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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广荣】关于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为适应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理论界有些人提出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的建设问题,论述纷呈,见仁见智,其中不乏一些真知灼见。这种探讨很有继续进行下去的必要,它对于改进我们的伦理思维方式,加强新时期的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现将对这方面问题的几点思考意见发表于此,以期引起深入的讨论。

(一)就概念而言,目前理论界尚没有将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区分开来。因此,研究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的建设问题,首先应当看到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制度伦理指的是各种制度的伦理价值蕴涵、全面推进制度伦理化为宗旨。我们可以从两种视角来考察和理解制度伦理的含义。一是制度中的伦理,即制度本身所包含的伦理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建立者事前总会生发“对谁有利”之类的价值思考和目标设计,建立之中又总会运用道德价值判断的方法,将事前的伦理思考和目标化解为具体的价值观念和准则,融合在制度中并通过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二是关于制度的伦理评价。一项制度或一个方面、一个系列的制度实行以后是否合理、正当,即善恶倾向如何,结论不在制度本身,而在社会作出的伦理评价。这种评价表明社会对制度的“伦理效应”所持的态度。就是说,制度伦理包含制度的内在伦理蕴涵和外在的伦理效应这两个基本方面,它是这两个方面的伦理价值的有机统一。

伦理制度,目前学界的提法不多,所提之处也多与制度伦理的含义混用,或者与道德准则或规范相提并论,这并不确切。在我看来,伦理制度在概念内涵上与制度伦理和道德规范存在明显区别,它是关于伦理道德问题的提倡与保障制度,其职能是督促、监督主体注意制度的伦理价值,遵循由制度伦理所派生的道德行为准则或规范。道德准则或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起作用的,这种特性决定它的调节功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需要一种与道德有关的制度来进行伦理性的督促、监督,这就是伦理制度。从这一点看,伦理制度既是对道德准则或规范的补充,也是对道德准则或规范的保证。这种保证含有“褒扬”与“惩罚”两个方面的措施。如“见义勇为”,是一项社会公德方面的行为准则,有些地方为了行之有效便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对那些见义勇为者特别是那些因见义勇为而致残者给予表彰,这就是一种褒扬性的伦理制度。再比如吸烟有害健康,对谁都无益,有些地方就规定公共场所“不准吸烟”,同时又规定“违者罚款”,这“违者罚款”就是一项保障道德准则得以实行的惩罚性的伦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伦理制度就是为倡导特定的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而制定的“鼓励”与“惩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

概言之,制度伦理及其建设是以制度的形式对人的社会行为中的伦理因素及与此相关的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加以保证。就约束方式来看,如果说前者是“规劝”性的,那么后者就是“强制”性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衔接的现象,实际上是通过伦理制度体现的,没有伦理制度,道德与法律之间就缺少一种应有的、必然的联系。

(二)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虽有区别也有联系。在一定的社会里,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在道德价值取向上应当是一致的,制度蕴涵什么样的伦理,伦理就应当有什么样的制度,制度伦理是伦理制度的对象和基础。须知,任何一项制度的伦理价值体现都不会是自发的,它必须要借助某种约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伦理制度作保障,这样的制度伦理才是有意义的;同样,任何一项伦理制度的提出都不应当是随意的,它必须要以某种或某些方面的制度伦理价值及其道德行为准则为对象,这样的伦理制度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伦理制度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因为它作为制度也具有伦理的价值蕴涵。“见义勇为”者得到表彰,公共场所吸烟者被“罚款”,本身就是符合道德的行为。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伦理制度也是一种制度伦理。勿庸讳言,我们目前在将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联系起来进行道德建设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在许多领域特别是职业活动领域只有制度伦理而没有伦理制度,致使那些制度伦理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如医院关于医务工作者的执业制度,到处可见用“救死扶伤”、“一视同仁”之类的医务道德规范、准则制定了出来,但人们却很少闻知有相关的“鼓励”与“惩戒”措施,以保障“救死扶伤”、“一视同仁”之类的真实的伦理价值。

(三)当前加强制度伦理建设的主要任务应是关于市场经济的制度伦理建设。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制度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唯有通过制度将人们的经济观、效率观约束在“社会主义”的范围内,才能健康发展。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人们深切地感受到经济和道德的联系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明显,体现得如此充分,认清和把握这种联系从来没有象今天这么重要,人们关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场经济应当尽快在与伦理道德的联系上健全其活动制度。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经济活动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建的制度已经不少,但由于对市场经济的本质,对制度与伦理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缺乏自觉,因而在建设制度时还缺乏把伦理道德观念“融和”进制度中去的自觉性,因此目前的许多制度缺少伦理色彩,甚至与伦理道德要求相悖。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认真地向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学习,他们不仅重视企业的伦理精神,而且将企业伦理精神制度化。

