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分支学科>>伦理学

【陈伟宏】论道德冷漠及其化解路径

 

道德冷漠是当代社会的一种典型伦理病症, 是自现代性产生以来不同社会所遭遇的普遍性道德困境。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中, 道德冷漠的程度有所不同, 但由道德冷漠引发的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危机却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道德冷漠在当代社会的表现呈现出多种形态, 而导致道德冷漠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寻找走出道德困境、化解道德冷漠的路径已然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道德冷漠的表现形态

道德冷漠既可以用来表示个体对待道德的心理和态度, 又可以视为对一个社会道德状况的总体性判断。从道德主体的角度看, 道德冷漠是指个体缺乏对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敬畏之心, 并由此而导致道德情感上的麻木、道德判断上的迟钝以及道德行为上的逃避。比如, 一些人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道德事件, 时常以冷漠的心态旁观;或者在他人需要道德帮助时采取无动于衷的态度, 缺乏同情和关爱之心, 有的人甚至对他人的苦难幸灾乐祸。尽管人们依据自身的生活经验对道德冷漠的感知和认识可能有所差异, 但通过分析道德冷漠的诸种现象并加以归纳, 可以看出道德冷漠的主要表现形态。

第一, 道德情感上的麻木淡漠。道德情感是个体道德能力的必备要素之一。在当代伦理学家努斯鲍姆 (M.C.Nussbaum) 看来, 情感在道德哲学中居于核心地位。她认为, 一个试图保持稳定、恪守民主原则的社会, 不能脱离道义而存在:它应当培养特定的情感, 并教人们如何移情进入别人的生活。[1]情感主义伦理学将情感视为道德的起源, 认为情感是人先天具有的“内在感官”, 它具有识别善恶的能力;同时, 一个人在情感上表露出来的善恶心态, 可以决定其行为上的善恶选择。休谟将情感在道德实践中的功能进一步扩大, 他甚至认为, 情感是全部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基础, 如果失去了情感的支撑, 道德行为就不可能发生。道德情感是基于人的同情心或怜悯心而产生的, 按照孟子的说法, 人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 这“四心”是人与生俱来的情感特质, 由此人就可以通过自己设身处地的想象理解他人的生活处境, 由“己心”而通达“他心”, 从而产生一种顾及他人和关怀他人的道德情感。在中国儒家伦理思想传统中, “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以及“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的说法, 就是对自我道德情感转移即移情过程的揭示。“正是这种更多地同情他人和更少地同情自己的情感, 抑制了自私自利之心, 激起慈悲情怀, 构成了完美的人性。”[2]人以同情心或怜悯心作为行动的出发点, 就能够抑制利己心的膨胀和扩张, 培育利他之心,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促进各种美德的养成, 并尽可能实现利己和利他的有机统一。

在日常生活中, 一个人若是在道德情感上麻木和淡漠, 就不可能主动地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伦理交往, 从而错失与他人产生道德情感共鸣的机遇;在需要作出道德行为决断时, 自然就不会从利他的角度为他人着想, 而是有意无意地逃避甚至拒绝那些合乎正义和善的道德要求的行为, 表现为“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社会和谐伦理关系的形成以及温馨道德生活环境的培育, 需要人与人之间相互的道德对待, 如果一个人基于利他道德情感的行为举动总是无法获得其他人的情感响应, 那么, 无论这个人的道德品行多么高尚, 亦会感觉自己如同生活在“道德高地”或“道德孤岛”之上, 并对改善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期待产生怀疑。

第二, 道德判断上的是非不分。对何谓善、何谓恶, 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依凭其长期习得的道德知识和日常生活的道德经验, 一般都可以作出相对正确的判断。人们常说的所谓“道德感”, 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是非判断感, 是一种理性化的道德能力。一些人在道德判断问题上的是非不分, 通常不是因为道德知识和道德经验的缺失, 而是由于没有形成基于正义和良知的稳定道德感。

