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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存建 刘方荣】性质“揭示”:自然种类形而上学研究的认识论基础

 

本文试图辨析自然种类形而上学研究中的两个对立立场, 澄清其诉诸性质“揭示”解释自然种类的认识论取向, 进而, 依据分析的形而上学对于性质“揭示”与“显现”的区分, 探讨性质“显现”之维对于自然种类的可能解释。

一、自然种类实在论及其辩护

自然种类是否实在, 属于一个典型的形而上学问题, 相关探讨主要由实在论 (realism) 的支持者给出。一般认为, 实在论是一个关于“何物存在”的立场, 实在论的探讨应该致力于澄清世界的基本本体论装置, 而不是用语义分析或者认识论的术语论证外在于心灵之世界的存在。 (cf.Karitzis, 2011:6173) 按照自然种类实在论, 存在共相意义上的自然种类;在水与铜之间的区分不仅是两种自然物质的区分, 也是两种抽象实在的区分。接受自然种类实在论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其一, 人类的确将自然种类作为一个实体来谈论, 并将一些性质归属给它;其二, 存在自然律, 它构成一个可以将性质归属给自然种类的例证。 (cf.Lowe, 2006:29) 问题在于, 并非所有的自然律都涉及自然种类。例如, 牛顿运动定律被视为一条毋庸置疑的自然律, 但是它并不涉及任何自然种类。

一个相对容易接受的选择是接受一种弱的自然种类实在论, 即认为存在自然的划分, 在生活实际中发挥作用的概念可以反映这些划分。密尔较早地关注世界上是否真的存在自然的划分这一问题, 他不仅接受上述弱的自然种类实在论, 还为之附加一个认识论前提———人们可以并且常常知道哪些对于物种的划分是自然的。 (cf.Bird, 2015:130) 科学探究所使用的自然种类词项已经对自然做出了成功的“切分”, 这种朴素的自然主义可以为密尔式划分观念提供支持, 但是, 接受这种自然主义, 就意味着约定科学有着指导自然种类划分方面的权威。

克里普克的哲学语义学预设了自然种类实在论, 他从认识论的角度给出接受如此预设的理由。哲学语义学的研究秉承一个经典的模式, 即从解释词项的意义和指称做起, 进而依据“组合性原则”解释语句, 最终回答相对宏大的哲学问题。克里普克的哲学语义学也是如此, 不过, 他没有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解释自然种类词项的指称“是什么”, 而是集中于从认识论的角度解释“如何确定”其指称。克里普克给出这样一个解释“如何确定指称”的图式:

对象在某个“命名仪式” (baptism) 上获得一个名称, 该名称在说话者之间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 听到名称的人总是意欲与给出名称的人一样把握其指称, 如此形成一个关于名称用法的“因果链”, 通过这个“因果链”的追溯, 后来使用该名称的人可以获知名称在其“命名仪式”上确定的指称。 (Kripke, 1990:9697)

然而, 克里普克上述论证的一个突出认识论问题是, 如何发现决定不同对象属于同一个自然种类的那种本质性质?克里普克以“案例分析法”解释本质性质, 它所分析的例子主要来自化学和物理学, 表现出一种诉诸科学探究“揭示”本质性质的倾向。与之相应的是一个较有影响的区分自然种类与非自然种类的方案, 即将自然种类视为“科学于之有绝对权威的类”。 (cf.Morris, 2007:94) 然而, 科学的发展没有止境, 诉诸科学探究解释自然种类, 可能使得“揭示”本质性质的工作变得遥遥无期。举例来说, 最初命名水的人可能将“无色、无味、透明、可以饮用和灌溉庄稼的液态”视为水的本质, 在化学研究发现水的分子结构之后, 人们可以认为“具有H2O这一分子结构”是水的本质, 然而最新的化学研究告诉我们, 水并不是由水分子简单地叠加在一起, 而是一种深受热力学因素影响的齐聚物, 因而, 不可以简单地认为水的本质是“具有H2O这一分子结构”。而且, 给科学以揭示本质性质的权威性, 将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矛盾 (cf.Goldwater, 2018:112) :科学主要依据部分权威科学家所勘定的规则展开研究, 但是, 本质性质的存在不应该依赖于任何规则的应用。从这些问题来看, 如果说自然种类具有由科学给以揭示的本质性质, 它只能是一种历史的本质, 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本质蕴涵实在”的论证。

