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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升】在“公私分明”与“大公无私”之间——评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理论

自由主义把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严格的区分开来,“公私分明”地反对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干预私人生活领域,而在共和主义看来,整个社会就是一个政治社会。在共和主义看来,自由主义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已经导致了科层主义异化了的国家,只有公民自治才能保证民主和自由。于是,整个社会就被看成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政治权力领域。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设想就是要化解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冲突。

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裂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以及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都把资本主义描述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社会。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市民社会的领域不断壮大。它要求个人在经济领域中的交换自由和契约自由,而反对国家对于私人领域的干预。自由主义强调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明确的界限,强调通过民主和法律的制度来保证个人自由的领域。对于自由主义来说,只有保证了个人的自由,社会才能成为正义的社会。但是,这种社会正义的制度假设是建立在人和人之间社会权力和经济权力均等分配的基础上的。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分配是不均等的。一部分人会运用自己在市场上所获得的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来控制市场,影响政府的决策。于是一种国家调节的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国家运用自己的权力来干预市场,对于财富进行重新分配。而这种重新分配受到了自由主义的批评。他们认为,这实际上是用权力来干预私人生活领域。为了说明国家干预个人生活领域的正当性,一种新形式的共和主义出现了。它认为,虽然国家干预了私人生活,但是,这个国家是一个公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国家。对于共和主义来说,只有积极参与政治意志和政治意见的形成过程,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积极自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恰恰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这种分裂导致了一个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政治国家成为一个以科层制度为核心的,以法律为媒介的自我维持的独立系统。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公民的公共生活脱离了联系。政治权力系统的输出完全是按照维持权力的需要来进行的。因此,只有真正扩大公民权力,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政治意志和政治意见的形成过程,才能真正保证他们的自由权利。对于共和主义来说,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的趋势应该消失,国家对于社会领域的干预正是国家社会化或者社会国家化的开端。[1](P12)

而哈贝马斯对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思路都持反对的态度。在他看来,要解决这里的问题就是要复兴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出现、并在封建社会和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经过了结构转换的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领域具有自我组织的潜能,如果能够把这种潜能充分发挥出来,那么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所出现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受到阿伦特关于把社会区分为三个领域的思想的影响,哈贝马斯也提出了一个区别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第三个领域——公共领域。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社会不仅有一个与私人领域有关的市民社会,有一个和公共权力有关的国家,而且还存在着一个政治公共领域。这个领域介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1](P35)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互动的中介。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从私人领域中分离和发展起来的。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在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有公共领域特征的信息交流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不断兴盛起来的。他说,“大概就在交易所出现的同时,邮政和出版也成了永久联系和持续交往的机构。”[1](P15)。在这个时代还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注意,这就是原来附属于宫廷的文学艺术工作者走出了宫廷,在沙龙中、在咖啡馆里步入了各种不同等级的相互交流的领域。一种文学公共领域出现了。这种沙龙和咖啡馆中的讨论已经有了后来所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治公共领域的某些特征。比如,在其中,人和人之间关系是平等的。哈贝马斯说:“在机制上,它们拥有一系列共同的范畴,首先要求具备一种社会交往方式;这种交往不以社会地位的平等为前提,或者说,它根本就不考虑社会地位问题。……所谓平等,在当时人们的自我理解中即使指‘单纯作为人’的平等,唯有在此基础上,论证权威才能要求和最终做到压倒社会等级制度的权威。……市场规律和国家法律一道被悬搁起来。”(译文依据德文本略改。)[1](P41)。在公共领域中,参与者是平等的公众,社会差别与能否参加公共商谈无关。在这里,理由压倒了等级的权威。市场因素和国家的法律因素被悬置起来。它处于市场和国家权力系统之外,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对于哈贝马斯来说,虽然政治公共领域是在私人生活范围之外的,但是,它又不能脱离私人生活。私人在生活中的体验被带到公共领域中。在这里“卧室和沙龙在同一个屋檐底下;如果说,一边的私人性与另一边的公共性相互依赖,私人个体的主体性和公共性一开始就密切相关”。这意味着,私人生活中的问题也会成为公共领域讨论的问题。“以文学公共领域为中介,与公众相关的私人性的经验关系也进入了政治公共领域。”[1](P54-55)在这里,人们就他们生活中的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讨论,规范他们的共同生活。

