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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辉】论道德推理

在伦理学研究中,对道德推理的研究是比较薄弱的,故而,关于德性论的研究也就不够深入而全面。一如关于德性的研究需要结构主义和生成论的思维方式,对道德推理的研究也必须如此。道德推理构成德性之原始发生的核心环节。

实践推理与道德推理

任何推理都是面向未来、可能的事物的,对必然事物的判断构成事实推理,对所意愿事物的判断构成价值推理即实践推理;事实推理以万物循以产生的规律为基础,实践推理以万物应该循以产生的规律为前提。而在实践推理的域限内,有以追求快乐和幸福为目的的实践推理,称之为价值性的实践推理;有以考量观念和行为正当性为旨归的实践推理,可称之为有关正当性的实践推理,即道德推理。道德推理是一般推理中的特殊类型。人之能够推理、愿意推理,并不仅仅由于对未知事物的好奇,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知识、科学和哲学都起于惊异,更在于人之特定的存在方式和存在使命。人始终处于不足和匮乏状态,由此决定,人必须不断地获取解除其不足和匮乏的外在之善。然而,世界并未预先为人类准备好外在之善,只是准备了用于创造这些外在之善始料,于是,合乎规律地、合于价值诉求地创造外在之善就成了人的宿命,人的宿命就是通过合乎规律地创造价值世界从而创造其自身。然而在现实地创造价值世界之前,需预先在观念上完成这种改造。观念的改造活动是一定有判断的,包括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事实与价值并非两种完全不同的事项,价值本身就是一种事实——作为一种价值事实,只是这种事实是相关于一个或多个需求者而言的,是对需求者有效用、有意义的那种。如此一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就有明显的分别:前者是有关同一个事物前后相继的逻辑关系的观念联结,它体现的是时间性;后者是有关不同事物在同一空间中的相互联结,它体现的是空间性。这既决定于人类求知的愿望,更决定于人之存在使命。只有预先弄清同一事物的前后相继、不同事物的空中联结,之后才能断定这些事实是否具有相关于需求者而言的有用性、价值性。然而在事实判断的主体及其旨趣方面却有更为详尽的分别,以科学家的视野,完成事实判断乃科学的使命,任何一种以科学的名义出现的理论都以呈现规律(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思维规律)为己任。于是,科学家便借助知性的力量,构造一个由若干具有解释力的概念构成的范畴表,凭借先天感性直观形式时间和空间获得形态各异的经验材料,再由理性用范畴整理作为表象的经验,得出具有自洽性的逻辑体系。这就是康德意义上的纯粹理性问题,为着再现客观的事实逻辑,一个范畴表、一个逻辑体系是必须的。它们虽不在时间上优先,却在逻辑上优先,正是由于它们,各种规律才得以体现或再现,这便是规律的被给予性,虽不是被生成性。这是西方近代哲学所追求的哲学境界,也就是使世界图像化。于是,追求一种原理乃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梦寐以求的事情。然而,以追求快乐与幸福为终极目的的常人,既无能力也无兴趣追求所谓普遍有效的原理,他们的事实推理仅限于其理性和意愿所及的日常事务,他们更感兴趣的是这些日常事实于其生活所具有的意义。关于价值与意义的判断构成实践推理,它优先于事实推理。实践推理是相关于人的意愿的,是与人的欲望、愿望和价值目标有关的推理形式,是相关于判断者自身的事情。

