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分支学科>>伦理学

【高兆明】论个体主体意识与社会主体意识

近年来,人们对主体意识的觉醒给予充分的肯定,并为之兴奋。然而,若作进一步沉思,便可发现,“主体意识”这种提法过于笼统,它至少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个体主体意识与社会主体意识,而这两者对社会的作用是有所区别的。个体主体意识既有其积极的一面,又有其消极的一面。在实践中,如何发扬个体主体意识的积极面,防止其消极面,引导个体主体意识向社会主体意识升华,应当成为我们的注意焦点之一。

主体意识是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即主体性的内涵之一。主体是人,但人并非天生地就是主体,人的能动实践使人成为主体,并具有主体意识。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主张实体即主体,实体成为主体是消亡自身“抽象和无生命性的过程”[1],并认为,“所有的生物一般说来都是主体”,“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2]。生物有自己的活动,但生物只是消极地适应环境,只有人才在自己的活动中,显示出意志的光辉。黑格尔关于真正的主体具有自我意识与对象性活动的观点无疑是深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革命实践观念使主体、主体性、自我意识有了科学的基础与内容。人类通过自己的能动实践,从自然界分化出来,成为自然的主体,自然成为人们活动对象即客体。人类的认识——实践活动在历史过程中,范围逐渐扩大,将自身亦包容在内。这样,人类就不仅仅是主体,同时也是客体,是主客体的统一。

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人的主体地位,使人具有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主体对自我及在环境中的地位、作用的认识,以及创造力发挥的内在欲求。主体的自我意识具有“为我”倾向,任何形式的“为他”意识都不是主体意识,只能是主体意识的外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曾明确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3]。这里的“我”就是主体,一切主客体关系本身对于主体来说都具有“为我”性质。“为我”带有以主体的存在和活动为起点,以主体的发展、完善为归宿的意思。没有“为我”意识就谈不上主客之分,人也只能是与动物一样的自然存在。主体意识的“自我意识”,“为我倾向”又集中表现为实践——创造意识,使主体自身对象化。目的性、相对独立性、能动创造性,使主体一方面区别于客体,另一方面也区别于“自在”的人。然而,实践,就其现实活动承担者来说,包括个人、团体、社会,因而,作为实践的主体的现实承担或现象存在就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社会,因此,主体意识中的“为我”倾向中的“我”,就可能有不同的内容,有人类之“我”,社会之“我”,国家之“我”,民族之“我”,阶级之“我”与个人之“我”。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个人”之“我”与“社会”之“我”两个方面(这样概括并不改变现实主体多样性这一问题实质,只是将其本质显现得更为清楚),因此,主体意识就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个体主体意识与社会主体意识。个体主体意识与社会主体意识相区别的根本之处在于前者仅仅囿于个人,若个体将自身主体意识中的“我”升华为社会,包括了对社会的义务与责任认识,那么个体的主体意识就升华为社会的主体意识,二者融为一体。

人类早期,人的主体意识处于原始朴素状态,个体主体意识与社会主体意识处于混沌的原初统一状态。在原始社会,人们过着原始共产主义生活,个体与血族不可分离,个体主体意识与社会主体意识由于个体与群体的混然一体而混然一体。私有制出现以后,个体意识得到迅速发展,个体与群体之间出现了冲突。与此相应,社会滋生了个体主体意识与社会主体意识及其二者的矛盾。

古希腊时代,人的主体意识曾放射出它最初的一线光彩。“认识你自己”,“人是万物的尺度”,“做自己的主人”,这些著名的格言,表明了古希腊人主体意识的开始觉醒。这种觉醒中既有个体的主体意识,又有社会的主体意识。英雄时代对英雄的崇拜;智者派对个人利益的强调,要求个人的价值、平等、自由、倡导积极进取精神;犬儒派与色诺尼派二者在表面对立中所倡导的对个人目的的追求与自我实现,伊壁鸠鲁从原子论出发,进一步认为个人作为社会的原子,有决定自己的命运的能动性,追求快乐是人生目的,以及古希腊神话中对普罗米修士这一盗火者反抗宙斯的主宰,寻求自身真正价值的赞美,无不表现出古希腊人原初的个体主体意识。