(四)关于伦理制度建设,这里有必要首先指出一个概念性的错误,这就是:用所谓的“道德制度”代替伦理制度。 (《哲学动态》1997年第五期《道德制度化》一文)关于道德的定义, 学界目前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不论怎么说,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一种“行为规范的总和”或“行为规范与个人品德的总和”,这应当是没有分歧的。若用“道德制度”概念,那就无疑于要建立“社会意识形式制度”、“行为规范的总和的制度”或“行为规范与个人品德的总和的制度”,这显然是错误的,至少是违背了语言逻辑。而“伦理”即“人伦之理”这个概念,则特指人们相互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那些包含“道德问题”的特定关系,因此凡是涉及“道德问题”的制度用“伦理制度”要比用“道德制度”贴切、准确。

(五)研究和推动伦理制度建设,还应当注意这种事实:以往的伦理学研究极少涉及制度问题,讲道德进步只注重于它的观念和准则层面,而忽略了它的制度层面,我以为这是目前研究和推动伦理制度建设的主要思想和理论障碍。究其原因,与我们在伦理思维上长期存在一种偏见有关,即将主体的道德调整方式的特点当成整个道德发展与进步的规律,说明我们对道德发展与进步的客观规律还缺乏深刻的理解。诚然,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发挥其社会功能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主体的道德调整方式是自律性的。在一个社会里,如果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的作用发挥正常,约定俗成和道德自律成为主体普遍的行为方式,我们说这个社会的道德在发展,在进步。但是,这种景况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坚持道德建设的结果。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两者的结合才能使事物发生变化。在这里,内因与外因缺一不可,不好简单地说哪个条件更重要。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并不等于说外部条件可以轻视,甚至可以忽略。毫无疑问,表明主体普遍的约定俗成和道德自律的道德进步并不是自然形成的,它是长期进行道德建设的结果。约定俗成和道德自律作为“内部条件”,如果离开制度,特别是伦理制度的“外部条件”作保障,尤其是在道德的“内部条件”比较薄弱,一时难以显示其“内在根据”的作用时,道德的发展与进步更多的是要依靠外在制度的强制性作用,而不是“内部条件”。如今常常听到这样议论:“道德准则定了那么多,可是很多人就是不遵守,有什么用?”这种议论所表明的道德“失范”现象,正是在道德建设中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与伦理制度存在脱节现象的反映,是缺乏必要的伦理制度作保障所造成的后果。由此看来,为了提高人们道德自律的程度,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良好的道德风尚,必须加强道德建设,而尤其要注意加强伦理制度的建设。

(六)当前伦理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当是加强职业道德领域内的伦理制度建设。职业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主体,职业道德建设是道德建设的主体,因此关于职业道德的伦理制度建设理所当然也应是伦理制度建设的重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强道德立法的力度。所谓道德立法,指的是用立法形式确认和保障的道德价值准则,如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的规定,即是法律规范,也是以法律形式确认道德准则的伦理制度。在已经颁布的《企业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中,有许多条款是关于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规定,它们实际上也是以法律形式确认道德准则的伦理制度。二是加强行政性伦理制度建设。行政是管理国家和社会行政事务的活动,其基本的特点是“按制度办事”。行政性伦理制度是相对于法律性伦理制度而言的,其涉及的领域最广,各行各业都离不开这种伦理制度来保障其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实施。行业中的制度即规章、规程等,总是“融和”着道德的价值观念和准则,它们应含有关于遵守制度的奖励措施和违反制度的处罚措施。

(七)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的建设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道德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优良的传统道德由于受其历史特性的局限,在现实社会的道德冲突中难免会受到一些不应有的误解和责难,如果没有伦理制度加以保障,所谓继承与发扬在不少方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经商活动中的“买卖公平”、“童叟无欺”,社会交往中的“见义勇为”、“与人为善”,家庭生活中的“尊老爱幼”、“和睦相处”等优良的传统道德观念,在今天不正在呼唤必要的制度伦理的包容和伦理制度的保障吗?从这一点来看,全面推进制度伦理和伦理制度特别是加强关于市场经济的制度伦理和伦理制度建设,也是当前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客观需要。

(八)最后,就制度伦理和伦理制度建设这两个方面看,应当特别重视伦理制度的建设。因为,伦理制度建设是道德建设的一个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又是伦理学学科建设的一个新的课题,新的领域,需要一边研究,一边宣传,一边建设。

 

(原载《江淮论坛》19990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