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分支学科>>伦理学

【聂文军】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层次和类型

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长期存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理论现象;从西方伦理思想的历史发展来看,伦理相对主义的表现可谓五花八门。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多样性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层次

一般而言,伦理相对主义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或层面,即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原则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和体系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就实际状况而言,在伦理相对主义的各个层次中,以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最为普遍、最为典型。

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认为,各种伦理规范或道德规范的正确性都具有相对性,不存在任何普遍正确的道德规范,一种道德规范仅仅对把该规范作为其行为的道德准则的群体来说才是正确的;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其道德原则或伦理原则不一定就是相对的,伦理原则可能是相对的也可能是绝对的。抽象地一般地说,每一个人都不应当撒谎,撒谎是不道德的,但在特定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撒谎,撒谎反而具有相当程度的道德性,例如对待敌人、对待身患绝症而又缺乏心理承受能力的亲人、或者当撒谎有助于他人的利益时,我们就应当撒谎。可见,不应当撒谎,作为一个具体的道德规范或规则,具有很大的相对性或灵活性。有些学者则认为,规范的伦理相对主义是这样的:“正确行为和错误行为的标准依赖于一个人的社会情感或个人信仰;一个人应当做社会规定其为正确的行为,或他个人相信其为正确的行为。于是产生了群体形态的或社会形态的规范相对主义和个人形态的规范相对主义。”[1](P62)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往往承认社会有共同的道德而且需要这些共同的道德,但对于其中的一些道德规范则采取灵活的态度。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当然也承认个人的道德义务或者良心,但各自对义务或良心的解释十分不同而且也不追求相同。什么是良心?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当我们说做人做事要有良心、要凭良心时,实际上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而普遍的道德规范。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涉及到道德规范的冲突问题,一方面,在某一特定的道德情境里,可能有数个道德规范均能适用,究竟采用哪一个道德规范才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在不同的道德情境中究竟是采用相同的道德规范还是采用不同的道德规范?

原则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是指现实生活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不是唯一的,而是众多的;这些不同的道德原则之间不存在轻重缓急的先后关系,它们具有相同的重要性或价值。同一道德现象可能适用不同的道德原则,同一道德原则可能被运用于极不同类的道德现象。原则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把道德的相对性进一步提升或扩大,认为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可以采用不同的道德原则,或者对道德原则的运用采取灵活的而非死板的态度。人们认为遵从不同的道德原则或者对同一道德原则作出不同的解释都是合理的、道德的。

体系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是指极其不同的伦理学说或伦理体系都能够对同一社会生活予以同等程度的解释;在同样的道德生活中能够产生出极不同的伦理学说或伦理学体系,同一社会既可采用此一伦理体系,也可采用其他伦理体系。著名元伦理学家W. D.罗斯曾指出,不仅道德规则本身以及我们对这些道德规则的遵守,具有很大的相对性。而且几乎没有人能提出一个没有冲突、没有例外的道德体系,在他看来,道德生活的性质正在于——不存在例外情况的规则和原则的体系是不可能的。体系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则主张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道德体系或伦理体系都是道德的;不存在永恒的、遍布一切社会的伦理体系。

原则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和体系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常常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我们很难把它们区分开来。例如,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既可被视为一种道德原则,又分别是一种伦理体系,功利主义以行为产生的功利效果为判断行为善恶、决定行为取舍或选择的标准,而义务论则以是否出于义务为判断行为善恶、决定行为选择和取舍的标准。就这两种理论体系本身来看,它们各自仅把符合自己的、与自己的理论相一致的行为看作是道德的,从原则层面和体系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来说,它们各自都具有道德性。

二、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类型

伦理相对主义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伦理相对主义可分为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经验的或境遇的伦理相对主义、主观的或心理的伦理相对主义三种类型。在伦理相对主义的各种类型中,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影响最大。

