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论》是维特根斯坦第一部正式出版的著作,时至今日,这部著作中的许多命题究竟是什么意思依然很难达成共识,“图像论”即为一例。对于图像论,研究者持有各不相同的见解,但从中可以提炼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解释类型认为,维特根斯坦提出了名为“图像”的理论,而整个图像论就在于解释和协调整个理论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解释类型则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就是《逻辑哲学论》所欲表达的逻辑学层面上的意义阐释理论。这两种解释类型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认为《逻辑哲学论》这部著作存在着各异的主题,而图像论仅仅是这些主题中的一个,即图像论有自己处理的对象和问题。更重要的是,图像论不能由其他主题推导出来,它是独立的。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容易将图像论视为一个充满创新气质的理论构造物。第二种解释类型则认为,图像论和整部著作处理的问题基本一致,甚至认为,图像论是对全书思想的一次综合运用。持这种倾向的研究者往往更加看重图像论的学术意义。
如果仔细考辨不同的研究成果,即可发现,这两种解释类型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诸多地方形成了共识。从具体文本来看,这两种解释类型都有合理之处,但无论采用哪种解释都面临着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适度地“轻视”图像论的重要性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对象、事物、事实与图像
除了图像,维特根斯坦还谈到对象、事物和事实等概念。关于图像与这些概念的关系,不同的解释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研究者要么认为图像论的核心概念“图像”为解释上面这些表面上看意思清楚明白的概念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要么认为“何为图像”这一问题必须通过这些概念才能得到理解。
维特根斯坦组织各个命题的次序似乎为这两种不同见解都提供了足够支持,因为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正是先叙述了对象、事物、事实、世界等概念之后才提及图像的。贺绍甲先生认为:“图像论所指的事实,就是由感觉材料构成的经验事实,所指的世界,就是由经验事实组成的世界,所谓‘图像’当然也就是这些经验事实的图像。”[1]这么理解并非不可以,但在这种理解背后,解释者有意突出了经验层面事实与图像的联系,可能从两个方面缩小了维特根斯坦的意思:一是将与图像相对的“事实”或“事态”仅仅局限于经验层面,二是将图像论视为已经可以拿来与经验对象对比、参照的成熟理论工具。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思考的起点是逻辑。认为维特根斯坦构造了图像论,从而揭示对象、事物乃至世界的特性,这是以阅读传统哲学的方式来阅读维特根斯坦,自然问道于盲、不得其解。
若按上述解释,事实是经验层面的事实、世界是经验层面的世界,那么维特根斯坦在命题2.141中同样做出了图像就是事实的表述,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表面上看,引述维特根斯坦在此之前的一个命题便能“蒙混过关”。在命题2.0211和2.0212中维特根斯坦做出这样的推理假设:命题有无意义取决于在世界中的相应实体,如果缺乏实体,那么这种关系就不存在,因而要判断命题的意义就只能通过寻找它与其他命题之间的联系了。而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如此一来,勾画世界的图像就显得不再可能。其实维特根斯 坦在这里说的是,借由图像判断真假就不再可能,也就是说,他的落脚点在于对真值的判断。[2]尽管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描述的似乎是认知过程,即我们先有了对实体的认识,然后才在此基础上形成认识和判断。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之所以要借助实体来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是因为实体乃是填充命题空位的要件。维特根斯坦在这里直接借鉴了弗雷格的命题函项理论,现代逻辑正是维特根斯坦思考的起点。
