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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附生性因果性还原性

1、引论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戴维森的反常一元论和附生性概念占据了心灵哲学讨论的中心领域。一方面,戴维森的理论面临以金在权为代表的众多哲学家的尖锐批评;另一方面,大家似乎相信,弄清楚附生性概念就意味着心物问题的解决。本文首先将论述戴维森的附生性概念及其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学说,然后笔者将介绍金在权的批评意见,随后笔者将对戴维森的反常一元论做一个唯名论的诠释,弄清戴维森的附生性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是一种什么样的共变关系,以维护戴维森的反常一元论,并抵御金在权的指控。最后笔者将论证,附生性既不是一个因果关系,也不是一个还原关系。

2、戴维森的反常一元论和附生性概念

    “附生性”(supervenience)也许是哲学史上最神秘的一个概念。作为一个日常词语,附生及其同源词在英语中并不流行。它显然起源于拉丁词“supervenire”,它的用途也几乎是纯学术性的。莱布尼兹在哲学史上第一次用附生来描述他的主体间关系学说。然而,这几乎是哲学史上的一个孤立事件。直到二十世纪,附生性才成为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二三十年代附生性成为英国突现进化论(Emergent Evolution)的一个中心概念。1952年黑尔(R.M. Hare)将该词引入到伦理学中,用它来指称摩尔(G.E. Moore)和西季威克(H. Sidgwick)所讨论的抽象道德属性和具体描述属性之间的非还原关系。在当代,附生性成为心灵哲学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这主要是归功于戴维森(Donald Davidson)1980年在他的引起广泛争议和影响的论文“精神事件”(Mental Events)中用该词来讨论心物关系问题。戴维森用附生性来表述一种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心-物附生性是一种共变、依赖和决定的关系,而不是一种还原的关系。(Davidson 1980)

    在后续论文“思维的动因”(Thinking Causes)中,戴维森将他的非还原物理主义总结为“AM + P + S”三要素。“AM”指反常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 P”指三个原则或前提,“S”指附生性。该文的目的是要证明,以上的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要素“P”内部的三个原则之间也是相互和谐的。事实上戴维森在论文“精神事件”中就已经为此而努力,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这也正是争论的焦点之所在。

    “反常一元论”(即AM)包括两个论题:1)精神事件等同于物理事件;2)精神命题和物理命题之间不存在严格的法则性(nomological)定律。第一个论题表述的是本体论的一元论,精神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不是类型等同(type identity),而是个体等同(token identity)。事件是个体事件,即存在于特定时间和空间的客体或事件。第二个论题表述的是认识论的反常性,它否认在命题之间,而不是在事件之间,存在严格的心-物定律。戴维森认为,他的反常一元论与以下三个明显为真的前提或原则存在推导关系:

    1)因果互动原则:“至少某些精神事件与物理事件发生因果互动。”

    2)因果法则特征原则:“哪里有因果作用,哪里就有定律:处于因果关系的事件符合严格的决定性定律。”

    3)精神界的反常性:“不存在严格的决定性定律让我们对精神事件做出预测或说明。”(Davidson 1980, p208)

    戴维森承认,在以上三个原则之间存在着“表面的冲突”,这个“表面的冲突”是康德所说的自由和自然必然性之间冲突的现代翻版。他也相信这个冲突是可以被消除的,而且为此目的,戴维森引进了他的附生性学说。“精神特征在某种意义上依赖或附生于物理特征,这种附生性可以被理解为,不可能有两个事件,它们在物理方面一致而在精神方面不一致;或者说,一个客体,不可能在精神方面有所改变而在物理方面没有改变。附生性的这种依赖性并不意味着通过定律或定义的还原。”(ibid, p214) 在此,用“特征”和“方面”等措辞,戴维森将附生性定义为精神界和物理界之间的属性关系。在论文“思维的动因”中,戴维森还将附生性定义为一种谓词关系:“可以用原生谓词所表述的真理‘决定’附生谓词的外延,或者说,附生谓词(supervenient predicates)的外延取决于原生谓词(subvenient predicates)的外延。”(Davidson 1992, p5)

    戴维森的附生性学说是如何有助于表明他的反常一元论和三原则是融贯一致的理论?哲学家们普遍认为他的附生性学说含糊不清,随后的说明也无法令人满意。在批评意见中,金在权(Jeagwon Kim)的工作最为突出,他提出了最严厉的批评。

