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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沪】从“普适价值”到“普世价值”

一、“普适价值”与“普世价值”的区别

在讨论这一全球化时代的重大问题之时,中国学者常常将“普适价值”与“普世价值”两个词作为同义词使用。这也许是因为人们认为这两个词不但读音相同,而且意思相近,所以可以互换。

然而,从有关这一主题的诸多论述中可以发现,这两个词在使用时会带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背景或意图,尽管它们各有各的用处,但在理解时却必须进行明确的概念区分。而且更重要的是,其间会涉及到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

例如,不少论者常常谈到“中华文化的普适价值”,意思是说中华民族的文化具有普遍适用性,即适用于全世界或全人类的价值。然而,由此类推,其他的民族也可能说他们民族的文化具有普遍适用性,或适用于全世界或全人类的价值。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普适价值”是指某一民族的文化具有普遍适用性、即适用于全世界或全人类的价值。进一步说,如果我们主张民族平等和文化平等,如果我们不能说只有中华文化具有普适价值,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所有民族的所有文化都具有普适价值呢?这显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2008年夏天,在北京举行的“普世价值高端学术论坛”上,绝大多数与会学者都认可并高度评价“普世价值”对于日益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和当今社会的重要意义。按照论坛组织者的说法,这些价值包括“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博爱、环保、和平、和谐、慈善、慈悲、仁爱、人性、平等、宽容、科学、理性”等等。

显然,这些价值是出自世界各族、各国、各种文化,但又不是某一个民族或某一种文化所特有、所独具的,它们是当今全世界各国各族人民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普世价值”这个概念所强调的,就是全人类共同的理念,共同的理想;这些理念或理想是超越于民族界线之外,超越于民族分野之上的。就其已经蕴含在各种文化之内而言,可以将其比喻为各民族文化价值的公约数;就其实际包括了各民族文化的理想而言,又可将其比喻为各民族文化价值的公倍数。

看来,“普适价值”与“普世价值”,这两个概念确实在使用环境中会各有侧重,不可互换,尽管各有各的用处,但视角或立场、视野或境界,会有重大的区别。

二、“中华文化的普适价值”

考虑到上面那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这个概念显然应该加以厘清。

一是要厘清“文化”的概念。什么是文化?文化学家有种种不同的说法,有的侧重物质文化,有的侧重制度文化,也有的侧重精神文化。但是,比较能综合各种看法,又能为非专家的广大民众理解的,是文化学大师克拉克洪的定义——文化是人类的生活方式,以及“最后一个儒家”梁漱溟的说法——文化是生活的样式(二者意思相同)。所以,我们有饮食文化、服装文化等等物质文化,有政治文化、礼俗文化等制度文化,也有道德、哲学、宗教等精神文化。

其次,要厘清“中华”的概念。什么是“中华”或“中华民族”?至少在现代,这个概念当然不仅仅指汉人及其民族、国家,而是指一个包括56个民族的巨大集合。

澄清了“文化”和“中华”概念之后,在回答上面那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时,我们必须说,并非所有民族的所有文化都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因为,历史上有许许多多的生活方式或文化,对于现代社会显然不适用,也有许多民族的许多生活方式或文化,对于其他民族和全球社会不适用。

同样地,就“中华文化”而言,其中有诸多古老民族的古老文化或生活方式,从游牧经济文化到农奴制度文化,对于现代社会并没有“普适价值”;从“怕不辣”的饮食文化到宽袍大袖的服装文化,对于许多民族和许多社会的民众也并不普遍适用。

当然,一般人所说的中华民族文化,我想主要是指精神文化。至于提到某些物质文化或制度文化,例如饮食、服装文化或真正局限于家庭的“家长制”文化(现在即使在中国城市里还称孩子的父母为“家长”,而西语中的“家长”即patriarch一词,却不会用于一般的小孩父母,而另有含义),则含有让其他民族自由选择去欣赏去借鉴的意思。然而,即使只就精神文化而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精神文化遗产,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对于其他民族或社会而言,同样也不能说全部都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即使只对我们中国人自身来说,也永远有一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任务。

这个任务的必要性,具体说来有无数的例证。我们在此且举一例。例如,在曾经作为汉族文化主流的儒家文化中,“三纲五常”既兼有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内容,又被视为具有根本地位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本身却既包含着精华,又包含着糟粕,就是说,其中既有“普适价值”的成分,又有无法普适的成分。

这一原则中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既是封建宗法制度的产物,又反过来加强了封建宗法制度,甚至成了这一制度的简明表述。姑且不说“三纲”原则在中国历史上造成了无数的血泪悲剧,形成了社会进步的巨大障碍,仅仅从理性分析来看,它是把一种过时而荒谬的自然观(乾即天,相对于坤即地来说,具有主宰性),不合逻辑地比附到男女关系上,再不合逻辑地引申到父子关系上,又更加不合逻辑地引申到政治制度上。换言之,这项原则的基点或前提不合理,推理或推论过程也不合理,而且把几个不同的论域,即具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关系的自然领域、家庭领域和政治领域全部混淆了。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三纲”原则还把人类在原始氏族时代狭隘环境下形成的血缘至上观念,不合时宜地运用到了文明时代的复杂环境下,即远远超出了血缘宗族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环境中,这就造成了中国历史上甚至今天现实中所谓人情大过契约甚至“人情大过王法”(指国法)的现象,导致了法治观念淡薄以及相关的种种恶果。所以,它绝不适用于现代社会,不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民族的现代社会,即最常见和大量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不是亲属关系,而是陌生人之间关系的社会。