然而,古希腊人的最初个体主体意识觉醒,就伴生着个体主体意识必须升华为社会主体意识的胚胎思想,这种思想是通过对个人与社会整体关系的解决表现出来的。苏格拉底明确提出了“至善”概念,认为“至善”境地是人们所应当努力的,虽然他并没有对“至善”作明确的解释,但苏格拉底明确劝导人们要行德,为公共事业服务,为城邦利益服务。显然,他认为个人应当超出于单纯的自我。柏拉图从唯心主义角度进一步发展了苏格拉底的思想,提出了“善的理念”的观点,并从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上,说明个体作为特殊的存在,必须从普遍的“善的理念”中,即从城邦利益、社会事业中获得自己的本质与存在价值。但是,柏拉图走向了极端,以普遍否定了特殊,一方面既将城邦、社会整体利益神化为人们的异己力量,另一方面又否定了现实的人的现实利益。亚里士多德批判并克服了柏拉图的缺陷,强调普遍与特殊的统一,论述了个人与城邦利益的统一,即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以城邦利益为核心的社会主体意识不是吞没而是消融了个体主体意识,个体主体意识通过自身内容的升华而升发为社会主体意识。

但是,古希腊人的主体意识,不仅是原始的、素朴的,甚至还是幼稚的、迷惘的,因而天生地就包含着人的自我意识异化、主体意识丧失的可能,这正是西欧形成漫长中世纪的社会文化因素之一。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人类实践——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人们从超自然的力量中去寻求对世界的统一理解,寻求对复杂社会生活的最终解释,古代人们的巫术、禁忌正是古人们力图作为生活的主体能动安排自己生活的努力[4]。可是,正是在人类早期相当有限的认识——实践能力之下努力发挥作为主体的尝试,使人类丧失了自身的主体地位与主体意识。“为我”、“自为”、“自律”在超自然的宗教意识面前,异化为“为他”、“神启”、“他律”,超自然的精神力量使人由主体异化为客体。这样,人类早期社会生活中曾一度出现这样一种奇特而又令人沉思的现象:人类作为实践的主体,在行使主体的功能时,却失去了主体的地位,沦为客体。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个体的主体意识失却了,甚至社会的主体意识也通过超自然的精神主宰作用,沦为宗教意识。这种人的主体性失落,人由主体异化为客体的现象在中世纪达到了它的极端。

十五世纪末在西方出现的人文主义运动,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黑格尔曾中世纪末出现的人文主义作过这样的论述:“时代的精神曾经采取了这个转变,它放弃了那灵明的世界,现在直接观看它的当前的世界、它的此岸。随着这样一个变革,经院哲学便消沉了、消失了,因为它和它的思想是现实世界的此岸。……于是人们就来到了这样一个阶段,自己知道自己是自由的,并争取他们的自由得到承认,并且具有充分的力量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目的而活动”[5]。人文主义运动以人本主义否定神本主义,以对人的肯定否定对虚幻的天国的崇拜,将人从宗教神学中解放出来,因而,它使人获得曾一度失却的主体地位,使人开始了作为主体生活的新纪元。人文主义对人的弘扬,其直接的形态是对现实个人利益的肯定与弘扬,因而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6]。这样,人文主义运动使人作为主体存在,恢复了人的主体意识,严格地说,主要地还只是恢复了个体的主体意识。个体主体意识的觉醒与复苏是人文主义运动的集中表现与产物。人文主义所引起的个体主体意识的觉醒与西方社会近代以来迅速发展的内在联系已为人们所公认。可以说,没有个体主体意识的觉醒,就没有西方社会近代以来的巨大变革。

中国古代是一个重视人的研究的文明古国,出现过灿烂的人文科学文化。在“天人合一”、“人定胜天”、“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下,表现出这个民族素朴的主体意识。但是,正是在“天人合一”、“替天行道”之下,在严格的“礼教”秩序之下,几千年来,不仅中国人的社会主体意识被扭曲为忠君意识,而且在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之上,个人是被严格给定的,个人所能做的一切被严格限制在礼制规范的极其狭小范围内,个人的人格尊严被无情否定。因而,在这样一个富有人文文化与伦理精神的文明古国,恰恰长期缺少主体意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而又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就是大众层面上缺少主体意识,尤其是起码的个体主体意识。大众层面缺少主体意识,反映了大众层面缺少主体地位,为自然与社会这一异己力量所奴役。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所揭示的“劳动的异化”正是人们主体地位及其主体意识丧失的最深刻的社会原因。

