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合理性的实质内涵
什么是“合理性”?“合理性”究竟指什么?这是不少学者参与讨论合理性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人们对“合理性”实质内涵的理解,可谓歧义丛生,因而对“合理性”的概念界定也是五花八门。但总的看来,较有代表性的理解及界定主要有如下几种:
有人认为,人们对“合理性”的内涵从来就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其中较为普遍的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是科学意义上的合理性,它含有“合事实、合理性、合规律与合逻辑”的意思;另一种则本身就是价值判断,含有“合目的、合理想、合原则”及“是应该的”意思。
也有人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合理性”这一概念的内涵:首先,它意味着“合乎事实及规律,这是合理的客体尺度;其次,是“合乎人愿及目的”,这是合理的主体尺度;最后,是合乎人的理性。
还有人在追溯“合理性”来龙去脉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看法:所谓“合理性”主要是对欧洲哲学传统素有的关键概念——“理性”进行反思与批判的直接产物。“合理性”仍然是一种理性,基本含义是合乎理性,但不是合乎传统概念的理性,而是合乎经过反思的批判理性。合理性的基本内涵是:其一,理性应对现实世界持批判态度,这种批判不是非理智的全盘否定,而是通过用理性的眼光去衡量现实,修正其不完善的地方,促使其逐渐地,不断地完善。其二,理性对自身也应采取批判态度,它应时刻认识到自身的有限性、相对性和历史性,它不仅应促进现实逐渐趋向完善,也应同时修正自身以适应改变了的现实。
另有人认为合理性有三种含义:一是指符合理性和逻辑,即理性原则和逻辑原则的正确性。二是指符合社会共同遵循的思想准则或行为标准。三是指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即“合规律性”,这种合理性是最高层次的合理性。
国外有学者认为,所谓“合理性”就是合乎理性、合乎道理,或者有理性、有道理,出于理性,理智,明于事理,乃至适度、适当,其要义是理性、理智。并将合理性界说为:合理性要求人们在认识、行为和评价等一切方面运用自己的理性智慧估算、谋划出适当的或最佳的选择、目标,并深思熟虑地尽最大可能地调动自己可资利用的手段,达到可以期望的最佳效果。
当然,人们对合理性的界定远远不止以上这些。西方学者F·兰科在其《合理性类型和语义》一文中,便列举了“合理性”这一术语的21个含义之多。有人甚至认为,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种“合理性”,这种观点虽过于绝对,但也不无道理。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在其《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一书中就明确指出,事实证明存在着多种互竞互争的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合理性,正如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一样。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情况,是因为人们理解合理性问题的出发点和判别合理与否的标准不同。就以上所列举的五种合理性概念而言,第一、二、四这三类概念较为相近,意思基本一致。都是从科学与价值及二者统一的角度出发,将合规律与合目的作为判断合理性的尺度;第三种观点则从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反思与批判,提出了有别于传统理性的新的合理性,即对现实与理性自身的批判与完善。第五种观点则从规范人们的活动出发,提出了通过理智谋划以达活动之最佳效果的合理性概念。
二、关于合理性的特征与种类
关于合理性的特征与种类的问题,同样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国外有的学者将合理性区分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所谓“形式合理性”又叫工具合理性或逻辑形式主义,其内含特征在于它指的是一种纯形式的、客观的、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它主要表现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形式的合逻辑性。所谓“实质的合理性”又叫价值合理性或信仰合理性,它是指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这种观点在国际上的影响很大。
另一种观点是国内有学者将“合理性”分为理性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认为它们二者之间的主要特征的区别在于,理性合理性不包含价值因素,而社会合理性却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价值因素。他们还认为,在事实认识领域中,理性合理性具有无上的地位,任何思想和观念都必须符合理性和逻辑的要求,否则只会导致思想和观念的错误。在社会问题的讨论中,也需要理性的合理性,但由于社会问题与价值问题紧密相关,所以更应该重视社会合理性。还根据价值的解释性和方向性特征,将社会合理性进而分为世俗合理性与历史合理性。并指出价值之间的冲突在很多时候就是由于两种合理性的分歧造成的。