再如命题2.1,从字面上看,维特根斯坦似乎只是在打一个俗套的譬喻,强调人在认识中的主体地位,而图像则是认识过程的产物。显然,不从逻辑角度分析这一命题,大概只能得出事实是经验的、图像是主观的等庸俗的结论。实际上,这一命题揭示了,当我们绘制图像时,事实就是图像表达的内容,而形式则是图像本身。这里已经分解出两个完全不同的层面和纬度,我们只能通过句子表达和描述事实,而图像正是同句子具备类似功能的东西。无论在这里我们是否已充分了解图像究竟是什么,至少已能够将其同物理世界中的经验物件区别开来。
如果能够认识到逻辑在维特根斯坦论述相关问题时的地位和作用,许多表面上的疑难即可迎刃而解。维特根斯坦在命题2.13中说:“在图像中图像的成分与对象相对应。”而在在命题2.131中明确表示,图像是由成分构成的,即图像也如命题一样能够拆解成不同组成成分,并且这些组成成分分别“代表”着外部世界的某个对象。这两个命题说的其实是同一回事,只是换了一个说法,将“对应”改成“代表”。通过分析不难发现,这两个命题与其说是在解释图像中成分的构成、来源,不如说是 在刻画图像的“逻辑结构”,即图像也是充满空位的,需要由具体的个体来填充。
余下谈及对象、事物、事实和世界等概念的命题,都能从现代逻辑中找到之所以如此这般的依据。这种解释与在文章开始处提及的两类解释的不同地方在于,它指出了图像与其他概念处于不同层次。换句话说,图像是一种逻辑构造,所以我们无须在传统哲学术语的使用角度捉摸不同概念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如果多少了解一些《逻辑哲学论》成书的背景,也会消除维特根斯坦是从传统哲学角度阐述相关问题的误解。
韩林合先生在研究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著作中谈到,对维特根斯坦而言,无论是表达思想的一般性介质,还是作为具体可握的思想,它们与相对于自己的外部世界而言,都处于表达关系之下,这种表达关系也可以称为dieab-bildende Bezizhung,而在确立了这种关系之后,逻辑图像才能被理解。[3]这种观点显然极有见地,揭示了维特根斯坦通过图像论所要表达的仅仅是一种表现关系这一真相。但在剖明这层意思后,他又将“表现关系”和“描画关系”化归为“逻辑图像”,似乎前者是较逻辑结构更接近“经验”的东西,则又倒退了一步。
上文已经证明,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图像实质上是一种逻辑构造。要明白这种构造究竟是什么样的,仅仅围绕补充空位的对象打转是不够的,必须沿着维特根斯坦的论述思路,真正读懂维特根斯坦关于图像论究竟说了什么。
二、作为摹绘形式的空间、颜色和逻辑
图像在维特根斯坦这里指的是一种逻辑构造物,那么是否意味着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图像是较逻辑图像更接近经验的东西呢?实际上不能这么认为,维特根斯坦的确既谈及图像,又多次使用“逻辑图像”,但二者是可混用的。维特根斯坦在指明图像的逻辑构造物性质之后,就在同一个意义层面使用另一个词,完全可以将“逻辑图像”中的“逻辑”视为点名图像性质的一种用法。
维特根斯坦研究的是逻辑问题,或者说他是借助逻辑工具来分析哲学问题。所以,他并不是否认这个世界上可能存在着物理的图像,而是说,物理世界究竟是否存在如同日常所指的画卷那样的图像并不重要。维特根斯坦希望通过对图像所具有的描绘形式来说明逻辑所具有的描绘形式和功能。所以在2.15中他说:“图像成分的这种联系称为图像的结构,这种结构的可能性成为图像的摹绘形式。”为了让表述更加形象易懂,他还将图像比作尺子,尺子与实在之间是一种衡量与被衡量的关系。突显关系也就是突显一种结构,较之图像,图像的结构更加重要。
