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张孟雯】倾向有因果效力吗?

 

 

 

倾向主义是当代形而上学研究中的重要论题。倾向主义者们试图将自然定律、心灵状态、价值、因果性、可能性、颜色等重要的哲学概念分析为某种倾向,为它们提供一个倾向主义解释[1]。然而,倾向的实在性向来受到质疑。随着倾向分析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这个问题也显得愈来愈关键,即,倾向性质究竟是不是真实的性质?

哲学家们一般认为,因果效力可以作为检验倾向性质真实与否的标准:不可能真实地存在任何内在的非抽象的性质(intrinsic non-abstract property),但它们没有因果效力[2]。正如阿姆斯特朗(D.Armstrong)所说,只有那些有因果效力的性质“才能被感觉器官或其他心智官能检测到”[3]。因此,对倾向的实在性的争论自然地转换为对倾向的因果效力的追问。本文力图为倾向的因果有效性进行辩护。首先,本文将考虑倾向主义者的一个回应,即倾向性质是概念必然地因果有效的。这一回应有影响力但存在误区,它实际上混淆了倾向概念的因果性与倾向性质的因果性。其次,本文将审视倾向性质的因果有效性面临的真正的困难,即倾向性质的因果有效性可能导致违反因果排他原则[4]。最后,通过对因果排他论证所依赖的三组关系以及倾向主义者针对这三组关系的反驳的分析,本文将表明,存在一类以倾向为本质的性质,能够避免因果排他论证,具有因果效力。

一、倾向概念的因果性与倾向性质的因果性

在倾向主义者中,有一种观点相当具有诱惑力和影响力:倾向性质的因果有效性是概念必然的。芒福德(S.Mumford)将其具体表述为:“归属倾向(disposition ascriptions)是归属那些概念必然地占据某特定功能角色的性质,它们只是后验地具有某种形状或结构特征;归属范畴(categorical ascriptions)是归属某种形状或结构特征,而它们只是后验地具有某种特定功能作用。”[5]比如,将“易溶(于水)性”这一倾向归属给x,它蕴含了这样一个因果判断:将x放入水中,x会溶解于水;“易溶性”这一概念就是如此定义的。劳尔(E.J.Lowe)同样主张这个观点,理由在于,倾向谓词通常以“-able(或“-ible”、“-uble)为后缀,这就意味着“能够(able to)进行某种因果行为”[6]。劳尔进而认为,倾向概念的因果性本质解释了为什么将倾向分析为非因果的条件句总是失败的。

一旦我们接受倾向从定义上来说就是因果的,那么正如芒福德对普莱尔(E.Prior)的批评所云,再问“倾向性质是否因果有效”就十分荒谬了:“我将倾向视为根据定义占据因果作用的性质。奇怪的是,普莱尔同意倾向是功能性质;也就基本上是占据因果作用的性质。但她又坚持倾向是因果无效的,它们不能引起任何东西。一个因果无效的性质如何能根据其因果作用分类?这实在是超出了当代哲学家的理解,并且不是一个当代哲学家应当采纳的立场。”[7]

然而,芒福德等人忽视了,在倾向概念的因果性与倾向性质的因果性之间存在重要区分。说“x易溶解于水”,毫无疑问,这蕴含了一个可能的因果过程,即当把x放置在水中,x就会溶解,但这并不是说x溶解是由于易溶性这一性质引起的。换言之,“易溶于水”这一倾向概念是因果性的,并不意味着易溶性这一性质具有因果性。事实上,与倾向主义者在形而上学观点上相对立的范畴主义者同样承认倾向概念的因果性,只不过他们认为倾向概念的因果性是由倾向性质的因果基础——范畴性质实现的。譬如,x溶解于水,这一因果事实的发生是由于x的特定分子结构性质,而不是凭借倾向性质即易溶性实现的。反过来说,倾向概念的因果性之所以与范畴主义者的判断相容是因为,归属一个倾向给x只蕴含了x的某个内在性质与显现结果相连,而没有保证一定是倾向性质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换言之,倾向概念不是由倾向性质的因果作用来定义的,而是由对象的某些内在性质产生的因果作用来定义的。

