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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辉】实现行为主体信用价值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信用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它的实现需要道德和法律等规范力量的共同作用。本文拟从以下方面阐述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及其实现问题。

一、辩证把握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

()把握行为主体信用价值的含义

信用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它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也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存在、发展需要。“信用”以行为者为主体,以与他人的活动为客体,以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所产生的效果对他人和社会的有益性和行为主体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为目的。信用作为伦理道德要求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信用的价值是指信用的存在作用及其对一定主体需要和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是信用的本质属性。信用从其深层构成来看可包含信用意识、信用行为和信用评价等,这种深层构成及其内在诸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一个动态的系统,具有客观性、协调性、发展性等特征。信用意识是行为主体讲究信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信用行为是行为主体起到信用效果的关键和中心环节,信用评价是检验行为主体践行信用的尺度。从“意识——行为——效果”的过程看,信用不仅体现了行为主体的意识内化,也说明了信用价值外化实现的可能性与必然性。这个信用实现的过程既突出了个人与他人、周围社会的信用关系,又强调了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与社会的价值交换。从伦理学的角度讲,信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一定的社会道德水准并遵循某种既定的道德规则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价值关系。它反映了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各种利益关系基础之上的思想关系和价值关系的统一。作为价值关系,信用应该是通过人的行为实践对善的追求,或者说是良性的价值取向。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讲,信用关系所体现的价值关系本身就具有有意的性质,当然包括个人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量和质的总和。信用价值的量和质的总和是指信用能够使他人和社会获得较大的利益产出,以满足人与社会的精神或物质的增加和需要。

()从动机和效果的层面分析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

辩证的把握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需要客观地对这种价值进行评价,也可以说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既定规范准则体系对社会中行为主体的活动进行善或恶、公正与自私、道德与不道德、合法与非法的价值判断,同时,把对行为主体的价值判断反馈给行为者与其他社会成员,并使行为者通过舆论或其他规范力量对自己的活动进行自测。“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既定规范准则体系”是评价行为主体的价值标准,其中包括了善与恶的标准、阶级性的标准、历史性标准与生产力标准及动机、效果是否相统一的内容。在行为主体信用价值分析中,除了明确评价信用标准外,从行为主体自身来看,还有一个动机、意图和效果的关系问题。而且,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人或组织的活动都有一个从行为动机到效果的过程。从信用的构成看,它包含信用意识、信用行为和信用评价等,体现了“动机——效果”的内在联系,体现了行为主体与他人、周围社会的思想活动,又强调了行为主体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所产生的客观事实。因此,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社会道德生活提供的许多情况出发,或者是从人的自身出发,都需要对人的动机和效果在评价中的二者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这里,笔者认为,从动机与效果是否相统一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基本的出发点。尽管人在活动中由于受到客观环境或具体条件的制约,其行为的动机在一定情况下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但在多数情况下其动机和效果趋于一致。认识这一问题需要把握好“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论。从伦理学的角度讲,动机是“行为主体在行为前的欲望、意图、情感、信念、理想的综合,是道德行为的思想动因”。[1]效果是“指一个道德行为在特定场合下所造成的后果,指由动机出发所达到的一种对他人或社会有益或有害的客观事实”。[2]

关于动机和效果是否一致,一般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好动机产生好的效果;二是坏动机产生坏效果;三是好动机产生坏效果;四是坏动机产生好效果。其中第一、二种情况比较容易看出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可以明了判断出其价值的大小和优劣。而第三种情况要研究行为主体的好动机为什么没有产生好的效果和好的动机,如何产生好的效果、产生守信的理想状态。第四种情况要注意虽然取得了好的效果,但是应该对其坏的动机进行明确的判断。行为主体要实现信用价值应该要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在行动中排除物质引诱和环境的干扰,提高对事物规律的认识,保证使自己的好动机产生好的预期的效果。

