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力图从价值主体角度,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合理性。
一 价值观意义上的价值主体
价值问题涉及价值的主体与客体以及两者的关系。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性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这表明,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离不开价值的主体和客体。价值的客体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及其属性;价值的主体是指价值观念的提出者、选择者和创造者。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是指客体的结构、功能属性对主体生存发展的意义,即主、客体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效用关系。自从有了人以后,人就不单纯地适应自然界生活,而是按照马克思所说的“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两种尺度生活。主体按照人的尺度改造客体的同时,既遵循了物的尺度又满足了人的需要。因此,价值关系本质上是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认识关系,是主体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尺度的统一,价值的形成是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对象化的统一。
在价值的主、客体关系中,价值主体的地位非常重要。其一,价值主体的需要是价值关系产生的前提。既然价值关系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没有人的需要,没有满足人的需要的活动,自在的自然不会对人产生意义。也正因为有了人的生活需要才有了人的活动,才有了自然界对人来说的“意义”。因此,人的需要是价值形成的主体根据和判断尺度,所谓某物是有价值的,就表示它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价值就根源于实践基础上主客体关系之中的人及其需要,因此,需要成了人们衡量活动本身及其产物是否具有价值的尺度,是判断实践活动成败得失的标准。其二,价值主体不仅是需要的满足者,更是需要的创造者。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不是直接依靠自然界而生存,而是靠自己创造而生活。正如列宁所述:“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善”是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②马克思也强调: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就必须生产满足生活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因此,为满足需要的实践活动,是使客体转化为主体的价值活动。因此,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是指人自己的对象性活动及其产物本身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其三,价值主体是价值观念的生产者和选择者。所谓价值观念的生产者,是指主体根据现实的状况,把符合历史发展方向、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的需要提升出来,以便达成共识,规范人们的行动。在不同的时代,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不一定所有的需要都是正当的。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根本态度,起着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对个体来说,价值观是安身立命和自我认同的思想前提;对社会来说,价值观是协调不同群体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认同的根本内容。价值的主体就是把不同群体的价值观的共性、合理性提升出来,从而达到引导和规范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所谓价值观念的选择,是指价值主体对这个时代人的需要的正当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便做出科学的选择。任何一个时代,并存着多种多样的价值观念,但不一定所有的观念在当时都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正如当代,对于中国人民来讲,存在着科学社会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社会思潮的影响;对于个体主体来讲,存在着极端个人主义、实用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程度不同的思想倾向。这就要求价值主体在区别正当与不正当、合理与不合理需要的基础上做出选择,明确提出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观念。因此,价值主体不仅知道主体有哪些需要,还要知道哪些需要是当下可以满足的,哪些需要是通过创造条件能够满足的,哪些需要是永远不可能满足的;哪些需要是正当的、合理的,哪些需要是不合理的、不正当的,以便审时度势地做出选择。价值观念的选择实际上是价值认识问题,价值认识就是价值主体对自己的需要与外部环境及主体该如何的自我意识。价值认识也是一种认识,它是对客观对象属性和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关系的认识,和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不同。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是指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不直接涉及对象与主体的意义。而价值认识是主体关于客体对主体意义的认识。也就是说两者的认识对象不同,一般意义上的认识对象是在人之外的客观存在,不直接考虑到对人的意义。而价值认识的对象一定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即以两者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对象。因此,认识的真理和价值认识的真理也有区别。认识的真理,是对客体属性、规律的认识,不直接涉及对人的意义。