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历史上,辩证法曾不止一次地成为通向诡辩论的桥梁。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往往把辩证法弄成了诡辩,尤其是在每一次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诡辩论几乎都会以某种形式重现于世。诡辩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它主要有哪些理论表现形式?造成诡辩论的社会根源和认识论根源何在?本文拟从这方面作些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诡辩论的本质
提起诡辩,人们似乎并不陌生。在日常交谈和论辩中,不乏持诡辩之辞者。若要把握诡辩论的本质,则当从其词源与概念演变说起。诡辩一词源出希腊语。公元前5世纪前后,在古希腊有一批传授知识、 教人以论辩和演说技巧的职业教师,被称为“智者”。智者们运用辩证法揭露矛盾时,往往停留于得到消极的、否定的结论。这些消极因素在论辩中表现为主观随意性、片面性、违反逻辑规则等错误。刻意追求雄辩术的后期智者派又将这些错误推向极端,使本来旨在增强论证力量和演说效果的论辩术演变为可以替一切东西辩护的工具。同时,由于智者们大都对传统宗教和道德颇有微词,引起奴隶主贵族思想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极力反对,他们否定、贬损智者派,称智者为诡辩家,称智者的论辩术为“诡辩术”。从此,人们把为了某种特殊利益,以主观任意的方式,利用虚假的根据和错误的逻辑,对某一命题所进行的似是而非的论辩称为诡辩,把这种思维方式称为诡辩论。黑格尔在论及古希腊智者派的诡辩时指出:“诡辩这个字是一个坏字眼。特别是由于反对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缘故,智者们弄得声名狼籍。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象真的一样。”(注:〔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7页。)
诡辩论的本质是形而上学。黑格尔曾深刻地指出:“诡辩的本质在于孤立起来看事物,把本身片面的、抽象的规定,认为是可靠的。”(注:〔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7页。 )这就是说,诡辩论不仅以事物的孤立的、片面的规定为根据看待事物,而且以抽象的规定为根据观察事物,即离开事物存在的具体条件的变化考察对象,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以往有不少研究者声称,诡辩论是形而上学的变种,不是一般的形而上学。(注:参见《列宁〈哲学笔记〉若干问题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5页。)还有的论者断言,诡辩论既不是辩证法,也不是形而上学,而是一种独立的观察世界的思维方式。(注:参见《论列宁同诡辩论的斗争》,《思想战线》1981年第2期。)我以为, 诡辩论或者直接以孤立的、片面的、抽象的规定为根据看待世界;或者伪装辩证法大讲事物的联系,侈谈事物的绝对运动和矛盾转化,强调“全面性”。依照前一种情况,诡辩论无疑属于形而上学。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不能被诡辩论的假象所迷惑,应当看到,诡辩论大讲事物的联系是以虚构的概念联系否认事物的真实联系为前提的,妄谈事物的绝对运动是以排斥相对静止为前提的,谈论矛盾转化是以离开具体条件的变化为前提的,强调“全面性”是以混淆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为前提的。这些方面同样显示出它的孤立性、片面性、抽象性之本质特征。因此,诡辩论貌似辩证法,本质上是形而上学。
从理论实质上说,辩证法是一种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具体同一性思维方式,诡辩论则是一种排斥差别和对立的抽象同一性思维方式。(注:参见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7-259页。)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曾深刻地阐明了具体同一性与抽象同一性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他指出:“本质的差异即是‘对立’”(注:〔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4页。), “具体的同一之所以同一,只由于它们同时包含有差别在自身内。”(注:〔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0页。 )“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不要把同一单纯认作抽象的同一,认作排斥一切差别的同一。这是使得一切坏的哲学有别于那唯一值得称为哲学的哲学的关键”。(注:〔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9页。)
从具体的同一性出发,还是从抽象的同一性出发,决定了辩证法和诡辩论两种思维方式的内在差异。从具体的同一性出发,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多种规定性的统一,这就要求人们从事诸方面的联系和有机统一中去认识事物,以事物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作为事物存在的根据。这种“根据既包含同一又包含差别在自身内作为被扬弃了的东西”(注:〔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8页。),是已经“解决了的矛盾”(注:转引自列宁《哲学笔记》,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148页。), 它构成事物“内在存在着的本质”(注:〔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 259页。),因而是事物的真实的根据。
