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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轩 张传有】什么是伦理学?

什么是伦理学?这是任何一个对伦理学感兴趣的人都希望了解的,也是每一位从事伦理学研究的人必须回答的。从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那些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学者们都力图对伦理学给出一个完满的界定。亚里士多德被公认为是伦理学学科的开山鼻祖,是他使伦理学从哲学中独立出来,并且写下了第一本有关伦理学的著述《尼各马科伦理学》。在这本书中,亚里士多德是如此说到伦理的:德性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智的,一类是伦理的。理智德性主要由教导而生成、由培养而增长,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伦理德性则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因此把习惯’(ethos)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ethikeeethics)这个名称。”①显然,他通过说明什么是伦理道德而对伦理学本身做出了界定,因为伦理学就是关于伦理或道德的学说。在此亚里士多德强调了伦理德性与风俗习惯之间的联系,而风俗习惯又是基于亚氏关于人是群居的、社会的动物这一看法之上的,是用来处理群居的人们之间的关系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伦理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相处而形成的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某种习惯或品性,而作为研究伦理的伦理学,也就是一门研究如何培养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某种习性或品性的学说了。其实,亚氏在此说的德性,特别是伦理德性,也就是一种行为习惯,是一种具有稳定倾向性的行为习惯。它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时一地的即兴之物。由于亚氏把伦理学看作是培养优良习性这一德性的学说,因此,他的伦理学说也就被称之为德性伦理学。亚氏关于伦理学的这一观点,也和历史上的说法相一致。伦理”(ethos)一词在西方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名著荷马史诗中的《伊利亚特》一书,本意是指一群人共居的地方,后来才引申为共居的人们所形成的性格、气质,以及风俗习惯。因此,德性伦理学与风俗习惯密不可分。

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古希腊哲学家没有对伦理学做出进一步的界定,他们只是对伦理学做了一些现象学的描述,如把伦理学与自然哲学的关系比喻成肉体与灵魂、蛋黄与蛋白、果树与果实的关系,他们更为关注的是伦理学在实践上要达成的目标,即我们培养这些德性是为了什么的问题。这就出现了以达到幸福快乐为目标的伊壁鸠鲁的快乐论的伦理学,以及以完善人的本性为目标的斯多亚派的伦理学。

到了近代,由于社会环境的改变,伦理学由研究人的德性的学说逐渐转变为研究人的行为的正当性的学说。虽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伦理学派,如契约论伦理学、情感主义伦理学、幸福论伦理学,以及义务论伦理学,但一直到康德之前,人们对什么是伦理学的界定始终是不明朗的。

一 伦理学是考察自由的法则的科学

在近代哲学家中,康德是第一个对什么是伦理学或道德学做出明确界定的哲学家。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一书的序言中,康德对什么是道德形而上学,以及这一学说在整个哲学知识中的定位进行了说明。康德首先肯定古希腊以来人们把理性知识分为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这三门学科的正确性,然后指出:所有的理性知识要么是质料的,即考察某一个客体(Objekt);要么是形式的,即仅仅探究知性和理性自身的形式,以及一般思维的普遍规则,而不涉及各种客体的区别。形式的哲学就叫作逻辑学,而处理确定的对象和这些对象所遵守的规律[法则]的质料的哲学,又有两方面。因为这些规律[法则]要么是自然的规律(Gesetze der Natur),要么是自由的法则(Gesetze der Freiheit)。关于第一种规律的科学称为物理学,关于第二种规律的科学是伦理学;前者也称为自然学说,后者称为道德学说。”②在这段话中,康德首先是依据形式和质料对这三门学科做出区分。属于形式科学的是逻辑学,属于质料科学的是物理学和伦理学。作为形式学科的逻辑学仅仅探究知性和理性自身的形式,以及一般思维的普遍规则,而不区别各种客体。而作为质料的科学,则要考察某一客体或对象。然后康德又对同属质料科学的物理学和伦理学依其考察对象所遵守的规律的不同进一步做出区分,物理学考察的是自然的规律,而伦理学考察的是自由的法则。前者又被他称之为自然的人世智慧,后者则被他称之为道德的人世智慧。由此可见,康德在此对伦理学的界定是:伦理学是考察自由的法则的质料的科学。也就是说,人的自由是伦理学所要考察的对象,而且,人们对自由的考察不是考察其一般的现象,而是考察其规律或者法则。

