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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荣东】现代逻辑的理性观及其知识论根源

汉语中的“逻辑”一词是对英语“logic”的音译,而“logic”又源于古希腊语的“logos”,后者常见的用法有“原因、理性或论证”,“一般的原则或规律”,“理性的力量”,“进行思考”,等等。①与此相关,逻辑逐渐发展成为了一门与理性有着深层的、内在关联的科学。在本文中,笔者尝试从三个方面对逻辑(主要是现代逻辑)与理性之间的关联展开探讨:①现代逻辑视域中的理性有何特点?②现代逻辑理性观的实质是什么?③这种理性观在知识论上的根源又该作何理解?

一、现代逻辑视域中的理性

在《逻辑哲学》的开篇,苏珊·哈克(Susan Haack)明确指出:“逻辑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区分有效论证和无效论证。形式的逻辑系统,例如人们熟悉的语句和谓词演算,旨在提供有效性的精确规则(precise canons)和纯形式的标准(purely formal standards)。”②在第二章中,她进一步断言:“如果人们是完全理性的(completely rational),那么他们应该只被那些具有真前提的有效论证所说服,但事实上,人们常常被那些无效的论证、或者被那些具有假前提的论证所说服,而不是被可靠的论证所说服。”③联系本文的主旨,这两段引文有如下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一,哈克所谓的“逻辑”,更多地指的是现代逻辑,如文中提及的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其二,现代逻辑的中心任务之一是通过形式化方法来提供有效性的精确规则和纯形式的标准;其三,有效性规则和标准对于判定人们的思维甚至言行是否是理性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笔者之见,上述引文表明现代逻辑其实预设了一种对于理性的理解(a conception of reason)。概而言之,现代逻辑视域中的理性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理性是精确的。据前引哈克的第二段文字,如果一个人被有效论证所说服,接受了有效论证,那他就是理性的;反之,如果被无效论证所说服,接受了无效论证,则是不理性的。显然,有效性规则和标准不仅充当了判定一个论证是否合乎逻辑的标准,而且构成了判定一个人的思维甚至言行是否为理性的标准,甚至可能是唯一的标准。这就是说,在现代逻辑的视域中,理性与遵守规则有着内在的关联。

进一步看,有效性规则和标准是由形式的逻辑系统,即借助形式化方法获得的,而后者具体表现为构造形式语言,建立逻辑演算。由于形式语言消除了自然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得对规则和标准的表述更为精确;同时,由于规则和标准在形式系统中的证明或推导是极其严格的,使得这些规则和标准具有了一种必然性;再加之有效性判定在形式系统中一般能在有穷的步骤内完成,因此现代逻辑所提供的有效性规则和标准就是一种非常精确的、纯形式的规则和标准。鉴于有效性规则和标准充当了判定一个人的思维甚至言行是否为理性的裁定者,现代逻辑事实上就把精确性看作是了理性的一个基本特征。

第二,理性是普遍的。历史地看,把普遍方法作为理性的一个重要向度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伴随着精密科学的兴起,出现了三个理性的梦想,这些梦想表达了新科学家们对于‘理性’的渴望:普遍方法(a universal method)、完美语言(a perfect language)以及一元的自然体系(a unitary system of nature)”。④

就逻辑而言,形式化方法并非仅仅意味着抽象、简化、精确和可计算,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代表着一种对于普遍方法的追求。形式化的最初萌芽通常可以追溯到莱布尼兹(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关于“普遍语言”(characteristica universalis)和“理性演算”(calculus ratiocinator)的设想。作为普遍科学的前提和基础,此二者被认为是理性的语法,是在各门科学中都普遍适用的共同原则。1879年,弗雷格(Gottlob Frege)借助一种模仿算术语言而构造出来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建立了一个一阶谓词演算系统,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莱布尼兹的设想,而且标志着现代逻辑的形成。随着现代逻辑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对普遍方法的追求进一步表现为把形式化方法扩展至整个经验科学领域,其结果就是逻辑经验主义与现代归纳逻辑的兴起与发展。形式化方法的这一扩展,其实质是把现代逻辑所揭示的理性真理普遍化和绝对化,把有效性规则和标准及其依附的形式化方法视作一种探求真理的普遍方法。当理性真理的基础被归结为形式化这一普遍方法时,现代逻辑视域中的理性当然也就以普遍性为其基本特征。

