求。人不仅有物质需要,还有精神需要。在日常世界中,人们彼此沟通、互动,共同的信仰、价值追求和偏好逐渐生成,这反过来又影响着人的行为选择,并丰富了人的世界以及人的本质。

最后,共在的社会关系是人类一种新的生存智慧,它提倡的是一种社会本位基础上的人际互利共生、共赢的价值理性思维方式。作为一种生存智慧,在由公在的关系构成的社会群体共同体中,它首先推崇的是共生的信念。关于共生问题,当代日本著名学者尾关周二曾经有过这样的分析。在他看来,“共生”主要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共生,即人类社会中的“共生”理想,这种“共生”带有强烈的理念的、规范的色彩;二是生物世界中生物与生物之共生,与人类社会的共生比较,这种共生具有强烈的言明事实的品格。他认为,通常情况下,生物学的“共生”概念,有被原原本本地应用于社会,从而被观念化的危险。尾关周二强调指出,与生物系统意义上的以“设定‘和谐’、‘协调’为内在特质的均衡的、封闭的共存共荣系统不同”,现代意义上的“共生”,“在本质上是向异质者开放的社会结合方式。它不是限于内部和睦的共存共荣,而是相互承认不同生活方式的人们之自由活动和参与的机会,积极地建立起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结合。”(34)共生的信念强调的是共生体内的各共生单元互惠互利,通过合作而得到优化、进化和发展。按照共生的理念及其生存方式的要求,一方面要在社会生活中学会“尊重他人为人”,另一方面也要求社会组织和国家要在政策制定中真正体现“把人实现为人”。除此之外,还要求通过社会自身的努力,内生出一种“公共道德理性”。为此,就需要不断地实现对生活方式的自我变革,既肯定各种异己者的生存权利,也要充分体现对社会群体中的弱者利益的关照,在个体本位的基础上,建立体现自由、平等、公正精神的友爱和谐的人际互动。其次,作为一种共生的信念,它又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公正的态度,代表了一种基于实践基础之上理解的新思维。在马克思的实践思维中,个人和社会不是抽象对立,而是相互联通、彼此同构的。实践思维本质上是理解和阐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共赢”思维。在这一思维中,作为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原则必然具有公正的性质,其内涵应是群己互利共赢。共赢作为一种公共性的正义原则,在马克思那里,一方面强调的是在实现共赢目的的过程中,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的对等。另一方面,这种共赢的结果要对社会和人的基本利益的健康发展有利。最后,要保证整个共赢的活动中,通过对社会不平等进行有效地调节,使社会群体中弱者的利益不受到任何损害。

马克思虽然从群体生存共同体的视角来审视社会,实现了从社会关系向社会生存共同体的思想转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哲学概括为“社会的”。换言之,社会之于马克思哲学来说固然重要,不过,如果把马克思哲学的视界仅仅作如此理解,似乎还不能进入马克思哲学的本质,更无法从深层结构上来把捉到马克思哲学所实现的根本变革——推崇共同体合作的理性主义特质的社会公共哲学(35)。从这个意义说,马克思关于共同体哲学的理解强调的是建立在公共实践基础之上的公共性的价值理念。

公共性一词显然是与“公共”有关,并由其派生出来的。在实际运用的时候,该词在多种含义上来使用。如指公共交往的场所、得到公共认可的东西以及拥有荣誉、名誉等。阿尔伯特·赫希曼对公共性是这样界定的:“公共包括公共行动、追求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幸福的行动,也就是政治领域中的所有行动,以及公民参与公共与社区事务的行动……相比较而言,‘私人’则意味着为个人或为家庭追求更好的生活,这里所说的‘更好的生活’主要是指物质福利的提升。当然,这只是当今人们对追求公共利益与谋求个人利益之间差异的一般理解”。赫希曼继而又说明了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循环转换的原因。他认为,人们为公共行为和/或私人利益而改变偏好的原因是由于人们的失望造成的(36)。汉娜·阿伦特对“公共”的解释是:“‘公共’一词表明了两个密切联系却又完全不同的现象。它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由于我们的存在感完全依赖于一种展现,因而也就依赖于公共领域的存在,……其次,就对我们所有人都一样而言,就不同于我们在其中拥有的个人空间而言,‘公共’一词表明了世界本身。”(37)可以看出,公共性表达的不过是与私人性相对的关于公共价值的合理性的一种理想。作为一种公共理性,它既表达了处在公共领域中的每一个人对其共同实在性的体验,也表达了人对公共理性运用的公开性,以及对公共领域的共同拥有。