实践是出于人的意愿、欲望并为人服务而作出的行动,它以万物应该循以产生的规律为前提。而就一个行动得以发生的元素来说,至少有三个环节是必要的:前提、过程和结果。作为行动之第一元素的前提,既包括了行动得以进行的物质条件,如设备、工具等,还包括精神因素,如知识、决策、意愿、动机等。不可否认,在行动的整体中,缺少任一要素都不得进行,但属前提最为要紧。实践推理便发生于行动之前提这一环节中。在一个行动发动之前,会预先发生什么呢?黑格尔说,人是靠思想站立起来的。当把这一命题转换成具体行动之发动之前的实践推理时,其内在的复杂性便直接呈现出来。而就其所涉及的性质和类型看,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与价值事实有关的推理,其所用到的是技术理性,解决的是如何可能的问题;第二方面是与价值应当有关的推理,其所用到的是实践理性,解决的是应当如何的问题。两个方面的道德哲学问题便是善与应当的关系问题。为着追求一个与行动者有关的价值事实,行动者会在行动之前完成一个表象上的预先拥有或预先给予。人会在两个向度上完成当下呈现,一个是将从前的经历或体验在当下呈现,体验的当下移植可称谓为置后呈现。它不是把曾经的体验过程重新拥有,而是表象上的重新再现,这种再现也会产生某种类似于真实的体验,但实质上却是记忆上的或回忆上的体验,是体验在时间序列上的向后延续,它是面向过去的事情。另一个当下呈现就是未来价值事实和体验的预先拥有,它是面向未来的事情。行动者要在行动之前完成两个表象构造:价值事实和价值事实的效用。任何一种事物都是事实,但不必然地都是价值事实。一般事实是单项的,人们对单项事实的判断是分析判断,而价值事实则是多项的,人们对多项事实的判断构成综合判断。价值事实是单项事实之属性或功能与需求者之需求之间的客观关系,对这种关系的判断构成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基于客体事实和主体事实之上而又不止于这些事实,而是对两种事实之相异、相合关系的断定。这种断定在行动者创造一般事实之前已经预先地把两种事实的相异、相合关系构造出来了,但只是观念的构造,因而只是表象。另一种表象构造则是享用体验的构造,这是实践推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除了两种事实的预先联结之外,行动者还要把对价值的享用即体验构造出来,形成虚拟享用。这种虚拟享用虽不是真实的,却是客观的。虚拟享用者会借助足够的想象力使自己沉浸在对价值的享用中,从而产生想象的愉悦、快乐甚至幸福。作为实践推理之重要内容的虚拟享用会产生两个效应:占有欲望的神圣激发和意义总体的适度扩展。即是说,虚拟享用既可以激发起人们对外在之善的过度占有,从而造成虚假消费、过度消费和炫耀消费;同时也可以从少量的价值物中体会出更多的意义来。

与创造、占有和享用价值事实有关的另一重要方面的实践推理就是关于行动之正当性的断定。行动正当性发生的根源在于每一个体的非自足性的存在以及交互性的状态。每个正常的人如欲可持续地生活下去并意欲过上好生活,总需要外在的善,而外在的善通常是稀缺的,即便作为非排他性分配的尊严也有相互承认和尊重的问题。面对这些排他和非排他资源,人们在分配、占有和享用这些资源时,经常涉及正当与不正当问题,用伦理学的术语说就是应当的问题。关于应当问题的表象要比对价值事实和对价值事实之体验的表象复杂得多、也困难得多。其一,关于行动正当性的实践推理在逻辑上晚于对价值事实和对价值事实之体验的推理。作为非自足从而依赖于外界的存在物,人在进行思维和行动时总是从出发。起于心意以内的由己性使得行动者并非先考虑行动的正当性问题,而是优先断定行动对我意味着什么。在这个意义上,人性假设确实有其哲学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的为我性向我性。行动与行动者之间天然的直接同一性,使得行动者的利己性为我性更具有强大的力量。然而,行动者的利己性为我性是受到他者制约的,这个他者既可以是其他个人,也可以是组织、社会,甚至国家。然而他者的制约作为他者的呼声并不天然存诸行动者的内心世界,内心的声音他者的呼声是完全不同的价值诉求。就价值诉求的原始发生看,内心的声音总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其二,从复杂性程度上看,对价值事实和对价值事实之体验的推理乃是分析判断,其所坚持的逻辑是:欲价值;而对行动之正当性的推理则是综合判断,它是他者的呼声内心的声音中的回响,其所坚持的逻辑是:正当欲。其三,从原始发生看,价值推理不是培养起来的,而是训练出来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借着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把早已潜存于心的由己性逐渐实现出来,它所用到的理性乃是实用理性(目的)和技术理性(手段),其智慧类型乃是智巧。它们都属于可学习的事情。相反,正当推理则是培养起来的,人天生只有为善的潜质却不必然具有为善的行动,人的德性是培养起来的,依靠的是教化,不仅仅是学习更重要的是模仿。正当判断应用的是实践理性,其智慧类型是明智、正义、理智、节制、自制、慷慨、大方、友爱。它们都是可教化的事情。任何一个实践主体并不先天具有正当推理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个体在反复进行的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包括对伦理规则的了解、理解、记忆和运用;用规则判断一个行动的正当性及其程度;这种性质和程度是不可以具象化的,只能作为对这种性质的意识而预先呈现在行动主体的理智世界中。

