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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潇】“从地上升到天上”的文化学理式 ——马克思文化唯物论思想探赜

文化唯物论是马克思在文化研究中对唯物史观的科学发现与具体展示。它作为马克思文化哲学的基础理论和核心思想,长期为国内学术界严重忽略,甚至是否存在马克思的文化哲学都是一个问题。马克思的文化哲学,是关于人类文化起源、文化生产、文化传播、文化发展的规律,是关于文化的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的机理,是关于文化的内部构成、部类关系、思想底蕴、认识机制、实践品格、民族特质和主体负载等诸多规定性的哲学论述。它属于其哲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对这方面的宝贵思想财富,我们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只是把它当作社会意识形态理论一笔带过了。马克思的文化哲学内容非常丰富,有许多别于唯物史观宏大叙事的思想特质,要求我们具体探索和阐释其中的学理精要。当今文化问题凸显,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学界关于文化问题的阐释论峰迭起,唯物论与唯心论相互驰说,尤其后现代理论夹杂不少唯心倾向的文化思潮,十分需要借重马克思的文化唯物论思想予以澄明。是故,以马克思关于文化问题的思想文献为研究原点,发掘和梳理他的文化唯物论思想,并在当代语境下给予新的诠释,弘扬其伟大的科学价值,当是一件势在必行的工作。

一、文化本旨的生产方式还原

所谓文化本旨,有两重意义:一是文化的本义,回答何谓文化:二是文化的“是”据,回答何谈文化,诉求文化的客观逻辑。

本文讨论的文化现象限指精神文化,即以社会心理、意识形式存在的文化,不更多地涉及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文化现象非常复杂,文化的界定艰深而不好统一,文化研究史上出现过数百种文化概念。我比较倾向于孙中山先生简明而确切的文化概念:“简单地说,文化是人类为了适应生存要求,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一切生活方式的综合和它的表现。”①就马克思而言,没有下过完整的文化定义,但他对于狭义意义上的精神文化却有过明确的指谓。马克思认为,人们在社会文化生活中“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肉体组织观念”②,应侧重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关系的表征意义上去解释文化。在他看来,文化是人对自然能动改造的过程、方式和结果的精神凝结,是人化自然的观念表达和思想支持;文化又是人自身生活及其社会关系的展示,是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身而造成的思想成果,是自然向人的生成及人向社会的生成发生的精神文明。马克思把文化当作社会生活的表征,坚持从文化的历史发展状况去观照和说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的生存样态。他以不同的语式写道:人类“在文化初期,已经取得的劳动生产力很低”③;“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④他还指出,人的需要“不是纯粹的自然需要,而是历史上随着一定的文化水平而发生变化的自然需要。”⑤人类天生就有饮食的需要,但以不同的文化方式去满足这种需要是绝对不一样的,它们标示着人的不同生活质量与生活方式。同时,人的社会生活需要受到文化的制约并反过来体现社会文化的状貌,“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⑥基于这样的文化理念,马克思认为在谈论物质生产和精神文化生产之关系时应“把‘内在财富即文明要素’同物质生产的组成部分——物质财富区别开来,‘文明论’应该研究文明要素的生产规律”。⑦此论隐含着把精神生产、精神财富与文明、文化视为同一领域事物的思想。他所言的“文明论”实际上就是关于精神生产发展的理论。我以为在马克思那里,文化就是人类社会生活及其方式的观念表达和精神体现,它包括教育、科学、交往和政治、法律、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等精神生活领域在知识、信仰、价值、规范、传统等方面创造的社会成就的总和,是人类改造自然、建设社会、完善自我的精神成果和思想支持系统。

从唯物论的角度探讨马克思的文化哲学,决非主张文化本体论,把文化作为一种自外于社会物质生活的客观存在;而是要唯物主义地去观察和理解文化现象及其相关问题。马克思分析和阐释文化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方法告诉我们,文化唯物主义的思想主旨是要说明文化生成和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和物质原因。就此马克思有过一段根本性的论述:“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⑧马克思文化哲学的这一元理论,是其科学发现——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范式,又是他用来解释一切精神文化现象的根本逻辑,成为我们分析其文化唯物论学说的核心理念和认识前提。以此为元点展开马克思文化思想的梳理,我们在文化本旨方面看到了他的基本理论经纬。

