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徐贵权】价值:“是”与“应当”的统一

在哲学领域,“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甚至有许多学者认为,事实是“是”,价值是“应当”,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就是“是”与“应当”的关系。这种观点虽非毫无意义,但值得反思、商榷。

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认为事实知识有真假之分并可经验证明,价值知识则无真假之别且不可经验证明,同时从事实也推导不出价值、“应当”,从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休谟提出的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以及他对这一问题的解答,被哲学家们称之为“休谟问题”)。

德国哲学家康德也将世界分为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并相应地把人的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而且也否定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后来的新康德主义者、逻辑实证主义者等亦步其后尘。但在另一方面,自“休谟问题”提出后,西方哲学界也不断有学者如杜威、马斯洛等对休谟等人的观点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事实与价值具有关联性、一致性,价值也是可检验的事实或者是可以直觉把握的存在,而且从事实之中可以推导出价值、“应当”。[1]pp.122123

在我国,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研究兴起以来,也有不少学者关注并探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事实有广义、狭义之分,休谟等西方学者所说的事实是狭义的事实。广义的事实,指的是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及其过程、属性、关系等,含价值事实和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指的是与价值事实相对的非价值事实,即除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实然的价值关系以外的其它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及其过程、属性、关系等。他们指出,休谟等学者把价值排除在事实之外,否认价值也是一种事实,把价值仅仅归结为“应当”, 并认为从事实之中推导不出价值或“应当”的观点是偏颇的[2]pp.8292)。此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 休谟等西方学者对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是完全正确的,事实就是事实,价值就是价值,事实是“是”,价值是“应当”。但他们也不赞成休谟等关于从事实之中推导不出价值或“应当”的观点,认为从事实或“是”中可以推导出价值或“应当”。[3]pp.232719

综合中西学者关于事实与价值及其关系的基本观点。笔者认为形成这样一种认识是必要而恰当的,即价值也是一种事实或价值也是“是”,同时价值也是“应当”,从“是”之中可以推导出“应当”,价值是“是”与“应当”的统一。不过,在我们看来,价值作为“应当”,不只是指“应如何”之类的规范,它也是指预设的应然意义上的价值,价值是“是”与“应当”的统一这一命题中的“应当”,应当具有这两种意指或包括这两层涵义。我们的价值论或价值哲学所研究的价值就是这样一种“是”与“应当”意义上的价值,就是涵盖这样一种“是”与“应当”层面的价值。确立这样一种价值观,既有客观依据,又有重要的意义。

价值首先是“是”,即价值首先是一种事实,这是价值的最基本的规定性。离开这一基本点,其它一切都无从谈起。价值何以是事实呢?这涉及到对价值的理解。我们认为,价值不是实体范畴,而是关系范畴,只有从主客体关系中才能真正把握价值。价值是标志客体与主体之间肯定性关系的哲学范畴,具体是指客体在与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客体的价值表现在客体对主体的影响之中,表现为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状态因客体的作用而发生的积极性变化。只要存在着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就存在着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就存在着价值,这是不以主体是否意识到、是否承认为条件的。比如,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对中华民族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即价值,邓小平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变革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即价值,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事实。

既然价值是“是”,是一种事实,那么价值认识就有个是否具有真理性的问题。如果一种价值认识正确地反映了主客体之间的真实的价值关系,那么这种价值认识就是真理性价值认识,就是价值真理。值得指出的是,价值真理所描述、反映的对象并不是客体与主体任何性质的需要之满足之间的关系,而是客体与主体的合理性需要之满足之间的关系,亦即客体与社会历史主体的需要以及和这一需要相吻合的个体、群体等具体主体的需要之满足之间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关系(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关系)。对价值真理的这一特殊规定性的认识,我在《南京师大学报》1996年第4期的《价值真理新探》一文中作了比较全面深入的探讨。该文发表后,中国人民大学的复印报刊资料《哲学原理》卷予以全文复印,上海的《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予以摘登,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价值除事实层面的涵义外,还有应当层面的涵义。作为应当层面的价值又有两种涵义,一是指预设的应然意义上的价值,二是指“应如何”的规范或价值尺度。

