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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剑英】科学活动中利益冲突的公开

 

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是指科学家(或科研机构)的次要利益与其职责所代表的主要利益之间的冲突。一般认为,利益冲突只是一种境况或处境,在其中,个人(或机构)的两种相互竞争的利益发生了冲突。[1]

无论是有苗头的(perceived)利益冲突还是实际上的(real)利益冲突,由于它们要么潜在地、要么真实地对科学研究过程的客观性和结果的真实性构成威胁,从而对科研诚信和公众对科学的信任产生危害,因而,必须对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加以有效控制,而公开就是最常用和最先采用的措施。

一 公开什么?

科学活动中利益冲突的公开(disclosure),是指在科学活动——如在基金申请、同行评议、成果发表、演讲报告、决策建议、临床试验等——中,把与自己的职责所代表的主要利益相冲突的次要利益公布于众或公之于世。更具体地讲,科学活动中利益冲突的公开,就是要把那些影响个人(或机构)进行职业判断时“看不见的”、但却暗中起作用的私人(或次要)利益,给揭露出来,让相关的和更多的人们知道此事。

科学活动也是一个决策过程。对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进行公开,就是要找出那些影响科学家决策的因素。私人或次要利益的存在,就可能会导致偏见和偏向,从而会使决策结果向着有利于或偏向自己的方向发展。因此,从理论上来讲,那些凡是能够引起偏见和偏向的影响因素、凡是影响到科学活动中进行正确职业判断的次要利益都应该公布于众。如果对这些林林总总的因素进行分类,有以下几个标准。

其一,主客观标准。由于科学家是思维着的人,一些主观上、心理上的偏好——如政治立场、情感倾向、道德标准、个人经历、进取心等等——势必会影响到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的决策。此外的一些因素,如哪个企业提供了资助?怎样才能获得进一步的资助等问题,则可以归入非主观因素。而这些数不清的“内在于个人信仰之中的”主观因素和心理状态,不仅是“个人难以克服的”,而且也是其他人“难以阻止的”和控制的。[2]

其二,智识标准。科学家在进行课题选择、方法选取、实验设计、结果解释时,必然要受到包括教育背景、范式传统、理论偏好等在内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影响。而这些智识方面的偏见,也是难以克服和控制的。

其三,经济标准。与上面两种分法相联系,非经济因素大约包括主观和智识因素,它是难以克服和控制的。与之相对,经济因素却是那些由于科学家接受企业资助、收受礼金、持有股权、担任职务等问题引起的偏向。与非经济因素相比较而言,经济因素是能够且容易被克服和控制的。

如上所述,对主观因素和智识因素所引起偏见的公开,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由这些“内在于科学自身”所引起的偏见,随着科学自身的发展,通过科学制度自身的批判能力,迟早会自我完善的。并且,由于它们是每一位科学家所共有的,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进行公开。然而,由经济因素所引起的偏见和偏向,是外在于科学制度自身的,它只会给科学事业带来危害。同时,由经济因素所引起的偏见和偏向,是极其隐蔽的,除非科学家本人将其公开或通过诉讼进行公开之外,人们将永远不会了解科学结果背后的真相。[3]141

与主观因素和智识因素相比较,经济因素也是容易衡量的,这就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也正是许多期刊和机构要把科学家的“经济利益冲突”进行公开的最主要原因。

二 公开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

科学家和企业之间关系,在一系列旨在刺激技术转移和科学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政策出台之后,蓬勃发展起来。科学与社会互动的目的达到了,但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是:科学和社会之间的界限模糊了;科学家和企业家之间的界限模糊了;科学家和企业“纠缠”(entanglement)在了一起。在生物和医药领域,这种状况尤为明显和令人担忧。

正是通过一些有着敏锐嗅觉报纸的努力,才“把公众和和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力吸引到令人震惊的利益冲突案件上来”。[3]9而真正对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予以重视、并要求将研究者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进行公开的,是学术期刊、科学学会、政府机构和学术机构。

