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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卓 朱菁】证据是心理状态吗?

 

一、引言

证据是做出合理判断与决策的根据,是据以相信某个命题的理由,能用于推理以支持或反对某个猜想或假说。证据历来是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但以往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对证据关系的考察,即证据与信念、假说等之间是何种关系,而对证据的本性问题重视不够。这种趋势直到近年来才被逐渐扭转,关于证据本性的考察正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证据本身究竟是什么?它是由什么类型的事物构成的?

证据的心理主义是近来引起较多讨论的一种关于证据本性的学说,在当代有不少拥护者。①这一学说主张证据归根到底是内在于认知主体的某些特定心理状态,尤其是各种感知觉经验。如果两个认知主体的内部心理状态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二者所拥有的证据也必然完全一致。心理主义的证据观是当今最为流行的两种关于证据本性的哲学学说之一。②如果它是恰当的,那么势必会对整个认识论版图,乃至各种智识活动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例如,辩护因素将被局限在认知主体的心灵内部,各种形式的辩护外在主义都将被击垮;人类的知识其实是建立在主观的心理状态之上的等等。

本文对证据的心理主义进行批判性考察。第二节介绍证据心理主义的基本主张,以及支持它的各方面理由。第三节审查证据心理主义的立论依据,指出它们并不能为心理主义提供足够的支持。第四节立足于对证据更为广义的功能分析,表明心理主义不足以成为一种全面的关于证据本性的学说。第五节是本文的简要结论。

二、心理主义证据观

什么是证据?哲学史上,不少哲学家尝试回答过这个问题,但最终得出的结论却是大相径庭。例如,罗素认为证据是认知主体在感知觉过程中直接把握到的不可错的感觉予料(sense-data);以卡尔纳普为代表的逻辑经验主义者认为证据是由特定词汇组成的观察语句(observational sentences);蒯因曾主张证据是认知主体的感知器官接收到的物理刺激等等。

证据并不是专门的哲学术语,它在法律、科学以及日常生活中都被广泛使用。物证是典型的法律证据,如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凶器。最新发现的引力波是相当重要的科学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广义相对论等等。显然,这些领域对于什么是证据存在不同看法。但它们都在事实上或倾向于认定证据是某些物理实体或是相关的事实、事态。然而,近来哲学理论界却兴起了一种关于证据本性的心理主义观——证据是内在于认知主体心灵的某些特定心理状态。这是为什么呢?

证据是心理状态,这种主张并不是奇谈怪论,而是具有深厚常识基础的。看见书桌上有一台电脑,这是相信书桌上有一台电脑的证据;感觉到疼痛,这是相信自己疼痛的决定性证据等等。在这些案例中,被当作证据的视觉经验、痛觉经验等都是心理状态。正是它们使得我们产生出相应的信念,并为之提供认知辩护。反之,物理实体或是相关的事实、事态,能否影响我们的认知态度,并为之提供辩护呢?答案是否定的。以引力波为例,该物理现象本身一直存在,但在不久之前还不为科学家们所知晓。它本身根本没法作用于科学家们的思维,更不能对他们的认知态度产生丝毫影响,也无任何辩护的效力。物理实体或是相关的事实、事态,要想成为证据,就必须进入认知主体的意识活动,并以心理状态的主观形式呈现出来。即必须有心理状态描述它或者把它作为内容的一部分。只是由于在对证据做陈述时,“相信”、“看到”这类标识心理状态的词汇常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这也是人们会误解证据本性的关键原因之一。

证据被视作相信的理由,应该能够参与到信念的形成或辩护中去。由于信念是典型的心理状态,如果证据本身也是心理状态,那么它作为相信的理由就很容易理解了。这也可以看作是心理主义的第一个理论依据。[1]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心理状态都是证据。希望自己成为百万富翁,这就不是相信自己是百万富翁的证据。想象、恐惧等心理状态也不是证据。能够充当证据的心理状态主要是各种经验感受。感知觉经验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它能够为感知觉信念提供发生学意义上的来源与认知辩护。看见书桌上有一台电脑,使得我们相信书桌上有一台电脑,同时它也是我们相信的理由或证据。其他经验感受,如记忆、直觉、推理、反思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心理状态,有时也能成为证据。这些经验感受的共同之处在于,我们会觉得它们所表达的内容就是真的。这也是其他心理状态,如想象、渴望等不具备的。除此之外,信念本身有时也可以充当证据,为其他信念提供辩护。但是,一个信念要想成为证据,那么它必须是得到辩护的。也就是说,它必须有来自其他证据的支持。然而不管什么信念,只要它是得到辩护的,那么追根溯源,总能发现其辩护是来自各种经验感受的。在这个意义上,信念只是间接的或派生的证据(intermediate or derivatively evidence)。经验感受才是终极证据(ultimate evidence),它们能够辩护信念,而本身无须辩护。[2]88