关于自然种类实在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自然种类是什么样的实体?有的学者认为自然种类是可以还原为更为基本的性质的实体, 有的学者认为自然种类是一种不可还原的实体, 还有的学者主张将自然种类视为一种特设性的实体, 随之接受一种关于自然种类的“多元实在论”, 认为不同领域的专家都可以独立、合理地划分一些自然种类。 (cf.Dupré, 1991:441444) R.博依德 (R.Boyd) 看来, 导致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单单关注类之成员的形而上学特征, 二是忽视使用自然种类的语用实际, 他因此而主张在对于实在论的探讨中附加一些认识论的思考, 并提出“自我平衡性质说”, 将自然种类解释为一簇性质, 认为这些性质可以通过基因流变、自然选择之类的“自我平衡机制”实现“自我平衡”。 (cf.Hacking, 1991:109126) “自我平衡性质簇说”在自然种类的形而上学研究中纳入相对较多的认识论思考, 它可以为一种关于自然种类的弱实在论提供支持, 但是下一小节我们将看到, 基于认识论的思考解释自然种类, 也可能导致一种关于自然种类的“消去主义”。

二、关于自然种类的“消去主义”

W.蒯因 (W.Quine) 是当代较早探讨自然种类的另一位语言哲学家, 尽管蒯因宣称自己是一名实在论者, 实际上他持有一种关于自然种类的弱的消去主义立场。这表现在, 蒯因将允许归纳视为判断一个类为自然种类的基本条件, 认为相似性可以为归纳提供支持, 但是又认为在自然种类和相似性之间不可相互定义, “科学最终将消去这类和相似性这样的概念, 一门分支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是它能够以相对具体的概念替代一般概念” (苏珊·哈克, 2007:539) 。如果否定自然种类的实在, 则意味着自然种类词项没有指称。但是蒯因是一位坚定的外延主义者, 不可能容忍自然种类词项没有指称, 为此他提出一种“相对指称观”。 (cf.Li, 1993:261276) 按照蒯因的理论阐释, 如果人们说“gavagai”指称兔子, 这种指称的实现一定相对于某个“翻译手册”。具体来说, 在确定“gavagai”指称的过程中, 人们首先根据一个翻译手册将“gavagai”翻译为“兔子”, 再通过去引号得到“兔子”指称兔子, 确定“gavagai”指称兔子。自然种类词项具有相对于特定语言共同体的明确指称, 这是蒯因相对指称观给出的一个洞见, 它彰显了语言的约定性和社会性, 但是蒯因的指称观存在一个严重的认识论缺陷, 那就是, 它没有解释这种相对确定的指称的形成机制何在。

I.哈金 (I.Hacking) 提出一种相对较强的“消去主义”。在完成一个关于自然种类系统研究计划之后, 哈金认为已有探讨构成一个学术群落, 但是自然种类是不可命名的, 他为此主张在科学哲学乃至哲学研究中放弃自然种类这一概念。哈金写道:

有的分类比之其他分类更为自然, 但是不存在足以确切的划分来支持自然种类这样的说法。关于自然种类“是什么”的表述太多了, 可以假定根据一个定义识别出一些类并将它们视为自然种类, 但是这样做毫无用途。简而言之, 存在一个令人崇敬的始于1840年的关于类和自然种类的研究传统, 但是并不存在自然种类这样的东西。 (Hacking, 2007:203239)