《新英格兰医学期刊》(NEJM)的前主编雷尔曼(A. Relman),曾在1984年发表了一篇名为《处理利益冲突》的评论,要求此后所有提交给NEJM的原创研究论文,“都要公开作者和论文中所讨论产品生产厂家的一切经济关系”。[4]这篇文章,被认为是NEJM要求对利益冲突进行公开的一个声明;该杂志,也因此被认为是主流医学杂志中第一个要求作者对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进行公开的一份杂志,并从此开了学术期刊要求作者对利益冲突进行公开的先河。1985年,国际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ICMJE)开始鼓励它旗下的会员杂志,让其作者公开那些“可能会造成利益冲突的经济关系”。[5]到了20世纪90年代,越来越多的医学学术期刊都采纳了这一做法。

一些科学学会也开始采取行动。在1990年,美国医学会(AMA)明确指出,“如果医学共同体想要确保客观性并保持个人和单位的诚信,那么,在临床研究中避免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是绝对必要的。”[3]200是年,美国临床研究联合会(AFCR)也建议所有研究者公开其研究资金的来源,并建议研究者不能持有他正在研究产品的生产公司股票。[3]168其他一些学会、协会,像美国医学院校联合会(AAMC)、美国基因治疗协会(ASGT)和美国大学联盟(AAU)等,慢慢地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利益冲突公开政策、措施和指导方针。

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一些政府机构也开始采取行动。在1995年,美国公共卫生局(PHS)和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分别颁布了利益冲突条例,要求那些接受其拨款的研究者和科研机构报告其经济上的利益冲突。到1997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出台了利益冲突政策,要求其科学家和科学家的直系亲属全面公开其相关的经济利益。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1998年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DHHS)则在20012003年出台了针对利益冲突的制度性文件草案,建议公开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并建议接受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成立利益冲突委员会(COICs)以处理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冲突问题。

学术机构也开始行动起来。在政府政策和文件指导下,多数大学和科研机构也都慢慢地成立了各自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IRB)或利益冲突委员会,并制定了各自的利益冲突公开政策。

然而,科学家是不是公开了他们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呢?

三 对公开状况的调查

克里姆斯基(S. Krimsky)等人对1992年发表在14种顶尖科学和医学杂志上的789篇原创文章的1105个作者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尽管每3篇文章中就至少有一位作者有经济利益冲突,尽管有15.3%的作者至少有一种经济利益冲突,然而,却根本没有人公开其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6]其后,克里姆斯基等人又对235种生物医学期刊进行了后续研究。结果表明,在从19937月到199612月间,尽管这些杂志中有23%的杂志明确要求公开经济利益冲突,但是,在1474篇中,只有7篇(0.5%)研究论文公开了作者的个人经济利益。[7]两年之后,克里姆斯基和罗森伯格(S. Rothenberg)又对1997年发表在1396种影响因子较高的科学和医学杂志的61134篇原创论文进行了考察。结果表明,在所有文章中,只有327篇(0.5%)文章的作者正面公开了至少一项个人经济利益。而在1997全年度,在那些有利益冲突公开政策的期刊当中,却有高达65.7%的期刊根本没有做出任何正面公开。[8]

斯特尔弗克斯(H.Stelfox)等人对发表在19953月到19969月期间关于“钙通道拮抗剂”(Calciam-channel Antagonist)的医学文章作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有63%的作者与生产钙通道拮抗剂类的厂家有某经济上的联系。然而,70篇文章中只有2篇(不足0.3%)公开了作者潜在的利益冲突。[9]

胡赛因(A. Hussain)和史密斯(R. Smith)两人,对1989年、1994年、1996年和1999年四个年份发表在五种一流医学期刊上的3 642篇文章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在四个年份中,公开相互竞争利益的文章数量分别是2篇、8篇、4篇和38篇。尽管公开呈上升趋势,但在总数中也只有52篇(1.4%)文章进行了公开。[10]

一系列关于利益冲突公开状况的研究,相互印证地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在研究成果发表时,科学家极少公开自己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换句话说,在科研成果发表时,利益冲突的“公开率”极低。因而问题是,是什么原因造成公开率如此之低呢?