道德冷漠者往往对道德理想、道德榜样等嗤之以鼻或不以为然, 相反, 因其是非感、正义感和良知感的扭曲, 对那些“失德”“败德”或“缺德”的行为过分宽容, 丧失了对于道德事件或道德现象本身的正确评判能力。在一个社会中, 如果人们普遍缺乏正义感、道义感乃至道德的是非感, 那么, 这个社会的道德性规范机制、控制机制、评价机制乃至道德赏罚机制将会陷入瘫痪;同时, 由于以正义和良知为基础的羞耻感、罪责感和同情感的消失, 一个人没有了羞耻心、愧疚心和同情心, 那么, “我们就不应把他看作一个有道德的人, 而应把他看作一个反常的人, 一个不道德的人”[3]。在一个缺乏必要的道德惩戒机制的社会中, “失德”“败德”或“缺德”行为将会给社会的道德风尚带来莫大的伤害。

第三, 道德行为上的勇气缺失。“勇气是心灵所具有的力量, 能够征服凡对我们获得至善有威胁的任何东西。”[4]道德勇气是一种与恶抗争的向善和为善的力量, 是将道德情感和道德判断转化为道德实践和道德行为的必要的精神性中介。一个人的道德实践需要道德意志的支撑, 需要道德勇气的激励, 如果一个人缺失道德勇气, 在面对必须采取道德行动的场合, 就可能成为一个道德上懦弱的人, 即“道德逃兵”。

一个具有道德勇气的人, 必然是一个具有正义感、道义感和良知感的人。这样的人疾恶如仇, 能够“善善恶恶”, 面对邪恶不妥协, 既不会随波逐流, 更不会为虎作伥。一些人行为上之所以表现出道德冷漠, 不仅是由于没有正确的正义和善等道德价值观的引导, 更重要的是缺乏与恶相抗争的道德勇气, 在恶现象面前陷入懦弱、妥协、逃避和屈服的境地。当一个人由于丧失了与恶抗争的道德勇气, 继而不能对由此引致的负罪感、愧疚感作出适当的自我反省和自我谴责, 那么, 这种道德上的麻木不仁状态就可能导致对作恶者的肆意妄为不加制止, 甚至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了作恶者的帮凶。阿伦特将这样的行为称为“平庸之恶”, 其特点是不作思考、不作判断、盲目从众, 由此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恶, 甚至连自己都茫然不知。在当代社会生活中, 许多在公众中引起强烈关注的道德事件都带有“平庸之恶”的特征。

二导致道德冷漠的主要原因

严重的道德冷漠现象之所以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出现, 其背后自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法律生活和文化生活等领域的相关制度有待健全, 公民的某些权利还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这些宏观层面上的不利因素有可能引发个体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从而以一种反道德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生活诉求。同时, 面对市场经济社会的利益关系、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某些影响甚广的社会文化思潮, 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体, 也会表现出选择上的错位和行为上的无所适从。具体而言,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 工具理性的泛滥。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工具理性或理性的工具化对个体发展的强力牵制。在现代启蒙思想中, 理性始终与自由和主体性关联在一起, 随着理性、知识和技术的不断进步, 人类作为自由存在的主体, 也能在包括道德生活在内的各个领域获得相应的成长和发展。理性的觉醒带来了道德生活领域的巨大变化, 并且推动着自由和平等人性的生长。但是, 为现代性文明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的理性, 在当代社会反而变成了异己性的力量, 成为与自由或人的自由属性相对立的工具理性, 而依托工具理性的财富、资本乃至权力则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的全面统治。“在日常生活的层面上, 个人很清楚, 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之下, 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 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 在他们正在做的某事中, 他们的行为就好像货币以其物质现实性, 同时也是财富的直接体现。他们在实践上而非理论上, 是拜物教教徒。他们所‘不知道的’、所误认的, 是下列事实:在其社会现实性上, 在其社会活动 (商品交换) 的行为中, 他们为拜物教的幻觉所支配。”[5]拜物教的幻觉支配了人们的生活选择, 人们更为热衷的是财富的积累和物质的丰裕, 那些超越于财富和物质之上的精神性价值受到了挤压甚至消解。