1.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

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者认为不同的社会形态或文化系统必然要求不同的道德,道德是相对于该社会或文化系统而言的。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主要与人类学或比较文化学的研究联系在一起。人类学家通常都非常怀疑发现普遍的道德原则的可能性,因为他们所看到的大多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的道德生活实践的巨大差异。文化相对主义者或文化相对论者通常认为,“一切道德信仰和道德原则都相对于不同的社会文化或个别的人。相对主义者主张,一个人的价值观或一种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并不或无需支配别人的行为。……道德的正确性或错误性随地区而异,并不存在可以在一切时代应用于每一个人的绝对的或‘泛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1](P50-51)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者主张“习俗支配一切”、“道德随地理而异”,不同的文化各有自己的是非标准和善恶标准,不能用一种文化的是非标准、善恶标准去衡量在另一种文化中生活的人的行为,不能站在一种文化之外的立场上(别的文化的立场上)去评判一种文化。人类学家通常认为,伦理类型决定于文化类型,伦理是文化形态的组成部分。文化类型只有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才能加以理解,在某一文化中,道德总是同诸如语言和基本政治制度等其他文化特征紧密相联的。属于不同文化的各个社会形态,其道德上所赞成的与所反对的事物往往十分不同。但是在一个社会内部,所有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具有道德良心——道德的共同性,即关于道德上正确与错误的一般知识。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文化论的伦理相对主义认为一切道德标准只是社会习惯或社会风俗的反映,即是说道德行为仅仅是在一个具体文化系统中被习惯所认可的行为。

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本身又呈现出多种形式。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根据美国人类学家麦尔福德·E.·斯皮罗 (Melford E. Spiro)的观点,文化相对主义可以被区分为描述的文化相对主义、标准的文化相对主义和认识的文化相对主义三种形式;与此相应,这三种文化相对主义各自包含了伦理相对主义的内容。描述的文化相对主义的观点建立在文化的多样性和可变性的基础上,认为人的社会特征和心理特征都是由其文化决定的,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特征和心理特征的多样性以及道德的多样性。标准的文化相对主义接受了描述的文化相对主义的一般观点,认为一般价值和道德标准既然是在各种不同的文化体系中各自建构出来的,跨文化的价值评价和道德评价要么是以评价主体所属文化系统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为尺度,要么是以评价对象自身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为尺度,不存在跨越文化形态或文化体系的客观中立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跨文化的价值评价和道德评价都是不合理的。认识的文化相对主义则在描述的文化相对主义和标准的文化相对主义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主张人类心理的统一性是应当予以怀疑的,人类思维的统一性和人性的统一性是不存在的。描述的文化相对主义以丰富的历史资料为依据,容易得到人们的赞同;从逻辑上说,这三种文化相对主义及其伦理观点是层层递进的,描述的文化相对主义成为标准的文化相对主义和认识的文化相对主义的基础。无论是描述的文化相对主义还是标准的文化相对主义和认识的文化相对主义,它们仅仅肯定了各种文化形态各自具有的伦理标准在其自身范围内的有效性,它们都没有为我们提供某种跨文化的普遍的伦理标准。总的来看,大多数文化论的伦理相对主义基本上是纯描述性的,并不具有规范的意义。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以人类学考察所发现的事实为基础,对同一类行为在不同文化中具有的不同的道德性质予以阐述,在大量的人类学描述基础上,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主张,人类群体或个人的道德是在一定文化语境中形成的,它必然随着历史和文化的不同而改变;由于文化总是具有地域性或区域性,因此不存在普遍适用于各个不同文化的共同的道德规范。

文化相对主义与伦理相对主义之间存在十分复杂的关系。文化相对主义是一个比伦理相对主义在外延上更加宽广的概念,文化相对主义者强调各个文化之间的认知差异,主张不同文化的价值具有不可比性。文化相对主义肇始于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梅尔维尔·赫斯科维茨于1949年发表的《人类及其创造》,他认为,各个民族的文化是在其各自特定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下形成的,文化的价值是相对的,不存在一个能判断不同文化之优劣的普适于一切文化的价值标准,生活于某一文化形态下的社会成员无权评判处于别的文化形态下的社会成员。文化相对主义与伦理相对主义既密切联系,又存在区别。文化相对论者不一定是伦理相对论者,但伦理相对论者一般都是文化相对论者。伦理相对主义者一般都接受或赞同文化的相对主义,因此,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就是在文化的相对论背景下的伦理相对主义,是把伦理的相对论与文化的相对主义结合在一起的相对主义。

