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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达】论普世价值与价值共识

普世价值与价值共识最易混淆。价值共识可以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而普世价值似乎是人人都应该认同的一种价值共识。普世价值是一种以抽象人性论为依据、以绝对的普遍性为方法的唯心主义价值观。在当代,西方和国内少数人借助强势话语霸权,把西方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称为普世价值,以达到他们西化和分化的政治目的。我们要揭露西方“普世价值”论的实质,但应充分肯定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和通过国际合作与文化交流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问题上达到价值共识的可能性。不能因为人类可能具有的价值共识而陷入普世价值的政治陷阱,当然也不能因为反对西方普世价值论而拒绝人类文明进步的积极成果,否定人类的一定程度和范围的价值共识。

一、拒斥西方“普世价值”

在对待普世价值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西方中心论的普世价值论,即把西方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奉为绝对的普世价值;一种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的观点,它肯定人类文明进步和文化交流的积极成果。后一种观点是对人类基本价值的肯定,是一种价值共识论。由于代表历史进步的趋向、得到人民比较广泛的认可,这种价值共识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而且由于它是人类文明成果的积淀,具有先导性。但价值共识的普遍性和先导性具有历史性、时代性和民族性。

当今西方抽象普世价值论的兴起不是突然产生的:它从宗教的普世主义,到神学家和宗教伦理学家倡导的普世伦理,再到现在成为西方强势话语的所谓普世价值,经历了很长一个历史过程。但是,作为当代强势话语的西方普世价值不同于宗教的普世主义和神学家、宗教伦理学家倡导的普世伦理,因为它具有与全球化中西方资本主义强势地位的扩张相联系的特殊的政治意图。

抽象的绝对的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因为它包含一个不可解决的矛盾,即价值主体与价值本质的矛盾。价值不可能具有绝对的普世性。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而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的普世价值。这是真理与价值之间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因为真理是主客体的认识关系,它涉及的是认识内容的客观性问题,而价值是主客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关系,它涉及的是利益、特别是核心利益关系问题。即便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也要与各国实际相结合,否则就是抽象真理,而抽象真理会因为缺失具体性而转化为谬误。真理尚且如此,何况价值?

价值的绝对普世性与价值关系的具体性两者不能兼容。价值观念是主体的判断,而价值关系是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红楼梦》中贾府宝玉手下的高级丫环可以对自己地位作出满意的价值认同,但无法改变她们与主子之间实际的价值关系,即主子与奴才的关系。价值认同与实际价值关系背离的情况在阶级社会并不罕见。称颂资本主义、满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无产者,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工人运动的一大障碍。如果社会主义国家把西方的所谓普世价值当成自己的价值追求,就是对自身制度的本质和利益的实际价值关系的背离。

普世价值不可能是绝对的,在当今世界不可能奉行同一种价值观。因为作为这种价值观的共同的统一的主体并不存在。现实中有个体,有由特定关系结合而成的集体,如阶级、社会、民族、国家,因而有个人价值、阶级价值、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但当今世界并没有以全世界所有国家为同一主体的普世价值。有人可能会说,虽然国家和民族不同,但都是人构成的,人就是普遍主体,因为人是“类”,“类”可以成为世界主体;只要承认我们都是人,必然有高于和超越各个国家、民族和阶级之上的绝对的普世价值。其实这只是抽象人道主义的老调新弹,是从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的人”重新回归“抽象的人”。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他批评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的普遍性”(同上)。这是千百次被引用过的经典名言,用在剖析普世价值问题上同样恰当。

任何人都明白,迄今为止现实的人都是生活在一定国家和民族结构之中,而不是生活在一个以世界为统一主体的整体结构之中。全球化并没有把全世界的人变为统一的主体,泯灭了国家和民族的差别,而是使强国与弱国的对立更加激化。即使是联合国也是各个主权国家的国际组织,而不是无国界的所谓“人”的组织或“类”的组织。对于当今世界人类而言,国家仍然是存在的边界。所以凡是主张绝对普世价值的理论家,都承认有一个抽象的类主体,而且肯定人性的普遍性,由人性的普遍性推论出绝对普世价值。