从抽象的同一性出发,诡辩论往往撇开事物的整体联系,从事物的多种规定性中任意抽取某一片面的抽象规定作为事物存在的根据。黑格尔称这种根据为“形式的根据”。诡辩论所追求的“形式的根据”,不仅是片面的、抽象的根据,而且是孤立的、排斥矛盾的、现象的根据,因而是事物的虚假的根据,或者说是真实根据的外观、假象。(注:参见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0-264页。)“只寻求形式的根据,一般是诡辩派的观点和原则。”(注:〔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3页。 )诡辩论者从片面的抽象规定即形式的根据出发,可以“为一切找出理由和反面理由”(注:〔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2页。),甚至可以为最坏或最无理的事物说出好的理由。比如,诡辩论者可以说,士兵临阵脱逃是为了保全生命,谋杀是为了消除祸害,卖淫是为了让世界充满爱,偷窃是为了获得生存所急需的物资,贿赂是为了实现经济活动的顺利运行。显然,这种基于“形式的根据”的强辞夺理的诡辩,不仅没有掌握事物的全貌和一切方面,而且往往以事物的表面现象去掩盖事物的本质。
由上述可知,诡辩论貌似辩证法,但它本质上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是一种排斥差别和对立的抽象同一性思维方式,在论辩中表现为任意地以事物的某一片面的抽象规定为事物存在的“形式的根据”,从而为一切东西进行“合理化论辩”。
二、诡辩论的表现形式
诡辩论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但它作为一种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在理论上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折衷主义、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与唯物辩证法主张全面地分析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和作用不同;诡辩论则不分主次,调和对立,表现为折衷主义形式。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双方的同一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每一矛盾双方都可以区分为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方面,它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人们在研究任何一种矛盾时,要分清矛盾的主次方面,并着重于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把握事物的本质。
但是,诡辩论者认为矛盾双方的同一是抽象的同一,是不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所以诡辩论者不是客观地分析矛盾双方的地位和作用,而是平均地看待任何矛盾的两方面,不懂得抓住决定事物性质的主要矛盾方面。因此,诡辩论者在分析问题时,常常以貌似全面的手法,“东抽一点,西抽一点”,满足于“又是这样,又是那样”,“一方面,另一方面”的公式,把矛盾双方不分主次地平列起来,不顾对立地调和起来。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塞奥战争只是全欧战争的一小部分,但第二国际机会主义者考茨基却混淆主次,鼓吹第一次世界大战既是帝国主义战争又是民族解放战争,驱使各国工人阶级为“保卫祖国”而战。显然,在考茨基那里,“辩证法正在变成最卑鄙、最下贱的诡辩术”(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641页。)。毛泽东认为这种“诡辩论即是折衷主义”(注:《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 第317页。)。
折衷主义诡辩论往往抓住一些次要的非本质的东西代替主要的本质的东西。杜林玩弄折衷主义,认为生命的标志是“分化”、“胚胎形态”、“管道”、“内在的点”(心脏)等因素的综合体,否认生命的本质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恩格斯驳斥道:杜林“不仅把整个植物界,而且把大约半个动物界都宣判永久死亡。”(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7页。)折衷主义作为诡辩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理论上的特征在于:把各种不同的思想、观点、理论无原则地机械地拼凑在一起,尤其是企图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对立。这在哲学史上是屡见不鲜的。马赫主义认为,世界的基础是感觉,而感觉就是要素,要素分为物理要素和心理要素,后者依赖于人的神经和整个人的有机体。这里,马赫主义者玩弄“要素”字眼,企图把他们哲学的主观唯心主义基本前提和唯物主义的个别结论混合在一起,是折衷主义的典型。
由上可知,诡辩论基于对同一性的抽象理解,冒充辩证法的全面性,实质上是反辩证法的折衷主义。
与唯物辩证法强调相对与绝对是对立的统一不同,诡辩论则割裂相对与绝对的辩证关系,表现为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形式。
