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分支学科>>伦理学

【李亚明】斯坎伦对于道德规范性的论证

  提要:斯坎伦对于道德原则的分析显示,道德不仅规范了行动者可以做什么,在更重要的意义上,也规范了行动者应当出于何种理由去做。这一观念将道德规范性的论证导向一种新的思路,即论证什么可以被合理地当作行动理由。斯坎伦揭示了行动理由来自具体情境中的经验事实,而这些经验事实主要涉及行动者拥有的人际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因而斯坎伦的理论在道德理由与特定类型的人际关系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在斯坎伦看来,所有人类成员之间存在着一种被称为“理性存在物同伴”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产生的道德理由确证了道德原则对于每一个行动者所具有的权威性和规范效力。 

    

  规范性问题是当代道德哲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20 世纪 70 年代,罗尔斯通过行动者的自我反思,论证了道德原则所具有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其所采用的康德式论证方案很好地回应了传统道德哲学理论在道德规范性的论证问题上面对的困难。然而这类方案同样面对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即如何在通过行动者的自我反思确立道德规范的同时,合理论证一种超越个体行动者视角的普遍性的道德义务? 

  在道德哲学研究中,理由已经成为一个受到广泛探讨和频繁援引的重要概念。行动理由是个人性的,同时它内在地包含着主体间的向度。在对道德规范性进行论证的问题上,美国哲学家托马斯·斯坎伦 (Thomas Scanlon) 通过进一步深入阐发道德理由概念,对于“道德规范了什么”“什么是道德规范的基础” 以及“普遍性的道德规范性何以可能”等问题给出了相较当代规范性研究中的其他康德式理论更加自洽、更加合理的论证,同时也能够对道德实践给出更明确的指导。

 

  一、道德原则规范了行动的理由 

 

  追问道德何以能够具有规范性,也就是在追问道德为什么可以产生所谓的“应当”。在很多理 论中,这里的“应当”被表述为行动者“应当”做什么。这样的表述限制了我们回应规范性问题的方式。在《道德之维——可允许性、意义与谴责》一书中,斯坎伦通过区分“道德原则的两种使用方法”向我们显示,道德原则所规范的不仅仅是行动者 (agent)“应当”做或者不做出什么行为,在最根本的意义上,道德原则所规范的是行动者“应当”出于什么理由去做或者不做。 

  在斯坎伦看来,道德原则有两种使用方法:道德原则既可以作为“慎思的指导”(guides to de liberation),又可以作为“批评的标准”(standards of criticism)。当作为“慎思的指导”时,道德原则回答了行动者 (agent) 应当做什么的问题,斯坎伦称之为“可允许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依赖于,哪些考量同这种行为的可允许性相关,以及,这些考量应当如何受到重视?例如,“滥杀无辜是不可允许的”这一判断所依据的考量是“人的生命具有内在价值”,并且,正是这种价值要求我们不能伤害人的生命。与之不同,当作为“批评的标准”时,道德原则回答的是“行动者应当以什么方式来决定是否做某事”。评判行动者做决定的方式所依据的是行动者在做决定的时候有哪些考虑,将什么视为支持或者反对其行为的理由。如果我是出于对人的生命的内在价值的敬畏而选择不杀害这个无辜的人,那么我就以恰当的方式重视了有关于“滥杀无辜”的道德考量。如果我选择不杀害某无辜的人的理由仅仅是我期待他有朝一日归还欠我的钱,那么我就没有以恰当的方式重视有关于“滥杀无辜”的道德考量。 

  这一区分有助于我们理解道德原则到底规范了什么。在道德判断中,如果我们不仅可以说一个人“应当”做道德上允许之事,并且还可以说,一个人“应当”出于道德上正确的理由去做。那么,道德就不仅规范了是否应当做某事,也规范了我们行为的理由。甚至在斯坎伦看来,道德 原则的规范性最直接地体现在其对于行动理由的规范之中。例如,“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这一重要的道德准则就必须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得到理解。“只有当行动者认为某人是目的这个事实,给行动者以理由以某种方式去对待他的时候,行动者才将某人当做了目的,否则,即便做了道德上可允许的事情,行动者实际上可能仅仅把这个人当作手段而已。” 

  将道德规范性植根于理由抉择的过程能够有效回应道德原则总有例外的难题。现实中,似乎任何道德原则都会在具体情境中遇到例外。例外普遍存在的原因在于,具体情景中的行为具有多重特征,例如,某一行为可能既是“说谎”,同时也是“拯救一个无辜的人的生命”。而道德原则往往只能反映行为的单一的或有限的特征,例如,“不许杀人”和“不许说谎”,都仅仅描述了行为可能具有的多重特征之一,即“杀人”或“说谎”。基于有限特征而做出的判断总有例外。相比之下,基于理由的判断能够具有更加普遍性的权威。行动理由本质上反映了特定情境中的各种关系,对行动理由的判定也就是对于具体情境中的行为所显示的多重特征进行分析和权衡的过程。 

