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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静云】论公民公共德性的三个层次

在社会的共同生活中,公民的所有行为都具有公共性质,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公共道德规范的约束。然而,公共领域中的道德规范要真正发挥规范和调节作用,离不开公民对它的服膺和认同,以及在服膺和认同基础上的内化和由内化而形成的公共德性。而就公民的公共德性的内容而论,它理当包含三个层次,即敬畏之德、捍卫之德和革新之德。这三个层次既是依次递增的,又是相辅相成的。

公民公共德性的第一层次是敬畏之德。敬畏,按字面意思可解释为既敬重又害怕。在中国思想文化中,它就是以这层意蕴而被广泛和普遍使用的。《史记·鲁周公世家》云:“乃命于帝庭,敷佑四方,用能定汝子孙于下地,四方之民罔不敬畏。”民之敬畏君主、官员,是对权势的一种畏惧和对其施政的一种认可。韩愈于《贺太阳不亏状》中曰:“陛下敬畏天命,克己修身。”敬畏在这个层面上的使用才超出了人本身,指向人所无法把握的神秘的东西。而在西方,上帝是基督教的“智慧之源”和美德之源,敬畏一词在更广泛意义上被用于基督教徒对上帝的虔诚之情,因而敬畏上帝被认为是教徒的首要德行。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亦说过:“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1]“头上的星空”之所以能让人产生惊奇和敬畏,那是因为:星空对于人来说,先于人而存在,充满着神秘性与神圣性,相对于星空的永恒性而言,人的生命活动过于短暂;星空相对人而言,高高在上,注视着人的一言一行和人类活动的一切。而“心中的道德律”之所以也能够让人们产生惊奇与敬畏,那是因为道德律是“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具有先验性、普遍性、神圣性的特征;它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能够成为一个自身是“目的存在者”的唯一条件。没有道德或道德律,人就只能是一个“感性的存在者”,不能摆脱人的动物性,作为理智者的价值就不能通过自身的人格无限地提升。因此,“道德律对于一个最高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则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的法则,以及通过对这法则的敬重并出于对自己义务的敬畏而规定他的行动的法则”。[2]人要不依赖于动物性,不依赖于感性世界的生活,就应对道德规则充满敬畏之情,并由对道德规则的敬畏之情而产生出对道德规则的热爱之情和服膺之情,在此基础上,个体方可激发出自觉遵从公共生活规则的行为,其道德自律能力才能够形成。由此可见,公民的公共德性之一便是敬畏之德,即公民对公共道德规范与准则的敬重和畏惧之心以及由于这种敬畏之心而产生的道德自律能力和自觉履行道德义务的能力。而公民此种德性的培育和生成,是真正构建起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内在且关键的因素。

在当今中国,人们普遍不太重视和遵守公共道德规则,其深层原因正在于人们普遍缺乏这种对公共道德规则的敬畏之心。现实生活中,总是不乏这样的社会成员,他们有的在公共生活场合完全没有公德概念,甚至敢以自身的劣行公开挑衅社会道德的底线,有的则私下撇开正式的规则和程序,力图通过各种私人的渠道进行疏通,使自己可以越过规则,以期达到个人的目的。有的人甚至坚持着这样的一种思维定势,即任何公共规则都是可以变通的,不同的人可以遵守不同的规则,掌握权力的人可以实现对规则的跨越。正是因为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较为普遍,遵守公共生活规则的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遵守规则的人却得到自己希冀的结果。如此一来,有公共德性的人便越来越少,蔑视和践踏道德规则的人则越来越多,从而导致公共德性的缺失。

因此,在当今中国社会,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在于大力培养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规则的敬畏之德。要使公民认识到,作为人所敬畏的对象的规则,既包含法律、制度、规章等强制性规则,也包含道德、良俗、良心等人之为人之道。规则之于社会,是社会良序形成和社会良性运行的保障;规则之于个人,既是个体生命获得世俗幸福的保护之神,也是个体成就优秀品质、达致心灵自由的道德明灯。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规则来约束和规范,整个社会势必陷入一种人人自危的境地;如果社会规则没有使得人们产生敬畏感的话,规则便是一纸空文而不被遵守,个体的道德践行永远是一句空话。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生活的所有规则必须纳入到法治的框架内才能产生权威和力量。因而公民德性中的敬畏之德最根本的要求首先是敬畏和服膺于现代法治。

