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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聪】略论社会实在

本文的主题是讨论社会实在(social reality),而讨论的基本进路则是运用范例分析的方法。希望通过对企业这个范例的分析而得出一些有关“社会实在”的重要观点。这些观点在“变通”后可以用于解释其他社会实在现象。
一、从本体论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争论谈起
  企业是“集体方式”的存在而不是“个人方式”的存在。可是,关于“是否可以承认企业等形式的集体是一种社会实在”,在西方的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哲学等领域中成为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如果说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承认“集体”也是实体性存在并不是一个突出问题,那么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情况就截然不同了:由于西方文化传统中存在着一种只承认个人是实体的强大的思想传统,所以,关于“是否可以承认群体也是一种社会实在”就成为一个有激烈争论的理论问题。争论的焦点是:究竟应该在方法论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和方法论整体主义(methodological holism)的争论中站在哪一边。
  卢瑟福曾经在其他学者有关概括的基础上,对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基本观点进行了如下的概括:
  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关键假设可以概括为三项陈述:(1)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请特别注意这个观点 —— 引注);(2)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3)所有大规模的社会现象最终都应该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以及相互关系,并加以理论解释。而方法论整体主义可以总结为:(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卢瑟福,第38页)
  从性质上看,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争论涉及到社会科学和社会哲学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观点;二者的争论绝不仅仅是方法论层面的争论,而是深入到本体论领域。因此,有些学者也径直使用本体论个人主义和本体论整体主义这两个术语。
  长期以来,在本体论个人主义和本体论整体主义的争论中,不但现代西方经济学主流派坚定地站在本体论个人主义一边,而且许多西方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也都站在本体论个人主义一边,只有数量较少的学者站在整体主义一边。总体而言,本体论个人主义观点明显地在西方学术界占据了优势地位。
  从西方经济学界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凡勃伦等“老制度主义者”—— 作为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异端学派 —— 曾经大力主张整体主义。可是,当“新制度主义”崛起后,其方法论主张就“皈依”方法论个人主义了。卢瑟福说:“正像整体主义是OIE(老制度经济学)公开自称的方法论一样,个人主义是NIE(新制度经济学)公开自称的方法论。”(卢瑟福,第52页)这种立场上的变化不但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势力强大的反映,而且也反映了西方社会科学界中方法论个人主义“阵营”之“难以撼动”。
  本体论个人主义和本体论整体主义之争的核心是如何认识和解释“我”与“我们”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塞尔和图莫拉等学者虽仍然坚持本体论个人主义立场,但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新观点,特别是塞尔提出了“社会实在”这个新概念,这就使得我们能够以“社会实在”这个新范畴为核心而分析一系列相关问题。
二、西方学者关于“社会实在”和“我们-模式”的观点
  塞尔在《社会实在的建构》中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和新思路。他认为应该区分原始事实(brute facts,有人译为“无情事实”)和制度事实。前者的存在不需要以人类的意向性、语言和制度(institutions)为前提(例如山脉、分子和星云),而后者却是以人类的制度为前提的(例如钞票);前者是不依赖观察者的现象,后者是依赖于观察者的现象。(Searle,2001,p.22)塞尔认为,制度实在是社会实在的一个子类,所以他也常常连称“社会和制度实在”(social and institutional reality)。(ibid,p.18
  塞尔认为可以运用三种概念工具(指派功能、集体意向性和构成性规则)来分析社会实在,认为“社会实在”就是“在情景CX看作是Y”。(ibid,p.28)在塞尔的理论体系中,对集体意向性问题的分析是一个关键。在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争论中,集体意向性问题常常成为一个磨刀石和试金石。
  从理论上看,本体论个人主义之所以能够在学理上占据优势,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倡导者提出了一个乍看起来似乎无法反驳的论点: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意图。
  虽然方法论整体主义者在分析和研究集体问题时,普遍承认集体也具有“集体本身”的目标和意图,可是他们往往满足于径直把这个观点当作一个自明的理论前提,而没有能够从理论上进行精致的论证和阐述,特别是没有能够成功地反驳“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意图”这个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论点。
究竟是否“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意图”,而不可能存在所谓“集体目标和意图”呢?在这里,必须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语言现象就是:人们在语言交流中普遍使用了“我们的目标”或“我们的意图”这种表示集体意图的话语方式。那么,应该如何分析和解释这种语言现象呢?