在工具理性统治下的当代社会, “永远滚动着的轮子到处都引导着技术进步, 可是最终, 人类本身也变成了技术发展中和被技术发展左右的轮子”[6]。诸如政治、伦理和艺术等原本真正属人的社会存在形式纷纷沦为财富、资本和权力的附属物, 理性不再是肯定或确证道德的力量, 反而成为否证或导致道德空虚化的力量, 道德自身的内涵和价值被抽去了, 或者被贬黜为利益或功利法则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单纯技术性的理性计算。因此, 在现代人追求感性享受和物质财富的社会生活中, 因道德情感的空虚、道德交往的疏离等因素而产生的道德冷漠也就变得司空见惯。

第二, 道德认同的危机。“认同”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热门概念, 诸如国家认同、民族认同、身份认同、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等在研究文献中的出现频次很高。20世纪80年代初, 美国心理学家布拉西 (Augusto Blasi) 将心理学的自我发展理论引入道德发展研究中, 从而带动了个体道德发展研究领域的重大转变, 即从道德认知领域走向道德认同 (moral identity) 领域。道德认同是个体道德不断社会化过程的反映, 道德主体在其已经形成的原有道德图式基础之上, 日渐同化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并将其容纳进自身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结构之中, 以达到自觉接受、自愿遵循和自主践履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的目的。

价值观认同是道德认同的基础。在当今社会, 价值及价值观的发展日趋多元, 尤其是在现代性所引发的个体化和个体主义价值观凸显的生活境遇中, 不同个体在利益追求和文化认同上的多样性及异质性, 导致“人们的追求不可能在任何单一的道德秩序中得到协同, 从而任何社会秩序———要么尝试这样一种协调, 要么把某一霸权利益强加于其他所有利益之上———都注定要蜕变为一种对人类状况的可怕束缚, 并且极可能是一种极权主义的束缚”[7]。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 个体在道德上“认同什么”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价值观的多元化对普遍主义价值观和主流权威性话语构成的挑战, 直接影响着建立在价值观认同基础上的道德认同的培育和发展。不同价值观和不同话语体系的纷争, 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就是不同道德主体之间的道德认同呈现出彼此矛盾和相互冲突的情形:“当代道德话语最显著的特征乃是它如此多地被用于表达分歧;而这些分歧在其中得以表达之各种争论的最显著的特征则在于其无休无止性。”[8]每个个体在面对各种道德问题时, 总会去寻找满足自己利益的各种理由和解释, 一个人如何对待道德仿佛成了自导自演的“独角戏”。而不顾及他人利益和权利的个人任性行为, 其实就是一种道德冷漠。

第三, 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道德相对主义是20世纪以来影响深重的社会文化思潮, 它否认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客观的、普遍的和统一的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 主张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的主观性和相对性。在对待道德理想、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等问题上, 道德相对主义秉持道德理想多样化、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多元化的立场, 认为人们不必遵循某一条或某几条具有普遍性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 而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境遇和情感喜好作出各自的选择。

如上所言, 现代性的发展孕育了多元的价值观念。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民主进程, 道德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伸张, 选择什么样的价值观作为其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行动基准, 可以由道德主体的自由意志来决定。道德相对主义不仅将价值视为主观化和个体化的, 而且鼓励个体基于自身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偏好选择适合于自身的道德价值, 遵循对自己有利和有用的道德规范。道德相对主义无疑为拥有自主选择、自由决定的现代人提供了多样的价值选择空间。由于道德相对主义“承认这样的思想:对于人的生活来说, 没有什么唯一的、最好的生活方式”[9], 因此, 个体不需要在多样的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之间进行比较和排序, 而可以依照自己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偏好选择任意的生活方式或行为方式, 且无需关心此种生活方式或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正义和善或者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正义和善。道德相对主义否定了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的客观性与普遍性, 为道德冷漠者的行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第四, 犬儒主义道德态度的影响。安提西尼 (Antisthenes) 在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创立了犬儒学派, 后来的犬儒主义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安提西尼信奉一种“返于自然”的生活, 认为现实社会中那些维持生活秩序的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之自然本性的压制;对人的自然生活而言, 道德规范的存在是毫无价值的。安提西尼的弟子第欧根尼 (Diogenes) 亲身实践犬儒式的生活方式。他将社会生活中的那些规范性道德文化和伦理秩序视为对人之本性的破坏, 因而, 人应当挣脱规范性道德文化和伦理秩序的束缚, 回归“人性自然”, 保持人的本真状态。“第欧根尼的‘姿态的生活’高于柏拉图和苏格拉底‘辩证的生活’, 自发自在的生活高于克己规范的生活, 自然的‘紊乱’高于文化的‘秩序’。”[10]第欧根尼等古代犬儒主义者不相信社会既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并以离经叛道的乖张举止和愤世嫉俗的道德情感, 表达了他们对当时政治制度和伦理秩序的反叛和抗议, 这是一种戏谑式的嘲讽。从文艺复兴开始发展起来的当代犬儒主义虽然与古代犬儒主义有着不一样的表现形式, 但本质上是一致的, 这就是对抗社会的政治生态, 反讽社会主流文化和道德规范, 拒斥道德理想主义。