回顾世界历史,在西方公民社会形成的历史过程中,民主和法制发挥了神奇的作用。远在古希腊文明时期,当时的城邦政治孕育了欧洲最初的民主法制传统。进入中世纪后,虽然各国都实行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但推举有影响的社会成员组成议会来维护人民的权利,在欧洲各君主国中仍然是一种传统。在英国,1215年起草的《大宪章》就规定了“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利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的条款,开创了限制王权、保护民主自由的先河。到14世纪末,“王在法下”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精神。正是因为民主自由的氛围在英国比在欧洲其他国家更为浓厚,推翻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率先在英国爆发,民主的进程也在英国最为顺利。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它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制来保护交换双方履行契约。现代的公法(如宪法)和私法(如商法)等都逐步建立起来,与此相适应,职业法律家的队伍也迅速扩大。如今,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均比较完备,公民遵守法律及各种生活规则已成为一种自觉。而一个国家的公民能否遵守法律及各种生活规则,对于该国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这样说过:“存在于今天的发展中国家……的严重损害经济运作的许多限制,也广义地属于这种‘前资本主义’(即封建主义——引者注)类型。”这些限制除了对市场经济经验不足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法规管制”和现代法治意识。[3]

近代中国与西方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国主要采用的是人治传统,而西方形成了强有力的法治。轻视甚至否定法治、强调和重视人治,不仅主宰旧中国几千年,而且对社会主义新中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律至上的观念即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也一直未能确立起来。毛泽东同志就说过,斯大林严重破坏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毛泽东“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由于没有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4]现在,我们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就意味着社会首先是运用法律的力量来抑制个人破坏和违背规则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任何恶果。因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只有在现代法治的框架之内才能真正成为人们所敬畏的对象,道德规则也只有以现代法治为坚强后盾才能真正发挥其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和引导公民行为的功能和价值。因此,我国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培养全体公民对现代法治的敬畏和信仰。为此,首先执政者头脑中要牢固树立对法治的敬畏之德,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现代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指出:“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5]“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也就是说,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是“王在法下”,而非“王在法上”。而要“王在法下”,除了依靠民主宪政的有力制约之外,还需要“王”者心中有对法治的敬畏之德,并在敬畏的前提下修炼自己的德行。其次,人民心中也应有对法治的敬畏之德。这就要求,第一,公民不仅要学法、知法、懂法,更要在公共事务和公共场合中时刻注意守法。将法律视为决定自身行动合理方式和范围的“绝对命令”,决不做超越或违反法律之事。尤其应注意的是,即使从维护道德的尊严的动机出发,也不能有违法的行为,因为法律是不容挑衅的神圣公器。第二,不能盲目听从和迷信权威,而是根据宪法,判断政府的决策是否合法、是否正确,再选择自己的对应言论和行动。第三,公民不再只是政府执法的接受者,还是政府变法的推动者、引导者。这既体现了公民对法治的敬畏之心,又表明公民的公共德性已经由敬畏之德上升到捍卫之德和革新之德,升华到更高层次和更加理性的境界。

 

公民公共德性的第二层次是捍卫之德。所谓公民公共德性中的捍卫之德就是指公民不仅应自己遵从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更应当挺身而出批评和制止违反道德的现象,捍卫道德之尊严。

1902年,梁启超在《论公德》一文中就曾指出,私德、公德,本并行不悖者也。而中国数千年来,以德治国的文化传统深厚,然所依之德,绝大多数偏于私德,如《皋陶谟》之九德,《洪范》之三德,《论语》所谓温、良、恭、俭、让,所谓克己复礼,所谓忠信骂敬,所谓寡尤寡悔,所谓刚毅木讷,所谓知命知言,《大学》所谓知止、慎独、戒欺、求慊,《中庸》所谓好学、力行、知耻,所谓戒慎恐惧,所谓致曲,《孟子》所谓存心养性,所谓反身、强恕,凡此之类,围绕着一个中心,即束身寡过主义。[6]受此影响,我们只要求个人对社会道德的修炼和服从,不主张个人为捍卫公德出头露面,仗义执言、挺身而出。若有人路见不平,勇于为捍卫公德挺身而出,有些人要么以“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非议之,要么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劝之,要么以“出头的椽子最先烂”恫吓之,要么以“枪打出头鸟”围攻之。国人虽然都知道维护良好的公德所带来的良好生活秩序将使每个人获益,但有的人总是寄希望于别人出头露面来批评和制止违反公德的现象,由此便可享受他人的维德行为所带来的好处,自己只要“虽无益于群,亦无害于群”就行了。借用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说法,这种现象即是“搭便车”。