当代西方有人研究合理性哲学时将合理性归结为理性,继而探讨了它的特征。他们认为,合理性、理性其实是一个经验的开放系统,具有自明性和自身的统一,又是人经验的推定。并进一步解释说,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理性即为有理性——理性是人现实生活中的自我规定,这好比“未证明有罪即为无罪”的司法原则。这个推定虽然是经验的归纳,但又已经具有了理性的自明性,即它又是理性的自我证明,甚至具有确定的形而上学本体论意义。他们指出,对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服从理性进行追问,问到最后确实有一种本体论的必然强制性:它体现了人的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考”,即把我们自己实现为我们所是的那种存在,也就是取得我们在世界的事物构画中的恰当地位,而且这是由于“宽泛的实在论”的要求。也就是说,人必然要追求实现自己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世界地位,所以理性、合理性便是内在于这种追求的实在的东西,并因而具有终极本体性。所谓宽泛的实在论的要求,是指自然界长期进化的结果出现了人和人的理性,这便是理性的实在性,这种实在性与自然万物的实在具有同样的终极本体性,此其一。其二,他们还揭示了合理性、理性的自身的矛盾特征。理性的一切内在矛盾表现了理性的困境、理性在作出最优抉择时,清楚地明白这“最优”可能实际上并非什么最优,理性不提供任何绝对成功的保证,但没有理性我们又毫无成功的希望。即理性的活动又具有冒险的性质,但理性毕竟自觉到了自己的矛盾,这便是理性“荣辱并存”的矛盾特征。
还有人根据合理性所依附的对象不同,将之分为认识的合理性、实践的合理性及评价的合理性,也有人提出分为科学的合理性、宗教的合理性、艺术的合理性、道德的合理性、法律的合理性等。对于合理性的特征,有人概括为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相对性与绝对性统一、目的与手段统一等方面,虽然各有道理,但总的看来,影响不大。限于篇幅,这里只好从略了。
三、关于合理性的基础与根据
合理性的基础与根据问题,也就是合理性如何可能、何以可能的问题,这也是人们研究合理性问题时不可回避的前提性问题。
不少人认为,对合理性的追问实质上集中在价值判断、价值评价的合理性身上。那么,寻找合理性基础何以可能、如何可能的问题就必然会归结到价值判断何以可能、如何可能。他们考察了从休谟开始区分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历史发展,包括康德、黑格尔、科学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包括文德尔班、李凯尔特、韦伯)、摩尔、艾耶尔等人及学派的观点。他们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由“是”能否推出“应当”,亦即能否以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并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由“是”能否推出“应当”是一个问题,“价值判断是否可能”是另外一个问题。他们肯定了休谟区分的意义及科学实证主义认为事实判断推不出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因为事实判断是真假判断而价值判断是意义判断,在确定的范围内,二者的区别是确定的。同时他们批判了艾耶尔等人由“是”推不出“应当”而否定价值判断的错误,对事实作出了更细致的划分,自然事实与社会事实,更重要的是他进一步阐明了前者向后者的转化关系。他认为,自然事实转化为社会事实只是意味着与人发生了某种价值关系,也就是说自然事实转化为社会事实不是少了事实本身,而是多了一个价值关系。并且,从社会事实中推出价值判断表面上看是从“是”推出了“应当”,实质上是从“应当”推出“应当”。因此,价值判断根本不是像艾耶尔指责的那样违反演绎逻辑,而是严格遵守着演绎逻辑。最后他们得出结论说: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从“是”推出“应当”上的;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就是社会事实,即是与人有价值关系并以自然事实为基础的事实。对自然事实可以作出价值判断,前提是自然事实转化为社会事实,自然事实对人而言不仅能够而且总是不断地转化为社会事实。
还有学者从回答艾耶尔的诘难与挑战入手,去解除“艾耶尔死谷”的三道魔咒:价值判断除了表达感情之外,并未陈述任何其他内容;价值判断无真假可言;并不存在客观的、人类社会所公认的、一致的价值标准,无论是对事物的判断,还是对价值判断的判断,都没有任何客观的效准。并从如下四个方面解除了艾耶尔的魔咒,论证了合理性的可能性:
首先,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作出了科学的区分:价值判断所揭示的是主体需要与客体的性质、功能之间的关系,事实判断所揭示的是客体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价值判断比事实判断多了一个质的因素——人的需要,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的基础,价值判断又内含着人的需要、信念及理想,是一种不同于事实判断的特殊判断。我们没有理由一定要把价值判断变成事实判断才感到它是有客观根据的。人类社会有着不同于自然界的独特存地方式和发展规律,这就是合事物发展之规律与合人类之目的的统一。
其次,对真假问题进行了澄清。价值判断并不仅仅表达人的感情,它所揭示的是价值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同客体本身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以已有、现有及将有三种时态客观地存在着,人们如何验证客体的主观性,就如何验证价值关系的客观性。价值判断所表达的是人们对于价值关系的认识,预测,表达的是关于已有、现有、将有的价值世界的观念建构。因此它是有真假可言的。
再次,对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作了精辟论析。价值判断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这与前面的真假问题密切相关。引起这一争论的依然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而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价值判断比事实判断多了质的因素——人的需要,价值判断离不开人的需要、意愿,从这一意义上说可称之有主观性。但价值判断并不都是意谓的、梦想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有客观性的。