为了商品交换的需要,早期资产阶级的出版物还关注战争、税收等消息,政治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最初,这些消息还是通过书信和秘密流传的形式在民间出现,后来这种消息还成为商品来出售。这样,传播各种信息的报纸就应运而生了。统治者也看到了报纸等传媒对于维护统治的作用,把“公众”作为自己管理的对象,试图通过管理媒体来控制公众,“新闻媒体很快就完全被用来维护统治。”[1](P20)但是政府向公众发布的那些消息只能达到“有教养的阶层”或者“广大干部”那里,而不能达到“普通人”那里。与此同时,新的市民阶层出现了,这些新的市民阶层是“公众的中坚力量,而他们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阅读群体”[1](P22)。这个阅读团体是政府所无法控制的。他们意识到自己与公共权力的对立。这个新的市民阶级“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到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一个‘批判’领域,这也就是说它要求公众对它进行合理批判。”[1](P23)这样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出现,一个进行批判的政治公共领域出现了。它要对由契约(法律)规范的政治权力领域进行合理的批判。如果说这种批判最初是在咖啡馆、沙龙中进行的,在茶余饭后秘密进行的话,那么后来就在各种报纸、杂志上公开地进行了。公共领域对政治事务的关注使文学公共领域转换成为政治公共领域,并对政治权威提出挑衅[1](P55)

从社会理论的角度来看,哈贝马斯把社会区分为系统和生活世界。系统包括政治权力系统和商品交换系统,而生活世界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通过货币的交往同经济系统发生互动,而公共领域通过权力和货币同政治权力系统发生互动[2](P473)。从政治的角度来说,公共领域成为私人领域和政治权力领域互动的桥梁。

从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分析来看,社会不仅像自由主义所说的那样,是由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领域构成的,而且还存在着一个政治公共领域。这个政治公共领域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而又超越了市民社会。同样它也不像共和主义所说的那样,把整个社会理解为一个政治总体[3](P370)。但是,哈贝马斯又在某种程度上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结合起来。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政治制度就是那些为了个人利益而相互斗争的市民的共同契约。哈贝马斯认为,这正是霍布斯的难题:这些相互斗争的人们怎么会采取一个他人的视角而相互结合在一起?这就需要人们超越私人领域而在公共领域中进行商谈。对于共和主义来说,整个社会就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公共领域,而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共同商谈的政治领域。而哈贝马斯则认为,这会导致个人权利的丧失。于是,他一方面坚持私人领域和政治权力领域的区分,从而保证个人权利的基础地位,另一方面又试图保持私人领域对于政治权力领域的控制,并防止私人运用社会权力来干扰政治权力的运行。他提出了政治公共领域的构想,试图通过政治公共领域既约束政治权力,同时又用它来过滤私人领域对于政治权力可能产生的干扰。我们可以说,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商议民主理论实际上要找到一条区别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中间道路。

二、公共领域的特征及其面临的困难

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表现为系统对于生活世界的控制。从政治方面来看,这就是政治权力系统对于政治公共领域的控制。权力系统按照私人领域所发生的变化来调节自己的行动,从而保证自己的权力得到再生产。它成为一个自我维持、自我生产的独立系统而脱离了生活世界,特别是政治公共领域对它的监督和控制。它可以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赢得大众的忠诚。因此,只有通过扩大和维持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才能化解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化危机。

在哈贝马斯看来,政治公共领域是一个交往结构。这个交往结构是建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的,并通过公民社会而扎根于生活世界之中[3](P445)。哈贝马斯在对于生活世界进行了划分。他认为,生活世界有许多部分,其中包括公共领域,公民社会(Zivilgesellschaft)以及市民社会(Bürgergesellschaft)。(我们把公民社会(Zivilgesellschaft)和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Bürgergesellshchaft)以及在黑格尔传统的基础上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把“Zivilgesellschaft”这个词翻译为“公民社会”。)人们在市民社会领域中提出的问题,某些是可以用个人的力量来解决的,而某些问题则必须通过政治权力才能加以解决。由于公共领域扎根于私人领域,它能够把在私人领域中无法解决的那些公共问题带到公共领域中,并在公共领域中加以放大和处理。在正常情况下,政治权力领域会按照常规来处理这些问题,但是当公共领域把这些问题放大并引起公众关注的时候,政治权力领域就不能按照常规来处理,而要认真对待。这个时候,公共领域的政治决策就受到了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影响。在这个情况下,政治决策是在公共舆论的影响下做出的,受到了公共领域的引导。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受到公共领域引导的政治决定才是正当的。哈贝马斯说,“从民主理论角度来看,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也就是说不仅仅察觉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3](P445)。在他看来,如果政府的决策、法律和制度是在公共领域的商谈基础上产生的,那么,这种法律、制度和政策才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才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才是正当的。