列宁说:“主观主义(怀疑论和诡辩论等等)和辩证法的区别在于:在(客观的)辩证法中,相对和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对于客观的辩证法说来,相对中有绝对。对于主观主义和诡辩论说来,相对只是相对的,是排斥绝对的。”(注:列宁:《哲学笔记》,中共中央学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398页。 )列宁这一论述深刻地揭示了辩证法和诡辩论在相对与绝对关系问题上的对立。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包含相对与绝对两个方面,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也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相对与绝对的关系是对立的统一,即包含差别的具体同一。相对与绝对是互相区别的,相对是指有条件的、暂时的、有限的、特殊的意思,绝对是指无条件的、永恒的、无限的、普遍的意思。但相对与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它们是互相渗透、互相包含的,绝对中包含着相对,相对中蕴含着绝对,绝对通过相对来表现,没有离开绝对的相对。例如,运动与静止、无限与有限、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都包含绝对与相对的关系。
诡辩论者恰恰割裂了相对与绝对的对立统一关系。在他们看来,相对与绝对是水火不相容的,绝对就是绝对,相对就是相对,它们各自都是不包含对方于自身内的抽象同一,所以,他们或者强调排斥相对的绝对,成为绝对主义,或者强调排斥绝对的相对,成为相对主义。
绝对主义片面夸大事物和认识的绝对性,否认事物和认识的相对性,否认绝对之中有相对。古希腊克拉底鲁提出“人连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的命题,它夸大了事物运动的绝对性,否认了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陷入了绝对主义诡辩。杜林曾鼓吹有所谓绝对不变的终极真理的存在,夸大了真理的绝对性,不论了真理的相对性,导致了绝对主义诡辩。
与绝对主义相通的相对主义则片面夸大事物和认识的相对性,否认事物和认识的绝对性,否认相对之中有绝对。古希腊的芝诺以运动的间断性否认运动的连续性,把飞矢在无限分割的每一点上却“不动”这一点加以夸大,引出了否认运动的绝对性的结论。智者派的创造人普罗泰戈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页。)这一命题虽然提出了有关主客体关系的有益见解,但他以人的感觉作为事物存在与否的标准,夸大了认识的相对性,否认了认识的绝对性,导致相对主义诡辩。
由上述可见,相对与绝对是对立的统一,如果把二者割裂开来,使它们各自成为抽象的同一,就会陷入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诡辩论泥坑。
三、诡辩论产生的根源
尽管诡辩论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它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认识论根源的。
第一,主观主义是诡辩论产生的认识论根源。
古希腊智者派首领普罗泰戈拉所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以人的感觉作为事物存在与否、真伪善恶的标准。黑格尔认为,从认识论根源上说,智者派的诡辩论产生于主观主义。他说:“智者的方式,即是从感情、心情认为有效准的理由出发进行演绎”,“智者们教人去证明人所意欲的一切。”(注:〔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2页。)这就是说,智者们依据个人的主观意向,寻找“形式的根据”进行辩论,动摇了人们所公认为有效的标准的客观基础,从而陷入了诡辩。
战后德国重建的精神之父、存在主义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在考察了现代诡辩论的各种形式及其特点之后,指出了它的主观主义根源。他认为,现代诡辩论的主观主义表现为“神秘化的模糊混淆,貌似真诚的反叛,以及意见与意志的无确定性。”(注:〔德〕卡尔·雅斯贝斯:《时代的精神状况》,王德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他还对存在主义进行自我反省,认为存在主义的主观性将导致诡辩。他说:“实存哲学也可能流于纯粹的主观性,使自我蜕变成为一种诡辩的伪饰。”(注:〔德〕卡尔·雅斯贝斯:《时代的精神状况》,王德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与近现代西方哲学家相比较,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更深刻地论述了诡辩论产生的认识论根源。毛泽东在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教训时,认为主观主义与折衷主义诡辩论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他指出,诡辩论即折衷主义,“中国主观主义者有许多折衷论。”(注:《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30页。)
列宁认为,主观主义之所以是诡辩论的认识论根源,是因为诡辩论主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他指出:“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实质所在。主观地运用的这种灵活性——折衷主义与诡辩。客观地运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注:列宁:《哲学笔记》,中共中央学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 页。)列宁这段论述言简意赅,对于理解诡辩论产生的认识论根源极为重要。辩证法认为,概念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本质的反映,事物的变动性决定概念的变动性(灵活性)。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的实质就是对立面的同一的灵活性。客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就是把握具体概念,在承认概念的灵活性的同时,也承认概念内容的确定性、客观性,以概念的联系反映事物的真实联系,从而达到反映事实与真理的辩证法。主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就是玩弄抽象概念,在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时,否认概念内容的确定性、客观性,以概念的表面形式的相似偷换其实际内容的差异,以虚构的概念联系代替事物的真实联系,从而导致歪曲事实与真理的诡辩论。
