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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杰 尤洋】社会认识论的理论定位、研究路径和主要问题

随着诸如历史主义、建构论之类观念的普遍渗透,一种全新的认识论视角逐渐显现在当代哲学的发展中。无论是在关注于知识生产组织性、强调知识建构性的建构认识论中,还是在侧重于真信念获得的求真认识论以及研究他人话语的陈词认识论中,认识论的社会化都为不同认识态度提供了新视野,使得一种学科建制的社会认识论(Social Epistemology)日渐繁盛,并能够在其大框架下进行规范的学术交流和概念构建;同时也为知识生产、真理探询提供了新的认识路径,形成了独特的认识方法和潮流。不过,当代社会认识论研究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即该领域主题过于繁杂,缺少统一的研究范式和目标,甚至对于社会认识论本身的定义或本质的认识都各不相同。本文之目的是在考察社会认识论的理论定位、研究路径和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阐明它的概念、主题及学术价值。

一、社会认识论的理论定位

当代社会认识论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化的语境浪潮,但就其本身的研究内容、对象和目的而言,迄今仍然处于争议之中。尽管我们相信社会认识论就是对知识的研究,是强调知识的社会维度的研究,但仍然有许多与之相关的问题需要澄清,如社会认识论的任务和目的是什么;它是以一种社会化的方式来处理传统认识论问题,还是采用其他不同的方式;它与传统的认识论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对于社会认识论的研究来说极为重要。在此,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态度和理论定位:

其一,认为社会认识论是传统认识论的延续,或者说是后者在新的知识状况下的表现方式。这一观点盛行于主流认识论,并保留了传统认识论的规范性特点。随着当代科学对人类社会影响的日益增强,人们逐渐认识到过去的个体认识论已经不再适应当代科学认识的规模。作为探索人类认识外部世界的研究领域,认识论也须与之相适应,因此个体认识论向社会认识论的转向就是必要而富有意义的了。在此,认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体,而是转向以集体为代表的研究团队。不过,传统认识论所特有的关注真理和辩护的思想并没有遭到抛弃。从这一角度来看,社会认识论就是“对知识的社会关系、社会作用、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制度等相关问题的概念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Schmitt, p.1)这样,就产生了分别以辩护和真理为核心研究内容的两类社会认识论:陈词认识论(Testimony Epistemology)和求真认识论(Veritistic Epistemology)。前者作为辩护研究的新发展,主要关注于他人的话语是否可以作为认识接受的标准,或者说陈词是辩护的基本来源还是衍生出来的。后者则以是否可以促进真理的获得来评价认知行为,同时在保留传统认识论的规范性特点的基础上,通过搁置富有争议的辩护问题来寻求认识论的新发展。

其二,认为社会认识论是传统认识论的替代,或者说后者已经失去了存在意义,需要代之以新的科学的社会研究。这一认识论态度通过诉诸较为松散的知识概念来维护其主张,同时抛弃了传统认识论的特征。这样的社会认识论概念本身就昭示了传统认识论的死亡。反自然科学霸主地位的呼声日益增加以及社会科学自身的影响逐步加强,构成了其重要的理论背景。罗蒂在《哲学和自然之镜》中公开宣布,不存在作为镜像的合法的真理概念,同时鉴于传统的认识辩护的基础主义概念的失败,认识论已经走向了死亡。(Rorty, pp.155-156295-305)尽管罗蒂的言论因其偏激和论证的缺陷受到众多批判和驳斥,但是不得不承认,传统认识论在其打击之下日益消沉,以至于认识论不再是一个富有影响力和吸引力的研究领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以社会建构论为代表的社会学研究路径开始出现在社会认识论的研究领域中。社会建构论宣称不存在客观的事实或真理,也没有什么事实独立于社会建构之外;科学并不只是像科学社会学所认为的那样,只受到了社会因素的影响,相反,科学的实际内容事实上都是社会地建构出来的,即科学通过社会行为来建构。社会建构论从外部对科学实践以及知识的相关社会因素进行了考察,将科学家的交流、竞争、冲突和协商等外部因素引入了知识论的核心内层,从而在传统的知识论和社会的利益、结构、组织等社会因素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改变了认识论固有的价值无涉观念。尽管以建构来颠覆传统认识论的主张不免偏颇,然而它却改变了认识论的研究风格,促使学者意识到认识本身所固有的社会性。

