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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畅 钟万玲】论德性之心理基础——兼评道德情感主义

  

  德性的心理基础是什么,自古以来伦理学家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有两种观点是主要的:一是认为德性的基础在于理性,是因为有理性人才获得德性。古希腊罗马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以及现代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新斯多亚主义大致上持这种观点。二是认为德性的基础在于情感,是因为有某种本源性的情感人才有德性。这一派最典型的代表是近代英国情感主义者和当代情感主义者迈克尔·斯洛特,也可以包括认为德性在于快乐和痛苦的感觉或感受(这只是在宽泛的意义才属于情感)的快乐主义者。由于情感是多种多样的,因而主张德性的基础在于情感的思想家对于德性的基础在于什么样情感的意见并不一致,有人主张在于快乐痛苦,有人主张在于同感,也有人主张在于共感(移情)。对于德性的基础是什么,除这两种主要观点之外,还有一些不那么典型或不那么有影响的观点,如认为德性在于心灵所获得的上帝的启示或恩惠。笔者认为,所有这些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理性、情感、上帝可能是某种道德或道德形式(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信仰)的心理基础,但不是道德品质的心理基础。道德品质以及道德行为的心理基础在于意志,有意志才有道德品质,才有德性。本文试图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种观点加以阐述,以就教于持各种不观点的同仁。

  一、道德的根基是人性,道德的不同方面有不同的心理基础

  关于什么是人性,古往今来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和界定。笔者认为,人性是由人之所以为人的潜在规定性构成的整体,而“这个整体就是由人谋求存在、生存、生存得好、生存得更好的各种潜在的特性构成的统一整体”,也可以简单地说,“人性是由谋求生存得更好的各种潜在特性构成的统一整体”[1]112。这里,生存得更好是人性的目的,也是作为人性现实化的人生的目的,而谋求生活得更好是人亘古不变的本性。谋求生存得更好的各种潜在特性或潜能,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包括人的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潜能。人性是潜在的东西,它需要通过人开发潜能的作为现实化,而人开发潜能的作为是在环境中进行的。因此,人性的现实化是人性、作为和环境三者的函数。人性的潜能现实化就形成了人的现实能力,包括与潜能相应的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的能力。

  人性现实化存在着道德和不道德的维度。这是因为人是社会性动物,这种社会性客观上要求人性潜能的现实化不仅要有利于一个人自己更好的生存,而且要有利于他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中的他人乃至共同体本身。社会正是把这种客观要求看作是道德的,并通过各种措施来促进人性朝着道德的方向发展。当人性总体上沿着社会所期望的道德方向现实化时,人就会在这个过程中生发出正确的善恶观和良好的道德判断能力,良心、仁爱、圣爱等道德情感,德性的品质以及正当的行为。它们构成了道德的不同方面,分别属于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范畴,而所有这些道德的方面都是人性道德的现实化的结果。总之,道德源自人性,道德的整体源自人性的整体,道德的不同方面源自人性的各种基本潜能及其现实化过程,而又都最终指向人谋求更好生存的本性的实现,指向生存得更好的人生目的。当然,在不同的人那里,它们并不是同步进行的,必定有现实化程度的不同,但它们常常是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从总体构成了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整体上的道德人格。

  人性现实化的结果使人的潜能转化为现实的能力,这种现实的能力就构成了道德的心理基础。从心理的角度看,人的现实能力主要包括认识能力、情感能力、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些能力构成了人的道德的不同方面的基础。道德的不同方面大致上是与这些能力相对应的,或者说属于这些能力,因而都有相应的心理基础。正确的善恶观(正确的善恶观是在长期的道德认识活动中积淀的基本道德观念)和良好的判断能力是以人的认识能力特别是理性为基础的;道德情感的心理基础是人的情感能力,特别是一些情感主义者所主张的“共感”;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则基于人的意志能力,特别是基于欲望和兴趣的“有意于”、“有志于”和“有求于”的意愿结构、抉择结构和谋求结构①,是通过现实的意志活动形成的。所有这些心理能力根源于人性的潜能,因此,人性的不同方面构成了道德的不同方面的根基,而作为这些潜能现实化结果的不同心理能力则构成了道德不同方面的心理基础。由此看来,道德不是像理性主义者所说的只是根源于理性,也不是像情感主义者所认为的只是根源于情感,而是根源于包括理性、情感等在内的人性潜能,并以源自人性潜能的现实能力为心理基础。