()评价行为主体信用价值需要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评价过程就是一种价值判断过程。行为主体的守信行为需要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的统一,也可以说是这二者价值判断的结合。行为主体的自我评价是指行为者根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对自己行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判断。社会对行为主体的评价是指根据人们的语言、传媒工具等对行为者的行为和后果进行评论、指责或肯定。通过行为主体的自我评价可以使行为主体全面认识自己和了解自己的品质和行为,对自己所做的符合社会道德和其他规范要求的善的行为感到光荣、问心无愧,并带来精神上的欣慰感,同时对自己所做的恶的行为感到羞愧和自责。概括起来说,行为主体的自我评价过程就是一种对自己行为进行价值导向的过程。行为主体的守信行为不仅对自己产生价值因子,而且还对他人、社会带来利益,当然包括经济和精神价值。通过社会约束力对行为主体的评价,使行为者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利益,弘扬社会的真善美,形成一种特殊的善恶分明的社会氛围,对社会成员产生强烈的感染作用,以提高社会文明水准,形成风尚习俗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用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量推动信用价值的实现

道德和法律虽然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但自法律从道德体系中分化出来后,这二者就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发挥其功能,在发展中产生一定的差异,表现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告力提高人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以其强制力规范人的行为。道德和法律的这一作用的方向性的差异,正好说明了只有用二者的整合力量才能使行为主体在信用过程中发挥最大的效益。这二者的整合力量,也就是二者的相互促进作用,表现为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社会或一定时期具有同向发展的趋向和价值判断。道德体现的基本价值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方向选择和社会心理基础;道德水准的高低制约着法律发展的进程,影响着社会的法治化。同时,由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人们受教育的差异及思想水平的限制而导致行为主体自身的自律性而缺乏普遍性和有效性,因而道德需要法律规范以其强制力来保证它真正起到规范人行为的作用。

()用道德和法律规范力量促进行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

信用作为一种规范存在并起作用,它应该由其内部诸要素和各系统的相互协调而运行。其中,信用意识是行为主体在行动和即将行动中应首先具备的,这是其活动是否具有信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信用行为选择是信用行为发生前的思维过程,它是行为主体在一定信用意识支配下,在不同行为后果之间进行取舍的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行为主体,也就是行为人除了适应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外,还要树立诚实守信、明理的意念,具备产生信用的思想素质。这里所说的思想素质既包括伦理道德,也应含有法律意识,即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认识、观念、信仰和评价。从个人行为的目的来看,其信用意识受规范的制约,进一步说,目的本身就应该建立在自律和他律相统一的基础之上。这里自律指的是道德的内在约束力和道德教育、道德修养、道德品质、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自我提升,使行为主体认识自我和确立与交往客体的目的、意义而起到的心理、意识和精神活动的效力或能力。道德作为自律力,它对信用意识的规范约束通常是通过内心信念等手段,以唤醒行为主体的良知、荣辱心等,以决定其行为活动的个人自我控制的道德心理机制。他律是指法律意识对行为主体的信用意识的外在规范,形成一定的思想活动环境,并影响、制约行为主体的意识选择,它主要通过法律的内在或潜在功能发挥、释放于外部世界所产生的客观效应。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作用形成规范合力共同决定着信用意识的选择和取舍。