心理主义的第二个理由是,证据总是某人的证据。如果此人完全没有相应的认知状态(例如特定的感知觉经验),或者意识不到这些心理状态与信念之间的认知关联,那么此人就不能说拥有证据,其信念也不能说是建立在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

“你相信某事的证据是什么?”或者“为什么她会那么想?”当我们追问某人的证据到底是什么时,这种考察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呢?心理主义者认定,必须要知道认知主体的相应心理状态,以及这些心理状态之间是如何关联的。而且只需要知道这么多,不需要额外的信息。其他东西,如物理实体、事实、事态等根本没法成为你的证据,除非有心理状态描述了它们或者把它们作为内容的一部分。如果我们说,某人相信家门口停了一辆车,这是因为他家门口确实停了一辆车——但是他压根没看见——那么我们的理解显然是错的。既然理解某人的证据,相关心理状态及其认知关联是唯一的考察项,那么合情合理的,证据也就是这些心理状态。[3]503

证据要能够参与信念的形成或辩护,合理的信念要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以上两个理由背后体现的是证据主义的基本想法。古典证据主义主张,信念必须要基于相关证据,洛克、休谟、笛卡尔等哲学家都明确持有类似主张。他们的想法之中还有强烈的伦理色彩,克利福德(William Clifford)的名言集中体现了这种特色,“不论何时,不论何地,基于不充分证据而去相信总是错误的![4]当代证据主义则把目光锁定在认知视角,主张认知辩护完全取决于相关证据,而与其他东西无关。[5]只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条件下,相应信念才是得到辩护的。③

最后,各种思想实验的相关直觉也为心理主义提供了有力支撑。设想在平行世界中,存在这么一个人,他的大脑被浸泡在盛有营养液的缸中,通过类似于神经元的导线与一个超级智能计算机连接起来。借助于强大的计算程序,使得这颗依然存活的大脑也产生出与对应的正常世界中的正常人完全相同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他与对应正常人的各种感知觉经验、记忆、推理、直觉都是完全相同的,而且最终形成同样的信念。面对这种状况,我们直觉上会认为,二者信念的辩护状况是一致的,所拥有的证据也是完全相同的。④缸中之脑与对应的正常人,所处的外部环境截然不同,他只是觉得自己有手,而事实上并不是那么回事。如果证据是物理实体,或是相关的事实、事态等,那么缸中之脑就不可能拥有与正常人相同的证据。也就是说,这些证据本性主张与我们的上述直觉都是相互冲突的。相反,心理主义能够很好地解释该直觉。正是因为缸中之脑拥有与正常人一般无二的心理状态,所以他们所拥有的证据是相同的。

我们会有如此这般的直觉,是由于从认知主体内在的视角看,根本无法区分二者的认知差别。也不宜从认知角度苛责其中的缸中之脑,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形成了各种信念。按照这种理解,参与认知辩护的基本因素(包括证据)理应是完全处于认知主体第一人称视角之内的,即认知主体可以经由反思和内省把握或通达的。这也就是关于辩护的内在主义的基本主张。哪些东西是认知主体可以通过反思和内省把握的呢?显然只能是认知主体自身的各种心理状态。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支持了心理主义。

三、重审心理主义

上一节的分析讨论表明,证据的心理主义观有其深厚的理论根基。概括起来,主要是这么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证据要能够参与信念的形成或辩护;二是证据总是某人的证据;三是缸中之脑等思想实验的相关直觉。下面本文将细密审查这些理由,并尝试给出可能的反驳与回应。

心理主义的第一个理由是,证据应该能够参与信念的形成或辩护。信念是典型的心理状态,如果证据也是心理状态,那么证据能对信念施加影响(形成或辩护)就很好理解了。同时,这一理由也排斥了非心理状态的事物,如物理实体充当证据的可能性。

