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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静云】经济伦理的三个维度

所谓经济发展,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和国家或全球范围内人们经济活动方式的改善、GDP的较快增长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与社会整体进步。其标志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改善,即人们利用和改造自然方式的改善,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使自然的人化过程能更经济地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并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改善,即通过人们利用和改造自然方式的改善,使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朝着能更有效地发挥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公平、更合理地分享劳动成果的方向转变,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在这两种改善中,都可以看出伦理与经济发展的内生关联。因此,从伦理的视角审视经济发展,用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思想指导经济发展,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又是我国经济伦理学的一项重要任务。下面从三个维度对这一审视进行分析。

一、尊重个人正当权益: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最显著的一次经济发展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为什么能够更快地解放生产力?有人认为是因为它推进了工业化。但是,二战以后的苏联和我国都大力推进了工业化,生产力的发展却长期受到束缚,未能取得巨大进步。可见“推进工业化”不是富有说服力的解答;工业革命不是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真正原因,至少不是唯一原因。促使资本主义能够迅速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深层原因究竟是什么,这正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我们知道,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但是在封建社会,尽管商品交换也存在,市场经济却并没有成为占社会支配地位的经济体制,生产力的发展十分缓慢。这是因为封建私有制只界定和保护封建君主和庄园主的权力,而不保障普通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为什么禁锢普通人对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追求,不保障普通人的财产权利,会严重制约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呢?这是因为追求个人的利益和幸福是人的天性之一,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消灭人类的这种本性。所以,所谓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以尊重人的正当利益和合理欲望为本。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普遍幸福,只有顺应人的这一本性才能得到实现。最早揭示这一客观规律的英国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曼德维尔指出,当人没有被当作人来对待,当人的本性和权利不能受到尊重时,人便没有欲望。而“人若没有欲望的驱使,便绝不会去拚命奋斗;当人们躺在休眠状态中时,任何东西都不能使他们奋起,其卓越与才能亦永远不会被发现”。因此,“若想使一个人类社会强大有力,就必须去唤醒其种种激情。划分土地将能使人们心生贪欲。”(曼德维尔,第141-142)斯密在《国富论》中也写道:“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致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以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这不断的努力,常常强大得足以战胜政府的浪费,足以挽救行政的大错误,使事情日趋改良。”(斯密,第315)资本主义之所以在短短的几百年间创造出如此巨大的生产力,推动世界经济迅猛发展,其奥秘就在于它顺应了人的天性,顺应了劳动者经济活动的实际需要,为激励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发展人的探索能力和创造能力,逐步构架起一套迄今为止被证明是十分有效的经济活动规则或活动秩序。

通过法律对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和财产权利给予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并激励人们在法律的范围内努力追求个人利益和竭尽所能地去扩大这种利益,乃是促进和维护经济发展的主要基础。我国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经济的稳固发展,就必须构架出一套能够激励人们不断劳作和保护人们正当权益的制度体系。而这套体系的根本就是宪法,即从宪法上宣布对每一个公民合法获得的私有财产给予严格保护,并以《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加以具体落实。2004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实行了重大修改,明确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显然是我国社会的一项重大的宪政进步,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经济伦理观的核心内容,它必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而与此相关的一个紧要任务是,要从伦理的层面为尊重和保护普通人的个人正当利益继续大声疾呼,为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和利益的不可侵犯性进行积极有力的道德辩护和论证,并在我国社会中营造出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权利平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同等重要的道德氛围。唯其如此,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强大内在动力才会源源不断地释放出来。

二、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经济发展的伦理原则

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才是合乎伦理的发展?从市场经济发展之初,人们就开始对这一重大问题进行思考。西斯蒙第认为政治经济学是政治学的一部分,而政治学的目的应当是为组成社会的人类谋求幸福。它寻求使人类得到符合他们本性的最大福利的手段;同时,它也要寻求尽可能使更多的人共享这种福利的方法。“在某个国家,如果广大人民群众经常感到匮乏,生活极不稳定,意志被挫折,精神被斫丧,人格被贬低,即使上层阶级获得至高无上的人类幸福,充分发挥一切才能,享有一切人民权利,享尽人间的乐事,这个国家仍然是一个被奴役的国家。”(西斯蒙第,第19-20)继西斯蒙第之后,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也指出:“总产量达到一定水平后,立法者和慈善家就无需再那么关心绝对产量的增加与否,此时最为重要的事情是,分享总产量的人数相对来说应该有所增加。”“如果人民大众从人口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增长中得不到丝毫好处的话,则这种增长也就没有什么重要意义。”(穆勒,第324)1934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进一步提出了“丰裕中的贫困”概念,指出西方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尽管经济发展已经达到很高水平,但仍然有一部分人处于严重的贫困之中。这种贫困模式的主要表现是贫困和富裕并存,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乃在于“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他认为这种经济发展是扭曲的、有背伦理的,应该予以矫正。

