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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博】从“底线伦理”到“权利本位”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状况呈现出日渐自由、多元的发展趋势。中国的伦理道德也没有例外,但既有的道德观念、行为模式遭受到质疑、冲击,甚至否定,逐渐失去了对人们的影响和约束,而新的道德观念、行为取向又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从而使人们陷入道德迷茫与困惑,甚至是道德混乱或堕落。如何使整个社会继续保持自由、多元、开放的发展趋势,同时能避免陷入道德失范和价值“真空”的“什么都可以”的状况呢?“底线伦理”便是为应对这一状况而应运而生的“重新广泛地确立起尊严和敬畏‘道德绝对性’的态度和观念”(1) 的伦理学理论思潮。

“底线伦理”这一概念,最先是由何怀宏教授在其19974月发表在《读书》杂志上的“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一文中正式提出的。从那时起,“底线伦理”便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在中国形成、发展,获得了伦理学界同仁的深入关注和热烈讨论,并在社会各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何怀宏教授在《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的“底线伦理专题”中撰文《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回顾和反思了“底线伦理”的基本理念及所面临的问题,再一次引起我们对这一理论的思考和讨论。笔者借此机会,试图从“底线伦理”的理论内容与现实反思,以及当下讨论“底线伦理”的聚焦热点等方面评述“底线伦理”研究的最新动向,并指出从“底线伦理”过渡到“权利本位”的现实趋势与逻辑推演。

1.“底线伦理”的概念梳理

所谓“底线伦理”,即指,相对于人生理想、信念和道德目标等终极价值,社会上每个人都必须而且应当遵守的最起码的对他人、社会虽无所助益,但必是无所损害的伦理规范。“底线伦理”有两个内在条件,即它必须满足普遍主义和“底线”主义的要求。所谓普遍主义的要求,即其道德原则必须普遍地适用于所有人,同等地要求所有人,不允许有任何人例外。所谓“底线”主义的要求,即其道德原则为能够有效地适用于所有人,即为所有人所共享,它们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最低限度的,并相对于个人不同的人生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而言,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用中国的语汇,这一底线也许可以最一般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  普遍主义和“底线”主义二者是紧密联系,互为表里的。正因为其是“底线”的,所以“普遍”的要求才不是苛刻的;正因为其是“普遍”的,所以“底线”的要求才具有“最后的”、“不可再退”的临界点的含义,因而在道德要求的次序上反而是“最先的”、“第一位的”(3) 从理论实质上讲,“底线伦理”是一种与“目的论”或“后果论”形成对照的“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它主张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并不依赖于行为的目的或结果的“好”,而是主要根据或者最终根据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性质(4)。从逻辑预设上讲,“底线伦理”断定或坚信,的确存在着具有某种客观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如果这一预设是成立的,那么“底线伦理”就可以摆脱各种意识形态的困扰,进而,在空间上,得到不同文化中各种合理的价值体系的支持;在时间上,保持伦理道德的连续性,坚持道德的核心部分有某些不变的基本成分 (5)。就实践层面而言,即“道德义务是无论是否给我们带来利害都必须遵循的,道德正当的标准应独立于个人或团体的喜好,不以他们各各不同的生活理想与价值目标为转移。”(6) 从实现策略上讲,“底线伦理”的要求: 第一:人们应当从某些普遍的、不偏不倚的观点引申出道德的原则与规范;或者,第二,人们应当努力寻求对某些原则与规范的尽量普遍和广泛的共识(7)

