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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善侃】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

 

    辩证逻辑究竟是逻辑还是哲学?这个问题至今在逻辑学界仍有不同看法。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辩证逻辑与辩证法无异,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逻辑。马佩教授最近发表在《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上的论文《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旗帜鲜明地阐明了他的观点。对于辩证逻辑的逻辑学科性质,确实不容否定,但究竟应如何看待辩证逻辑与哲学的关系,笔者认为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从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以及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区别谈起。

一、如何认识“辩证思维”

    笔者认为,认识辩证思维的含义,必须分清楚“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这两个概念。众所周知,辩证法的规律是宇宙间普遍而客观存在的规律,无论自然、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要受辩证法规律的制约。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即客观辩证法)在人们的思维领域中往往通过两条途径发生作用:客观的途径和主观的途径。

    所谓客观的途径是指,在作为自然过程的人类思维运动中,以不依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必然性而强制地表现出来的辩证规律性。思维形式所固有的辩证法在一切人的思维中强制地起着作用。对于这种以客观途径表现出来的辩证规律性,我们只能认识它、运用它为自己服务,而不能取消它。它客观存在着,对人类思维起着强制性的支配作用,而不管思维主体自觉或不自觉、懂或不懂辩证法。相应于客观辩证法在自然领域中的表现被称为“自然辩证法”,在历史领域中的表现被称为“历史辩证法”,我们把在思维领域中具有客观意义的辩证规律称为“思维辩证法”。

    所谓主观的途径是指,人类思维运动中受到思维主体的意识支配的、服从于思维主体意志的思维辩证规律性。辩证思维的实质在于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它与思维辩证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思维辩证法是客观的、强制性的,辩证思维是主观的、非强制性的;思维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辩证思维是主观辩证法。说辩证思维是非强制性的,是因为,辩证思维作为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在思维中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都能进行辩证的思维,能否辩证地思维取决于思维主体的思维水平和思维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思维主体的主观意愿(当然,也不是随心所欲,而势必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有违反辩证法规律要求的形而上学思维存在。说辩证思维是主观的,是因为,辩证思维的进行和得以实现,必须通过人的主观意识的领域,依赖于作为思维主体的人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方式和自觉程度。思维主体在未充分认识和掌握客观辩证法的情况下,虽然有时也能不自觉地进行辩证思维(这反映出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的一致性和相通性),但真正自觉的、高水平的辩证思维,只能以对客观辩证法的充分认识和自觉掌握为前提。这是因为,我们只有认识了客观辩证法,并按客观辩证法的要求去思维,才能自觉地克服形而上学,在思维中正确地再现对象的辩证规律。

    在此,我们涉及客观辩证法、思维辩证法和辩证思维三个层次:首先是普遍存在于宇宙各领域的客观辩证法,其次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表现——思维辩证法,再次是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辩证思维。其中,客观辩证法是辩证思维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原型,思维辩证法是辩证思维直接的思想基础,客观辩证法以思维辩证法为“中介”,经过思维主体的主观意识领域,转化为辩证思维。思维辩证法与思维同存,而辩证思维“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要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虽然如此,早在希腊人中间就有了预示着后来研究工作的巨大成果”[1]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区分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焦点在于思维主体的自觉程度及思维水平高低,而不在于思维内容与形式本身。一定的思维,只有对那些自觉到包含在思维对象中的思维辩证法的思维主体而言,才构成辩证思维。从普通思维到辩证思维,并不意味着思维本身内容和形式的变化,只是意味着思维主体水平的提高,而从思维对象中揭示出丰富的辩证法。黑格尔曾经举过“文法”一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说,文法本是一个具体概念(作为辩证思维形式的概念),它反映的是文法这一对象的具体同一性。但对于初学语言者而言,文法乃是一种脱离了特殊性的普遍性,脱离了多样性的统一性,亦即脱离了具体内容的结论和原则。因为他还未学具体的语言,文法对于他还是一个抽象概念,是僵死的、空洞的骨骼。但等到学习了这种语言之后,如果再回过头来温习一下初学时接触的文法,就会有比较深刻的体会,就会觉得这些文法很具体,换言之,文法对于他不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个具体概念了。这说明,同样一个概念,对于具有不同认识水平的人来说,可以反映脱离了特殊性的普遍性,即抽象概念;也可以反映包含了特殊性在内的普遍性,即具体概念。这就是说,同样的思维对象,可以在一部分人头脑中表现为普通思维水平,而在另一部分人的头脑中则可表现为辩证思维水平,区别就在于思维主体能否自觉到该思维对象中的思维辩证法。

