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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平】非人类的生态权利

生态权利是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它是指生态代理者(人类)在“生物圈社会共同体”中相对人类自律被命名的非人类生态主体(生物)和生态客体(环境、人)的名分。生态代理者代理确定非人类生态权利,取决于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自然界的固有价值

迄今为止,人类对地球自然界的认识还是相当初步的,尽管如此,人类利用放射性同位素C[14]还是掌握了一些在地球上发生的事件:距今大约46亿年前地球产生,经过了一系列地质、大气的变化,在距今大约32亿年前产生了生命,生命的发展经过了从海洋到陆地,从植物到动物,从单细胞到多细胞,从爬行到飞行,从卵生到胎生,从无脊椎到有脊椎,从无感觉到有感觉,直到有初步的意识能力,在距今大约二三百万年前终于产生了有文化特性的有高度神经敏感力和极其复杂的意识能力的动物——人类。由此看来,地球自然界是有其固有价值的。怪不得有人把她尊为“大地女神”,也有人把她敬为“大地母亲”(《周易大传》中“宇宙生成学说”),因为她不仅生育了千姿百态的非人类,也生育了能认识地球自然界价值的人类。

然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人类关于价值的认识是首先在人类共同体内部展开,然后扩展到自然事物,并以人为参照系,在与人同时并存的自然事物中展开人类价值图景(人—物关系、性质价值),却忽视了前后相继的历史客观价值。这是在人类历史价值图景中对自然进化之历史价值关照的破缺。杭州大学哲学系赖金良教授曾发现这个问题。他认为,当前迫切需要拓宽哲学价值论研究的领域,因为价值不仅是认识论范畴,而且,价值在本质上是历史范畴。价值论研究的理论视野应从认知领域转向历史领域。

没有人类,就没有价值。这个判断是错误的,因为在地球生命进化过程中,不仅进化的波峰人类有价值,进化过程中的其他生命生态也是有价值的。只不过这种价值的参照系不是人类,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进化的生态。这是地球自然界的固有价值。

我们通常说人有固有价值,人不仅仅是为人弹奏的“钢琴键”,人的存在不依赖别人的评价。这是社会伦理学对人权的赞扬和基本肯定。今天我们也应当承认一切非人类也都有其固有价值,并应当为非人类的固有价值伸张保护。因为那些固有价值正在遭受人为的破坏和冲击。

发现自然事物的固有的价值,有时在于寻找除了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以外的价值解释。伴随生物进化过程的自然荒野的进化,不知其中有多少野生生物自然生长和消亡,但是我们现在利用古生物学复原过去已流逝了的生态,能够洞察到人类出现之前的古地质、古生物、古气候的变化对地球上生机的价值。这些价值掩埋在地下,记载着地球生机历史的成就,这些储存的成就,具有人类评价的内在价值(历史、文化价值),也为人类发现生机的固有价值提供了工具价值。居维叶、拉马克、达尔文和华莱士,他们都证明了一个真理:地球上的生命是环境的产物,生机是生物的遗传和变异与环境变化的自然选择相互作用的机制。这是一种固有的价值。人类只能参与,而不能阻断或毁灭这种固有的过程。

我们现在保护濒危物种的生存,重视濒危物种的价值,但是濒危物种的价值并不是一种固有价值,它或者是工具价值(为了人类子孙后代的利益及需要;为优胜种提供空间和养料等),或者是内在价值(美学、文化、科学价值)。因为自然界自然选择机制,既淘汰劣等的生物个体,也自然灭绝生物种。物种在自然灭绝之前,总要有一段濒危的过程,这是自然界中的生物固有的生死存亡的铁的规律,绝不对任何濒危物种有丝毫的宽容。因此,濒危物种的保护不是自然的,就如同“害虫”的概念不是自然的一样。当然,濒危物种的保护不是没有意义的,这里合理性的标准在于:人类导致物种加速灭绝,使一些物种处于濒危的境地,这样,人类就有责任保护它们,挽回损失,使其恢复自然。

与濒危物种的价值不同,生物的价值是一种固有的价值,它是生命的主体。生命的延续有赖于生命的主体。例如,物种的延续以一定的种群数量和质量为前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物种来自生物个体。因此,保护物种就是指保护有特质的种内生物个体。另外一方面,生物有自我更新、自我繁殖和自我调节的生命机制,这也是它固有价值的实例。

地球生物圈也有固有价值。生物圈是一个有机体,它以最有利于自身健康的方式,趋向于它自身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这是她的固有的价值。