与价值的占有和享用有关的实践推理和与行动的正当性有关的实践推理是密切关联的。虽然并非每一个价值的实践推理都直接涉及正当的实践推理,但在多数情况下是关联的,事实上,两种实践推理是不一致的:于行动者而言,价值的实践推理是首要的;对行动的利益相关者而言,正当的实践推理则是首要的。当二者不可得兼的时候,与正当的实践推理相关的先天法则善良意志实践理性就会发挥效力,致使正当性的意识优先于价值性的意识。如有情感渗透于其中,诸如同情的、回报的意识,那么使正当性的意识优先就会容易一些;反之,情感上并不直接意愿正当优先但理性上必须优先,就更加困难一些,它需要广泛而更加充分地运用理性。

道德推理的复杂性

道德推理作为一种复杂的观念活动,其原始发生的机制是极为复杂的。对于这种复杂性我们不能用描述的方法,而只能用发生学的方法加以叙事,且必须充分借助事实体验和想象体验的力量。一如上述,道德推理作为有关观念、行动或制度正当性问题的判断形式,从来就不是分析的命题而是综合的命题,它起于价值判断而又不止于价值判断,乃是多项元素的综合。道德推理作为理智性的观念活动,并非发生于人的任何阶段。在尚不具备完全推理能力的婴幼儿时期,道德推理是不易发生的,只是到了能够较为熟练地运用范畴于事件或人物并对事件或人物的道德性质进行甄别的时候,道德推理才能发生。虽然每一个体在养成道德推理能力上有区别,但基本上遵循着皮亚杰在《发生认识论》中所描述的基本原理。至于一个人的道德推理能力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则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题材,在此我们所要集中探讨的是,一个有基本推理能力的人,其道德推理是如何发生的。

在道德推理的原始发生上,推理主体是否具有善恶观念乃是首要的元素。任一被社会化了的个体并非先天具有善恶观念,而是在不断进行教化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然而却有两种性质有别的善恶概念,针对善恶概念的语义双关性,康德明确指出:“‘认其为善这个说法也是意义双关的。因为它的含义很可能是:我们所以把某种东西表象为善的,乃是我们欲求(意愿)它;但是它的含义也可能是:我们所以欲求一种东西,乃是因为我们把它表象为善的。因此,如果不是欲求为善的动机,就是善为欲求(意志)的动机。因而在前一种情形下,所谓认其为善的这个说法就会意味着:我们是本着善的观念而欲求某种东西,在第二种情形下,则是,我们是根据这个观念而欲求那种东西——这个观念是必须在愿望之前,而为其动机的。”③于是认其为善就在内涵和指向上严格地区别为两种,尽管它们密切关联:向行动者而言的和向他者而言的。无论从以认其为善为内容的善恶观念的原始发生上,还是在这种观念的具体运用上,向行动者而言的善恶观念都是优先的。由人的非自足性所决定,人必须优先获得使其能够生活的资料,才能做各种事情,因此,占有外界物以解除不足和匮乏乃人的宿命,人只有首先为着自己才能更好地为着他人。而人的占有、接受和享用总伴有或强或弱的感受,亦即快乐、幸福,痛苦和不幸。毫无疑问,与幸福和不幸相关的体验都是感受性的,因而都是经验。当这种与感受性相关的体验反复出现并形成流动的体验时,一种与幸福和不幸相匹配的概念就被建立起来了,即善恶概念。这种向行动者自身而言的善恶概念乃是一种单一的价值关系:价值物与需求者之间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这种单一的价值关系是随着需求者的出生、成长和发展而一同被建构起来的,它具有向着需求者而言的自然而然的倾向性:需求者会主动建构和寻找与他的需要相一致的价值物,规避不一致甚至还有害的事情。需求者这种起于心意以内的由己性决定了他的建构与寻找具有鲜明的向我性和为我性,而这些似乎是无须教导和教化的。因为,任何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首要的事情是占有和享用,而不是贡献或奉献,奉献是需要基本能力和积极意愿的,而这些是必然需要教导和教化的。通过反复的教化,一种向他者而言的善恶概念逐渐被建立起来,这是一种应当的观念。应当的观念乃是一种三项元素的统一:(1)向我而言的有价值的存在,(2)这个价值于他者同样有效,(3)同一种价值在他我之间分配具有不同的意义。应当的观念就是对这个不同意义的意识。除了有关之分配的不同意义的应当之外,还有关于行为的应当,它是有关向谁而做的行为。向我而做的行为,其意义是朝向我的;向他者而做的行为,其意义是朝向他者的。面向行为的应当,构成了责任或义务。向行动者而言的应当乃是必然的,向他者而言的应当却并不总是必然的。自然规律是万物循以产生的规律,道德规律是万物应该循以产生的规律,但却不能排除那些往往使它不能产生的条件。”④人天然具有向我而言的善恶倾向和善恶观念;人天然具有接受向他者而言的善恶观念的潜质,但却并不天然具有它。德性分两种: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因此它的名字道德的也是从习惯这个词演变而来。由此可见,我们所有的道德德性都不是由自然在我们身上造成的……德性在我们身上的养成既不是出于自然,也不是反乎自然的。首先,自然赋予我们接受德性的能力,而这种能力通过习惯而完成。其次,自然馈赠我们的所有能力都是先以潜能形式为我们所获得,然后才表现在我们的活动中。”⑤朝向他者而言的善恶观念无疑是在反复的教化中建立起来的,但它绝非康德所言是非经验的,而是理性与情感的过程,既是体验又是认知。《大学》极为细致地论述了善恶观念的养成路径:欲齐家、治国、平天下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而格物者则必是推究事物之理,以求一知(),也必是格心中之欲,以求诚意。求一知便是知,求诚意便是情。经过反复的学而时习之的过程,方能知善恶、行善事。善恶观念在道德推理中属于前判断,是在进行有情景的道德推理之前优先完成的判断,它既是根据又是标准,有了这个根据判断者才能就一个规则、一个事件、一个行为进行正当与否、善恶与否的断定。当然,若没有可判断的对象,善恶观念作为根据和标准也仅仅是形式的,而无实质内容。