感知觉经验是心理主义者心目中的证据典范。我们不妨就以它为例,来辨析心理主义对信念形成机制及辩护来源的理解。书桌上有一台电脑,某人看见了这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相信了书桌上有一台电脑。在没有其他反面证据的条件下,该信念也被认为是得到辩护的。感知觉信念是在感知觉经验的基础上直接形成的,并因此获得辩护。上述心理主义的图景似乎并无不当之处。但是,感知觉经验又是怎么来的呢?心理主义者承认,感知觉经验是认知主体与外部世界相互作用的产物。[2]87那么,感知觉信念的完整形成路径就是,从电脑本身,到认知主体对电脑的感知觉经验,最后才是关于电脑的感知觉信念。按照这种解读,物理实体或是相关的事实、事态,这些非心理状态的事物,在感知觉信念的形成过程之中,并不是毫无贡献的,而是深度参与其中。以下事实可以佐证这一点:如果书桌上只有一本书,或者什么都没有,那么正常情况下,认知主体的感知觉信念也会随之改变,他就不会再相信书桌上有一台电脑。由此观之,物理实体或相关的事实、事态也是可以参与到感知觉信念的形成或辩护中去的。当然,必须承认,这种参与只能通过感知觉经验来实现。或许可以称之为间接参与,以便与感知觉经验的直接参与相区分。

以上分析表明,心理状态之外的事物,如物理实体、事实、事态等,也能在信念的形成或辩护中发挥作用。只不过这种作用只能是通过感知觉经验来达成的。但是不管怎样,它们的确可以参与到信念的形成或辩护中去,也就具备了充当证据的基本条件。

心理主义的第二个理由是,证据总是某人的证据。也就是说,证据总是以主观形态出现的。其他事物,只有在有心理状态描述了它们或者把它们作为内容的一部分时,才能成为证据,并进入各种心智活动。

但是,证据并不如心理主义者所设想的,是完全主观的。它在某种意义上是客观的,即不管是否有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e以及eh之间的认知关联,e都是h的证据。例如,就算没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引力波现象,它都是广义相对论的重要证据。科研工作者努力追寻的也正是这一重意义上的证据。

对于这种批评,心理主义者并非一无所知。他们辩驳道,存在两种证据概念。[2]84第一种是科学证据,它们是客观且公共的,是相应信念或假说为真的可靠标记。例如,患者脸上的黄斑是其身患黄疸的科学证据。但是,拥有科学证据,是否就有理由去相信相应假说了呢?显然,这是不够的。认知主体还必须把握科学证据与假说之间的认知关联。如果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黄疸患者通常身体各部位会出现黄斑,那么黄斑本身就还不是理由。所以,心理主义者认为我们需要的是第二种证据概念,即辩护证据,它能为信念提供理由。

把证据概念一分为二,划分科学证据和辩护证据,这么做是否有助于消解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呢?恐怕不然。首先,如果辩护证据是科学证据,辅之以某种主观性条件(如认知主体把握它与信念之间的认知关联),那么辩护证据仍然可以是某种形式的科学证据,理应继承随之而来的客观属性。其次,一个全面的证据理论学说,理应能够同时容纳证据的主观与客观特性,而不是在科学证据与辩护证据之间划定鸿沟。更严重的,忽视证据的客观特性会带来怀疑论等严峻的认识论后果。因此,心理主义者的做法并不可取。

心理主义的第三个理由是,在缸中之脑等思想实验中,存在这样的直觉:缸中之脑与对应的正常人拥有完全相同的证据。他们所处的外部环境截然不同,只有内在的心理状态是完全一致的。因此,证据也就只能是内在于认知主体的各种心理状态了。

对此,有两方面的反对意见。第一、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这样的直觉。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6]169、莱昂斯(Jack Lyons)[7]等人就明确拒斥这个直觉。他们认为缸中之脑处于极端恶劣的认知环境之中,正常人所拥有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它所不具备的。更何况,哲学直觉在论证中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本身就是有极富争议的话题。哲学直觉可能并不如部分哲学家所期望的那么可靠。最近兴起的实验哲学运动就主张,要利用各种心理学的手段来调查分析各种哲学直觉,而不是将之视作论证中无可争辩的前提。

第二、许多人之所以会有这个直觉,关键在于他们是完全从认知主体的第一人称视角出发来理解和处理各种认知问题的,这也就是所谓的内在主义。内外在主义之争是当前认识论领域最激烈的战场之一。[8]内在主义是自笛卡尔以来传统认识论的标准立场,但在最近几十年遭受到了严峻挑战。高等动物、婴幼儿也会有各种信念,但却缺乏足够的反思能力,并不能为自己的信念提供什么理由。如果坚持内在主义立场(只有内在于心灵的因素才能辩护信念),那么它们的信念全都是得不到辩护的,也不可能有什么知识。此外,辩护的内在主义策略一直受到怀疑论的威胁,能否为人们的多数日常信念辩护仍是一个未知数。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以可靠论为代表的外在主义队伍不断壮大,已经正式成为认识论领域的主流立场。他们认为心灵之外不为认知主体所知的因素,如认知过程的可靠性等,也可以辩护信念。2009年专业哲学社区PhilPapers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只有26.4%的人自认为是辩护内在主义者,而高达42.7%的人主张辩护外在主义,另有30.8%的人立场不明或左右摇摆。[9]