1.文化发生和发展之元点的还原论追溯,只能是物质生产实践的而不能是人类生物学的

人类何以有文化?这个问题的回答向来有天启神学的、社会生物学的、心理主义的和马克思之实践唯物论的原则分野。天启神授文化说今天已无市场,但从遗传方面、心理方面去解释人类的文化品性却仍有市场。此类学说诸如“社会达尔文主义”、“种族主义”,就认为文化由人的体征、生物属性决定,认定人在遗传方面的体质差异同人的个性、智力、文化差异具有因果关系,那些种源优越的民族才能创造和拥有优势文化。这成了民族歧视的文化借口。心理主义文化学派则认为文化是精神自我创造、自我建构的产物。自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将人类精神、心理过程采取“去主体化”的客观唯心主义方式,对文化发展进行系统阐释以后,心理文化论者变换其法,一再顽强地表达他们“唯心”的文化解释。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弗洛伊德最为典型。他将“力比多”生理现象作为心理动因,再泛化为一切文化现象之源,此论至今仍有影响。

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劳动创造了人身自然,创造了属人的行动器官和思维器官,因而也创造了人的精神文化生产能力和主观世界。人类赖以形成精神文化世界的身心条件只能是漫长物质生产实践的结晶,人类生物进化、心智发展与物质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具有一种历史发生学的因果关系。劳动、实践创造了属人的一切文明因素。他还暗示了人类的实践锻炼和文化积累,作为获得性遗传因素优化着人的心智潜质这样一种文化人类学事实。人类生产劳动对精神力量的铸造,同步形成人的身心历史发育,将那些适应生存需要和环境要求的元素转换成人类的获得性遗传因子。它们以世世代代的经验让人的脑袋变大了、老练了,还以遗传指令的形式潜在地影响每一新生人类个体的反应方式和实践能力。这种由历史文化转换而来的生物密码,虽然它们形成于人类历史实践中,是生活经验的品化和类化,但对于每个新的人类生命而言,仍然是先验的因素。并且在不同种族的个体之间差异不大。人体基因研究表明,每一个体有3万多个基因,但在基因组方面的个体差异不到千分之一。人的生物遗传机能,须经人类后天的实践、生活及其环境的作用,才能激活,才能成为特定文化编码的主体元素,生成每个人特殊的精神世界。人的文化力量和文化品格,从来是历史的文化遗传指令和当下生活实践及其社会经验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在人类进化史中包括自然的和社会的所有选择和聚焦,总是将保留机制指向那些有利于人类创造、传达、接受、存储和利用日益复杂的文化信息的主体条件和功能,改造或淘汰那些不利于此的主体因素。这样,便不断地强化了人类的适应能力、学习和创造的能力,人类更多地依靠文化智能去壮大和提升主体生命的本质力量。这种人文化成的作用使人类进步发生了生物学的变轨:日益强大的文化力量提高了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能力,相应地削弱了人类生理进化对于环境自然适应的意义,并形成两者间一定程度的错位和分离,人类的优势更加迅速地集中于社会实践及其文化发展方面。进入晚期智人时期数万年以来,人类的生物机能变化不大,但文明程度加速提升。且文化力量越是强大,人类就越依赖文化所造成的人化自然力、人工物质的和精神的器官的作用取代人本身的自然机能。科学技术文化壮大生命本质力量的作用,不是反身于人的自然机能,而是拓展人身自然之外的延伸力量。这切断了文化本旨生物学追问的通道,让一切从物种生理的类内差异去说明文化差异的理论无从立足。或许有一天,人类能够重组自己的遗传基因,克隆自身的形体,但生命工程永远无法取代社会实践对人的文化生产能力和精神世界的创造与规定。人的感知能力、认识取向、价值主张、情感世界和意志品质等文化修养只能形成于后天社会实践及其生活方式,无法用生命技术建构出来。这正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中我们要特别关注人文精神建设的理据之一。

2.精神文化的内在要素及其整体样态,本质地表征着社会的物质生活方式

关于如何解释社会精神文化的性状,马克思的文化唯物论给出了一个总体思路:“从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产生:第一,一定的社会结构;第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人们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精神方式由这两者决定,因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也由这两者决定。”⑨这表明,文化作为人类生活尤其是物质生活方式的精神综合和观念表征,其持存状态,实际上决定于文化表征对象的性质以及与此相应的文化自身的表征方式。人们在精神文化中“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肉体组织的观念……这些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政治组织的有意识的表现。”⑩这里,马克思向我们指示了一个社会文化认识论的玄机:即关于对象本身、关于建构对象的物质生产活动、关于这一活动得以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生活方式等三个现象的文化观念表达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一方面,物质生产建构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等三方面之认识论的对象性关系,进而形成三者之间关系的文化观念表达。另一方面,关于这些对象及其关系的认识,又直接受到生产活动及其社会方式的制约,印上它们的机理章纹。此中的客观机理是,被文化表征的“三方对象”及其相互关系与建构活动,本身又衍生出使这一建构活动得以进行、使其对象性得以确立的社会关系。因而,关于建构对象性关系之活动、关于这些活动得以展开之社会关系的思想文化表征,便直接重合于关于对象本身的思想观念表达。反过来也一样,文化关于“三方对象”的表征,内含着关于它们的相互关系及其建构活动的观念表达。文化认识事物与认识事物的关系,认识关系中的事物与在关系中认识事物,都在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高度一致起来。这种在文化的认识论和社会学的结合上体现出来的文化唯物论原理,说明社会精神文化作为生活方式的表征,其本旨只能形成于物质生产实践及其社会方式中。