  塞尔问:“如果所有我拥有的意向都在我的头脑中,并且所有你拥有的意向都在你的头脑中,那么,怎么可能存在集体意向性这种东西呢?”(ibid,pp.24-25)换言之,所谓“我们的意图”是什么意思呢?
  方法论个人主义提供的解释方案是,把集体意向性还原为个人意向性:所有“我们的目标”或“我们的意图”,都必定是存在于作为个体的“我的大脑”或“我的思想”中的东西;它们可以还原为 —— 而且必须还原为 —— 若干不同的个体的大脑中都存在着的“我意想并且相信‘你相信我也意想并且相信……’”的想法。(ibid,1995,p.26)在方法论个人主义者看来,如果不承认这种把集体意向还原为个人意向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解释,就要走向承认存在着某种漂浮在个人精神之上的“超级精神”,而当代绝大多数学者都不承认存在某种漂浮在个人精神之上的黑格尔式的世界精神或超级精神。
  塞尔坚决反对上述还原论观点和解释,与其相对,他提出了一种关于“集体意向性”的新观点和新阐释。
  塞尔认为:正像我们可以在你的大脑和我的大脑中有第一人称单数形式的意向性一样,我们完全可以在你的大脑和我的大脑中有同样多的第一人称复数形式的意向性。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或者你把集体意向性还原为第一人称单数,即“我意图”,否则你就不得不假定有集体的世界精神和其他种种完全令人讨厌的形而上学赘疣。塞尔批评了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具有许多第一人称复数形式的意向性”。(Searle,2001,p.26)塞尔又说:集体意向性是一种生物学上的原始现象,它不可能被还原为其他什么东西或被排除以支持什么其他东西。我所看到的所有那些把“我们意向性”(We intentionality)还原为“我意向性”(I intentionality)的企图都是证明还原不成功的反例。“我意识”(I consciousnesses)的集合,甚至再加上信念,并不意味着一种“我们意识”(We consciousnesses)。集体意向性的关键要素是一种共同做(需要、相信等)某事的感觉,而每个人所有的个体意向性派生于他们共同享有的集体意向性。(ibid,1995,pp.24-26)塞尔观点的核心是强调不能用还原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处理第一人称单数(我)和第一人称复数(我们)的相互关系,主张“集体意向性”是原始现象而不是派生现象。塞尔以提出“集体意向性”和对“社会实在”的新解释而使人耳目一新,图莫拉则以提出“集体接受”概念(collective acceptance)和认为必须区分“我们-模式”(WeMode)和“我-模式”(Imode)(Tuomela,2003a,pp.93-128)而引人注目。
  图莫拉认为许多社会现象具有集体性的特征。集体性通过集体接受(collective acceptance)被建构出来:一个句子s在一个团队(groupg中在基本的建构主义的意义上是社会的,当且仅当以下所述对团队g是真的:(a)团队g的成员集体接受s,并且(b)他们集体接受s当且仅当s是能够正确地主张的。图莫拉指出:在以上分析项中(a)是断言的(categorical)集体接受s的假设,而从句(b)则是在他的具体分析条件下所需要的那种集体接受类型的部分特征。(ibid,p.123
  图莫拉通过“集体接受”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集体目标”、“集体态度”、“集体承诺”等概念,指出在研究和分析社会现象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 ——“我们-模式”和“我-模式”。在前者中,个人是团体的一个成员,而在后者中,个人仅仅是一个“私人”(a private person)而已。“我们-模式”不能还原为“我-模式”(ibid,p.93)。
  图莫拉说:我们-模式的集体承诺可以以主观承诺(只包括个人的规范性思想)和关于其他的信念为基础,也可以是个人之间的承诺(包括个人之间的规范和规范性思想),它也可以是客观承诺,即基于客观规范,在认知上对任何人都有效的在公共空间(the public space)中的承诺。(Tuomela,2003b,p.133
  塞尔和图莫拉等学者的观点反映出西方学者在对社会实在的研究中取得了重要进展。他们的许多观点对于我们深入认识社会实在范畴是很有帮助的。
三、企业:“三位一体”的“社会实在”
  “社会实在”是社会哲学和一切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塞尔在分析社会实在问题时,常用的范例是钞票,图莫拉常用的范例则是在芬兰曾经发挥过货币作用的松鼠皮。他们更加关注的是交换关系和意向性关系。而本文则更加关注生产活动中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实在问题,所以本文选取企业这一现代生产活动的“细胞”作为分析范例。
  社会实在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人为建构出来的。“社会实在”与“自然实在”的一个基本分野就在于:前者是渗透了意向性的实在,而后者是不带意向性的实在。所以,对社会实在的研究离不开对意向性问题的研究。
