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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小明】从传统道德观的认知失误看“为个体道德”生成的艰难性

 

    道德是为了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为人性”是道德的本质属性。由于人有类、群体、个体三种存在样态,故道德也就应当有“为类的道德”、“为群体的道德”和“为个体的道德”三种类型。但在传统道德观看来,一种行为要具有道德性,就必须是为了类特别是为了群体的利益,而为了个体的利益则是不具有道德性的。在市场经济和人的个体化发展不断深入的今天,“为个体道德”的缺失导致了“为个体行为”的“道德无根”状态,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考察这方面所存在的三种认知失误,以便促进“为个体道德”的正常生成,化解相关的社会问题。

    一、用“为群体”的起源性表现遮蔽“为个体”的后续性表现

    传统道德观认为,道德的本质是为了实现群体利益而对个体欲望加以必要限制,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就是这种“为群体道德”观的典型代表。这种认识因把道德起源时的表现当作了道德的全部本质,因而导致了对后来“为个体道德”历史合理性的遮蔽。

    其实,道德的“为人性”经历了从类本位到群体本位再到个体本位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人的最原始时期是一个自发的类本位时期,这时群体和个体尚未从类存在中分化出来,人的群体性和个体性表现完全溶解在人的类性表现之中;人只以类显现的方式存在。在这一时期虽然没有道德,却有自发的维持社会整体存在与发展的社会风习。后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部落人口的不断增长、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出现了同一部落的分化和不同部落的交往,类便分解为不同的群体。同时,随着各种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的不断扩张,类本位表现开始向群体本位表现发展,解决一群体与他群体之间的冲突成为群体生存的关键;相应地,社会风习也就由原来的“为类性”向“为群体性”发展。也就是说,这时社会风习的“为群体性”分解了原来整体的“为类性”,“为类性”化解在具体的“为群体性”活动之中,各群体的自我维持客观上构成了类存在的自然延续。

    再后来,由于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出现了剩余劳动产品。生命的自利性与剩余产品相结合,使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不断生成。在这一基础上,个体的自利行为便凸显出来,个体与群体的分化不断扩大,出现了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分离现象。这时,为了群体的生存,对个体过分自利行为的抑制就成为必要,于是原来社会风习的“为群体性”就直接担当了这一角色,继续发挥它维护群体利益的惯性作用。而一旦这种为群体性表现出对个体自利分裂行为的抑制和否定,并且这种抑制和否定被个体所自觉认同时,社会风习就开始转化成道德规范,最初的道德就产生了。

    可见,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产生于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分离之时。这时,由于个体表现的任意性,如果没有“为群体道德”的规范,各群体甚至人类整体就可能面临崩溃消亡的命运。所以,道德在起源之时所表现出来的特性的确是为了群体的利益。

    但是,道德在本质上是为了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而人是类、群体、个体三重属性的统一,因此,人要实现自身多重属性的全面发展,就不会只停留在“为群体”阶段,而是还会向“为个体”阶段、向“人的三重属性和谐”的阶段前进。所以,“为群体”只是道德在起源时的一种表现,“为群体道德”只是人发展到群体本位时期道德的阶段性凸显,所表现的只是道德本质属性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这说明,作为道德起源性表现的“为群体性”与作为道德本质表现的“为人性”是不相等同的。“为人性”是“为群体性”的总体内在根据,“为群体性”则是“为人性”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道德的丰富性正是通过各具体阶段的“为类性”、“为群体性”、“为个体性”等表现而不断积累生成的。

    如果把道德的“为群体性”等同于道德的“为人性”,就必然把道德的阶段性表现误认为道德的全部本质表现,把道德始终限定在“为群体”的范围之内,就不会让道德继续向前发展,而这将导致道德的僵化,形成人的发展与道德的停滞之间的矛盾。面对这种矛盾,如果将道德的“为群体性”等同于道德的全部本质属性,就必然将“不为群体性”视为不道德的,视为道德的异化。由于从群体表现本位走向个体表现本位是人的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当后续的个体本位表现、个体化发展来临之时,这种“为群体”的道德本质观就会将人的个体化发展基础上的“为个体行为”视为不道德,并将其当作道德异化严加处治。这在本质上就是用道德“为群体”的起源性表现遮蔽道德“为个体”的后续性表现,用道德“为人性”的一个阶段性表现否定其另一个阶段性表现。