而价值认识的真理,是关于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正像医生知道某种药物的属性是对某种药的认识,而知道某种药的属性能治好什么样人的病症是价值认识。也就是说,价值认识不仅要认识到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还要认识到两者之间的价值关系。因此,价值认识的真理性是指价值认识的主体能否正确地反映这种价值关系,能正确认识这种关系就是价值真理,否则就不是价值真理。而价值认识的目的,就是把观念转化为现实,即实现价值。所谓价值的实现,就是价值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即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产生效用的过程,就是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过程。所以,价值主体的作用是在价值认识的基础上提升价值观念并做出价值选择。价值主体对自己与客体价值关系认识的正确与否,以及做出的价值选择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价值的实现。
二 社会历史领域的价值主体
社会历史领域的主、客体关系问题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之一,包含以下相互联系的几个问题。
第一,社会历史领域价值主、客体关系的特殊性。在社会历史领域,价值的主、客体关系就显得复杂一些,人的需要不仅有物质的需要还有精神的需要。在自然界中,通过人的实践不断地把客体属性转化为主体需要的满足,而在社会中的所有客体都不是纯自然存在的,而是与人的活动有关,不仅物质需要的东西靠人的实践活动去创造,精神需要的产品也靠主体自己去创造。同时,社会领域主、客体关系也不是单一的,而是互为主、客体。人们面对的一切都是人的活动创造的,因此当主体享受他人和自己创造的成果时,他是主体;当他去创造满足自己和他人需要的成果时,他就是客体。人不仅为他人创造也为自己创造,所以,在社会领域中人既是价值的主体,也是创造价值的客体,是互为主、客体。而人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是能创造价值客体的主体,即人的价值本质在于人的需要与满足都是人的活动创造的,也叫自我创造,这就是社会历史领域主、客体价值关系的特殊性。
第二,社会历史领域价值主体的特点。任何价值观作为一种认识都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这种规定性根源于价值主体的特性。其一,价值主体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统一。所谓历史性,是指价值观念会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时代不同,主体不同,价值观念也不同。价值的主体是人,但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人,这个人是分属于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阶级的人。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群体的主体的价值观念及价值选择是不同的。所谓现实性,是指特定阶段的主体特征是由其所处阶段这个群体的特征决定的。任何时代的价值主体都是由人承担的,在其现实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现实性上的社会关系是由该时代的生产方式状况决定的,而特定时代的生产方式是前人创造的结果,后人不能选择只能在此基础上前进。原始社会的主体是以社会整体的方式实现的,全体劳动人民既是客体的创造者,又是客体的享受者。而阶级社会则不同,价值创造的主体与享受主体是分离的,往往是创造的主体不一定是完全享受的主体,而享受的主体往往又不是创造的主体。这种情况表明,现实的价值主体特性是受这个时代的状况决定的,是这个时代性质的集中体现。其二,价值主体是被动性和能动性的统一。所谓被动性,就是指特定阶段的主体只能是特定阶段性质的代表,并受特定阶段社会状况的制约。所谓能动性,是指人为了繁衍生命而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这种劳动既是人类生命的活力所在和进化发展的源泉,也是人类作为能动的价值主体的根源。其三,价值主体是价值享受和价值创造的统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还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因而是价值创造的主体。这正如毛泽东所强调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③生产决定分配,产品的生产者理应是产品的享受者。因此,价值的创造者应是自己创造的成果的享受者。其四,价值主体的利益基础与价值选择的统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主体的地位决定立场,立场决定观点。运用在价值观的分析中,不同时代的价值主体是该时代生产方式的体现,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了这个时代的价值主体的地位及其利益,利益是立场的基础,观点是立场的集中体现。价值主体的观念选择是和其地位、利益相一致的,不同时代价值观的差别,是其价值主体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和时代特征的差别的反映。立场不同决定价值选择的区别,而时代的性质及地位是由生产方式演进的过程性决定的。这是我们判断价值观念合理性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即不能脱离其所处的时代及其阶级利益看其主体的价值选择。其五,价值主体的整体与个体的统一。具体的人分属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人群,在阶级社会分属不同的阶级,单个人的愿望往往通过群体体现出来。列宁曾经说,人是划分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任何时代的价值主体是由代表这个时代本质的阶级来承担的,正像资本主义是由资产阶级承担,社会主义由无产阶级来承担,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一样,作为阶级利益集中体现的政党往往是这个阶级主体的代表者。
第三,社会历史价值主体的不断生成。人类实践活动的本性决定社会历史领域中的价值主体不是永恒的,而是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不同历史时代的性质决定价值主体以及价值主、客体关系的不同。