  由于社会性活动往往是集体性的活动,而集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因而如何认识和解释“个人”和“团体”的关系,就成为研究社会实在的关键问题。
  约翰森批评塞尔的理论是一种与莱布尼兹相似的单子论观点。他说:在塞尔的非还原唯物主义本体论中,我们的精神 —— 而不是我们的身体 —— 正像在莱布尼兹的唯心主义本体论中一样,自我封闭地(selfenclosed)出现。按照塞尔的观点,既然精神是在空间上封闭在大脑中的并且两个大脑不能在同一时间位于同一地点,那么两个精神也不能在同一时间位于同一地点。按照莱布尼兹的观点,全世界就是单子们的一个集合。按照塞尔的观点,全部社会世界就是存在于大脑中的分散的意向状态的复数存在(scattered plurality)。既然塞尔认为社会实在是相对于观察者的,他就不得不以和看待所有其他精神现象同样的方式看待社会事实,并且是将其视为仅仅在我们的头脑中的存在。(Johansson,p.247)笔者认为,约翰森对塞尔的批评抓住了要害。
  虽然笔者赞赏塞尔和图莫拉的许多具体分析和观点,但不赞成他们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立场。本文认为:为了更全面和更深刻地认识和解释社会实在范畴,我们应该在接受塞尔和图莫拉的某些观点、扬弃他们的另外一些观点的同时,再“补充”若干被他们忽视的新观点。根据这个思路,本文将提出并简要阐述一种关于契约制度实在、角色结构实在和物质设施实在“三位一体”的“社会实在”观点。
1.契约制度实在
  古代哲学家没有特别注意制度(institution)问题,在传统的哲学理论中,不存在“制度实在”这个概念。可是,由于塞尔等学者的工作,制度实在(institutional reality)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讨论话题。
  塞尔在《社会实在的建构》中分析了有关制度事实和制度实在的许多问题。他指出:制度事实不同于无情的物理事实,制度事实的创造、存在或成立,需要以人的集体认可、接受、承认、相信作为条件。例如,作为制度事实的货币就只在有人相信和接受它是货币时,才是货币。“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制度性事实在本体论上都是主观的,尽管一般地说它们在认识论上是客观的。”(Searle1995,p.63)他又说:“恰恰只有一种据以创造和构成制度性实在的原始逻辑运算,它有以下的形式:我们集体接受、承认、认可、赞成,‘S有权力(SA)’。”(ibid,p.111
  不同类型的“共同体”(例如家庭、企业、国家等)有不同类型的制度特征。在研究企业的制度关系时,有些经济学家特别强调契约制度的作用。在现代经济学中,“科斯首开企业契约理论之先河,认为企业由一系列的契约构成。”在企业契约的理论框架中,“企业乃‘一系列契约的联结’(nexus of contracts)(文字的和口头的,明确的和隐含的)。”(王国顺等,第20页)在企业的契约理论这个基本理论框架中,西方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非完全契约理论等具体的经济学理论。据此可以认为,与体现血缘关系的家庭制度比较而言,企业制度实在的基本特征就是表现为一种“契约制度实在”。企业作为一种契约制度实在,其具体内容不但包括了经济方面的制度和契约,而且包括了相应的政治、社会、文化、技术等其他方面的制度和契约;不但包括书面的规章制度和许多口头的和隐含的约定,而且包括成为这些规章制度和口头约定的基础或前提的契约各方在某种程度上的共同目标、共同意愿。应该承认,这种共同目标和意愿的具体内容、性质、功能和表达形式,在不同情况下必然会有许多变化,甚至是很大的变化:在有些情况下,它可以表现为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共同目标等;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它也可以表现为默契形式的通过分工、交换、配合而实现的最低限度的共同目标等。虽然从表面上看,在某些情况下,似乎没有共同目标等可言,但如果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发现,企业的成员间仍然存在着某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目标等。实际上,如果没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目标等,任何制度都是不可能被制定出来的,任何契约都是不可能达成的。
  根据以上分析,“契约制度实在”构成“三位一体”的“社会实在”的第一个“位格”。
2.角色结构实在
  企业是由个人(“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共同体。个人无疑是社会活动的主体。离开了单个的个人,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存在。可是,如果仅仅有许多孤立的个人分散地同时存在,那么即使他们偶然地有了协同性的行动(例如大街上的许多行人偶然地向同一方向走动),也并不意味着形成了一个“共同体”的“实在”。那么,从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观点来看,“单个的个人”和“集体中的个人”有何区别呢?