“搭便车”行为,与破坏和违背道德规则的行为相比,自然是遵守了公共道德规则的。但与为捍卫公共道德规则勇于挺身而出的行为相比,它又有瑕玷。其要害是:第一,个人不愿意为维护社会公德付出更多的成本。然若人人都只想从群体中获益而不愿为捍卫群体之公德作出奉献和牺牲,其结果就如梁启超所说的:“则其群必为逋负者所拽倒!”群体之道德规则也就毫无尊严可言。第二,就公德而论,公德就是公共领域中公民活动的道德规则。它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公共生活,关系到公共领域的正常秩序。每个公民的公共生活都会直接或间接受到公共生活秩序优劣和公共氛围善恶的影响,默认他人践踏公德而不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实际上就是容忍他人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偷窃和抢劫,甚至可从说是将自己的财产、权力和人格向恶棍歹徒拱手相让,因而也是不光彩的。第三,就社会中政治、思想和文化的先进分子,其中尤其是共产党人和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及政府官员来说,捍卫公德不仅仅是他们神圣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不可推卸的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粱启超曾言:“近世官箴,最脍炙人口者三字,曰清、慎、勤。……然官吏者,受一群之委托而治事者也,既有本身对于群之义务,复有对于委托者之义务,曾是清、慎、勤三字,遂足以塞此两重责任乎?此皆由知有私德,不知有公德。故政治之不进,国华之日替,皆此之由。彼官吏之立于公人地位者且然,而民间一私人更无论也。我国民中无一人视国事如己事者,皆公德之大义未有发明故也。”[7]这就是说,为官者不能只做明哲保身的清官、谨小慎微的混官。为官者,为政以德,这德不光是清、慎、勤的私德,更包括维护民主、主持公平、伸张正义、铲除邪恶之公德。惟此,才未辜负自身对人群之义务,也未辜负委托者——人民对他所要求的义务。因此,在公民的公共德性中必然而内在地要求公民,其中特别是先进分子应具有捍卫之德,即当社会公共道德规则被人践踏、被人背弃的时候,应挺身而出,对此类行为展开必要的劝说、批评或针锋相对的斗争,以捍卫公共生活规则的权威性及其尊严和价值。

 

公民公共德性的第三个层次是革新之德。其内涵是指公民在认清公德内容中的错误和危害之处时,敢于破坏这些伪劣之德、害人之德,并积极推进新的公德取而代之。

梁启超就曾指出,就具体的道德规范而言,德也者,非一成而不变者也。而且,相比较而言,数千年来,私德之条目,变迁较少,公德之条目,变迁尤多。例如,古代野蛮之人,或以妇女公有为道德(一群中之妇女为一群中之男子所公有物,无婚姻之制也。古代斯巴达尚不脱此风);或以奴隶非人为道德(视奴隶不以人类,古贤柏拉图、亚里土多德皆不以为非;南北美战争以前,欧美人不以此事为恶德也)。然近代以后,上述所谓的公德显然已被公认为恶德。同样,在工权专制时代的中外各国,都以专制之制为至美,以侵犯君主权力为大逆不道的至恶。这是因为,“当野蛮时代,团体未固,人智未完,有一二豪杰起而代其责,任其劳,群之利也”。然时代进步、文明进化之后,君王仍将原本借取于民众的权力长期不归还并代代相传于自己的子孙,就是不道德的了。“过是以往,久假不归,则利岂足以偿其弊哉。”[8]因此,近代欧美国家资产阶级革命颠覆了以上公德标准,确立了凡违宪者,皆大逆不道的公共道德准则。公德变革的重要原因之一,乃在于在近代欧美国家之中,总有少数大思想家,率先认识到被誉为至善全美的专制之制具有极大的危害,这就是普通人没有神圣不叮侵犯的人权,人民生息于专制空气之下,“苟欲进取,必以诈伪,苟欲自全,必以卑屈”。[9]于是,总有不顾权贵、为民请命的思想家,挺身而出,拍案而起,勇敢地举起破坏旧道德的大旗,对有害的旧道德口诛笔伐。正是因为破坏了旧道德,才有可能建立起合平民有、民治、民享的新道德,诚如梁启超所言:“不破坏之建设,未有能建设者也。”[10]毛泽东也说过,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

按照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它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构成。非正式制度包括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则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任何制度变迁都源于制度变迁需求,而制度变迁的完成则取决于新的制度供给。制度供给主体包括个人、团体和国家。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提出了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这一概念。所谓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其特定含义是指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在现实生活中,路径依赖现象无处不在。一个著名的例子是:现代铁路两条铁轨之间的标准距离是四英尺八点五英寸,为什么采用这个标准呢?原来,早期的铁路是由建电车的人所设计的,而四英尺八点五英寸正是电车所用的轮距标准。那么,电车的标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最先造电车的人以前是造马车的,所以电车的标准是沿用马车的轮距标准。马车又为什么要用这个轮距标准呢?因为古罗马人军队战车的宽度就是四英尺八点五英寸。罗马人为什么以四英尺八点五英寸为战车的轮距宽度呢?原因很简单,这是牵引一辆战车的两匹马屁股的宽度。从“路径依赖”论,诺思揭示出,为什么一些无效率的制度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长期驻存这一问题,即为什么一些无效率的制度不能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被自发地淘汰掉。诺思在北京大学的演讲中所提出的一条最简单的解释是,当一种社会制度演进到一定阶段,总是受其既存的文化、传统、信仰体系等因素的制约。另外,组织和制度的交互作用也往往产生出某种组织和某种特定的制度共生的“锁入效应”(lock-ineffect)。这种种因素往往导致一种或某种低效率制度的自我维系机制(self-reinforcing mechanism)。由“路径依赖”理论可知,制度的发明与创新,不是像斯密和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样来自市场过程中的自发秩序的自然生成,而是来自政治家、思想家和企业家们的理性计算和心智建构。也就是说,惟有社会中少数人发起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对传统制度的破坏,才能打破旧制度的自我维系机制,创建起新的制度。