在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特定条件下,人类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尽可能地劳动和创造价值,人们共同劳动并共享劳动的成果。因此,人类才在那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创造出人类社会的雏形,为人类文明社会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原始社会的价值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其价值主客体关系的特点是,价值的创造是以全社会形式进行的,价值的创造者和享受者是统一的。阶级社会的价值主体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其价值关系的特点是,价值创造主体与享受主体的分离。之所以统治阶级是价值主体,因为他们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决定着财富分配的方式,私有制决定价值的创造者与创造的价值不再互相拥有。阶级的产生破坏了人类作为价值主体的全社会性,价值创造的基本原则受到破坏。私有制出现以后,对生产资料的拥有就是对价值的拥有,导致对劳动价值的享受。统治阶级拥有了生产资料便不再从事价值的创造,主要从事价值的剥夺,因而价值创造主体与享受主体分离了。价值创造者不能完全享受价值创造,而价值的拥有者不再是价值的创造者,在价值的归属上导致阶级的剥夺与反剥夺,这样就阻碍了价值的创造和社会的进步。但人类对生命价值的追求会不断冲破这种束缚进入无阶级社会,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价值的创造者与拥有者会在更高基础上实现统一。
三 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主体
既然社会价值主体的特性是由该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决定其价值主体与其他社会具有不同的特征,这里仅以与资本主义社会价值主体的区别为例加以说明。
第一,代表主体与现实主体的关系。所谓代表主体是指一个社会经济上占统治地位、政治上具有话语霸权地位的群体。所谓现实主体,是指该时代价值创造的主体。在资本主义社会,代表主体是资产阶级,代表主体与现实主体是分离的,无产阶级是创造价值的主体但不是代表主体,资产阶级只代表极少数人的利益,而无产阶级只是实现他们目的的工具。究其原因是,无产阶级的利益和资本主义社会代表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是虚幻的。社会主义社会则不同,它的代表主体和现实主体是统一的,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体是代表这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个人和共同体之间是统一的,共产党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代表主体又是这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利益的代表。因此社会主义社会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第二,创造价值的主体与享受价值主体的关系。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人,而是为了“物”,物成了统治人的东西,人成为物的工具。马克思指出:“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在现代世界,生产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④二是价值的创造者与享用者是分离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异化状态: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就越贫穷,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是财富的创造者,但不一定是享用者,两者之间是分离的。资产阶级主要是利用工人的劳动创造满足自己的主体需要而不是满足无产阶级的需要。马克思把这种状态归结为劳动异化。根据马克思的理解,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基础上建立的,它瓦解了私有制,建立了公有制,政治上人民当家做主,因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上述状况,把资本主义生产目的与手段的颠倒状况重新颠倒过来,并实现了价值创造主体与享用主体的统一。
第三,价值主体的观念生产与观念选择的关系。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主体的资产阶级,根据自己阶级的利益需要,将观念生产出来让社会接受。为了掩盖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事实,不得不把单个阶级的利益上升到普遍的利益,把形式上平等所掩盖的事实上不平等现象说成是“天府乐园”,反映了资本作为普遍观念统治着人的现实。马克思把这种状况称为意识形态虚假性。同时,马克思还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三大拜物教对人的统治,这是资本对人统治的现实反映。资产阶级的价值选择以“自私”为人的本性,高扬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是为了论证资本主义的天然合理性。针对资本主义的现实,马克思指出其价值主体的非人维度的缺失,其根本原因是资本对人的支配;而改变这种现实的途径是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实现人对资本的控制。从逻辑上推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主体应既是生产者,又是享用者;从事实上看,中国共产党应是价值主体的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体现,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个人的私利,因此,它不需要掩盖自己的利益,而只需要把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转化成现实的观念。因此,共产党的价值选择应该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根据以上的分析,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应该是为了人,价值的创造与享受在理论上应实现统一。我们知道,中国的社会主义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速度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尽管这些年我们把对外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的途径,但各种社会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有的甚至十分尖锐。