最后,对价值判断标准的一致性之惑作了解析。因为反映这一现实的价值判断不可能有全人类公认的,完全一致的价值标准;在任何社会,价值判断都不可能是完全一致和完全公认的,所以不能以全人类公认和一致作为合理性的前提,任何价值判断都是关于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即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是有价值的陈述。只要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而言是有价值的,那么价值主体说价值客体好,就是客观的,就是符合价值关系的,就是“真”的。“真”与“客观”并非合理性的充分必要条件。对于价值判断合理性根据,我们只能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在生生不息的人类社会发展中寻找。
另有人侧重于从本体论的意义上找寻合理性的根基。他们认为,因为我们在理论上缺乏明确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缺乏我们自身的明确的价值本体论承诺,而又不愿陷入到彻底的价值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泥潭中去,因而导致我们在解决价值判断危机时无所是从。他们进而指出,所谓价值判断合理性依据的寻求,也就是要找到一种价值判断体系赖以存在的合理的本体价值。在马克思看来,这一本体价值正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本质的全面发展。它符合建构本体价值的三个原则,人们普遍的心理需求,但又不是客观实在,而是理想,并且这一理想的应该存在必然合事物的内在目的,是自然及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向。
也有人认为,理性是创造出来的,是历史地变化的,不同时代、地域、部落、民族社会的人常用彼此不同的合理性标准来选择、辩护自己的信念与行动,不同的文化领域、宗教、科学、艺术等适用不同的合理性标准,并没有普遍的理性和在任何场合都普遍适用的合理性标准。质言之便是将现实中的具体的人作为合理性的根据。此外,有的学者直接将现实的经验生活作为合理性的基础和根据,也是不无道理的。
四、关于合理性的确立与实现问题
合理性如何确立与实现的问题,也是不少人关注的课题。主要观点如下:
国外不少人立足于主体间性探讨合理性的确立问题。他们指出了合理性确立与实现的3个方面:(1)不同参与者作为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真诚地、自愿地、平等地交往行动;(2)不同参与者解释性地讨论、论证性地表达、反思性地批判;(3)在普遍的交往行动、学习行动、讨论批判行动中,达到比较一致的合理性的确立。合理性总是体现在具有充分论据的行动方式中。论证可以促成一种在特殊意义下是合理的行动。合理表达的可批判性的论证能力表明了论证的可能性,而学习过程中却使我们获得革新和扩大评价语言、克服自我困惑和理解困难的理论知识和道德观点,从而实现了论证,也即实现了合理性。
国内有人认为,在普遍的语言交往活动中,通过主体间对话、反思、批判达到对合理性的确认,这的确是一种重要、有效的途径,但是把主体间的有效性仅局限在语言的、主观的交往活动层面上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其一,语言交往活动本身还须有比它更基础、更广泛、更有力的社会交往活动来保证;其二,在语言层上的交往活动,并不能充分保证主体间对合理性的肯认不走相对主义。所以合理性更重要的还要从主体间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普遍交往中获取、肯认。一切合理性及其合理程度,都可在交往实践中得到确认与实现。
还有人围绕理性与经验的关系考察了西方经验论哲学的发展后指出:理性只有回归感性经验的本根,才可能真正显示、施展自己的自由能动性,宏扬和发展自己的力量。只有马克思的感性实践观才真正以辩证法使哲学理性最终回归了彻底的感性经验,并科学地解答了理性与经验的对立统一问题。
五、几点疑问
综观人们对合理性问题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以下几个亟待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第一,合理性与合理性尺度有无区别?如果有,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关系到合理性本身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
第二,不少人用合规律与合目的及二者统一来作为合理性的尺度,那么合规律与合目的二者如何统一?何以统一?这又是少有人论及的问题。
第三,合理性问题与哲学问题价值论之间的关系如何?它在哲学价值论中占据一个怎样的地位?这是将合理性问题研究系统化、理论化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第四,合理性与理性的关系究竟如何?这一问题虽偶有人论及,但缺乏深入系统的分析,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第五,合理性问题与人的需要之间关系如何?有人用人的需要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与尺度之一,而人的需要本身也还有一个合理与否的问题,这就必须首先弄清人的需要与合理性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当然值得研究的问题还有很多,以上这些问题只是我们深化价值论与合理性问题研究的几个生长点,我们期待更多的人来关注与探讨这些问题。
(原载《社会科学动态》2000年01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