不过,在马克思看来,公共性是与人的生活实践联系在一起的。对任何人来说,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是与其利益的实现分不开的。利益作为对需要的满足,因需要的多样性而表现出多样性。在多样的利益需要中,最基本的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需要。但是,由于能够满足人的上述利益需要的资源并不是无限的,因而人们在思想各自的利益需要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冲突。对交往中的任何一方来说,冲突都意味着交往活动的失序。因此,它客观上必然会产生对避免和消除人类冲突和矛盾的生活秩序的诉求。对于个体来说,由于其自身的有限性,也决定了人们必然要通过结合而成的共同体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历史地看,虽然人们在实现自己的利益中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但人类从来都没有因为这种矛盾和冲突而减少交往和合作,这表明,不仅在每个人的各自的私利之外,还存在着一种大家公认的公共利益,而且也表明在实现个人私利的私人活动之外,还存在着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共活动。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来看,在一个由分工而组成的社会中,任何人的私利的获得和满足都要通过人的交往活动来实现。因此,当马克思在谈到人的利益实现的时候,总是强调要从“劳动”的社会关系上来解释“人性”。马克思认为,人是唯一能够知道利用群体与合作的方式来达到生存目的的“政治动物”。在这种群体合作中,人一方面要将自己的全部需要和利益中的一部分让渡给共同体,另一方面,在这种让渡中,人也从社会共同体中获得更为有利的生存条件和发展资源。这表明,个人之所以要让渡于共同体自己的部分能量和资源,是因为这种让渡能够使其从社会共同体中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生存的手段。让渡指的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身体的条件和资源。那些让渡出去的部分,称之为公共性。由此看来,个人性与公共性在本质上并不是对立的两种利益和两种属性。在原生态意义上,二者是统一的。正因为如此,在本质上说,公共性是一种放大了的个体性。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既然公共性表现出了与个体性与私人性的单个经验完全不同的规定性,而且它又是与社会群体共同体相伴而生的。因此,作为这种共同体的公共理念,一定是要反映社会共同体组织形式的。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谈到社会共同体的组织形式时曾经指出:“共同体是持久的真正的共同生活……应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38)这就是说,社会共同体作为一个有机体,并不是以往人们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盘散沙式的一些人的临时性的聚合,而是有着内聚力和持久力的社会组合,因为共同体是建立在交往各主体的自愿组合的基础之上的。英国学者泰勒对群体共同体的解释也带有自愿的特征:(1)成员享有共同信仰和价值;(2)成员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和多面的;(3)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严格意义上是互惠的,即成员之间活动成果共享、不计功利以及互助(39)。不过,由于泰勒在这里所谈的只限于一些规模狭小、成员关系比较固定的共同体,所以,它无法成为具有普适意义的社会组织模式。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交往—沟通共同体”虽然突出强调成员的自愿参与、平等对话和自由沟通,但它却是指一种非实体性的联系松散的交流和沟通网络(40),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性共同体;科特威尔主张信任作为共同体的基础,这体现在他的共同体的概念:“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人际高度互信而结成的社会互动模式”(41),这种理解使他构想的共同体也具有了某种程度的自愿的特性。但是,这一前提条件过于严格,许多共同体(例如利益共同体)很难建立起真正的信任关系。诺齐克将共同体设想为一种乌托邦结构,“乌托邦将由各种乌托邦组成,其中有许多相当歧异的共同体,在这些共同体中人们在不同的制度下过着不同的生活。”他还进一步指出,共同体基于人们的“自愿联合”;人们可以自由组建、加入或退出(42)。可见,在诺齐克的思想中,共同体是实体性的社会组合并具有了自愿性质,“乌托邦”一词也被赋予了积极意义。不过,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以前的社会共同体只不过是一种非自愿的共同体。在这样一种非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体,就难免会带有“虚幻的共同体”的特征。真实的、自愿的共同体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联合体”中才能实现,它向进入该公共领域的所有人开放,每一个人借助于公共场合,去尽情地体验在私人领域无法体验到的那种感受和对象,并在这一过程中积极肯定人的“类”特征及其“能群”的本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共性的存在及其属人的品格具有确证人的“类”超越性的功能,是人对自身全面丰富的理解的一种结果。马克思说:“人同自己本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同其他人的关系,才对他说来成为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43)这就决定我们不可能单纯自足于个体性的私人生活,而必须要由私人生活走向公共生活,走向“类”生活。“换言之,正是由于他是类的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本身的生活对他说来才是对象,只是由于这个缘故,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44)这就是说,自由对于任何物种的意义不用在该物种之外去寻证,每一物种的生命的自我延续和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价值的最内在的证明。人这样一种存在也不例外,他不会只停留在私人场所和个体化经验所带给自己的那种对私人情感和私人体验的填充,因为“即使是最丰富最惬意的家庭生活(私人生活)也只能使一个人自己的立场以及与之相伴的各种视点和方面得到延长与倍增……但它永远无法取代从一个物体呈现在众多的观看者面前的各个方面的总和中产生出来的那一现实”(45)