道德事实及其甄别。道德推理一定是与道德事实相关的观念活动,是由已知的一般事实或道德事实根据善恶观念推出未知道德事实的过程。道德事实指已经表现过的和正在表现中的道德现象,是由言说与行动构成的、与善恶有关的现象。道德事实是社会事实中的核心部分,它不是一般的行事方式、思考方式和感知方式,而是蕴涵着善恶性质的方式。道德事实一定是社会事实,但社会事实不一定是道德事实,我们既不主张一切社会事实都有道德性(伦理性),也不坚持把道德事实扩大到全部的社会领域。不可否认,人类的所有行事、思考和感知方式基本上是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己的关系内进行的,道德现象亦是如此,但道德性并不普及到所有的人类现象中。所谓道德性乃指与幸福与应当有关的事情。幸福是相关于行动者的事情,可称为内心的声音,也可称为自我责任;正当性是相关于他者的事情,叫做他者的声音,也可称为社会责任。责任乃是出于对法则的尊重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依照此理,道德事实乃是在关系中被定义的,也是在关系中被评价的。只有关乎责任的社会现象才可算是具有道德性的现象,而只有具有道德性的社会现象才可称为道德事实。

从社会道德事实的内部构成上看,可由德性、德行与规范三个部分构成。德性是一个人格健全的人所拥有的能使他生活得好、并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所需要的优良品质,在社会道德事实的意义上,这里的德性乃是人们实际具有的品质,而不是一种可能性,至于这种德性是有限理性者长期修为而成,还是通过教化得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是否事实上拥有德性。德性是一切德行得以发生的基础,有规范而无德性,规范则空。德性只对个体有效,而对组织无效,因为组织作为非人格化的集合体,是无良心可言的,它没有反思更无忏悔、懊悔、自责。促使组织担负责任实质上即是分责或卸责,本质上,应该把组织的责任具体到决策者、管理者和执行者那里。在组织中,只有每个人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益、各负其责,才是公正的,也才是和谐的。柏拉图说,公正的社会必定是和谐的。人的德性作为一种素养、修养和教养,乃是一种潜质,但这种潜质是在反复运用中形成的、实现的。其实现的方式便是德行。德行是与善恶有关的说与做。说就是表达,表达的内容可以是言说者的内心标准,也可以是针对他者的德性和德行的状态的评判,前者为陈述,后者为评价。朝向自我的表达既可以是道德立场,也可以是道德承诺;朝向他者的评价既可以是具有善恶性质的谴责、描述,也可以是道德激励或鼓励。朝向他者的评价原本就是行动,而朝向自己的言说(承诺)则不能仅停留在说上,必须落在现实的基地上,这就是德行。狭义的德行是那些出于意愿,内得于己外得于人的行为;而广义的德行则指个体、组织、国家或为着自己、或为着他人而发动的具有善恶性质的行为。从质料上说,广义的德行有利己利他行为、利他不利己行为、利己而不利他行为、不利己也不利他行为四种类型;而从形式讲则有康德在自由范畴表中所表达的复杂情形。由此判断,只要是充满利益相关性从而蕴涵着责任的说与做就是社会道德事实。