由此观之,心理主义的三条关键性理由都不是那么牢靠。要想坚持心理主义,必须有其他更好的理由。更一般的,一个全面的证据本性理论应该是什么样的呢?至少,它应该要尽可能地满足人们对证据的各种功能刻画。心理主义在这方面表现如何呢?这就是下面讨论的主要内容。

四、多功能视角下的证据

证据在认知活动中占据关键位置,具备多种基本功能。一种关于证据本性的主张是否恰当,很大程度上,就要看它是否能够满足这些功能。心理主义当然也要接受这种考验。托马斯•凯利(Thomas Kelly)在为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撰写的“证据”词条中,精准刻画了证据在以下四个维度的基本功能,获得了哲学家们的普遍认同。[10](1)证据与辩护:证据能够辩护信念,它是相信的好理由。(2)证据与认知理性:理性的认知主体会根据证据去形成和保持认知态度。(3)证据与真:证据能够引导人们获得真理,避免错误。(4)证据与认知分歧(epistemic disagreement):证据是认知分歧的中立裁判。心理状态能否很好地实现证据的这些基础功能呢?

1.证据与辩护

证据的好坏多寡会直接影响相关信念的辩护状况,证据主义者甚至认为辩护完全取决于证据。在这里,我们只需要承认证据的确可以辩护信念就足够了。那么,心理状态是否能够辩护信念呢?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是关于辩护本质的两种基本看法,但它们都会同意心理状态的确可以辩护信念。⑤以视觉经验为例,看见前面有辆车,在没有其他反面证据的前提下,相信前面有辆车总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再退一步,即便该信念没法得到最终辩护,至少也是得到初步(prima facie)辩护的。

2.证据与认知理性

“明智的人会使自己的信念与证据相称。”[11]休谟的这句名言恰如其分地表明,理性的认知主体会根据证据去形成和保持信念。当然,这些信念并不一定是真的,证据有时也会误导人们。但是只要这些信念是符合证据的,那么它们总是合理的。

按照这种解读,缸中之脑当然也是和对应正常人一样理性的,而它所据以形成信念的只能是自身的各种心理状态。由此可见,根据已有心理状态去形成和保持信念,这种做法是理性的。保持自身心理状态之间的融贯性是认知理性的重要内涵之一。但这是否意味着,证据就是这些心理状态呢?并非如此。认知理性其实是一种更接近主观的视角,它关心的是认知主体认为自己有什么样的证据,而不是他事实上有什么样的证据。休谟的名言实际上说的是,“明智的人会使得自己的信念与(自以为是的)证据相称”。缸中之脑误以为自己有和正常人一样多的证据,其实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

3.证据与真

获得真理,避免错误,这是认知活动的主要目的。少数情况下,命题的真假是显而易见的。一旦理解了它,也就知道它是真是假,例如2+3=5。其他多数情况下,命题的真假是没法直接把握的。这时候就需要证据,它是人们获知外部世界真相的中介。证据被认为能够可靠地指示它自身之外的事物或事实。换言之,证据是相关命题或假说为真的可靠标记。

以感知觉经验为代表的心理状态能否承担这种可靠标记的功能呢?按照可靠论或恰当功能论(proper functionalism)的理解,这有赖于外部环境与认知官能相匹配,且认知官能正常运作。例如,视力正常且光线清晰,看见书桌上有台电脑,那么书桌上就很可能真的有台电脑。但是,当外部环境不利或是认知官能失调时,感知觉经验的指示功能就会彻底丧失。它们可能系统性地指向错误的命题,把人们引入歧途,缸中之脑就是典型的案例。这也正是部分哲学家坚决反对把缸中之脑的经验感受当作证据的根本原因。缸中之脑的心理状态是由超级计算机“喂”出来的,与真实环境并没有相应的因果关系。由于受到系统性的欺骗,他的认知过程并不可靠,产生出来的心理状态也没法可靠指示所处的外部环境。由此可见,心理状态的可靠标记功能并不是无条件的,纯粹内在的心理状态没法维护证据与真之间的紧密关系。

4.证据与认知分歧

不同的人对同一命题的真假常持有不同主张,认知分歧是人类认知生活中常见的一幕,广泛存在于科学、政治、经济等领域。对此,客观可取的做法是转向证据,而不是求助于权威、习俗等非证据因素。证据被认为是认知分歧的中立裁判,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⑥当然,有时当前证据还不够充分,不足以断定孰是孰非,这就需要人们去搜集新的证据。科学就是这种证据驱动(evidence-driven)型活动的典范。这也使得科学能够远离科学家的主观喜好、偏见等,而保持足够的客观性。显然,证据的这种中立裁判角色,要求它本身必须是客观且公共的。独立于特定理论或认知主体,并且能够被不同认知主体共同拥有。证据的这种特性在科学、法律等对证据有着严格标准的专业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和自觉。