然而,上述极富价值的经济伦理思想长期以来被人们搁置一边。忽略经济发展中的伦理因素、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的片面经济发展观曾一度居主流地位。这种发展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在他看来,所谓经济发展是指一国经济获得或保持国民生产总值以每年大约5%-7%或者更高的速度增长的能力。与此相类似的另一个经济指标就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它反映一国以快于其人口增长率的速度来增加产出的能力。这种片面发展观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结果是,许多国家在一段时期内确实取得了国民生产总值连续的高速增长,但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民的生活状况仍未改善,其普遍的绝对贫困、日益不平等的收入分配以及不断上升的失业率、严重恶化的生存环境和迅速枯竭的自然资源,使得国内矛盾激化;而对外向型经济的过分依赖,又使这些国家极易受世界经济和金融风波的影响,高速增长的成果在经济危机的打击下迅速贬值,人民手中的财富急剧缩水。这种单纯追求GDP增长的行为使得许多发展中的国家先后落入了“有增长而无发展”的陷阱。因此,西方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们开始反思这种经济增长模式的缺陷,并逐渐认识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增长仅仅是物质量的增长,而发展还应当包括一系列社会目标。也就是说,必须把发展看成是涉及到社会结构、国家制度、加速经济增长、减少不平等和根除绝对贫困等主要变化的多方面过程。其中,减少不平等和根除绝对贫困、使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间公平地进行分配,已逐渐成为衡量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伦理指标。此时,人们才重拾西斯蒙第、穆勒等人的经济伦理思想,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以说是这些极富价值的思想之发展的重要成果。

从公平正义的视角审视经济发展,要求保障同一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有平等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遇。就权利而论,首先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应当获得相应的生活质量权。19481210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有为他和他的家人的健康和幸福而得到相应的生活标准的权利,这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可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当经济发展使得一个社会从物质财富相对匮乏和短缺走近相对丰裕甚至过剩时,每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都有义务、也有条件将《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提出的上述基本权利付诸落实。就机遇而论,首先是指经济发展的成果应当拿出一部分来对社会弱势阶层进行补偿,以增强社会弱势阶层利用和抓住机遇的能力。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指出:“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指在强弱者竞赛中,给弱者以有利条件,给强者以不利条件——引注)。”(罗尔斯,第95-96)由此,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通过某种人为措施,“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也就是说,真正的机会平等应当由表面上的某些制度不平等来实现,即机遇应当首先向社会最不幸的弱势阶层倾斜。

上述关于衡量经济发展的伦理原则的思想,对于指导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在当前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恰恰是分配领域里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过大可能引发的不和诸因素。因此,如何在巨变过程中,在贫富矛盾日益凸显、利益群体不断分化的情况下,运用财富分配伦理解决分配不公和缩小贫富差距,以形成社会妥协、达成社会共识、逐渐实现共同富裕,是当前党和各级政府一切工作之要务。首先,政府应保证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平性,使各市场主体凭借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在市场上进行等价交换,以公平地获取市场收益。一般地说,生产资源和要素都要作为商品通过市场交换来配置,各类产品都要通过市场交换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在所有者权益明晰、充分竞争的商品交换中,市场价格由交换双方平等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等价交换的公平分配。而政府的角色就是制定出公正的游戏规则并监督游戏规则的执行,以确保各市场主体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和公平地获取市场收益。其次,政府要在满足基本生存、尊严与自由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财富二次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弱势群体获得他们目前所缺少的包括财产权、参政权在内的经济、政治方面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允许某个群体享有独占的经济和政治特权。第三,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对经营者主体和劳动者主体分别制定合理的所得税制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制,以适当调节收入差别的悬殊;与此同时,要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和完善征管制度,严厉打击偷、逃、漏税等行为,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第四,要通过积极的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公共事业的投入,为失业下岗人员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和岗位,以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通过上述措施,我们就能逐步缩小贫富之间的鸿沟,并使贫富之间保持合理差距,从而既不打击强势群体的积极性,又使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