有人说,不要偷盗、不要奸淫、不准乱伦就是符合人性的绝对普世价值。其实在没有私有制的时代不存在“不要偷盗”的规定,在群婚时代不存在“不要奸淫”的规定,在杂婚时代不存在“不要乱伦”的规定,甚至连“盗窃”、“奸淫、”“乱伦”的动机和观念都根本不可能出现。这些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的共识,都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成果。所以,我们否定绝对的普世价值:没有任何一种价值可以脱离历史、超越时代,包括体现人类进步的价值共识也是受历史条件和时代制约的。

由此可见,普世价值论的哲学基础有二:一是抽象人性论,它由人性共同性推论出价值的普世性;二是形而上学的价值不变论,它由人性的永恒性断定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的价值,这可算是“天不变道亦不变的”的西洋版。

二、重视人类“价值共识”

我们不同意普世价值,但承认人类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可以存在某种价值共识。价值共识不是脱离各个民族的价值而独立存在的抽象共相,而是在人类文明进步中、在各民族文化交流中逐步形成的对某些基本价值的认可;它是有条件的、历史的、变化的。例如19481210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是对人权这个问题的某种价值共识;它代表宣言的签字国对一些基本的人权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宣言中列举的是超越历史和国家的普世价值。因为它具有时代性,产生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它表明人们对战争的反省,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提高而发生的变化。《世界人权宣言》可以看作是人类历史进步的一种纪录:其中所列举的人的权利是历史的产物,其产生和完善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所谓自由、民主、人权至今仍然是残缺不全的,并没有成为人人享有的普遍价值。

20世纪下半叶由于生态危机而凸显的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也不可能是所谓抽象的普世价值。因为在以农业为生产方式的封建社会,甚至资本主义工业化早期,都不存在对人与自然和谐这种价值观念之需要的普遍性和迫切性。人与自然和谐、挽救人类共同居住的地球的观念,只有在当代才能成为基本价值,成为人类的价值共识。可见,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一种价值共识具有我们时代的特点。对中国古代哲学关于天人合一的生态学解释,并不能包括天人合一的原有内容,而是当代工业化所带来的生态恶化状况的一种折光,具有明显的现代性解释特征。这也说明,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实际可能存在的只是对人类基本价值的一种共识。

任何被大多数人认可的价值共识都具有时代性,应该符合时代的要求,是时代和社会自身实践成果在理论上的反映,而不是少数智者对绝对真理的发现,或慈悲家们救世主式地向世人宣示的约定。宗教家可以认定自己的教义具有普世性,它囊括全体世人,是救世的,是普度众生的,但宗教之间或教派之间的纷争甚至战争证明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可能具有普世性。它的普世主义不可能得到认同。任何一种宗教的普世性,只是一种宗教信仰和教义。宗教教义不具有普世性,而且彼此对立、冲突,因而产生了把各种宗教共同认可的东西确定为普世伦理的需要,普世伦理应时而生。其实,这种所谓普世伦理只能是一种底线伦理,是对人类社会规范或人类进步实际成果的一种肯定。如果这些规范具有现实基础,它可以起宣传和警世的作用。但如果企图把它作为全世界都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那就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并无现实可能性,全人类行为是不可能通过道德约定或制定规范或发布宣言来统一的。因为人类的道德自觉,尤其是世界范围内的被认可的道德规范,是一种道德价值共识;这种共识的可能性与现实可行性,与人类社会进步、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状况是不可分的。尽管道德家们、思想家们可以逞抽象思辨之伟力,找出一些似乎是人人都理应赞同和遵守的价值而称之为普世价值或者普世伦理,但它们在现实中并不具有普世性,最多是一种理想,是一种期待。