2)人类对自然固有价值的尊重和热爱

地球上生物(生机)和生态系统的固有价值的展现,突破了以人为参照系的价值框架,进而确立起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生态伦理信念。

传统的价值观的基本观点是把人的经验价值等同于价值,从而,把人类及其评价看成是一切事物有无价值的源泉。实际上,价值是生物圈的生物进化过程、结构关系和属性,不是人类的独有物。不仅人类社会有价值关系,地球生物共同体(包括人类)也有价值关系。不仅人类能创造价值,其他生物、生态系统也能创造价值,而且,后者更为根本。不是我们人类创造了它们,而是它们创造了我们人类。地球是我们人类的母亲,生物是我们的胞兄。我们人类应与它们在相互依存的基础上相互作用。相信我们除对人类承担义务外,也对它们承担义务。尽管它们无法行使道德权利,因为只有人类有这样的能力,但是我们对它们的义务是根据它们具有固有价值的本质身份。正像人类被尊重一样,它们也应被尊重。为此,我们应当坚定五大方面的伦理信念:①自然生物圈是一个活着的事物,人类被有机地固定在其中。正当的关系应当保持在人与自然之间的协同:益于人类生存并促进生态平衡。这应当是形成人类文化的导向。②自然是有目的性的,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以其自身的方式实现其自身的善,同时也为种群的善做出了贡献。其固有价值是建立在它们整体的固有价值的基础上,这是在自然界中属于非人类的价值。我们人类应尊重有机体、生物,也正是基于这一根据。③自然界没有高低贵贱差别。自然界是有层次的,有复杂程度的等级结构,但是,不存在一些物种优越于另一些物种。无论是最简单的尼蚂虫,还是最复杂的人类,它们都是维持地球生态平衡和人类生存的旋钮。④人类既是生物共同体中的普通一员,也是其调控器官。因为人类的食和性与自然息息相关,人类的知和智则超出了自然,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征服自然,而是标志着人类对自然肩负着更大的责任。

这是我们提倡的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生态伦理学应确立起来的坚定信念。基于这种坚定的信念,沟通了自然界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以及山川、河流、空气和海洋等自然客体与人类之间的感情交流。人类的自我,从个体的自我(利益),扩展到人类社会的自我(社会利益的代表),现在又进一步扩展到地球生物共同体的自我(生物圈利益的代表)。自然界是我身体,我是生态道德共同体的代理者,我要如同尊重我自己的固有价值那样,尊重自然界固有价值。“尊重虽然是一种情感,不过不是由外因作用而引起的情感,而是通过理性概念自己产生出来的情感。这种尊重只是一种使人的意志服从于规律的意识。……尊重是一种使利己之心无地自容的价值觉察,所以既不是对对象的爱好,也不是对对象的惧怕,或者爱之畏之兼而有之。”在自觉地使自己的意志服从于规律的意识、正视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固有价值的过程中,伴随着对自身私利欲望的谴责之心,这实际上是一种生态良心。所谓生态良心,是指人类在生物圈社会共同体中自发地对产生尊重与保护自然的观念及其行为的生态道德进行的反思和自我评价。生态良心是对自然固有价值的尊重的动机之一。生态良心的效果就是承认非人类生态的权利,甚至是牺牲自我。

有时生态良心的自责,也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如美国有一位名叫大卫·巴尼的人,不愿对它的宠物狗和猫实行“安乐死”,愤然之下,竟开枪自尽。显然这种牺牲是为狗和猫而死,这种“爱的奉献”令人感动,但却不能令人接受。尽管这种牺牲在我们看来是不值得的,但是,这种极端的对宠物的尊重和潜在的生态良心动机是暴露无遗的。

人类对自然固有价值的尊重和生态良心的发现,自发地产生了对自然的精神之爱,又称为情爱,其特征是人能在人与大地共同体成员之间献出爱,并以失去自我和心甘情愿遭受痛苦为标志。这是人类特有的一种高尚的生态道德情操。此时,用感情温暖了的理性——非人类的生态权利,已经内化为人的动机,并通过人们自觉的道义行为得以落实。那么,非人类的生态权利主要有哪些方面呢?我们认为有以下三大方面。

1)人类应尊重生物生存的权利。

任何生物都有生存的愿望,都珍惜自己的生命。地球上的沙漠、冻原、盐碱滩涂、海岸泥沼、峭壁裸岩,甚至在极地,我们都可以发现顽强生存的生物。这些生物以其生机向人们展示了各自种类持续存在的能力。它们值得我们珍惜敬畏。

