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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吾兵】论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及其现代价值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以人类种的延续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行为,它常被诠释为一种自然的“性爱”关系,而这种自然的“性爱”是倏忽即逝、反复无常的主观表现,以感性视角界定婚姻关系无法为其稳固性找到合理的依据。在经济理性盛行的今天,人们已习惯于以利益的得失来计量行为的效果,这一思维对婚姻关系的认识也带来影响,婚姻关系被理解为达到一种目的而签订的“契约”行为,婚姻关系的神圣性遭受亵渎。认识婚姻关系的实质,找回婚姻关系的神圣性,对稳固婚姻关系有着积极意义。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历史性精神资源。

一、婚姻关系的实质性规定:伦理关系

黑格尔认为,伦理的本质内涵是自由意志经过对抽象法和道德进行不断扬弃而达到的一个有机世界,只有到了伦理阶段,自由意志才完成了自身矛盾的辩证发展过程,达到了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统一。“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1](p161) 伦理是自由意志自我运动发展的最高阶段,其形式上表现为现实性的普遍。“伦理在一种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1](p8),这种普遍性就是事物的公共本性或普遍本质,黑格尔称之为“实体性”。黑格尔从实体性来考察伦理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实体是由精神所实现了的“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很明显,这种“统一”是一种“关系”维度认识,这样伦理关系就是一种强烈的现实性“精神实体”关系。

而伦理在其生长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三个环节,黑格尔把它划分为三个实体表现: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作为伦理发展第一环节,“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1](p43),“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1](p75)。家庭因为具有“成员认识到个体是与整体的统一性”关系,或者家庭具有伦理精神的普遍性,所以家庭是一种伦理实体。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它又必须经过婚姻、家庭财富和子女的教育来完成,而家庭实体完成的基础是婚姻的缔结,“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1](p176),这样,婚姻成为形成家庭实体最初的方面,也成为孕育家庭实体的最关键因子。婚姻关系因为家庭的伦理实体性而表征为实质是伦理关系,所以黑格尔说:“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1](p177)

黑格尔认为婚姻伦理关系的内涵体现在以下两个现实方面:其一,“婚姻作为直接的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1](p176)。从自然生活的环节来理解婚姻关系,很容易让人把婚姻关系的实质理解为自然的“性爱”关系。比如在大多数自然法的著述中持此观点,它们大都从肉体需要方面来看待婚姻关系。黑格尔认为,这虽然看到了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但却把婚姻还原为动物性行为,把婚姻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婚姻的合理性和自由的伦理精神都被抛弃了。另外,自然的“性爱”又是倏忽即逝、反复无常的主观表现,以感性认识婚姻关系很容易导致婚姻关系的任意性,无法为其稳固性找到合理的依据。这种把婚姻关系完全理解为“性爱”关系的认识阻塞了通向婚姻的其它规定的每一条路,也就是缺乏精神的认识。但婚姻关系也不能排斥自然生活,自然生活的环节标示婚姻关系是世俗的,不是脱离生活的婚姻,自然生活是婚姻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恰是婚姻伦理性的反映,“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1](p176) 黑格尔把婚姻关系实质理解为伦理关系,这样既包纳自然生活又具有精神的认识,消解了“性爱”关系认识的任意性,为婚姻关系的稳固性找到了建基依据。其二,婚姻关系的伦理性体现在婚姻是向伦理实体的回归。伦理实体的真谛就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现实精神,是自为的现实统一体的存在,伦理实体的“现实普遍性”表征了它的存在的永恒合理性。婚姻关系要想表现出其具有伦理精神,必须能实现向实体的回归。婚姻关系是男女之间形成夫妻的结合,男人和女人在本性上是具有不同伦理性格的,所以他们的统一和向实体的回归首先是存在于意识中的,“自然性别的统一是内在的或自在自为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它的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1](p177)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更明白指出了这种统一的形式,“首先夫和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2](p13)。相互承认就是双方意识到婚姻的目的是向伦理实体的逼进,彼此愿意去除各自的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用伦理精神作为纽带把各自同化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另外,这种回归实体来实现精神自身是通过间接形式体现的。婚姻关系是在儿女的养育中得以实现向实体的回归,“夫妻关系不是在它自身而是在子女中得到它的现实;子女是一种他物,夫妻关系本身就是这种他物的形成,并在此他物的形成中归于消逝。”[2](p14) 在消逝回归中凸显了婚姻关系的伦理性。黑格尔认为,婚姻形式消逝不是归于匿迹,而是通过婚姻构建家庭然后再生民族,婚姻伦理精神的持续存在于家庭实体、民族实体的持续中。

