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韩震】社群地追求自由的人类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起源肯定有社会集团利益差异的基础。但是,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中都有左派和右派之分。例如,罗尔斯和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显然不同于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的自由主义。同样地,麦金太尔的社群主义也不同于沃尔策的社群主义。实际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也有认识论上的差异。自由主义看到的是人类追求个人自由权利的理想价值,为了证明这个理想的合理和客观基础,于是把这个追求看成是天赋的或先天的,试图为个人自由权利寻找坚实的形而上学基础。社群主义观察到人类生成和生活的社会性质,认识到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成为人,于是把这种社会关系和人的社群性就认定为人类存在的特殊价值。可见,除了社会的利益基础之外,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也是两种不同思维方式之间的产物。

自由主义缘起于这样一种思考,如果个人权利和自由是最高的追求,那么它必须是根源性的东西,而不是由于历史的和文化的特殊经验塑造的。如果自由与权利是特殊经验的产物,那么它们就不具有绝对的性质。为了证明个人权利的重要和必须,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康德诉诸于“先验理性”的自由本性,罗尔斯则依靠“原初状态”的思想实验。凭借天赋人权,启蒙思想家确立自然的责任(natural duty);依靠先验理性,康德使得自由具有了形而上学的基础性;通过思想实验,罗尔斯使自由权利获得了逻辑的力量。显然,他们都企图发现或建立超越特殊历史经验的普遍的原则,以强化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的绝对权威。

然而,从历史生成的角度看,自由主义是把人们的理想、追求当成了根源性的东西,把社会活动的结果当成了活动的前提。本来由特殊的情景规定的社会责任,却上升为先验的、天赋的自然责任。

个人的自由权利,的确是可贵的和有价值的,因而是值得追求的。但这种权利是几千年文明历史孕育的,在其成长过程中不断经历风摧雨残。自由主义的全部追求就在于,它不可能是速溶咖啡。

人并不是生来就是具有理性和自由平等的独立的存在,而是历史地置身于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而不同的社会关系不仅承载着不同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而且也因处在不同的时代之中而不断变化着自己的形态。正是这种具有历史性的社会关系为人们提供生存框架、行为规则和生活目标,并且赋予人们以生命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的需求、偏好、权利和理想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可是,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个人利益的总和。除了人的理想和利益之外,社会没有自身的目标。哲学家麦克塔格特(McTaggart)在《价值的个人主义》一文中认为,“个人才是目的,社会不过是一种手段”。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社会组织,“只有作为一种手段才有价值可言”。(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原载《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