这里,还有一个文化意识表征中主客体关系之相互生成、相互规定的机制。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11)文化表征的客观内容,包括进入人的生活领域的自然事物、社会现象和人自身以及三者间的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其中, 自然怎样向人生成,取决于人化自然的实践能力和倾向;社会与人的相互生成、相互规定,以及人与自身的反思关系,最终也是由物质生产实践决定的。也就是说,呈现在人的思想文化视域中的对象世界的性质以及人们从思想文化方面把握对象世界的本质力量,都直接决定于物质生产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12)。马克思曾经以生产工具“磨”的技术差异论述了这一历史现象:“手推磨”的工具和劳动方式是封建制及手工劳动者的生存方式与文化样态的物质基础和标志;“蒸汽磨”是资本主义社会及近代工人的生存方式与文化样态的物质基础和标志。物质生产方式规定着文化的历史形态。思想文化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物质交往交织在一起的,是人们物质关系的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13)文化总是按照生产方式及其构建的整个社会生活方式的样态去形成自己的样态,并跟随生产力的发展形态和历史水平,形成自身发展的历史形态和思想水平的。

马克思关于文化本旨的生产方式还原之解释表明,一切离开物质生产及其方式去谈论文化的观点,最终只能陷入心理主义、生理主义、神秘主义或文化独断论的泥沼。后现代文化学说中某些解释文化的理论,或把文化发展看作一种自外于物质生产的自我衍生过程,或把文化并列于物质生产及其方式,甚至反过来认为文化决定物质生产方式等思维方式,都是与文化本旨的唯物论相抵牾的。文化是社会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派生物和表征者。被创生者不能决定创生者,表征者不能决定被表征者,这一文化唯物论的客观逻辑,规定了我们只能从精神文化现象赖以生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去认识文化及其表征机制,去思考和处理社会文化问题。

二、文化认识论的历史逻辑

精神文化如何实现对人类生活及其方式的思想、意识表征呢?这个文化认识论的逻辑追问,将深化文化唯物论的理解与证明。

马克思对文化唯物论的认识论原则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与唯心主义“从天上降到地上”的方法不同,我们的方法是“从地上升到天上”,即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想象的东西出发,而是“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14)。这里,马克思不仅言明社会精神文化生活的主体是社会的实践者,而且认为文化对实际生活的精神回应和理性升华具有逻辑的必然性。它一定要在总体上、在本质的方面表征物质生活,而且不能不如此地表征物质生活。要揭示精神文化表征社会物质生活的逻辑必然性,决不能停留在文化自身认识的“逻辑事实”上,而必须透视被文化所表征的社会物质生活本身的“事实逻辑”,并深入说明生活的“事实逻辑”对文化认识之“逻辑事实”的客观规定性,才能唯物主义地厘清文化认识本身的“逻辑事实”,认清文化逻辑赖以形成的客观基础及其内在的必然性。对此,马克思认为必须依据物质生产方式及其规律对精神生活的规定性,去把握文化生产对物质生产方式的特殊延伸与表征方式。他指出:“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到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5)这里需要我们解释的是精神文化生产方式作为物质生产方式的特殊表现,是如何受到物质生产普遍规律支配的问题。

就精神生产亦即社会意识形式对物质生活给予反映和升华的历史可能性而言,马克思认为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了能有一定的剩余产品维持一个脱离物质生产劳动的阶层生存时,社会才能形成专门精神生产的条件和“意识形态阶层”。“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真实地想象:它是同对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其他的东西;它不想象某种真实的东西而能够真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16)恩格斯用文化史实发挥了马克思的上述理念:“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17)这种精神文化赖以发生的先决物质条件,竟使精神文化生产每一当下的现实性永远无法摆脱此种历史可能性的先在规定,永远必须按照它的面目去言说自己的内容。

马克思对文化现象的唯物主义研究,是从人类活动最大权重因素——物质生产出发的,使文化的说明得到生命活动系统最大“序量”的支持,思考问题的逻辑落实到对社会生活具有最优先、最直接、最强大制约力之经验事实自身的客观规律上。物质生活的生产,成为精神文化生成、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乃是由于精神文化生产的思想与物质可能性和社会空间的形成及其实际利用,始终由物质生活方式规定。

