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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芹】传统信德的特征、断裂成因及其承继的原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的转变所实现的现代化,是一项涵括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心理、价值体系及行为方式的全面转型。由是,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绝不只是物质技术问题,更是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问题,无疑,任何国家和民族的社会文化思想和行为方式,必须要在社会结构的调整中完成自身的现代转型。在传统文化的变形中,传统信用观念的整合与转换则是重要内容之一。故而,综括中国传统信德的特征、透析传统信德断裂的成因、提出传统信德承继的原则,则是实现传统信德文化与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沟通的前提。

一、中国传统信德的特征

恩格斯曾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1]因之,任何伦理思想和道德规范的形成,都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产物。正是中国传统社会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糅合,玉成了中国传统信德的自身特点。

第一,传统信德的自律性。中国传统信德虽缺乏西方近代契约信用文化的外在规制性,但其所隆显的信用的内在约制性,则形成了中国传统信德的自律特征,突出表现为对信的诚与忠的道德规定。

诚为信之本。在中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诚”与“信”不仅在语义上互释( 《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而且二者具有体用关系。“诚”有三层意蕴:一是在本体论上,指自然万物的客观实在性,即“天道”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如韩非所言:道者,万物之所然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2]故古代典籍《中庸》道:“诚者,天之道也。”二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指对“天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即“人道”效法“天道”的真实性,尊重客观规律。故《中庸》又道:“诚之者,人之道也。”三是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指尊重事实和忠实本心的待人对物的态度,即真实反映事物求真,真诚待人求实,既不自欺也不欺人。故朱熹言:“诚者,真实无妄之谓。”[3]又言“诚者何? 不自欺不妄之谓也”[4]。可见,诚不只是自然万物的一种本质属性,更是人应该具有的一种“主观态度”的规定,即尊重事实和规律的求实态度,而这种待物做事和待人处世的真实无妄的态度和品行,则是人们能够坚守“信”的道德基础。因为“诚”作为行为主体的态度倾向和精神品质,能够促使行为主体对“信”的规则产生认同感并形成信念,从而减少言与行的背离性。其一,使许诺发自内心,真实不虚假,既不欺骗自己也不欺骗别人;其二,具有实事求是的诚实精神,能够在客观思量实现诺言主客观条件基础上,使承诺力度量力而为,避免不顾客观实情的随意许诺和盲目许诺;其三,使履行承诺或义务真心实意,而不虚情假意走过场,做到心口如一,言行一致。一言以蔽之,内心诚才有信,否则就会沦为虚伪。可见,传统信德强调“信”的内在性,即要求社会成员具有尊重“规律、规则”的“诚实”态度,对“人道”法则“信”,内心服膺和自觉践行,而不是把遵守信用要求仅停留在社会交往行为的外在规定上,或视其为附庸社会管制的一种方策。

“信”与“忠”具有表里关系。古人不仅把忠信视为重要德目,而且认为二者具有内在的联系性。程颢云:“尽己之谓忠,以实之谓信。发己自尽为忠,循物无违谓信,表里之义也。”[5]孔颖达疏:“忠者,内尽于心也;信者,外不欺于物也。”[6]具言之,“忠”是出于内心的情感和信念,“信”是表现于外的言行一致,笃定的信念是言不欺诈的重要条件。孔颖达又曰:“推忠于人,以信待物,人则亲而尊之,其德日进。”[7]即待人以忠,处世讲信,是为人之本,并会博得人们的亲近和尊敬。综之,“忠”作为人们待人处世、生活态度及信仰等方面的坚定信念,是信守成约的心理基础,亦即人们对自己承诺的忠实与守约的信念,是人们主动、自觉践约的根本保证。