那么应该如何来理解公共领域呢?哈贝马斯强调,公共领域既不是一种组织也不是制度,而是一种交往的网络[3](P446)。在其中既不存在职业的分工,也不存在着社会地位的差别。所有的人都是作为平等的参与者,自由地就有关他们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哈贝马斯强调,“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3](P446)人们在公共领域就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意见的交流,并影响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的形成。哈贝马斯强调,这是一种自由的公共交流的领域,在这里人们用日常生活语言来进行商谈[3](P446)

通过对于公共领域的建构,哈贝马斯找到了一个人们之间相互交往,通过话语来兑现其有效性要求的社会领域。对于哈贝马斯来说,一个人在交往领域要能够说服别人,就必须使自己的话语满足有效性的要求,必须用充分的理由。对于交往的参与者来说,他在公共领域所面对的不仅是在场的公众,而且还有许多不在场的公众[3](P447)。参与公共领域的人都是以非专业人员和非决策者的身份来进行商谈讨论的。他们的商谈专业化程度低,参与者广泛,而且没有政治决策的压力。他们只是希望通过理由来说服其他人,使其他人改变自己的偏好和观点。在这里,起关键作用的是理由,而不是人数的多寡。哈贝马斯强调,不能把公共的意见与统计意义上的民调等同起来。在他看来,如果真的要了解民意的话,那么就必须在民调之前就有关政治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把公民充分地调动起来,从而就这些问题形成政治意见[3](P448)。根据这样的观点,哈贝马斯强调,公共意见的“质量”不是由参与者的多少来决定的,而是“依据对‘穷尽的’建议、信息和理论所作的‘合理’处理的这种‘或多或少’而定的。”[3](P449)

在公共领域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人和某些组织对公共舆论的形成发生影响。哈贝马斯并不否认在公共交往领域中人们之间所发生的相互影响。公共领域商谈的目的就是要使人们之间发生相互影响。而问题在于某些人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某些人运用自己在经济、科学、文化上的影响来威胁别人,这种威胁是不合法的。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对于公共领域的影响必须经过两个方面的过滤,一个是法律的过滤,一个是商谈程序的过滤。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不能收买或者勒索别人,从而获得别人的支持。同样,某些人或者组织可能用非公开的制裁压力对其他人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压力是见不得阳光的,“那种仅仅由于暗中注入金钱或组织权力才能造成的公共意见,一旦这种社会权力来源昭示于众,其可信性立刻就化为乌有。”[3](P451)因此,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民主制度的本质不仅在于定期的选举制度,或者普选制度,而更重要的在于有一个独立的、能够进行自由和公开讨论的公共领域。有了这样一个独立的公共领域,公民才有可能相互理解、形成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并抗衡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对于他们的制约和控制。

然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理论也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虽然公共领域在当代西方社会有相对的独立性,虽然国家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控制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对公共领域的影响,但是各种公共媒体已经和商业、娱乐结合起来,媒体的集中化现象日益突出,传媒的力量对人们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并改变了公共领域的结构。[1](序言,P15)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可以运用传媒来为其策略性行为服务。哈贝马斯所期待的那种通过公共领域来执行社会批判的任务实际上就难于实现。阿多诺在进行文化工业批判的时候,实际上指出了这种现象。这就是大众传媒改变了人们的需求,改造了人的思维方式,激发了人们的忠实感,从而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控制的新的方法。阿多诺指出:“文化工业的权力是建立在认同被制造出来的需求的基础上,而不是简单地建立在对立的基础上。”[4](P153)当然,哈贝马斯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但是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却没有提出有效的方法来。