因而,洪汉鼎先生认为,在《逻辑哲学论》中,“逻辑只与语言的形式或结构有关,所以在制定逻辑规则或进行逻辑分析时,不应考虑符号的意义,而只要考虑符号的形式和表达式的结构。简言之,他(维特根斯坦)更多是从语形学(Syntax),而不是光从语义学(Semantik)上考虑”。这段话指出了在图像论背后起关键作用的是逻辑形式与结构,从而抓住了理解维特根斯坦图像论的关键。但认为维特根斯坦在全书主要从语形学上考虑而较少从语义层面考虑问题,则是不妥的。以维特根斯坦有关图像论的论述为例说明,图像之所以能描摹外在事物,不是因为它具有某种形式或结构,而是因为借助形式能够了解图像每一部分的真值,最终了解图像的真值,所以维特根斯坦才需要强调图像在描绘事物时的正确与错误。关于这一点,命题2.17可以证明。在这一命题中,维特根斯坦除了继续谈论图像与实在之间的结构相似性外,还掺入了新的要素,即真值(正确或错误)。在面对图像与真值的关系时,他处理得相当自然,“摹绘形式”的不同分别对应不同的真值,正确的摹绘就是真,错误的摹绘就是假。也就是说,至少在论及图像时,维特根斯坦总是结合语形和语义一起谈。这并不单纯是论述角度的问题,而是因为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离开语义,图像就失去了自己的描绘功能。
既然图像是一种逻辑构造物,那么图像的描绘功能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图像的描绘功能即逻辑中模型的映射(解释)。
图像即模型,只是由于维特根斯坦常常在不同层面上使用图像一词,这一点变得不是那么清晰。他既在一般逻辑的角度使用图像,把图像视为连接语言与世界的一道桥梁;又在较为经验的层面谈及图像,这个时候的图像就是指画家借以表达艺术创见的东西了。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图像,图像同样需要由“图像”来描绘。这个时候的图像,与音乐、建筑等人类表达关于世界认知的其他形式在逻辑层面并无太大区别。命题2.171中,维特根斯坦似乎不甚协调地同时提及空间和颜色,似乎“空间图像”的“空间”与“颜色图像”的“颜色”都并未给二者增添什么令它们足可互相区别的成分。这种认识是正确的,因为从逻辑上讲,它们的确无甚区别。如果仍要寻根究底,维特根斯坦或许会说,那是因为它们都可以通过规定模型领域的大小和参数来得到限定与规范。空间图像之所以能够描绘空间中的东西,不是因为存在着空间的形而上学构造物,而是因为可以在模型中定义特殊的函数与谓词,将空间事物投射到图像中,图像中呈现的逻辑形式即是空间诸事物的逻辑联系。在这里,我们能够相当自然地回到维特根斯坦的第一个命题“世界是所有发生的事情”。如果这里还不是看得很清楚,可以继续阅读命题1.13:“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就是世界。”命题2.12也清楚地告诉我们,图像就是模型,维特根斯坦说的并不是什么特殊类型的模型。贝拉·萨巴多斯等学者,仅仅因为维特根斯坦谈及图像时联系到音乐,便以维特根斯坦熟悉音乐为由,认为音乐在其前期哲学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宣称维特根斯坦是“音乐形式主义者”,这些都是由于没有认识到图像的逻辑形式,从而对维特根斯坦进行了过度解读。[4]
上述发现是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证明,维特根斯坦在谈到图像论时,谈的实质上都是自己在此之前已经说明过的思想。如果非说与此前命题表达的含义有何不同,大概是图像论更像此前思想的综合运用罢了。另一方面表明,全书的结构并不是线性展开的,即各个主命题之间并非彼此独立,不该试图析出维特根斯坦的不同主题。实际上,尽管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的确谈到很多表面上不同的主题,但必须思考这些不同主题的共同思想根源。这一根源无疑就是现代逻辑,图像论不过是在展示现代逻辑如何能够描绘整个世界而已。
逻辑是一种工具,且现代逻辑的表达能力已相当强大。贺绍甲先生认为:“图像论所指的‘事实’和‘世 界’,其原型就是全部经验科学———自然科学的对象,也就是说,全部的自然科学的可能命题,就是图像论所指的整个世界。”但是,图像论的原型绝不是全部经验科学,维特根斯坦只是意在表明,现代逻辑足以刻画全部科学,当然还不仅如此。
全部科学较之逻辑,即如同空间图像、颜色图像之于逻辑图像。那么问题来了,逻辑图像是不是就相当于图像呢,或者换一种问法:是否存在能够描绘逻辑一般结构的图像呢?答案是不存在。