第二,传统信德的情感性。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农业社会,一家一户农耕的生产特点,使社会成员的活动范围基本上局限在本地本村,人员流动较小,因此,人们往往是相互熟悉的亲戚、邻里、同乡,具有血缘和地缘关系。这种以血缘性、乡土性为特点的有限社会关系,形成了人们之间的情感性信任,即中国传统的信任取决于人们之间的情感联系及其密切程度,以至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人的信任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和维系的特殊信任,对非血缘关系的“外人”,普遍存在着防范、猜疑和不信任。中国人的情感性信任不仅表现在一般的人际交往中,也表现在商业活动中。我国有名的晋商,他们的经营方式如行帮、朋合营利、伙计制等,基本上是本着亲朋好友的合作原则,依赖的是个人的人格信义;山西籍的商人到外省经商,一般要建晋商会馆,以联系乡情、发展乡谊;在经商过程中,积极维护同乡的利益,推行“同乡互助”原则。有鉴于此,汉密尔顿在《中国社会与经济》中,把情感性信任视为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认为个体商人的信誉、成功与其所归属的乡亲族党密切相联,他指出:“个体商人的市场可信任度完全取决于这个商人所归属的行会组织,而这种行会组织乃是依据乡亲族党的联系来组建的,因此一个商人的可靠及商业上的成功最终是建立在乡亲族党的关系上。”

另外,传统信德的情感性信任由于扎根于熟人社会,闲言碎语的舆论具有强势作用,因而,人情、脸面常常成为维系人们之间信用关系的重要力量,并形成了特殊的信用维护机制:一是影响态度和信念的“诚”与“忠”的内在约束,二是影响人的精神满足的社会舆论的外在制约。

第三,传统信德的义理规制性。中国传统的信德,不仅强调“诚”的内在规定性,视“诚”为信的基础,而且也强调“信”的义理性质,不主张盲目教条的守信。“信”作为人们的处世原则,基本要求是言由衷,约必践,言行一致,以博人信任,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但中国先哲们在考证信德时,不把信守约定、诺言作为绝对的行为准则,而是注重信德的精神实质,看其约定的正当性、合义性,认为“义”是“信”的基础和践约的前提。只有合乎“义”的约定,才有履行承诺的道德要求,相反,对于不“义”的约定,则不必践行。可见,中国传统社会的先哲们,反对死抱教条的形而上学的道德思维方式,认识到言行一致绝不是“信”的全部内容,言行合乎义理才是“信”的最终规定性,所以,古人对“信”的释义,不仅主张“以信求仁”,而且尤为强调“讲信循义”。在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德目“五常”中,儒家一方面以“仁”统领其他德性,认为“百行万善总于五常,五常又总于仁”[8]。另一方面又以“义”统“信”,把“信”作为本身不涵括价值标准的中性伦理原则,即一种需要借助其他价值界定的非自满原则。所以,孔子的弟子有子说:“信近于义,言可复也。”[9]即承诺之言只有合乎“义”,具有正当性,才可守约兑现。孟子说的更直接:“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10]《谷梁传》也曰:“信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不从道,何以为信。”很清楚,守信与否的检测标准,不仅在于言行的一致与否,更在于是否合乎义理,应该明理诚信。对此,朱熹一语道破:“信不近义”即为不信,而且“反而害信”[11 ]。准此观之,中国传统信德的主旨,是“君子宁言之不顾,不规规于非义之信”[12]。即信德载道,以“义”为规,合义之约必履,违义之诺非守。

二、传统信德断裂的成因

探究中国传统信德断裂的原因,既要考虑文化嬗变的一般规律,也要深入其社会变化之中,进行全面的寻根究底。

(一)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变迁

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13]摩尔根也说:每一阶段都包括一种不同的文化,并代表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14]传统信德作为以家庭、家族为纽带的封建等级社会的产物,必定会随着我国近代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失去原有的支点和基础,因此,从根本上说,中国传统信德的断裂是近代社会结构发生变迁的必然。