  广义上说,人性的各种潜能现实化的结果都存在品质问题,也许古希腊人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把人在各方面表现出来的优秀看作是德性(arete)[2]84。这种德性显然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德性,而是人各方面品质的优秀。根据品质的这种意义,人的认识能力有品质问题,有所谓认识的德性(亚里士多德称之为“理智德性”);情感能力也有品质问题,有所谓健康的情感、高尚的情感等;行为能力也有品质问题,如有办事效率高低、工作质量好坏等;甚至人的体力也有品质问题,如力量大小、耐力好坏等。在这种意义上,人的意志能力同样有品质问题,通常所说的钢铁般的意志就是意志的坚毅品质。与其他能力不同,意志能力的品质一般都关乎行为选择、关乎所选择行为的践行等,涉及与自身的关系,涉及自我与他者(包括他人、组织、国家、环境等)的关系,出自意志的行为会对自己和他者产生有利或有害的影响。于是,这些品质就具有道德的意义,那些有利于自我和他者的品质被社会认定为道德的品质或德性,相反的品质则是不道德的品质或恶性。

  二、道德品质的形成是作为人的综合调控机能的意志活动积淀的结果

  意志作为人的一种特殊能力与认识能力、情感能力不同,它不仅能产生和控制人的有意行为,而且能协调认识能力、情感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体力)及其活动,人格中其他要素(如观念、知识等)也会潜在地对意志发生作用,因此,意志是一种综合调控机能。这种综合调控机能在长期运用的过程中会形成一些定势、倾向或意向,这些定势、倾向或意向就是意志的品质。道德品质就是意志长期活动积淀的结果,属于意志品质。

  如前所述,由于意志品质与行为相关,而出自意志的行为一般会对自我和他者产生有利或有害的影响,因而意志品质一般具有道德意义。但是,意志品质的情形比较复杂,除了直接具有道德意义的品质(德性和恶性)之外,还有一些并非具有明显道德意义的品质,如进取、创新、合作的品质。不过,这些不具有明显道德意义的品质受直接具有道德意义的品质的制约,其道德性质取决于它们是基于那些直接具有道德意义的品质。当它们基于德性品质时,它们就是德性,否则就是恶性。笔者曾经将德性划分为基本德性和派生德性,前者是德性的基本要求,是一个正常人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就不是一个正常人,而是有问题的人或恶性之人。就是说,基本德性从总体上规定着一个人的品质是不是道德的,突破了它们,一个人的品质就是恶性的。因此,是否具备基本德性是一个人的品质是不是道德的分水岭。派生德性则是德性的更高要求,或者说是倡导的德性,它们是一个优秀的人应该具备的。如若不具备它们,那么一个人即使是一个正常的德性之人,也不是一个优秀的、德性高尚的人。这种德性之所以是非基本的,就是因为这种品质必须以基本德性为前提才是德性,否则它们就不是德性,甚至是恶性的帮凶[1]87。正因为如此,意志品质一般都具有道德性质,都可以作道德评价。

  作为意志品质的道德品质有些是自发形成的,有些则是自觉修为的。从个体成长的历程看,一个人在道德成熟(一般来说一个人在参加工作以后一段时间才能达到道德成熟)之前会有一个道德品质自发形成过程和自觉养成过程。在道德品质自发形成时期,个人是在他人和环境的影响下形成道德品质的,其主要特点是个人对德性及其形成没有意识,也没有主动的意愿。这样形成的道德品质是自发的道德品质,其德性品质是自发德性。由于没有对这样的品质形成确信,在外在因素的影响下,品质具有者很容易对这样的品质发生怀疑,同时这样形成的品质通常也是不完整的。显然,在自发的道德品质形成的过程中,意志有一定的作用,因为完全没有意志的作用,单纯的外在影响不可能使一个人形成某种道德品质,但是意志对道德品质形成的作用很有限。人到了一定年龄后,在某种因素的影响下会开始对自己的自发德性进行反思、批判和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养成自己的德性,这就进入了德性养成过程。这里所说的“养成”本身就包含了主动性,意志在养成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德性的整个形成过程中,意志的作用有大有小,但一般都把道德品质看作是个人修为的结果,看作是人意志作用的结果,因此,正常人具有的品质都会进入道德评价的范围。我们通常评价一个人的某种品质是德性还是恶性,并不会考虑这种品质是自发形成的,还是自觉修为的,而是把修为看作是不言而喻的或应有的作为。从这种意义看,意志的品质都被看作是人的意志发挥作用的结果。

