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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庆旭】多元文化的伦理意涵

多元文化是一种客观事实,是当今世界各国业已存在的文化现实。相信这一判断不会引来太多争议。对于当今整个世界而言,各个国家、民族相互交融,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在文化交融和交流的过程中,文化的冲突和分歧是在所难免的,这就需要各种文化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以共同推动人类进步。对于各个国家之内,特别是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多元文化也是一种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使得我们不得不以一种客观、公正、包容的精神来对待多元文化中的“多”,同时也要求我们对文化本身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一、        文化与多元文化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是文化的动物。 “文化往往同自然和人的先天遗传因素相对照,是人的自觉或不自觉的活动的历史积淀,是历史地凝结成的人的活动的产物。在这种意义上,文化和历史是同义的范畴,它们代表着人对自然的超越。[1]


人之所以为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文化创造,同时也被文化所创造。也就是说,人在创造文化的同时,也创造了自己。文化的创造是对自然的超越。人在自然中生存、生产、生活,但决不拘泥于自然。人在自然中的生存、生产、生活是文化的生存、生产、生活,否则,人就与动物无异了。可见,文化是人的存在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文化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质性的存在方式,具有无所不在的普遍性特征。” [2]文化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性,从人降生到这个世界上的那一刻起就开始起作用了。文化对人起作用是通过赋予人的行为以意义来实现的。“文化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方式,以此,我们的行为具有了意义,同时,我们认为别人的行为也具有了意义。” [3]但对一个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的人来说,则不存在有关意义的问题。文化是群体性的。人只有在群体中才能发现自身,也只有在群体中才能找到存在的意义。“正因为文化是群体的和共同的,所以它对个体具有强制性,一个人如果明显背离其所生活于其中的文化,他的生存就将陷于困难。” [4]

意义是不能同文化相分割的。而行为的特定意义往往取决于特定的公共理念体系。因此,如果不理解萌生某一行为的具体文化,我们就无法了解或者评判这一行为的意义或者正确性。某一行为的意义总是与某一特定的文化相关,而某一特定的文化又往往自成某一特定的公共理念体系。这一公共理念体系所反映的正是文化的群体性。文化的群体性是历史积淀下来的被群体所共同遵循或认可的共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群体依据不同的由文化所构建的公共理念体系而采取不同的行动。在与他文化的交流中,每一特定文化都力图维护自身,同时在相互接触和相互交流中共同缔造多元文化的景观。

我们通常都生长、生活在多元文化的氛围中。“考察‘元’的含义,它有‘开始的、第一的’意思,标志着一个整体中主要、根本性的东西,所以一个‘元’也就代表了一个以其为中心的整体性存在。” [5]由此可见,所谓多元文化,顾名思义,是多根、多源的文化,由于根、源的不同,导致了多元文化的产生。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每个人都无可逃避地从属于某一特定文化系统,并以这一特定文化系统去关照作为整体的多元文化。而某一特定文化系统总是属于某一特定群体的,是这一特定群体共创、共享的资源。因着这种共创和共享,群体成员才体验到了一种归属感。多元文化体现的是人类群体之间的差异性,我们可以从这种差异中寻找到属于自己的文化家园。

差异性是多元文化的重要特点。这里的差异是“元”的差异,而不是表现样态上的差异。因为同“元”亦可表现出不同的样态,而同一样态也可表现不同的“元”。各种不同的“元”文化表现了人类文化的丰富性,而人则是文化的无可替代的最重要的载体。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文化的差异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同群体的人在不同的环境中创造并享有不同的文化。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不同群体价值规范、思想观念乃至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在同一文化体系中群体成员之间可以进行有效的交流,而一旦进入多元文化的语境,这种差异就会立即表现出来。

“不同的文化各有自己的模式和特征,但这些模式不是僵化不变的,而是活性的,因环境而改变的,最终必须服从人的需要和满足交流的目的。文化有助于形成共享的意义和协调的行动,亦如任何一种资源都可能为完成某项任务提供方便。” [6]由此可见,差异性并非多元文化的唯一特性,同时差异性也并不必然排斥共享性。共享性亦是多元文化的重要特点。文化是用来交流的,文化交流需要一个共享的机制,否则交流无法进行。不管各种文化之间的差异性有多大,它们最终都会在文化的人类性的共性特点上实现融会贯通。在这种意义上,“多元文化是指各民族文化通过交流、融合、互渗和互补,不断突破本民族文化模式的局限性而走向世界,不断超越本民族文化的国界并在人类的评判和取舍中获得文化的认同,不断将本民族文化区域的资源转化为人类共享、共有的资源。” [7]