当代犬儒主义者缺乏对道德规范的敬重之心, 他们不知晓因为有了道德规范, “在其中事物可获得稳定意义, 在其中某些生活的可能性可被看作是好的或有意义的, 而另一些则是坏的或浅薄的”[11]。他们虽然拥有基本的道德知识, 具备一定的道德判断和分辨善恶的能力, 但他们在维护个体权利的名义下, 逃避体现社会正义和善之要求的道德规范的行为制约, 我行我素, 无视社会和他人对自我的道德期待。当代犬儒主义“已经蜕变为一种将道德原则和良心抛到一边的虚无主义和无为主义”[12]。受犬儒主义道德态度的影响, 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道德冷漠的现象。

三化解道德冷漠的路径

一个人以道德冷漠的方式来处理其与社会和他人的伦理关系, 实际上表达了其明确的道德和价值立场以及带有倾向性的道德态度, 这就是对道德情感的麻木、对道德价值的质疑和对道德功能的否定, 进而放弃对于正义、善等美好事物的追求。如果任由道德冷漠泛滥, 并演化为整个社会的一种道德心态, 就可能催化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解体, 恶化社会的道德风尚。因而需要找出化解道德冷漠的有效路径, 以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危机。

第一, 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秩序。个体的美德发展有赖于社会秩序的制度正义, 这是因为“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 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 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 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 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不在于个人品德修养, 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或引起社会成员的怀疑乃至否定。……不可能指望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和正常运转, 政治秩序和法律规则还不能有效得以维持, 而公民道德规范却普遍受到尊重, 社会的道德却井然有序”[13]。如果公民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安排的合伦理性或公正性抱有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 那么, 公民就不可能主动地、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只有在充分体现正义和善的社会秩序下, 个体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能力才能得到平稳发挥, 并自觉地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如果在这个生活世界中人们充满希望、权利受到尊重, 过着有尊严的生活, 家庭作为核心价值受到尊重, 正当财产受到有效保护, 那么, 在整体上人们还有什么理由不能被塑造成为具有美德的好公民?还有什么理由为了身外之物去藐视与破坏家庭价值?[14]对社会运行的诸种制度正义的认同与尊重, 是公民遵守公共道德生活准则的前提。因此, 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出发点、落脚点以及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应当以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的价值要求和评判准则, 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 培育良善的公共生活伦理。个体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的, 并与他人结成或大或小的道德生活共同体, 这样的伦理性共同体属于公共生活领域, 具有公共性特征。与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要求不同, 公共生活的道德规则诉诸公共观念和公共理性, 因其涉及诸多的利益相关者, 需要通过平等和公开的辩论和协商, 以达成对共同体所有成员都有效的最大范围的基本道德共识, 形成利益相关者都愿意遵守的行为规则。个体主动地参与公共生活领域的事务, 有利于培养和加强个体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而基于平等和自由的公共生活领域, 既是个体释放善性的平台, 也是建构良善社会的场所。培育良善的公共生活伦理, 要求利益相关者求同存异、尊重他人、互帮互助, “必须将自己从主观的、私人的状况与特质中解放出来, 就是说, 一个人必须超越其个体局限性, 以便考虑其他人的立场”[15]。尊重人的尊严, 意味着承认其他人都是平等的道德主体, 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通过自由和平等的伦理交往, 个体在公共生活领域能够感受到公平对待和相互关爱的道德温暖, 从而有助于化解道德冷漠带来的心灵上的孤寂, 并促进个体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实现。