刘易斯(D.Lewis)在他改进了的条件句分析(reformed conditional analysis)中表达了类似的想法:“一个对象xC情形下倾向于M,当且仅当,x有某种内在性质B,如果在C情形发生时,x可以在一个足够的时间内保持内在性质B,那么CB会联合导致x出现M的结果。”[8]“对象xC情形下倾向于M”虽然蕴含了一个因果事实,但它对发挥原因作用的“某种内在性质B”究竟是倾向性质还是范畴性质,则保持中立看法。换言之,倾向概念的因果性与倾向性质的因果性并不是一回事;倾向概念的条件句分析并没有任何本体论蕴含,不能对倾向性质是否具有因果效力有任何规定。真正要追问的是倾向性质是否具有因果效力。芒福德等人将倾向概念的因果性当成了倾向性质的因果效力,实际上是对该问题的错误简化。

二、关于倾向性质的因果排他难题

在区分了倾向概念的因果性与倾向性质的因果性之后,我们需进一步明确,关键问题在于倾向性质究竟是否发挥了因果作用。日常语言的使用似乎将倾向性质的因果效力视作理所当然:一个玻璃杯之所以受到碰撞会碎,是因为玻璃杯具有易碎性;一个粒子a之所以吸引另一个带正电的粒子b,是因为a带负电。然而,根据普莱尔等人的论证,倾向性质并不构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换言之,这些对“为什么”问题的解释都不是因果解释。理由在于,对任何一个有倾向性质的物体,都有另一个或一组非倾向性质作为该倾向性质的因果基础,这些非倾向性质一般指的是范畴性质。例如,一个玻璃杯是易碎的,这意味着“当受到碰撞时它会破碎”。但这一倾向性质的归属是凭借玻璃特定的分子结构而为真,这些结构特征构成了易碎性的因果基础。普莱尔等人因而主张,在解释玻璃杯的破碎时,如果既诉诸玻璃杯的范畴性质,又诉诸易碎性这一倾向性质,就会导致过度决定;因此,相较于实在的范畴性质,倾向性质是因果无效的。[9]这一论证由麦基特里克(J.McKitrick)重新具体表述为:

P1:每一个倾向性质都有其因果基础;

P2:每一个倾向性质都不同于其因果基础;

P3:给定倾向显现的情况,一个因果基础与刺激条件一起对倾向的显现是因果充分的;

P4:如果一个或一组性质的例示对于因果地产生特定的结果是充分的,那么所有其他的性质对于这一特定的结果都是因果无效的;

C:倾向性质是因果无效的。[10]

倾向的因果排他论证实际上基于三组关系,如下图所示:

 

第一,倾向性质与范畴性质的依赖关系。在普莱尔看来,倾向性质是不同于范畴性质的二阶性质:一个倾向性质一定由范畴性质实现,但是同样的倾向性质可以由不同的范畴性质实现。比如一个玻璃做的杯子是易碎的,一个陶瓷做的花瓶也是易碎的,而玻璃和陶瓷有着不同的分子结构特征。第二,范畴性质与显现结果的充分因果关系。按照普莱尔等人的表述,“因果基础”是指,“对象的某种性质或某组性质,它与倾向的刺激条件一起,在决定论式的倾向中对倾向的显现是充分的,在概率式的倾向中对倾向显现的相应概率也是充分的”[11]。换言之,范畴性质与刺激条件一起可以独立地引起显现结果。比如,玻璃杯的分子结构特征加上外部的碰撞,已经构成玻璃杯破碎的充分原因。第三,非过度决定关系,即物理世界的完备性不允许出现冗余的原因。既然倾向性质与范畴性质并不等同,并且倾向的因果基础对于倾向的显现已经充当了完备的因果解释,那么就没有留下任何空间给倾向性质发挥因果作用。反之,如果易碎性和作为因果基础的性质是两个已经发生的相异且各自充分的原因,那么玻璃杯的破碎就被过度决定了。因此,因果排他原则意味着两者中有一个不是真正的原因。按照普莱尔等范畴主义者的想法,范畴性质要比只表达某种可能性的倾向性质更加实在,并且我们有更多理由相信,如果有任何一个性质发挥作用——比如构成杯子破碎的原因——那一定是玻璃的分子结构这类范畴性质,而非倾向性质。