在道德事实范畴内,除了德性与德行、说与做之外,还有规范。在一个反复交往的人群P中,出于交往的需要,人们或由权威者供给、或民主给出,须人人遵守的游戏规则R。这些游戏规则或用于规约人们的行动,或用于分配稀缺性资源;若某个成员不遵守R反比遵守有收益,那人人都不遵守;反之人人都遵守。这便是规范,规范乃是一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具有空间与时间上的公共性。道德规范是社会规范中的组成部分,尽管一些规范与道德规范是重叠的,具有道德性,但它们并不就是道德规范,如社会组织制定的各种规章、守则、条例以及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所规约的对象以及事项,通常也是道德规范所及的事情,但它们并不就是道德规范。其一,道德规范不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或理性的方式制定出来的游戏规则,尽管我们也把国家和组织制定的各种规章等称之为职业道德规范,但它们与普遍化、持久化的道德规范有别。其二,道德规范通常表现为社会惯例、习俗等形式,是常识式的范畴和语言,许多还被凝结成名言、警句、箴言、语录等,是人终其一生都需学习和践行的事情,因为它们所指称的乃是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若是一个组织、民族或国家失去了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那也一定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故伦者,辈也。辈,序也,上下为次序,同向先后为顺序。道德黄金律便是伦的基本命题。其三,道德规范发挥其效力的方式不是靠着物质的力量、法律的支持,而是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植根于人的心灵深处,只要心灵不被荒芜,眼神就充满光泽。而社会舆论则是内心信念的社会表达,它发生于也表现于主体间性之中。社会舆论具有极大的方便性,无须动用各种其他形式便可直接表达,可以发生于任何场合,也可以表现在任何时段。道德规范尽管缺少规章、条理和法律那样的严密性和逻辑性,也无须诉诸笔端,写成完整的文本,但它却有通俗易懂、易记易行的范畴和语言。道德范畴和道德语言植根于日常生活中也通行于日常生活中,康德称之为大众的道德理性知识。但这绝非说,道德范畴与道德语言乃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圣人、贤者、君将大众的道德理性知识提炼总结成易记易行的名言警句。惟其关乎人的基本的做人原则,道德范畴和道德语言可以穿越时空,成为后辈们所能利用的重要的道德资源。一旦这些范畴和语言被人们遗忘、或模糊不清、或被替代,社会的基本秩序也就近于崩溃之边缘。

当个体、组织和国家在道德规范的视域内现实地说并做的时候,一种总体上的道德事实便构成了,我们也可以把这种道德事实称为道德现象。道德事实是具体时空背景下的人们通过自身的言说(行动)和构造(规范)形成的社会事实,是人们已经经历过和正在经历着的可以用道德规范衡量的事情,有道德体验、道德经验、道德记忆和道德情感渗透其中,人们既是剧作者、剧中人又是评论者,具有真情实感。久已逝去的道德事件要么变成了故事、典故,要么变成了仅供人们进行美好回忆的素材。既已逝去便不可再现,再现的是追忆,是道德事件的后置。可惜的是,很多人沉浸在缺少基地的回忆之中,而对改善、完善当下的道德事实无甚作为。久已逝去的道德事实只能通过改变人们的观念的形式影响人们,而人们已经经历和正在经历的道德事实才是现实的,是道德认知和体验的起点。