与之相反,内在于认知主体的心理状态恰恰是主观、私密的。以疼痛为例,你的头疼只能是你自己的经验感受,没法共享。其他人可以通过观察你的表情、动作,或是根据你的证言来推断,你的确头疼。但是,他们没法经验你的头疼。认知主体可以通过特殊认知通道,直接获知自身心理状态,而其他认知主体则只能通过推理间接获知。心理状态的这种特性,使得它在客观的科学探索中几无用武之地。正如威廉姆森所指出的,“如果证据隅于心灵,那么它在科学中将毫无用处。太阳比地球大,其证据并不是我当前的经验或信念”。[6]193

在哪种意义上,心理状态可以是客观且公共的呢?还是以视觉经验为例,书桌上有台电脑,光线良好的情况下目视前方,就会看见书桌上有台电脑。任何认知主体处在同样的位置,只要视力正常且足够留心,就会看见那台电脑。他们的经验感受或许并不完全一致,但至少都会“看见书桌上有台电脑”。⑦经验感受的这部分内容是客观且公共的,不随认知主体的改变而变化,并能够被不同认知主体所共同拥有。人们的感知觉官能工作方式相同,感知觉同一事物,就会产生大致相同的经验感受。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陈述这些经验证据时,第一人称主语总是被刻意省略,以达成第三人称的客观性。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是心理主义者所不能接受的。首先,他们关心的是作为内在心灵生活一部分的心理状态,其本质就在于主观私密性。他们并不愿意对这些主观的心理状态施以任何客观限制,如在什么外部环境下获得的等等。其次,他们心目中的证据是完整的心理状态。除了内容之外,还应该包括认知主体与该心理内容之间的私密关联。这也是他们认定各种经验感受可以辩护信念,而本身无需辩护的关键所在。再次,心理状态的内容常常是以命题形式呈现的。如果把证据等同于这些命题式的内容,那么心理主义就有滑向命题主义的风险,即证据是某些特定的命题。这些都是心理主义者所不乐意见到的。

综上所述,心理状态可以辩护信念,也能用于规范认知理性。但是,它并不总是相关命题或假说为真的可靠标记,有可能会系统性地误导人们,把它当作证据,容易陷入各种形式的怀疑论而不能自拔。另外,由于心理状态主观私有的特性,也没法去扮演认知分歧的中立裁判角色。

五、结语

证据的心理主义是一种关于证据本性的学说,它主张证据是内在于认知主体的某些特定心理状态,尤其是感知觉经验。文章审查了心理主义得以成立的多方面理论依据,指出这些理由并不如料想中那么厚实,难以支撑心理主义。坚持心理主义需要其他更好的理由。此外,内在的心理状态在实现证据的功能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它并不总是相关命题或假说为真的可靠标记,也不具备平息认知分歧所必须的客观性与公共性。总而言之,心理主义并非恰当的证据本性理论。如果证据不是内在的心理状态,那它会是什么呢?有什么事物能够较好地实现证据的各种基本功能呢?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来日。

【注释】

①这些哲学家包括齐索姆(Roderick Chisholm)、科恩(Stewart Cohen)、费德曼和科尼(Richard Feldman & Earl Conee)、波洛克(John Pollock)、图里(John Turri)等。如果没有特殊说明,下文“心理主义”均指“证据的心理主义”。

②另一种主张是命题主义,即证据是命题。它的主要支持者包括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内塔(Ram Neta)等。

③证据主义不仅仅适用于相信,也适用于不相信、暂停判断。如果有充分证据支持命题的反面,那么不相信就是得到辩护的认知态度。如果无论是命题的正面还是反面都没有充分证据的支持,那么暂停判断就是得到辩护的认知态度。

④该直觉也被称为新恶魔直觉(New Evil Demon Intuition)

⑤内在主义认为,某些心理状态可以辩护信念,这是由于它们的内容相互符合,如感知觉经验与感知觉信念。而某些外在主义者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这些心理状态是由可靠认知机制产生的。

⑥证据是否具有中立裁判的功能正面临不少挑战,如库恩的范式说,观察渗透理论等。但在具体的科学实践中,证据的确扮演了不少中立裁判的角色。

⑦感知觉经验的内容到底是命题式的还是非命题式的,这一点存在争议。本文对于该争论是中立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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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