多元文化的共享性使得不同文化群体之间能够相互理解、有效交流,多元文化的差异性则使得不同文化群体保持自身独有的特质。每种文化都是一道独特的景观,犹如每个人都是独特而不可复制的一样。多元文化因共享而相互融合,但却因差异而可能导致分歧。“在一个多元文化的世界中,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也许就是分歧:对应该做什么事,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去做,以及为什么要做和由谁来做等方面所存在的分歧。许多分歧所反映的是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差异,包括对是与非、好与坏的不同看法。” [8]

二、文化与伦理

“文化作为一种理性体系,必然包含一定的道德规范。” [9]道德规范是文化作为一种理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核心部分。缺乏道德规范的文化是无魂的躯体,没有生命力。纵观古今中外,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一种文化都十分强调道德的地位及作用。伦理道德在文化中的这种显要位置不是自封的,而是由道德对于人类的重要意义决定的。“作为稳定的生存方式的文化一旦生成,它一方面对于置身于这一文化之中的个体的生存具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像血脉一样构成人的存在的灵魂;另一方面,它构成了社会运行的内在机理,从深层制约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其它领域的发展。” [10]包含于文化之中的伦理道德,无论对于个体的人的灵魂的洗练和境界的提升,还是对于由人所构成的社会的发展和由人所制定的制度的进步,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作为主体的人是文化的现实基础。一种文化就如一个人,是一种或多或少一贯的思想和行动的模式。人在文化所形塑的模式中思想和行动,受着各种规范的制约,同时也因着这种制约而不断趋向自由。也就是说,“文化有一似是而非之处,即它通过约束人的行为而使人获得解放。” [11]在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人创造了文化,同时又受到自己所创造文化的限制。没有约束就没有自由,人的能动性和受动性在此就显明了。为了获取理想中的自由,人为自己制定了诸多规范,其中包括道德规范。“人是工具、规则、道德判断的制造者。普遍适应的道德原则是为人类社会的延续所必需的准则,没有任何一个不加区别地容忍谋杀、盗窃、欺骗的社会能够生存下来。” [12]人是文化主体,也是道德主体。人通过提出道德原则,根据道德原则制定道德规范,再依据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以此引导社会成员过一种有秩序、合目的的生活,从而实现人作为目的本身。

人在社会中总是以各种身份、角色出现的,而身份、角色本身即是文化的象征。“文化给了我们身份构造的模块,把我们跟那些我们从未见过的人――活着的、已故的或将来出生的人联系在一起。” [13]我们身份的构造总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且总是表现为一定的民族性。这是由文化的民族性所决定的。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结构,进而决定了不同的伦理特征。“文化就是民族性的主体性体现。只有理解了民族的文化,才能理解民族的特性,也才能为伦理找到民族性的根基。” [14]民族性的主体性体现的是一种群体性的主体性,民族作为一个群体,拥有着属于自己的独特的文化,而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文化的设计都会将伦理作为重要的甚至核心的考量对象纳入其中。一般而言,“伦理构成了文化生态的灵魂。不仅如此,它还是文化生态的核心,因为,价值体系是文化体系的核心,而价值体系的核心,又是伦理的价值。” [15]

不同的伦理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必然要求不同的文化机制和文化原理与之匹配。不同的文化机制与文化原理不仅是不同的伦理价值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不同的伦理价值观念得以产生、传播、继承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显而易见,文化构成伦理直接的人文背景,而且可以说,伦理就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文化赋予伦理以个性,赋予伦理以人文的原理与人文的机制,可以说,文化构成伦理与社会存在之间的中介。” [16]如果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那么,伦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一社会存在所决定,这当然没有问题。但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并非直接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而是经由文化的中介作用来实现的。文化赋予伦理以社会存在所提供的丰富的内容和独特的个性。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伦理和文化在其所反映的社会现实方面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伦理和文化的一致性不仅表现在文化机制和文化原理与伦理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匹配上,也不仅表现在二者所反映的社会现实的本质的一致性上,而且还表现在二者在变革方面的一致性上。“文化的变革,最后必然要求伦理的变革,而只有伦理的变革,才是深刻意义上的文化变革。每一次的伦理变革,不仅意味着对人性的新认同,价值的新追求,更意味着对“人”的新发现,对社会的新建构。” [17]文化变革和伦理变革的一致性,实际上正是文化机制和文化原理与伦理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相匹配的反映,也是二者所反映的社会现实的本质一致性的表现。伦理的变革、文化的变革、社会的新建构,都与人对人性的新认同,价值的新追求息息相关,归根到底都是人自身的变革、革新和新建构。文化即人化,伦理即人理。      