广义的道德事实乃是在道德上良莠并存、好坏参半的道德现象。既有被人们赞誉、钦佩的道德榜样(人和事),也有符合正当性标准的观念和行动,这是被肯定的;更有违背基本道德规范的观点和行动,这是必须谴责和批判的。在已出现的历史可能性中,尚未出现单一的被称誉、被肯定、被谴责的道德现象。但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视为道德现象之一种,都是人们必须正视的、正确对待的事情。这种良莠并存的道德现象作为一种客观的伦理环境,对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意义,我们把这种不同的意义称之为道德事实中的公正问题。造成不公正的主要力量乃在于两个优势人群:权威者集团和成人人群。权威者集团既是成人人群又是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者,因其在社会各个领域居于重要地位,故其因不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而造成的社会损失要比其他人群大得多。这种损失一方面表现为利益上的侵害:或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或不公正地分配给相关者。另一方面是将规范的实践效力锐减,以致造成道德信念、道德信用危机,因为其行为与其允诺给人们的道德承诺相去甚远,由这种言行不一、知行不合所造成的道德后果极其严重。一当权威者既是道德信条的言说者、宣传者,又是破坏者,其道德形象必然变得虚假。其道德责任是双重的,既要为其触犯法律和违背道德行为负责,又要为其破坏伦理环境负责。它使人们不再相信他们的道德承诺,甚至不再相信道德的力量,从而使伦理生态失衡。除了权威者集团之外,一般意义上的成人人群是构造道德事实的另一支重要力量。任一社会的人群基本上是由未成年人、成年人(此处指中青年人)和老人组成。而在德性的教化上通常都是向下的方式。在传统社会,老人群体既是智慧的象征,又是道德的榜样。而在市场社会,社会治理基本上不再依靠经验、故事和叙事,而是靠着理性、科学技术。而在三个人群中,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掌握且充分运用理性和科学技术方面均弱于中青年人,因此,精英集团(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和社会精英)通常也就垄断了教化的权力。他们不但通过理性将他们认为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原则和规范诉诸文字,而且以舆论的形式表达他们的好恶。倘若他们是其所倡导的原则与规范的先行者,那他们一定是知行合一者,从而成为道德榜样。然而,大量数据表明,最容易不守原则和规范的恰恰是成人人群。他们向未成年人提出的是最高的道德标准,而自己践行的却是最低标准,甚至没标准。当现代媒体把拥有各种话语权力的成人群体之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公布于众的时候,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便不再相信他们的倡导和承诺。当政治精英集团的言行不一与成人人群的知行不一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一种类型化、普遍化的负面伦理环境也就构成了。这种外在冲突的伦理环境,终将导致三种更为深刻的道德分离:德性与规范的分离、德性与幸福的分离、行动者与行动的分离。

道德事实的甄别不是对德性、德行和规范的单一认知、确认,它们构成道德事实的要素,而是对一个具有善恶性质的完整社会事实的断定。这种断定,未必条理清晰,符合理性逻辑,但通常是客观的,是在已有道德经验的基础上对已经发生过、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社会事件所进行的总体性把握。有了对道德事实的甄别,一种朝向行动者而言的道德推理才能够发生。人们也许出于理论的目的,也许出于判案的需要,从而专门研究人的道德推理是如何发生的。而生活实践中的道德推理则是朝向行动者的事情,研究一个行动者在进行价值选择时,其关于行为正当性的推理是如何发生的。道德推理乃指:具有一定推理能力的人,依照善恶观念,对自己在实施具体行动之前,就此行动于己于人所可能具有的正当性(责任性)进行的预先断定,是对行动之未来道德性或正当性的预先呈现。道德推理实现了两种意识上的空中连接:一种是形式的连接,即实践法则、责任、行动三要素的组合,道德推理是对三要素组合的观念把握;另一种是内容连接,即若如此这般地行动,于人于己意味着什么,是道德的、非道德的,还是反道德的。道德推理乃实践智慧的重要表现,而实践智慧则是人类处理与自己的欲望有关的事情时所表现出来的行动艺术,道德推理又是这种行动艺术的关键因素,是面向未来的观念行动,是把应当”(善恶)的观念付诸实践之先而在意识上的预先拥有。作为未来正当性的预判,它使一般的意志植根于善良意志之上,以使行动朝向善良的轨道运行。尽管,想做到的未必必然做到,但道德推理毕竟开启了朝向善的闸门。具有完整道德人格的人,其德性与德行由动机(前提)、行动(过程)和效果(后果)三个要素构成,并由此构成一个连贯的行动轨迹:动机构成前置,行动构成经历,后果构成反思。道德推理作为未来道德事实的前置,或善恶事实的预先拥有,乃是德行之原始发生的原初性要素。当然,人并非天生具有道德推理能力,相反,人们是在反复进行的道德生活中才培养起这种能力。人不是先天具有德性,而是因为经常做有德性的事情,才成了有德之人。道德推理亦复如是。而在实际进行的道德推理中,有些是直觉式的,有些则是智巧式的,在不同的社会类型中,两种类型的道德推理虽可能同时存在,但通常以某种类型为主。

