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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本学】专名意义的两种理论及其融合

 

    专名之成为问题在语言哲学中由来已久。一个多世纪以来,哲学家对专名问题保持了强烈而持久的兴趣。这首先是因为,专名处于语言哲学的核心位置,因为语言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语言与现实的关系问题,而专名正是考察这种关系的典型范例。另一方面,专名的意义问题也的确是一个难解的“斯芬克司之谜”,它引来了众多哲学家在这里辛勤劳作、呕心沥血。围绕着专名的意义问题,西方语言哲学家提出了种种理论与言说,争论颇为激烈。这些理论大体上可分为两派:一派是以弗雷格、罗素为代表的摹状词理论,另一派是以克里普克、普特南为代表的历史因果理论。这两派理论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观点,但都存在不少困难。本文从考察这些哲学家的理论入手,试图将这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吸取它们各自的合理之处,从一个新的角度,来探讨专名的意义问题。

一、专名意义的摹状词理论

    摹状词理论首先是由弗雷格、罗素提出来的。弗雷格的研究从考察“同一”关系开始,他注意到,同样是表示“同一”关系的语句,“aa”与“ab”明显具有不同的认识价值。因为,“aa”只是同语反复,属于先天分析语句,不需要参照任何经验就能判断它为真;而“ab”却不同,它能够扩展我们的知识,是后天经验语句,它的真实性要靠经验来检验。正如“晨星是晨星”与“晨星是昏星”一样,前者是一个不验自明的真理,而后者却是天文学上的一大发现。因此,语句“ab”除了告诉我们“a”与“b”有相同的指称之外,还隐含着另一层意思,那就是,两个指称相同的表达式,其本身如果存在着某种差别,则这个差别不可能是两个表达式的语言符号之间的差别,而只能是表达式的涵义之间的差别。只有表达式具有各自的涵义,“aa”与“ab”才会具有不同的认识价值。这样,弗雷格就最早把专名的涵义与指称明确区分开来了。他认为专名不仅有指称,而且有涵义。弗雷格指出:“专名(词,指号,复合指号,表达式)表达它的涵义,并且命名或指示它的指称。我们令指号表达它的涵义并且命名它的指称。”① 弗雷格所说的专名是广义的,除了现在通常所说的专名之外,还包括所有能指称单一个体的复合指号(如限定摹状词等)。也就是说,弗雷格没有从理论上区分专名和摹状词,因为在他看来,这两者的逻辑功能是相同的,都能在句子中充当逻辑主语。这样,弗雷格实际上就把专名与摹状词混为一谈了。

    弗雷格的专名理论对语言哲学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他把摹状词混同于专名,不能不说是这一理论的一个缺陷。弥补这一缺陷的是英国语言哲学家罗素。罗素系统地研究了弗雷格的学说之后,对专名和摹状词作了严格区分。他指出,专名直接指示我们具有其表象的事物,它是“一个名字。一个名字乃是一个简单的符号,直接指一个个体,这个个体就是它的意义,并且凭它自身而有这意义,与所有其他的字的意义无关。”② 摹状词则不同,它不直接指示某个个体,是不完全的符号,它在孤立状态下不具有意义,其意义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从各个词的意义产生的。罗素通过实例进一步论述了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别:“包含一个摹状词的命题和以名字替换命题中的摹状词而得的命题不是相同的,即使名字所指的和摹状词所描述的是同一个对象,这两个命题也不一样。‘斯科特是那个写《瓦弗利》的人’和‘斯科特是斯科特’显然是不同的两个命题,前者是文学史上的一个事实,而后者是一个平凡的自明之理。如果我们将斯科特以外的任何人置于‘那个写《瓦弗利》的人’的位置上,我们的命题便是假的,因而无疑地二者不是同一的命题。”③

    罗素一方面强调专名与摹状词的区别,另一方面又认为专名的指称是根据摹状词的描述来确定的。例如,我们关于“苏格拉底”这个专名的指称就是由“柏拉图的老师”或“饮鸩毒而死的哲学家”等这些摹状词所描述的特性来确定的。罗素由此得出结论:一个专名实质上就是一个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可以用一个相应的摹状词来代替它。他说:“几乎所有看来是专有名词的都可以这么考虑。”④ 这实际上又取消了两者的本质区别,与他本人的观点相冲突。这是罗素摹状词理论的致命的缺陷。此外,这样来处理专名与摹状词的关系,很容易使专名的涵义成为完全不确定的东西。因为一个专名常常与多个摹状词相对应,人们很难全面了解这些摹状词所描述的特性,往往只是了解其中的一部分,不同的人了解其中不同的部分。这样,在理解某个专名的涵义时往往出现歧义,即人们往往对这个专名的涵义作不同的理解。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维特根斯坦、塞尔等人提出了簇摹状词理论。

    簇摹状词理论认为,专名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但不是缩略了一个摹状词,而是缩略了一组或一簇摹状词,专名的指称就是由这一簇摹状词决定的。因此,一个专名可以由一组或一簇摹状词来定义,这一组或一簇摹状词就构成了该专名的涵义。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涵义就是由描述其区别性特征的所有那些限定摹状词的总和构成的。