2.“底线伦理”的现实反思

二战以后,欧洲对战争所导致的巨大灾难进行了深刻的反省,为避免类似的浩劫再次发生,人类迫切需要达成许多道德共识,如“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等,相关的道德理论也就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诞生。“底线伦理”的出现与此极其相似,它也是中国在经历了20世纪中叶以来的曲折与劫难后,从70年代有关人性、异化、人道主义的激辩,到80年代中国社会思潮中主体意识的觉醒及痛定思痛的结晶与延伸。“底线伦理”将那些充满“人性”的社会憧憬和自我觉醒转变成了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并对在那段动荡的岁月中被高擎半个世纪的优先确保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提出了有力的批评。优先确保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是建立在这样的观念基础上的:每个人都是团体的一分子,团体是个人存在的前提条件,整个团体的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来源与保障。因此,优先确保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就是,整个团体的目标就是个人的追求目标;整个团体的利益至高无上,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整个团体的利益;个人的价值只有在争取整个团体的利益中才能得到体现。团体是每一个人共有的存在方式,任何背离、否定、摆脱团体的行为都会被视作不道德,而受到道德谴责甚至法律制裁。但问题是,“整体利益”究竟是什么呢?谁来决定不同的整体利益实现的优先次序呢?正是基于此,优先确保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给专制者、特权阶层,以及逃票行为开了方便之门。而“底线伦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并不依赖于该行为的目的和结果,而只考虑该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因此,整个团体的利益作为个体行为的唯一指南就失去了正当性。“底线伦理”诉求普遍有效性,即客观的道德原则必须开放并超越在不同的团体之上,所以,优先确保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因必须建立在封闭社会中而缺乏普适性,所以丧失了作为客观的道德原则的基础。或许有人会认为,灾难性的后果是由于我们过于极端地贯彻优先确保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而其道德原则自身是没有问题的,这样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底线伦理”与优先确保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的最重要差异在于,前者是理性思考与对话的结果,而后者是集体行为演变的自发产生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社会的既有结构没有改变,还坚持优先确保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以往发生的那些灾难性后果依据惯性仍然是无法避免的。从实践层面来看,当下中国以整体利益的名义侵害个体利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是值得我们警醒的。

“底线伦理”的提出,不仅是对诸如“文革”一类的劫难的反思,还是对新兴的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各种严重问题的反应。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瓦解了,优先确保整体利益的道德原则不再唯我独尊,怀揣着不同需求的人们在旧道德瓦解而新道德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加入到了竞争与合作的欲望洪流中。只知道索取,不知道承担,缺乏起码的公民道德;或趋炎附势,或舞权谋私,缺乏基本的平等观念;拉帮结伙,对内义气为重,对外惟利是从,缺乏健全的法律意识。在此种情况下,“底线伦理”的提出,是希望能够填补道德真空,应对当下的道德危机。因此,“底线伦理”强调“道德底线”,“它意味着某些基本的不应逾越的行为界限或约束。如果一个社会上的人们越来越多地逾越这些界限,这种‘恶的蔓延’就很可能造成社会的崩溃”(8) ;“底线伦理”强调“原则的普遍性”,“不允许有任何‘主体的例外’,即不允许有任何专制者或逃票者的例外”(9) ;“底线伦理”强调道德原则“同等地要求所有人”(10) ,无论是亲人、朋友,还是陌生人,都将被一视同仁地对待。

3.“底线伦理”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转化

“底线伦理”的提出,就中国语境而言,其重要的理论贡献在于将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终极价值”与“底线伦理”进行了剥离,并对后者进行现代性转化,使之适合现代社会中的“底线伦理”的理论要求。