婚姻关系实质是伦理关系的认识,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婚姻是一种实体性的表现,是具有自由精神的实体,“统一”性是它的目标趋向。这就告诉我们,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固性是婚姻关系的伦理要求,这为婚姻关系在伦理意义上是不可分离的提供了哲学基础。

二、婚姻关系的基础性规定: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婚姻关系的缔结对延续作为直接的伦理实体——家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所以黑格尔说“我们的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1](p177)。但从法哲学角度来缔结婚姻不能是任意性的,因为婚姻关系的伦理本性决定了其必须是有精神的,精神决定了婚姻关系的稳固性和为统一的实体服务。因为精神的特性就如此,“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1](p179),这就要求婚姻的缔结必须抛弃任性,婚姻缔结要有一定的基础。

婚姻关系缔结的基础有多种认识。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批评了常见的三种认识,他认为这些观点都是缺乏合理性和自由精神的。首先是把婚姻关系建基在“性”上的认识。黑格尔认为,自然法大多从人的本能任性冲动上来看待婚姻的必要性,婚姻关系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性”只是人的本能需要,是赤裸裸的主观因素。这样,婚姻行为的伦理目的性被扭曲了,从而违背了婚姻作为自由的伦理行动,“性”不能作为婚姻关系的道德基础。其次是把婚姻关系看作以“契约”为基础。婚姻的伦理目的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达到男女双方的统一,因为“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1](p177)。这就很容易让人把婚姻关系理解为是双方自愿让度自己的偶性,彼此愿意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从而为一定的目的而行动。这样,婚姻关系就成了以“契约”为基础来展现的。但黑格尔认为,这种把婚姻关系理解为以民事“契约”为基础是非常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1](p177),这样婚姻变成了利益的算计。还有,契约本性主要是从任性出发,契约可以订立,也是可以解除的,以契约为基础的婚姻就会出现随时任意来解除的可能性,婚姻丧失了稳固性。其三是仅仅把“爱”作为婚姻关系基础的认识。我们常识也是习惯地认为婚姻是以“爱”为基础的,“在现代,主观的出发点即恋爱被看作(婚姻)唯一重要因素”[1](p178),但黑格尔认为这种观念也是应该受到唾弃的。在这里,我们狭义地理解了“爱”,缺乏对“爱”的道德哲学上的理解。他认为:“所谓爱,一般来说,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独立起来。”[1](p175) “爱”的本质可以理解为是自我意识到自我的“不独立”,需要在与他人的统一中来确证自己,所以“爱”具有伦理的普遍性。但是黑格尔进一步揭示“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1](p175),也就是说,“爱”除了本质特征外还具有“感觉”的特征。“爱是感觉,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对于这种主观的东西,统一无能为力。”[1](p176),“爱”的“感觉”特征,会使“爱”表现出“倏忽即逝、反复无常和主观上的赤裸裸”形态。“爱既(在此不用‘即’,说明感觉仅仅是‘爱’的一个常现形态)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1](p177)。“感觉”的“爱”在一定意义上是任性的不能指向“自由”目的的,而我们平常所言“爱”的内涵就是指向“感觉”意义的,所以黑格尔认为仅从“感觉”上规定的“爱”不能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础。

黑格尔在对以上三种认识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婚姻关系应以“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观点,这个规定恰恰反映出黑格尔哲学思辨的特性。首先,黑格尔反对仅仅把“感觉”之“爱”作为婚姻关系基础的认识,但并不排除“爱”的“感觉”特性对婚姻关系缔结的作用,因为“法”意义上的“爱”的内涵就应该包纳“感觉”的。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的发展要经过抽象法、道德,然后上升为伦理,这三个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是特种的法,都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体现着自由意志。所以从“法”的意义上理解“爱”的内涵,不能仅仅理解伦理阶段的“爱”的特征,也要理解“爱”在其它阶段的特征,抽象法阶段中的“爱”相当于主观感觉之“爱”,这样全面理解的“爱”才能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础。婚姻缔结的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这种“感觉”阶段的“爱”,“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的特殊爱慕,或者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1](p177)。出于父母安排的婚姻常发生在不太尊重女性的民族中,这样由于把婚姻当作图达其他目的的手段,婚姻缺乏“自由”,所以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困难,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不符合伦理的。而出于当事人双方产生爱慕来缔结婚姻才是大家所期盼的,“大家都理会到必须等待,以俟时机的到来,并且每个人只能把他的爱情用在一个特定人身上”[1](p178)。“感觉”之“爱”在婚姻缔结中应成为主观性原则,这也是现代社会提倡“自由恋爱”的伦理根源所在。其次,婚姻缔结的基础更应该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婚姻)伦理性的规定在于,当事人的意识从它的自然性和主观性中结晶为对实体物的思想”[1](p181)。婚姻关系的伦理性就在于趋向“统一体”的建立中,而伦理性“爱”的品性是“整体性的建立”,是指向“统一”的,所以惟有伦理性的“爱”才可成为婚姻缔结的基础。