其次,在这里还存在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这就是公共领域中所存在着的微观权力结构。哈贝马斯本人也认识到,虽然资产阶级的公众具有某种程度的同质性,但是也决不可能是单数的。公共领域内部也存在着分化和冲突。[1](P4)同时,在公共领域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亚文化,存在着被排挤的力量。[1](P5)那么,在公共领域,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些被排挤的力量,如何对待公共领域中的斗争和妥协,这是公共领域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福柯所强调的,在主导地位的话语权力结构中,公共领域必然是被某种话语权所控制,而失去话语权的人们就受到了排斥。因此,即使人们可以自由对话,人们还是面临着不同的话语权。当然哈贝马斯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定期出现、反抗等级世界的颠覆力量,具有自身的正式庆典和日常规范。这一惯常看法揭示出,排挤机制在进行分野和压制的同时也唤起了无法抵销的对抗力量。”[1](P7)这就是说,在一种话语权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总是会引起其他力量的反抗。比如,在父权社会中,女权主义的出现就是这种抵抗力量的表现。

最后,本来哈贝马斯是要通过公共领域的构想来调和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矛盾的。但是当公共领域转变成为一个不同的力量斗争的场所的时候,那么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矛盾实际上在一个公共领域的层面上表现出来。在这里公共领域成为私人领域社会斗争的另一个战场,或者说,成为私人领域的翻版。哈贝马斯对于社会领域三个领域的划分实际上还是被归结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上。一旦公共领域的理论受到质疑和否定,那么他的整个商议民主理论就会面临着全面崩溃的危险。

三、公共商谈中对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

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一个重大的分野是对于公域和私域关系的理解。自由主义强调公私分明,反对政治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而共和主义则认为,人都是社会的人(政治动物),他的一切行动都可以成为政治共同体共同调节的范围。哈贝马斯不同意这两种观点,而试图把公私的差别放在公共领域中加以讨论。一方面,他反对共和主义的那种“大公无私”的主张,强调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他反对自由主义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截然对立起来,并把这种对立固定化。在他看来,什么东西属于政治调节的公共领域,什么东西属于私人领域,这是可以商量的。

在哈贝马斯看来,“划定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界限的,并不是一套固定的议题或关系,而是不同的交往条件。”[3](P453)这就是说,人们之间交往条件不同,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就不同。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通过私人领域而进入生活世界的。因此私人领域总是和公共领域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共领域中所讨论的课题,都是人们在私人领域中发现和感受到的。他说:“人们在生活史中感受其共鸣的那些社会问题,经过私人方式的处理以后,成为公共领域的新鲜而有活力的成分。”[3](7453)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所讨论的课题必须来源于私人生活中的感受,并必须能够反映人们在生活中的痛苦和压力。如果我们的公共领域不能反映人们生活中的痛苦和压力,那么公共权力机关就不可能认真地对待和处理这些问题。人民的疾苦就永远得不到缓解。宗教、文学和艺术作为文学的公共领域反映了人们生活中的欢乐和痛苦。因此,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文学公共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3](P452)。那么为什么私人领域的东西可以被转化为公共领域的东西呢?这是由人的存在特性所决定的。在社会生活中,人既是私人,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哈贝马斯说:“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永远都是建立在组成公众的私人所具有的双重角色,即作为私人和作为普遍人的虚构的统一性基础之上。”(译文据德文本略改)[1](P59)作为私人,人在生活中承担各种不同的角色,完成各种不同的任务。但是个人生活又总是同其他人密切相关的。他们之间会出现小范围的互动。公共领域就是这种小范围的互动的扩大和抽象化。这就是通过传媒,而使陌生人之间发生思想上、信息上的交流。