    依据这一思想,我们就能正确地理解什么是辩证思维形式。辩证逻辑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逻辑联系为宗旨。对于这点,学界可能已达成共识。问题是,辩证逻辑应以何种方法研究辩证思维形式。马佩教授在《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一文中说:任何逻辑都要撇开内容去研究思维形式,“辩证逻辑自然也要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并提出辩证逻辑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即确实存在着的“与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2]。对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值得仔细推敲。

    首先,由上所述,从普通思维到辩证思维,并不意味着思维本身内容和形式的变化,而只是意味着思维主体水平的提高,因而,客观上并不存在着独立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区别辩证思维形式与普通思维形式的标准在于思维主体的认识水平,而不在于思维形式的结构。同样结构的思维形式,在一些未自觉到其中思维辩证法的人的头脑中可以表现为普通思维形式,在另一些自觉到其中思维辩证法的人的头脑中可以表现为辩证思维形式。

    其次,衡量思维形式是否辩证,关键在于看思维形式所包含的实际内容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辩证法,而不能仅仅从思维形式的外在结构上考察。实际上,思维形式是否如实地反映了客观辩证法,同思维形式的外在结构无必然联系。有两种情况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第一种情况:思维形式所包含的实际内容如实反映了客观辩证法,却并未以所谓“辩证形式结构”表现出来。例如,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时间”、“空间”等范畴,表面上并无对立结构“S是非S”等,但实际内容却包含着连续性与非连续性、有限性与无限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等的对立统一。辩证唯物主义命题“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认识的非理性具有二重性”、“人的认识不是直线,而是近似于螺旋的曲线”、“任何事物都在运动变化,或处于量变状态,或处于质变状态”等也同样,含有辩证的内容却无辩证结构“S与非SP”、“SP又是非P”等。

    第二种情况:思维形式虽具有所谓辩证结构,实际内容却并未如实反映客观辩证法,甚至是形而上学思维。形而上学的思维是绝对不相容的对立思维,在他们看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他们认为,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是自己又是别的东西。表面看来,这种思维方式不可能采用“SP又是非P”的形式。可实际上,由于思维形式的内容与其外在结构并无必然联系,形而上学思维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形式。如相对主义诡辩论(其实质也是形而上学)主观运用辩证法,否定思维的确定性,无条件宣称“A同时又是非A”,就是明证。如“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美就是丑”、“方就是圆”等命题,看似辩证,实际上却否认了绝对运动中的相对静止,割裂了绝对与相对的辩证关系,是一种形而上学。

    总之,辩证逻辑虽然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辩证思维形式,但这种辩证思维形式并非独立于普通思维形式,并非一定具有所谓辩证矛盾结构,而是与一般思维形式融为一体的,它与普通思维形式的区别就在于思维主体的认识境界。同样一种思维形式,在辩证论者看来是辩证思维形式,而在非辩证论者看来就可能是非辩证思维形式。我们不能人为地以结构式为标准去划分思维形式的辩证与非辩证。

二、如何认识辩证逻辑的实质

    那么,辩证逻辑能否像形式逻辑那样,撇开思维内容去研究思维形式呢?这就要从辩证逻辑的实质谈起。

    我们的基本观点是:辩证逻辑是认识史的总结、客观现实辩证运动的反映。

    首先,辩证逻辑是对辩证思维的理论概括,是一种主观辩证法。依据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一致的思想,辩证逻辑无疑是客观辩证法的自觉反映,是对人类认识客观现实辩证运动的理论总结。辩证逻辑体系中的概念、范畴的每一差异、转化,思维形式的矛盾运动和规律,都是客观矛盾在人的认识中的自觉反映形式。其次,辩证逻辑是认识史的总结。逻辑概念、范畴是人们对客观现实的认识成果。在人类认识史上,概念、范畴体现着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特定成果。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概念也越来越丰富、精确,越来越符合客观现实辩证法,从而达到一定条件下的辩证思维。只有在此时,逻辑思维所使用的概念、判断和推理才能成为辩证思维形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逻辑不是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3]

