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因似乎不怀疑证据概念或确证概念。他甚至认为,理论认识论的任务是描述感觉刺激和理论之间的证据性关系。但是,这里,证据概念是否真正起到实质性作用是有问题的,对于奎因,这个证据性关系仅仅是我们理论获得它的经验性内容的一个链条。在对戴维森回应中,奎因明确地指出,“我承认,在我的证据理论中的术语‘证据’没有解释并且没有作用,同知识的理论类似,为它的名字而惭愧。”[9]无论如何,即使在奎因的认识论中“证据”这个术语有作用,也不能帮助我们评价我们的个人信念的确证性。因为,根据所谓的迪昂-奎因论题,科学句子根本不能独立被观察性证据证明,只有一个实质性的理论群才会有这样的结果,一些这样的理论群的观察构成一束句子使我们自由地选择哪些成分句子是真理,哪些要抛弃。因此,科学理论的证据支持仅仅是作为一个句子的集合,这里没有方法来评价个人的理论句子的证据。
但是,知识和确证的概念却是在我们的思考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且,这个角色与个人信念的认识论评价是相联系的。所以,奎因关于认识论的规范的观点是不充分的,它没有充分说明认识论规范。当然,也有学者为奎因的工具主义规范进一步辩护,认为它对规范的理解,特别是对确证概念的自然化解释是立足于他的整体论的,“认识论中的确证功能问题在两个非常不同的层次上提出的,一方面,它是科学事业的整体确证问题。当奎因抛弃作为科学基础的认识论时,他否定的是确证的这个功能;另一方面,它是我们运用科学的特殊实验方法,即统计学的检验的‘局部性’确证问题,这就依赖于简单性、证实、证据的充分等类似的概念。科学的经验结果(资料或理论)与科学方法的方法论规则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网,形成科学的规范的确证规则成为方法论规则,尽管他们不能还原为经验性规则,但是他们是绝对不能独立于经验性规则的。”[10]
三
第二种解决规范性问题的策略是用描述性术语来定义规范,这种进路似于奎因的观点,即认识论本质上是描述性的,并且仅仅是假设性规范的。马费认为 “认识论的一个合理的论述应该保留并解释我们认识实践的规范性特征。”[11]在他看来,如果我们试图找到和发现真理,那么认识论和科学就应该合作为我们提供与寻找真理相关的有用的事实、理论和方法,因此,一个自然化认识论应该提供一个关于规范的工具主义和假设性论述,我们认识实践的规范性特征依赖于我们在认识论和科学中给出的描述性和理论性的论述。因此,他对认识论中规范性问题的解决进路是还原主义的,也可以说是“自然主义的定义主义”:[12]认识论概念和表达可以完全用描述性的概念和表达来定义,这也是一个可靠论观点,而戈德曼的可靠论所暗示的也是这样一种还原主义的立场。
马费把自然化认识论与“理性的一个工具主义观点”结合起来,这种观点认为,“合理性是相对的,因为它是根据所采纳的目的和有效的手段-目的信息来定义的,”它决定手段,但不决定目的,并因此是“本质上实践性的”。[13]在我们的认识实践中,当然是认识论通过给出确证的一个正确标准而提供我们可以选择采纳的目标,但是,一旦我这样做了,认识论的概念、判断和事实就变成了理由给予的(reason-giving)、行为指导的(action-oriented)或态度塑造的(attitude-molding)了。在马费看来,认识论不仅仅告诉我们应该拥有什么信念,而且,“认识论只有在工具主义理性的框架内才是规范的,而且这种规范依赖于工具主义理性的规范。”[14]这样,马费不仅解释了自然化认识论如何论述我们认识论实践的规范性,而且说明和维护了一个我们的认识论实践奋斗的目标—— “真理为核心的认识论”(truth-centered-epistemology)。马费认为,认识论判断应该描述我们所处于其中的状态,认识论同动机和行为具有本质的联系,因为我们经常处于这样的状态中。他指出,我们想拥有知识和确证的信念,是因为他们能帮助我们满足我们不同的愿望。马费 为他的认识论规范辩护的时候,依赖于一个区分,即刺激的内在主义(motivational internalism)和刺激的外在主义(motivational externalism)。这一区分引用了道德领域的资源,内在主义认为,在一个道德判断和动机之间有某些概念性的或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道德判断是由它们的内容所驱使的行为指导的;外在主义则否定这个观点,他们认为,在一个道德的判断和动机之间只有纯粹偶然的联系,一个人是否是由一个道德判断驱使的依赖于这个人的独立的愿望。在外在主义者中,有一些道德实在论者,即他们认为道德判断描述了道德事实,而这些道德事实独立于人类的愿望和反应而得到的,并且这些事实是刺激性的无生命世界的一部分。马费的观点类似于这些道德实在论者的观点。他根据可靠性和真理来定义认识论概念,而可靠性和真理转而又依赖于现实的构想或特定的事实,因此,认识论判断就转化为对哪些可以刺激我们或者不能刺激我们的东西的认识,而且这些都依赖于我们的独立的特定愿望。由此,认识论判断变成描述性的,而他们的规范性力量就仅仅是偶然的和假设性的了。