社会类型与道德推理

不可否认,只要有人存在,只要人们愿意生活下去并意欲过上好生活,道德推理就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然而在不同的社会类型中,道德推理却有类型上的差异。这种类型上的差异既相关于人的整体生活的质量,更相关于人的普遍的道德水平。

熟人社会与直觉式的道德推理。所谓直觉式的道德推理乃指推理者将实践法则、责任与选择在意识上的直接连接,而无须计算基于这种推理之上的德行所给予行动者的回报,更无须在德性成本与功利收益之间做艰难抉择。在一个反复交往的人群中,其交往所遵循的游戏规则既可以是千百年来积淀而成的风俗习惯、社会惯例、宗教仪轨、巫术禁忌,也可以是理性制定的典章制度、规范条例、守则规定。前者是自然的,非反思的,人们遵照它们而行乃依照日常的道德意识和常识,充满着日常的感情与情感,此所谓有情有义;而后者则是理性化的过程,人们公开且充分运用理性制定了各种规范,同时也充分运用理性进行道德推理并选择行为。虽不排除在任一社会形态里,两种道德推理形式是同时存在的,但通常以某种类型为主。是采取直觉式的还是采取智巧式的推理形式,并不取决于主观努力,而是决定于他所生活于其中的伦理环境,以及由这种环境造成的推理习惯。在一个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里,因在家庭与国家之间没有广阔的社会空间,没有类似于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所指称的领域,因此适用于由差序格局构成的熟人社会的游戏规则同样适用于非血缘和非地缘关系的权力领域。当人们的日常生活主要是靠着的逻辑而不是理性的力量来维系的时候,一种直觉式的道德推理才有可能。所谓的逻辑乃是维系家庭和家族的爱情和亲情,维系村社关系的乡情,以及维系朋友关系的友情,它们分别属于血缘、地缘和友缘关系。在这个朝夕相处的生活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形成了相似甚至相同的风俗、习惯、惯例、家规、村规、乡规,这些规范体系具有不证自明的正当性,既合理又合法,具有普遍的、持久的效力,它不允许有质疑,也不允许有例外。道德事实与非道德事实没有分别,德性与生活也没有分别,进言之,德性与规范就是生活,德性与规范既无工具化也没有边缘化。共同的生活环境,相似的生活经历,形成了共同的生活意志,这种意志属于同质意志。在这种同质意志支配下,共同体成员在做人做事的生活实践中,其道德推理通常是直觉式的,虽不排除个别成员的道德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但绝大多数成员都会在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完成道德直觉。道德直觉与直觉式的道德推理虽不属于同类行为,但却同出一源。行为者不会就自己即将选择的行为于己之利做十分智巧的算计,即便有求得道德回报的意识,也必须先行利他。行动者会把他者的利益以及保证这种利益的日常道德意识(范畴与规范)置于优先的地位。在这种语境下,行动者与行动、德性与规范、德性与幸福是统一的,只是这种统一是缺少理性的反思和对利己与利他之冲突的感受。一如黑格尔和涂尔干所批评的那样,在家庭、家族和村社中,人的理性是最不发达的,但直觉式的道德推理却保证了被称之为生活共同体的熟人社会的高度自治与和谐,也保证了成员之间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虽物质生活简朴,但心理和精神却是丰富的。