传统伦理道德将“终极价值”与“底线伦理”混淆,形成了一种所谓的“高蹈道德”,这种“高蹈道德”所造成的理论困境与现实后果至今仍然困扰着我们。所谓“高蹈道德”,即指,与“终极价值”相似,它也涉及“人的真正的存在以及意义的追寻和社会理想”,具有“导向性、引领性和目标性”(11) ,但“高蹈道德”由于将“终极价值”与“底线伦理”相混淆,所以将“终极价值”作为“底线伦理”,向社会中的每个人提出了必须而且应当遵守的硬性的、强制的道德要求。目前,仍然有很多人认为,这种对普通人提出较高的道德要求的做法本身并没有失当之处,今天的种种道德失范恰恰是因为人们“自甘堕落”,不愿遵从那些较高的道德要求。而“底线伦理”的提出,对纠正这一错误认识,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首先,渴望达到“天人合一”、“物我两忘”的境界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与大多数人行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就算没有“存天理,灭人欲”的境界和修养,人们也会明白人与人之间应该“货则通而不计,共忧患而相救”的道理。因此,坚持“高蹈道德”对于建立一种明确的、恰当的伦理规范体系是多余的。其次,每一个人都不愿意遭到不公正的待遇,都渴望大公无私,但这并不要求在内心必须做到纯粹的无私。通常情况下,人们都是会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得失,但经过道德权衡后,还是会采取符合道德的行动的,而宋明儒者的“狠斗私字一闪念”只会让人难堪重负,对类似的道德教育产生抵触或反感,进而对“不可逾越”的道德信念失去信心。第三,“高蹈道德”有时要求人们自我牺牲以成全他人,即便有值得赞扬之处,但如果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做到,或者作为唯一的精神追求,那就会产生极其荒唐的后果。就会像在《镜花缘》中的“君子国”里一样,人与人之间由于过分谦让而无法达成任何交易;或与范美忠老师反其道而行之,地震刚至,唯有殿后者是道德的,为了不成为“不道德的人”的结果就是所有人无一幸免。第四,“高蹈道德”将“终极价值”作为“底线伦理”,向社会中的每个人提出了必须而且应当遵守的硬性的、强制的道德要求,还会引起言行不一的伪善行为。“孔颜乐处”的精神境界虽然很少有人能做到,但哪个读书人不知道?不自我标榜?可“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卑劣行径还少吗?“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的主要原因就是,“高蹈道德”扭曲了“终极价值”,外在的道德约束被苛刻地强行加在行动主体身上,一旦行动主体无法实现,便会产生道德虚无感,肆无忌惮地行动,而“终极价值”的描述显然又是美好的,结果在力所能及的“真小人”与“伪君子”的选择中只能选择后者,导致人格分裂。最后,“高蹈道德”将“终极价值”与“底线伦理”相混淆,会贬损某些“终极价值”,比如人的尊严。女孩子在面对歹徒强暴的威胁时,选择用死来捍卫自己的尊严的行为,被有些人认为是愚蠢的,他们认为应该选择顺从以保全性命。其理由是,最大限度地保存生命比捍卫人的尊严重要,因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要求或者鼓励女孩子选择以死相拼。但事实上,他们忽略了一点,就是同时也没有任何人有权利要求或鼓励女孩子选择顺从,选择被侮辱。她选择后者,她是受害人,理应得到包容和保护;她选择前者,用生命捍卫自己的尊严,也理应得到赞美和歌颂。用生命捍卫尊严的“终极价值”和最大限度地保存生命的“底线伦理”在这里被混淆,被放在同一层面被比较,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产生贬损“终极价值”的观点。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底线伦理”提出普遍主义与底线主义的要求,扭转了“高蹈道德”对“终极价值”和“底线伦理”的混淆,还“终极价值”以本来面目,是极其关键而有力的。

那么,为什么传统道德会将“终极价值”与“底线伦理”混淆在一起呢?因为这首先是“与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统治的人治性质是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人人皆可成圣贤的道德预设就奠定了政治统治的人治性质合理性的逻辑前提”(12) ;其次,这是“与中国传统社会政教合一的无限政府的政治统治联系在一起的”(13) ,因为“谦谦君子”们掌握着“修齐治平”的“终极”真理,且身受“天降大任”,定然是能够垂范千古,教化万邦。因此,将“终极价值”与“底线伦理”相剥离的潜在指向,在于“建立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制度和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限制政府权力,切实维护公民权益(14) 这其实也是在暗示,剥离出的“底线伦理”的理念必须要经过现代转化,才能符合普遍主义和底线主义的“底线伦理”的要求。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传统的理论范畴与概念往往具有不可离析性或“板块性”。也就是说,“中国传统的概念术语,往往具有不可分割的‘板块’性质,这种‘板块’既不能进一步分解为若干独立的子概念,也不能与其他概念综合为其他新概念”(15),如“道”、“理”、“气”等等。传统的伦理道德“要真正实现自身的超越而成为现代社会的伦理,同时又基本不改变自己的原样”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必然涉及到其理论的根本前提的改变(16)。