    二、用“为群体”的理想性消弭“为个体”的现实性

    在人的个体化发展的当代社会,道德的“为群体”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理想。这种理想作为对现实的超越包括两个指向:一是指向历史,因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这种只为群体的社会风习,它成为后来道德“为群体性”生成的一种理想范型;二是指向未来,即希望通过对现实个体欲望的压抑在未来达到一种“为群体”的理想状态。

    这种“为群体”的道德理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之根就是性善论。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一个人只要努力保持自己的本性,就能达到仁,达到对他人的关爱和宽谅,从而实现道德“为群体”的精神旨归。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孟子·公孙丑上》)关于人性本善之“本”,如果从史的角度考察具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人在历史的起源处,它的性状是善良无私的,自私自利只是后来历史发展的产物。老子说:“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第十八章)《礼记·礼运》也谈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但是,孟子的人性本善之“本”,主要不是从历史之源而是从形而上的角度来谈的。他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人具有一种“不虑而知”、“不学而能”的“良知”、“良能”(《孟子·尽心上》),也就是朱熹所觉解的“本然之善”(《孟子集注》),这种本然之善是先天固有、与生俱来的。

    理想的本质是对现实的超越与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中“为群体道德”理想的确立,是通过对现实个体自利行为的否定而实现的;这种否定的历史指向可理解为对早先人类无个体主体表现时期优良社会风习的追认,它是群体无意识历史积淀的一种表达。

    从传统思维来看,原始的无个体自觉表现时代既是一个无道德的时代,也是一个社会风习“优良”的时代。这种原始“优良”的社会整体生存状态,成为后来人们个体意识产生时对过分个体自利行为进行压抑、规范的“理想”范型。因为个体自利行为的张显是以个体意识的充分觉醒为前提的,无个体意识便无过分的个体自利行为,当然也就没有对这种过分自利行为进行压抑的群体道德规范。在无个体自觉表现时代,人们共同劳动、共同收获、共同分享劳动成果,群体内部的分工协作自然而然,这时没有个体与群体的冲突,群体是一个自然和谐的整体。但是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个体存在的不断显现,人们的个体意识开始萌生滋长,个体自利行为也就接踵而至。这时,面对个体对群体性利益的不断分化侵蚀,通过对过去“原始美好”的整体社会存在状态的追忆来规劝个体、引导个体,就是企图用无个体性反对有个体性,用过去“为群体”的“历史事实之光”来照亮“为个体”的“黑暗”现实。

    但是,过去的已经过去,理想也毕竟不是现实。人的个体性一旦伸展开来,就再也无法收缩回去:走向人性的丰富是历史的必然。随着个体的分化、独立、发展,群体不应再是遮蔽个体的整体,而应成为展现个性的平台。个性的不断发展将解构原有的简单一致的群己关系,原始“优良”的社会状态将走向终结。

    完全回到无个体自觉表现的时代虽不可能,但对个体过分自利行为的控制却有必要,法治社会的不断生成正是基于这一要求——合法的自利。仅从道德的角度来讲,事实上,“为群体道德”规范要真正发挥作用,不仅不能排压个体,相反还得依赖个体,因为只有这些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自觉认同的道德原则并通过自律而付诸实践,它们才会产生实效,这其实就是一个个体的道德修养过程。但是,传统群体主义背景下的个体道德修养,在相当程度上却是要使个体成为无突出个性、无过分欲望、无过多追求的人。这种修养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人的异化,因为一个全面的人是类性、群体性、个体性存在相统一的人。人性的多层次性是内在固有的,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展开:不把人的原始“类性”解构,人的“群体性”就无法充分展示出来;不把人的原始“群体性”解构,人的“个体性”也无法充分展示出来。所以,人性多层次性的这种历史展现,其实也就是人的属性全面发展的具体实现,是人的“内在”本质的表达,是人的丰富性的历史生成。可见,用“为群体道德”的理想来消弭“为个体道德”的产生与发展,本质上完全拆除了“为个体行为”的任何道德基础,这在客观上将会导致对人的个性表现的压抑,导致对个体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的消除;而个体主体一旦萎靡,道德也就失去了内在根基,从而“为群体道德”的实现也将变得无所依托。