由资本的运行逻辑所推动的全面的市场社会,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更改变了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当行动者与行动、德性与规范、德性与幸福不再天然统一,而是发生分离甚至冲突的时候,道德推理也发生了改变。道德推理是行动者依照普遍认可的实践法则对即将选择的行动所产生的道德后果所进行的预判。当整个社会把自我作为核心范畴置于观念与行动的首要位置时,一种智巧的、朝向自己的道德推理势必成为典型的推理类型。这种推理与直觉式的推理类型不同,它主要的不是一种分析命题式的推理,而是综合命题式的推理。分析命题式的道德推理描述的是,当且仅当,我是有理性存在者,而他者亦复如此,故为着尊重他者为人,须按着意愿他者对待自己的方式对待他者,或意愿使自己的行为成为实践法则的形式去行事。而综合命题式的道德推理则是,当且仅当,我是生命、生存和生活的出发点和归宿,故我如此这样地选择和行动,只要不反乎实践法则和他者利益即可。此种推理的出发点,乃是三种要素的并存:我、他者、实践法则。若三者不相冲突,那么以为优先;若三者不可得兼,必须放弃的打算,以便使自己的选择和行动在道德上说得过去的时候,其内心常常伴有焦虑、不爽。在出于、合于、反乎德性而行的三种类型中,熟人社会的人们通常以出于和合于德性而行的类型为主;而在处处充满利益相关性的市场社会,则以合于甚至反乎德性而行的类型为主。这种道德推理类型原本是在充满利益相关性的交往领域中形成并践行的基本类型,这是可以理解也是可以接受的事实。然而它们却逐渐向以友情、乡情和亲情的熟人生活领域扩展,致使原本以的逻辑为轴心运转的私人生活愈益失去浓浓的人文关怀,一种普遍化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和个体主义的行为方式贯通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对以差序格局为基本色调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交往生活结构乃是一种致命的解构。当然,造成这种致命解构的不是由于不合理的道德推理所致,相反,连同不合理的道德推理一起,整体性的道德危机乃是因了全面的市场化,因了全面的功利主义打算,全面的个体主义和享乐主义。事实证明,这不能算是一种整体上的好生活,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相悖,德性与幸福相离,问题道德推理只是整体性道德危机的一个表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重建一个相对为好的社会基本结构,包括更加合理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此乃世界性的课题。能否提供中国经验,值得我们共同努力。

【注释】

在一切判断中,通常有两种: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要么是谓词B属于主词A,是隐蔽地包含在A这个概念中的东西;要么是B完全外在于概念A,虽然它与概念A有联结。在前一种情况下我把这判断叫做分析的,第二种情况下则称为综合判断。因而分析的(肯定性的)判断是这样的判断,在其中主词和谓词的联结是通过同一性来思考的,而在其中这一联结不借同一性被思考的那些判断,则应叫做综合的判断。前者也可以称为说明性的判断,后者则可以称为扩展性的判断,因为前者通过谓词并未给主词概念增加任何东西,而只是通过分析把主词分解为它的分概念,这些分概念在主词中已经(虽然是模糊地)被想到了:相反,后者则在主词概念上增加了一个谓词,这谓词是在主词概念中完全不曾想到过的,是不能由对主词的任何分析而抽绎出来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对价值事实的判断就属于综合判断。

关于虚拟享用问题,我几年前曾做过初步讨论,参见《虚拟享用:伦理辩护与批判》,《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③[]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④[]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页。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36页。

社会事实概念最早由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提出。与前辈孔德一样,涂尔干也认为我们必须要像科学家研究自然一样,客观地研究社会生活。他的著名的社会学第一原则就是把社会事实当做物来研究。意思是可以把社会生活严格地当做客体或自然事实来加以分析。根据涂尔干的看法,社会事实是外在于个体的行事方式、思考方式和感知方式,有其自身的实在,外在于作为个体的人的生活和感知。社会事实的另一个特性是它们对个体施加某种强制性力量。然而人们常常并不认为社会事实的约制性质是强制性的。这是因为,人们一般主动地遵从社会事实,相信他们的行事是出于自己的选择。涂尔干认为,事实上,人们只是简单地遵从其所处社会普遍的模式。社会事实能以多种方式制约人们的行动,从直接的惩罚(例如犯罪的情况),到社会拒绝(行为不被接受的情况),再到单纯的误解(语言误用的情况)。因此,社会事实难以研究,因为它看不见,摸不着,不能直接观察。惟其如此,涂尔干始终致力于将社会学研究自然科学化。在我看来,一如吉登斯所言,社会学是关于人类生活、群体与社会的研究,但社会学似乎始终是在价值中立原则指导下研究,较少顾及行动者的意愿以及行动的正当性问题,而这恰恰是伦理学的任务。

关于道德黄金律约有三种陈述形式:《圣经》:爱邻如己;康德:你要按照意愿别人对待你的方式对待别人;孔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原载《江海学刊20135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