马克思由于把人的生产实践活动与共同体的公共性联系起来,因此,在他看来,各个人的活动的意志、情感、理性从表面上看虽然看上去是受个人的价值、需要、利益驱动的一种自由、自觉、自主地思维和行为,但是,实际上,每个人的个体活动都不过是由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共情感、公共理性在其公共价值、公共需要、公共利益引导下的不完全或完全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结果。在这里,马克思所理解的公共性实际上是指作为个人意志、个人情感、个人理性、个人价值、个人需要、个人利益的代表性或体现度的公共意志、公共情感、公共理性、公共价值、公共需要、公共利益(46)。马克思认为,虽然公共空间的出现在西方是伴随着广场文化与私人领域共同产生的,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还是发生在近代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离之后。前者通常被称为政治生活空间,后者则称为市民生活空间。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生活的空间既是一个与社会变迁和结构转型有关的问题,又是一个与公共精神空间密切相关的问题。一个社会的人的生活,如果离开了公共政治生活空间,那么社会政治生活的运作就只能会变成要么完全是由私人支配,要么是由有私利的集团控制,这样,整个社会政治思想也就必然是某种具有绝对政治权威的个人观念,或者是某种集团观念的私有化精神空间。这样,无论是超然于任何个人与特定集团之上的那些公共意志、公共情感、公共理性等“公共精神”,还是超然于任何个人与集团之上的那些由公共需要、公共价值、公共利益等联结而成的“公共精神空间”都无从出现。正是从这一认识出发,马克思把凡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共同体的问题都称之为公共性问题。马克思认为,现代契约现象和契约精神都不过是人在群体性和社会性的组织活动中产生的对公共性理念的诉求;而现代自由、平等、民主、主体性等也都不过是现代人面对公共目标和公共责任的时候所做出的价值选择。正是有了这种对公共性的诉求,才既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市场体系、现代政府组织等的产生,也孕育出现了一种体现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公共理性,并让人的个人意志在得到彰显的时候能够服从并融汇于社会群体的公共意志,让人的公共价值得到更好地体现。

【注释】
①③④⑤⑥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4页,第37页,第84页,第81页,第515页,第8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54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35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3页。
(11)(14)(29)[]马克思:《资本论》(1卷初版序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页,第62页,第410页,第832页。
(12)[]马克思:《资本论》(3),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55-95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9页。
(15)(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4页,第30-31页。
(16)(17)[]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第32页。
(18)(27)(32)(43)(4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171页,第83-84页,第76页,第53页,第50页。
(19)(20)(25)(26)(28)(30)(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第118页,第118-119页,第129页,第129页,第121页,第129页。
(21)(22)(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5页,第110页,第103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34页。
(34)[]尾关周二:《共生的理想》,卞崇道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118页。
(35)袁祖社:《文化“公共性”理想的复权及其历史性创生》,《学术界》,2005年第5期。
(36)[]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德精神》,张成福、刘霞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37)(45)[]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第44页。
(38)[]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8页。
(39)M. Taylor. community, Anarchy and Liberty[M].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1982. P25-33.
(40)J.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M]. Polity press, 1996. P402-407.
(41)R. cotterrell. Law's Community: Legal Theory in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M]. Clarendon Press, 1995. P332.
(4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0页。
(46)袁玉立:《公共性:走进我们生活的哲学范畴》,《学术界》,2005年第5期。

(原载《东岳论丛》2009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