在康德自己的伦理学说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把对自由的考察放到最为重要的地位,甚至认为自由是他的哲学理论的拱心石。在康德看来,自然界的东西依据自然的规律而运行,它们完全为自然规律所支配。对它们而言,是不存在自主选择的问题的。而作为理性的人,其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自由意志,具有自主选择和抉择的能力。康德把人在实践活动中的自由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又称之为任意的自由,即人的理性能够在多种选项中进行自主的选择。这种任意的自由与行为结果的归责联系在一起。无论行为的结果是善还是恶,它都是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都应当由做出此种选择的人承担责任。积极自由则是意志选择正当的行为原则的自由,这种正当的行为原则即道德法则,又是由行为者自己赋予自己的,是自身立法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的自由是积极自由,也就是康德视为道德法则之核心的自律的自由。而伦理学所要研究的自由的法则,也就是如何能做到自律的法则。

二 伦理学是对人类行为进行规范的科学

康德认为,如果一个行为者的理性能够完全地支配意志,那么他的行为就总是合乎道德法则的,是自律的。然而,这种行为者只能是神,因为只有神才具有这种完满性。人是不完满的理性存在者,其理性不可能完全地支配其意志,因此,人的意志与道德法则之间就不是完全一致的关系。伦理学的任务就在于追求这种意志与道德法则的一致性,而对这种一致性的要求就成为伦理道德对人的一种规范。

康德说:对于人和一切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的必然性都是强迫,即责任,而任何建立于其上的行动都必须表现为义务,而不是被表现为已被我们自己所喜爱或可能被我们自己喜爱的做法。”③“道德律对于一个最高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则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的法则。”④正因为人和一切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对于道德法则的遵守并非完全自愿,所以才需要强制。因而在康德看来,伦理学研究的这种自由的法则,其实也就是一种万物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他说:自然的人世智慧(Weltweisheit)和道德的人世智慧一样,每一个都能有自己的经验性的部分。因为前者必须对作为经验对象的自然规定其规律,而后者,必须对人在受自然刺激时的意志规定其规律,第一类规律是作为万物据以发生的规律,第二类规律则是作为万物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但仍要考虑到那些经常令它不发生的条件。”⑤康德认为,作为不同于神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人,其智慧也只能称之为人世智慧,这种人世智慧用于研究自然,则是关于自然的人世智慧;用来研究道德,就成为道德的人世智慧。自然的人世智慧为作为经验对象的自然规定其规律,而道德的人世智慧则必须对人在受自然刺激时的意志规定其规律。这两种规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万物据以发生的规律,后者则是万物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也就是说,后者比前者多出应当两字。对此,康德的解释是,人不同于自然物,自然物只能依据自然规律而发生;人也不同于神,神可以完全地以理性支配意志。人有理性和意志,因而他可以通过自由意志而依据法则行动,但人的有限理性的特点使得他不可能总是依据理性而行动,因此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对于人来说就是某种应当但不一定会据以行动的东西,它是一种要求、规范和强制。对于这种规范和强制,人的意志其实也还有是否遵循之自由。然而,正是通过这种规范或强制,伦理学使人能够按照理性和道德法则行事,使人成为一个道德的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摆脱了动物的感性欲求的控制并不断向神性靠拢的人。

正是从强调伦理学的这种强制性特征出发,康德论述了什么是义务,以及作为义务之根据的道德法则。从应当也就是命令这一点出发,他阐述了唯一的道德法则——定言命令,以及这一法则的质料表现形式——“人是目的与综合表现形式——“自律这两条诫命。也正是从对强制性这一特征的重视出发,康德后来在其《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把法的形而上学和德性的形而上学放在了一起。因为在他看来,道德与法的共同特征就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和强制,虽然这种规范和强制在对象和强度上有所不同。美国现代伦理学家科斯佳继承了康德的这一思想,她强调伦理学的规范性特征,并且试图进一步探求这种规范性的来源,因而写下了《规范性的来源》一书。

三 伦理学是培养理想的人类行为和品质的学说

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原则论的伦理学,也就是说,在康德看来,我们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不是看这一行为的预期结果如何,而是看这一行为是否从正当的行为原则出发,也就是是否既合于义务也出于义务,特别是是否出于义务。就此而言,人们也把康德的伦理学称之为义务论的伦理学。