黑格尔进一步认为成为伦理性的“爱”必须有两个环节特征,“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的残缺不全”[1](p175)。这个环节的实质就是“爱”的“不独立”,这种“不独立”就是意识到自己应与婚姻伦理实体是不能分离的,所以就会否定和扬弃自我的个别性,同意为婚姻统一体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自愿与对方组成统一体。这样做虽“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1](p177),故这一环节潜存着向实体靠近的动力。“(爱的)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1](p175) 这一环节是肯定性的,即个体扬弃了抽象的独立性后,必须把伦理之“爱”投掷到与他人的关联中,在和他人相互承认的过程中形成“统一”,从而在他人身上确证自己,“整体性”得以形成。这样,婚姻关系的伦理性才能体现。所以黑格尔给婚姻缔结的基础作了精确的规定: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三、婚姻关系的神圣性规定:一夫一妻与婚姻仪式

婚姻是构建家庭伦理实体的关键要素,婚姻的目的是趋向伦理性的,“它是那样的崇高,以致其他一切都对它显得无能为力,而且都受它支配。”[1](p180)“婚姻,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所依据的绝对原则之一。因此,婚姻制度被称为神的或英雄的建国事业中的环节之一。”[1](p184) 婚姻的至高地位以及它是伦理生活中必须依从的绝对原则使婚姻带有神圣性。

首先,这种神圣性的规定体现在婚姻必须遵从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婚姻形式是人类文明进化的结果,黑格尔从伦理实体角度论证了它的合理性,并认为这种制度也是神圣的。黑格尔认为,婚姻关系是委身于这个关系中的人格的统一,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所以“只有从这种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真理性和真挚性”[1](p183),也就是两性人格的自由委身产生伦理婚姻。黑格尔进而认为,人格的委身不是无条件的委身,排他的单一性是先天的条件,“人格如要达到在他物中意识到他自己的权利,那就必须他物在这同一中是一个人即原子式的单一性,才有可能”[1](p184)。这就是婚姻应采取一夫一妻制的道德哲学理由所在,同时也表明了一夫一妻制是惟一合理的,具有不可僭越的神圣性,相应地其它婚姻形式就不具有伦理合理性。比如“蓄妾”就是多妻制度,就是不合理的婚姻形式。因为它主要是满足自然冲动,这样以自然性的普遍观念为根据进行的婚姻形式是缺乏合理性和自由概念的。这些观念可以使我们认清现代社会出现的新的婚恋形式,比如“婚外恋”、“一夜情”、“换妻”等的反伦理性和缺乏“自由精神”性,从而对重塑一夫一妻制的神圣有着积极价值。

其次,婚姻的伦理神圣性的完成由婚姻仪式来体现。在现代人看来,婚姻仪式的举行似乎只是宣告婚姻缔结的一种形式,是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民事命令。黑格尔早就批评了这种认识,认为这是缺乏伦理识见的认识,“如果把这种婚礼只是当作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所谓民事命令,那么这种结婚就没有其他意义,……而且还辱没了爱的情感,并作为一种异物而破坏了这种结合的真挚性。”[1](p181) 婚姻的神圣性很重要就体现在婚礼仪式的举行上,婚礼仪式的举行是婚姻成立的标志,“只有举行了这种仪式,夫妇的结合在伦理上才告成立”[1](p180)。婚姻仪式的伦理意义非常丰富,“缔结婚姻本身即婚礼把这种结合的本质明示和确认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凌驾于感觉和特殊倾向等偶然的东西之上”[1](p181)。更清楚的解释是,“因为在举行仪式时所实用的符号,即语言,是精神的东西中最富于精神的定在,从而使实体性的东西得以完成。其结果,感性的、属于自然生活的环节,就作为一种属于伦理结合的外部定在的后果和偶性,而被设定在它的伦理关系中。”[1](p181) 所以通过这种仪式的举行,其实质标志着婚姻关系神圣性的完成。黑格尔这些认识对于被“快餐文化”浸润甚深的现代人来说也有意义,那就是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婚礼仪式的伦理意义,不能把它仅仅看作婚姻缔结中的一个流程草率应付;当然也不是提倡婚姻仪式的繁琐化,至少应从意识上给予重视,把它作为婚姻关系的一个神圣性环节来慎重对待。这不仅是对婚姻伦理规范的尊重,更是对婚姻关系神圣性的敬仰。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原载《青海社会科学》20084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