    是否联系思维内容去研究思维形式,是区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一个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联系具体内容,并非研究具体内容,否则就会产生代替具体科学的情况)。在逻辑史上,康德已经提出,有一种与普通逻辑(即形式逻辑)不同的逻辑——先验逻辑。普通逻辑以纯粹的、与任何实在内容无关的思维形式规则为研究对象。先验逻辑则不仅与思维形式有关,而且主要与思维内容有关。它以规定纯粹知识和理性知识的起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为任务。康德力图使这种逻辑成为关于人类知识的综合本质的学说。康德在此所说的先验逻辑即辩证逻辑。

    在康德之后,黑格尔建立了逻辑史上第一个全面而系统的辩证逻辑体系。黑格尔指出:辩证逻辑的基本任务“在于考察思维规定把握真理的能力和限度”[4],在于建立一件从头做起的“新事业”,即“对思想的王国,做哲学的阐述,即是说从思维本身的内在活动去阐述它,或说从它的必然发展去阐述它”[5]。据此,黑格尔指出了辩证逻辑的要求:其一,要把思维形式作为把握真理的形式来研究,而不是只把思维形式当作供使用的手段;其二,要把思维形式作为同内容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活生生的内容所固有的形式;第三,要在相互联系和发展中考察思维形式。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体系正是以他规定的基本任务为宗旨,按此要求建立起来的。

    列宁正是在评述了黑格尔关于辩证逻辑的论述后提出他对于辩证逻辑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的思想的。可见,辩证逻辑是逻辑,这一点不错,但它不同于普通逻辑。它与普通逻辑有不同的研究对象、研究任务、研究方法和研究境界。冯契先生在《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一书中指出:“从逻辑思维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言,有两种逻辑。人们要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把握世界,概念必须与对象相适应,所以思维形式有相对静止状态。在相对静止状态中,撇开具体内容而对思维形式进行考察,这就有了形式逻辑的科学。为了把握现实的变化发展,把握具体真理,概念必须是对立统一的、灵活的、能动的。而密切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和现实的辩证法来考察概念的辩证运动,就有了辩证逻辑的科学。”[6]这就是说,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是关于逻辑思维的科学,都为解决逻辑思维的基本矛盾所必需。一方面,事物运动及逻辑思维形式都有其静止的、抽象的、有限的一面,为确定地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不能不运用这种静止的、抽象的、有限的思维形式,对逻辑思维的相对静止状态进行“反思”,并把思维形式从与其密切联系的思维内容中抽取出来进行考察,这正是形式逻辑研究思维形式的特点;另一方面,既然客观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逻辑思维形式也必须随之而变化发展,因而,必须对逻辑思维形式的辩证运动进行考察,这种考察必须联系客观事物的辩证运动,这正是辩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的特点。两种逻辑的功能是既相互区别,但又不能相互替代且互补的。

    辩证逻辑作为逻辑,具有与哲学不同的性质。首先,同所有逻辑一样,辩证逻辑也以思维形式为研究对象,哲学则以自然、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其次,与所有逻辑一样,辩证逻辑也具有研究思维形式的工具性学科性质,哲学则是一门关于世界观的学问。再次,辩证逻辑作为逻辑思维辩证法的自觉运用,已不等同于唯物辩证法,它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特殊表现。然而,辩证思维研究逻辑思维的特点,又决定了它不是纯粹的逻辑工具,它同样具有世界观意义,与哲学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哲学,是关于逻辑思维的哲学,因而不能企求把辩证逻辑与哲学完全割裂开。

三、辩证逻辑研究思维辩证法,更研究辩证思维

    马佩教授在《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一文中反对那种认为辩证逻辑只研究思维辩证法的主张,而强调辩证逻辑应主要研究辩证思维,笔者很赞同这一观点。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从辩证思维的高度揭示思维辩证法,这仅仅是辩证逻辑的任务之一,辩证逻辑更主要的任务在于研究辩证思维主要是辩证思维形式的辩证联系。

    就判断而言,辩证逻辑的更为重要的任务在于从具体概念的对立统一运动中研究概念展开为判断的过程,即概念的对立统一运动作为各辩证环节的联结和转化所表现出来的判断的肯定和否定的矛盾运动,也就是肯定观点和否定观点的转化和运动。我们知道,客观事物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固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但由于其自身的内在矛盾,必然孕育着否定自身的因素。任何事物都是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事物的发展无非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运动。但是,辩证的否定不是单纯的否定、徒然的否定,不是怀疑的否定,而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作为事物发展的环节、联系的环节的否定,是一种“扬弃”,即“既克服又保留”。因此,在辩证的否定之中必然包含着肯定的东西。