  将道德规范性植根于理由抉择的过程也能够对道德谴责给出更充分的解释。道德谴责常常被视为规范性存在的直接体现。而当我们谴责的时候,我们考虑的往往是行为者做出该行为的理由而非行为本身。例如,达沃 (Stephen Darwall) 认为责备意味着被责备的行为者有足够的理由不去做受到我们责备的那些行为。威廉斯 (Bernard Williams)等人也曾提出,因为一个人做了他认为他有充分的规范性理由去做的事情而责备他是不合理的。斯坎伦同样将理由视为道德谴责的基础。在他看来,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必须包含一种失败:即没能遵照一个人最好的理由去行动。故意伤害你和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同样的伤害都是道德上不能许可的行为,但此二行为的意义却是不同的。第一种行为直白反映出对你的恶意,而第二种行为仅仅反映出缺乏足够的关心。根据行为理由的不同,我们对于行为在道德上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有不同判断。 

  如果道德规范的是行动本身,那么,对道德规范性进行论证所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我为什么要依据道德原则行事”?这个问题本身遮蔽了行动者与道德原则之间的内在关系,这就是为什么规范性的论证如此困难。如果道德规范的是行动者对行动理由的抉择,那么规范性的论证就只需要探讨“某事态为什么能够被恰当地作为行动理由”,而不需要回答“我为什么要依据我的理由行事”。“当一个理性行动者认为某事态是理由时,我们就不需要进一步解释,他如何能够被说服去按照那个理由行动。”于是,在斯坎伦对于道德规范性的论证中,“什么能够被恰当地作为行动理由”就成为了道德规范性研究的核心问题。

 

  二、道德理由来自具体情境中的经验事实

 

  有关“什么能够被恰当地作为行动理由”的问题,斯坎伦曾明确提出,行动理由只能来自具体情境中的经验事实,而非正确、善,或有价值这样的抽象概念,并且,道德理由和善等抽象概念全部可以还原为具体情境中的经验事实。 

  20世纪初,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提出了“善”不能通过任何自然性质予以定义的观念, 确立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藩篱不可跨越的信念。为了把开放问题所包含的三个要素联系在一起,摩尔等实在论者给出了“附随性”(supervenience) 的解释。开放问题的三个要素是:使 A 为善的自然属性;A 为善的事实;以及我们有理由以特定的方式回应善,也就是回应 A 的事实。 摩尔的观点可归结为:A 的基本特征使 A 成为善的,并且,的善给我们一个理由去在意 A。在这一解释中,善附随于行为的基本特征,理由附随于善。摩尔没有对善给出解释,认为善是一种自身提供理由的属性。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很难看出善和价值能够直接提供理由,我们的行动理由通常来自使事物成为“好的”或“有价值”的那些自然属性。只有同经验事实发生联系,才能让一个规范性判断得到确证。道德理由的概念可以为这样的还原论提供论证。在所有规范性的事实和关系中,理由是最可能通过非规范性的术语来分析的。 

  在对道德理由的来源的论述中,斯坎伦给出了所谓的“转移论证”(Buck-Passing Account),也称“价值的规范性后推解释”,这种解释使道德理由直接地来源于自然属性,并对善给出了分析。“转移论证”连接开放性问题所包含的三个要素的方式是:A 的基本特征使 A 成为善,并且提供了在意 A 的理由。“好的”或“有价值”本身并非是一种为某种行动方案提供理由的属性。善和价值是非自然属性,是纯粹形式的高阶属性。纯粹形式的高阶特征并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理由。然而,这些高阶特征具有的某些低阶属性给人们提供了相应的行动或回应的理由。例如,咖啡“让人兴奋”这一特点让我们选择去喝咖啡。理由是由事物的低阶属性提供的,是使善成为善的特殊事物构成的。现实中,一个道德上的好人做出一个道德的行为的依据,并不总是道德原则给出的有关应该做什么的指示,更多的是那些可以作为行动理由的事实。有些时候,人们可能出于“不这样做是道德上错误的”这种抽象理由而行为,但更多的时候,人们是直接出于如“他需要帮助”“这样做会使他陷入危险”等更为具体的考虑而行为的。 

  通过将理由归于与道德内容相关联的经验事实,斯坎伦的理论似乎可以对普理查德两难困境 提供很好的回应。普理查德两难困境是有关道德规范性的探讨中经常谈到的问题,它讲的是:如果试图解释“一个行为是错误的为什么提供了一个不去做这个行为的原因”,我们就会面临一个严重的两难困境。一种理解是,不去做这个行为的理由就在于它是错误的。但这种解释把道德考量给予理由的力量视为理所当然的,因而不是恰当的答案。另一种方式诉诸某些非道德的理由,例如,人们有理由做道德上的好人是因为欺骗要付出代价。显然,这样的理由并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应当首先被说服的那类理由。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说明不去做这个行为的理由,而这些说明必须和为什么它是错误的联系在一起。 