其三,认为社会认识论与传统认识论是一种平行的关系,社会认识论表现为一种知识政策的理论与实践。这种认识论态度认为:“作为一种自然主义的路径,社会认识论处理的是围绕着知识过程及其产品的组织而展开的诸多规范性问题。换句话说,它是要在我们如何认识以及认识什么的基础上,致力于在应该如何认识以及应该认识什么方面提供指导。这个题材相当于实用主义哲学家通常所说的‘探究引导’,以及今天的读者可能看起来是科学政策的抽象形式的东西。社会认识论取得了超出其它知识理论的进展。因为它重视这种情况,即生产知识的行为人不仅体现为个体,而且还以集体性的方式嵌于某些在相当大的时空范围上扩展的、可以具体指明的关系之中。并且,对于社会认识论者来说,知识的目标是需要确立的,而不是想当然的。诸如‘有效性’、‘可靠性’之类的语词,甚至‘真理’一词本身,都没有涉及探究行为的目标。它们只是涉及探究的诸多约束,以至于仍然留下很多有关知识的目的的问题悬而未决:应该生产什么种类的知识,由谁生产,为谁生产。知识政策要抓住的是那种对付这些问题的活动,而这些问题往往被常规的科学政策所忽视”。(富勒,第13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认识论与传统认识论的研究内容并没有重合,或者说各自保留了自己的研究领域。社会认识论更多时候以一种新领域出现,它关注的是知识作为产品的一系列生产、组织活动过程,关注的是集体性生产知识行为的规范、指导、目标、手段甚至是评价的标准等。因此,我们甚至可以将它看作是独立的研究,而不是任何一种认识论的变体。

综上所述,对社会认识论的恰当理解不能简单地放在某种路径下,而应将之视为融合上述三种理论定位的一种新的对话平台。而三种不同认识态度的产生或者说平台的建立,究其原因还在于内外两层不同因素的作用。从外在因素来看,一方面传统的认识论早已不能满足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功能,因而呼唤新的研究路径或研究领域的出现;另一方面,科学哲学本身亦处于一种混乱失序的状态下,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语言分析能否代替科学哲学、自然科学哲学是否有必要统一科学哲学研究等问题充斥着整个学科内部。同时,后现代文化思潮也在不停冲击着科学哲学的固有阵地,大量解构的、不可通约的思想弥漫在认识论的研究之中。因此,面对这样复杂而多元的现状,社会认识论的多层次定位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主张“定位一”的学者认识到传统认识论的不足,希望对其进行修改,使之能够适应当代社会的要求;但认为这种修改不能以抛弃传统认识论所固有的规范性为代价,因此其修改就是有原则的后退,即通过引入认识的社会维度,将认识扩大至一种规范的社会语境。主张“定位二”的学者完全放弃了传统认识论,将之视为一种过时的理论,希望用新的知识社会学来取代,即通过考察社会实践过程中科学知识的产生、评价和使用,来解读人们的实际认识过程。主张“定位三”的学者则既保留了传统认识论的特殊地位,同时又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试图走第三条道路来解决当代知识的诸多问题。从内在因素来看,对“知识”一词的不同理解促成了不同的认识路径,即对在什么意义上看待和使用知识一词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导致上述社会认识论定位各异的直接原因。

二、社会认识论的研究路径

如上所述,尽管总体上社会认识论者都认同社会认识论是强调知识的社会维度的一种知识研究,然而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内容却表现得纷繁散乱。其原因在于对“知识”一词有不同理解。应如何看待“知识”,如何使用“知识”这个术语?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社会认识论的两大研究路径,即社会学式的研究路径和哲学式的研究路径,分别表征了较为松散的“知识”概念和较为严格的“知识”概念。(Goldman, 2002, p.188)