从精神文化生产质的规定性而言,其思想的客观内容及表征方式的逻辑规定者,只能是社会的物质生活及其内在规律。精神文化生产的主体能力、物质条件、客体对象和思想方式都只能源自物质生产实践或直接由它造成。精神文化生活的意义建构、价值方针、发展动力和历史样态都受到物质生产的规定。物质生产对于包括人的生存条件、社会关系、主体属性、认知能力、意义世界等生命活动系统各内在要素的先在性、建构性和决定性,生成了精神文化的内在规定性对于物质生活的依存和趋附,精神生活的逻辑秩序和自组织性状最终必须由物质生产及其对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系统建构与作用机制给出说明。物质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要务,生产力的社会组织和推动,永远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主动力和中轴线。对于生产发展中的矛盾、困难、问题与思想文化的要求,社会意识形态和科学技术知识阶层必须顺应上述社会结构规定的特殊方向去具体展开精神文化的生产,以争取精神生产自身的理由、权利、条件与价值。同时,人们为克服生产力发展经常遭遇的物质、技术、社会、精神障碍,从特定方向所进行的巨大努力,会以最大量的实践、最丰富的信息、最集中的言说,形成社会生活的思想主旋律,以主调的形式生成和积累可供精神生产加工提炼的大量思想素材,在认识上导致精神生产向物质生产力要求的自然倾斜和理性回应。如果再顾及社会精神生产的物质技术和文化交流媒介,那么,精神文化同样受到提供物质技术的生产力制约。不同历史形态的生产力,规定着人们怎样生产、怎样生活,也制约着人们怎样思想、怎样生产自己的文化。由火与铅铸造的印刷文化,同计算机、网络系统生产出来的电子文化,决不只是速度与规模的差异。而表征和传载文化的物质媒介,则使文化受物质生产制约的情况变得更加诡谲。语言包括各类物质形态的文化媒介语言,它们是人们言说和交流的工具,又直接是人们面对的一种由生产创造出来的文化世界。自在世界居意识之外,自为世界、属人的世界在语言之中。因为语言,世界才在精神、意义的界面向人生成。这使一切形式的“语言”,深刻影响人们对事物、对生活的理解、把握和表征,规定人们以这样而非那样的方式去思考、言说和交流。生产力所提供的文化交流的物质技术,作为语言符号、作为“能指”系统,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一种表达方式,一种关于事物的意义。当人们用它们来表征生活、交流思想时,它们直接就是人们的言说和思想。物质生产及其规律以及它们在内容与形式上被精神文化表征的必然性,形成一种发生在认识活动之外、实现于认识过程之中的文化认识论的事实逻辑。

自然,精神文化生产必然是对物质生活的升华与回应,在社会认识论的分析中,还不能离开对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给精神生产之规定性的考察。马克思指出:“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构成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也都具有意识……就是说,他们还作为思维着的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而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18)这里,马克思从生产关系进而社会交往方式的方面,分析了精神文化生产为什么必然要表达社会生活尤其是物质生活方式的客观逻辑。其中,有七个方面的认知关系及其内在机理值得充分关注。

其一,在生产关系中居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在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或多或少总要在精神生产的安排中表达和满足生产力发展的思想、知识、技术等方面的文化要求,实现生产力要求的文化表征,构建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某种一致。

其二,当生产关系的主导力量直接从物质生产资料的社会配备格局、进而从由此决定的物质利益格局去安排社会的精神生产时,生产的经济关系便经由对精神生产资料使用方式的设置而表现为一种精神文化生活的思想关系。它们不仅要适应并服从于来自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实践要求、利益要求、政治要求,而且会在文化成果的占有和享用方面呈现出与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相一致的社会格局来。

其三,当统治者个人作为精神文化生产者直接出场,调节思想文化的生产和社会注意力的分配时,他们不仅会在政治、法律的层面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社会主导力量的发言人直接生产出维护经济关系和统治权利的意识形态文化来,而且会依据自己的社会地位、活动方式、生活经验以阶级或阶层一分子的言说者来进行自己的思想文化演绎和阐释,形成表征和维护特定生活方式的社会主流文化。正如马克思论述的那样:“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9)这些思想文化内容中的原理、观念和范畴,作为社会认识的逻辑事实,所表征的事实逻辑则是社会物质生产及社会关系内在的运行机理。各类精神文化认识论的逻辑之根,深深扎在它们所言说和表征的社会生活及其自身关系中。