哈贝马斯的这个思想自然会引起两个方面的批评。第一,在有各种偏见存在的公共领域,一种价值中立的商谈是可能的吗?第二,如果私人领域的问题进入了公共领域,那么私人生活的自主性如何能够得到保障?自由主义所主张的那种主观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传统的自由主义认为,如果把个人生活中的偏好、利益问题纳入到商谈的范围,那么这些有个人偏好的人是无法进行公正的商谈的。一种商谈如果是价值中立的商谈,那么这种商谈才是正义的,而这种正义的商谈必须把个人的利益和偏好排除在商谈的范围之外。按照这样商谈逻辑,正义的、价值中立的商谈应该是把私人的生活领域的问题排除在商谈范围之外。哈贝马斯指出,中立性的原则如果“要求把伦理问题整个地从政治商谈中加上括号排除出去,政治商谈就会失去其对前政治态度、对有关需要的诠释、对价值取向作合理改变的力量。”[3](P383)在哈贝马斯看来,强调中立性如果是要把关于价值问题和善的问题排除在商谈的范围之外,那么这无异于坚持了一种自由主义的观点,把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割裂开来,并在这样的前提下讨论问题。而在哈贝马斯看来,正是这个前提是需要讨论的。他认为,所谓价值中立的含义只是表明,正义高于善,或者说,正义应该高于价值上的善,而并不意味着,价值中立的商谈必须把个人偏好的问题、价值问题排除在商谈领域的范围之外。在他看来,只要善的问题服从于正义的问题,那么商谈就是价值中立的,就是正义的。因此,把私人领域的问题纳入到公共商谈的领域并不会影响商谈的价值中立的特性。我们知道,在哈贝马斯看来,正义的问题是具有知识论意义的道德问题,而伦理问题是关于价值方面的善(好)的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只有在客观知识问题上我们才可能有价值中立的商谈和讨论,而在关于价值和偏好的问题上,我们不可能存在有价值中立的商谈,因为这涉及到每个人自己的偏好。而哈贝马斯对于中立性原则的重新理解实际上修正了这种中立性原则,从而保证私人领域中的问题进入公共商谈的正当性。那么,为什么对于关于价值、善的方面的问题的讨论也可以是价值中立的呢?哈贝马斯提出的理由是,如果两个人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为自己的利益辩护,而无法协调的时候,他们每个人都应该超越自己的立场,而转移到一个中立的地带,并过渡到高层次的正义的商谈上。他说:“一旦出现伦理分歧,‘中立对话’要求过渡到较高抽象层次的正义商谈,在这种商谈中将考察:在承认这些分歧的同时,什么是平等地有利于所有参与者的。”[3](P385)这时价值的商谈服从于正义的商谈。

自由主义所提出的第二个反对意见是,把私人领域的问题纳入到公共领域的商谈过程中,是对于私人领域的干预。哈贝马斯的回答是,对于一个问题的讨论并不意味着就是对一个领域的干预。有人认为,把私人领域的问题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以便确定私人领域的范围,这是犯了一个逻辑错误。既然私人领域的问题已经被纳入了公共领域里来讨论,而那么我们怎么能够在这里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哈贝马斯强调,在这里,我们必须区分两个问题:一是讨论问题的范围,一是干预的范围。商谈民主理论没有设定讨论问题的范围,但是讨论是有程序和法律限制的。把一个私人问题纳入公共领域来讨论并不意味着就是对于私人领域的干预。在公共领域中讨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是讨论政府干预的界限,而不是讨论问题的界限。[3](P388)在这里,人们自然会提出一个问题,把私人领域的问题纳入公共领域来讨论,是不是也侵害了私人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哈贝马斯还是回到了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关系上来加以说明。在他看来,人权和人民主权是同源共生的,人民主权是在商谈中表现出来的权利。私人权利的范围、责任的划分都是与人民主权联系在一起的。这需要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商谈来确定,而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3](P388)因此,在公共领域中,对于私人领域的范围加以讨论是符合人权和人民主权同源共生的基本原理的。这并不构成对于人权的侵犯。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哈贝马斯不反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但是他反对自由主义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绝对化,而把这种划分放在公共商谈的动态商谈过程中,这就解决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争论不休的问题:政府对于私人生活领域的干预的问题。这就是一方面,他承认这种干预是正当的,这就是当人们通过共同讨论,而把传统上看作是私人领域的东西转换为公共领域的东西的时候,原来私人领域的东西现在转换为公共领域的东西,成为政府干预的领域。这种干预是正当的。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任意干预私人生活领域。这种干预必须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而在商谈中被看作是私人领域的东西,政府是不能干预的。于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在动态中被划分开来。这种动态的划分是在公共领域中的商谈中完成的。而这个公共领域又类似于共和主义的政治社会的构想。这样,哈贝马斯一方面论证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政府对于私人领域干预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要把这种干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保护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人权。应该说,哈贝马斯的这个构想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王晓升,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M].Suhrkamp1999年德文版
[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上海:三联书店,2003
[4]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启蒙辩证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原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