4.“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的关系问题

正如何怀宏教授所言,“严守道德底线自然需要得到人生理想的精神支持,而去实现任何人生理想也应受到道德底线的规范限制。两者是可以、而且需要互补的。”(17 那么,“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在免于“高蹈道德”的困扰之后,究竟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

谭培文教授对此做出了回应,就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提出了自己详细的阐述。他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从伦理价值的时间向度来看,底线伦理的指向主要是现实,终极价值的指向主要是正在或将要实现的理想”;第二,“从伦理规范秩序的方位来看,底线伦理主要是针对伦理规范的层次性而言,它是人们行为方式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和规范。终极价值的提出源于人的真正的存在以及意义的追寻和社会理想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性”;第三,“从伦理规范的陈述形式来看,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具有明显的区别。”底线伦理的陈述形式往往是否定的,表达禁约的含义。但终极价值不同,它所采用的陈述形式往往是肯定的,表达“理想性的”、“目标性的”和“使命性的”信仰与信念;第四,“从伦理规范的社会作用来看,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各有不同。底线伦理适用于每一个公民,对人的行为具有最广泛的禁约作用。”“终极价值的作用就不是禁约性的,而主要是导向性的、引领性的和目标性的。”(18 二者的联系在于,第一,“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都是人之为人的伦理价值规范”,“终极价值与底线伦理都是‘展示人生必须以何种方式渡过’,即人之为人的两种不可缺少的伦理价值规范”(19);第二,“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是价值观念的逻辑优先性与逻辑发展必然性的统一。底线伦理的逻辑优先性并不否定终极价值的逻辑发展的必然性。”(20 而“生存乃是自身存在,它跟它自己发生关系并在自身中与超越者发生关系,它知道它自己是由超越者所给予,并且以超越存在为根据。”(21)“终极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明了人的更高层次的追求的正当性。陈泽环教授也就此问题,提出了他的“三维异质道德结构论”:“当代开放、平等、多元社会的道德结构应当包括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底线伦理处于基础地位,经过民主商谈而达成的共同信念处于中心地位,源远流长、开放常新的各种终极关怀则处于反思地位。正是它们之间的积极互动形成了当代社会的合理道德结构。”(22

而就何怀宏教授的观点来看,将“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做出区分的重点是为了给“底线伦理”做出明确的理论界定,至于其与“终极价值”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一个紧迫的问题。因为无论是批评“底线伦理”自我设限,还是追求“至善”价值,都是在“共享着同一种传统的‘道德’观念。而追求一种过分庞大、甚至想无所不包的伦理学体系,有可能使我们恰恰忽略了当今社会最重要和最迫切的道德问题。”(23 但问题的关键是,“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真的能够明确区分开吗?我们谨以儒家文化为例,儒家在强调作为“底线伦理”的做人的基本义务时,提出“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人之义。”(24 而在谈到其“终极价值”,则提出有关“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25 的“小康”的社会理想。可见,在儒家文化中,有关“君臣、父子、兄弟、夫妻”关系的道德规范,既是“底线伦理”,又是“终极价值”。“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在其中很难明确区分。但是,如果按照普遍主义和“底线”主义的要求,“父慈子孝”也不能算作“底线伦理”;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虽然符合普遍主义和底线主义的要求,但它在不同的文明中显然并不总是作为“底线伦理”被接受,像在伊斯兰文明中,信奉安拉、先知才是底线的。换句话说,即便满足了普遍主义与底线主义的要求的道德原则,在不同文化中的理解和运用的分歧依然无法消除。而“道德从一开始就是深厚的,在文化上是一体的,是能引起充分共鸣的,只是在某些特殊的场合,当道德语言被转用于某些特殊的目的时,道德才显示为淡薄”。(26 因此,“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的关系问题看似不紧迫,但“底线伦理”的明确理论界定却恰恰是以“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可以被明确地区分作为前提预设的。而尝试对其进行区分的任何努力,要么使“底线伦理”缺乏现实问题的解释力,要么使“终极价值”在道德生活中丧失导向、引领的地位。“我宁愿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后笑”,这就是当下许多城市青年的择偶标准。因不符合普遍主义和底线主义的要求,“底线伦理”将其拒之门外。从道德直觉上讲,我们通常都会很反感这种行为,但这种行为究竟错在哪里了呢?这难道不是关于人生的“自主”选择吗?现实结果就是,自我尊严、独立人格、高尚的精神追求,这些“终极价值”在此纷纷失语。可见,“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从始至终都是一以贯之的,坚持“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可以被明确地区分,要么是无效的,要么是没有必要的。正因为如此,实现“底线伦理”的普遍主义和“底线”主义要求是极其困难的;但作为具有“弱规范性的”或者说作为“范导性的”“底线伦理”,则是可能和必要的(27)。