  道德品质的形成是意志长期作用相同行为所积淀下来的。亚里士多德说,品质是来自相同的现实活动,他这话的意思是品质是通过相同类型的活动不断重复形成的。他认为德性形成有三个条件,即有所知,有所选择,并且在行动中必须勉力坚持到底。这里所说的选择和坚持到底都是意志过程,而且这里所说的勉力坚持到底,意思是要长期在相同情境作出相同的选择才能使不断重复的意志过程转变为品质[3]2832。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揭示了意志与道德品质形成之间的关系,道德品质是认识、选择、行为再加上持续重复的结果,而这显然是意志这种综合调控机制发挥作用的产物。

  三、非出自道德品质的道德行为源自意志的有意识动机

  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都是意志作用的结果,那么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或者说意志作用于道德品质与作用于道德行为之间有什么差别?道德行为通常由四种途径产生:一是出于道德品质行动产生的;二是由道德情感产生的,如出于良心的行为,出于仁爱的行为等;三是按照道德要求(原则、规范等)行事产生的,包括自觉的和被迫的;四是出于恶意歪打正着产生的。除最后一种道德行为外,其他道德行为都是意志行为,意志是行为的内在根源。如果我们把道德品质与出于道德品质的行为看作是一体的,或者说假定有某种品质必定会在大致相同的情境中出于品质行动,那么,道德品质与其他道德行为的关系,就是它与由道德情感产生的道德行为和按道德要求行事产生的道德行为的关系。这里可以对它们之间的差异作一些辨析。

  出于道德情感的道德行为,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可能超出了意志的控制,是失控的行为,如拍案而起、勃然大怒等,但一般都是受意志控制的。例如,一个人出于对灾区人民的同情慷慨解囊,这就是一种意志行为,需要行为者作出选择,如是否捐款?捐多少?怎么捐?并需要将这一选择付诸实施,直到把款捐献出去。因此,这类出自道德情感的道德行为是一次性的意志行为。与出于道德情感的行为不同,出于品质的行为通常是会不断重复的行为,只要情境大致相同,就会出于相同的品质产生相同的道德行为。一个诚实的人通常会在任何需要他说真话的情境中说真话,而不需要意志再作出选择并使所作的选择变成动机(这是有意识的动机)并付诸行为。当然,一些人在原初道德情感(如同情)的基础上形成了持久、强烈的关爱感情,不管自己是否产生了同情心,只要某地发生了灾难就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这时的关爱情感就不再是纯粹的道德情感,而同时也是道德品质。一个持续地具有关爱情感的人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关爱品质的人。

  按照道德要求行事的道德行为,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被迫的。一般认为前者具有道德价值,后者不具有道德价值或道德价值不高。无论哪一种情形,它们通常只是一次性的或几次性的,假如一个人长期自觉地按照道德要求行事,并且他逐渐养成了如此行事的习惯,那么,这样的习惯即使不是道德品质,那也距离道德品质不远了。出于品质的行为最初也往往是按照道德要求行事的行为,有些行为还可能是被迫按道德要求行事的行为。这种情形在小孩那里最明显,小孩的许多道德行为都是家长、老师要求小孩做而小孩自己不愿意做的。但是,当一个人有了自我意识之后,他可以反思自己的一次性或多次性的道德行为,发现这种行为有利于自己或有利于他人,甚至有利于所有人,并决定以后在相同的情境下自觉地按道德要求行事。如此久久为功,后来逐渐不再需要意志发生作用就会自发地按道德要求行事,这时按道德要求行事就变成了出于品质行事了,也就是变成了出于无意识的道德动机行事。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所有道德行为都源自意志,出自道德品质的行为是意志长期作用的结果,以至于这种行为由起初的出于有意识动机的行为逐渐转化为出自无意识动机的行为,而其他道德行为都是出自有意识动机的行为,但当它们转化为出自无意识动机的行为时,它们也就转化成为了出自道德品质的行为。这种情形一方面表明道德品质源自意志,是相同意志行为逐渐积累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表明并非所有源自意志的行为都会转化或都有必要转化为意志的品质。从这一事实我们引申出三个结论。