贺绍甲先生认为,如同维特根斯坦在全书末尾所强调的那样,他要区分“可说的”与“不可说的”,维特根斯坦贯穿全书的分析工作最终目的也就是要在可说之物与不可说之物之间划清界限。这种观点如今为许多研究者所赞同,但这一观点有一最主要的问题,即他认为维特根斯坦全书7个主要命题,前面6个是在谈论可说的东西,最后一个命题是在谈论不可说的。但维特根斯坦在全书其实谈到两种“不可说的东西”,第一种即是命题7要求我们保持沉默的,它指的是诸如伦理学等问题;而另一个不可说的东西,就是上文提及的,对逻辑图像中的逻辑结构予以描述。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的本质只能显示出来,而不能试图予以描绘。要理解二者的区别,则必须结合维特根斯坦对命题以及命题与图像关系的阐释来实现。
三、图像论与命题
之所以必须借助命题来理解图像,归根结底是因为人必须通过语言来认识世界。如上文已证明的,维特根斯坦希望借助图像在语言与世界之间架起桥梁,那么命题就是图像理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际上,维特根斯坦早已指出他所谓的图像指的就是命题与命题之间的形式构造物。(命题3.315)
维特根斯坦在这一命题中实际上指出了,能够让人们获得真假的是命题,即命题才有真假。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不少研究者认为,图像的结构与事实的结构是否一致,才是判断命题真假的依据。这样理解维特根斯坦,看似有理,实际上容易造成严重的混淆。如洪汉鼎先生表达过这样的看法:“凡是本身图像结构与可能事态的结构一致的命题,都是有意义的,而一个真或假的命题,其图像结构却必须与实际存在(不是可能的)事态(即事实)的结构一致或不一致,简言之,一个真或假的命题可能是有意义的命题,反之,一个有意义的命题却并不一定是真或假的命题。”[5]当然,直观上也不难理解一个命题所表达的思想与真假并不存在简单一一对应的关系。但仅仅在这一小段论述中,洪汉鼎先生实际上处理了两对关系,一是上文已经提及的命题思想与其真值的关系,二是命题与事态的关系。洪汉鼎先生叙述极为简约,然而二者的关系却相当复杂。既然已经明确拥有结构的是命题,那么事态的结构又是什么意思呢?命题可以由子命题构成,那么事态的结构同样暗示着它可以由一系列组成部分构成吗?无论这种猜测显得多么可能,但终归只是猜测。同样,我们能够理解命题有意义,但是洪汉鼎先生认为,维特根斯坦的意思是判断命题意义的依据是我们能否找寻到与其结构一致的事态。洪汉鼎先生还刻意突出他在选择“可能”与“实际存在”这些词汇时的用心,但是应该如何找寻到这样的事态呢?按引文意思,似乎是依据事态显示出的结构。命题的结构从逻辑层面分析,可以分析为函数-主目等结构,可是事态的结构有多少种形式呢?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已经知道了事态的结构,是否还必须寻找对应的事态?这里的意思是,如果我们将结构视为模型类,那么就可以找到满足一个模型类的一群事态,也就是说,事态与事态的结构也未必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很显然,即便洪汉鼎先生所说的真的就是维特根斯坦的本意,他也全然没有将问题说清楚,特别是没有解释清楚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试问,假设上述解释正确(图像的结构与事实的结构是否一致,才是判断命题真假的依据),既然结构本身就是逻辑形式,那么图像的结构与事实的结构一致,还剩下什么东西会造成彼此之间的不一致呢?维特根斯坦明确表示“为能表现逻辑形式,我们必须能使自己连同命题都处于逻辑之外,亦即处于世界之外”(命题4.12)。之所以要让命题处于逻辑之外,是因为命题的思想或者说其所表达的内容同逻辑形式亦即图像是有根本区别的。那些将图像与事实结构简单一一对应的分析,说到底是因为没有认识到图像作为逻辑形式的本质,他们将图像视为一种独立的综合体,实则是将图像视为混杂着思想和形式两种不同成分的综合物。当他们要证明维特根斯坦笔下的图像与日常用语中富有经验意义的图像一致的时候,就选择性地使用维特根斯坦论述意义、命题等内容予以佐证;而当他们要证明维特根斯坦的图像并不包含任何具体内容,进而推论维特根斯坦只关心语形不关心语义的时候,就选择性地将图像等同结构,并无视维特根斯坦关于命题的其他论述。
维特根斯坦在命题4.01中同时提及命题是图像以及命题是模型。二者是等效的吗?应该如何理解这两个论断之间的关系呢?