生物的生机是生物个体存在的固有价值。个体固有价值是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固有价值的组成部分并受到这些整体固有价值的选择和制约。因此,在地球生态系统中现存的生物个体,总要经过其整体的自然选择,个体生物的生存权利,是参与生存竞争并接受自然选择的权利。

生物参与生存竞争接受自然选择的权利,既有正权利,即获取生存资源、利用环境条件的权利;也有负权利,即成为其他生物(包括人类)的生存资源并被环境同化的权利。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类应尊重生物生存的正权利,不应该把人类的意愿强加给它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以人的利益为尺度决定生物是好、是坏,是保护还是不保护,这种人类主观臆断多有发生。如我国现在仍然奉行鼓励打狼的政策,狼种群濒临灭绝,国家也还没有把狼作为重点保护动物。人们习惯地认为,狼是坏动物,该杀。这种传统观念,仍然没有破除。在哈尔滨动物园,介绍狼习性的标牌上写着:“狼生性残忍,危及人畜,应予以消灭。”从生态伦理学的观点看,狼是生物圈社会的“公民”,它作为食物链上的捕食者,有持续存在下去的生态权利。正如A·莱奥波尔德所说的那样,捕食者是生物群落的成员,任何人没有特权为了他自身的某种实际利益或想象的利益毁灭它们。人类应该与狼共存。相互依存,是生物圈生物之间结构关系的特点。当然,我们并不是说,狼有不容侵犯的权利。狼也有负权利,也有成为人类生存资源的“权利”,但是,人类利用狼资源不能破坏狼的种群延续,不能破坏与狼有关的生物生态平衡。因为无论是狼的生存还是人类的生存,都不是由狼或我们人类决定的,而是由生物圈有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支配并决定的。灭绝了狼以及其他“坏动物”,造成整体水平的生态失调;反过来,恶化的有机整体生态必然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

美国有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曾对人们仅根据自身的好恶来确定是否保护野生濒危动物的做法,提出质疑。他说,大多数美国人都希望保护那些性情温和、羽毛精美、与人最亲近的濒危动物,而对那些已处于极度濒危,但性情暴烈、外观丑陋、不受人喜爱的动物,人们却疏于保护。他列举1994年美国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投资份额来说明这种心理偏向。他说,美国投入保护人们喜好的濒危动物的资金是150万美元, 而其他众多濒危动物的投入只有50万美元。他认为,在自然界大量存在的动物是离人较远、人们还没有来得及研究的动物,真正濒危的正是它们。这种观点是非常有意义的,自然本来与人的好恶无关,可今天人类的好恶正在决定地球自然的未来。

2)人类应该尊重生物自主的权利。

所谓生物自主的权利,是指任何生物都有按其种群的生态活动方式追求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应该适应生态系统整体支配并决定部分的自然选择机制,否则,就谈不上生物的自主权利。例如,老虎有在山林中自由活动的权利;松鼠有采集松果谋求种的生存的权利;候鸟有依据气候变化迁徙的权利;中华鲟有在江河中出生并洄游到海里发育成长的权利;大鸨有在山区溪流、沼泽、江河滩涂啄食小动物的权利等等。生物正是以其不同的自主性活动反映不同种类的特征。破坏自主性,本质上是破坏不同种类生物各自的生态习性,而不是毁坏个体本身。

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类对生物自主性的影响主要是改变生物栖息的环境条件,如大型水利工程、大规模改造沿海滩涂和沼泽以及大面积砍伐原始森林等。现在,人们多关注大型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论证,如三峡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论证;而对滩涂、沼泽和森林的改造所带来的生态环境的恶化、生物自主性的破坏则很少有人问及。通常,后者对生物多样性及其自主性的影响更大。当然,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必然要改变环境,但是,在改造活动进行之前,应该进行环境评价,应该弄清可能对哪些生物的习性带来不良影响,能否有补救措施等。应尽量顺应不同种类生物的自主性,尊重它们自主的权利。为此,我们必须对生物自主性有深入的了解。