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已表明,个体主体意识对社会发展具有深刻意义。(1)个体主体意识的确立是社会主体意识确立的前提。个体主体意识的确立,首先就意味着将个体从与自然、社会、宇宙的混沌一体中分化出来,个体以生活的创造者这一主人姿态出现,探究个体的底蕴,创造个体的自身价值。而对个体本质的探究,对个体价值的深刻追求,又将个体的视野弓!向社会,在与社会的关系中确证自己的本质,创造自身的价值。_这样,个体主体意识就包含着发展到社会主体意识的内在逻辑性。没有个体的分化,人类还只是原始混沌的一体,就无所谓真正的人类主体意识。个体主体意识的确立是社会主体意识确立的一个环节。(2)个体主体意识的确立是社会动力系统的激活剂。就社会结构系统而言,社会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生产力中最重要的是能动的人,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是社会动力系统中最重要因素。历史活动及其进步的现实承担者是人,人的现实状态与社会进步状况有着直接的根本的联系。当人们有了明确的自我意识,意识到自身的现实利益,并自觉地努力实现这利益时,社会动力系统就处于激活状态。人们的一切活动的最初出发点不是“为他”,而是“为我”(当然,这个“我”可以赋予不同的内容)。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人们对现实利益的关心。(3)个体主体意识的确立又是人类自身解放的必要条件。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说法,共产主义社会是实现了人类解放的社会,那时的人是全面发展了的自由人。人的自由、解放以人的自我觉醒为前提。昏昏噩噩、麻木不仁、逆来顺受、俯首听命的人是不会成为自由的人的。当然,成为自由的人,停留于个体主体意识阶段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升腾为社会主体意识。

我国十年改革,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或者着眼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或者着眼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而这都是立足于调动个体的积极性(这里的个体是广义的)。实践表明,十年改革,不同程度地调动了个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个体的主体意识得到空前的觉醒与增强,社会的活力不同程度地得到增强。然而,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亦出现了相当的混乱。社会生活失范、无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个体主体意识发展的畸型与失衡,就是人们以个体主体意识的觉醒简单地等同于主体意识觉醒,就是在价值导向上没有进一步将个体主体意识引导、升华为社会主体意识。

个体主体意识并不就是善的,在个体主体意识中甚至包含了恶的可能性。

个体主体意识的确立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相分离为前提,这种分离既可能是达到普遍性与特殊性在新的更高基点上统一的中介,也可能是以特殊性淹没、吞噬普遍性为结局。当个体将自己从社会整体中分离后,探究人生意义、价值的底蕴,领悟到以社会整体的事业为自己的本质时,个体主体意识就成为升华为社会主体意识的中介,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分离就成为二者更高统一的中介。当个体将自己从社会整体中分离之后,以自然冲动的任性支配自己,就坠人恶的深渊。黑格尔曾说过“当自我意识把其他一切有效的规定都贬低为空虚,而把自己贬低为意志的纯内在性时,它就有可能或者把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作为它的原则,或者把任性即自己的特殊性提升到普遍物之上,而把这个作为它的原则,并通过行为来实现它,即有可能为非作歹。”“道德和恶两者都在独立存在以及独自知道和决定的自我确信中有其共同根源。”[7]黑格尔以极思辩的语言表述了在个体主体意识中善恶同源的思想,即个体主体意识自身存在向善或向恶的两种发展可能。“……人各追求自己的目的,……当他极度追求这些目的,他的认识和意志只知道自己,他的狭隘的自我离开普遍,他便陷于恶了”[8]