3、金在权对戴维森的批评

    金在权对戴维森的反常一元论所做的批评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附生性是一种什么样的共变关系?它是一种弱的,强的,还是一种全面的共变关系?它如何能够作到不要太强而导致还原,同时又不至于太弱而失去依赖和决定的意义?第二,心-物附生性是否是因果关系?如果是,它是如何可能的?第三,在二元论和取消主义及还原主义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可行的中间地带?戴维森的非还原物理主义是否是一个逻辑上一致的立场?除了取消主义及还原主义,是否还存在真正可行的其它立场?

    详细说来,金在权有如下论据。在第一个方面,金在权认为戴维森的附生性概念有三个成分:共变(covariance),依赖(dependency),和非还原(nonreducibility),而共变是最基本的成分。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共变与其它两个成分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一种对共变的解释,它要强到足以认为附生性是一种依赖关系,同时又要弱到不至于导致还原?以什么方式才能将这三个成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个哲学上有意义而又逻辑上一致的附生性概念?”(Kim 1990, p9) 为此目的,金在权总结了三种共变概念:弱的,强的,和全面的(global)。他认为弱的共变不能给我们一种依赖感,因而不能保证我们把它看作是一种依赖关系。(ibid, p12) “强的共变可能蕴涵着将附生物(the supervenient)还原为原生物(the subvenient)的可能性。”(ibid, p22) 最后,“全面的[共变]能够保证关系的非还原性,但是[它仍然]太弱而不足以支持一种实质性的依赖关系。”(ibid, p22)

    自从普特南提出多重实现的论题(the thesis of multiple realizability)以来,心-物之间的类型等同已经不能成立,所以戴维森主张一种个体等同,他和金在权都仍然认为在精神(the mental)和物理(the physical)之间存在某种共变的关系,其形式大致为“Pi -> M”。然而,金在权指出,形式为“Pi -> M”的心-物定律的存在恰好否认戴维森的反常一元论。金在权理解的反常是完全的反常。所以我们只有两个选择:1)要么进一步否认任何形式的心-物共变关系的存在,这显然不是戴维森所打算接受的方案;2)仍然保留某种弱的共变,即“Pi -> M”。但是这个方案对戴维森并不特别有利,相反,它对金在权本人有利。多重实现论题预设的是以种属为单位的强相互联系,至少与心理的局部还原(local reducibility)是一致的,即相对于种属或物理结构类型的局部还原。“以种属为单位的将心理和物理联系起来的双向定律的存在给心-物还原主义注入了新的生命。”(Kim 1989, p38)

    金在权提出的第二个批评最为尖锐,戴维森的反常一元论无法对心理的因果性给出一个满意的解答。如果戴维森的非还原物理主义不是一种取消主义,而是一种精神实在论,他就必须给精神事件分派某种真实的因果作用,并且精神事件构成一个合法的实体域。(ibid, p43) 戴维森的确常常谈到“心物因果作用”,实际上这正是他的第一原则(即因果互动原则)。如果某个精神事件是某个物理事件的原因,并且按照物理域的因果封闭定律我们可以认为,这个物理事件作为结果就必须有一个物理原因,那么,这个物理事件就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精神的,另一个是物理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两个原因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金在权认为有两种可能:1)这两个原因本身都只是部分原因,两者合起来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充分原因。这就意味着,精神事件是物理事件的完整原因的必不可少的成分。“照此观点,要对物理事件的发生过程给出一个完整的说明就至少有时需要走出物理域。”(ibid, p44) 这就违反了物理域的因果封闭定律。2)如果我们把精神事件和物理事件都分别看作是独立的充分原因,那么,该物理事件就同时有两个独立的充分原因,该物理事件就被过度决定了(overdetermined)。这仍然是无法令人满意的。

