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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中海】正当优先于善吗?

一、罗尔斯关于正当优先于善的观念

对罗尔斯来说,正当(权利)对于善的优先性基于两种主张。这两种主张是有分别的。第一种主张是,某些个体权利如此重要,以至于哪怕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之。这种主张坚持,在某些个人权利胜过或压倒共同善的考量之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作为社会制度之首要价值,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也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的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有关正当(权利)优先于善的第二种主张是,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并不取决于它们凭借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所获得的证明。即在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的证明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观念之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正义原则并不取决于它们所凭借的任何“完备性”道德观念或宗教观念所获得的证明。正义观念不再被解释为是从某种哲学的、宗教的、道德的完备性学说中推导出来的,或是某种完备性学说的一部分。正义观念是公民运用其“公共理性”所达成的“重叠共识”。

二、桑德尔对罗尔斯关于正当(权利)优先于善的观念的批判

桑德尔与罗尔斯所争论的,不在于是个体、个人的要求更重要,还是社群、共同体的要求更重要,而是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信念和宗教信念保持中立,宗教的道德上的确信是否影响和决定着正义信念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换言之,争论的根本问题是,权利、正当是否优先于善。

桑德尔认为,不能离开善而谈正当与权利,对正当、权利的考虑离不开善。他对罗尔斯关于正当、权利优先于善的观念提供了四种反驳。

第一,桑德尔认为自由主义的“自我”概念存在着致命的局限,罗尔斯的个人观念既不能支持其正义理论,也不能合理地说明我们的自我反思能力。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优先性首先意味着“自我优先于”目的,把个体看做是超出目的和角色的独立的有尊严者。罗尔斯强调,就人的个性来说,最为根本的并非我们所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目的之能力,这种能力扎根于自我,在某一目的被我们选择之前,必然有一个具备选择能力的自我。这个主体的“我”必须优先于他具有的任何属性;自我必须优先于他所追求的目的。自我的统一是先行建立的,自我的先行统一性意味着,尽管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受其环境的限制,但他总是不可还原成其价值和目的,这些价值和目的从来就不能充分地建构一个主体。人类的主权和能动力是预先被赋予的。我们的自我绝不可能完全由我们的处境所充分建构。

在桑德尔看来,罗尔斯式的自我不仅是一个占有主体,而且是一个先在的个体化的主体,这种彻底独立的自我排除了任何与构成性意义上的占有紧密相连的善或恶的观念,排除了任何依附或迷恋的可能性,而这种依附或迷恋能够超越我们的价值和情感,成为我们的身份本身。罗尔斯对自我的描述不允许容纳一个并非单一的个体的人,拒绝“共同体”的概念和社会是个有机整体的观念。对罗尔斯来说,共同体的意义只是一个有序社会的属性而非组成要素。自我永远优先于其所坚持的目标,也优先于共同体或其他的目的。罗尔斯的自我缺乏主体间的观念,不知道责任或义务是归之于家庭或共同体或阶级或民族对个体的要求,否定构成性意义上的共同体的可能性。因此,罗尔斯的个人主义的自我排除了一种公共生活的可能性。罗尔斯失败的原因在于,他把自我看做是完全脱离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不受任何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家庭、阶级、民族、国家等偶然因素影响的混沌无知的自我。

第二,桑德尔指出,罗尔斯为了强调政治价值的重要性,而将源于种种完备性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内部的要求括置起来或搁置一旁的做法,是不合情理的。当人们讨论严肃的道德问题时,出于政治契约的考虑,便将各种道德和宗教的争论置于一旁,这并不符合理性。强调正当之优先性的主张本身就来源于作为一种完备性学说的自由主义。在不诉求道德和宗教主张的情况下,便宣称“政治价值”优先是困难的。

第三,桑德尔指出,政治自由主义要想把权利对善的优先性建立在“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基础上,就必须假定,人们不会对正义本身的内涵产生分歧。但是,现代民主社会在正义问题上充满分歧。现代民主社会里普遍存在着关于正义的多元论。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对正义的分歧也同“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的分歧一样,不会消解。这也就意味着,正当与权利不能独立于善,对善的考量如果不是正当与权利的决定因素,那么,至少也是后者的前提。离开善观念就不会有合理的正当和权利概念。

第四,桑德尔指出,公共理性与政治辩谈不能离开道德理想和宗教理想等善观念。依据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所提公共理性的设想,公民在讨论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时,不会通过诉求他们的道德理想和宗教理想。在桑德尔看来,这是一种不适当的严格限制,这会使政治言谈贫困枯竭,并排除了公共慎思的许多重要向度。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虽然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它却严重地限制了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的政治争论。关于堕胎、同性恋者权利、废奴的争论,明显是以一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为基础的。人们对根本性的公共政策问题的争论和决定不可能不考量任何特殊的善观念。民主政治无法将之与道德目的分离开来,在政治商谈缺少道德共鸣的地方,对具有更大意义的公共生活的热望就会表现得令人失望。

三、如何考量正当与善

罗尔斯在批评功利主义过程中,指明了功利主义的缺陷在于,它不尊重人们之间的差异,不尊重个人权利,缺乏作为不可侵犯的个人观念,为了普遍的善而牺牲正义与个人权利。在一种道德的意义上,正当、权利本身相对于其他价值和善就具有某种优先性,在正当、权利胜过或压倒共同善的考量之意义上,正当、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是有积极意义的。

罗尔斯为了捍卫权利对善的优先性主张,把自由主义与康德式的个人概念剥离开来,强调正当权利对善的优先性不以任何特殊的个人概念为先决条件,它不再依赖有关自我之本性的各种有争议的主张。但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也是建立在一种特定的个人观念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个人观念把人看做是原子化状态的人,认为个人可以独立于人们之间的任何道德的或社会的联结结构,从而否定了人的社会性,否定了自我的社会构成性。以这种个人观为基础对正当之优先性进行的辩护并不成功。

(摘自《北方论丛》2006年第2期,原题为《正当与善——桑德尔对罗尔斯“正当优先于善”的批判》。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