第三,理性是一种单独的、先验的认知能力。与对理性之普遍维度的强调相关,现代逻辑往往把理性看作是一种单独的、先验的认知能力。就前者说,有效性的规则和标准以及对这些规则和标准的遵守是理性的体现,而现代逻辑在运用形式化方法来研究推理以概括这些规则和标准时,出于坚持逻辑主义和反对心理主义的考虑,不仅不研究推理的内容或题材方面,而且几乎从不考虑推理的主体方面。这就是说,现代逻辑是把推理从它实际所处的种种认知、心理和社会历史的具体情境中抽象出来而给予一种理想化的研究,而这种研究方式恰好从一个侧面表明:理性事实上被处理为了一种可以脱离认知、心理和社会历史因素而单独存在的认知能力。

就后者看,借助对推理的形式化处理,现代逻辑所提供的有效性规则和标准被认为是“适用于任何题材”、“在范围上囊括一切(to be global in scope)”⑤,即它们揭示和刻画了普遍的、适用于一切认知主体、国家、民族、阶级的思维模式与规律。如同为自然立法的理性在康德那里是以先验理性的面貌出场的一样,现代逻辑对推理的形式化处理及其自我期许的全人类性,则从为思维立法的角度暴露出现代逻辑所理解的理性仍然是一种先验的理性。

二、Rationality与现代逻辑的理性观

在英语中,表述“理性”的单词通常是“reason”,而与此相关的还有“rationality(合理性)和“reasonableness(合情合理/通情达理)。在日常用法的层面上,后两者尽管存在某些细微的差别,但相似之处仍然相当明显。不过,作为理论术语,二者正是从那些细微的差别中获得了各自的本质含义。

在《合理与合情合理》⑥一文中,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指出,无论是合理还是合情合理,均意味着与理性一致(a conformity with reason),但二者不能互换。例如在英语中,人们可以说“a rational deduction”,它意谓着与逻辑规则一致,却不可以说“a reasonable deduction”。反过来,人们可以说“a reasonable compromise”,却鲜有“a rational compromise”这一表述。这种在用法上的不可互换正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至少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对于理性的理解。

具体而言,以合理性为核心的理性观具有这样一些特点:1.与数学理性(mathematical reason)是一致的;2.旨在把握必然的联系,认识先验的、确定的、自明的而且是永恒的真理;3.在同一时刻既是个体的又是普遍的,因为它在一个单独的心灵中展现出来,却又把它的主题强加给所有的理性存在者;4.只在理论领域中才是有效的;5.在基于合理性而构造出来的“人”的形象中,人是一种像机械装置那样运转的存在,其理性往往与其他的人类能力相分离。

另一方面,合情合理则展现了对于理性的另一种理解。例如,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其判断和行为是受common sense(常识、共通感)影响的;他关注的是在其所处的情景之中甚至之外什么是可接受的,什么是所有人都应当接受的;一条行动原在此时此地被认为合情合理,在彼时彼地也可能被认为是任意的甚至是荒谬的,如此等等。概而言之,合情合理更多地与人的行动和实践领域有关;它与常识、共通感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普遍的,但这种普遍性本身又内在于具体的情景之中。

那么,在这两种不同的理性观中,现代逻辑更倾向于哪一种呢?众所周知,自弗雷格以来,现代逻辑的发展直接促成了把已在本质上成为数学家们所关心的形式逻辑等同于逻辑的种种企图,有人甚至主张所有非形式推理(non-formal reasoning)就其不能被形式化已不再属于逻辑的范围。不过,佩雷尔曼认为:“这种观念既造成了逻辑的真正的贫困化,也导致了对理性的一种狭隘理解,它意味着只要证明(demonstrative proofs)不可得,理性就将不再居于支配地位。‘合情合理’的观念更是变得与逻辑无关……。行动的领域,包括方法论和被交付协商(deliberation)或争论(controversy)——与形式逻辑无关——的一切,将变成一个战场。在那里,最强意义上的理性必然地将始终占据上风。”⑦此所谓“对理性的一种狭隘理解”,“最强意义上的理性”,其实指的就是合理性意义上的理性。前文已论及现代逻辑视域中的理性以精确、普遍为基本特征,往往被视为一种单独的、先验的认知能力。如果注意到佩氏的如上阐明,那么当他明确断定现代逻辑导致了对理性作合理性的理解,而合情合理不再被认为与逻辑有关时,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现代逻辑理性观的实质就是从合理性的角度去理解理性。