四 为什么公开率如此之低?

公开率如此之低的一种解释,很可能是由于科学家们没有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可以公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公开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无从谈起。然而诸多研究表明,已经与企业纠缠在一起的科学家,不可能不处于种种利益冲突之中。[1]克里姆斯基等人对“生物技术领域内学院与企业关系的定量分析”表明,在1985年到1988年间,至少有37%的科学家与生物技术企业有某种的关系。坎贝尔(E. Campbell)等人的研究也发现,有60%的医学系主任和67%的医学系与企业有某种经济上的关系。[11]类似的研究不胜枚举,由此可以断言,科学家尤其是一些“思想领袖们”,不是没有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

公开率如此之低的另一种解释,很可能是由于学术期刊还没有采取利益冲突公开的政策,因而没有要求作者作出公开。如前所述,尽管多数人们认为公开是处理利益冲突最先和最常采用的一条措施,但并不是所有学术期刊和科研机构都要求研究者公开其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有些期刊——如《自然》等——对利益冲突的公开政策并不认同。在看到克里姆斯基对利益冲突研究的结果之后,《自然》杂志曾在1997年发布了一篇有针对性的社论。这篇社论明确指出,《自然》杂志从没有要求作者公开私人利益,也不打算采取这样的公开政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并不认为有必要把个人经济利益单独选出来加以强调,“因为这篇研究并不能断言未公开的利益会导致任何研究成果的弄虚作假、欺骗和偏向”。而且,“在有任何证据表明有这种不当行为的重大风险之前,《自然》将一如既往地坚信,我们所发表的研究只是研究,而不是买卖”。[12]

也有一些学者和科学家对利益冲的公开政策表示不满。他们要么对公开是否能够增进科学活动的透明度、提升科研诚信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持怀疑态度,要么就根本不同意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认为这是大惊小怪和“麦卡锡主义”的翻版。[13]然而,随着科学与社会互动的加剧,随着越来越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诉讼不断地被揭露出来,这部分人们的观念也在慢慢地发生转变。《自然》杂志,在2001年的另一篇社论《公开经济利益》中宣布改变以往的“不要求公开”政策,而是要求投稿人“公开任何相互抵触的经济利益”。[14]就连原先认为公开利益冲突的做法是“麦卡锡主义”的罗斯曼(K. Rothman),其态度也发生了转变,转而开始支持利益冲突的公开了。[15]这样,正如胡赛因等人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期刊纷纷采取了利益冲突的公开政策。但是,既然有利益冲突的公开政策在先,为什么公开率却依然很低呢?这或许有三种解释:一是期刊拒绝发表有利益冲突的文章;一是期刊没有刊登作者的公开声明;一是政策本身存在问题。然而,根据克里姆斯基和罗森伯格的实证分析,大多数期刊的编辑(60.2%)从未因为利益冲突问题而拒绝发表该类文章;大多数的编辑(73.7%)承认他们“常常或几乎总是发表作者公开的利益,而只有极少数的编辑(10.5%)并不这样做”。[8]因此合理的解释是,很可能是利益冲突公开的政策本身存在问题。

公开率如此之低的第三种解释,很可能是由于科学家们没有严格遵守利益冲突的公开政策。换句话说,科学家们不是没有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学术期刊不是没有相关的利益冲突公开政策,科学家只是没有公开而已。但是,科学家们为什么会这么做呢?

五 为什么不公开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

一方面,利益冲突公开政策本身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没有统一的利益冲突公开政策;其二,政策没有作出强硬的公开要求。