我们否定普世价值,也不赞同所谓普世伦理,但我们不能否定人类的基本价值及其可能达到的某种共识。人不是以抽象的类作为全球统一主体,也不可能从抽象的普遍人性中引申出普世价值;但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无论属于哪一个种族、民族、国家,不仅具有某些共同的自然属性,而且都要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问题,面对某些相同或相似的问题,从而逐步积累一些相似的认识、经验和体验,形成一些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价值。它们可以存在于物质文明中,也可以存在于精神文明中。价值共识就是对不同民族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积极合理因素的某种认同。例如在当代,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和谐等观念就是一些价值共识。价值共识不同于普世价值。普世价值强调的是普世性、无差别性;而价值共识的范围则可大可小,共识的程度可高可低,并且价值共识作为一种理论承诺,和它的实际状况并不都吻合。例如法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优越性是绝大多数人承认的,但对人类社会而言不具有普遍性,法治理论和制度化只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人权承诺也是如此。人权并不是天赋的。尽管参加人权公约表明中国对维护人权与其它签约国具有共同的价值共识,但彼此之间对于什么是完整的人权概念、如何保障人权以及人权状况如何的看法,仍然可以存在差异,即在价值共识中可以存在共识和非共识的矛盾、理论与事实的矛盾。自由、民主、平等以及其它基本价值都是如此,它们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以中国宪法同样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人权这一点,来证明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价值的普世性是不对的。自由、民主、人权载入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并不是源于自由、民主、人权是普世价值,而是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对人类社会进步成果的一种价值共识。因此,在这种共识中必然存在着不同于西方关于自由、民主、人权观念的东西。以价值共识为依据证明抽象普世价值的存在是不对的;但以价值分歧为依据否定自由、民主、人权作为对当代人类文明共同进步的基本价值的一种共识性,也是不对的。我们应该认识到,以基本价值为依据的价值共识与抽象的绝对的普世价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观。

价值共识不是约定的,不是少数天才思想家的发现,而是人类历史和社会进步逐步形成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并非逻辑、理性必然性的产物,也不是伦理学中的应然或“绝对命令”。价值共识以各民族实际创造的多样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为依托,存于各种具有民族特性的文化之中。例如,西方人可以从东方人特别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吸收一些合理的思想,正如中国人可以从西方文化思想中吸收合理思想一样。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存在了两千多年,到20世纪末才被宗教家和伦理家们定为普世价值而且是黄金规则。这是现代道德危机和价值失落引发的对东方文化的需要,而非因为天才人物突然发现了它的普世性。当中国处于半封建半殖民社会、处于被压迫被瓜分的状态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东西并未被世界认可、赞扬。尽管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当代可以作为一种价值共识,但实际上人们的行为是否都奉行这个原则,尤其在强国与弱国之间是否遵守这个原则,则是另一回事。

当中国向西方寻求真理时,西化被看成中国救亡图存重建中华民族辉煌历史的唯一出路;西方文化中心论成为主流价值观,尤其是它的自由、民主、人权口号对中国人尤其是知识分子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而现在中国人对西方文化中所宣扬的普世价值则具有较为理性的看法。因此,当代被称为普世的价值至多是一种价值共识,它决不是普世的。

价值共识不是一时形成的,而是在各民族的文化长期交流、传播和相互学习中逐步形成的。无论具有普遍性的基本价值的形成过程如何漫长,尤其是一种理论上的共识变为现实如何艰难,人类文明进步中形成的基本价值都始终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宝贵精神财富和人类追求的历史性目标。人类的历史就是由野蛮走向文明、由资本主义文明逐步以各种方式和道路走向未来的共产主义文明的历史。在每个历史阶段都会形成具有时代性的基本价值,成为那个时代的先进价值,并在进步人类中形成价值共识。而由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则更是一个漫长的充满矛盾的曲折过程。即使世界大同实现,难道人类就永远不再发展了吗?当然不会。因此不要侈言普世价值,而应该重视人类在历史进程中对价值的创造,重视不同历史时期的价值共识。如积土为山,人类就是这样一步步在创造文明中积累价值。这个过程永远不会结束。