    这种替代的方法避免了弗雷格、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缺陷,得到了很多哲学家的赞同,但是,在克里普克看来,无论是摹状词理论还是簇摹状词理论都是根本错误的,部分的修改和变通不能挽救这种理论,他们必须彻底被推翻,名称的意义必须用另一种理论来说明,这就是历史因果理论。  

二、专名意义的历史因果理论

    历史因果理论是借助于可能世界的观念,在区分严格指示词和非严格指示词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克里普克认为,专名都是严格指示词,而摹状词一般都是非严格指示词。克里普克这样定义所谓严格指示词和非严格指示词:“如果一个指示词在每一个可能的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严格的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否则就称之为非严格的或偶然的指示词。”⑤ 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就是一个严格指示词,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亚里士多德这个人,即使在不同的可能世界里亚里士多德具有不同的性质,这个专名仍然指称亚里士多德。但是“亚历山大的老师”这个摹状词则不同,它在现实世界里指称的是亚里士多德,可是亚里士多德成为亚历山大的老师不是必然的,在另一个可能世界里他可能不是亚历山大的老师,此时,“亚历山大的老师”就不指称亚里士多德,而指称另外一个人了。可见,一个摹状词不是在对象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个对象,因此,摹状词是非严格指示词。克里普克认为,弗雷格、罗素等人把专名的涵义等同于相应的摹状词,实际上是把严格指示词与非严格指示词混为一谈,这是根本错误的。于是,他得出结论,对于一个专名来说,要保持其指出的严格性,就必须没有涵义。

    既然专名没有涵义,那它的指称是如何确定的呢?克里普克没有提出一组决定指称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是描绘出了一幅“较好的画面”。这幅画面大致是这样的:一个婴儿出世了,他的父母给他取了一个名字,他们用这个名字在朋友面前谈论他,这些朋友又在其他人面前谈论这个名字,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论,这个名字就在这个社会群体中象链条一样环环传播开来。一旦在这个链条上的某处的一个人用到这个名字,他实际就已经根据这个链条确定了该名字的指称。这就是说,专名的指称是通过社会群体中的历史因果链条来确定的。

    克里普克还指出,他对专名问题的看法同样适用于自然种类的名称如“老虎”、“黄金”、“水”等等,尽管这些语词不是专名而是通名。通名也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世界里都指称同一个对象。与专名一样,通名一旦被确定下来之后,也可以沿着传递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它的指称对象也是由历史的、因果的传递链条决定的。

    在专名问题上持与克里普克相近看法的哲学家是普特南,他也主张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反对弗雷格、罗素等人的观点。与克里普克不同的是,普特南侧重于研究通名特别是自然种类的名称的意义问题。他注意到自然种类的名称和专名起作用的方式是相同的。在他看来,自然种类的名称并不像弗雷格、罗素等人认为的那样具有内涵或意义,因为它们的指称不是通过与这些名称相联系的摹状词来确定的。他反对名称具有意义,反对把名称还原为其所指称事物的一系列性质的合取,例如把“柠檬”分析为黄色的、皮厚的、味酸的等一系列特性的合取。他认为这是错误的,因为发白的柠檬还是柠檬。他指出,自然种类名称的指称不是由一组“语义学规则”确定的,这些规则只能确定一种事物的范例或典范,但不能确定它的指称。与克里普克相似,普特南也认为在确定通名的指称时,“因果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普特南以科学名词为例说明他的观点。他认为,“原子”、“电子”等科学名词与我们用以界说这些科学名词的摹状词并不是同义的,我们在确定这些科学名词的指称时,不是根据我们关于这些名词所指对象的知识或信念,而是根据我们与这些对象之间历史地、社会地形成的“因果链”,正是这条“因果链”把不同的人与这个名称所指的对象联系在一起。

三、摹状词理论与历史因果理论的融合

    历史因果理论一反传统的思维方式,从一个新的角度开辟了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一理论注意到了名称的命名与指称同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的密切关系,从而把名称的命名与指称放到了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大环境中来考察,揭示了这一活动的社会历史性,这一点有其巨大的合理性,是十分深刻的。摹状词理论和簇摹状词理论恰恰在这方面有所忽视。

    但是,这一理论把专名看成是贴在对象上的固定标签,是无任何意义的纯粹的指示记号,只有外延而无内涵,这一观点是叫人难以接受的,也是令人颇为费解的——某些语言表达式居然没有意义,这多少叫人觉得有点奇怪。事实上,克里普克的这个极端的观点受到了很多人的批评和反对。正如格雷林所指出:“因果理论的一个明显的缺陷是,这一理论看来未能回答这样一方面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有赖于通过摹状词达到指称的那些理论能够对我们关于专名用法的直觉做出解释。这也就是说,在运用一个专名时取得非偶然的成功,这似乎要求该专名的使用者具有相关的识别知识(即这个专名辨认出那个指称对象),而这样的知识本来就是描述性的。”⑥ 显然,在这一点上,摹状词理论更符合我们的这种直觉,因而是有其合理性的。