2.经验的或境遇的伦理相对主义

经验的或境遇的伦理相对主义主张,道德的多样性和相对性不是我们的认识或观念,而是事实的存在;“它是依据经验的,重视事实的,有事实意识的与探究性的”。[2](P20)经验的或境遇的伦理相对主义认为,不同个人、不同群体各自面临的道德境遇千差万别,即使是相同的外部境遇,不同个人、不同群体对该境遇的经验也各不相同,这就使得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适用必须是相对的,因人而异的。

境遇的伦理相对主义可分为两种形式,即宗教 (基督教)的境遇伦理相对主义与非宗教(非基督教)的境遇伦理相对主义。非宗教的境遇伦理相对主义主张一切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都是相对的,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决定于具体的境遇;随着境遇的改变,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都会或快或慢地发生相应地变化。存在主义的伦理相对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伦理相对主义是非宗教的境遇伦理相对主义的重要形式。弗莱彻就认为在非基督教的境遇伦理学中也存在着某种最高的原则,只是这种最高原则不是基督教的爱,而是某种最高善或至善。宗教的境遇伦理相对主义则认为存在着某一具有绝对性质的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它不因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其他一切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都是相对的、可变化的。弗莱彻的基督教境遇伦理学承认“只有一条规范、原则或律法(随你怎么叫)具有约束力而无可指摘,不论境遇如何它总是善的和正当的,这就是‘爱’——关于爱上帝、爱世人这一综合诫律的神爱。其他一切律法、准则、原则、典范和规范,毫无例外都是有条件的,只有当他们在某一境遇下恰好符合爱时,它们才是正当的。”[2](P21)

不同的境遇伦理学对伦理相等性的强调存在程度的差别。有的境遇伦理学在“伦理是相对的”这一点上表现出绝对的倾向,主张任何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存在和取舍都离不开具体的环境,一切唯以环境、条件为转移;有的境遇伦理学依然承认某一个或某一些道德原则或准则的确定性和普遍性,这种相对主义不是抛弃了任何道德准则的相对主义,而是在对待伦理原则上的相对主义。“我们有必要坚持认为,境遇伦理学是乐于充分利用并尊重原则的,它把原则视为箴言而不是律法或诫律。我们可以称之为‘原则相对论’。”[2](P21)基督教的境遇伦理学即便是在道德原则问题上呈现出浓厚的相对主义性质,它也不是对一切道德原则都持有这样的态度,基督教的境遇伦理学认为,“爱”的原则是唯一的、绝对的、永远适用的原则,“境遇论者认为任何原则都不能缺少爱,同时对任何原则都只能作暂时性考虑。”[2](P23)

境遇伦理学由于过于强调具体情境的特殊性,反而导致很多缺陷,这种伦理学往往不能使我们去正确面对生活中正常的、具有普遍性的境况。L. J. 宾克莱(L. J. Binkley,又译宾克利)指出,“由于弗莱彻和境遇伦理学者们的注意力完全集中于极端的事例,就使得他们不可能对于我们日常所面临的比较正常的境况给予多少指导。”[3](P356)万俊人教授也指出,弗莱彻“过于强调了具体境遇的重要性,忽略了社会宏观环境对人们道德行为的决定性作用,进而过于重视行为之偶然、特殊和变化的因素,忽略了其一般规律和特点。因而不可避免地陷于了道德相对主义的泥沼。”[4](P572-573)

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是一种广义的境遇伦理相对主义。在这里,我把总结不同社会或地域文化体系之间所表现出的伦理相对性的理论称为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而把总结同一社会内部不同阶层、职业等特定环境中所产生的伦理相对性的理论视为经验的或境遇的伦理相对主义。

3.主观的或认识的伦理相对主义

主观的或认识的伦理相对主义主张,道德仅仅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认识,以人们的认识而转移,是人们的主观态度或情感的表达以及人们的心理需要的产物。情感主义的伦理学可视为伦理相对主义的特定表现形式。伦理相对主义是对人们在实践中或理论上所面临的问题的探讨或回答;主观的或认识的伦理相对主义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探讨一切道德问题,当我们探究“道德或伦理是客观的、普遍的、绝对的还是主观的、特殊的、相对的?”、“我们是否能够当下认识或把握客观存在的道德或伦理?”、“我们能否建构普遍适用的道德体系或伦理学体系?”等等问题时,如果我们侧重于对道德问题的认识论研究,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伦理相对主义即是主观的或认识的伦理相对主义。