主体预设的应然意义上的价值,作为应当,它是指主体预期的合目的的价值客体及其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应当产生的积极效应。它以目标、理想等形式观念地存在着。对现实的不完满性来说,它代表或标志着某种完满性,是一种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超越性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价值,有物质性的也有精神性的,有综合性的也有单一具体的,有眼前、近期的也有长远乃至终极性的,有关乎个人、群体的也有关乎社会、人类的,等等。这一层面上的应当所以具有价值的意蕴,在于它与作为事实或“是”的价值一样,也是体现、合乎主体目的的,也是主体所希望的。同时,它又是可以转化为现实的价值、价值事实的,只不过它是价值的将来时而已。这种意义上的价值表明,价值不只存在于过去、现在,而且存在于将来,价值不只有过去时、现在时,而且有将来时。这种意义上的价值的观念的存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显著标志之一。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4]p.202)人们在生产之前就“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把它作为内心的图像、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标提出来”,[5]p.29 )而这正是最蹩脚的建筑师高明于最灵巧的蜜蜂的地方。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意义上的价值的存在(观念性的)并不断更新。还充分地体现了人既立足现实又不断追求超越现实的特点。人是开放性的存在物,人是向未来敞开的存在物,人总是不满于现实的被给定性并谋求突破这种被给定性,人总是要追求“应当”或应有,当应有转变为实有之后人会追求更高层次的应有。正如列宁所说:“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改变世界。” [6]p.229)个体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人类的生命是无限的, 它不断地绵延,人类的价值追求即对应有的追求,前赴后继,永无止境,永不停息。

那么,应当意义的价值,应然的价值关系,是否具有客观依据,是否能够转变为实然的价值关系或价值事实呢?对这个无法回避之问题的回答,不可一概而论。我们认为,既非所有的“应当”或价值预设都有客观依据,都能够转化为现实,也非全部相反。毫无疑问,那些深深植根于现实并且代表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合乎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应当”或价值预设是有客观依据的,也是会或终究会在主体的不懈努力下转化为现实的价值或价值事实的。人类价值追求的历史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只有那些源于现实,具有客观依据,合乎规律的“应当”或价值预设,才是值得主体珍视、追求、委身的。相反,一切虚幻的、永远无法兑现的“应当”或价值预设,理当遭到否弃、拒斥。

应当意义上的作为规范的价值,是主体关于“应如何”的诉求,它提供的是价值选择、价值取向的标准或尺度及其体系,是行为范式。它涉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各个方面。“应如何”的规范所以具有价值的意蕴,所以被称之为价值,在于它蕴涵着对某种价值的认可、尊重、珍视、维护,在于它事实上在倡导某种价值,在引导人们去追求、创造某种价值,在于它是服务于主体的价值理想之实现,服务于主体更好地生存、发展和完善或主体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本体论意义上的价值的。比如,“爱科学”这一规范,在实质上就是确认科学也是一种价值,科学能够给主体带来更多更大的价值,就是在引导人们尊重、珍视、追求科学从而创造更多更大的价值,等等。

人类需要尺度,人类必然寻找尺度,人类拥有并运用自己的尺度。人类这一特点,作为规范或尺度的价值的存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又一显著标志。对此,美国著名学者马斯洛和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等,作了极为精辟的论述:“人类有史以来一直在寻找具有指导作用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人类需要一种生活哲学、宗教或一种价值体系,就像他们需要阳光、钙和爱情一样”[7]p.99103);“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8]pp.9697)当然,人类需要尺度、规范是一回事,这些尺度、 规范是否具有客观依据,是否值得恪守又是一回事。我们并不认为任何具有价值意蕴的尺度、规范都有客观依据,都无可置疑、值得恪守。但我们同样并不认为任何具有价值意蕴的规范都是无稽之谈、不足为训的。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凡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包括价值事实深刻而科学把握之基础之上,并符合事物特别是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发展要求,能够引导个人、群体、社会、人类趋于完善的“应如何”的规范,就是具有客观依据的,同时也就是值得相信和恪守的。