先从后一个谈起。按照维特根斯坦的习惯,这一命题是对前面这句“命题是实在的一种图像”的进一步展开和解释。这个命题并不是说命题是模型,而是说,命题是借助模型描绘实在的一种东西。模型一方面需要提供和规定我们使用的语言具有哪些参数,如是否有函数和关系词、常元等;另一方面需要使用论域中的这些参数来刻画实在的结构。命题正是实在映射到语言中的图像。所以,第一个命题中的系词“是”并不表示简单的等价关系。显然,维特根斯坦对于命题、实在和图像之间的关系,有足够成熟的思考。
维特根斯坦在揭示三者关系时,已经指出图像并不是实在,也不是命题,而是一种关系。至于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则要依所选择的语言而定。所以,无论“图像论”这样的表述能够给予哲学家们多少想象和启迪,维特根斯坦自己的表述则是完全清晰的,他无意创建一种叫“图像论”的理论。
维特根斯坦之所以不全部采用“模型”这种用法,恐怕是由于论述的主题过于庞杂。前文提到,图像论可视为维特根斯坦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语言、认识世界的一次实践。换言之,从论述的最终目的看,要实现论证目标,他至少必须谈及世界与语言的结构和形式,同时谈到句子或命题的内涵与事实的关系。后者显然不属于逻辑学的任务,逻辑学研究的是先验的问题,虽然维特根斯坦分析问题的起点是现代逻辑,但他同样对哲学问题深感兴趣。这样来理解图像概念,即能明显看出维特根斯坦为维系不同主题而不得不采取一种折中的做法。所谓折中,就是将两种并不完全等同的东西强行黏合起来。这或许也是不少研究者认为他创立了一种全新理论的原因所在。
四、结 语
维特根斯坦并未创建一种新的关于图像的理论。尽管在不少命题中,维特根斯坦确实在经验层面上使用“图像”一词,但在更多地方,图像对于维特根斯坦不过是模型的代名词。在一阶逻辑范围内,模型可以视为一个由论域内元素组成的论域和一个将变元映射到论域中的函数构成的有序二元组。虽然上文提及维特根斯坦未全然采用“模型”这一说法或许与论述的主题较为庞杂有关,但从技术层面也可以看出,即便仅仅囿于一阶逻辑,模型已经能够为各类参数(常元、函数、谓词)提供解释,也能为变元提供指派,从而对量化作出解释,这些技术上的进步已经为语言分析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其实,从《逻辑哲学论》全书来看,也能够发现,这是一部使用逻辑方法对语言进行分析的著作。也就是说,现在被归入图像论的部分,也只是在重复全书已然在进行着的工作而已。借用数学术语,可以说,图像论与《逻辑哲学论》是“自相似的”。著名的皮尔士研究专家雅克·辛迪加在对比了皮尔士与维特根斯坦关于“图像”的理论后,认为相较于皮尔士,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是“静止”的,即仅仅强调语言与世界的映射关系。雅克·辛迪加的观点颇有洞见。他意识到,维特根斯坦通过图像实际上要强调的是一种映射关系,但是他又过分拘泥于自己的这份洞见了,以至认为,维特根斯坦是希望获得对语言和世界关系的一种牢不可破的理解。如果雅克·辛迪加更多地从技术层面理解维特根斯坦,便会意识到维特根斯坦不是要告诉我们“是什么”,而是要告诉我们如何行事、如何分析。在这一推论基础上更进一步,维特根斯坦要说明的不是语言和世界处于一种怎样的关系之中,而是如何利用逻辑来分析和理解语言,进而理解世界。
这就必然得到如下结论:图像论对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全书而言,实际上并不那么重要。更直白点说,如果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去掉“图像”以及其他类似用法,他的论点和论证也不会受到损害。原因在于,他分析问题的基本工具是现代逻辑,而图像论在全书中所展示出来的,根本上说只是现代逻辑方法的运用而已。《逻辑哲学论》中所有可被归入图像论的命题,都可以看作维特根斯坦使用现代逻辑分析语言与世界关系的一种实践和尝试。