  一般地说,在没有结合成为共同体的时候,那些不同的个人在发生相互关系时,在政治和经济上被认定为“同质”的个人,更确切地说,是具有“异质发展潜力”的“同质”的个人。可是,在形成一个企业的时候,由于企业必须是一个有内部分工的集体,这就出现了必须对不同的个人进行合理分工的要求。分工之后,原先的“同质”的个人变成了占据“某个特定工作岗位”的个人,于是,不同的个人也就不再是“同质”的个人,而是企业共同体中“异质”的个人了。
  当某个个人进入一个企业共同体时,该共同体必须分配给他一个特定的岗位,赋予他与此岗位相应的岗位权利,享受相应的利益;同时,他也必须“承诺”成为该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履行与此岗位权利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义务。于是,一个具有全面潜力的个人在企业共同体中变成了特殊的“角色”。由于岗位分工的不同,不同的岗位承担不同的岗位责任,这些责任不是来自个人的特质或能力,而是来自企业共同体的整体分工的需要、岗位的设计和岗位契约的规定。
  一般地说,对于一个个人来说,他的“个体自性”或“个体本性”在不同环境中是没有本质变化的,“个体自性”或“个体本性”不因他成为企业共同体的不同成员而有不同。可是,当他占据不同岗位、具有不同的角色位置的时候,他的岗位责任和“角色”性质却是必然要发生变化的。造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不在个人本身,而是来自作为集体实在的企业共同体。对于这种社会现象,社会学中的角色理论和经济学中的分工理论都已经给予了许多分析和解释。
  如果说角色理论和分工理论的重点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放在个体身上,那么在“角色结构”的概念中,其焦点就转移到企业共同体中诸多个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了。
  任何企业共同体都要表现为一定的角色结构系统和岗位分工体系。如果不能在最低程度上形成一定的“角色结构系统”,而仅仅有一群凌乱的个体,那是不可能成为一个有实际工程能力的共同体的。如果仅仅存在许多没有一定角色结构的个人,如果那些个人没有进入一定的角色岗位并且形成一个“系统”,那就只存在着“个人实在”,而不存在“集体性的社会实在”。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把“角色结构实在”看作是“三位一体”的企业这种“社会实在”的第二个“位格”。
3.物质设施实在
“物质设施实在”可谓企业这种“社会实在”的第三个“位格”。许多西方学者在认识和解释社会实在范畴时,普遍地忽视了“物质设施”、“物质基础”、“物质条件”方面的问题。虽然已经有不少西方学者提出必须特别注重从关系论进路研究社会实在问题,但他们往往仅注意思想、意识、语言等领域或方面的关系性问题,而几乎完全忽视了物质条件和物质设施方面的关系性问题。
  作为“社会实在”,企业绝不仅仅是“符号”、“意识性”或“语言现象”的“社会实在”。对于那些从事工程和物质生产活动的企业来说,不但需要有办公室、办公设备,而且需要机器设备、劳动工具、各种原材料等等。如果没有一定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企业是不可能进行工程活动的。马克思说:“劳动资料的使用和创造,虽然就其萌芽状态来说已为某几种动物所有,但是这毕竟是人类劳动过程所独有的特征,所以富兰克林给人下的定义是(a toolmaking animal),制造工具的动物。”(马克思,第204页)如果说在古代社会中,工程活动(例如建筑长城)中所使用的主要是手工工具,那么,在工业时代,工程活动中所使用的主要生产工具就是各种机器了。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这里主要指从事生产和工程活动的企业)的直观形式或直观表现就是具体的厂房、机器设备、流水线、施工工地等等。这些东西都不是思想性的东西,而是物质形式的东西。在这些物质性的东西中,虽然不能排除有一些是属于自然形式的物质,但绝大多数属于人工物。如果使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术语,这些相关物质或人工物的主体部分或基本内容就是生产资料。
  在认识和把握企业的实在性的时候,我们可以把有关的机器设备、工地、厂房、办公场所等等,统称为“物质设施实在”。马克思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同上)马克思的这段话明确地告诉我们,不但必须分析和研究人与人的语言关系、意向性关系,更要分析和研究依赖于“物质设施实在”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
4.“三位一体”的社会实在