    摹状词理论的这种合理性,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得到解释。专名作为对象的名称,总是与对象联系在一起的,而对象本身总是具有借以把自身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属性特征,随着这些属性特征被专名的使用者所理解、所认识,它们便反映到专名中来,并逐渐在该专名中积淀下来,成了该专名的内涵。

    必须指出,承认专名有内涵并不等于说专名的内涵是一个绝对确定的东西,也不等于说通过专名的内涵可以达到指称的绝对确定性。克里普克等人之所以强调专名不具有内涵而只是一个固定的指示记号,是因为他们企图借以避免传统指称理论中指称的不确定性,而希望达到指称的绝对确定性。实际上,指称的绝对确定性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事物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在日益深化,在某一个历史时期,我们不可能详尽地认识到事物的全部性质,不可能根据事物某些有限的特性准确无误地指称那具有无限发展可能的事物。因此,专名的涵义只能是一个相对的东西,它会随着它所指称的事物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把一个专名和一个或一组永不变化的摹状词固定在一起是不恰当的。

    既然专名的涵义是相对的,引进可能世界的观念就是必要的了。在这一点上克里普克为我们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但是,克里普克没有看到,同样借助于可能世界的观念,还可以把专名与摹状词统一起来。如果我们把专名的涵义看成随可能世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专名与摹状词的对立就可以统一起来了,用摹状词来说明专名的涵义也就是可行的了。于是,专名的涵义可以这样来表述:专名在其所指对象存在的某一可能世界中的涵义等同于描述该对象在这一世界中的属性特征的摹状词的总和。这就是说,同一专名,随着其所指对象所在的可能世界的不同,专名的涵义也会有所不同。这样来定义专名的涵义,会不会把专名的涵义搞成完全不确定的东西呢?不会。因为我们这里所说的专名的涵义会随着可能世界的不同而不同,并不是指所有涵义都会发生变化。一般来说,发生变化的往往只是那些描述专名所指对象偶然属性的摹状词,而那些描述对象本质属性的摹状词在对象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是不变的。

    不难看出,作为给出专名涵义的那簇摹状词,其数量有时可能是很大的。那么,我们是否要求对象满足了这个摹状词家族中的所有摹状词,才认为该对象是这个专名的所指呢?当然不是。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塞尔的观点是可取的。塞尔认为,一个专名总是同一组摹状词相联系,由这些摹状词构成的析取决定相应专名的指称物。这就是说,决定一个专名指称的,可以是这簇摹状词的总和,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甚至一个。只要这些摹状词能够在这个世界中把该对象与别的对象区分开来就够了,其他的描述都是可以忽略的。因为人们的语言实践常常是在一定的语境中进行的,借助于特定语境,人们往往只需要少量的摹状词就足以明确地指称对象了。可见,我们在理论上把专名的涵义等同于摹状词的总和,并不等于在实践上必须完全把握它们,这常常是做不到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承认专名有涵义,就必须解决专名涵义的起源问题。这个问题用摹状词理论不能得到说明,因为摹状词理论考察问题的角度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用历史因果理论也不能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历史因果理论根本就不承认专名涵义的存在。然而将摹状词理论与历史因果理论结合起来,则有可能说明这一问题。如果将这两种理论结合起来,我们很容易看出,专名的涵义是在历史的因果链条中获得的。一个对象被命名之后,名字与对象便联系在一起了。随着传递活动的展开,名字进入传递链条,对象的某些性质也将随着名字一起进入传递链条。因为在传递过程中,名字的传递者必须借助摹状词对对象性质的描述才能使名字的接受者将名字与对象联系起来,否则传递将会中断,因为一个孤立的名字、一个毫无意义的符号是不可能传递下去的。因此,在传递过程中,摹状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随着名字一起传递的摹状词,由于他们描述了对象这样或那样的性质,它们就渐渐地与名字固定在一起了,成了这个名字涵义的一部分。当然,专名涵义的获得并不是一次完成的,它有一个历史的积淀过程。这主要是因为对象本身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对象的性质和特征有一个逐渐展开的过程,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和理解也有一个逐渐全面、逐渐深入的过程,因此,相应专名的涵义也就有一个逐步充实和丰富的过程。人名尤其如此。例如,“苏格拉底”这个名字的一系列的涵义就是随着苏格拉底本人的生命活动的展开而逐渐获得的。我们现在从历史链条上获知他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的老师”……“最后被投入监狱”、“饮鸩毒而死”等这一系列涵义,是苏格拉底这一生命体发展过程的总结。

    可见,专名涵义的获得,不仅是个社会过程,也是个历史过程。历史因果理论所提供的方法使我们能够对专名涵义的起源有一个恰当的说明,这是这一理论的历史贡献。遗憾的是,克里普克只看到了通过历史的因果传递链条,可以确定专名的指称。他没有看到,通过这一传递链条,专名也获得了涵义。

 【注释】:
[德]弗雷格:《论涵义和所指》,载马蒂尼奇编、牟博等译:《语言哲学》,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80页。
②③④ [英]罗素著、晏成书译:《数理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3164164168页。
[美]克里普克著、梅文译:《命名与必然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49页。
[英]格雷林著、牟博译:《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1页。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3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