西方近代人文主义运动的结果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复苏,而这又是以个体主体意识为其表现形式的。J·布克哈特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一书中通过对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揭示了在人文主义思潮中产生的个体主体意识,只能是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瓦解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强大思想武器,而不能作为建设商品经济新的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工具。一个社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一味地沉溺并停滞于个体主体意识阶段,就可能引起这个社会生活秩序的混乱与腐败现象的滋生,从而可能使刚刚得到某些发展的这个社会自身走向衰落。J·布克哈特指出,极端的个人主义既是意大利人的性格的伟大条件,同时又是他们性格的根本缺陷,“由于这个原因,比别的民族文明程度较高的意大利人就比当时其他民族的成员更趋向于不道德。”[9]长期停滞于个体主体意识阶段,使意大利民族逐渐失去了一度领先的地位。个体主体意识的觉醒往往有复杂的社会后果,既有积极一面,又可能有消极的一面,它既可能维护个人的尊严与自由,又可能轻视必要的社会秩序与法律,使无政府主义盛行;既可能将自身从森严的封建等级关系、人身依附状态中解放出来,又可能造就自私自利、唯我独尊、刚愎自用,既可能启发人的能动性、进取性,去创造新的生活,又可能使人野心扩张,在反人类中寻求刺激[10]。西方文化在古希腊时代就孕育起实证精神与人文精神两大潮流。实证精神在近代以来发展成为现代实证科学;人文精神在近代以来则发展成为生命哲学、存在主义。生命哲学、存在主义是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潮的典型代表。自从尼采喊出“上帝死了!’,人类就猛烈地敲响了上帝的丧钟。然而尼采要求人们“成为你之为你者”,倡导一种酒神精神,“目标不是人类,而是超人!”,“权力意志”、“超人”都是要求个体的一种充分发展。作为存在主义理论先驱的克尔凯郭尔以提出“孤独个体”而著称,他认为“公众只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已”,“公众虽然是个庞然大物,却只是一个抽象且被弃绝的空虚混沌。它是万事万物,也是空虚无物。”所以,“公众的概念就是非真理”,我不是整体的一个部分,我不是一个组成单位,把我放到你所设想的那个整体中去就是否定我。而恐怖、厌烦、忧郁、绝望是“孤独个体”的存在状态。这种存在状态本质上不过是将个体从社会绝对分离、对立而产生的一种心理体验。生命哲学、存在主义奉为第一原理的“存在先于本质”,强调人的自我设计、自我选择、自我实现,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强调了人的能动性,但却夸大了个人主观意志的作用,错误地解释了个人与社会关系,不了解人的价值的自我实现,是在为社会作贡献的努力过程中得到确认的。存在主义、生命哲学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是复杂的,它的存在不过是西方现代社会生活矛盾的抽象反映。但是,作为西方文化两大主流之一的人文精神发展到今天,以存在主义、生命哲学为其现实形态,这种悲剧的深刻原因在于西方人文精神迄今尚基本停留在个体主义阶段。这种缺陷又不是由人文主义精神自身所能克服的,它有赖于社会制度、社会环境的改变。从原则上说,资本主义使人获得个体的解放,社会主义使人获得类的解放,资本主义制度造就的是个体主体意识,社会主义制度造就的是社会主体意识。

既然个体主体意识中包含了恶的可能性,那么是否个体主体意识就没有存在理由?事情并不如此简单。个体主体意识的确立是人不同于动物之处的表征之一,是社会主体意识确立的中介。问题的实质在于不要固守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对立,将个体与社会相对立。对此,黑格尔也曾有过一段深刻的论述:“人在他自在的自然的状态跟他在自身中的反思之间的联接阶段上是恶的。因此,本性作为本性,即如果它不是停留在特殊内容上的意志的自然性的话,其本身并不是恶的”。“与恶的必然性这一方面绝对地结合着的,乃是这种恶被规定为必然不应存在的东西,“即应该把它扬弃;这不是说最初那种特殊性和普遍性分裂的观点根本不应当出现—这一分裂的观点倒是无理性的动物和人之间的区别所在,——而是意志不应停留在这一观点上,不应死抱住特殊性,仿佛这个特殊性而不是普遍物才是本质的东西,这就是说,它应把这二分裂的观点作为虚无的东西加以克服。[11]因此,个体主体意识只能成为人的主体意识进化中的一个环节,它必须进一步升华为碑社会主体意识。

实践不是单个人的特质,而是人类的特质。从发生学角度说,实践的主体是人类,而不是单个人,主体具有人类性、社会性特征。

个体作为主体具有偶然性与杂多性。个体主体意识是形式上的主体意识,它以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自我意识的现象显现,但缺少主体的人类性、社会性本质特征。这种形式上的主体意识孤立地看,的确呈现了主体性的目的性与能动性,但是,若在一个广阔的范围内观察之,则发现这种主动性、创造性不过是一种盲目性与任性,个体作为主体处于外在巨大力量的无形控制之中,不仅显得渺小微不足道,而且显得孤独、迷惘、痛苦、恐怖。在这里,个体这个形式上的主体失去了其外表的高贵、尊严、主动而沦为客体,而无数具有个体主体意识的个体的相互作用,只不过表现为杂多主体力量在任性与盲目性中的相互抵消,这最终只能使由诸多个体构成的人类作为社会主体地位的丧失。人类的实践主体地位,要求相应地具有人类—社会主体意识。