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出于义务,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人的意志活动是一种内在的心理活动,是不可能通过经验得知的。康德自己也意识到他所提出的这一评价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标准难度太大。所以,他明确地指出,我们在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出于义务时是很困难的,除非能够排除各种可能的兴趣、爱好和欲望之后,才有可能认为其行为有可能出于义务。在经验生活中,这实际上是要把事情推向某种极端,康德在《奠基》中所列举的用来帮助理解道德法则的四个例子莫不如此。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也只能推断这一行为有可能出于义务,而不能确证这一行为真正出于义务。康德指出:实际上,绝对不可能凭借经验完全确定地断言一个单个事例,说其中某个通常合乎义务的行动的准则是仅仅建基于道德的根据及其义务的表象之上的。”⑦对他人来说是如此,对自己来说,想确证自己的行为出于义务也并不容易,因为在表面上的出于义务的行为背后,我们也不能断言就一定没有其他爱好之动机。但事实上,即使进行最严格的审查,我们也绝不可能完全走进背后隐藏的动机,因为,如果谈论的是道德价值,那么问题就不取决于人们可以看到的行动,而取决于人们看不到的那些内部的行动原则。”⑧

面对这种情况,康德自己提出:那么我们是否还要坚持一个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一定是出于义务的行为这一原则?他的回答是十分肯定的。这就涉及到康德对伦理规范作用的看法了。他认为,我们需要这样一种明白的确信,即哪怕从来没有过从这样纯粹的来源中产生的行动,但在这里所说的完全不是这件或那件事是否发生,而是理性单独地、独立于所有现象,而要求什么应当发生,因而,迄今为止世界上也许还没有过先例的那些行动,把一切建立在经验之上的人甚至会怀疑其可行性,但却正是由理性锲而不舍地要求的”⑨。然后康德以世上可能没有我们认为的那种真正的朋友,但我们仍然把真正朋友的理念作为我们对朋友进行评价的标准,也把做一个真正的朋友作为我们锲而不舍地追求的目标。众所周知,康德这里所说的朋友的例子,正是来自柏拉图关于朋友的理念的论证。人们一般都把柏拉图的理念论看作本体论或认识论的学说,在康德看来,柏拉图的理念论其实也是他关于实践理论的学说。也就是说,所谓理念,正是万物完满性的体现,是万物为了完善于自身而努力追求的目标。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找到一个真正的朋友,但是,我们会把朋友的理念作为我们交友的完美追求,作为我们实践活动的理想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伦理学的规范其实也就是矗立在我们面前的追求目标。那些我们必须做到的规范就是我们的底线伦理要求,而那些我们要通过努力才能不断接近的目标则属于崇高的伦理要求。

伦理学中的应当正是体现了这种理想要求。康德认为,伦理学的规范不能以现实中这件或那件事是否发生为根据,而是要以这件或那件事是否应当发生为根据,以根据理性该事是否应当发生为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很难找到那种完全从义务出发的行为,我们看到的更多的可能是从自爱或欲望、利益、兴趣出发的行为,但是,这些不能成为我们行动的标准,更不能成为我们行动的目标。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点,伦理学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在当今中国,许多人把谋取个人利益这一现实中存在的现象当成我们行动的伦理原则,也就是把现实生活中的当成了伦理学要求的应当,从而主张了一种极其错误的人生价值观,这也是中国当前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说,当今的中国人最缺少理想,连那些宣誓为理想而奋斗的人,其实也可能是最计较个人的欲望和爱好是否得到满足的人。而一个没有理想,一说起理想就被人们耻笑为傻子、是说大话的国家是没有前途的。在我们看来,伦理学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让人们具有理想,去热切地追求理想,献身于理想,成为一个具有高尚理想的人。

四 伦理学不是谋求幸福的学说,而是使人配享幸福的学说

在康德生活的那个时代,幸福主义的伦理学曾一度成为主流的社会思潮。特别是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其在伦理思想上主张的就是某种幸福主义,他们自称这种幸福主义为利己主义或者说合理的利己主义。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一个行为是否道德,是以能否谋取到自身利益为标准的。康德之后的功利主义,也是以行为预期的结果,即该行为能否取得最大利益为行为的道德标准。康德的道德学说就是要与这些伦理学说反其道而行之,他提出以意志所遵循的原则来作为行为道德价值的标准。他认为,伦理学不是用来谋求幸福的,而是用来提升人的道德品质,使人真正成为人的。康德明确地反对那些以自爱为根据的幸福主义的伦理学,在他看来,奉行这种学说的行为者也可能做出某些符合道德法则的行为,但这只是偶尔为之的结果,因为它并不具有行为的必然性。而且大多数从自爱出发的行为,更多的是那种不道德的行为。它们不是理性规定意志的行为,不是一个理性存在者应当如此的必然性行为,它们的规范性命题不是应当的必然的诫命,而是明智的劝导。伦理学不研究这种仅具有偶然性的行为,伦理学研究的是具有必然性的意志应当如此的行为。