()用道德和法律规范推动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

信用行为是活动主体在人际交往、经济活动中能否产生诚实守信效果的关键环节,也可以说是一个决定因素。行为是意识的反映和表现,也是产生一种什么效果的中心枢纽。信用行为的过程是道德规范起重要作用的发展和延伸。一方面,从道德规范性来看,它要求行为主体在活动中应该使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协调一致,把他人与社会的需要转换成信用的需要,并成为一种约束个人天性、个人片面行为的内驱力。调节功能是道德的最主要功能,它通过评价等具体方式不仅指导和纠正行为主体的行为和某种活动,也协调和促进行为主体与他人、社会的和谐关系,实现行为主体的行为从所处的状态向理想的状态发展,即信用行为的良性运转。同时,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典型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手段,或者说周围环境起作用,在信用行为中以“应不应该”来调节自己的行为,自觉地做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另一方面,从道德的内化积极性来看,行为主体把通过对以“道德理想、道德榜样和道德批评”为构成因素的道德激励功能的外在机制的“意识行为化”,对其行为方向起着调整和控制功能,并监督着行为方向的发展,对符合信用要求的行为给以自我鼓励,对失信行为加以自我调整和制止,从而端正自己的行为方向和方式,实现符合道德规范要求的价值目标,体现出理想人格,达到抑恶行善的目的。这种“意识——行为化”的“心理——活动”机制是内外化的思维过程中行为主体对自己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选择,是一种自我发展的行为态度,同时也是自己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主观感受和行为意向,这一过程的发展构成了行为主体活动的内在动因。

信用行为的过程也是法律规范起重要作用的发展和延伸。法律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总和。它对行为主体既有静态的行为规范要求,也有动态的行为规范约束,在动和静的状态中维系着法的运转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信用行为提供适当的行为模式与准则,促进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产生良好的个人和社会效果。法律之所以能够帮助人们在自己的行为或活动中获得最佳的实际效果,原因之一就是靠其权威性、强制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定,指引人的行为,同时行为主体可以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行为方式作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保证信用的有意性,这为信用行为获得效益创造了前提性的法律条件和保障措施。法律通过一般或具体的法律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引,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和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禁止、必须做什么或者告诉人们无权、不得做什么,这既是法律规范的首要目的,也是对行为主体在活动中如何做到行为信用的规范性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讲,信用是对行为主体在其活动中不得进行任何欺诈而要恪守信用的要求。把信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也就是赋予了信用的强制性特征,这意味着行为主体在活动中应该要知道或做到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和应该怎么做,以及违背信用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和付出一定的代价。法律的强制内容在于保障法律权利的充分享有和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反映在信用问题上就是对守信者的保障和对失信者的强制约束。同时,法律通过其规定和实施来影响行为主体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他律意识,引导行为主体向着法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保护他人免受失信行为造成的侵害,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强制性的惩戒,使那些尚未具备自律力、不能自觉遵守信用准则的人放弃、改变其失信的行为,并在活动中受到教育,逐步在法的环境中形成良好的守信习惯。这种“外在——内构”的实践过程成为行为主体活动的外在动力。

()运用道德和法律规范标准对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进行评价

评价是人把握客体对人的意义、价值的一种观念性活动,是人们对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观行为。信用评价是信用结构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和他人借助于道德和法律对行为主体的信用后果及所产生的影响的价值判断,并通过道德与法律等规范力量来实现的活动。从这一意义来说,信用评价包括道德信用评价、法律信用评价和其他规范的信用评价。在这里笔者主要阐述前两种信用评价形式,即道德信用评价和法律信用评价。

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以善与恶、公与私、守信与失信等形式来评价行为者的各种行为,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力量使人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来起作用。道德信用评价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道德准则,借助于社会舆论、习惯准则和人们的内心情感等手段,对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信用后果及影响作出是非、善恶的理性判断,以达到“实现信用”的目的。道德信用评价通过认识、判断、反省、实施的功能,实现行为主体对信用规范、信用原则的内化和自身对信用意识与信用素质的行为外化的统一,实现行为主体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为目标。在这一过程中,道德信用评价按照社会道德水平的客观标准,向人们传递信用价值的特殊信息,促使搭建从信用意识到信用行为,到产生良好信用效果的重要平台。道德对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制裁还体现在道德上,也就是通过道德以评定行为者的行为是“善”是“恶”而规定要做类似的行为或禁止做类似的行为来影响行为主体的精神和思想观念,强化出道德系统中准则规范以内心的命令、舆论的压力和传统习俗的约束作为制约失信行为的重要力量,使行为主体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行为主体依照自己的内心信念对自己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完成的行为的动机和会出现的后果进行主观的评价与判断,实现被评价者与评价者的有机统一,也就是所说的“行为反思”、“行为自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信用突出地表现为行为主体通过荣誉感、良心、尊严的内心信念等内在力量作用来认识、调节和评价自身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能够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具有评价的意义,是因为法律的评价功能可以直接对行为主体进行评价,并转化为法律实现的可能与必然。法律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法律价值准则、法律信念等标准对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实质成效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它的对象包括行为主体与受信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行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信用评价的标准在于判断行为主体在活动中维持与受信者的利益以及行为主体与社会利益是否平衡。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讲,守信是行为主体应具有的义务,即其对他人和社会所承担的必须作为的责任。在法律信用评价中要求信用行为主体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从主观方面说,应根据行为主体的外部行为看其有无可能或有无目的而导致失信的故意或过失来推知其内心状态。从客观方面说,要看行为主体失信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三、整合道德和法律的力量构建信用制度保障行为主体信用价值的实现