如前所述,学术期刊、科学学会、政府机构和科研机构等诸多部门都制定了利益冲突的公开政策。但是,在哪些私人经济利益会导致偏见和偏向、达到多少经济标准需要公开等定性和定量的关键问题上,以及向谁公开这样的实质性问题上,这些机构之间并没有达成一致,这就使得那些需要公开私人利益的科学家们感到无所适从。麦克拉里(S. McCrary)等人在全国范围内对297所医学院和医学研究机构、48种期刊和17个政府机构的利益冲突政策进行了研究。分析结果表明,在那些采取利益冲突政策的机构中,有91%的利益冲突政策遵守了政府制定的公开的最低界限——每年从相关公司获得的经济收入为10000美元或拥有该公司5%的股份——的政策;有9%的公开界限高于政府的指导标准;只有8%的政策要求向资助机构公开;只有1%的政策要求向机构审查委员会公开。显然,“在这些机构当中,对利益冲突的定义和处理有着显著的不同和实质性的差异。”[16]而这些差异,势必要影响到公开的最终结果。此外,即便是有相关的利益冲突公开的政策和措施,但是,由于这些政策措施多是以“应当(should)公开”而不是以“必须(must)公开”的字眼来表述,多是以“建议式的”而不是以“命令式的”语言来传达,由此可以想见,它对作者的约束力有多大。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所谓的公开,完全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而这种情况,势必会影响到公开的最终效果。

另一方面,科学家们之所以在有公开政策、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却不公开,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利益冲突。也就是说,科学家们对自己的利益冲突丝毫没有察觉(unaware)。一系列对利益冲突所进行的社会科学和心理学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人们在社会交往时总是无意识地和不自觉地偏向私利,[17]因此,当人们与所要得出的结论有利害关系时,他们就会以偏爱某种结论的方式权衡论据;当人们与企业有经济上的瓜葛时,他们就会不由自主地偏向和支持该企业的产品;当研究者们接受企业礼品、哪怕是很小的礼品时,也会对他们造成“令人吃惊的影响”。但是,问题严重的是,“人们基本上对这些偏向毫无察觉,因此,他们根本不会去想办法纠正或避免利益冲突了……而且,即使人们的确承认他们有些偏向,他们也倾向于过低估计这种偏向的程度。”[18]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被别人指出存在利益冲突之后,一些科学家会有诸如此类的反应:“我不认为利益冲突政策适用于我(和企业间关系的类型)”;“我得到钱的数量还没有达到值得公开的地步”;“这是对我个人隐私的侵犯”;“你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拿出我是偏向的证据来”。[19]在这样的认识水平和心理状态之下,即使对那些富于理性的科学家来说,不公开经济利益冲突也就自然而然了。

六 尝试性结论

其一,要合理评价利益冲突公开本身的作用。尽管公开是最常用和最先采用的处理利益冲突的措施,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公开就能够解决或能够有效地解决研究者的利益冲突。如前所述,之所以对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进行公开,是因为公开能够增加科学活动中的透明度,从而不会损害公众对科学事业的信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公开并不会减轻冲突,它只是使更多的人知道它”。[20]在相关的和更多的人得知研究者存在偏向的可能性之后,他们就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对研究者的建议和研究成果进行判断和修正,而不只是“蒙在鼓里”。总的来看,公开只是处理利益冲突的第一步,若要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只有把公开与“管理”(management)和“清除”(elimination)两种机制结合起来使用,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二,要深刻理解利益冲突公开本身的优缺点。公开利益冲突能够增加透明度,然而,公开自身也有其不可忽视的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开不仅不会使人们对信息源的可信度打折,反倒会使人们更加信任所接受的信息;二是公开不仅不会使建议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反倒会使他们提供更有偏见的信息。[21]因此,人们只有具有足够高的认识能力和判断水平,才能解决这种自相矛盾,才能更充分地利用利益冲突公开政策。

其三,要对科研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通过对科学家和未来的科学家“社会价值的激活”,增强其角色认同感和责任感。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让研究者对自己的利益冲突产生清醒地认识,从而能够对其无意识行为加以理性地控制。

其四,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益冲突公开政策。在考虑到公开本身的作用和两面性之后,必须制定明确和强制性的公开政策。也就是说,要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明确指出需要公开的个人利益的种类、数量和对象,明令将其对内对外全部公开,并由专门机构负责并监督利益冲突政策的落实情况。(部分文献受惠于克里姆斯基的帮助,在此谨表谢忱!)

                                                               (原载《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