中国传统社会,从生产活动的内容来看,是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活动;从生产规模来看,是一家一户的分散劳动;从经济形式来看,是自耕而食、自制而用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从社会特征来看,是宗法等级的政治社会;从社会成员的活动范围来看,基本上囿于一村一地,交往的对象多为带有血缘或乡情的亲戚、乡邻。人们交往的熟人社会,彼此知根知底,乃至了解祖孙三代的为人,为彼此交往的安全性和信任奠定了心理和社会基础;而家庭、家族出于本家、本族的荣誉,也会管教家庭成员的言行,使之不做有辱家族的丢脸之事,一旦家庭成员发生失信行为,不仅会遭到乡邻四舍的指责,也会受到家庭或家族的严厉惩戒;加之自然经济社会,商品交换不频繁,失信牟利的机遇不多。但我国20 世纪以后,正像余英时先生指出的那样,剧烈的社会变迁已使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全面解体,从家庭婚姻、乡里结构、学校教育到风俗习惯,中国的传统制度已经一个接一个地崩溃了[15]。无疑,支撑传统信德社会基础的削弱,必会导致传统信德的衰微。

(二)中国传统文化继承的偏颇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过程中,始终没有解决好优良民族文化传统的传承问题。在闭关锁国未与西方近代文化接触之前,中国一向是一个文化辐射源[16]。而16 世纪西方天主教向中国的进入,也就揭开了中国文化的论争。按照张岱年先生的分析,关于中国的文化论争大体有四种观点:一是国粹主义,二是全盘西化论,三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持调和折衷立场,四是主张发扬民族的主体精神,综合中西文化之长,创造新的中国文化[17]。我们权且不详叙各个阶段不同观点的纷争过程,但我们必须清楚各种观点类型所要解决的问题及优劣。国粹论所奉行的一味尊古和全盘西化论所奉行的民族文化全面抛弃的倾向,显然是对传统文化的认识缺乏辩证的思维方式,而且也不合乎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两种学派的对立观点,又无不消解了中国传统文化继承的主流思想的形成。主张发扬民族的主体精神,综合中西文化之长,创造新的中国文化的第四种观点,从继承原则来看,无疑是全面和正确的,但具体到操作层面,如何实现新旧杂糅,整合出一个通融新旧文化的价值体系,则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从理论层面来看,我国未能很好地解决民族文化精神特质与现代社会的融合问题。

在实践的层面上,中国进入20 世纪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结构氛围,使学术研究呈混乱、松散状态;“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封建道德的剖析和批判,虽打击了中国封建的纲常礼教,使传统的封建道德体系受到了肢解和动摇,但未能构建出一个新的社会价值体系,从而出现了文化链条的断裂和道德的失范。建国后,我们国家在道德继承上,多从阶级性的角度进行研究,把复杂的文化继承简单化,加之后来的“反右”扩大化、“大跃进”乃至“文化大革命”,说真话遭殃的生活现实以及打破亲情的阶级划分,无不瓦解了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并最终造成了传统信德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完全断裂。

(三)社会的现代转型

社会的现代转型,形成了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新质社会结构。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资本主义社会与封建社会特征的剖析那样:“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关系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一切时代的地方。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因此,以市场经济为运行形式的现代社会,必然从根本上不同于小农经济的传统社会。传统信德是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带有很强烈的“乡土本色”,“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8]。而市场经济社会,不仅改变了人们对土地的依附,而且伴随着交换的拓展,也促发了社会成员的广泛流动。传统信德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熟人社会”的逐渐被打破,无疑使传统信德在社会中的约束力受到了削弱。

我国的当代社会,应该说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也尚未完全进入现代社会,是一种“过渡型”的社会形态。它没有完形的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那样经过相当阶段发展而呈现出的较高文化价值整合和社会秩序整合,而是兼有传统和现代社会文化类型的各种因素。这种文化氛围,对于信德而言,一是从社会发展的链条来看,中国社会未能经过市场化、工业化的全面洗礼,从而也就没有完成从农业形态的人情信用到市场经济形态的契约信用、法制信用的转化;二是伴随着社会人口流动性和陌生人社会的形成以及失信牟利几率的增加,传统信德的自律性和乡情、习俗的制约性逐渐减弱;三是我国刚刚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步入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总体来看,市场化的程度有待深化,信用交易还不够普遍和频繁,因而,社会成员普遍的契约信用意识还不够强。这种社会现状,就使得人们的信用行为,既缺乏传统社会的熟人情感和舆论的约制,也缺乏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约束,诱发了失信牟利的投机行为的泛滥。