  第一,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使所有的源自意志的行为成为出自道德品质的行为。人的道德行为是随时随地大量发生的,即使一个人是德性完善、高尚之人,他也不可能只是出于德性行动,因为他面临的道德情境是十分复杂的。有一些情境可能是他从未面对过的,在这种情况下,已具有的德性不足以应对,这时需要根据道德要求行动。也有一些表面看与过去面对的情境类似而实际上性质完全不同的情境,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出于德性行动可能产生不道德的行为,这时需要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选择,然后根据正确的道德选择行动。这就是说,即使是一个德性之人,他也要善于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也就是要有道德智慧。从这种意义上看,一个真正的道德之人不只是一个德性之人,他还必须是(道德)智慧之人。

  第二,作为意志品质的德性并非在类似的道德情境下总是作出相同的正确选择并付诸行动就可以形成的。一般来说,这样形成的德性不过是自发的德性,而不是自觉的德性。要使德性成为自觉的德性,除了要在类似的情境下总是作出相同的正确选择之外,还需要行为者具有德性意识,需要他自觉地修为,从而有选择地培养自己的某些德性。这就是说,自觉的德性除了需要反复的实践练习之外,还需要道德智慧的作用,需要运用道德智慧使自己的德性完整并达到更高的水平。道德智慧的这种作用尤其体现在那些派生德性的形成方面。一般来说,自发形成的德性通常是一些基本德性,如善良、诚实、正直等,而要使德性完整②和达到更高的层次(德性通常由派生德性来提升其层次),那就需要道德智慧发生作用。因为,一个人只有具备道德智慧才能认识到德性的完整性和层次性问题,才会不懈追求德性的完善和提升。

  由以上两个结论以及前面的论述可以进一步引申出第三个结论,即不能将德性等同于道德,即使仅就个人而言也是如此。道德除了道德品质之外,还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这些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包括作为一切道德基础和母体的道德智慧。就道德品质而言,也只有在具有道德智慧的条件下,才会有完善的德性,即完整而又层次高的德性。

  四、道德情感主义的问题在于将道德情感等同于道德(包括道德品质)

  通过以上的陈述和辨析我们可以看到,道德归根到底源自人谋求生存得更好的本性,由于人的本性是一个复合整体,因而道德也相应地体现在不同方面。人性有认识的潜能,道德就有了认识的方面,人性有情感的潜能,道德就有了情感方面,人性有意志的潜能,道德就有了行为方面以及由此形成的意志定势即品质方面。所有这些方面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我们只是为了理论研究的需要才对它们作出相对的划分。严格说来,只有说道德源自人的本性,说人的作为整体的心理或传统哲学所说的“心灵”是道德的心理基础,才是最准确、最完整的。因此,说道德就其整体而言源自人性的某一种潜能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道德理性主义者认为道德的心理基础是作为人的高级认识能力的理性,这无疑是看到了道德包含的理性一面,看到了理性对于道德的重要作用,而忽视了道德所包含的理性之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方面,因而它不能解释许多道德现象,当然也不能给人们提供正确完整的道德指导。

  道德情感主义者针对道德理性主义提出,道德的心理基础是人的某种情感(如同感、共感、同情等),这显然是击中了道德理性主义的要害,也有助于克服道德理性主义的局限性,但它由此走向了另一种偏向,否认了道德认识、道德意志、道德行为所具有的本性根据,当然也同样不能完整地说明道德的本性根基和心理基础。许多当代德性伦理学家已经对道德理性主义(其典型形式是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结果主义和以康德主义为代表的道义论)的问题作了深刻的批判和剖析,这里笔者只是分析一下道德情感主义本身的问题。