    而且,“为群体道德”存在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对个体实行压抑,而在于让个体更好地生活。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看,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有两种基本关系:一是二者一致,一是二者冲突。而传统道德观总是把二者之间的冲突不断放大,对其中的一致性却视而不见,甚至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极端主张。在个体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思考问题的着力点应从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不要老是想方设法扩大个体与社会的冲突从而压制个体,而是要在如何扩大个体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双赢方面下工夫;不要老是让个体“归顺”、“服从”社会,而是要在如何让个体得益方面下工夫,通过扩大个体利益的方式来扩大群体利益,使群体利益真正具体地落实到现实的个体身上。

    三、用“为群体”的抽象崇高性掩盖“为个体”的历史内升性

    道德是为人的,因而人如何发展,道德最终也会如何发展;人发展到什么程度,道德最终也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由于人是从类本位向群体本位、再向个体本位并最终向人的三重属性和谐发展的方向前进的,所以,“为类道德”向“为群体道德”的分化发展、“为群体道德”向“为个体道德”的分化发展,总体上不是道德的下降,而是道德的提升;不是道德的沦落,而是道德的真实实现,其历史发展具有内在的上升性。

    首先,“为类道德”向“为群体道德”、“为群体道德”向“为个体道德”分化发展的内升性,表现为一种人的发展的历史必然性,表现为人的内在丰富性的不断生成。在类本位社会中,人只有类性表现,是一种非常片面的类存在物;在群体本位社会中,人以群体性表现为主,是一种比较片面的群体性存在物,当然,这种群体性不是单纯的群体性,而是包含、扬弃了类的活动精神的群体性;在个体本位社会中,人以个体性表现为主,是一个仍有片面性的个体性存在物——尽管这种个体性内含着类的、群体的历史活动精神。人要最终成为一个类性、群体性、个体性全面发展的人,必须在三重属性相继获得主体表现之后,进一步走向三重属性的和谐并存。所以,从群体本位走向个体本位——即人的个体化是人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可跨越的必然环节。没有个体化的发展,人的个性就不可能得到充分舒展,而人的个性不能充分舒展,人就不可能迈进其后的人的三重属性和谐并存的社会。可见,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的内在丰富性不断生成的历史。

    人性之生成发展的历史内升性决定了道德发展的历史内升性。人性之不断生成发展的内在机理就是扬弃,就是继承性发展,相应地,道德发展的内在机理也是如此。所以,群体本位社会的道德规范,并不只是对“为类道德”的简单替代,而是对类本位社会习性规则的合理继承;个体本位社会的道德,也不只是对“为群体道德”的简单替代,而是对群体本位道德的合理继承。

    其次,“为类道德”向“为群体道德”、“为群体道德”向“为个体道德”分化发展的内升性,表现为道德的人性化与人的道德化过程的双向互动,表现为人类文明的螺旋递升。

    道德的发展最终由人的发展所决定,但是,人的发展又不是一个能够脱离道德支持的自然发展过程,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体现为人的道德化发展。这是由于:第一,人的道德化为人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人们之间不断生成各种差异和矛盾,道德正是为化解这些差异和矛盾而形成的社会规范系统,这种规范系统通过主体的心理认同和具体践行——即通过人的道德化活动而发挥作用,它保障社会良性运行。第二,人的道德化为人的发展提供价值目标。人的道德化不只是人进行其他活动的手段,而且本身就是一种有价值的存在方式,是人的本质规定。第三,人的道德化为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演进平台。人要有相应道德的支持才能更好地“展开”自己的内在本质。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的道德化为人的发展提供和谐的社会关系环境;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人的道德化为个体主体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满足感,从而为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演进平台。