1.社会学式的研究路径

松散的知识概念通常由知识社会学家以及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学者来使用。这种知识概念往往并不遵从传统的标准用法,而是采用一种被扩大的、技术性的用法,更多时候体现为社会学的研究风格。其对“知识”的理解包含两个不同的意义:

意义一:知识就是信念;

意义二:知识就是制度化的信念。

“知识就是信念”的理解无视或忽视知识的真与假、理性与非理性甚至人们的认同与反对等问题。这一观点将信念的形成过程等同于知识的辩护过程,将形成信念的诸多因素如心理、环境、习惯或权威等因素纳入知识的内在结构中。譬如,托勒密在自己的经验观察基础上构造出“本轮—均轮”假说,臆想性地形成太阳围绕地球转动的信念;从该意义的角度看,可以认为这种信念是他的知识。在习惯和神学权威的双重需求下,中世纪的人们形成了太阳围绕地球转动的信念,地心说这一信念就是他们的知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个体的全部信念就是他的全部知识,而集体成员的全部信念就是集体的知识。当然,这样的理解大都出自社会学而非哲学的研究中。例如社会学家埃文斯·普里查德(Evans Pritchard)在《阿赞德人的巫术》中以及温奇(Peter Winch)在《理解原始社会》中,在对合理性问题探讨时,将阿赞德人的信念视为其部族的知识。(Pritchard, pp.1-25; Wintch, pp.307-324)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知识就是信念这种理解更多关注信念通过社会、文化的产生和转化过程,而忽略了信念的真假与否等问题。这样的理解实际上是在一种并不蕴含真理的社会学层面上进行的,它将信念等同于知识,把意向(intention)视为认识。

当然,社会学路径对知识还有另外一种理解: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科学知识社会学认为“知识是制度化的信念”,即“在知识与社会之间存在着诸多直觉性的联系。知识不得不被聚集、组织、维持、传递以及分配。这些全都联系到可见的确立下来的制度:实验室、车间、大学、教堂以及学校”。(Bloor, p.53)所以,并非所有信念都是知识,只有在确立秩序的社会机构中产生和流动的才可以看作是知识。也就是说,知识特别是科学知识是在冲突、竞争、合作、协商的过程中产生的,制度是人们建构的产物,而作为制度产物的知识也自然内嵌了知识的社会属性。正如布鲁尔(David Bloor)在《知识与社会意向》中所表述的,知识是“由个体表象组成的世界的集体表象。这种共享的世界概念……就被集体认定为一种约定,而不是个体意愿的原子集合”。(Bloor, p.169)因此,从“知识就是制度化的信念”这种观点来看,“制度化”的特点将建构的特征传递至认识活动的产物即知识当中。因此,我们将制度化的信念作为一种广义的认识对象,而“制度化”的知识自然地就被还原为一种共享的信念。

2.哲学式的研究路径

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概念通常由哲学家提倡并使用。这种概念遵从传统用法,是一种标准的、普遍意义上的用法。其对“知识”的理解也体现为两个不同的意义:

意义三:知识就是真信念;

意义四:知识就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

“知识就是真信念”是指我们拥有外在事物的信息,其中蕴含着真理;但是这种拥有只是蕴含而不是对信念做出必要的辩护。人们生活中处处弥漫着这种理解方式,如我们看新闻想知道当天的选举结果,老师对学生做出测试想了解学生是否知道了问题的答案。所有这些都是希望获得蕴含真理的信念而不是对此做出辩护。这就是戈德曼(Alvin Goldman)所说的“求真”(verifisfic)社会认识论。(Goldman, 1999,pp.3-5)认识论的困境就在于辩护。如果说基础主义、融贯主义以预设和整体的观念分别介入到认识论当中,形成了传统认识论辩护研究的主要出路的话,那么“知识就是真信念”的观点则直接以抛弃辩护因素对知识的影响为基本方法,目的就在于回避知识所面对的辩护问题,进而只关注实践是否能够促进或优化真信念的获得。通过引入这样一种实用主义的理念来搁置富有争议的问题,事实上也就是去除认识论研究自古希腊以来的经验与实证的思想,转而把对知识的内在因素的考察放到与对知识的组织、制度等外在因素考察同等的地位上。求真认识论的目标实际上转为了对真信念获得程度的研究。这样做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失去了认识论的一些特征,但将新的哲学研究方法扩大至多个不同研究领域,如科学、法律、政治、教育当中,而这些正是戈德曼在《社会领域中的知识》(1999)一书中所勾勒出的具体实践领域,或者说是其求真研究之目的所在。(ibid,pp.5-6)