其四,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还有一大批依附于统治阶级的思想家、文化人承担其主体性的劳动。他们作为精神文化生产的主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思想创制、精神宣教、文化积累和传播等方面的活动。其中许多人是自觉而率真地在追求其认可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理性,把思想文化的生产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作为某种似乎完全由他们自由发挥、全面操控的活动。这种观念和追求,让他们在精神生产中嵌入了大量来自个人灵性、个体生活经验与要求的成分,形成了一些属于主体本色的个性化成就。但是,受制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自在规定和由社会主导力量发出的社会政治意志的自为规定,他们总得一定程度地作为统治者的代言人,作为社会生产方式的表征者去进行自己的文化阐释。他们无法回避的社会生活的客观情势、利益格局、现实要求和实践经验在精神生产、思想表达的内容方面,总体性地规定着他们的思维取向与言说逻辑。马克思十分深刻地揭示了人的社会生存方式决定人的认知能力和思想取向的尖锐事实:在社会生活中,各类主体“他能看到什么,能看到多少,这不仅取决于世界上事物的决非由他所创造的现存状况,而且也取决于他的钱包和由于分工而获得的生活状况,也许这种生活状况使他对很多东西都不能问津,尽管他的眼睛和耳朵十分贪得无厌。”(20)这一深见,得到了认知科学的反复证明。人的“理解前结构”中之“前有”与“前见”,是会严重影响主体对事物的注意倾向和认知方法的。文化主体总是依据自己的生活处境、社会角色、利益关系及其决定的价值倾向、情感偏好去认识事物、接纳信息的。他们常常只能看到他们愿意或希望看到的东西,积极接纳那些受到实际生活格局支持和驱动的自然与社会的文化信息,把认识的注意力指向那些与其思想信仰、知识结构相吻合的现实事物。马克思向来认为,精神文化生产者们在理论上得出的任务和作出的决定,也就是他们的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引导他们得出的任务和作出的决定。另外,生活状况除了洞开或遮蔽相对于特定文化生产主体的特定视域之外,还会严重制约他们思维与言说的张力。对于文化生产者,物质生活方式及其生计的权衡使他们在精神劳作中,不得不在许多方面抑制自己那一分非属主流社会的个性,而按照生活的大格局去言说社会,观照和解释生活中的是非、善恶、美丑,展示自己的精神劳作。其中不乏某些违心的成分,但这显性文化上个人的违心言说却往往隐性地表达了社会生活的真实。

其五,精神生产资料的支配对精神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及整个文化生活的规定性,还通过由物质生产资料支配权所决定的社会政治权力对精神生产之文化资源、资料的直接组织,对精神生产的管理、产品的传播、思想言论的表达等方面的政治引导和控制得以实现。精神文化生产具有严格的社会性,“一切科学工作,一切发现,一切发明。这种劳动部分地以今人的协作为条件,部分地又以对前人劳动的利用为条件。”(21)文化生产既具历时性又有共时性,不能脱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思想资料凭空发生,不是毫无思想交流的喃喃自语。这在文化生产的社会组织中,产生了历史文献资料的使用预期和现实文化信息的交流倾向问题。代表生产方式的社会主导力量会依据自己的经济、政治、思想要求,对历史流传的文化资料进行自己的选择和淘汰,像清王朝选编《四库全书》那样,在精神生产中把历史文献直接纳入自己的思想文化轨道上发挥作用。他们也会严格控制现行文化产品的传播与信息交流,像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具实行政府管理的现代国家那样,提倡与反对什么,张扬与抑制什么,都有一种来自经济、政治生活的潜规则。这是任何“去意识形态化”的天真愿望无法改变的。

其六,“意识形态阶层”、精神文化的生产者们,在解读和阐发历史文献时,会依据自身的生活要求、实践经验、所处社会的趋势对其进行当下式的处理,形成历史文献内容的现代延伸及其意义再建构。现实的经济生活会对前人思想资料的解读和利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作用。虽然“经济在这里并不重新创造出任何东西,但是它决定着现有思想资料的改变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22)这个被马克思称之为文化“历史的自然”现象表明,社会物质生活会以自己创造的实际需求、实践经验和社会主体属性,制约人们对历史文献的思想解读和内容提取,让前人的思想视域及其文化信息被当下实践重新激活,接受当下实践及其主体经验的译解与编码,形成历史文献的特殊利用方式和再建构旨归。就像朱熹《四书集注》一类的各种关于经典文献的“诂”、“正”、“注”、“解”、“疏”、“纂”一样,后继者们总要通过唤醒先人的亡灵为自己讲话;或穿着前人的道服,借用他们久受敬仰的名字和语言,演绎自己的思想活剧;或文笔曲折意含褒贬地诠释其义,在我注六经中让六经注我。