与佩雷尔曼一样,图尔敏(Stephen Toulmin)也非常重视对理性的不同理解。在《重回理性》一书中,他对合理性与合情合理的特点作了一个概括:如果说合理性更多地表现为运用抽象概念来分析理论论证,坚持诉诸普遍法则,并结合形式的、普遍的、无时间性的(timeless)、非情景的(context-free)以及价值中立的(value-neutral)论证来进行说明,那么合情合理则更多地倾向于以实质性的、时间性的(timely)、局域性的(local)、依赖情景的(situation-dependent)以及有伦理意味的(ethically loaded)论辩形式,来研究有关特殊对象或情景的事实性叙事。⑧

回顾西欧近代科学史,17世纪的自然科学家们梦想着把合理性、必然性和确定性诸观念全部装进数学的盒子中,可这一梦想的后果却给人类理性(Human Reason)划出了一道三百年来也未曾愈合的伤口,即打破了合理性与合情合理之间的平衡。这种失衡具体表现为如下一系列的对立:形式证明之精确与叙事之合情合理、几何与自传、形式论证的有效性与实质性论辩的可靠性、在纯粹理论观点中体现出的普遍而抽象的理解与在具体事件中发现的关于模式的局域性知识、普遍的理论抽象所主张的超越时空与日常经验强调的此时此地、彼时彼地,等等。有见于此,图尔敏指出:“代替观念和思考之间自由竞争的是一个声望的等级体系。……除了天文学和几何的合理性,叙事的合情合理看上去是一个软心糖式的观念,缺乏坚实的哲学理论基础,仅仅有实质性的科学支持。由此,关于形式的一致性(formal consistency)和演绎证明(deductive proof)的议题就拥有了一种特殊的声望,达到了一种其他类型的观点决不可能声称的确定性。”⑨显然,关于形式的一致性和演绎证明的议题之所以能赢得特殊的声望,其原因就在于它拥有坚实的哲学理论基础,即它是以合理性而不是合情合理作为自身的理性观基础。

如前所述,随着现代逻辑的进一步发展,形式化方法被扩展至了整个经验科学领域,其结果便是逻辑经验主义与现代归纳逻辑的兴起与发展。正是以现代逻辑为基础,逻辑经验主义认为科学理论都可以被明确表述为以欧几里德(Euclid)的《几何原本》为代表的公理系统。其中,各种关于原理的陈述充当着公理,而各种事实观察则被解释为在一个既定情景中由那些原理演绎而得的。“由此,逻辑学家便同时拥有了裁决理论系统之有效性和评估这些系统之证据支持的权力,而且这两类问题的解决都将以形式的、欧几里德几何的方式来完成。”⑩作为裁决者和评估者,逻辑学家的工具无疑是现代逻辑,而后者正是以处理关于形式的一致性和演绎证明议题见长,旨在提供关于有效性的精确规则和纯形式标准。另一方面,逻辑学家在对理论系统之有效性及其证据支持予以裁决和评估时,是把自己看作超越了一切个人、族群甚至人类的局限,以完全理性的观察者身份,在实际思维和认知过程之外,以不涉及思维和认知的具体内容的纯形式的方法来进行的。一言以蔽之,就现代逻辑自身以及逻辑学家在运用现代逻辑来进行裁决和评估时所预设的理性观而言,在关于理性的两种不同理解中,理性显然被归结为了合理性。

三、现代逻辑理性观与理论的知识传统

现代逻辑理性观的实质是对理性作合理性的理解,尽管合理性本身以形式、普遍、无时间性、非情景等为其基本特征,但现代逻辑的理性观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有其历史和理论的根源。从知识之类型与特征的角度说,现代逻辑无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鉴于此,笔者在本节中就尝试对现代逻辑理性观的知识论根源展开更为深入的讨论。

作为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将知识分为三类:(1)episteme(理论知识或科学知识)(2)phronesis(实践智慧、明智、审慎)(3)techne(技艺、技巧或生产的知识、制作的知识)。构成这一分类基础的正是亚氏的灵魂结构学说。在他看来,人的灵魂包括理性和非理性两个组成部分,而前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我们用来沉思那些具有不变的初始原因的事物,另一部分我们用来考虑那些可变的事物。……其中的一部分可称为科学的,而另一部分可称为计算的。”(11)理性灵魂中的科学部分以那些具有不变的初始原因的事物为对象,其结果便是episteme。“科学知识的对象是必然的,因而是永恒的,因为任何必然的东西在绝对的意义上都是永恒的。永恒的东西是没有生灭的。”(12)在亚氏的体系中,属于episteme的有数学、自然哲学、哲学(亚氏称之为“神学”、“第一哲学”,即后世所谓的形而上学)等。