“知识就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的观点则大多出现于主流的哲学认识论者那里,同时也是传统的认识论所持有的观念。它认为纯粹的信念对知识来说是不够的,知识需要辩护,只有可辩护的信念才是知识。如果不去考虑盖蒂尔(Edmund Gettier)对辩护问题的挑战(Gettier,pp.121-123),我们可以找出对此不同的几种回答:基础论、融贯论以及可靠论。但这几种回答的解决效力依旧显得不足。面对认识语境的逐渐扩大,当代认识论的认识主体需要扩大至集体对象。但如上所述,认识论的标准特征必须保留,也就是说社会化的认识论必须具有规范的研究路径。这样,知识的社会语境考察就意味着辩护方式的规范性与社会性融合起来。而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就必须认识到:“其一,规范的辩护方式同样依赖于形成信念的社会因素。其二,即使辩护方式完全依赖于信念形成者本人的心理过程,然而这些心理过程的选择却是受到社会因素影响的。”(Goldman, 2002, p.188)因此,从这样两个角度来看,知识的辩护或者说规范的辩护同样可以成为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内容;研究的目标也不再仅限于认识实在之类的问题,而更注重与世界、他人的联系和沟通。只有通过认识的互动过程,定义、理解、实践和反思其中的时代特征与理论价值,所产生的社会事实和社会认识才具有意义。

综上所述,不同的“知识”理解带来了不同的研究概念,而对“知识”术语的不同使用产生出两种迥异的社会认识论研究路径。“社会学的知识理论强调了知识所具有的经验和意识形态的特征,但对如何引导知识政策这个问题并不提供指导。而哲学的知识理论则倾向于关注各种规范性的路径,但忽视了它们在经验上的可实现性或者政治和经济后果;哲学家更擅长于提供知识的定义,而不是告诉我们哪些实践能提供更好的通往如此定义的知识路径。”(富勒,第13页)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意义一”假定了知识就是信念,因此对知识的研究就是对信念的研究即信念动机的研究,而这就使其成为社会科学而不是哲学的任务。“意义二”主张,如果知识是制度化的信念,那么所有解释信念形成的因素都是社会因素,所有认识成果无一例外都是作为制度化产物被构建出来,而这正是爱丁堡学派的强纲领主旨。这样一来,所有的认识论都可视为社会认识论了。“意义三”表现为对真信念的原因研究,即为什么一些实践获得了真信念而另一些产生出假信念,如何改善和提高求真值等。这使得研究的对象成为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而不再是解释信念或制度信念本身,同时也促使我们将认识的研究范围扩大至更多的领域。“意义四”一方面坚持了传统认识论对辩护的要求,另一方面强调并试图在辩护域中找到辩护的社会性质,在坚持个体认识的基础之上引入了集体认识的概念。以上几种对意义的理解,本质上反映了社会认识论研究逐渐走向成熟的动态过程。所以,对于当代社会认识论,既要将之视为大科学时代语境下认识论所必需的更新和适应,同时也要将之置于更为显著的社会背景和视野之上来理解。