  回答我们为什么要忠诚于朋友就面临着普理查德两难困境,我们不能说因为友谊就是这样要求的,也不能诉诸友谊可能带来的好处等友谊之外的价值。对这一困难的正确回应,首先是要描绘友谊所包含的那种关系具有什么样的特征,一方面它带来愉快和支持,一方面它也要求忠诚。它们都是友谊的特征。这些特征提供了处于友谊关系中的人按照友谊的本质特征所要求的方式去行为的理由,同时也为行为的正确和错误提供了基础。相比于认为规范性来源于无法通过经验加以分析的抽象观念,斯坎伦将道德规范性的来源归于能够提供理由的那些基本事实,无疑有助于确立道德原则对于行动者自身所具有的约束效力。

 

  三、人际关系具有的规范性结构 

 

  理由来自经验事实,并且在斯坎伦的理论中,提供理由的经验事实无不是同行动者与他人的关系相关的。在一个有充分根据的道德意见的形成过程中,我们与他人的相互作用扮演着关键角色。相应地,所谓道德上错误的行为无外乎是破坏了行动者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的那些行为。理由就来自于行动者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所具有的规范性结构。 

  斯坎伦指出,任何关系都体现为关系中的各方应当持有的态度。友谊以及大多数其他的私人 关系,都内在地要求关系中的各方对于彼此持有某种特定类型的态度。只有当这些态度存在,我们才能认为关系是存在的;一当态度不复存在,关系也就受到了破坏。在这个意义上,关系就等同于态度。然而,态度不是通过行为者的行为本身得到体现的,态度只能通过行为的理由得到充分体现。与一个人成为朋友不仅包括要相互关心,还包括出于正当的理由去关心。“假如对方在与你互动的时候并没有得到乐趣,只是在迁就你,那么你就会发现整个事情都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你也不会继续认为你们之间存在友谊。”依据行为遵循或违背了行动的理由,行动者与他人的关系就会得到维护或者受到破坏,从而我们可以对这一行为做出道德评价。 

  道德谴责的内容多种多样,不同的关系提供了不同的标准。如亲子、朋友或师生等特定的关系都内在地包含关系中的各方对彼此应当具有的态度,而这些态度就规定了涉及彼此的行为应当依据的不同行为理由。正因为如此,斯坎伦的理由基础主义可以得出更加符合常识和直觉的结论。例如,在危险情况下,如果不能保证所有人都获救,我和亲人、朋友之间的特殊关系和承诺提供了首先救助他们而不是陌生人的理由。斯坎伦强调的个人化的理由对道德动机给出了充分说明。 

  对当代道德哲学产生重大影响的威廉斯曾提出,道德理由只能是“个人性”的,因为,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具有直接关联的理由才可能具有动机性。相应地,威廉斯反对功利主义与康德道义论中的“外在理由”。如果强迫行动者接受外在的理由,可能对“同一性”构成侵犯。“一个人具有某些自我认同的根本计划和绝对欲望”,用一种外在于行动者的原则或善来安排和要求行动者,就是让他“放弃他赖以在世界上继续有意义地生活下去的东西”。对“同一性”的侵犯就是对人的内在价值的侵犯。威廉斯的这一观点被认为是支持内在理由论的一个有力论证。斯坎伦 同样持内在理由论。在他看来,能够具有理由地位的,就是具体情境中有关于行动者自身人际关系的经验事实。人际关系反应行动者特定的情感和承诺,是“个人性”的,因而能够很好地解释道德理由所具有的激发性。

 

  四、“理性存在物同伴”的关系与规范性理由

 

  亲子、朋友或师生等特定的私人关系都内在地包含关系中的各方对彼此应当具有的态度,这 些态度就规定了涉及彼此的行为应当依据的行为理由。然而,这些态度仅仅是具有特殊情感和承诺的关系所要求的态度,而不是普遍性的态度。我们对于完全的陌生人是否应当具有某种态度它又能为我们提供什么样的规范性理由在斯坎伦看来,即便是完全的陌生人也应当对彼此持有特定态度,这些态度来自于一种斯坎伦称之为“理性存在物同伴”(fellow rational being)的关系。在《道德之维》一书中,斯坎伦提出,我们与世界上的任何一个陌生人都具有关系,并且因此都可以谴责其行为。这种关系是任何一个理性存在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要求我们对彼此持有特定态度:不能以伤害和我们具有这种关系的人的方式行事,在可以的时候帮助他们,不要对他们说谎或者误导他们,等等。以不符合这一态度的方式行事,就是值得谴责的。 