三、传统信德承继的价值原则

传统信德的承继,从根本上属于中国传统文化现代转型的范畴,是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传统信德承继的价值原则,无不遵循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

1.尊重民族文化心理的原则

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往往一谈到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就直入传统文化的观念形态,忽视传统文化直立的民族心理。文化的历史规定性和异质性,无不与一定民族的心理结构相关,以至于在一定意义上,不同的民族文化心理结构,形成了不同的文化特质。因为文化是某一特定民族通过长期的历史实践所创造的物质成果、精神形态以及制度、规约、交往方式、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的复合体,由是,文化的承继不仅仅是对传统文化精华内容的吸纳,更重要的是要尊重民族的传统文化心理和民族习惯,把脉传统文化的心理结构。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出具有生命力的传承文化体系。对于信德而言,我们绝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契约信用文化,而应在健全信用的法律体系、强调信用的契约性基础上,重视我们民族固有的人情信任心理和人情道德的自为调节功能。

2.“换形法”和“精神继承法”的批判继承原则文化的发展一般要经过批判与继承来实现,尤其是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嬗变,更要通过批判与扬弃,使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发展的主旨要求相衔接,使传统文化的精神合乎时代的要求,因而,传统文化的继承是在批判与扬弃的过程中实现的,这种继承是把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或民族精神加以发扬。为此,对传统文化的继承要全面理解,完全丢弃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因没有批判基础上的扬弃而谈不上继承;缺乏对传统文化的全面反思和现代社会精神的准确把握,也不会有真正的继承。应该说,我们从方法论上确立了传统文化批判继承的抽象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上应该如何批判继承,则缺乏传统与现代衔接的文化整合力,远没有形成具有民族优良传统和现代精神融化一体的新的文化价值形态。

对于传统信德的承继,我们要在遵循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基础上,对信德进行具体的批判继承。从文化价值的一般形态来看,传统文化常常蕴涵着普世与历史的双重价值要求,即人类的普遍价值与特定历史的社会价值;从信德本身的价值内容来看,它既包含着反映人类社会普遍道德价值的优良因子,也因其所产生和发展的时代的局限而必然包含着某些不符合当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东西。所以,从大的原则来讲,我们要根据时代的要求,继承传统信德的精华,摒弃其糟粕。为避免使信德的批判继承仅停留在一般的抽象原则的泛化上,我们还应加以具体化。首先,对“信”的形与实要区别对待,实行“换形法”。对中国传统“信德”的理解,应该看到蕴涵其“形”中的普遍道理,从而在批判继承中,去其特定社会的外形,以现代社会为依托,进行嫁接。如中国传统信德不仅强调人们要守约,而且把“信”扩延到人伦关系的相互义务的履责,认为人伦秩序的维护,在于人们信守自己所处关系的本分要求,而且重在上行的示范作用。对此,傅玄曾论道:“讲信修义,人道定矣。君不信以御臣,臣不信以奉君;父不信以教子,子不信以事父;夫不信以遇妇,妇不信以承夫,则君臣相疑于朝,父子相疑于家,夫妇相疑于室。大小混然而怀奸谋,上下纷然而竞相欺,人伦于是亡矣。夫信由上结者也。故人君以信训其臣,则臣以信忠其君;父以信诲其子,则子以信孝其父;夫以信遇其妇,则妇以信顺其夫。上秉常以化下,下服常以应上,其不化者,百未有一也”[19]。这种以封建社会人伦等级关系体现出的“信守人伦责任”之“理”,值得我们剥开外壳而吸收其合理内核。我们可以把其合理思想概括为:“信”不仅体现在人们之间的承诺与践行中,也体现在人们所处社会关系的应有之责中,人们对自己本分职责的履行,也是“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强调长者的以身作则。这种思想可以直接为我们当代所借鉴、吸收,所要注意的是,人们的本分职责要求会随社会类型的变化而不同。其次,对传统“信德”的思想提炼、凝结,实行“精神继承法”。中国传统的“信德”思想,丰富而庞杂,需要我们给予梳理、分类概括,以便把握其思想的精神实质。如“诚”为道德本源和信德基础的思想,认为“诚故信,无私故威”[20]。“推之以诚,则不言而信。”[21]即有“诚”方能有德和信,只有真诚无妄、心中有约,才可立信。这种强调内心不伪和信服的思想,在信用建设中,可以与法律的外在强制相结合,内外合力以促良好社会信用。