  据笔者了解,道德情感主义者(无论是近代英国情感主义者,还是当代情感主义者)的共同问题也许在于把道德情感等同于道德。例如,近代情感主义早期代表人物沙夫茨伯里就认为善恶产生于情感,情感本身有善恶,自然情感是善的感情,自我情感是可善可恶的情感,而非自然情感则是恶的情感。德性在于自然情感和自我感情的协调与和谐,使二者实现协调与和谐的是作为人的特有能力的“道德官能”(the moralsense,亦译为“道德感”、“道德感官”),道德官能通过对人的情感进行反思会形成一种新的情感,即正当不正当感,这种情感对原有情感产生爱憎态度③。近代英国情感主义者虽然对什么样的情感是道德的基础存在分歧,但都肯定道德派生于情感,至少在源头上与认识、意志、行为没有什么关系。当代著名情感主义者迈克尔·斯洛特在他的后期著作中致力复兴近代情感主义,将所有的德性归结为关怀,而将关怀追溯到人的被称为“共感”(empathy)的情感,甚至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根源于共感,“这种共感,构成了道德赞许或谴责的核心或基础”[4]34

  就斯洛特而言,他在对“共感”与“同感”(sympathy)④作出仔细辨析的基础上将关怀的心理基础归结为共感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关怀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情感,它必定根源于人的情感潜能或能力,而共感说是一种原初的情感(按斯洛特的看法,它本身并不具有道德性质)。当然,关怀一旦作为一种德性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情感,而且是一种品质,尼尔·诺丁斯(Nel Noddings)在“自然关怀”与“伦理关怀”之间作出区别也许用意就在于此[5]13-14。自然关怀是一种单纯的道德情感,而伦理关怀就已经成为了一种道德品质。斯洛特的问题在于,他似乎将人所有的德性归结为关怀或由关怀派生的,并进而将道德在本质上归结为关怀。他观点的逻辑进路是:共感产生同情,同情产生关怀,而关怀就是德性,就是道德,因此,道德最终源自作为情感的共感。显然,这是一种过于大胆的逻辑扩展或衍推。

  这种大胆的衍推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就情感本身而言,共感并不是所有道德情感的根源,不能用共感解释所有的道德感情。例如,我们对自己没有共感,而只有自爱,由自爱派生的道德情感显然不能用共感解释。又如,我们对大自然没有共感,但我们有对大自然的关怀和热爱的道德情感。二是就道德而言,如前所述,道德是一个体系,由不同的部分构成,不用说属于道德认识的道德判断、属于道德意志的德性、属于道德行为的规范很难仅用共感或其他道德情感加以解释,作为道德基础和母体的道德智慧更是不能仅用道德情感可以解释得了的。道德智慧包含道德情感,但它肯定也包含道德理性(实践理性)、道德意志等诸多因素。在一定意义上说,道德智慧不只是道德的基础和母体,而且是一种达到高级层次的道德。显然,道德智慧只能是根源于人谋求生存得更好的本性及相关的各种潜在特性,而不只是根源于某种原初的情感或道德情感。

笔者认为,斯洛特面临的这两方面的难题不只是他面临的,还是所有道德情感主义者共同面临的,而且是他们无论如何都无法破解的。

【注释】

  ①关于意志的结构,参见江畅《德性论》,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42页。

  ②完整的德性除了日常的德性(常识德性)之外,还包括家庭德性、职业德性、个性生活的德性等。这些方面的德性可能与常识德性存在着交叉关系,但常识德性通常不可能涵盖所有这些方面的全部德性。

  ③参见沙夫茨伯里:《人、风俗、意见与时代之特征——沙夫茨伯里选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④在20世纪之前,英文中没有“共感”(empathy)一词,其所表达的意思由“同感”(sympathy)来表示。

【参考文献】

[1]江畅.德性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Linda Trintkaus zagzebski.Virtues of the Mind: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of Virtue and the Ethical Foundations of Knowled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3]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4]Michael Slote.Moral Sentimentalism[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原载《湖北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