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文明、不同民族的文化,其文学、艺术、哲学、伦理等等价值形态中都蕴涵某些能达成共识的因素,因而跨民族跨文化的交流才是可能的。但没有任何一种单独文化形态可以居于普世的地位,它只包含能为其它民族所认同的因素,因此具有共识性的价值是人类各民族共同创造的积极成果。但各民族的文化并不会因为价值共识而失去它的民族特性。海纳百川,我们无法分辨出其中的名川之水,它们都已完全融为海水。可人类文化不同:人类文化交流不是形成一种独立于各民族之外的具有普世价值的文化,而是各民族立足于自身的文化吸收外来文化,丰富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通过文化融合、吸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不会失去自己文化的民族特色。中国是具有丰富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可以向世界展示其传统文化包括当代中国文化的优秀成果,它具有东方价值的特殊内容、意蕴和魅力;但它要为异民族文化认同、吸收和转化,才能体现其中包含的世界价值或人类价值。任何一个民族文化中的人类内容都是潜在的。民族价值中的人类性必须经过文化传播、交流、融合才能溶入世界之中。

我们拒绝西方关于普世价值的话语霸权,但肯定资产阶级自由、民主、人权观念的历史进步性和可供借鉴的因素。从人类历史来看,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历史上具有革命意义的重大变化。尽管各种文化中都可能包含某些自由、民主、人权观念的萌芽和因素,但这些观念作为一种比较完整的理论、作为一种由法律规定的制度性安排,是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不可分的。我们不要把它奉为普世价值。因为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关于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具有资本主义的阶级性和狭隘性,尽管它是以普遍性的形式出现的;何况资本主义统治的现实,并非自由、平等、博爱社会理想的完美实现。恩格斯在《反杜论林》中说:“同启蒙学者的华美诺言比起来,由‘理性的胜利’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竟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07页)这是差不多一个半世纪前说的话。如果恩格斯目睹当代西方国家推行所谓“价值观外交”、所谓“人权外交”,把自由、民主、人权、平等、博爱作为对外扩张的软实力,实现它们的政治图谋,并称之为普世价值,他又将会如何讽刺这一伟大创造!的确,“传播普世价值”比资本主义早期向外扩张时所谓的“传播文明”,更具创意。

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郑永年在关于中国在压力中崛起的文章中说,西方在利用军事同盟遏制中国的同时,还利用价值外交:“如果说军事同盟体现的是硬实力,那么价值外交更多体现了软实力,这就是希望把西方的民主和人权价值观融合到西方对华政策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贸易。”(郑永年)“俄新社”在一篇题为《人权武器不合时宜》的报道中论证西方以人权为武器的实质时说:“美国及其欧盟国”企图将民主或人权的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它与欧洲当年打着传播文明与基督教的旗帜,戕害众多生命或文明如出一辙”;还说,“在美国,为外国谋求人权是一个数亿美元的庞大产业,金钱、激情、意识形态和颠覆活动交织在一起。方法众所周知:倚重许多国家的亲美反对派,或干脆自己出马打造成一个反对党,将之塑造为权利和自由的唯一捍卫者,然后对其公开援助,这即是说,美国养着全球最大的颠覆机器。”(“俄新社”)

可见,西方推行的并不是什么普世价值,而是他们自认为的普世价值,即有利于西方的价值外交的特殊价值。国内少数人嚷嚷的普世价值是建立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丑化基础上的。他们认定中国是极权统治的封建社会,需要重续清代开始的所谓宪政,实行一次如同西方资产阶级革命那样的所谓革命,一切推倒重来,因而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的自由、民主、人权是当代中国必须实行的普世价值。这种普世价值论的政治色彩是不言自明的。