如果马费在他的外在主义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对我们核心认识论概念以自然化定义,进而提供认识论的规范,但是,他并没有如此的定义知识和确证。他反而假设它们是解释本质上是描述性的认识论的规范性。他简单地提出一个自然化认识论的定义,然后解释规范如何依赖于动机的外在主义而被接受。所以,我们只能说,他对规范的解释仅仅是部分正确的。
在对马费的批判中,拉曼雷塔(Markus Lammenranta)区分了知识描述的不同视角:第一人称视角或第三人称视角。在伦理学中,外在主义者经常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存在一个超道德的人,识别行为是否是道德的。关于知识的外在主义有类似的观点,即我们可能非常相信,某人知道某事,但是它不会刺激我们去做什么事或相信什么。当我们运用知识的概念于他人时,我们典型的产生一个信念,这个信念最好通过有直接问题成分的一个句子来表达,例如,约翰知道火车什么时候离开伦敦,可以形式化为“X知道P”,这些句子清楚地表明,在知识的归属和刺激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我可以非常相信关于约翰的事实,但是它不会促使我们做什么,因为我并不关心火车什么时候离开伦敦?对于第三人称角色的知识描述,刺激的外在主义似乎是正确的,而且,一些自然化认识论也运用这个视角来描述确证概念,但是,当我们以第一人称描述知识的时候,事情却变了,我们根本无法外在于刺激与确证的关系之外,因而,这种外在的刺激主义的确证概念可以解释第三人称的信念确证,而不能解释第一人称的信念确证。因此“马费的规范的外在主义论述不能公正地对待我们关于确证的第一人称评价”。[15]
四
关于确证的标准主义认为我们虽然不能自然化知识和确证的规范性内容,但是我们可以自然化知识和确证的标准,也就是说,对于我们所能自然化的知识确证而言,不是确证的内容,而是确证的评价标准。提出这一规范性策略的主要是索萨 和戈德曼。[16]索萨认为,确证“表明了主体的一个状态,这个状态对于他的共同体而言是重要的和有趣的。”[17]根据索萨,这也是一个“在特定环境中一个特定领域信息的一个依赖性资源”的状态。他关于描述确证的观点这样就与关于知识的描述是一样的。
戈德曼并没有这样明晰表明确证概念的作用,他采纳了确证的一个非规则的概念,把确证看做是一个规则框架,“评价的一个非规则的系统……形式化规律为评价一个工作或特征,或指定一个规范性身份,但是没有为主体依据或运用提供说明。他们仅仅是评价者在判断中利用的一个规则。[18]尽管戈德曼并没有明确地指出,评价者和主体评价的是同一个人,但是,在通常的例子里,评价者被看作是从外部评价主体的,这是显然的。戈德曼并没有说这种类型的评价观点是什么,但是,一个合理的建议是由索萨提出的:评价者感兴趣的是把主体看做是一个潜在的信息来评价的。
戈德曼和索萨把对知识和确证概念的分析看做是评价和确证得以建立的基础,他们认为确证与自然的存在是随附性。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里有一个无法解决的本体论问题,是他的自然主义立场是不明确的,他无法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中一以贯之自然主义,如果这些认识论概念的正确运用需要不能还原的认识论事实和特征,并且,如果这些事实和特征是不能还原的规范,那么这种自然化认识论就与认为只存在自然事实和特征的本体论自然主义相冲突。但是,这样的问题经常被认为可以通过把认识论特征看做是与自然特征是同一的来解决,正如我们用“水”和“H2O”这样不同的概念来表示相同的事物。这种观点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我们已经通过经验性研究发现“水”和“H2O”是同一个事物具有相同的特征。但是,当我们想到认识论概念不能还原的规范,不能用任何自然性术语来定义的时候,这种类比似乎是失败的。
作为一个自然主义者,不能用非自然的特征或事实来解释认识论的规范性力量,他必须用自然世界可以找到的事实或特征来解释。但是,如果采取第三人称视角理解他们对确证的自然化定义,即确证的信念就被定义为由一个可靠的心理过程或智力的德行产生的信念,虽然可以解决这个本体论问题,但是,那样就会陷入第二个策略所面临的困难,即无法解释第一人称的知识与确证概念。前两种策略都给出自己的理由把规范性排除在自然化认识论之外,第一种完全取消认识论概念,第二种否定这些概念的本质的规范性,显然是不成立的,而第三种也似乎是有问题的。