总之,价值是“是”与“应当”的统一。这是我们对价值进行多维思考得出的结论。

价值是“是”与“应当”的统一,亦即价值是实然、实有与应然、应有的统一,现实性与超越性的统一,也是表达性、陈述性与规范性、导向性的统一。确立这样一种关于价值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价值是“是”,或价值也是一种事实。这是一种与主观价值论相对立的价值观。它既是对客观事实的揭示,又是一种观念。“价值事实”这一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李德顺教授在其价值论专著《价值论》中作了比较全面的阐述[9]pp.272276)。这一观念表明,价值不是主观臆想、虚无飘渺的,而是客观实在的,它不以任何人是否意识到和承认为转移,价值哲学是有实证基础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是有真理与谬误之分的,获得价值真理是可能的,构建起令人信服的价值哲学是可能的。它还表明,人们的价值追求是能够取得对象化成果的,它决不是一种谋求进入“天国”的行动。总之,“价值事实”观念,是全部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观念基础、理论基石,是我们理直气壮、充满信心地构建价值论或价值哲学和进行价值诉求的理性支点。“价值事实”观念不可或缺。否则,“价值事实”观念缺失,谈价值、价值论或价值哲学,言必价值是“应当”,忽视或否定价值也是“是”或事实,那么人们就有理由否定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科学性、可信性,就有理由对价值理性持怀疑态度,就有理由对价值导向、价值诉求置之不理。

价值不只是“是”,不只是现有、实然,它也是应有、应然、超越性的。价值不仅是“是”而且也是应有、应然、超越性意义上的“应当”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观念表明,价值论或价值哲学不只是价值分析、评价、认定、陈述之学,不只是价值认识论,它也是一种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利、真、善、美的价值目标、价值理想的建构之学,也是价值追求之学、价值动力之学、价值世界的更新之学,亦即是着眼于驱动、激励、召唤人们以现实为基点,去创造更加美好的价值世界、属人世界的学问。现实的价值世界总是有缺陷的、不完满的,克服缺陷、追求完满是人的类特性,人类存续一天,这种对完满性的追求便一天不会止息。价值论或价值哲学则以其对现实的价值世界的缺陷、不完满性的反思、批判,对应有、应然、超越性之价值的关注,对完满性的诉求,与人的需要和人的类特性相契合,从而显现出自身浓郁的人文性,显示出自身的价值。

价值不仅是“是”,不仅是应有、应然、超越性意义上的“应当”,而且也是规范意义上的“应当”。这一观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观念表明,价值论或价值哲学也是且更应该是研究人的行为尺度或价值尺度,建构价值尺度体系亦即价值导向体系的学问,也是且更应该是价值导向之学,具有实践性品格,是一种充满人文性的实践理性,是一种极富价值的学问。

作为“是”或事实的价值,是客体在与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它表现为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状态的积极性变化,最终表现为人既是自己社会结合的主人、自然界的主人,又是自己本身的主人的真正自由王国、理想境界的实现,表现为人的真正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规范的“应当”价值,它是主体立足现有、已有、实然,达至应有、应然即将应然价值转化为实然价值的规约、范导机制,是社会的价值导向体系。这种机制、体系是必要的。在健全的人类理性中,不存在要不要这种机制、体系的问题,只存在什么机制、体系才是科学、合理的问题。历史与现实都表明,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抑或是整个人类,在走向未来的进程中,不论是主体客体化——价值创造,还是客体主体化——价值实现;不论是现实的人文关切,解决当下的问题,还是终极性的人文关怀,逐步达至利真善美高度统一的理想境界,都必须在高扬工具理性,解决能够做什么的问题的同时,高扬价值理性,解决应当做什么,应当如何做的问题。否则,“应如何”的问题不解决,就势必无法实现价值目标、价值理想,甚至会离此越来越远。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神圣使命,正是也更应该是在关注价值事实、价值目标与理想的同时,按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要求,解决“应如何”的问题,积极引导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建构更加美好的人生,更加美好的社会,更加美好的人类,更加美好的人的世界。

总之,价值具有多层涵义、多种意指。对价值作多层次的全面、辩证地理解与把握,走出对价值作狭隘理解的误区,确立价值是“是”与“应当”之统一的新观念,有助于人们形成对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新的共识。即价值论或价值哲学,应该是而且完全能够成为具有客观依据和科学性的价值本质论、价值认识论、价值评价论、价值真理论;应该是而且完全能够成为价值目标与理想的建构之学、价值追求的动力之学、价值世界的更新与完善之学;应该是而且完全能够成为合理的价值尺度及其体系的探寻、建构之学和令人信服、强而有力的价值导向之学。这一新的共识的形成,无论是对价值论或价值哲学本身的发展,还是对价值论或价值哲学功能的充分发挥,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斯洛.人性能达到的境界.云南人民出版社.
2]王玉梁.价值哲学新探.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3]孙伟平.求解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诸方案述评. 人文杂志1996,(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
6]列宁全集,第38卷.
7]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上海译文出版社.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9]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原载《南京师大学报》19990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