三、扩大人的自由选择: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

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还是GDP的高速增长?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人们从未放弃对这一重大问题的思考。1848年,穆勒就曾指出:“所谓社会的经济进步通常指的是资本的增加、人口的增长以及生产技术的改进。但是人们在思考任何一种有限的前进运动时,往往并不仅仅满足于探索运动的规律,而会不由自主地进一步问道,这种运动会把我们带向何方?产业进步正在把社会引向什么样的终点?(穆勒,第317)如果经济进步把人们带入一个缺乏自由、人与人之间相互倾轧的状态,那么,我们宁可不要这种经济进步。穆勒还预言,经济的发展最终将把人类社会带入静止状态,这种静止状态表现为利润率降到最低利润率以下,资本的积累停止,经济的增长出现停滞。当然,“资本和人口处于静止状态,并不意味着人类的进步也处于静止状态。各种精神文化以及道德和社会的进步,会同以前一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生活方式也会同以前一样具有广阔的改进前景,而且当人们不再为生存而操劳时,生活方式会比以前更有可能加以改进。”(同上,第322)由此可见,早在150多年以前,穆勒已经初步意识到,在经济发展的目标追求中,人的发展是比资本的增加、人口的增长以及生产技术的改进更有价值的目标。

马克思吸纳了穆勒的上述合理思想,明确地把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当作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在马克思看来,评价经济发展是否具有合理性有两种尺度,即历史的尺度与价值的尺度。就历史尺度而言,马克思把任何一种能够促进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形态都看成是进步的。因为生产力是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就是促进人类历史的进步和发展。就价值尺度而言,马克思则是在探寻财富的增长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去把握的。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虽然提供了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料,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但它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乃是一种功利性目的的满足;而功利性目的充其量只是一种中介性目的,比这种中介性目的更重要的是人在物质生产中不断发展着的本质力量和不断释放出的内在潜能,从根本上讲就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自我创造和全面彻底的解放,亦即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财富只不过是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直接目的,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生产和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发展生产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价值指向应该是“人类的天性的这种财富目的本身”。马克思既肯定了生产力在推动人类社会和个人发展上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又紧紧围绕人的目的性存在这一根本价值命题,揭示了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间良性互动和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强调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须以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为前提,并落实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具体实践之中。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对市场经济对解放生产力和推动经济发展与人本身的自由发展所具有的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因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个体生产者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创造的生产的物质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9)。也就是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个由资本主义社会奠定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不断推进、由共产主义社会完全实现的价值目标。

诚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上述思想,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尚不能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但是,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价值目标乃是毫无疑义的。而不断地扩大人的自由选择程度,既可以为根本价值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也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把人自身的发展摆在主导和中心位置,以此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为此,首先,要赋予公民广泛的经济自由,尊重每一个公民独立的经济人格。无论是对经济的发展还是对人本身的发展,这一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减少目前存在的对人民自由选择权利的不必要限制,是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和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次,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扩展我国公民的实质性自由。所谓实质性(Substantive)自由,用阿马蒂亚·森的话来说,是指享有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和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它“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森,第30)森指出:“尽管就总体而言,当代世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丰裕,但它还远远没有为为数众多——也许甚至是大多数——的人们提供初步的自由。有时候,实质自由的缺乏直接与经济贫困相联系,后者剥夺了人们免受饥饿、获得足够营养、得到对可治疾病的治疗、拥有适当的衣服和住所、享用清洁用水和卫生设备的自由。在其他情况下,不自由直接关系到缺乏公共和社会关怀设施,诸如防疫计划、对医疗保障或教育设施的组织安排、有效维持地区和平与秩序的机构。此外,对自由的侵犯直接来源于权威主义政权对政治和公民的权利的剥夺,以及对参与社区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自由的限制。”(同上,第2)在森看来,实质性自由是一个社会在现有的基本条件下提供给人们过一种有价值生活的各种活动的制度组合。如果只注重某种单一的制度安排,忽视其他制度安排的同步推进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协调,那就会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留下“短板”的缺口。就我国当前的实际而论,尽管人民已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实质性自由,但这种自由从某种程度上说还是不全面的,例如,在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方面,在政治参与方面,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在信息和知情权的满足方面,在医疗卫生保障和公共安全方面,我国公民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自由。由于自由是发展的基础,发展是自由的结果,发展又会进一步扩大自由,因此,若不对上述情况加以改进,它们将会一方面阻止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上述制度组合,不断扩展我国公民的实质性自由——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人民的一种承诺,又是实现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目标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3年、1972年。
[3]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4]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
[5]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6]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
[7]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64年。

(原载《哲学研究2006年第12。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