不同的伦理存在于不同的文化中,不同的文化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伦理有着不同的地位,也有着不同的文化定位,家族社会与工商社会中伦理的文化使命与文化地位显然有着根本的区别。而且,在一般意义上,‘伦理’本身也包含着本民族特殊的文化理解,是一种文化的赋予。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赋予伦理不同的内涵和意义。每一次的伦理转换与伦理建构,总蕴涵着对伦理新的理解,同时也是对伦理的文化内涵与文化意义新的赋予,这是伦理概念本身的历史性与辩证性。” [18]伦理的文化定位和文化的伦理内涵总是因民族的不同而不同,因时代的差别而相异。我们目前所处的时代必然给予伦理以新的文化定位,也必然赋予文化以新的伦理内涵。这个时代是多元文化的时代,在多元文化的世界里,不同文化之间不可避免地相互影响、相互碰撞,因而如何恰当看待和正确处理不同文化间的矛盾和分歧就成为作为各不同文化重要因子的伦理所必然要面对的问题。

、尊重:多元文化的伦理诉求

在多元文化语境中遇到的首要问题也许就是文化冲突和文化认同的问题了。而无论是文化冲突还是文化认同,其前提都在于承认文化差异这一文化事实的存在。虽然差异并不必然产生冲突,但冲突确实往往导源于差异。如果对文化差异这一事实本身都不予以承认,那么多元文化间的对话就是不可能的。文化差异要求不同文化间进行理性的对话,从而达到相互理解。对话并不是要消弭差异(事实上,消弭差异也是做不到的),而是要缓解和解决冲突,以使对话各方能够和平相处,共同创造一个丰富多彩而又温馨和谐的世界。

但是,仅仅承认文化差异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文化差异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现实,实际上应该说不存在承认不承认,或愿不愿意承认的问题。而且,承认了文化差异并不表明尊重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性,承认和尊重不是一回事。因为很可能出现虽然表面上承认但在实际上并不尊重文化差异的情形。尊重是相互的,不是恩赐。强调承认的重要性往往会悄悄地在不知不觉中将其偷换成为一些所谓“强势文化”以高人一等的姿态对他文化的一种施予,这哪里谈得上是一种尊重?可见,在文化差异的问题上,尊重比承认更重要。因此,对文化差异的充分尊重,应该进入多元文化背景下人们的关怀视野。

尊重与爱一样始终关联着一个主体和一个对象,是主体和对象之关系的建构或表达。正是在这种最为普遍和宽泛的意义上,罗宾·狄龙 (Robin S. Dillon)在为《斯坦福哲学百科辞典》所写的“尊重(respect)”条目中对其有如下界定:“一般而言,尊重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从某种角度、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对客体做出回应。” [19]尊重的主体必然是人,是处于特定文化系统中的有情感、有意识的理性存在者,而且只有人能够作为尊重的主体。尽管尊重的主体只能是人,但尊重的客体却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对象,文化即是其中的一种;而我们在大多数语境下说到尊重、并且不直接提到其对象的时候,尊重的对象也一般是指人,或者是最终可以转化为人的对象。所以,当我们说要尊重文化差异时,实际上是指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因为,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文化,文化的差异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文化的差异是通过作为每一特定文化的主体的人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表现出来的,对文化差异的尊重即是对人的尊重。所以,尊重一个异质文化中的人,实际上是在尊重这一异质文化,同时也是在尊重自己以及自己所属的文化。每一种文化对于其他文化来说都是异质文化,在这一点上各种文化事实上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否则平等就只是一种装饰。