【注释】
[1] H.Siegel,Justification, Discovery and the Naturalizing of Epistemology, Philosophy of Science 47,1980,p.309.
[2] H.Siegel,Empirical Phsyschology, Naturalized Epistemology and First Philosophy,Philosophy of Science 51,1984,p.675.
[3] Hilary Putnam,Why Reason Can’t Be Naturalized,in Realism and Reason,Philosophical Papers,Volume3,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244.
[4] H. I. Brown,Normative Epistemology and Naturalized Epistemology[j],Inquiry 31,1988,pp. 53~78.
[5] [15]Markus Lammenranta,The Normativity of Naturalistic Epistemology, Philosophia,Volume 26,1998,pp.337~358.
[6] [美]奎因:《真之追求》,王路译,三联出版社,1999,第17页。
[7] [英]苏姗·哈克:《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陈波、张力锋、刘叶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125页。
[8] W.V. Quine,Relativism and Absolutism,The Monist 67,1984,pp.293~296,p.295.
[9] W.V.Quine,Comment on Davidson[J],in R. Barrett and R. Gibson (eds.),Perspectives on Quine[C],Oxford: Basil Blackwell,1990,p.80.
[10] Michael Bradie,Normalizing Naturalized Epistemology[J],http://www.bu.edu/wcp/Papers/TKno/TKnoBrad.htm.
[11][13] [14] James Maffie,Naturalism and the Normatively of Epistemology[J],Philosophical Studies 59,1990,p.333,p.340,p.342.
[12]M.Janvid,Epistemological Naturalism and The Normativity Objection or Form Normativity to Constitutivity[J],Erkenntnis 60,2004,p.41.
[16] Alcin I. Goldman,Naturalistic Epistemology and Reliabilism,in 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 XIX: Philosophical Naturalism,1994,pp.301~320,Alcin I. Goldman,Epistemology and Cognition [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
[17] Ernest Sosa,Nature Unmirrored, Epistemology Naturalized,in Knowledge in Perspective: Selected Essays in Epistemolog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275.
[18] Alcin I. Goldman,Epistemology and Cognition [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 25.
(原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