5.“底线伦理”面临的现实问题与理论挑战

既然“底线伦理”是普遍主义的和最低限度的,那么它们就应该是容易遵循且被严格遵循的,然而“为什么人们会认为当代中国出现了‘底线伦理的崩溃’和‘终极关怀的缺失’的‘道德危机’”(28 呢?学术造假抄袭,吏治滥权腐败,经商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各种各样的“潜规则”充斥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对“底线伦理”的践踏触目惊心。如果这一危机的存在是可以得到认定的,那么,“底线伦理”的处境将变得十分尴尬。提出“底线伦理”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社会转型所引起的“道德危机”,然而“底线伦理”并没有如预期中那样,明确“道德底线”,唤醒“良知”,使社会向着良善、和谐转变。王庆节教授认为,问题主要在于三个方面,第一,人们很难找到符合“底线伦理”内在要求的普遍道德底线;第二,人们对于道德底线的解释各不相同,尤其是在争执各方对于基本价值的理解以及涉及基本权益的时候;第三,虽然某些底线规范有助于维护人类公共生活的秩序,但却无法推动人类道德水准的改善和提高。(29 比如,我坚守“不阿谀逢迎上司”的道德底线,但上司对“阿谀逢迎”有所偏爱,对坚守底线的我非常不满,阻碍我的正常升职。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我继续坚守道德底线的条件是,存在着允许投诉不良上司,并能秉公办理的机制。否则,在基本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当事人提出的一切道德要求都是不正当的。在此种情况下,正常的道德行为都转变成了“超义务的”崇高行为,这也就是会计不做假账、运动员不踢假球、牛奶不掺三聚氰胺反而值得赞扬的原因。“底线伦理”的实现,不仅需要“个人努力,还需要有制度和社会氛围的改善”。(30 但这样一来,就意味着“底线伦理”仍然需要前提条件加以保证,需要比“底线伦理”更基本,或者更有力的观念对“底线伦理”予以支持。换句话说,“底线伦理”就是“底线义务”,可是“底线义务”的基础又是什么呢?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人们的义务都是由其在所处社会中的身份关系所决定的,而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下的人们日渐成为平等的自由主体,义务已经不再诉诸身份关系的识别,而需要来自行动者主体的更有力的道德理由。正因为如此,陈泽环教授对“底线伦理”的内涵做出了调整,他认为,“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和社会,现代国家是或者应该是按照公民权利本位原则组织起来的。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首先要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其次才是公民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这就是当代社会道德结构中的‘底线伦理’,即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31 但这样就引入了另外一个概念——“权利”,使得“底线伦理”失去了既有的“义务论”的理论实质,其内涵也变得复杂,失去了理论的单纯性。同时,我们不禁追问,“权利”与“义务”概念,是如陈泽环教授所说,具有相互性,还是哪一个更具有逻辑优先性呢?