有一种看法认为,似乎民主、自由、人权之所以为绝对的普世价值,因为它是永恒的、符合人性的。例如,民主就是一种“类”概念,古希腊城邦制民主制、资本主义民主制、社会主义民主制都是由之产生的不同方式,是种概念。这是柏拉图和黑格尔的思维方式。实际上在具体民主制度之外并不存在作为“类”的民主,由它派生出各种民主形式。由希腊奴隶制民主到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再到社会主义民主制是一个历史进步的过程,这个过程延续了两千多年。人们关于民主的观念是对现实民主制度某些共性的理论概括,而不是由作为类的民主概念产生出作为种概念的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逻辑过程。也就是说,并不是先有作为绝对普世价值的民主,然后才产生出各种各样的现实的民主制度,而是因为有了各种民主制度,才产生出民主是人类社会进步基本价值的共识。

民主不单是一个政治概念,它还是一种国家制度。各种不同的民主制承载的是不同的国家性质。因此,自由、人权、平等、博爱并不是与民主并列的等价概念,而是受民主制即国家制度制约的。例如,在西方民主制框架下的自由,必然是有利于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自由,因而通过无产阶级政治革命和人类解放而获得的自由,决不包含在资本主义自由概念之中;同样,其平等只能是等价交换中体现的平等,是资本主义法律面前的平等,决不包含消灭阶级意义上的平等;其博爱的最高体现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慈善事业,而不可能“泛爱众”。与社会主义民主相关的自由、平等、人道均会因为民主制的本质区别而具有不同的内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宣扬的民主,从本质上说并非是中国人民所需要的民主。我们强调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也不可能为西方国家所接受。毫无疑问,民主、自由、人权及其某些制度性的安排,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特定阶段对人类的贡献,包括普选制、少数服从多数、非终身制、废除等级特权、尊重法治以及人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等等,都包含积极的可以吸收和借鉴的东西。但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制度的实质和内容,以及相关的自由、平等的内容,肯定会发生与社会制度的性质与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变化。所以,我们对作为人类文明积极成果的自由、民主、人权、平等、法治等等,可以形成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共识;但如果抽象掉它的具体内容,使其变为超越历史和时代的抽象的绝对的普世价值,它们就会失去合理性而变为一种资本主义向外扩张的软实力。

“普世价值”并非科学概念,因为它容易制造抽象共相的理论幻觉。西方张扬的永恒不变的绝对“普世价值”是一种关于价值的唯心主义的理论,而“价值共识”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它是对人类文明成果和文化交流或文化融合积极因素的肯定。普世价值是以抽象人性为依据的一种对价值的虚拟,价值共识则是对各民族文化实际贡献中有积极意义的基本价值的认可;普世价值是超历史、超时空的,价值共识是历史的、时代性的;抽象普世价值是无条件的、普世的,价值共识是有条件的、有范围的;抽象普世价值立足于观念,求助于人的理性,以应然为“绝对命令”,价值共识则立足于实践,求助于各民族实际的文化积累和社会的进步;抽象普世价值外在于其它民族的文化或凌驾于其它民族文化之上,价值共识的因素则存在于各民族文化之中,是在文化交往和传播中逐步达到的;普世价值是一种不可兑现的空头约定,而价值共识是人类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论升华;普世价值论者沉醉于人类可以统一于西方普世价值的幻想,而价值共识论者以“和而不同”为原则,通过价值共识形成人类的合理的具有一定共性的价值追求,同时又肯定它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普世价值由于它的抽象的普世性而成为没有内涵的抽象共相;构成抽象普世价值内涵的用语不是一个具体概念,而只是一个词语、一个空洞的概念。例如自由、人权、平等之类,作为词语可以存在于各种语言中,但作为具体概念是不可能脱离使用者的国家和民族的实际状况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从费尔巴哈的《宗教本质讲演录》中摘录过两段话:“我并不否认……智慧、善良、美;我只是不承认它们这些类概念是存在物,不管它们是表现为神或神的属性,还是表现为柏拉图的理念或黑格尔自我设定的概念”;“它们只是作为人们的属性而存在”。列宁对此甚为赞赏,在边注中写道:“反对神学和唯心主义”。(列宁,第55页)普世价值论者正是通过抽象掉概念的具体内容而把它变为一个词、一个在各种语言中都可以使用的词,来证明它的普世性。