关于倾向性质的因果排他论证对倾向性质的因果效力构成了挑战:这一论证无疑是逻辑有效的,如果各前提为真,那么唯一的结论就是倾向性质并无因果效力,进而倾向性质并非实在的性质。反过来说,如果要证明倾向性质有因果效力,则要证明这三组关系中至少有一组关系不成立。

三、倾向主义者的回应

如上所述,倾向的因果效力面临的难题在于因果排他论证。不过,倾向主义者们质疑,因果排他论证所依赖的三组关系未必都成立。

1.倾向-范畴等同论

首先,一种回应考虑的是倾向性质和范畴性质之间的依赖关系。在普莱尔等人看来,倾向性质是一种不同于范畴性质的二阶性质。拒斥两者差异有两种可能模式:一种是阿姆斯特朗主张的类型等同论(type-identity theory)[12],另一种是芒福德主张的殊例等同论(token-identity theory)[13]。根据阿姆斯特朗的类型等同论,每一类型的倾向性质等同于特定类型的范畴性质。但正如普莱尔指出的,它面临的一个重大困难在于,同一类型倾向可以等同于许多不同的范畴基础:不管是玻璃杯子还是陶瓷花瓶都可以是易碎的。芒福德承认这对类型等同论构成问题,不过他认为殊例等同论则不存在这一困难。根据殊例等同论,虽然一般的倾向类型与其因果基础不等同,但是每一个倾向的殊例都等同于其因果基础的殊例;倾向和范畴只是描述同一性质的不同方式。如果倾向性质在殊例等同的意义上等同于范畴性质,即关系①破裂,那么就不存在因果排他困难了。不过,殊例等同论同样面临严重的问题。首先,殊例等同的概念并不清晰。假设玻璃杯和陶瓷花瓶的易碎性分别为F1F2。既然两者同是易碎性,并且承认存在一般的倾向性质,即承认倾向性质具有同一性,因此有(1)F1=F2。令两者的结构性质分别为C1C2,根据殊例等同原则:

(2)F1=C1

(3)F2=C2

但两者结构性质不同:

(4)C1C2

(2)(3)(4),可以得出:

(5)F1F2.

(1)(5)的矛盾至少表明,“殊例等同”这一概念是含混的。对此,芒福德并没有提供更多解释。可以想象,假如殊例论者直接采纳(5)而否认(1),即否认倾向性质的例示具有同一性,那也就意味着否认任何关于性质的共相观(universal theory)或殊型观(trope theory),因为不管是共相观还是殊型观,都致力于解释为何不同的对象会有共同的性质特征。这也与芒福德本身支持性质的共相观相违。

其次,普莱尔对类型等同论的反驳同样适用于殊例等同论。根据其意见,倾向语词是严格指示词,因而,如果“x有易碎性P=x有结构性质C”为真,它就在所有可能世界为真;反之亦然。然而不管是类型还是殊例,都无法保证在所有可能世界里倾向性质都对应于同样的范畴性质。显然有可能在某个可能世界里,玻璃的结构性质不被例示,那么易碎性P不等于玻璃的结构性质C,也不存在易碎性的殊例等同于玻璃杯的殊例,并且进而因此在现实世界也不为真。

最后,将范畴性质和倾向性质理解为描述同一性质的不同方式也会带来不融贯。这两种描述内在性质的方式之间具有张力:倾向性质刻画的是事物的模态特征(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作出的反应),范畴性质刻画的是事物的非模态特征。如果认为两者刻画的是同一性质,我们应该如何界定这一性质的本质,如何个体化这一性质?这些问题使得倾向-范畴等同进路并非合理选择。

2.非充分因果基础

关系②同样受到质疑。基斯特勒(M.Kistler)[14]认为,并不存在普莱尔等人意义上的因果基础;范畴性质与刺激条件对结果的发生并不总是充分的。

首先,基斯特勒提出在外在倾向案例中不存在范畴性质作为因果基础。通常情况下,倾向都被视为事物的内在性质(intrinsic properties)。按照刘易斯[15]的理解,一个对象与其在任何其他可能世界中的二重身(duplicate)内在性质必定完全相同,而外在性质(extrinsic properties)则可以不同。比如,川普与其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川普,与其同一性相关的性质都会相同,而“站在希拉里对面”这类性质则可能不同。麦基特里克曾主张尽管大部分倾向性质是内在性质,但也存在一些倾向性质是外在性质。[16]例如,物体的重量是一个外在倾向:一个物体不改变任何内在性质,它在地球上和在月球上的二重身之重量不同。与之相对,物体的质量则是内在倾向。考虑安慰剂这个典型的外在倾向的例子。安慰剂是医生开给病人的有功效的实体药剂。然而根据定义,安慰剂起作用不是因为它有任何内在的成分性质,而是因为医生的承诺和病人对治愈的信念。安慰剂本身并没有内在的范畴性质作为其起作用的因果基础。