3.创造性转化的原则

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不是哪一个国家或民族自己遭遇的事情,而是世界各国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都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综观亚洲国家传统道德现代转型的成功经验,创造性转化的原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个原则可以具体化为:对传统德目的现代诠释和对传统道德思想的扩展。新加坡在寻求现代化的文化支撑和发展中,把亚洲传统道德价值观的孝道、义务、国家为重的社会观念等,融于新加坡现代社会发展之中,成为新加坡迅速崛起的精神动力。李光耀对儒家思想的核心德目“忠孝仁爱礼义廉耻”的现代诠释,堪称儒家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典范。为此,我们对于传统的“信德”,也应该在摒弃其封建腐朽思想基础上,赋予其时代的内涵。比如传统信德“讲信循义”的思想,就要对“义”进行新的诠释。在传统社会,依封建专制和等级制的道德要求,“义”是合乎封建等级社会之“礼”,因之,我们不能对“讲信合义”的传统思想进行抽象的肯定和吸收,应根据我们社会的时代要求,把“义”上升到“公理、法则”的层面,赋予其现代社会的“义理”内涵,倡导合义守信,在大信与小信的择选中,选大义之信。

另外,我们要实现传统道德的现代转型,还需把传统道德思想进行扩展。传统信德由于有熟人社会的文化氛围的制约,加之受儒家的“重义轻利”价值取向的影响,传统信德对“信”的维系,重人情和自律,忽视“法”的作用。而当代社会,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契约经济,是以法制为保障的,因而,人们之间的交往,在重视相互的心理信任的同时,也应依交往的性质和内容的需要,按社会法规缔结相应的法律关系,尤其当人们之间发生失信的情形时,更应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救济,不能完全依赖传统意义上的情感信任。概言之,对于人们信用关系的维护,我们一方面要吸收传统“信德”的情感和自律的内在调节力的思想,不要事无巨细全部诉求法律,倒向法律绝对化,尤其对于家庭成员、邻里或朋友之间的无关重大法律义务的日常信用关系,不要动辄用法,撕破脸面,亲情、感情对矛盾、纠纷有自身独特的消解力;但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合同、契约等责任与权利履行与维护的信用关系,则不能排斥法律的调节力。所以,把传统信德的内涵进行转化,使它在保留传统意义的同时,也具现代法制意义,以实现对传统信德的合理承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

[2]《韩非子·解老》。

[3]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4]《朱子语类》卷一一九。

[5]《遗书》卷十一。

[6]《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年版,第15 页。

[7]《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年版,第1431 页。

[8]《朱子语类》卷六。

[9]《论语·学而》。

[10]《孟子·离娄下》。

[11]《朱子语类》卷二十一、二十二。

[12]张载:《正蒙·有德》。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44页。

[14]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页。

[15]余英时:《现代儒学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16][17]张岱年:《中国文化与文化论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312313页。

[18]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6页。

[19]傅玄:《傅子·信义》。

[20]张载:《正蒙·天道》。

[21]王通:《中说·周公》。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