在生物学领域出现一种响应“消去主义”的“个体说”。从生物学的研究来看, 除非发现“居间”的联系形式, 人类不可能将一个生物种与其“变体”区分开来。如果不能明确地区分生物种与其“变体”, 则可以认为生物种与其“变体”属于同一物种的变体。为了避免由此否定生物种的存在, “个体说”应运而生。“个体说”的主要观点是, 将单个有机体视为生物种的构成部分而非类的成员。“个体说”不仅可以避开本质主义不能解释进化的问题, 也可以避开唯名论不能解释物种实在的问题, 属于一种“温和的唯名论”, 但是“个体说”视域下的生物种“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 而是社会意义上的个体” (Ghiselin, 1969:53) 。“个体说”依据生物学的分类事实否定自然种类的实在, 它所质疑的也是自然种类实在论的认识论基础。

如果说“类本质主义”可以为自然种类实在论提供支持, 关于自然种类的“消去主义”应该很容易与反本质主义结盟。实际上, 蒯因始终坚定地站在反本质主义的一方, 以其著名的“爱好数学的骑车人悖论”反驳本质主义。反本质主义者总结并批判了“类本质主义”的三个基本信条:存在决定对象属于某个自然种类的本质性质;本质性质决定非本质性质;知道自然种类的本质性质, 有助于解释和预测自然种类的其他性质。 (cf.Nanay, 2011:176197) 可以从对“类本质主义”的批判中找到一些支持“消去主义”的理由。例如, 在批判者看来, “类本质主义”的第一信条仅仅适用于前达尔文时代对于自然种类的判断, 但是不适用于解释进化理论视角下的生物种, 原因在于, 进化论主张现在的生物种由古代生物种进化而来, 而进化意味着生物种会发生改变, 因而, 生物种不可能有不变的本质。这种反本质主义的论证仅仅局限于生物学领域, 在其他领域未必适用。如E.苏泊 (Sober) 所言, “氧可以转化为氮, 但是这并不能否证对化学中自然种类的本质主义解释。” (Sober, 1980:356)

关于自然种类的形而上学承袭语言哲学讨论本质主义的方式, 存在自动向语言哲学研究看齐的倾向, 之所以如此, 主要在于克里普克以其哲学语义学的分析给出一个对于必然性的解释, 它可以回应休谟 (D.Hume) 对于必然性的质疑。 (cf.Ritchie, 2016:2441) 由此看来, 认识自然种类实在论与“消去主义”的分歧, 或者为自然种类实在论辩护, 需要从认识论的角度进一步澄清已有研究把握自然种类的基本方式。

三、自然种类哲学研究中的性质“揭示”取向

如前所述, 在形而上学层面, “类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的一个共性在于, 双方都不反对以诉诸性质“揭示”的方式来解释自然种类作为类的同一, 所不同的是, “类本质主义”给予科学在“揭示”本质性质方面的权威, 其批判者质疑科学是否具有如此权威, “自我平衡性质说”则依据潜在的“自我平衡机制”解释自然种类作为类的同一。这种诉诸性质“揭示”解释自然种类的方案深受哲学语义学研究的影响。

在关于自然种类的哲学语义学研究中, 诉诸性质“揭示”解释自然种类这一方案源于一个解释专名 (proper names) 的意义理论———“描述论” (descriptivist theory) 。简而言之, 按照“描述论”, 一个专名的命名者有权为之匹配某个/某些摹状词, 专名和与之匹配的摹状词意义相同, 因而, 可以根据与一个专名匹配的摹状词来确定其指称。 (cf.Braun, 2006:510531) 罗素给出一个在语言交流中必须使用摹状词的“抽样检测”论证 (cf.Lycan, 2008:3435) , 以说明使用摹状词解释名称语义的必要性。摹状词是揭示对象性质的一种主要方式, 在此意义上讲, “描述论”采用了一个“认知上行”策略, 它没有解释专名的意义“是什么”, 而是集中于“如何确定”专名的意义, 给出一个诉诸性质“揭示”解释专名意义进而依据专名的意义来确定其指称的理路。正是基于对“描述论”的批判, 克里普克提出其“因果历史理论”, 并将这一理论类推到解释自然种类词项的指称。但是, 克里普克不反对“描述论”诉诸性质“揭示”解释名称语义的方案, 他在其指称图式的一条注释中明确表示在“命名仪式”上不排除摹状词的使用。 (cf.Kripke, 1990:9697)