其次,除了外在倾向,如同很多哲学家论证的那样,基础粒子的倾向性质是赤倾向(bare dispositions)[17][18],这意味着没有任何更底层的范畴性质构成它的因果基础。尽管物理学家们从微小的原子中发现了更小的质子、电子和中子,然而当代大部分物理学证据暗示,世界不太可能是无限细分的。莫尔纳(Molnar)总结当前的经验证据说:“(亚原子粒子)在能量加速器中已经实验了几十万次碰撞,以这种层次的碰撞,新的结构理应展现它们自身了……然而,电子和夸克始终还是保持为点状的无内在结构的实体……所有这些证据暗示了亚原子粒子是简单粒子。”[19]换言之,这个世界存在最基础的粒子,这些基础粒子不再有更低层级的组成部分或性质。对于这些类似于点状的无结构的简单粒子,不仅是哲学家,科学家同样用倾向性质来刻画它们的本质性质;这些性质的同一性只能够通过它与其他性质之间的关系得到确定。如芒福德所说,标准的物理学著作中关于带电性、质量、自旋的定义就是倾向性定义。比如电荷(charge)就被定义成“一些基本粒子的性质,会引起粒子间的相互作用并最终引起带电的现象……两个带类似电(不管同是正电还是同是负电)的粒子会相互排斥”[20]。既然基础粒子的本质性质是倾向性质,它们就没有范畴性质作为因果基础,因为作为因果基础的范畴性质只可能出现在比倾向性质更低层级,而基础粒子根据定义就不可能有更低层级。

最后,基斯特勒还质疑范畴性质对结果所发挥的作用是否“充分”。在倾向的条件句分析的讨论中,哲学家普遍允许“面具难题(mask problem)”的出现。面具难题是指一个倾向性质在刺激条件满足时由于其他条件干扰而没有显现。例如,通常将玻璃杯从高于1米的地方摔下去一定会破碎,然而由于地上铺着厚厚的地毯,该玻璃杯毫无破损地掉落在地。玻璃杯在整个过程中丝毫没有改变其易碎性,也没改变结构性质,刺激条件也得到满足,但是由于其他条件干扰使得倾向没有得到显现。这种面具难题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基斯特勒因而质疑,普莱尔意义上的因果基础对结果的产生不可能是充分的。

基斯特勒关于外在倾向的案例和面具难题的反驳,对范畴性质作为因果基础并不是致命的。第一,范畴主义可以回应说外在倾向只是以一种更复杂而非直接的方式还原为范畴性质。第二,利用面具难题攻击范畴性质对显现结果的发生并不充分,也不能解决倾向性质的有效性问题。一方面,倾向性质不能加入范畴性质使得原因变得充分,另一方面,倾向性质如果独立地作为因果有效的性质,构成结果的原因,也同样面临面具难题。范畴主义者甚至大可加上“在其他条件等同的条件下”,范畴性质对结果的产生是充分的。至于基础倾向的案例,这一反驳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它的缺陷也很明显:只给出了基础粒子的倾向这一特例。这无非表明,存在一些基础倾向是因果有效的。而对大部分非基础倾向来说,它们有更低层的结构性质,因此,该反驳在处理这些倾向性质的因果有效性上并没有太多参考价值。