    金在权认为,戴维森的非还原物理主义不能提供一个说得通的答案,而他自己的还原主义能有所作为,那就是把两个原因看作是两种属性,并将精神属性和物理属性等同起来,就象把水和H2O等同起来一样,这正是还原物理主义的类型等同。然而,这种等同的解答对戴维森来说是不可能的,也是他所刻意避免的。金在权的总体结论是,戴维森的非还原物理主义不是一个可行的理论。一方面,如果心物关系是因果关系,那么反常论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坚持反常论,精神就不能有因果效力。因为只有在例示法则性定律的情况下事件才能成为原因或结果,而反常论否认这种定律,它容许精神属性不具备任何因果角色,甚至与其它精神属性无关。所以,“反常一元论与其说给我们一种非还原物理主义,倒不如说它本质上是一种取消主义。与取消主义不同的是,它容许精神性的存在,但对这种精神存在又没有分派任何因果作用,它的发生完全是神秘的,无法因果说明的。它没有让我觉得是一种值得拥有的存在。在这方面,作为一种精神实在论,它甚至比不上副现象论(epiphenomenalism)。副现象论给精神在因果的事件网络中提供了一个位置,心灵,尽管不具备积极的作用,至少其地位在世界的因果结构中得到了清楚的定义。”(ibid, p35)

    金在权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坚持戴维森的附生性概念,我们将面临更严重的问题,“、、、假设改变一个事件的心理属性就会改变它的物理属性并影响它的因果关系,那么这无异于认为心物反常论是错误的。”(ibid, p35) 金在权相信物理域因果封闭定律是最高原则。如果我们接受它,那么我们只有两个选项:1)放弃非还原论并转而主张还原论, 2)放弃心-物因果互动,这又意味着两条出路,a)否认精神事件的存在而接受取消主义(eliminativism)b)接受二元论,即认为精神和物质构成各自独立的因果世界。在二元论和取消主义及还原论之间没有可行的中间地带。

    戴维森和金在权之间的对立也许是当代心灵哲学中最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涉及的讨论比较复杂。一方面,它比较深刻地触及到了心-物问题理论层面;另一方面,来自双方的讨论都令人迷惑,他们似乎在事件、属性和谓词之间随意转换。戴维森通常认为事件是因果作用的主体或受体,但是在“思维的动因”中,他又谈论“精神属性的因果作用”。金在权的某些批评显然是基于对戴维森的误解。笔者认为戴维森的理论并不象金在权所理解和批评的那样糟糕。然而,要指出误解何在并应对金在权的批评,我们首先必须正确理解戴维森。所以在论文的后半部分,我将对戴维森做一个唯名论的诠释,然后再重新讨论还原和精神因果性问题。因为戴维森的理论结构中的确存在许多含糊以及不和谐之处,这为我们随后的诠释和论述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4、重新理解戴维森

    1969年的论文“事件的个体化”(The Individuation of Events)中我们发现戴维森持有一种唯名论立场。“我不认为我们能够对行为、因果性和心物关系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明,除非我们把事件看作是个体的。”(Davidson 1969, p218) 文中所表达的唯名论为他的个体等同论提供了形而上学的基础。典型的唯名论者通常认为,世界中存在的是特定的、个体的客体或事件。普遍实体或共相不存在于世界中,它们是人类思想的产物,即,它们只存在于思想和语言表达之中。这也是戴维森的立场。然而戴维森在论文中主要关注的是事件或客体的同一性。“两个事件在何种情况下是等同的?或者说,一个事件何时与另一个事件等同?可能的答案似乎只有一个:没有两个事件是等同的,即,没有一个事件与另一个事件等同。换一个方式提问情况也不会有所改善:一个事件何时与它自己等同?因为答案也只有一个:它永远等同。”(Davidson 1969, p216)

    戴维森的这两段论述清晰而准确。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事件的等同问题置换为描述事件的语言表达式的等同问题,即使这些语言表达式是单称名词。在此我们有必要预设一个区别,即事物本身的范畴和思想描述的范畴的区别。事物本身是特定的、个体的;共相、抽象概念、全称名词、谓词、甚至单称名词都属于思想描述范畴。以著名的“晨星”“暮星”为例,它们就是两个单称名词。当我们说“晨星”等同于“暮星”的时候,等同的是客体,不是语言表达式。涉及到等同的不是两颗星,而是一颗星。两个表达式本身不是等同的,它们是由不同的人根据对同一个客体的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观察所形成的两个不同的描述。