第二,为主体的特殊利益辩护是诡辩论产生的社会根源。
前面述及的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其“中心点就是主体及其利益”(注:〔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7页。),以此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价值的准绳。不过,普氏混淆了特殊的主体利益与合理的主体利益的界限,使他的论辩在许多场合难免流于诡辩,并因此而受到希腊社会的谴责。(注:参见拙作:《试析西方哲学史中的价值主观论和客观论—兼论价值范畴的一般本质》,《社会科学辑刊》(沈阳)1998年第1期。)
诡辩论的产生是与主体的特殊利益相关的。主体不是抽象的,而是以个人、民族、阶级、国家等具体形式而存在的。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8页。)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 是指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按其不同主体,可分为个人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主体利益有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之分。主体利益的合理性是指主体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性质和状态,主体利益的不合理性则与之相反。主体利益的合法性是指主体利益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状态,主体利益的不合法性则与之相反。所谓“主体的特殊利益”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生存的主体的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利益。利(利益)害(祸害)属于价值范畴,是(真理)非(谬误)属于认识范畴,不能以利害代替是非。诡辩论者为了主体“当时特殊情形下的利益”(注:〔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7页。), 任意选择某种片面的抽象规定作为赢得论辩的根据,他“并不深究所要辩护的东西的内容(这种内容很可能是真的),……他可以替一切东西辩护,但同时也可以反对一切东西”(注:〔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可见,以利害代替是非,为主体的特殊利益辩护,乃是诡辩论产生的社会根源。
从历史上看,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最显著,诡辩论产生的社会根源也暴露得更明显。公元前5世纪前后,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古希腊社会处于氏族制向奴隶制转型时期,中国先秦时代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时期,旧秩序逐渐崩溃,新秩序正在建构。这是一个“礼崩乐坏”、“名(概念、名词)不符实(现实、事物)”的社会大变革时代。当时希腊和中国社会内部都产生了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上不同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人们都极力为维护或争取自身利益辩护,好辩之风日盛,传统宗教和道德理论已无法解释这些新现象,有待于超越与转换,而科学的逻辑思维规则尚未建立。古希腊智者派和中国先秦名家、纵横家的诡辩论便出现于人们“不复满意于宗教上和道德上的权威和传统的时代”(注:〔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3页。),他们为一定的阶级、 阶层或集团维护自己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既得利益辩护,最终导致各种形式的诡辩论。
值此世纪之交,人类社会处于工业文明向后工业文明(知识经济)的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各个国家内部都将面临着各种新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文化规范的超越与转换尚未完成,诡辩论仍可能发生。倘若人们一切都以利害代替是非,为某一主体的特殊利益辩护,那么,诡辩之风的盛行将不可避免。
总而言之,我们切不可把诡辩论与辩证法相混淆。诡辩论本质上是形而上学,不管它以何种理论形式出现,都有其深刻根源和消极影响。因此,从根本上划清唯物辩证法与诡辩论的界限,深刻剖析诡辩论产生的社会根源和认识论根源,将有助于坚持和发展唯物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和主观主义,提高理论思维水平,为世纪之交的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消除思想障碍。
(原载《贵州社会科学》1999年0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