“底线伦理”虽然在转化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过程中,避免了“高蹈道德”的重蹈覆辙,对过于玄妙、模糊的传统概念进行了现代转换,但其坚持认为在时间上,可以保持伦理道德的连续性,“道德的核心部分有某些不变的基本成分”(32 ,因而仍然坚持“义务本位”的传统伦理特征,并相信仅通过理性说服的方式是可以延续传统伦理道德的精髓的。但是,传统社会中,道德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或基于宗教信仰,或基于社会身份,而这些都是外在的特定情境而不能满足普遍主义的要求,正如前文所述,传统的伦理道德要真正实现自身的超越而成为现代社会的伦理,必然涉及其理论的根本前提的改变,因此,“底线伦理”必须将既有的道德义务的前提条件取消,而只保留道德义务自身,同时,运用普遍主义和“底线”主义的内在要求对其加以限制和保证。诚然,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履行义务,不再是基于外在的情境,而是基于内在的获得证明的理由,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底线伦理”是成功的。但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中的人“都是独立自主、拥有尊严的主体”。换句话说,其“道德义务根植于作为该义务载体的行为主体自主的意愿,取决于其根据自身利益需求独立做出的价值选择,一句话,义务来源于行为主体作为人权的自主选择的权利。”(33 虽然“底线伦理”“并不否认道德与生命的联系”(34 ,但在论证行为主体自身权益的道德诉求时,“底线”主义显然要比“权利”概念弱很多。比如,弱小个体在强大个体面前捍卫自己的权益,诉诸“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底线伦理”,即要求强大个体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行动底线,但弱小个体为什么可以要求强大个体这样做呢?由于“底线伦理”是“义务本位”的,它只能约束行动主体自身的言行,而不能要求他人为行动主体尽义务。对上述要求的解释,“底线伦理”只能进而诉求人类共通的道德感,而这种道德感是否必然是共通的呢?其论证将更加繁琐复杂;如果转而诉求普遍主义的规定,则无异于循环论证。而“权利”概念则不然,“权利,即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或者处于或不处于某种状态中的资格;或者,即,使他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或者处于或不处于某种状态中的资格”。(35 由此可见,“权利”概念可以用来捍卫行动主体的权益,使行动主体有资格要求他人为其尽义务,这一点要比诉诸“底线伦理”强势得多。

6.从“底线伦理”到“权利本位”的现实趋势

从现实诉求到理论推演,我们不难看出,从“底线伦理”到“权利本位”的发展趋势。“权利本位”的道德理论不仅认为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更认为权利相对于义务具有逻辑优先性。“义务来自于权利、以权利为本,正是行为主体维护自身权利的需求才决定了他(她)拥有维护他人权利的义务与责任。”“从逻辑上讲,伦理道德论证的基点并非是义务的履行与责任的担当,而是对人的基本权益的保护。”(36 这也就是说,“权利本位”的道德范式蕴含“义务本位”的道德范式。因此,前文所提到的将“义务本位”的“底线伦理”转变为“‘权利蕴含义务’本位”的“底线伦理”的做法,在逻辑上便是冗余的。因为“‘权利蕴含义务’本位”完全可以简化为“权利本位”。相反,“权利本位”的道德理论能够解释的伦理问题,“义务本位”的“底线伦理”无法解释。比如,根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底线原则,如果你不希望别人在任何情况下终结你的生命,那么你也不要在任何情况下终结别人的生命。可是,如果有人患了不治之症且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如果他(她)提出了对其实施安乐死的请求,那么包括你在内及和你坚守同样道德底线的人是否就要眼睁睁看着这个人继续痛苦下去呢?如果别人对其实施了安乐死,那么你是否要予以谴责呢?答案是肯定的。而事实上,有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安乐死的做法。根据“权利本位”的道德理论对其就可以有很好的解释,每个人都拥有自主的生命权利,安乐死是当事人以自己选择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因此不关任何人的事。当然,也许你会有不同的意见,但至少“权利本位”的道德理论使安乐死问题变成了开放性问题,而不像“底线伦理”使该问题封闭起来。