    关于属性,某些哲学家(例如蒯因和古得曼)准备把属性从现代科学背景下的本体讨论中排斥出去,因为它不能清楚地符合个体化原则。(Putnam 1969, p235) 笔者也认为属性属于思想描述的范畴,是谓词所适用的对象。属性是我们描述事件和客体时必不可少的方法,因为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地描述整个事件或客体,我们必须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来描述,这样我们就得到了属性,属性是方便我们描述的一种工具,属性不是事物本身。

    回到心物问题,什么是“精神事件”,“精神属性”,“精神谓词”?显然,“精神属性”和“精神谓词”属于思想描述的范畴。所以这里剩下的问题是关于“精神事件”的。按照戴维森的定义,“一个事件,如果能用纯粹的物理词汇来描述,那么它就是物理事件;如果要用精神词汇来描述,那么它就是精神事件。”(Davidson 1980, p210) 准确说来,一个事件是精神的,当且仅当它具有一个本质上至少包含一个精神动词的精神描述;一个事件是物理的,当且仅当它具有一个本质上只包含物理词汇的物理描述。(Davidson 1980, p211) 尽管被描述的事件本身也许属于事物本身的范畴,这两种描述显然都属于思想描述的范畴,他们之间的区别不是本体论的。这就意味着,有些事件既有精神描述,也有物理描述。在这种意义上,有些事件既是物理事件也是精神事件。或者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是否还可以说,属于事物本身范畴的事件在被描述以前既不是物理的,也不是精神的。

5、结论

    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即我们的中心问题是:附生性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戴维森是用谓词和属性来定义附生性,金在权却用事件来讨论附生性,尽管戴维森从来没有这样作过。对戴维森来说,精神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是个体等同,不是附生性。按照笔者对戴维森所作的唯名论诠释以及戴维森对精神事件和物理事件的定义,等同的是事件本身,即同一个事件。当我们谈到附生性关系的时候,显然是精神谓词或属性与物理谓词或属性之间的附生性。如果我们仍然要谈论精神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的附生性的话,这里所说的精神事件和物理事件也不可能是事件本身,而是同一事件的两个描述。这是金在权误解戴维森的主要之处。总之,附生性不是一个本体论的关系,而是一个认识论的关系,它属于思想描述的范畴;等同关系才是本体论的关系,它属于事物本身的范畴。

    随后的问题是:附生性是一种什么样的共变关系?用“弱的”,“强的”,和“全面的”等词汇来描述毕竟太含糊,对“可能世界”诉求实无必要,“依赖”和“还原”的意义也需要清楚地界定。要追求准确清晰,我们不妨用数学的“对应”概念来讨论共变关系。两个客体集合之间的关系不外有四种:1)一对一,2)一对多,3)多对一,4)多对多。照戴维森看来,个体的精神事件和个体的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等同关系。至于用属性和谓词定义的附生性,戴维森认为,改变一个事件的精神属性必然意味着物理属性的变化。两个事件,如果它们所有的物理属性相同,它们的精神属性也相同。即,精神上的不同导致物理上的不同,物理上的等同导致精神上的等同,但是相反的情况不能成立。它是一个非对称的关系。这恰好就是第二种可能性,即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它是反常的,但不是完全反常的。附生性不是多对一的关系,因为如果这样的话,那就不是精神依赖于物理,而是物理依赖于精神。附生性不是多对多的关系,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它就是完全反常的,根本谈不上共变。这种一对多的对应关系恰好就是形式为“M <--> Pi”的关系。金在权显然误解了戴维森的反常概念。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事件之间的关系是整齐的一一对应关系,而属性(或谓词)之间的关系却变成了反常的一对多的关系?这是因为,世界上存在的事件是一个一个特定的个体事件,而我们追求的是具有广泛说明力的普遍定律,定律总是用普遍名词来表达的。从谈论个体事件转换为谈论普遍属性使我们开始能够谈论关联定律,同时这个转换也使我们开始发现反常。从个体向共相的跳跃是反常的来源。尽管我们无法避免谈论普遍属性,因为我们需要普遍定律,但是我们心里必须记住这个区别并且避免随意的转换。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在物理科学中存在着大量的普遍定律,而心物之间的定律却是反常的?戴维森的答案是,精神和物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物理科学理论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精神科学不是。(Davidson 1980, p224) 笔者认为心理学也应该有可能形成一个封闭的理论系统,倒是心物之间的关系没有这种可能。我们是否还可以提出另外一个答案,科学中的普遍定律是因果定律,它们描述的是因果关系。所以我们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心物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一个因果关系?按照戴维森的唯名论立场,精神事件和物理事件的关系是同一的等同关系,它自然不是因果关系。精神属性(或谓词)和物理属性(或谓词)之间关系也不可能是因果关系,因为属性(或谓词)不具备因果作用的效力,而它们所描述的事件之间的关系前面已经证明是等同关系,所以,心物关系不是一个因果关系。这就说明为什么心物之间的定律是反常的。