第三, 提升公民遵守基本行为规则的意识。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之处就在于, 它不只是作为一种消极性的规范为人们所遵守, 也不只是一种他律性的行为规则, 道德不仅具有激励个体行为向善的积极性意义, 而且还是一种自律性的行为规则。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正因为如此, 康德才将道德视为实践理性, 是理性为自由立法, 是自由、自由意志或自由人性的自我立法。一种行为规则和规范唯有从客观性的他律转化为主体性的自律, 才超出了法的范畴, 上升到道德的层次。作为道德性的行为规则和规范, 更重要的是需要个体自觉自愿地遵守, 因此, 道德自律是个体道德行为和道德修养的重要环节。面对当代社会的道德冷漠现象, 企图通过高调的道德宣教或设定高远的个人道德目标来走出道德困境, 是急功近利的做法, 不符合道德发展的内在规律, 也不可能取得实效。个体对道德的敬畏以及个体道德素养的提高不是天生的, 必然要经历一个道德教化和道德实践的过程, 而逐步提升公民遵守基本生活规则的意识, 使得公民养成遵守基本行为规则和底线伦理的习惯, 是一个成熟和理性的社会在道德建设中需要着力的工作。个体在遵守基本生活规则的基础上不断修炼, 形成独立的道德人格, 而一旦拥有了独立人格, 个体就能够自主地作出道德判断, 从而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遵守规则就是尊道德、敬道德, 一个人做到了时时处处遵守规则, 就是一个正直的、有教养的人。

结语

在当代民主法治社会, 化解道德冷漠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制度设计。然而, 道德冷漠并不能通过法治的完善和道德的法律化进程予以全面和彻底地解决。法治的完善和道德的法律化只是促进个体道德良性发展的外在机制, 而道德的本质之一是个体内心的良知自律, 所以, 个体道德素质的提高和美德的养成, 立基于个体的道德自由, 有赖于个体的道德自觉。总之, 走出道德冷漠的困境、改善社会的道德状况, 既需要内蕴正义与良善的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支持, 又需要每一个人主动地提升自身的道德敏感度, 敬畏道德精神、激发道德情感、遵循道德规则和践履道德行为。

【注释】

[1]周程祎:《玛莎·努斯鲍姆:情感是道德哲学的核心》, 《文汇学人》201699日。

[2]斯密:《道德情操论》, 蒋自强等译, 商务印书馆, 2012, 25页。

[3]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 何意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 178页。

[4]保罗·蒂利希:《存在的勇气》, 成穷等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88, 6页。

[5]齐泽克:《意识形态的崇高客体》, 季广茂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 43页。

[6]舒尔曼:《科技文明与人类未来》, 李小兵等译, 东方出版社, 1995, 69页。

[7][8]麦金泰尔:《追寻美德》, 宋继杰译, 译林出版社, 2011, 180;5页。

[9]卢克斯:《道德相对主义》, 陈锐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158页。

[10]贝维斯:《犬儒主义与后现代性》, 胡继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12页。

[11]泰勒:《自我的根源》, 韩震等译, 译林出版社, 2001, 37页。

[12]徐贲:《颓废与沉默:透视犬儒文化》, 东方出版社, 2015, 39页。

[13]陈筠泉:《制度伦理与公民道德建设》, 《道德与文明》1998年第6期。

[14]高兆明:《有尊严地生活:美德与生活世界》, 《道德与文明》2013年第6期。

[15]塞瑞娜·潘琳:《阿伦特与现代性的挑战:人权现象学》, 张云龙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2, 109页。

(原载《哲学动态》201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