尊重是平等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真正的尊重,是应把人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的。这就将尊重人的要求和康德著名的目的公式等同起来了:“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 [20]在这里,尊重人被赋予普遍的规范性内涵,并且如康德所断言的那样成为伦理学的最高原则或核心观念,与道德的要求有着同等的范围: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就是那些如目的公式所要求的那样给予人以尊重的行为,而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就是那些不把他们作为目的本身来评价或者对他们表示不尊重或轻蔑的行为。

如果康德意义的尊重要求一种平等的话,多元文化对尊重的诉求则是一种差异。前者认为人之所以要求受到平等尊重是因为他们具有普遍的自主性,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应当被忽视;而后者则认为,一个人的认同—-不论是个人认同还是文化认同—-至少是与其自主具有同等价值的潜能,因而我们应当尊重个体的特殊性、乃至于他们的独特文化。但多元文化对差异尊重的强调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否定或放弃康德主义的尊重人之伦理,另起炉灶去构建一种新的规范性尊重概念;毋宁说,它使我们注意到这一道德规范理论曾被忽略的重要方面,并要求我们更为深入反思它的实践意义。现代社会的确是多样性和多元化的,但面对多元文化对于规范性尊重的各种诉求,我们不仅不应当因噎废食地放弃康德的主张,而且有必要坚持他的基本立场去鉴别这些诉求;正如托马斯·希尔曾指出的,“如果这种要求来自于偏执的种族主义者、固执的男性至上主义者,我们就不能不怀疑它的说服力。” [21]

在尊重基础上实现彼此平等,在平等前提下达到相互尊重,是我们在对待文化差异问题上应取的致思路径。平等是尊重的平等,无论文化差异有多大,相互尊重,从而才能实现事实上彼此平等的对话和交流。如果没有相互尊重,彼此平等的对话和交流就是不可能的。从尊重的视角出发,我们就不难发现,“日常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道德冲突都是行为层面上的问题,而不是彼此在相关意图上的差别……我们没有必要否定我们自己或者其他群体的行为方式;相反,我们需要接受两种方式都是合理的,并且根据我们自身所处的环境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 [22]行为层面上的问题属于文化差异的问题,而彼此在道德意图上并无太大差别。各种不同文化都应本着相互尊重的伦理精神,在对话和交流中超越自身局限,以开放的心胸去积极地借鉴、吸收其它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彼此取长补短,促进共同发展。

结语

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各种不同文化虽非同根同源但却共生共存。因为“多元文化不是建立在疆界划分基础上的一种文化,而是建立在主体人的基础上的文化。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差异和依存关系,人的神圣性和普遍人性便成为能维持人类共同性和一致性的文化理念。” [23]差异-尊重-平等-共享,多元文化无需消除文化间的差异,相反,应尊重这种差异,只有相互尊重,才能实现文化间彼此的平等对话与交流,也才能实现共享多元文化为我们提供的整个人类的文化成果,以更好地实现人作为目的本身。

 

【注释】
[1].    衣俊卿著:文化哲学十五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2].    同上,第13页。
[3].    布拉德福德‘J’霍尔编著:跨越文化障碍----交流的挑战[M],麻争旗等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4].    衣俊卿著:文化哲学十五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5].    曹瑞涛著:多元时代的“正义方舟”-----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思想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4页。
[6].    布拉德福德‘J’霍尔编著:跨越文化障碍----交流的挑战[M],麻争旗等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7].    张云鹏:文化权:自我认同与他者认同的向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8].    布拉德福德‘J’霍尔编著:跨越文化障碍----交流的挑战[M],麻争旗等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9页。
[9].    同上,第288页。
[10].  衣俊卿著:文化哲学十五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11].  []P.K.博克:多元文化与社会进步[M],余兴安 彭振云 童奇志译,陈纪遥审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45页。
[12].  [] 同上,第280页。
[13].  布拉德福德‘J’霍尔编著:跨越文化障碍----交流的挑战[M],麻争旗等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14].  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现代建构[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15].  同上,第296页。
[16].  同上,第11页。
[17].  同上,第296页。
[18].  同上,第14页。
[19].  Robin S. Dillon,“Respect”,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Fall 2003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URL<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03/entries/respect/>
[20].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437页。
[21].  Thomas E. Hill, Jr.,Respect, Pluralism and Justice:Kantian Perspective(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60.
[22].  布拉德福德‘J’霍尔编著:跨越文化障碍----交流的挑战[M],麻争旗等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
[23]. 张云鹏:文化权:自我认同与他者认同的向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

 

(原载《中国应用伦理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