价值共识是立足于人类进步和本国情况,是与具体性不可分的具体共性。民主、自由、人权在西方政治家手中之所以能采取双重标准,就是因为它们没有真正以人类基本价值的共识为依据,因而具有主观性、随意性。我们不赞同抽象的普世价值论,但充分认识到各民族的价值观念中包含的可供交流、借鉴和融合的共同因素,承认作为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成果的基本价值的普遍意义。我们拒绝西方“普世价值”的话语霸权,但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借鉴人类文明包括西方文明中的积极成果。

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普世价值由于超越了国家和民族,超越了现实,而由地上升入天国,成为与具体相剥离的共相。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则不同,它立足于现实社会,植根于这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之中。有什么样的社会,就会逐步形成与它不可分离的什么样的核心价值。每种社会制度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它是这个社会得以存在的精神支柱,是这个社会从产生到巩固的标志。

核心价值的不同集中表现着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的不同。核心价值不是以抽象的人为主体,而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并且起着稳定、巩固和发展自己制度的软实力作用。在任何国家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都是它的核心价值而不是所谓普世价值。一个社会的价值可以是多元的,但核心价值则是一元的:它是这个社会制度的主导价值,是该社会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核心价值不一定是全社会的共同价值,但由于它是处于统治地位的价值,因而可以而且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在不同程度上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在阶级社会中,被统治者接受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在不同程度上认同该社会的核心价值,是这个社会处于稳定时期、社会矛盾没有激化的表征。一个社会核心价值的逐步崩溃,是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行将崩溃的前导。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就是以儒家的忠君、爱国、孝悌、仁义即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观。而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则是私有财产制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以及以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性质的自由、平等、博爱、人权观念。

社会形态的变化同时也是价值观特别是核心价值观的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有自己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同于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核心价值。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时代性和民族性为特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理想的一种新的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它既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也吸取世界文明的成果,因而它既具有民族性又具有时代性;但它始终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性质相一致的主导价值,而不是普世价值在中国的体现,也不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现代版。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我们会发现人类共用的一些概念,但这并不会改变它的社会主义价值的本质。因为社会主义价值观具有社会主义特性,无论是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和谐、爱国、荣耻,都不是一个超越时代和社会制度的抽象概念,而是具体概念,每一个概念中都包含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实质和内容的没有展开的判断;它的社会主义内容正凝集在每个概念尚未展开的特有的判断之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成就,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胜利,而不是所谓普世价值的胜利;中国未来的走向是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而不是按照普世价值走向不同制度的趋同。历史并不会以西方的普世价值即自由、民主制度而终结,也不会因经济全球化而导致世界均质化。

讨论普世价值问题的最重要意义,就在于由此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和指导原则。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为西方的普世价值错误理论所误导。我以为在对外交流、理论研究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中,应该区分普世价值、价值共识和核心价值。我们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重视人类文明进步和文化交流中形成的以普遍形式出现的“价值共识”,但拒绝西方中心论的普世价值观,特别要揭穿它的西化和分化的政治图谋,顶住其以资本主义制度及其价值观念作为普世价值而对发展中国家施加的政治压力和舆论攻势。

拒绝普世价值,肯定对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中的某些基本价值可以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共识”,坚持核心价值——这应该是我们对待有关普世价值问题争论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俄新社”,2009年:《人权武器不合时宜》,载《参考消息》226
[2]列宁,1990年:《哲学笔记》,中央党校出版社。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4]郑永年,2007年:《中国在压力中稳健崛起》,载《参考消息》1227

(原载《哲学研究》20094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