虽然现实利益是个人活动的现实出发点,但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是个人活动的归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曾指出:“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人们丝毫没有建立一个社会的意图,但他们的所作所为还是使社会发展起来,因为他们总是想作为孤独的发展自身,因此他们也就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来获得他们自己的发展。”“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争取自己的现实利益—组成社会—其他人的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构成了个人与社会利益统一的活动线索。在这条线索中,社会整体利益成了个体最高利益的实现与个体活动的归宿。因而,社会主体意识的确立又是个体自身活动发展的必然要求。

人的社会性规定了应当以普遍的社会利益为个人活动的最高准则,个体通过对社会的贡献证实自身的存在、本质及其价值。社会普遍性的规定成为个体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社会普遍性的规定对个体是种限制与否定,但是在这种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一方面,他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在关于应做什么、可做什么这种道德反思中,又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性所陷入的困境;另一方面,他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没有达到实在,也没有达到行为的客观规定性,而仍停留在自己内部,并缺乏现实性。在义务中,个人得到解放而达到了实体性的自由。”[12] 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13]以社会普遍性为自己的本质,既意味着个体主体意识向社会主体意识的升华,又意味着个体价值的真正获得,自我得到真正实现。其实,如果以对个人与社会、自由与必然关系的正确理解为前提,辩证唯物论与历唯物论则并不一般地反对提“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实现”。马斯洛在采用“自我实现”这一术语以后,曾产生深深的忧虑。他看到,在强有力的语言习惯面前,“自我实现”这一用语容易使人们产生这样一些误解:似乎含有利己的意思;似乎忽视了人的义务与贡献;似乎忽视了个体对他人以及社会的联系,似乎忽视了无私与忘我;似乎强调的是主动性而不是接受性,等等。根据马斯洛自己的说法,自我实现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趋于完美的人[14]。“自我实现”本身就包含了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如何建立与处理这些关系,就使自我实现具有不同的内容。因此,关键在于实现自我的价值目标指导系统,只有确立社会主体意识才能真正实现自我。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未来社会的人是自由的人,自由人的特征是成为自然的主人、自己所构成的社会的主人以及自身的主人(参阅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自由人的生成是一过程,是由个体主体意识到社会主体意识的转变过程。皮亚杰关于儿童道德意识心理建构的描述,从个体发生学角度表明人的内在进化是一个他律—自律—自由的过程。他律阶段,个体将自身与社会相对立,将社会要求视为异己的外在力量,主体不得不受社会政治伦理规范的约束,此时主体即使是符合社会生活规范、准则要求的行为,按照康德的说法,也只是合乎法则,而不是本于法则。此时个体处于个体主体意识阶段。自律阶段,由于个体意识到自身生存与社会的内在关系,将外在的社会规范转化为个人内在的操守,力求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己。自由阶段,人们从自身的内在价值甭度认识到社会对于人生的意义,将社会责任视为自己生命的本质,社会责任已完全转化为人们内心情感、义务与信念,此时,人们的一切活动都达到了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地。此时的个体,已与社会本质上融为一体,个体在社会中获得自身的完全价值。自律与自由阶段不过是社会主体意识生成的不同阶段。社会主体意识的确立既是自由人的标志,又是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必然要求。

由上可见,个体主体意识向社会主体意识过渡的核心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正确处理。缺乏社会责任感,囿于个人主义,是永远不会确立起社会主体意识的。

总之,个体主体意识对于反对封建专制、宗教神学,克服愚昧僵化、死气沉沉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有其存在的某种合理」比但是,由子其将个人与社会、特殊与普遍相分离的固有局限性,因此,个体主体意识必须进一步提升为社会主体意识。今天,我们在充分调动个体的积极性、智慧与创造力的同时,必须注重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必须注重社会责任感与义务感的培养。

【注释】
[1]《精神现象学》,下卷,第255页。
[2]《法哲学原理》,第4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页。
[4]参阅卡西尔:《人论》,第105-139页。
[5]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第334页。
[6]参阅汪子高等《欧洲哲学史简编》,第44页。
[7]《法哲学原理》,第142-143页。
[8]黑格尔:《哲学全书:逻辑》,§24
[9]J•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第455页。
[10]参阅李鹏程《商品经济的发展与人文主义思潮》,《哲学研究)1988年第12期。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43-144页。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7-168页。
[13]同上,第168页。
[14]参阅林方主编:《人的价值和潜能》,第209-233页;许金声:《马斯洛的自我实现论》,载《百科知识》,1987年第4期。

(原载《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