通常生物的自主性有三种类型:①可塑型。这种类型的生物相对人为变化了的环境,能够自行调节,适应性强。如我国的胡枝子、茶条槭,从黑龙江到广东都有分布,而且生长正常,这些树种既能忍受东北的酷寒干燥,又能适应南方的高温多湿。此外,如荒草也属可塑型自主性植物。②不可塑型。这种类型的生物受环境条件制约,基本上不能在异地生存。如我国的红松,仅限于东北地区的小兴安岭,在东北其他地区长势不好,更不能南下生长。③相对弹性型。这种生物既受环境的限制,又不受环境的限制,通常取决于人为改变环境后为这些生物创造的栖息环境的条件。这类弹性型自主性生物,其自主性在一定条件下有伸缩余地,相对前两种自行调控能力而言,属于中间层次。一般动物,特别是脊椎动物具有这类自主性特征。如我国的特有物种麋鹿,自本世纪初被英国人迁置国外饲养,至今已超过1400头。再如,我国长江中华鲟人工辅助繁殖鱼苗成功。这些例子,都是顺应不同种类自主性的典型。我们人类应该在了解不同生物种的自主性特点后,实施环境改造计划,并对不同生物种自主性的弹性范围,如耐污染、耐噪声、耐异常温升等方面的限度,有较细致的把握,否则,有可能破坏生物自主性,影响物种的延续。如从1956年春开始我国饲养麋鹿,当时英国伦敦动物学会决定让阔别祖国半个多世纪的麋鹿回归故土,选出两对赠与中国动物学会。北京动物园的鹿园面积并不算小,生活也不算差,可惜还不适合它们的特殊要求,所以未能顺利繁殖后代。因此,即使脊椎动物有较宽的弹性自主性,人们也要在弄清它们的适应机制后,方能很好地利用它们。如我国麋鹿的繁殖和饲养,80年代以后有了重大进展,现在已基本上掌握了它的自主性特点和适应性范围,已经开始实施放归大自然的计划。

尊重生物自主的权利,在人类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人类改造自然必然触及到生物的自主性,但是,应该不超过生物的自主性的耐受范围,从而顺应自然、利用自然;另一方面,当代全球面临生态危机,人类有责任挽救濒危物种,研究它们的自主性特点和适应性范围,是决定保护方式(就地保护还是迁地保护)的理论依据。

3)人类应尊重生物生态安全的权利。

所谓生物生态安全的权利,是指生物维持种类协同和进化所必需的生态条件有不受人类破坏的权利。它包括生物所需要的一般生态安全权利和特殊生态安全权利。

任何生物所必需的特定的气候、温度、湿度、光照通量等生态条件,是在地球上几十亿年漫长的生物与环境协同进化过程中形成的。生物适应这些基本的生态参数变化,有一定的自然波动阈限,任何生物,包括人类,没有权利破坏这些生态参数的稳态,保持并促进这些生态参数的稳态发展,是一切生物拥有的一般生态安全的权利。

生物参与生存竞争,接受自然选择,占据特定的生态位,从而在种间呈现明显的生态时间节律和空间秩序。生物的多样性,既维持着生物群落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也映射着生态条件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人类在与自然形成相互作用时,应该尊重不同物种生态条件的特殊性。人类有责任保护这些不同生物种类所必需的特殊生态条件,这是维持物种延续的特殊生态安全的权利。

对于野生动物而言,它们的生存必须有食物、水和隐蔽地;它们维持基本的生态活动,必须有基本的生存空间。这如同维持人类生存,需要衣食住行一样,动物的这些最基本的需要是不可剥夺的,这是动物维持种类延续相对人类客体而言的特殊生态安全的权利。

人类要尊重生物生态安全的权利,就应该关注并综合地治理臭氧层的破坏、全球气候的变化、酸雨以及大气污染等一系列人为的严重问题,主动地放弃一些对自然的鲁莽行为,坚持不干扰和破坏那些生态极限。在自然荒野中人应顺应自然的发展和演变;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领域中,人应承担起谨慎地改造自然、管理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既促进生物生态安全,也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生态安全权利的重要途径。我国现有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100多处,这对保护濒危动物种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化学污染已经穿越了保护区的围墙, DDT、锶[90]the strontium 90)等有机氯农药、杀虫剂和放射性物质沉降,也已悄然渗透到野生动物体内。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被污染的河水、空气、土壤,对野生动物是直接加害源。我们有责任对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食物来源加以研究,有责任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安全。

非人类生态权利的概念,不同于自然价值的概念,后者是由自然界结构属性和生物与环境的关系决定的,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征,从而,人们能够从对自然的描述中发现它们;前者,并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产物,它取决于人类对自然价值的认识、尊重和热爱。承认非人类的生态权利,就是赋予人类保护并尊重其他生物的义务和责任,认识到非人类的生态权利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重要标志。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001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