    戴维森所面临的最尖锐的批评是,他的反常一元论使精神没有因果效力;而且戴维森自己事实上也常常谈论“心理-物理因果作用”,按照他的因果互动原则,“至少某些精神事件与物理事件发生因果互动。” 以上的唯名论诠释该如何面对这些困难?我们还是以戴维森自己的例子来讨论问题:一个物理事件(一条船的逼近)引起了一连串精神事件(知觉、注意、计算、判断、决定、意向性行为、信念改变),这些精神事件又引起了一个物理事件(俾斯麦号的沉没)(Davidson 1980p207)。从常识来看,这里任何一个精神事件(比如决定)都与俾斯麦号的沉没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里的“决定”与“俾斯麦号的沉没”(或者说它们的属性或谓词)之间并非处于我们所说的附生性关系,“决定”应该与舰长头脑中与“决定”相对应的神经元事件(一种特殊的物理事件)处于心物关系。当我们说“决定”引起“俾斯麦号的沉没”的同时,我们也可以说“舰长头脑中的神经元事件”引起了“俾斯麦号的沉没”。“决定”通过“神经原事件”而发挥因果效力,而严格说来作为事件本身,“决定”和相应的“神经原事件”是个体等同的。所以我们的唯名论诠释符合戴维森的因果互动原则,不违反物理域的因果封闭定律,如此诠释的反常一元论也没有剥夺精神事件的因果效力。

    我们的第三个问题是:附生性是否是一个还原的关系?首先我们要弄清金在权是在何种意义上谈论还原。通常有两种还原关系:1)概念之间通过定义而还原,2)心理的定律通过桥梁定律而被法则性地还原为物理的定律。金在权关心的显然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则性还原:“从一个理论向另一个理论的还原被认为是要求将被还原理论通过‘桥梁定律’从还原理论中推导出来。”(Kim 1989, p37) 金在权主张这种法则性认识论还原的基础是精神属性和物理属性之间的本体论等同或还原。“这些属性等同,作为最好的桥梁定律,使得从心理学向物理理论的推导性还原成为可能。”(ibid, p45) 马拉思(Ausonio Marras)认为这种还原不能成立,因为“依赖”是附生性概念中最关键的思想,但这种意义上的依赖是一个非对称的关系,所以它的两个相关物必定是不同的。如果精神属性附生于物理属性,那么肯定它们不是等同的。(Marras 1993, p285) 金在权所说的属性等同是类型等同,所以它是普遍名词或共相之间的等同。然而,戴维森认为,等同命题必须包含单称名词。(Davidson 1969, p217) 戴维森主张的等同是个体的特定事件之间的等同。如果我们遵循一条严格的唯名论思路,我们的唯一结论是,属性的等同和本体论的还原不能成立,因此金在权主张的法则性认识论还原也就失去了基础。

    以上诠释意在理清反常一元论和附生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消除三个原则之间存在着“表面的冲突”,也使得三个原则与反常一元论之间的关系更加明显。至于它是否完全符合戴维森的原意,能否得到他本人的认可,我们无法得知,因为他已于2003年逝世。当然本文并没有化解戴维森学说中的所有困难,比如,他用精神(物理)词汇来定义精神(物理)事件,而精神(物理)词汇又该如何来定义呢?诉诸于意向性等于是又回到了问题本身。但是无论如何笔者不赞成戴维森的对立面,即还原论的唯物主义观点。戴维森理论的意义在于,二十世纪英美心灵哲学在经历了赖尔的语言学转向、逻辑行为主义、心物等同论、功能主义、还原主义、取消主义之后,戴维森重启二元论的讨论。从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开始,因为无法说明心物因果互动,二元论曾经沉寂许久,戴维森的属性二元论以某种方式开始承认精神现象的重要性,使随后的关于意识的讨论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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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原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