已有关于自然种类的哲学研究具有诉诸性质“揭示”解释自然种类的共性, 它们预设性质的存在, 但是没有追问“性质是什么”。在笔者看来, 认识或消除已有研究中的抵牾与冲突, 需要深化对于性质“揭示”的认识;借鉴分析的形而上学对于性质的研究, 可以改进诉诸性质“揭示”解释自然种类的方案, 为丰富或推进自然种类的形而上学研究提供一些新的启示。

对于“性质是什么”, 当代分析的形而上学给出两个彼此对立的理论解释:“实质主义” (quidditism) 和“倾向论” (dispositionalism) 。概而言之, 实质主义主张用以揭示世界的基本性质有其实质 (quiddity) , 倾向论则主张性质是一种不可还原的倾向 (disposition) , 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性质是否能够由其“法则作用” (nomological roles) 给以完全的揭示。“法则作用”这个说法源于一个认识论常识, 即基础科学的研究只是给出世界的法则结构 (nomological structure) 。关于法则结构的事实是一些人们普遍领会的事实, 它们具有“存在识别‘如此这般’法则作用的某个性质”这样的形式, 因而可以依据性质的法则作用来对之加以揭示。 (cf.Kistler, 2002:5786) 本文不可能全面探讨实质主义、倾向论及其分歧, 在此要关注的是它们解释性质的方式

区分性质的“揭示”与“显现”, 是性质形而上学研究中的一个方法论特色。按照实质主义, 关于性质的形而上学研究应当建基于对于“殊型性质”的分析, 从区分性质的“揭示”与“显现”展开。在性质“揭示”之维, 一个性质的“实质”即是决定其跨界同一的那种“禀性” (nautre) 、“内在方面”、“本性” (suchness) 或“此性” (hacessities) ;在性质“显现”之维, 性质由其发挥的法则作用给以识别, 一个性质的法则作用由它与其他性质的组合关系给以表现, 因而可以根据性质在组合中所发挥的法则作用来界定其实质。 (cf.Smith, 2016:237257) 请注意, 关于性质“揭示”的解释只是肯定性质的存在, 对于性质“何以存在”的解释则在于性质“显现”之维, 即性质必须通过与其他性质的关联得以“显现”。倾向论主张性质就是倾向, 倾向意义上性质的识别既需要某个/系列的运作 (manifestation) , 也需要某个/些刺激条件。 (cf.Manley, 2012:321334) 从倾向论的角度看, 将性质视为倾向, 即是一种对于性质的“揭示”;主张倾向必定在某个/些“刺激条件”作用下得以运作, 实则是将运作视为对于倾向的“显现”。例如, 盐具有易溶于水的性质/倾向, 但是, 除非具有将盐溶于水这一刺激条件, 易溶于水这一倾向就不能得以“显现”。

反观关于自然种类的哲学研究, 无论“类本质主义”, 还是“本质蕴涵实在”的论证, 其对于如何通过性质“揭示”把握自然种类的解释是相对粗疏的。“描述论”和“因果历史理论”强调摹状词在命名中的运用, 因此而停留于性质的“揭示”, 没有触及性质的“显现”;“类本质主义”诉诸科学探究解释本质, 它试图在性质“揭示”之维解决性质的“显现”问题, 没有触及性质与其他性质的关联, 不可能深入到性质的“显现”, 而这已经注定关于“本质蕴涵实在”的论证不足以支持自然种类实在论。“自我平衡性质簇说”“消去主义”以及可能为之提供支持的反本质主义 (见第二小节) 相对较多地考虑到性质与其他性质的关联, 但是它们也在不同程度上需要一种区分性质“揭示”与“显现”层面的澄清。举例来说, 博依德将自然种类解释为由“自平衡机制”簇集起来的性质, 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性质的“显现”问题, 但是博依德没有论及用以揭示一个类的性质簇与其他性质之间的关系。