当然,康德并不是反对人们谋求幸福,他甚至认为保证幸福也是人的义务,起码是间接义务。他说:幸福原则与德性原则的这一区别并不因此就立刻是双方的对立,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应当放弃对幸福的权利,而只是要求只要谈到义务,就应当对那种权利根本置之度外。就某种观点来看,照顾自己的幸福甚至也可以是义务;一方面是因为幸福(灵巧、健康、财富都属于此列)包含着实现自己义务的手段,一方面也是因为幸福的缺乏(如贫穷)包含着践踏义务的诱惑。”⑩他所反对的,是那种只促进自己的幸福的做法,因为它直接说来永远也不可能是义务,更不可能是一切义务的原则。

更进一步说,在康德所认定的最完满的圆善中,幸福是一必要的构成部分。甚至在他提出我能希望什么问题时,他的回答是幸福。但是,他同时也很清楚地表明,这一说法是从宗教意义上说的。而且,人谋求幸福靠的不是道德,不是实践理性,而是本能。作为以道德为目标的伦理学,不是人们用来谋求幸福的工具,而是用来使人们具有享有幸福的资格。也就是说,一个人除了是否享有幸福之外,更重要的是他是否有资格享有这种幸福。只有道德的人,才具有享有幸福的资格,才真正有可能达到道德与幸福共有的至善或圆善的境地。由于至善对于有限理性的人来说是一种极致的境况,因此,这种境况的达到,除了要求意志的自由外,甚至要以灵魂的不死和上帝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说到底都是与道德提升的无止境,以及人神的合一或天人的合一相关联的。

五 对康德的伦理学界定的反思

综上所述,康德对伦理学这门学科的界定或描述是:伦理学是道德的人世智慧,它研究意志的自由法则(规律),即万物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因此,伦理学是一种规范性学说,其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伦理学的规范同时又具有理想的特征,它所关注的不是已经存在的事情,而是应当发生的事情,是人类理性要求发生的事情。伦理学关注的不是一个人如何获得幸福,而是一个人是否具有享有幸福的资格。

无疑,康德对伦理学的看法也具有其缺陷,表现在:首先,康德的伦理学观主要是针对规范伦理学而言的,它主要关注道德法则对意志的决定作用,而对于古典的德性伦理学关注不够,他甚至对之采取了一种批判的态度,认为德性作为某种经验形态的东西不具有行为的必然性,而具有必然性的东西只能是先验的东西。这使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康德对伦理学的界定能否涵盖所有的伦理学类型?同时也使我们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先验论特征存有疑问。其次,康德过于偏重于对行为原则的关注而忽略对行为结果之考察,忽略行为结果可能对行为的道德属性所产生的影响。最后,康德对伦理学的论述对于道德与幸福的关系问题无法给予令人满意的说明,他求助于神学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他对自己内心焦虑的一种慰藉。

康德对伦理学的界定和描述,相对于我们现有的伦理学教材中对伦理学的界定而言,笔者以为起码有以下几点值得重视:首先,康德在对伦理学的论述中注意到作为一种实践科学,伦理学是和人的意志和理性相关的,是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上的,因此,意志的自由问题应当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其次,康德意识到,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所研究的不是一般的道德现象,而是规律,是意志的自由规律,而且,这种规律不同于自然的规律,而是实践活动的应当的规律。再次,康德在关于伦理学的论述中突显了伦理学与理想之间的关联,也就是说,伦理学的那些规范性要求,其实是人们实践生活中的理想状态,伦理学是一门关于人类行为的理想状态的科学,是关于应当而不是的科学。最后,康德的伦理学观强调了伦理学的目的是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而不是提升人们的幸福水准,真正的幸福应当以道德为其前提条件,而我们的相关论著要么继承功利主义的说法,把是否带来幸福作为行为道德价值的标准,要么把道德与幸福相等同。以上所说的这些,笔者以为恰好是我们现行伦理学教科书中缺少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对伦理道德之社会作用认识的盲点。因此,虽然康德的诸多看法是百年前的见解,但对于我们来说,无疑仍具有启迪作用。

【注释】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修订本),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27页。

②⑤⑦⑧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人民出版社,2013,第1页;第2页;第32页;第32页;第33页。

③④⑩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第112页;第112页;第127页。

该书中译本已由杨顺利译出,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出版。

(原载《哲学动态20141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