    但是,人的道德化又是以道德的为人化、道德的人性化发展为前提的。道德不向人发展,远离人,人也就不愿内化和践行这些“陌生异己的”道德规则,从而也就不会向道德趋近。只有道德亲近人、为了人、向人发展,人才会亲近道德、向道德发展。所以,道德向人的发展和人向道德的发展是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道德越是向人发展,人也就越是向道德发展;二者相互依赖的程度标示着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

    第三,“为类道德”向“为群体道德”、“为群体道德”向“为个体道德”分化发展的内升性,表现为道德规范由自然习俗向自觉自律的方向前进,表现为道德主体性的不断发展与提升。早期的“为类道德”是一种自然习性,这时没有人类内部的群体分离,更没有个体分化,社会风习的“为类性”与“为人性”是完全统一的。这时由于没有一群体与他群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对抗,从而也就没有现实的群体主体、个体主体对自身过分欲求的主动克制,因而也就谈不上什么道德主体性,这本质上是一种自发的“道德”状态。

    “为群体道德”则是一种自觉的道德。当不同群体之间产生分离、发生冲突之后,人们以群体方式对付自然、对付其他群体而形成对自我群体利益的自觉维护,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道德群体的主体性。后来,人们有了一定的个体意识,但在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定之下,个体要获得生存,必须以群体的方式活动,必须克服个体私欲而自觉维护群体的利益。这时,这种“为群体道德”就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道德主体性。

    而“为群体道德”向“为个体道德”的分化发展,则更体现出一种自觉性和自律精神。“为个体道德”本质上要求个体恰当合理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只有个体在不损害他人和群体利益的条件下恰当合理地追求自身的利益,这种追求才是合道德的,道德也才会真正向个体发展。同时,“为个体道德”因其与个体利益的一致而使个体非常乐意内化这种道德,道德主体性与自律精神便由此而生。

    但是,传统观念由于看不到“为类”、“为群体”、“为个体”三种道德之间存在着的历史差异,往往习惯于用抽象的所谓“高层次”的道德合理性来占用所谓“低层次”的道德合理性的存在空间,即习惯于用“为类道德”的“崇高性”来遮蔽“为群体道德”的合理性与内升性,用“为群体道德”的“崇高性”来遮蔽“为个体道德”的合理性与内升性。这种用所谓“高层次”的道德否弃“低层次”的道德,从而阻止“高层次”的“为群体道德”向“低层次”的“为个体道德”的发展的做法,本质上是用“抽象理想化”的道德价值观来否弃道德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一种认知方式的错位。我们不能用主观设定的价值观来否弃人的发展的历史必然——即不能用“抽象理想化”的应然否弃替代真实具体的必然。道德由“为类”向“为群体”、由“为群体”向“为个体”的分化发展是道德发展的必然过程,若用主观设定的道德价值观来否弃这种必然过程,道德的“为人性”就只能永远停留在抽象的天国,停留在它的起源之处,而无法具体地、历史地生成与发展。

    以上所述的三种认知失误是传统社会的必然现象。传统社会有这样三个特质:一是农耕低效,二是封建专制,三是群体主义。在农耕低效的社会中,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促成了人的依赖关系的生成,导致个体无法从社会关系中独立出来。在封建专制的社会中,道德往往是由一些“精英”根据自己的理解抽象地总结一些行为规则,然后让一个执行机构去强制推行;这种自上而下的专制运作模式不允许个体对之置疑。在群体主义即群体本位的社会中,当国家、阶级等群体之间尖锐对立时,个体只有投入群体才能获得生存空间,社会必然以群体为本位,因而其道德也必然是强调对群体利益的服从。在上述传统社会的背景下,道德的“为个体性”没有存身之地,“为个体道德”的生成自然步履维艰。但是,今天的中国社会,是全球化、工业化、市场化、个体化、人本化不断生成发展的社会,在这样一个崭新的社会中,“为个体道德”将会获得蓬勃发展的充分空间。

 【参考文献】

[1]古籍:《礼记》,《老子》,《论语》,《孟子》等。

(原载《哲学研究》200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