应当说,伦理主观主义与伦理情感主义也是伦理相对主义的独特形式。伦理相对主义的问题与伦理学上的主观主义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主观主义是与客观主义相对立的。从哲学上说,相对主义者并不就是主观主义者,主观主义者也不一定是相对主义者。一般来说,认识上的相对主义会导向伦理上的相对主义;但就认识相对主义的逻辑彻底性来看,认识相对主义与伦理相对主义往往难以共存。当不少思想家用自认为充分而有力的论证来支持或反驳道德相对主义时,他们肯定了认识的确定性和绝对性而不可能接受认识的相对主义,否则,他们就不能为自己所采取的道德观点辩护了。也就是说,对伦理相对主义的辩护或破坏,从根本上说需要认识的确定性和绝对性而非认识的相对性。从理论的现实来看,伦理相对主义能够很好地与认识主观主义结合在一起。对道德判断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这一问题的回答,似乎是确定道德判断是可证实的还是主观任意的前提;但实际上很难这么说。因为“客观”和“主观”两个词对不同的哲学家而言常常有着不同的含义和用法,在宾克莱看来,“客观”和“主观”这一对范畴在道德哲学中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用法:首先,当我们说道德判断是客观的之时,是指该判断包含或直接涉及到一种通过分析能够发现的性质或特性;当我们找不到这种性质或特性时,我们就说道德判断是主观的。例如G·E·摩尔认为“善”涉及到一种基本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特性,它是一种不比黄颜色的“黄”更多主观因素的客观特性。其次,“客观的”是指道德判断建立在人类社会公认的各项标准基础上或某种特定文明所认可的标准基础上,客观主义者认为道德判断截然不同于人们的口味,口味完全是个人的主观好恶或偏好的问题,道德判断所涉及到的道德标准或道德规范是对人类长期积累的经验的总结。在这一层面上,主观主义者可能会同意客观主义者的大部分主张,但却对道德判断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解释。主观主义者认同道德判断反映了社会公认的文明标准,但这并不妨碍道德判断的主观性质,或者说这一点与道德判断是主观的并不冲突。“勿杀人”或“杀人是恶”之类的判断在客观主义者看来是十分客观的,而在主观主义者看来则是主观的,根据人类学的资料,在早期社会中的某些地区,杀戮年迈父母被视为子女的敬老义务,以此使老人免遭体弱病残的折磨;而在我们今天的文明社会中,这种行为则被看作是极端的罪恶。再次,客观性是指我们对道德问题的争论有合理的解决方法,只要去检验道德判断的各个理由,就能解决这些争论;而主观主义者坚持认为最根本的道德争议是无法合理解决的,只能由个人的选择加以确定。在第二种意义上,如果一个人认为社会公认的标准是十分稳定的,而且是建立在人类生活经验之上的,那就很可能希望把自己的道德判断叫做客观性判断;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更注重社会中道德判断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更注重社会所赞成或反对的不同典型以及社会所赞扬的大部分善行实际上并不是真正好的行为,那么他将把自己的道德观称为主观主义的道德观。

三、西方伦理相对主义多层次、多类型的原因与意义

西方伦理相对主义在理论上表现出多层次性和多种类型,其原因何在?西方伦理相对主义汇聚了众多学说或学派、贯穿西方伦理思想发展的历程,其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十分复杂,从宏观角度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社会的实践层面的原因。西方社会的发展自古希腊开始,就是分散的或各自独立的城邦制社会;在中世纪,虽然基督教成为统治欧洲的超国家的力量,但封建制的君主国家大多是各自为政的割据状态,强有力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一直未能形成,这就造成整个社会生活的孤立、松散、各自独立。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是资本主义产生之后的结果。资本主义在形成之初,首先需要打破以基督教经院哲学为代表的思想统治,确立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资本主义经济所造成的社会分工和社会阶层、职业的不断分化和利益的不断分化,在现当代更为显著。这些都促进了伦理相对主义的产生。