三、社会认识论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种对人类认识外部世界所进行的反思性实践领域研究,认识论本身的研究论域和关注焦点一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一方面,自然化认识论、特别是单纯的心理学根本无法托起整个认识论研究的重任,同时以物理学、数学的研究方法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的终结,促使人们重新回过头来审视认识论的发展方向:究竟应在什么样的基底上重新构建认识论的当代研究,什么样的研究内容符合当代科学认识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历史—文化转向”所诱发的出现于20世纪末的“知识转向”突出了行为人的心理意象特征,将知识定位于相互理解的基础上,知识亲知就是行为主体(说者和听者)之间所共有的一种实施言语行为的过程,因此其本质上是朝向社会科学活动中知识或认识论的一种转向。在这样的活动中,社会认识论应该以什么作为其关注的焦点呢?什么样的研究内容符合于当代认识论的社会化研究呢?正是在这些问题的背景下,当代社会认识论特别是主流的社会认识论凸显出如下一系列主要论题。

1.社会因素在个体知识中的作用

这个论题关注于个体知识中是否有社会因素的存在,个体知识的条件或辩护是否以社会方式存在。知识转向的结果就在于它将所有的科学都视为一种历史的、社会的以及自我反思的领域。这样,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认识活动的主体一方面转化为理论的制造者和评价者,另一方面又集体性地构建出认识的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本身是开放的:它之所以可能,就在于我们与他人的交流、争论、说服以及协商等是我们获取知识的必经途径。并且,该评价体系直接服务于某种社会目的和利益,如促成个体间的信息流动,在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共识,协调彼此的行动和立场等。由此来看,人们的知识特别是个体知识,一经产生就内在固化了知识的社会因素。传统认识论否认了上述看法的合理性,究其原因在于归纳的类型(inductive version)、先在的类型(priori version)、融贯的类型(coherent version)这三种弱个体主义在当代认识论中的统治。这三种本质上属于认知自主(cognitive autonomy)的统治性观念的盛行,必然促使哲学家长久以来忽视或根本无视知识的社会属性,始终将知识的来源定位于个人亲知。

知识转向的结果就在于扭转了自古希腊以来的这种思维,将更为复杂的认识状态和认知主体概念引入认识论研究中。通过对传统个体认识论的批判和重新解读,使认识的社会语境走向更为广阔的认识论舞台。认识论的社会化转向不仅关注于在科学活动当中,作为研究团队的认知主体如何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获取统一的意见形成共识实践;而且将研究的范围扩大至日常生活的知识获取或信息确证上,通过诸如陈词、求真等一系列概念的构建和解读,将认识信赖的基础进一步扩展至合格的专家意见(qualified expertise)和含真信息语言上,这本身就是思想观念的重大突破。

2.认知工作的分配

该论题关注于个体的认知努力、责任、权力以及回报究竟应该如何组织分配,才能使知识的累积达到最大化。这大多体现在大规模的认识事业如科学的社会组织问题上。如果能够把科学共同体中的研究工作进行合理乃至最优分配,那么科学就能得到进步。尽管这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传统的认识论对此并没有任何的建议或帮助。直至20世纪80年代社会认识论兴起,该问题才受到重视,展开了不同的研究内容,如戈德曼的认识论家长式作风(paternalism):家长式作风“是人们对他们自己的保护,正如家长们有可能将危险的玩具或物品远离孩子一样。一些指导性的证据规则其目的也是使人们达到真理,避免受到错误证据的干扰和影响,比如陪审团对于犯罪证据的选择和采纳等等”。(Goldman, 1992,p.213)

传统的认识论通常假定了理想的环境,行动者都具有相同的认知资源、技能以及机会,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的交流不存在任何的障碍,因此“全部证据需求原则”(Requirement of Total Evidence)具有强烈的吸引力,促使哲学家以此作为认识论的基本理念。然而现实中,人们通常具有不同的专业知识、不同的获取信息的机会、不同的认知熟练度和认知训练度,因此这一原则不可能也不适合完全应用。(ibid, p.224)传统的认识论并不能说明和指导这样的环境,而这正是社会认识论进行解释并发挥作用的地方,是社会认识论进行辩护和合理阐述的论域。