另一方面,理性灵魂的计算部分则以可变的事物为对象,人的行动(action)就属于可变事物的范畴,而phronesis就是以人的行动为对象。按亚氏之见,政治学和伦理学就是关于人的善的行动和美德的phronesis。“实践智慧必须是一种在关乎人类的善的事情上能够做出行动的合理的和正确的状态。”除了行动,属于可变的事物的还有生产(production)或制作(making):“行动和制作是不同种类的事情。……因为制作拥有一个在它自身以外的目的,行动却不能这样;因为好的行动自身就是它的目的。”(13)由此,phronesis关注人的道德行动,techne则关注生产或制作。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论的活动在价值和重要性上要高于实践的活动,沉思的生活要高于道德的、政治的生活。这首先是因为沉思(theoria/contemplation)是理性灵魂中的理智机能,是灵魂中最高级部分的实现活动,它高于灵魂的计算部分,构成了每一个个体的真正的自我,是灵魂中具有神性的部分;其次,沉思的对象是可知事物中最高级的存在。实践智慧权衡的对象是人类的善,但人并不是宇宙中最高的存在。他还指出,沉思的生活比实践的生活更具有连续性,它给我们带来的快乐也更为纯粹和持久;它更为自足;实践的生活中没有闲暇的余地,而沉思以闲暇为前提;如此等等。一句话,沉思是最高、最神圣的活动,相比之下,实践智慧则是第二位的。

作为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使用“逻辑”一词,但对逻辑所研究的推理却有明确的说明:“推理是一种论证,在其中,有些东西被规定下来,某种不同的东西则从中必然地得出。”(14)“三段论是一种言辞表述,在其中,有些东西被规定下来,某种不同的东西则从它们是如此这般的而必然地得出。”(15)在此,推理被分为了两部分,一部分是规定下来的(前提),另一部分与此不同,是推出来的(结论),它们之间的推论关系是“必然的”。按王路的解释,作为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基本精神,“必然地得出”具有双重的含义:其一,它描述了作为逻辑之对象的推理所具有的一种性质;其二,它代表着对作为推理之性质的“必然地得出”给予刻画的一种可操作的、能行的方法。(16)

不过,作为organon(工具),逻辑或者说关于推理的研究并没有在亚氏的知识三分中明确提及,那么逻辑作为知识之一种究竟该归属于哪一类知识呢?在笔者看来,一方面,作为逻辑研究的对象,推理的基本性质就是结论应该从前提中“必然地得出”,而按亚氏的看法,具有必然性的存在正是episteme所要把握的对象。另一方面,episteme是证明性的,“所谓证明,我指的是一种能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也就是说,对这种三段论的掌握自身(eo ipso)就是这种知识。”(17)具体来说,证明就是运用三段论,从真实的初始原因或第一原理出发进行推理。由于前提是真实的、必然的,而三段论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必然地得出,于是作为结论的知识也是真实的、必然的。正是注意到了逻辑在对象上与episteme的一致,以及在获得episteme的过程中的重要性,我们有理由认为逻辑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仍可归属于episteme。而“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了一条基本的精神,这就是‘必然地得出’。”(18)于是从知识分类的角度说,现代逻辑作为一种理论知识自然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既然现代逻辑本质上是一种理论知识,那么自亚氏以来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的知识传统当然也就多多少少地影响着现代逻辑对理性的看法。

首先,作为这一传统的特征之一,主客二元论与近现代认识论的表象主义(representationalism)密切相关。表象主义把知识的本性理解为表象,用罗蒂(Richard Rorty)的话来说,这实质上就是把人心理解为自然的一面镜子。在二元论的背景下,具有镜式本质(glassy essence)的心灵从自己寓居其中的身体中抽身出来,甚至反过来把身体看作是一个客体。从关于心灵的镜式本质出发,又逐渐发展出了所谓主体之“超然脱离”(disengagement)的信念,即“他是如此地自由和理性,以至于他能够完全把自己跟自然的和社会的世界区分开来,这样他的身份就不再由他之外的这些世界中的东西来界定。”(19)正是在这一信念的支配下,处于理论的知识传统中的人变成了心身二元、灵与肉分离的人,主体成为了纯粹理性的存在,而理性则始终都是有意识的、精确的、先验的、普遍的、冷静的,理性主体被认为能够脱离种种肉体的、心理的和社会历史的因素的制约而单独存在。就此而言,现代逻辑把理性看作是一种单独的、先验的认知能力,不过是主客二元论、心灵之镜式本质、主体之超然脱离诸信念在现代逻辑中的一种具体表现而已。