“权利意味着对自我利益的主张与维护,义务则意味着对自我欲望的控制与约束。但人对义务的履行并不服务于外在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自己人权的保护。”“人权是普世性的,所谓普世并不是指适用于任何时空,不是指一种历史与现实的存在状况,而是指价值层面的应当。”(37 这就意味着,人权作为道德义务的最终指向,是不同于“底线伦理”的。“底线伦理”的内在要求是最低限度的,而人权则不然,它是决定性的、核心的社会观念。换句话说,二者在概念原点上可能都是最低限度的,以保证其有效性;但在社会实践层面,人权的实现必须积极地诉诸人际,诉诸对话,因为“个体权利的自然边界在于他人的权利”,比如你做某事不想被别人干扰,那你就必须知道此事是否干扰到别人,相反,“底线伦理”则没有这样的内在要求,谨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例,该原则在个体自我省思的过程中,即可证成,而不必诉诸人际,诉诸对话。“权利”概念既是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又是其发展的核心目标。这就使得“权利”概念回避了“底线伦理”必须面对的“底线伦理”与“终极价值”的区别与联系的问题,因为人权是否得到保障,是评价一个社会或“好”或“坏”的核心标准,而满足“底线伦理”的社会则只能说是个“不坏”的社会。比如,考试不抄袭,满足“底线伦理”的要求,但都不及格,这显然不是好的结果,因为没有保障学生们的受到良好教育的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在其基础上于1966年通过了两项国际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1997年我国政府正式签署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做出批准该公约的决定。1998年我国政府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保护上升为宪法原则。这说明,“人权观念已经成为中国人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基准”。(38 从“底线伦理”到“权利本位”,这一清晰的现实趋势与思想演绎过程呈现的是中国社会价值观念主轴的重大转换,由此而引发的中国文化从“高蹈道德”到“底线伦理”,再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巨大转型昭示着中国社会最深刻的价值变迁。

 

【注释】
1  陈泽环:“当代道德生活中的底线伦理”,《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2 何怀宏:“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引自《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3 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4)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5 何怀宏:“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引自《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6)何怀宏:“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引自《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7)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8)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9)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10)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11 谭培文:“从底线伦理到终极价值的转换和实现——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为视角”,《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12)尹振球:“何怀宏‘底线伦理’思想刍议”,《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2期。
13)尹振球:“何怀宏‘底线伦理’思想刍议”,《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2期。
14)尹振球:“何怀宏‘底线伦理’思想刍议”,《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2期。
15)萧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中国近代士大夫与西方挑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3页。
16)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6页。
17)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18)谭培文:“从底线伦理到终极价值的转换和实现——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为视角”,《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19)谭培文:“从底线伦理到终极价值的转换和实现——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为视角”,《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20)谭培文、肖祥:《从底线伦理到终极关怀——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21[]雅斯贝尔斯:《生存哲学》,王玖兴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22)陈泽环:“道德建设的文化根基性”,《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3)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24)《礼记•礼运》,引自杨天宇:《礼记译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页。
25)《礼记•礼运》,引自杨天宇:《礼记译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
26 []迈克尔•沃兹尔:《厚与薄——道德论证的内与外》,唐文明译,引自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V)》,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页。
27)王庆节:“道德金律与普世伦理的可能性”,引自《解释学、海德格尔与儒道今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2-311页。
28)谭培文、肖祥:《从底线伦理到终极关怀——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29)王庆节:“道德感动与伦理意识的起点”,《哲学研究》2010年第10期。
30)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
31)陈泽环:《道德结构与伦理学——当代实践哲学的思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150页。
(32)何怀宏:“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引自《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33)甘绍平:“论道德义务的人权基础”,《哲学动态》2010年第6期。
(34)何怀宏:“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引自《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35)Rights,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rights, 浏览时间:20101013
(36)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37)甘绍平:“论道德义务的人权基础”,《哲学动态》2010年第6期。
(38)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原载《中国哲学年鉴2011》。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