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中的“五常”,即“仁、义、礼、智、信”,却显然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我相信,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所有民族和所有社会,都不会从根本上拒绝这一原则。因为事实上,至少是那些源远流长延续至今的传统文化,如印度教文化、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文化等等,本来也以不同的语言概念和表现形式,蕴含着这一原则中的五项内容。它们都有强调亲人之爱、朋友之爱甚至超出亲友之间的博爱之类内容,接近于我们所说的“仁”;也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适宜关系,特别是正义的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之类内容,接近于我们所说的“义”;还有强调不同的人之间要以一定的礼节习俗来调节关系的思想和实践,包括宗教性的和世俗性的礼仪在内,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礼”;至于对知识或智慧的追求,对诚信或信用的鼓励,更是这些古老文明或文化的重要内容,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智”和“信”。一句话,中华文化中的“五常”原则之所以是精华,之所以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甚至是人类社会存在多久就需要多久的永久适用的价值,恰恰是因为它与其他文化中一些重要的、同样优秀、同样普适的原则相类相通。

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精华或糟粕,所谓普适不普适,往往是同其是否可在其他文明其他文化中找到类似或相通的流传久远的东西联系在一起的。这几乎可以成为一个判断的标准!

三、“普世价值”的逻辑和层次

综上所述,“中华文化的普适价值”,应指中华文化中有一些东西(我们所谓“精华”或“优秀”文化)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普世价值”中的“价值”一词,则应理解为具有重大价值的东西。换言之,普世价值是指对于全人类或世界各族人民均具有重大价值的那些事物或原则。

这样的事物或原则当然很多。前面第一节引用“普世价值高端学术论坛”的邀请函,列举了十七项,也许,其他的学者专家或贤人智者,还可以列举出更多。虽然它们在不同的文明、文化之中,在不同的民族、国家之中,在不同的地域、时期之中,必然有形形色色各不相同的表达方式,虽然它们在一些文化或民族或时期之中比另一些表达得更充分、更丰富,虽然它们在不同的文化、民族或时期中有一些比另一些得到了更多、更甚的强调,但是,它们绝不是仅仅属于某一文明或文化或民族或地域,而是属于全人类的经验总结,属于各民族的共同财富。在地球正在日益缩小,各族各国日益靠拢的当代世界上,它们应该为所有民族的所有人民所共享。

然而,许多的、甚至是太多的“普世价值”并列在一起,看起来似乎杂乱无章,令人无所适从,甚至可以随意增减。这就会使人忽略其中应有的逻辑和层次,忽略其所具有的生死攸关的重要性质。

在此,我谨尝试对普世价值的内容作一点性质分析,并据此将其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

在实用伦理层次上,国外一些神学家、哲学家多年来做了大量工作。他们在诸多宗教中找出的共同点,最后表达在各宗教6000多位代表通过的世界宗教议会《全球伦理宣言)》中。这些共同点一共有四条:一不要杀人,二不要偷盗,三不要撒谎,四不要奸淫。这是佛教五戒、基督教十诫和其他不少宗教中都有的,是所有文明传统或文明社会都承认的。它们关系到人性和社会的根基,是最低限度的、无法取消的,因为否认这几条,人就不成其为人,取消这几条,社会就无法存在。

针对全球现代社会的需要来说,这四条可以正面表述为:一不杀人,就是要和平、非暴力,不管是个人、家庭暴力,还是集团、政府暴力都不要,要和平解决各种争端;二不偷盗,就是要构建公平的经济秩序,无论国内国际的经济制度都要公平,因为不公平的经济制度导致贫富悬殊,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的偷盗;三不撒谎,就是要诚信,媒体和政府有义务、有责任通报全部真相,维护人民的知情权;四不奸淫,就是在夫妻和男女之间的伙伴关系中,不要把对方当作性的利用对象,推广开来就是不要把别人当成利用对象,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是伙伴关系,或曰平等友好的关系。

地球村的现实和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全球伦理成了底线伦理,就是说,不守住这条线,人类社会会崩溃,人会没法过日子。同样,地球村的居民必须就一种全村共同的价值观形成共识,就是说,要有一种超越于各人各户的价值观,即“普世价值”。普世价值不能随意而定,而应是理性要求的、历史形成的。所以,相应于上述既是理性要求又是历史形成的全球伦理,可以总结出最基本或最低层次的普世价值——“和平、公平、诚信、友善”。

就历史形成而言,这四项在几千年人类生活的经验教训之后,确实成了公认具有基本价值的东西。就理性要求而言,这四项之间具有理性的逻辑关系:人的生命是已经存在的事实,人要活下去,也就是要继续我们的人生,那么,就有以下需要:

(1)人生需要和平,因为没有和平就没有人生(如果我可以打你杀你,你怎么生活呢)

(2)和平需要公平,因为没有公平就没有和平(“不平则鸣”、则斗、则“拔刀”)

(3)公平需要诚信,因为没有诚信就没有公平(如果我可以随便欺骗你,怎么还有公平呢)

(4)诚信需要友善,因为没有友善就没有诚信(如果我对你的态度是不友善、冷漠甚至敌对的,还会讲究诚信吗)

总之,低层次或曰基础层次(伦理层次)的普世价值,包括“和平、公平、诚信、友善”这四项内容。

再看“中层次”或中间层次,即精神层次的普世价值。它包括“自由、平等、人权、正义”这四项内容。关于这四项内容的普世性,就“平等”和“正义”而言,恐怕没有人会认为这两项是西方的发明而中国人与之无缘,因为中国虽有等级森严和不平等的传统制度,但也有追求平等、正义的悠久传统和包括儒、释、道思想在内的关于平等和正义的论述,从“不患寡而患不均”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不计其数。

然而,就“自由”和“人权”而言,这两项却被一些人说成是西方人的发明和专利,中国人既不向往之,亦无权享受之。这显然不符合事实,至少不符合中国精神文化或优秀文化方面的事实。就是说,尽管中国古代的制度文化或糟粕文化中忽视人的自由,践踏人的权利,尽管中国古代的话语中,人权概念并不突显,但是,中国文化中并不是根本没有这两种概念,中国人并不是不要自由甘被役使的天生奴才,并不是毫无权利意识可以任人宰割的低等动物。这一点,从庄子到梁启超关于自由的精彩论说,从董仲舒关于“天地之性人为贵”的论述,到路温舒痛斥诏狱维护人权的奏章,都是生动的例证。

人与动物之不同在于具有精神,而精神的本质就在于自由;自由既是人人天生而有,也就是人人平等的,也就要求承认人人平等的权利;而人人平等的权利,又只有在正义的原则之下才能得到保障。在此,这四项内容同样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的精神性要求自由,自由要求平等,平等要求人权,人权要求正义。这四项内容都是人的精神性注定了的,所以属于中间层次或精神层次的普世价值。

这四项内容同社会政治有密切的关联,但是我们为什么不把“民主”、“法治”列入其中呢?我们是不是不要民主、法治呢?不是不要,但这两项不是价值本身,在逻辑上不宜与这四项并列。民主只是一种程序,但它是保障平等的程序,保障自由的程序;法治只是一种手段,但它是保障人权的手段,保障正义的手段。它们是最适合于实现这些价值的操作工具或制度设计,但不是我们所思考的普世价值本身。

最后,我们来看“高层次”或最高层次,即宇宙层次的普世价值。它包括“天下一家、众生平等、万物一体、敬天爱人”这四项内容。这四项同样在中华文化中有源远流长的丰富表达。当然,“天下一家”的典型表述,有儒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之说;还有墨家的“兼爱”(“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国,若视其国”)之说。“众生平等”的表述,以佛教本生经中佛陀“舍身饲虎”、“割肉贸鸽”的故事最为典型,基督教中关于狮子与羊群一同生活的理想状态,以及圣方济各(圣弗兰西斯)关于自然万物皆为天主所爱的著名理念也表达了这一思想。“万物一体”则在道家和儒家中均得到大量的论述,其中最精彩的有张载此语:“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还有程颢此语:“若夫之仁,则天地为一身,而天地之间,品物万形,为四肢百体。夫人岂有视四肢百体不爱者哉!”王阳明的说法则触及了这种博大的仁心所来自的本源:“视天下犹一家,中国犹一人焉。若夫间形骸而分尔我者,小人矣。大人之能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非意之也,其心之仁本若是,其与天地万物而为一也。”最后,关于“敬天爱人”,尽管各大宗教均以这一精神为其根本,但我们在这里使用的语言是典型的儒家训诫,它甚至高悬于帝王的办公场所。它也同基督教“诫命的总纲”,即耶稣总结的“爱上帝爱邻人”(或“爱人如己”)完全一致,而且都进一步涉及到了博爱或泛爱的超越此世的根据。所有这四项内容,各大宗教和各大文明尽管说法各不相同,但是精神却相互贯通。

最高层次或宇宙层次的普世价值,第一项涉及整个人类社会的人际关系;第二项扩大到了生物之间的关系;第三项又扩及无生物和整个宇宙内部的关系;第四项则延伸到了人与宇宙本源的关系,以及以上所有关系的本体根据。所以,这四项内容之间也有一种逻辑上的递进和层次上的上升。

最后,回到中国社会文化的现实上来,我想说,所谓“爱祖国”,应该落实到“爱人民”上来,所谓“爱国”,应该落实到“爱人”上来。而在社会层面上,爱的表现又不应该止于情感,而应该走向伦理层次的正义,努力反思社会公正的缺失及其原因,并以行动去促进人间的正义。

(原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1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