3.普遍的过度决定

也有一些哲学家质疑关系③,即因果排他原则。因果排他原则要求,在完备的物理世界中,一个特定结果只有一个充分原因,即两者只构成一条因果线索,否则就会造成过度决定。而质疑者反驳说,过度决定并非一定不可接受。麦基特里克就认为,“对我们最终会承认过多的因果有效的性质产生担忧是完全没有根据的……特别是当我们所考虑的性质与其他性质有逻辑的或定律式的关联。有很多种方式可以刻画一个事件,我们可以援引一个事件中的很多性质,也可以诉诸很多不同的层次”[21]。在她看来,如果一组性质对一个特定的结果是因果有效的,没有理由认为所有其他性质(无论是蕴含那组性质还是被它蕴含)都对这一结果是因果无效的。譬如,天平的一端放着20公斤的砝码,这时放了一个21公斤的包裹在另一端,不管是包裹“质量为21公斤”还是“质量超过20公斤”的性质,都是天平倾斜的原因。不仅在生活中,在自然科学中同样可以从生物学、化学、物理学等多种角度描述一事件,都可以为结果作出因果解释。对事件的描述方式的多样性表明,过度决定很普遍,因此没有必要为消除过度决定而判断倾向性质因果无效。

然而,实际上麦基特里克并没有真正地对因果排他原则构成挑战,理由在于她用来例证过度决定普遍性的案例都不构成过度决定。对于同一对象发生的反应,自然可以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角度进行不同层面的有意义的描述,但是这些描述之间存在着还原关系:它们并不表明世界中发生了三个事件,或一个结果发生了三个相互独立却又各自充分的原因,相反,它们是对同一事件的不同描述,因而不构成过度决定。对于有逻辑关联的两个表述,例如导致天平倾斜的“质量21公斤”或“质量超过20公斤”,同样只表现了认知和描述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世界中确实发生了不同的事实,因而也不是过度决定的案例。总之,因果排他原则排除的是冗余的原因,而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表述绝不意味冗余。她所举的案例,或符合逻辑蕴含,或能够物理还原,都不能例证冗余原因的普遍性,也不能成为说服我们接受过度决定的普遍性、否定因果排他原则的理由。因果排他原则对倾向性质的因果效力约束仍在。

四、倾向性本质与倾向的因果效力

从上述对倾向主义者回应的分析可以看出,以倾向-范畴等同否定两者的依赖关系(否定关系①),以特殊倾向的例子否定范畴性质作为充分原因(否定关系②),以过度决定的普遍性否定因果排他原则(否定关系③),都不算成功。不过,在否定关系②时提到的特殊事例提醒我们,确实存在一些倾向性质(比如基础倾向),因为没有范畴性质作为因果基础,因而自然地,其范畴性质不能成为结果的充分原因,即没有构成独立的因果线,因而没有造成过度决定。换言之,存在一些情形,倾向性质构成了结果的原因。因此,这里将要考虑的是这些倾向性质的哪些特征使得它们能够避免因果排他问题。并且,正是倾向的这些特征能够使我们的目光从局限的特殊倾向的案例转向一般性的结论。

(1)独特性(distinctness)。这些倾向性质首先区别于范畴性质,比如基础粒子所具有的倾向性特征。科学家只能根据这些倾向性特征对基础粒子进行刻画。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如芒福德和阿姆斯特朗所构想的那样——同时也是范畴性质。

(2)非还原性。仅区别于范畴性质还不足以使得这些倾向性质因果有效。易碎性同样区别于范畴性质(比如玻璃的结构性质),但玻璃杯的易碎性可以还原为玻璃的结构性质:两个玻璃杯从同一批次完全相同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通过测验可以判定其中一个具有易碎性(比如将它从高处摔下检验是否破碎),那么,另一个玻璃杯不用通过测试也可以判定它具有易碎性。理由在于,两个玻璃杯的结构性质非常类似,在同样的定律支配下,倾向性质依赖于范畴性质。然而,上述讨论的那些倾向性质则不能还原为范畴性质。在基础倾向的案例中,这些倾向性质是基础粒子的特征。依照“基础”的定义,不存在更低层级的性质和结构,因而这类倾向性质不可能还原为任何不同于它们自身的因果基础。

(3)模态固定性。上述意义上的不可还原性依然不能保证,这些倾向性质本身能够独立地作为结果的原因(或原因之一)。考虑带负电的例子,粒子x与带正电的粒子y相互吸引的原因是x带负电。“带负电”这一倾向性质之所以能够作为一个有效的原因,不是由于它可以还原为更基础的定律和受定律支配的范畴性质(如上所说,并不存在更基础的定律和范畴性质);而是由于“带负电”本质地具有和带正电的粒子相互吸引的特征。如伯德所说,这种倾向特征是模态固定的[22]:在所有可能世界,如果x例示了此倾向性质,则必然有相应的刺激和显现(stimulus and manifestations)。以带负电荷为例,在任何可能世界w,如果任何x带负电,那么,当x与同种电荷的粒子放置在一起,就会相互排斥。这种模态固定性构成了它们与范畴性质最重要的区分——形而上学地位上的区分,这也为倾向论式的自然定律观提供了基础。