信用价值是在人们的道德与法律意识、规范下的有机统一的行为实现,但它的实现离不开行为主体的信用制度(即为记录、证明和查验行为者的信用状况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约束力的一系列个人信用行为规范的机制)的保障。在人们广泛交往的法治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障,也可以说法律规范是构建信用制度的基础,否则,信用制度建设将成为空话。另外,建立信用制度还需要植根于一种具有自律力的土壤,即行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行为。实现信用价值,构建行为主体的信用制度离不开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加强道德教育,为构建行为主体的信用制度提供社会伦理基础

加强信用道德教育,提高行为者的信用意识。从根本上说,信用属于道德范畴,是扎根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优化信用舆论环境,让信用环境对个人信用观念的培养和形成产生重大的示范效应,以道德的自律和他律作用,让行为者既自觉接受良心的制约,又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约束,从而以严格的信用观念约束个人的自身行为和信用行为,提高行为者的荣辱观念,在内心深处形成崇尚道德的习惯,把守信变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加大法律规范力度,为构建行为主体的信用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需要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以巩固信用的基石,同时还应辅以有效的手段,包括立法等,形成守信的法律氛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下仅靠道德来约束其行为是不够的,也容易作出背信弃义的选择和行为,这也说明了还必须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把法律的约束作为信用行为的第一约束力。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信用评价者的征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要制定与个人信用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信用信息公开法”、“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名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用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行为者的信用行为,对那些在活动中违反社会信用法律、法规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厉的惩罚、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化信用执法力度,规范社会信用行为。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应由以下基本内容所构成:明确行为主体的信用管理部门、界定其性质、职能及权限;规定行为主体的信用数据开放的类型及范围;明确行为主体的信用征信、作用及准入标准和退出通道;规定行为主体的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条件及范围等。

()建立完备的行为主体的信用约束机制

信用的约束机制要靠道德来约束。一般情况下,信用的道德约束可分为间接约束(即行为主体失信行为引起对其的评价改变后所产生的社会反应以及对失信者的处罚、对失信者长期的不信任等)和直接约束(即对失信者的名誉、形象的影响及失信者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的贬值),其中,间接约束为标,直接约束为本,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的强制和道德的直接约束,才能获得信用价值的实现,才能使行为主体认识到失去信用这一短期行为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认识到信用对自己和社会的价值所在,从而强化契约意识、守信的效益、自我价值和整体价值的统一,以便达到治本的最终目的。完善的行为主体信用评估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个人的信用评估机构作为保障。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数据库建设,另一类是咨询和评估。在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调查制度的同时,应建立起规范化、标准化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运用信用调查机构和行为者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建立一套量化指标,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个人信用等级。强化惩治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对失信违约的个人,根据不同的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相应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包括舆论制裁、经济制裁或法律制裁,使其失信的成本大大超过收益,从而既可以实现对失信者的惩罚,又可以促进全社会信用观念的提高。

【参考文献】:

[1][2]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425.

(原载于《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6。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