  所谓道德具有的权威性,最终体现为它可以建立一种普遍性的规范。在私人关系产生的道德要求之外,存在着不依赖于私人关系的普遍性道德义务。这种义务是无论我们和这个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情感和承诺都必须遵守的。这些态度有关于我们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人的行为。只要行为所涉及的对象也是一个理性行动者,“理性存在物同伴”的关系就为做出行动的人提供了一个应当依据的理由。一个道德上的好人会持续地、有意地以这些方式规范自己的行为理由。在斯坎伦的论述中,“理性存在物同伴”的关系具有的道德意义依赖于以下两个方面的事实,即理性行动者的本质特征,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具有的根本重要性。 

  一方面,行动者的本质特征在于具有能够理解理由的能力。斯坎伦采取康德式的论证方法, 将基础性的道德真理视为由理性行动者依据对自身行动性的辩证反思而构建的。通过将道德建立在行动者通过自我反思而得到的无法否认的事实的基础上,这种思想方法为道德原则具有的权威性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说明。在斯坎伦看来,每一个个体的理性行动者通过自我反思必然发现的事实是:行动者不得不依据理由才能理性地行动。理性行动性就包含着被理由支配的需要。同样采用康德式论证方案的科尔斯戈德也曾经提出,我们人类意识的反思结构决定我们不得不为我们的行动寻找理由,否则我们就无法做出任何行动。 

  另一方面,“理性存在物同伴”的关系能够对我们产生道德要求的原因还在于,行动者之间的 关系具有根本性的内在价值。斯坎伦在对普遍道德原则的推导过程中使用了契约主义的方法,提出与他人和谐共处是每一个人应当合理地追求的。“人们有理由希望以一些方式来行动,这些方式的正当性是可以向他人证明的。”从根本上来说,愧疚的痛苦所表示的,无非就是我们在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导致我们与其他人的关系破裂后我们所感到的疏离 (estrangement)。由不公正和不道德的谴责所引致的失落感受 (sense of loss),就反映了我们意识到跟其他人和谐共处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斯坎伦试图揭示我们与其他人的关系的价值,并诉诸这个价值来说明我们为什么要遵从道德的要求而行动。 

  同为理性存在者,作为同样可以理解理由的存在物,如果我们要以恰当的方式珍视我们与他人的关系,那么我们就应当尊重彼此能够理解理由的能力。这就意味着,每当做出涉及其他行动者的行为,我们都需要通过理由,向行为涉及到的每一个个体进行论证,通过这样的论证过程, 我们就和他人建立起了 “相互承认的关系” (relation of mutual recognition) 。至于相互进行论证的方式,斯坎伦则认为,道德上正确的应当是每个人都没有理由拒绝的。如果一个行为的实施在某种境遇下会被一般行为规则的任何一套原则所禁止,那么这个行为就是不正当的;这种一般行为规则是没有人能有理由将其作为理智的、非强制的普遍一致意见之基础而拒绝的。相比于“能够接受”,“不能合理地拒绝”的标准能准确地反映“个人性”的视角。通过对“个人性”理由的关 注,每个人都被尊重为一个平等的理性行动者。 

  如果每个人都被彼此之间认可的理想所推动,我们就有理由尝试去判断什么是其他人不能合理地反对的行为原则,并且,我们也有理由依据这些原则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斯坎伦的论证体现了契约主义的核心方法。不同于其他契约主义理论,斯坎伦将作为订立契约的基础的共同欲望,替代为行动者的共同理由。斯坎伦的理由不能脱离行为者的欲望或特性。但经过了“一对一”的证成过程,理由就成为了所有行动者所不得不认可的,因为这个证成的过程是其不能合理拒绝的,从而使来自个体行为者的私人理由成为了具有普遍的可辩护性的公共理由。

 

  结语

 

  斯坎伦将理由作为最基础性的道德概念,认为道德所具有的规范性最主要地表现为道德规范着我们行动的理由,道德上的正确指的就是某一特定情境中的行动者是否依据其最好的行动理由来行事。由此,善或道德上的正确并不是一个外在于行动者的抽象概念,而是在行动者行动的具体情境中构建的。 

  构成理由的经验事实主要有关于行动者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就等同于关系中的各方应当具有的态度,而态度是通过行为理由表现出来的。因此,正是人际关系提供了行动的理由。特殊的私人关系提供特定的行动理由,普遍性的人际关系则能够论证普遍性的道德理由。斯坎伦将所有行动者之间都普遍存在着的关系称为“理性存在物同伴”的关系。“理性存在物同伴”都具有理解理由的能力,因而涉及到彼此的行为都要通过理由对彼此进行论证。一方面,这种方式充分尊重了每一个个体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一对一的理由论辩过程也有助于发展个体的自主性。

 

  原载:《广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本次推送省略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