其七,精神文化生产中也有来自广大下层民众的日常经验、生活意识、偶然发现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初级产品。社会对这些大众文化元素进行的理论加工和思想提升,同样体现了一种文化认识方面的来自生产方式的逻辑制约。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偶然的个人发现、民间的精英创造、下层社会的乡风俚俗,在其生成和发展过程中除直接表征社会物质生活方式并受其制约外,还要接受同样来自社会物质生活方式规定的政治、文化主导力量的筛选和洗礼,十分曲折地展示一种文化认识的唯物论社会法则。对常民文化的社会提升,马克思揭示了两条属于“事实逻辑”的文化通道:第一,是文化主体经由社会选拔和职务晋升,其思想、知识受到政治洗礼。马克思指出:“‘官职’和‘个人’之间的‘联系’,是市民社会的知识和国家的知识之间的客观联系,这种通过考试来确立的联系,无非是官僚政治对知识的洗礼,是官方对世俗知识变体为神圣知识的确认。”(23)在这种民间世俗知识的官方确认中,暗含着由物质生产实践主体创造的、直接表征社会物质生活素朴要求的思想文化,经由政治过滤和官方加工、认定而进入思想意识形态的过程与机制。它如实展示了社会主流经济生活获得思想上层建筑表达的文化途径,是社会意识形式反映社会生活这一文化认知逻辑的真实演绎。第二,民间社会在直接的物质生活中经约定俗成所创造的各种规范知识、风俗习惯、道德礼仪等行为和交往文化,受到国家的改造、确认和推广,而成为正统的法权思想和制度文化。马克思写道:“习惯权利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一最低下的、备受压迫的、无组织的群众的权利”。但它一经国家机关的改造制作,成为“一种由法律规定为权利的习惯”,尽管它“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但“它不再仅仅是习惯……权利不再取决于偶然性,即不再取决于习惯是否合理;恰恰相反,习惯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权利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24)。将下层民众的文化创造提升为国家思想意识的这样两个过程,实际上也是国家的思想统治力量及其“意识形态阶层”将大量社会心理、个人文化建树提升、整合为社会意识形式、民族精神和国家思想的过程。它们曲折地展示了社会物质生活及其实现方式被文化予以社会性表征的逻辑事实,其背后是物质生活创造、规定精神文化的事实逻辑。它是马克思关于思想王国的建构必然“从地上升到天上”这一文化唯物论原则的生动注释。

三、文化自组织的社会机理

马克思在理解和阐释精神文化对于社会生活反映和表征的认识逻辑时,虽然严格强调了物质生产方式的主导作用、最终决定作用,但他决没有把精神生产仅仅看作一种消极地回应社会经济生活的被动现象,完全忽略其自组织性;也决不意味着物质生产径直简单地、机械地支配着精神生产的方方面面,完全抹煞精神文化生活与物质生活相互联系的中介性、互组织性。相反,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物质生产对精神文化生产形成的“这种支配作用是发生在各该领域本身所限定的那些条件的范围内”(25),十分重视精神文化生产系统对来自物质生产方式作用力的内在组织与整体涵化。马克思告诉我们,要有效地坚持文化唯物论的原则,必须在社会层面辩证地阐释文化的自组织机理及其思想逻辑。

1.精神文化自组织的社会辩证机理之一,是精神文化对社会生活整体反映中的“多声部”表征,与由经济生活方式派生的思想主旋律之间的叠置和交响

恩格斯在阐释马克思的文化唯物论思想原则时,特别强调其中的辩证机理:“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26)精神文化在感应社会生活作用的过程中,其不同门类因为与物质生活联系的远近、疏密不同,对作用力的感应有直接与间接、灵敏与迟滞之分。而对凌驾于物质生活方式之上的“对哲学发生最大的直接影响的,则是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反映”(27),是经它们中介才使物质生活的要求在哲学一类抽象文化中得以表达。马克思多次提醒人们,要注意物质和精神“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28)其用心之一,就是要求人们关注物质生产对精神文化生产发生作用的系统机制。它既受到社会结构多个层面在传递这一作用中来自各环节本身感应与回馈的编码,有彼此中介、相互综合的复杂影响,还有精神生产对物质生产的反作用,最后造成一种“多声部”共鸣的效果。但这多声部音响的最终声源或和弦的“根音”以及社会生活经多环节中介而在被文化表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变音、旋律中,最主调、最响亮、最根本、最能影响共振或和声效果的依然是经济强音。因此,社会生活的文化表现总是“同一主旋律的多重变奏”。我们分析精神文化对社会生活的表征机制,绝不能抹煞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的复杂性,否定各类意识形式掌握和表征社会生活的独特性,忽略各类文化的相互中介和相互影响,径直到社会物质生活中去寻求每一精神现象的生活原型。正如恩格斯说:“关于灵魂、魔力等等的形形色色的虚假观念,大都只有否定性的经济基础;史前时期的低级经济发展有关于自然界的虚假观念作为自己的补充,但是有时也作为条件,甚至作为原因……要给这一切原始谬论寻找经济上的原因,那就的确太迂腐了。”(29)物质生产对精神文化生产的最终决定作用,其实现过程光怪陆离。我们分析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相互关系,既不能无视精神文化的自组织机理,用基础主义简单地解释一切;也不能被个别精神现象的诡谲表现所迷惑,脱离经济生活方式去认识和解释精神生产及其文化现象。