四、性质“显现”之维的自然种类

如前所述, 诉诸性质“揭示”, 是已有自然种类形而上学研究的一个认识论共性, 但是性质的“揭示”不同于性质的“显现”, 已有研究存在性质“显现”方面的不足。既然自然种类的形而上学研究中存在自动向哲学语义学看齐的倾向 (见第二小节) , 分析导致如此不足的原因, 应当从哲学语义学研究的认识论取向说起。

语言哲学一般将指称关系视为语言与世界之间的最基本关系, 认为指称的基本性质可以在从语言到世界的关系中得到表达。 (参见叶闯, 2010:2) 与之相应, 关于自然种类的哲学语义学将指称关系视为自然种类词项与其非语言学副本之间的最基本关系。但是, 这种本体论取向不仅忽视了自然的能动性, 也忽视了科技对于人的可能塑造, 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认识论问题。实际上, 越来越多的哲学家认识到语言哲学接受了一个有问题的认识论取向, 它运用哲学分析的方法将其研究限制在有限的话题上, 能给之以精致的分析, 但是排除了对于过程、行为和事件等重要认知主题的探讨。 (cf.Sowa, 2006:5469)

人们主要处于实用的需要而引入某个自然种类, E.艾伯斯坦 (E.Epstein) 主张据此将指称关系视为一种创制关系;自然对象居于一个创制关系之上有其“准入条件”, 但是指称关系的创制条件与人类的实践及其倾向性是一致的。 (cf.Epstein, 2008:120) 笔者认为, 这是一个有助于解释性质“显现”之维自然种类的立场, 它提示我们, 深化关于自然种类的形而上学研究, 需要分别从创制和历史变迁的角度解析自然对象的命名系统。哈金给出了一个榜样。在哈金看来, 应该用不断更新的命名范畴去描述自然对象, 至于自然种类的划分与存在, 他主张把科学探究中自然对象的生成、演化与人类在科学发展中形成的思维风格联系在一起, 并就此将客体的存在限制在A.C.克隆比 (A.C.Crombie) 所提出的六种思维风格之中。 (cf.Hacking, 2002:583600) 按照哈金的理论阐释, 解释“显现”之维的自然种类, 需要在人、自然和科学实验之间落实一种“本体论的对称性原则”, 在本体论实践的历史舞台上探寻自然种类的存在, 而不是简单地将自然种类视为“切分”静态自然的结果。

哈金的方案不仅强调在人、自然和科学实验构成的行动场域中界定自然种类, 还强调科学家共同体对于自然种类划分的影响, 因而可以避免对于自然种类的庸俗建构主义解释。但是, 强调科学和科学家对于自然种类划分的指导作用, 也可能使得哈金的方案停留于性质的“揭示”, 遇到与“类本质主义”相近的问题。实际上, 无论日常生活应用, 还是科学理论的建构及解释, 其中得以“显现”的绝大多数自然种类都来自普通人而非专家。而且, 一如性质形而上学研究所揭示的那样, 一个自然种类的“显现”通常可以通过它与其他对象或类的简单结合来完成。例如, 化学家可以对盐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分析, 但是对于普通人而言, 单单接受吃盐这一条件刺激, 就足以支持他/她根据盐具有咸这一性质认识盐作为一个自然种类的“显现”。

着力于性质“显现”解释自然种类, 不仅需要哈金式的本体论视域转换, 还需要重视社会学和人类学方法在科学实验中的应用, 将自然种类的存在视为社会性建构的结果, 其努力需要一种综合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的交叉研究的支持。这种交叉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在于解释科学事实, 已经取得“行动者网络理论”“冲撞理论”“研究领域动力学”以及“常人方法论”“后人类学”等较为成熟的理论或方法论取向。我们相信, 借鉴这些研究成果, 必将获得更多对于自然种类形而上学研究的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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