其次是认识方面的原因。从认识论角度来看,伦理相对主义的产生与西方哲学的思维方式存在密切的关系。西方哲学深具理性反思和批判精神,这种反思和批判通常追求“发人之所未见”,而不是对他人所获得的成果进行阐释或辩护。这一思维特色造成了西方哲学思想和伦理思想的发展呈现批判多于继承、否定多于肯定的特征,众多思想家往往把自己所揭示的部分真理性予以夸大。西方伦理相对主义割裂了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绝对性与相对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道德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所处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以及地理环境密切相关。综观人类文明或文化的历史发展过程,道德的绝对性(普遍性、同一性、确定性)与相对性(特殊性、差异性、变易性)始终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生活在一定地理环境条件下和社会生产条件下的人类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其所具有的道德对该群体或该社会组织的成员来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这一道德体系具有普遍性、绝对性。但是,任何道德体系又都是可变的、相对的。道德总是相对性(特殊性)与绝对性(普遍性)的辩证统一。道德的相对性蕴涵了道德的绝对性。道德规范和道德习俗具有历史性、民族性和时代性,这是一切道德都不可避免的,这是道德相对性的一面;但相对性(特殊性)中总是蕴涵着绝对性(普遍性)。绝对的(普遍的、共同的)道德总是要通过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不同民族的特定道德而表现出来。伦理相对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倾向则是对客观存在的道德或伦理的相对性质的片面反映,是对伦理相对性的夸大或极端强调。就伦理相对主义的形成或来源来看,它或者以人的不同感觉、感受和认识为基础,或者以地理环境与风俗习惯的不同为基础,或者以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和价值观为基础,在这些各不相同的基础上推导出道德的多元性、多样性,从而导出伦理相对主义的结论。从哲学认识论角度来说,伦理相对主义大都承认道德的主观性而否认道德的客观性,否定了道德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古希腊智者派中的杰出代表普罗塔哥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命题,就深深潜藏着对道德客观性的否定和对道德主观性的肯定。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的命题更是明确地把知识、理性或人的主观认识作为道德的标准、本质和源泉,因此,苏格拉底的伦理思想就其深层意蕴来说也无疑是割裂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古希腊怀疑论派在哲学层面对事物及其性质的客观存在的怀疑,从理论逻辑上预制或预设了其伦理思想的相对主义、主观主义发展方向。近代哲学的经验论派把经验作为知识的来源,强调人的感觉、观念是知识的基础和源泉,从理论的逻辑发展来看,经验、感觉或观念范畴既可以容纳丰富的客观内容,又蕴涵着陷入纯粹主观性的可能;经验论派的伦理思想向相对主义方向的演变,与经验论派在哲学上从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是一致的。近代理性派哲学主张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不是来自外部的经验,而是来自内在的理性;与此相应,在伦理学的范围内,理性派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主张道德准则与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必然性以及道德理论的真理性不能从道德生活的经验中获得,而只能从人的理性、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中产生。作为理性派的突出代表的康德,其义务论的伦理学虽然体现出显著的绝对主义性质,但他的伦理学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具有真切的现实指导性的内容,他的伦理学应当说是形式主义的、空洞的,在其空洞的形式下包含了随时向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转变的可能。

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理论上说,伦理相对主义触及了理论思维的内在矛盾即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任何理论都是从纷繁复杂的特殊现象中概括抽象出来的,另一方面理论必须能够回归现实并指导现实。伦理相对主义触及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如何与变化多端的具体环境相互结合的问题。“在规范的严格性、稳定性、不变性以及条件的变化多样性之中,存在着一种溶化在调和中的张力,理性必须把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事例中,而且来证实道德的有效性,……从规范过渡到处境并不容易:一般而言,规范是清楚的,而处境是朦胧的,飞逝的。”[5](P44)如何把规范与具体的境遇结合起来?规范与境遇的结合是否具有某种规律性?我们能否获得将规范与境遇结合起来的普遍性知识?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伦理相对主义在理论思维上的经验教训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思考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联结,有助于把从实践上升到理论的过程和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更融洽地结合在一起。