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说,认知工作分配研究成为对信息、信念的传递、交流、调节和分配的认识研究。与之相关和类似的研究,如凯彻尔(Philips Kitcher)的《科学的进步》和戈德曼《社会领域中的知识》,都涉及到个体知识中社会因素对认知工作分配的影响。(Kitcher, pp.303-389; Goldman, 1999,pp.103-221)虽然它们并没有说明这些知识的存在条件是社会的,然而其观点对于个体理性确实有重要影响,即个体理性对于科学来说所拥有的价值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少。传统认识论对个体理性的过多关注,使我们忽视了认知的社会组织以及认知工作的分配。因此,如何优化科学共同体的组织与劳动,如何把科学活动进行合理乃至最优分配,成为当代重要的认识论任务,而这正是社会认识论的优势和关注重心。

3.集体性知识的本质

该论题关注的主要是什么样的人拥有知识:除了个体学者之外是否还有集体性学者,是否一个集体可以拥有其成员所不能拥有的一种信念,是否存在着集体知识、集体辩护以及集体理性。传统认识论往往并不关心获取知识的途径所通向的是个体信念还是集体的、相互的信念。实际上,鉴于我们的认识活动越来越依赖于复杂的社会调查系统和知识分配系统,以社会集体为活动主体的认识调查不仅可能而且必要。面对当代如此复杂的外部世界和科学活动,以集体作为研究的基础成为我们认识活动中的必然选择。这一现实要求我们以社会认识论为工具,来理解集体知识的本质和集体认知的特点。

尽管哲学家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知识的社会属性,把关注点放在影响或决定个体知识和认知方法的社会因素上,但社会集体自身是否可以成为传统认识论意义上的具有辩护真信念的认识主体,对这种问题的思考是在社会认识论研究逐渐成熟、走向具有自己学科定位和学科建制的理论诉求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出来的。与之相适应的,首先就是对这一术语及其相关概念的研究。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什么是集体性知识,知识信念与可接受性(acceptance)有什么差异;第二,集体辩护与认识优势在哪里,集体辩护如何区别、又以什么方式区别于个体辩护;第三,集体认识论与科学的关系是什么,对科学家团体来说什么样的集体结构更能促进知识的生产。(Mathiesen, pp.209-216)所有这些问题都从新的角度对认识的集体意向性、理性甚至可辩护性做出新的解读,促进并繁荣了当代认识论研究,同时也成为其中最有吸引力的论题。

应当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认识论的兴起和发展,其研究框架的趋向并不只限于上述三个论域,它们只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方面。尽管这些研究框架的具体方法和角度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映射了当代认识论实践和知识转向过程中的复杂特征。它们至少在两个方面预设了共同的假设:一是当代认识论研究已经走向多学科多领域的交叉,哲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其中相互交融,后经验主义、反实证主义与基础主义、先在主义共存——这样复杂多元的研究现状绝非某一自然科学或哲学的形而上学所能替代,可供借鉴的也只是其具体的方法而非简单地将某一学科整体纳入认识论研究;二是知识转向的语境要求和实践诉求,促使我们从更多的路径来看待知识特别是科学知识的生产、传递和实践过程。它们从内外两个不同层面上表明了认识论内部所经历的认识观念和视角的转变及其后果,以及对认知个体和认知集体的本质和关系的重新定位的实践要求。正如规范性不可能从纯事实中被还原出来一样,社会性也不可能从孤独的笛卡尔式个体学者那里被彻底消除或忽视。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认识论常常被误解为“社会知识”或“关于社会的知识”,或者误解为把社会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和客体的领域。在此,我们希望传递的只是这样一种观念,即知识在其本性上是社会的,它的产生和形成过程不可避免的是基于社会的。

综上所述,当代社会认识论的研究,透过“知识”这一重要媒介,将人类固有的社会性呈现出来,打开了与以往不同的看待世界的认识图景,并且在对科学事业的全新构建和合理组织的基础上,更优化了认识资源。在这种全新的认识潮流中,认识的个体化与社会化之间本质上并非是冲突与对立的,而是表现为一种相互借鉴和融合,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对外部世界和自身的认识。随着社会认识论的相关概念、主题和研究方法的廓清,随着具有不同特点的认知域的深入和联系,人类的认识体系必将在全面的构建中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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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哲学研究》20094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