  社会实在是一个内涵复杂的概念。上面谈到了以企业为范例的社会实在的三个“位格”或三个“基本方面”。这三个“位格”或三个“基本方面”不是互不关联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它们密切结合在一起,使企业共同体成为一种“三位一体的社会实在”。例如,对于使用流水线工艺生产汽车的企业来说,这个作为集体性社会共同体的企业不但意味着一定的契约制度结构,而且意味着各种角色岗位设置和一定的角色岗位结构系统,还意味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实在(生产流水线等)。这三个方面相互渗透、联结为一体,于是,企业就成为契约制度实在、角色结构实在和物质设施实在“三位一体”的“社会实在”。在这个“三位一体”的“社会实在”的关系和结构中,不但任何一个“位格”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且三者的互动关系构成其中最重要、最本质的内容。
四、社会实在的“社会认同”和“社会识别”
  个人实在和集体实在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实在或实体。从语言表现上看,个人实在或“实体”就是“我”、“你”、“他”,而集体性的社会实在就是“我们”、“你们”、“他们”。
  对于自然人主体来说,其主体的实在性问题和实体存在性问题是自明的,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一般地说,不会发生对个人形式的主体(实体)的“身份认同”的问题。可是,对于集体性的社会存在来说,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在这里,对于集体性的社会实在的“集体身份”的“社会认同”和“社会识别”,是一个突出的和关键性的问题。
  对于企业这样的集体性社会实在来说,“社会认同”的核心是“集体成员”对“成员身份”和“集体的整体性”的认同问题。而“社会识别”的实质则是“他人”对“特定实体”的“外部识别”方面的问题 —— 特别是社会中的“其他集体”和“其他成员”对“该集体”的“集体社会身份”或“团体资格”的“识别”或“承认”的问题。对于共同体内部的成员来说,社会认同问题的焦点是“该共同体的成员”对该共同体目的、集体意向、制度的“接受”和对于“自身角色分配”的“接受”和“承诺”问题。而对于其他社会团体和共同体的外部人员来说,社会识别问题的焦点是其他的社会团体和共同体的外部人员对“该共同体”作为一个“三位一体的社会实体”及其“角色结构”的“承认”问题。总而言之,对于工程活动共同体的社会认同和社会识别来说,其核心问题是对于工程活动共同体的“社会接受”、“社会承诺”和“社会承认”问题。
  尽管塞尔、图莫拉等西方学者在“社会认同”、“集体意向”、“集体接受”、“集体承诺”、“集体态度”等问题的研究中已经取得了许多进展,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许多问题。但要把这些概念运用到对企业共同体的社会认同和社会识别问题上,还有许多深入的工作要做。
  在社会认同和社会识别问题上,必须承认:(1)在其基本含义上,自然人是不需要经过别人的认同就天然存在的,而企业共同体却不是天然的存在,它必须通过“社会承诺”、“社会认同”和“社会识别”才能“取得”自身的实在性;(2)在社会认同和社会识别的程度和方式方面常常会出现很大差异和变化。限于篇幅,对于这些方面的问题本文就不再深入分析了。
 
【参考文献】
卢瑟福,1999年:《经济学中的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马克思,1978年:《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
王国顺 等,2006年:《企业理论:契约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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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Social ontology and the philosophy of society”, in E.Lagerspedz, H.Ikaheimo and J.Kotkavirta.(eds.), On the Nature of Social and Institutional Reality, SoPhi: University of Jyvaskyla.
Tuomela, R.2003a, “The WeMode and the IMode”, in F.F.Schmitt(ed.), Socializing Metaphysics: The Nature of Social Reality,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ing, Inc..
2003b, “Collective acceptance, soci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 reality”, in D.Koepsell and L.S.Moss(eds.), John Searle’s Ideas about
Social Realit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原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5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