2.精神文化自组织的社会辩证机理之二,是社会文化在总的方面与物质生产相随发展,同特定时期文化的某些门类与物质生产的发展不成比例的现象“共在”

马克思在对艺术文化史的研究中,非常睿智地揭示了这个文化自组织的历史性现象:“关于艺术,大家知道,它的一定的繁盛时期决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因而也决不是同仿佛是社会组织的骨骼的物质基础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30)这一深刻论述,作为文化唯物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显示出马克思对精神文化自组织性辩证分析的学理精要。它告诉我们,在用唯物主义方法分析文化现象时必须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精神文化发展与社会物质生活进步的总体一致性,并不等于它的各个领域在一切时期都与物质生产发展亦步亦趋。这既有社会物质生产自身的特殊性,如财富在某个区域因为自然富源的大开发而突然迅速增长,但其物质生产方式没有根本性变革,未能带来精神文化的高涨。精神生产门类在一些民族有其某些特殊的历史优长,德国“是一个哲学的民族”,人们擅长思辨的传统,使他们在经济、政治远不如英、法等国的历史情况下,却以群星璀璨的场面上演了哲学的时代活剧。高潮迭起的“第一小提琴手”的哲学演奏,甚至让英国产业革命和法国政治革命的时代精神表征,以德国思辨哲学的形态出场。但它们却不是德国经济高涨的结果。

第二,历史发展的特殊时期,如古希腊时期,社会改造和利用自然的力量十分低下的情况,却从反面激发出人们对高山、大海的无限遐想和征服欲望,创生了大量美丽的神话故事。在人们优美的自我慰籍中,这些神话传说却成了文学、艺术的精神基底,以人类童年天真无邪的稚嫩创造了后人在经济繁盛时期也不可企及的文学艺术范本。

第三,上古以来,人类在知识贫乏的文化背景下,对自身及其来历大惑不解的不懈求解,借用和加工文明初开过程的大量传奇故事,创造了一些诸如史诗一类的口传文学。它们在历史流传中千锤百炼,被反复地再创作,终成人类文化的瑰宝。像《伊里亚特》、《格萨尔王传》等文学精品,其神奇魅力,正是与物质生产落后、文化媒介原始、人类繁衍艰辛密切融注在一起的。它们绝对不能“同自动纺机、铁道、机车和电报并存”(31),更是不能与印刷机相会的。

第四,精神文化生产的个体劳动形式,使其成就和境界,往往依靠一些天才人物和文化精英的个人造化与艰辛努力去达成。像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思想巨人的哲学,屈原的辞赋和莎士比亚的剧作,都有鲜明的生存境遇特色和主体个性,其辉煌成就决不与其时的经济发展成比例。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一文化生产的特殊现象,认为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及某些伟大成就的出现,一定程度地取决于杰出创造者人生的某些偶然性,“其中也包括一开始就站在运动最前面的那些人物的性格这样一种‘偶然情况’”(32)。我们很难设想,明代遗臣王船山若非政治梦断,亡命湘南,苦苦笔耕四十余载,能把中国古代哲学推向巅峰。太史公司马迁曾经记述的“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诗三百篇》大底贤圣发愤之所为作”的文化史实(33),都充分确证了马克思的论述。同样,它们也昭示我们要十分珍视并努力培育精神文化生产中的主体创造性,它是文化发展源源不竭的动力。

第五,精神文化的一些门类如艺术、文学、哲学常常是个性化创作,它们一旦成为社会化的行为,大批量的快速制作,就很难产生伟大的天才作品。当今文化工业的平庸与齐一性的流弊表明,物质基础的强固,经济力量的大投入,并不一定能让精品群起,天才竞出。

马克思关于精神文化某些方面或某些时期的进步与物质生产发展“不成比例”的辩证理念,使我们在对其涵盖的上述情况之分析中领悟到:对文化现象给予唯物主义的阐释,必须充分尊重和理解它们的自组织特性。并且,只有把精神生产及其文化现象的自组织“特性”弄清楚了,才能在一般意义上厘定“两种生产”相互作用的辩证机理,更自觉地坚持文化唯物论的思想方法。