从实践上来看,伦理相对主义的意义是双重的。一方面,伦理相对主义消极意义在于,容易引发社会生活实践的道德冲突或道德危机;极端的伦理相对主义者往往在实际生活中流于诡辩,陷入道德虚无主义。伦理相对主义在实际生活中过多地强调各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道德的特殊性、相对性,主张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社会形态以及不同的个体与各类社会群体,它们各自的道德规范的特殊性,坚持它们各自现有道德的合理性,把道德当作个别的、多样的、缺乏共同性的东西。当这些各种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相互接触、相互交往的时候,它们在道德上难免产生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冲突在伦理相对主义者看来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可解决的,不利于社会的共同生活和社会向心力、凝聚力的形成。极端的伦理相对主义者对世界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文化、社会形态、阶层和阶级、职业等表现出的道德多样性和相对性感到迷茫,对人类道德的普遍性、共同性丧失信心,以致把道德看作完全主观的、可有可无的东西,认为在道德领域不存在客观的、正确的陈述,在实践中我行我素,消解了伦理中本有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因素,使人类道德在社会生产实践和生活交往不断扩大、加深和融合的现实条件下走向普世伦理的趋势失去可能。“倘若道德的正确性和错误性完全取决于具体情况,那么,建立普遍的伦理学体系似乎成了无法达到的理想。”[1](P51)另一方面,伦理相对主义的积极意义能够使我们采取开放的、灵活的态度,形成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相互宽容的氛围,有助于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交流。伦理相对主义至少告诉我们应当接受这一事实: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准则和道德信念,而且每个社会的道德信念都深受其文化的影响。伦理相对主义鼓励我们探索那与我们有别的道德信念的理由,并促使我们审视我们自身所拥有的道德信念和价值观的理由。这使我们能够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而不是盲目地拒斥其他伦理体系或外来文化。不同社会、不同民族的道德准则和道德信念都深受其文化传统的影响;各个民族、各个社会都不能摆脱其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我们应在面对和接受这一现实的基础上,尊重各个民族和不同社会各自的道德选择和道德传统。对人类道德生活的历史相对性的充分认识有助于促进相互理解,相互理解的加深促进相互宽容。“宽容是我们这个多种族、多民族、多元化的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这个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拥有非常不同的价值、宗教和习惯,为了能够和平相处,我们对这些差异的宽容是必不可少的。”[6](P293)主张理解和宽容,决不意味着抛弃本民族和自己社会的价值立场和价值主导。当今世界,文化的多元并存已是不争的事实。不同文化之间在道德上的差异决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各行其是。伦理相对主义对人类道德生活的历史相对性的充分认识有助于促进相互理解,相互理解的加深促进相互宽容,从而为我们增进道德共识、和谐共处提供思想支持。伦理相对主义,特别是文化论的伦理相对主义,有助于我们抵制西方文化中心主义和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影响。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首先进入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愈益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纳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伴随着经济的一体化,西方国家在文化上也取得了主导或支配的地位,对其他国家或民族实行文化的渗透甚至霸权主义的文化侵略。按照伦理相对主义的理论观念,西方文化、西方的伦理和价值观念,是西方各个民族、社会的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不能超出西方文化的范围。西方文化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处于平等的地位。无论是文化还是其中的伦理,都既有适应其生存环境的特殊性,又有超越其特定环境而普适于人类社会的普遍性。“文化是属于人类全体的,不应有东西泾渭分明的对峙。每个民族的创造与发明,虽是克服各自环境挑战的成果,但这些成果不应只是个别社群的专利,而应供全人类所共享。”[7](P3)任何文化固然具有相对性,其伦理的体系也不可避免地具有相对性;但个别、特殊的东西中同时即蕴涵了一般的、普遍的内容,任何一种特定的文化,同时也具有着普遍的内容,正如我们所常说的,“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作为特定文化之一部分的伦理体系,在其相对的性质之中蕴涵着绝对的、普遍的成分。正是由于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共通性和交互性,形成了人类共同的需要和能力;在此基础上能够产生或形成各种文化之间共通的道德规范。文化的差异与价值的一致可以相容,这已经成为当代学术界的共识。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在道德上的平等交流,相互作用,能够对现当代的“普世伦理”或“全球伦理”的建设作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M].雷克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2] 约瑟夫·弗莱彻.境遇伦理学——新道德论[M].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 L. J. 宾克利.理想的冲突——西方社会中变化着的价值观念[M].马元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 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5] 丹瑞欧·康波斯塔.道德哲学与社会伦理[M].李磊、刘玮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
[6] 罗伯特·所罗门.大问题:简明哲学导论[M].张卜天译.广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7] 李日章.“当代学术巨擘大系·总序”[A].科学与人文的护法——杜威[C].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七十一年.

(原载《伦理学研究》2008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