(4)关系性本质。如上所说,基础倾向只能通过刺激和显现来确定同一性;换言之,基础倾向的本质只有通过与其他性质的关系得到确定。对于建立在关系之上的本质如何不会面临无穷倒退或循环的困难,伯德已经给出了具体的建议[23]:基础性质构成了非对称的网状结构,而每个倾向性质的同一性则由其在网状结构当中所处的位置、与之相关的其他性质的关系所确定,也因此与其他基础倾向性质相区分。伯德认为,这一确定基础倾向性质本质的网状结构本身是确定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一个可能世界,其中基础倾向性质的关系是不同的。因此,基础倾向的同一性也是确定的。

所有上述特征可以归结为,这些具有因果效力的性质是以倾向性质为本质的性质(essentially dispositional)。它们的倾向性特征是模态固定的,或者说倾向性特征构成了它们的同一性,因而在形而上学层面区别于范畴性质,更不可能还原为范畴性质。因果排他论证所依赖的三组关系在这里都无法得到满足,因此,这类倾向性质具有独特的(distinct)因果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以倾向为本质的性质不只包括基础粒子的倾向性质,笔者在其他一些研究中尝试表明,生物进化的功能性质、社会的功能性质等,都包含非基础层面的以倾向为本质的性质。

尽管倾向分析频繁应用于当代哲学不同问题的讨论之中,倾向的因果效力本身却并非那么直观。一方面,倾向概念的因果性并不能蕴含倾向性质本身具有因果效力,因而从前者不能得出所有的倾向性质都因果有效。另一方面,对于威胁倾向的因果有效性的因果排他论证,当前既有的三类回应虽然攻击了其所依赖的三组关系,但都不算成功。本文通过分析其中一个特殊的倾向性质(基础倾向)的案例,以期获得一般性的结论,即以倾向为本质的性质能够打破因果排他论证所依赖的三组关系,具有因果效力。以倾向为本质的性质,具有独特性、模态固定性、非还原性、以关系性为本质的特征,具有独特的因果效力。与其他性质相比,它们具有不同的形而上学地位。至于除了基础粒子的倾向性质以外,是否其他性质(比如心灵状态、社会功能性质等)也例示了以倾向为本质的性质,将是另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通过这些对以倾向为本质的性质的探究,有望为其他许多相关哲学问题带来新的有启发性的思路。

本文受惠于与布里斯托大学的亚历山大·伯德(Alexander Bird)教授的多次讨论,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1]S.Choi and M.Fara,"Dispositions",Edward N.Zalta(ed.)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2016,URL=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pr2016/entries/dispositions/.

[2][5][7][13]S.Mumford,Disposi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22,p.77,p.142,p.145.

[3][12]D.M.Armstrong,A Theory of Universal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p.4445,pp.7273.

[4][9][11]E.Prior,R.Pargetter & F.Jackson,"Three Theses about Dispositions",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82(19).

[6]E.J.Lowe,"How Not to Think of Powers:A Deconstruction of the Dispositions and Conditionals Debate",The Monist,2011(94).

[8][15]D.Lewis,"Finkish Dispositions",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97(47).

[10][21]J.McKitrick,"A Defence of the Causal Efficacy of Dispositions",Sats:Nordic Journal of Philosophy,2004(5).

[14]M.Kistler,"Powerful Properties and the Causal Basis of Dispositions",A.Bird,B.Ellis and H.Sankey(eds.)Properties,Powers and Structures,Routledge,2012,pp.119137.

[16]J.McKitrick,"A Case for Extrinsic Dispositions",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2002(81).

[17][22]A.Bird,Nature's Metaphysics:Laws and Properti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44,pp.4346.

[18][20]S.Mumford,"The Ungrounded Argument",Synthese,2006(149).

[19]G.Molnar,"Are Dispositions Reducible?",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99(49).

(原载《哲学动态》2017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