这种复杂的状况决定了社会主义价值主体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第一,主体错位,具体表现在生产目的与手段之间的错位现象。总体而言,我国生产的目的是为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有些地方或单位出现了单纯追求GDP增长的物本主义,忽视了人自身的发展。有些企业把追求利益作为生产的唯一目的,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他们单纯地把利润作为直接的生产目的,甚至为了利润,不惜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毒害人民的身体;生产黄色书刊、音像制品毒害人们的心灵;污染环境,损耗资源;拜金主义,出卖人性、人格、良心……这种现象都是没有把人作为生产的目的。当然,处理好利润和人民需要的关系是一个大问题。作为社会主义企业应当自觉地在生产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从人民的需要出发,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以此求得竞争中的优势。作为国家来讲,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既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要重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切实贯彻落实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所强调的: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第二,价值创造者与享用者的错位。价值的创造与享用的关系是由特定阶段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在公有制基础上,人人都是劳动者也是成果的享用者;在私有制基础上,生产资料的占有制决定分配的方式,导致劳动与享用主体的分离。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现实,也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价值创造主体与享用主体的分离,主要表现在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方面,如某些私营企业想方设法降低工人工资,提高劳动强度,损害了工人的健康,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主单纯追求高额利润。有些地方还出现了资本与权力相互勾结的情况,政府的权力本来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地位,但有时却保护了资本的利益,从而导致了资本与劳动的不平等关系。这都使价值主体的创造与共享出现不对称。因此,在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上应确保劳动者的权利,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确保人民当家做主。
第三,主体迷失。所谓主体迷失是指价值主体代表的利益及价值选择与其社会发展的需要之间出现了背离,价值主体代表与其代表的成员之间出现了分离。从以上分析看,我国现阶段的价值主体应是由共产党代表的,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在于人民当家做主,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本质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就决定了共产党的价值取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共产党作为价值主体代表的合法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一方面,由于社会处于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不同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他们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对于执政党来讲,如何做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成为一个根本性的原则问题。另一方面,共产党内部的腐败分子、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干群关系出现了危机。因此,毛泽东早就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胡锦涛也强调: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所以,立场问题是为什么人、依靠什么人的问题,是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前提。政党的价值观是政党的理论基础、阶级性质、政治目标和历史使命的集中体现,是政党自身认同的灵魂所系,履行自身的价值观才能引导国家、民族、社会向前发展。
第四,价值主体的个体在价值选择方向上的迷失。由于我国现阶段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形式和不同的分配方式,由此而引发的不同层次的社会矛盾通过不同的途径最终都反映到信仰、信念、理想与价值观层面,形成一定的信仰危机与精神危机,导致一些人把人生的价值追求或寄托在某种虚无的宗教上,或把物质利益作为人生价值的唯一追求,从而引发了三种错位:一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错位,如以个人为本位,置社会或他人利益于不顾,或把社会和他人当做实现个人目的手段。二是索取与奉献的错位,如只讲索取不讲奉献,或者索取大于奉献。事实上只有奉献了,才可能有索取,离开奉献的索取,就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颠倒了享乐和创造的关系。三是本能与人格的错位,如人的尊严、价值与品格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如果丧失了人的理性,只有物欲的冲动,则只能是人的本能的表现。
总之,这些现象虽是局部的,但是必须加以克服的,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所以必须建立的原因所在。
吕世荣,河南大学人文社科中心
(原载《哲学动态》2009年7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