    在判断的否定之否定运动中,包含着判断由抽象上升到具体,即由片面到全面的辩证转化运动。当判断处于“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一周期的前两个环节时,它还未完整地揭示对象的矛盾,还仅停留在事物的一个片面,如就此止步,认识就会僵化。只有当判断达到第三个环节时,它对事物的把握才是较完整的。这时的判断我们可称之为辩证判断。可见,辩证判断是思维具体阶段的判断。辩证逻辑研究判断,主要就在于研究辩证判断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就推理而言,辩证逻辑要从更深的层次上揭示辩证思维的推理过程。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双方的既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发展。事物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也就是矛盾形成、运动和解决的过程。认识事物就是要认识事物的矛盾及其运动规律。辩证逻辑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探寻一种推理的形式以反映事物的矛盾及其运动规律。

    辩证思维推理的第一步,是要揭示对象的最初、最简单的关系,即事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推出客观事物所以然之故。一般说,事物运动的源泉在于事物的内部矛盾,事物的内部矛盾也就是事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即理由,这也就是辩证思维推理首先揭示的对象。而这种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据是与其他各种条件、关系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科学认识的最重要任务,是要从事物错综复杂的现象联系中去把握事物的内在根据。因此,辩证思维推理要推出客观事物的所以然之故,首先,必须全面分析影响事物的各种条件 (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等),做到具体条件具体分析。其次,必须在对具体条件作全面细致分析的基础上,把这些条件合起来加以研究,分清什么是经常起作用的、本质的、主要的因素,什么是暂时起作用的、非本质的、次要的因素。在做了这样反复的辩证推理过程后,才能把握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即所以然之故。

    辩证思维推理一旦把握了客观事物的原始关系,推出客观事物的所以然之故,也就为把握事物的发展趋势创造了条件。因此,辩证思维推理的第二步,是从事物的基本关系出发,深入分析各矛盾侧面,又综合把握、研究矛盾运动方式。第三步,是在矛盾充分展开的基础上,推出矛盾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使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推演客观事物必然趋势的辩证思维推理是事物内部矛盾各方面交互作用的推演。从思维内容看,这种推演以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为依据,通过判断的辩证运动,揭示事物内部的各种矛盾以及矛盾的各个方面,判明这些矛盾诸方面交互作用的力量、斗争、变化状况,从而预见事物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结果。这种推演始终贯穿着实践性原则,始终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思维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而不是纯粹的形式推演。从思维形式看,同活生生的辩证思维推理内容相适应,这种推演的形式结构不是单一的、孤立的、简单化的,而是全面的、多层次的、复杂的,构成了一个严密的推理系统。在这一推理系统中,明显地表现出各种推理类型之间的联系和过渡。这种联系和过渡主要表现为两个不同的转化系列:一是以对象的类属关系为基础的“类比推理——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的转化系列,二是以对象之间多样性关系为基础的“选言推理——假言推理——关系推理”转化系列。总之,辩证思维推理是“以客观现实之道还治客观现实之身”的过程。它不同于一般推理,而是体现了思维主体把握客观现实事物的过程。

    综观全文,笔者的一个总的看法是:辩证逻辑并没有独立的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辩证思维作为其研究对象只是思维发展的成熟阶段,辩证思维形式与普通思维形式的区别也在于思维主体水平的不同。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要联系思维内容去研究思维形式,正因为如此,辩证逻辑是逻辑,但不同于普通逻辑。它不同于哲学,不能混同于辩证法,却与哲学不可分离。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辩证逻辑的发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从哲学怀抱中分离出来。从近代开始,逻辑学开始向两个方向分化:一是形式化方向,沿着这个方向产生了数理逻辑,即现代形式逻辑;二是非形式化方向,培根的归纳逻辑开创了这个方向,沿着这个方向出现了辩证逻辑。如果说,逻辑学能从哲学中分化出来,那是逻辑学形式化方向发展的结果,因为形式化研究方法在本质上不同于哲学。而逻辑学非形式化方向的发展并不需要从哲学中分化出来,也不可能分化出来,因为这种研究方法有许多恰恰是哲学的研究方法。但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辩证逻辑与哲学的界限不明。哲学作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一般规律的学问,其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来就是渗透在各门具体科学包括逻辑学中的,在各门具体科学中无不渗透着哲学,辩证逻辑当然不例外。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马佩.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J].河南社会科学,2005, (1):43-47.
 [3] 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 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5] 黑格尔.逻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6] 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0601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