许多研究者往往出于维护研究对象原创性的需要,过分拔高研究对象工作的意义。维特根斯坦自身论述问题时不喜论证,从而为不同的解释留下了空间。这无疑在无形中助长了这种肆意拔高、夸大的倾向,然而这类做法说到底有悖学术研究的客观性原则。
学术研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研究维特根斯坦时必须清晰地意识到,哪些是维特根斯坦自己的观点,哪些是研究者有意无意掺入的观点。有研究者认为,图像论与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言哲学存在“相似性”,从而得出维特根斯坦在前期著作中就已经存在后期思想萌芽的观点。但维特根斯坦前后期,甚至可以说是前中后期思想都存在明显的“不连续性”[6],如果不能直接从文本中找到确凿的依据,仅仅凭借字面的相似而一厢情愿地推论,那么得出的结论便可能距离事实相当遥远。
或许有研究者依然不能认同这种看起来有些“死板”的研究法,倾向于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这部著作存在着一些话外音,即认为除了通过文字、命题表述的思想外,维特根斯坦更希望传达给读者的是背后的想法。如本·瓦勒认为,维特根斯坦寄给冯·菲克的信就证明了这一点。[7]但问题在于,即便维特根斯坦确实希望传达一些新的不能通过文字表达出来的思想,我们要理解这些思想也必须借助已有的文本。按维特根斯坦的话说,就是必须首先借助梯子攀登,随后才能抛掉梯子。尽管有研究者只希望理解那抛掉梯子的最后一刻维特根斯坦的所思所想,但要做到这一点,毫无疑问,发现和理解如何正确使用梯子都是必不可少的。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序言中写道:“我并不自诩这里所写的东西在细节上有何新颖之处;我也没有说明我的思想的来源,因为我所思考的东西在我之前是否已有他人思考过,对我来说是无所谓的。”维特根斯坦专注于如何将自己的思想客观地呈现出来。这种实事求是、不受形式拘束的精神恰恰在许多维特根斯坦研究者那里消失了。实际上,即便维特根斯坦所使用的现代逻辑的方法并不是他创立的,即便他没有创立与弗雷格、罗素等人的思想完全隔绝的全新理论,但他在现代逻辑方法还没有被广泛接受的时代,运用这种方法,尝试解释世界与语言之间的关系,充分展示了现代逻辑的强大分析能力,无疑已足够说明维特根斯坦的伟大,他并不需要后人伪造荣誉来增加其在历史上的分量。
参考文献:
[1]贺绍甲.逻辑哲学论中的语言划界问题[J].哲学研究,1992,(12):46-51.
[2]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第1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191.
[3]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81.
[4]Béla Szabados. Wittgenstein and Musical Formal-ism [J]. Philosophy, 2006,(10): 649-658.
[5]洪汉鼎.《逻辑哲学论》对维也纳学派的影响和经验主义解释问题[J].哲学研究,1987,(9):51-56.
[6]Peter C. Kjaergaard. Hertz and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 of Science [J]. Journal for General Philos-ophy of Science, 2002, (1): 126.
[7]Ben Ware. Ethics and the Literary in Wittgen-stein's “Tractatus Logico -Philosophicus” [J].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2011, (10): 607.
(原载《江淮论坛》2019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