因为有“路径依赖”,对传统制度的破坏显然不易。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宗教、思维方式、人际交往方式、风俗习惯等,它对各种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形成、发展以及外部规则的引进等都具有深刻的基础性影响,是人们必须接受而难以改变的,以至于另一位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认为,应该把这种由文化进化所形成的规则与制度严格区别开来,因为前者是我们不能选择、不能重新构造的,并始终对我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而后者则是可以通过人类有意识的行为来推动其不断演化的。因此,破除旧制度不易,而破除传统制度中的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由文化进化所形成的非正式规则更是难上加难。以近代中国为例,中国近代新伦理思想的真正萌发始自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为代表的维新运动。这其中,梁启超的思考尤其引人注目。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公开明确地提出“道德革命”口号的第一人。为开辟新道德,他大力批判忠、孝、节、悌等封建纲常,指出这些封建礼教对于臣民完全是“无权利之义务”;他大力反对忠君道德,提倡国家思想,他大力反对奴性道德,提倡“自由之德”。然而梁启超旅美归日后撰著的《论私德》中,却对他在《破坏主义》和《自由书》等文中鼓吹过的“破坏主义”和“道德革命”表示忧虑。梁启超的这一转变本身就说明惟道德变革最难。由此推之,破坏过时落后之德也最难能可贵。

那么,当前我国社会最需要破坏的是哪些旧道德呢?我以为,首先是要破除为政者的“为民作主”之德,积极建构起人民自由民主、当家作主之德。诚然,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的民主政治有了巨大进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人民民主更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然而,正如前面所述的“路径依赖”原理,由于中国具有几千年的王权专制历史,自由民主的传统极其匮乏。尽管1917年兴起的新文化运动,仁人志士就已高举起“德先生”(民主)、“赛先生”(科学)的大旗,新中国成立之前和之后我国都在宪法中肯定了民主的地位,但离真正让人民自己作主还有很大的差距。显然,当今之中国,早已不再是“团体未固,人智未完”,不需要“有一二豪杰起而代其责,任其劳”。我国的改革开放已30年,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已有前所未有的巨大提高。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也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这说明,扩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是基层民众的需求,最高领导层也有这种共识。这就有可能将民主的制度需求变为制度供给。而要切实实现这一变革,在公共政治领域破除“为民作主”之德,全体公民普遍信仰人民自由民主和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之德,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需求和德性是极为迫切和必要的。

其次,要大力破除因循守旧的所谓“宁左勿右”之德,积极建构“惟新创新”之德。由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可知,国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更多地受制于意识形态和宪法的束缚。意识形态是服务于一定正式制度的观念,具有诺斯所说的确认现行制度合法性和降低制度施行成本的功能。在实践中,初始制度的选择往往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而一旦制度确立,统治者又会进一步强化相应的意识形态。为了保持制度的权威性和实施刚性,宪法也常常被动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制度的均衡状态被打破,这就产生了新的制度需求,此时原有的意识形态和宪法反而不合时宜。由于意识形态和宪法构成了现行秩序的观念和制度基础,统治者即使准备吸纳新的制度,也不得不顾忌现行的意识形态和宪法而不敢轻易地对其进行修正,否则就易否认自身的合法性,动摇现行秩序的基础。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安徽小岗村首创包干到户的责任制一开始曾受到来自“左”的意识形态的责难而险致夭折,“宁左勿右”被视为至善之德的历史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而二战以后的历史表明,中外社会主义国家受“宁左勿右”思想指导,其实践的结果对人民的利益来说绝大多数是无益而有害的,对社会道德的塑造与建设也无积极作用可言。由此可见,顽固坚持因循守旧的“宁左勿右”信念,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祸不是福。惟有全体公民都有了突破传统、惟新创新的强烈需求和内在德性,那么“宁右勿右”的旧意识形态和旧道德才有可能被彻底抛弃,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与进步才能迎来真正的春天。

【参考文献】
[1][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20页,112页。
[3][]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35页。
[4]《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3页。
[5][]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73页。
[6][7][8][9][10]梁启超:《新民说》.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页,20页,79页,164页,88页。

(原载《思想理论教育》2008年第9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