3.精神文化自组织的社会辩证机理之三,是文化生产中主体的个性自由和社会性规定的相互制约

精神文化尤其是人文精神文化的生产,其主体受社会的制约是十分鲜明的,但同时它又是充满创造者个性的。马克思认为,必须联系物质生产一定的历史发展与特定的具体形式去考察人们的文化生活,“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34)。他的意见表明,社会意识形式必然表征经济生活的总体趋势或普遍规律,正是通过不同生产方式条件下各个精神文化生产者的自由创造、自由言说和自由表达去实现的。把精神文化生产的社会整合性与具体生产者的自由创造性联系起来思考,才能既从一般的方面理解意识形态文化的统治阶级主体性,亦即意识形式社会化地表征生产方式的一般规律性;又从精神文化生产的个别方式去理解其主体的个性和自由,亦即理解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意识形式对物质生活给予个别表征的具体性、特殊性。至于自然科学、技术文化方面的生产,显然没有人文精神生产那样一种严格的社会生产关系的、阶级的规定性。但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及其劳动技术方式的变革,也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科技文化的进步。“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35)历史上,正是由于机器大生产的问世,“才第一次产生了只有用科学方法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才第一次达到使科学的应用成为可能和必要的那样一种规模”,并且在科学成为独立生产要素的同时,“生产的发展反过来又为从理论上征服自然提供了手段”(36)

精神文化生产者在受到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规定中,之所以仍然能一定程度地坚持自己的个性创造和自由追求,有其智力劳动的特殊缘由。马克思明确肯定了精神生产在个人思想自由方面的特性:“它作为一种由头脑来实现的行业,应当比那些由手脚起主要作用的行业有更多的自由。”(37)若说体力劳动是可以由外力强制去进行的话,那么创造性的精神生产则绝对不可以在外力高压下去完成。首先,精神生产者总是经过自己的选择和判断,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和研究,经过自己的特殊理解和阐释,才构成自己的精神产品的。主体执着的理想、价值追求和思维个性在这里表现得十分强烈。其次,精神文化生产往往是在巨量的“思想实验”中完成的,文化产品的创作者需要保持对事物的敏感和多种兴趣,需要不断对“客位”或“主位”的文化立场进行转换,才能以多种多样的兴趣与学识防止把对问题的观察、研究和阐释限定在过分狭窄的领域与方向上。这特别需要主体的能动性与个性张力。第三,精神生产作为一种历时性的生产,文化主体在学会生产之前就受到了先辈思想的教育和规范,带上了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所受文化教育的个别性、偶然性,以不同的文化角色、个性去进行他们新的生产,使其思想成果殊性纷呈。精神生产的这种文化个性,在人文精神文化这个主体性十分鲜明的领域,又恰恰是与社会规律作用方式的多环节性、多元素性和非划一性联系在一起的。它使人文文化生产和表述的多样性、非刻板性更加凸显,张扬着文化产品的鲜活个性,也展示出社会生活方式被思想文化多样态表征的芜杂性。它们让人粗率地看去,似乎这一切都是主体的自由意志和个性化追求的产物。然而,殊不知这种个性化的文化创造中,同样体现着精神文化受社会生活方式制约的普遍规律。文学巨匠曹雪芹惊世骇俗的《红楼梦》绝唱,固然与其家道中落,生活悲剧的个人遭遇密切相关,但清朝江河日下,封建主义败相丛生,新旧生产方式交替已现端倪,则更是曹雪芹文学成就的根本依托。他个人生活的现实苦难,让他看到了社会生活的苦难现实。正如恩格斯谈论巴尔扎克的文学成就那样:“他的伟大的作品是对上流社会必然崩溃的一曲无尽的挽歌……他看到了他心爱的贵族们灭亡的必然性,从而把他们描写成不配有更好命运的人”。(38)

如果说,自然科学类精神文化生产受到社会生产关系派生的利益结构、阶级意志的作用相对较小的话,那恰恰是因为自然现象的内在规律作用对人类生活的规定性,是十分确定的、直接的、可以不断重复的。因而其生产主体有更多的可能性去共同地研究、理解和表达这些规律性的内容,形成一种科学的通识与共语。此中主体个性的自由追求与恣意发挥,在科学共识的建树方面,是个性化探索与真理性认同形成的强大诉求力,表现为人们在接近客观真理方面的殊途同归,体现出科学文化高度的社会一致性。这形成了精神文化生活绚丽多彩的图景:人文精神文化生产的高度社会规定性,是以其生产主体的鲜明文化个性去实现的,社会共性寓于个性之中。自然科学文化低度的社会规定性,则是以生产主体对自然规律认识更多的思想共性、社会一致性去补充的。他们在低度社会规定性中更多的自由追求,也是对他们在言说自然规律方面更少个性自由的一种补偿。在这里,科学文化的社会共性几乎全然直接地呈现在生产者思想成果的个性之中。生产者精神劳动的偶然性以其科学成果对自然规律反映和表征的必然性而得到社会化的中和,体现出一种科学文化认识论的社会逻辑。

【注释】
①转引自胡潇:《文化现象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9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60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2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0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95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8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96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0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l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5-36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196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4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34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20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490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07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42-143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490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99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490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95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489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760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761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210页。
(33)司马迁:《报任安书》。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96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573-574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70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3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42页。

 

(原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4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