其次,知识必须用文字和数学语言来加以表达,这是关于知识的理论传统的又一重要主张。从伽利略(Galileo)著名的论断“自然之书是用数学语言写就的”,到莱布尼兹的“普遍语言”的理想,再到逻辑经验主义的知识观,就是这一主张在近代以来的发展线索。用波兰尼(Michael Polanyi)的话说,这一主张其实就是所谓完全明确知识的理想(the ideal of wholly explicit knowledge)。与这一理想密切相关的则是精确性(precision)的理想。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最精确的科学是那些最关注第一原理的科学。因为那些包含较少原理的科学比那些包含了附加原理的科学更为精确,如算术就比几何更为精确。”(20)自古希腊以来,数学式的精确性一直是理论的知识传统追求的目标。对现代逻辑来说,由于形式语言消除了自然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得对规则和标准的表述更为精确。正如哈克所指出的,“构造形式的逻辑系统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提供有效性的精确规则——与非系统化的非形式论证相比,形式逻辑的一个主要优点就在于它具有更高的严格性和精确性。”(21)以此为前提,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现代逻辑把人的思维和言行之理性与否归结为是否遵守规则,进而把这些作为理性裁定者的规则归结为关于有效性的精确规则和纯形式标准,正是理论的知识传统使然。

最后,按照关于知识的理论传统,人类的知识具有一种等级结构(hierarchy),其中普遍的知识处于较高的等级,特殊的知识处于较低的等级上。一种知识越是普遍,就越重要,越有价值。这一观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其实已初露端倪。episteme以必然的、永恒的存在为对象,而与必然性、永恒性密切相关的则是普遍性。《形而上学》一开篇讨论智慧的特征,一个重要的维度就是普遍性。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智慧是关于第一原理和原因的学问,具有这种智慧的人拥有最高程度的普遍性知识:“从总体上说,这些最普遍的东西是最难为人知晓的,因为它们离感觉最远。”(22)就现代逻辑而言,形式化的处理方法在刻画和揭示逻辑常项的过程中进行了最大限度的抽象,因此它所刻画的逻辑常项的涵义也被认为是最普遍的。由于“越是抽象的东西,就越具有普遍性。因此,作为理论,逻辑是最抽象的研究,而作为工具,逻辑具有最普遍的可应用性。”在这种意义上,“不仅不应该说逻辑的局限性,而且应该说逻辑是局限性最小的一门科学。”(23)所谓“最普遍的可应用性”、“局限性最小”,折射出的正是这样一种观念:知识越是普遍,就越重要,越有价值。也正是基于这种观念,当现代逻辑把理性的基础被归结为形式化这一普遍方法时,现代逻辑视域中的理性当然也就以普遍性为其基本特征。

行文至此,对现代逻辑理性观及其知识论根源的讨论将告一段落,不过对逻辑与理性之关系的讨论其实远未结束。问题的进一步追问无疑将涉及:理论的知识传统的狭隘性何在?这种狭隘性又如何遮蔽了对理性之多重维度的全面而平衡的把握?以合理性为核心的理性观对现代逻辑之证成(justification)有何影响?着眼于合情合理之理性观的知识论根源该作何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合情合理的理性观,是否存在着一种异于现代逻辑的新逻辑类型的可能性?等等,只不过这已是另外几篇论文的主题了。

【注释】
W. K. CGuthrie: A History of Greek Philosoph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vol. 1, pp. 420-424.
②③⑤(21)Susan Haack: Philosophy of Log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 1, p. 11, p. 228, p. 162.
④⑧⑨⑩Stephen Toulmin: Return To Reas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67, p.24, p. 15, p. 5.
⑥⑦Chaim Perelman: The New Rhetoric and the Humanities, Dordrech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79, pp. 117-123, p. vii.
(11)(12)(13)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translated by W. D. Ross, Kitchener: Batoche Books, 1999, pp. 91-92, p. 93, p. 95.
(14)(15)(17)Aristotle: The Works of Aristotle, translated by W. D. Ross, Chicago: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Inc., 1987, vol. 1, p. 143, p. 39, p. 98.
(16)(18)(23)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4719286-287页。
(19)Charles Taylor: Philosophical Argument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7.
(20)(22)Aristotle: Metaphysics, translated by W. D. Ross, Raleigh, N. C. Alex Catalogue, 2000, p. 2, p. 2.

(原载《南京社会科学》20084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