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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华】弗雷格在专名问题上的特殊地位:间接指称以及专名辨认问题

 

    专名在语言中的地位非常特殊。由于人们在专名与对象之间再找到一种语言媒介将这两者联系起来是不可能的,那么专名的功能似乎就是直接联系对象,并因而使整个语言具有意义。这样,专名问题就成为语义学研究的核心之一。但是,除了语言媒介之外,难道专名与对象之间就真的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粘合剂”吗?一般的观点认为,语言哲学家因此而分成两大阵营①,一大阵营是直接指称论者,另一大阵营是间接指称论者。前者认为专名本身没有涵义(sense, connotation),它们直接指称对象。这一派哲学家认为必须把专名与确定摹状词(definite description)严格区分开来,因为确定摹状词虽然也指称单个对象,但是它是通过它本身的涵义而与对象联系起来的。这一大阵营的哲学家可以称之为密尔式的,包括J. S. 密尔、S. 克里普克等。后者认为我们语言中的专名就是一簇确定摹状词的改装,这些确定摹状词的涵义就是它的涵义,专名就是通过这些摹状词的涵义来间接指称对象的。这一派哲学家认为,如果真有直接指称对象的专名,那么它们只能是直接指称当下即时对象的“这个”(this)和“那个”(that)。这后一大阵营的哲学家可以称之为罗素式的,包括B. 罗素、J. 塞尔等。斯坦雷(Jason Stanley)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很大的理论发挥空间,因而密尔式与罗素式哲学家之间的论争将仍然留给后世语言哲学。② 本文拟不探讨这两派哲学家之间的论争,而试图发现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将他们都归为直接指称论者,并将他们与一位真正的间接指称论者对立起来。因而,我们毋宁称罗素式的哲学家为专名的摹状词理论持有者,而不称之为间接指称论者。

一 真正的间接指称论者

    这位真正的间接指称论者就是G. 弗雷格。他认为专名必须通过涵义的媒介来指称对象。在他那里,专名与确定摹状词具有同等的语义学和逻辑地位,他将它们统一称为专名,而不像罗素式的哲学家那样将专名看做一簇确定摹状词的改装或缩写。由于在他看来,“专名通过涵义的媒介并且仅仅通过这种媒介与对象联系在一起”③,弗雷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间接指称论者,因为罗素式的哲学家承认最终还是有直接指称对象的专名“这个”和“那个”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弗雷格一个人作为一个阵营与密尔式以及罗素式的哲学家相对立。

    不过,克里普克却将弗雷格与罗素并列起来,并将他们的观点合称为弗雷格-罗素观点来批判,似乎所谓的弗雷格-罗素观点是与密尔式直接指称论相对立的间接指称论。④ 本文认为,虽然弗雷格的观点与罗素有某些相似的地方,然而将两者并列为间接指称论者是一个严重的错误。罗素提出摹状词理论的目的并不是要用确定摹状词来代替自然语言中的专名,而是要消除确定摹状词,甚至消除自然语言中的专名,不允许它们在语句中作为逻辑主词出现。他消除确定摹状词的方法是将它们转化为概念词,使这些概念词作为谓词出现在语句中。根据罗素,真正能够作为逻辑主词出现在语句中的名称必须是直接指称个体的记号,譬如abc等等。这些记号作为名称(或者说,专名)本身是没有涵义的。在自然语言中,真正直接指称个体的专名是直接指称当下即时经验对象的指示词“这个”和“那个”,它们是逻辑上的专名。由于作为自然语言中专名的涵义的确定摹状词已经转化为语句中的谓词,它们也就不是专名指称个体对象的媒介。因此,罗素在最终的意义上是直接指称论者。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系列报告之后也或多或少意识到了这一点,因为他在出版的《命名与必然性》一书中做了一个注释,承认自己在报告中理解的罗素与罗素本来的意思有偏差。在这个注释中,克里普克说:“当然,严格地说,罗素是说名称不是摹状词的缩写并且没有涵义;不过,然后他也说,正因为我们称为‘名称’的东西是摹状词的缩写,所以它们并不真正地是名称。……由于罗素在他的初始符号系统中消除了摹状词,在《论指示》一文中,他自己似乎认为‘涵义’的观念是虚幻的。这样,在叙述罗素的观点的时候,我们在两个方面偏离了他。第一,我们将‘名称’设定为通常所理解的名称,而不是罗素的‘逻辑上的专名’;第二,我们将摹状词以及它们的缩写看做有涵义的。”⑤ 实际上,在包括罗素式的以及密尔式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们看来,自然语言中的专名最终来自于一个称为实指定义的命名活动。这两派哲学家的差别仅仅在于:罗素式的哲学家认为,真正的专名必须直接指称当下即时的经验对象;而密尔式的哲学家则认为,专名可以历时地指称非当下即时的经验对象。所以,与密尔式的哲学家一样,罗素式的哲学家们其实最终是直接指称论者。

    然而,在弗雷格的著作中,人们甚至看不到他论及实指定义。这里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不是经验主义者,而是个柏拉图式的实在论者。他似乎更关注非经验对象,而非经验对象是不能通过实指定义来命名的。在他看来,专名的指称要在具有涵义的语句联系中来确定。语句的涵义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专名的涵义是确定专名指称的媒介。专名的涵义实际上来自于一个作为定义的语句的涵义。这样一个定义是一个逻辑设定,是一个文字定义,它完全不同于经验实指定义。至于弗雷格会不会认可实指定义的语义学地位,人们不得而知,因为他没有提及过这个问题。总之,在他的著作中,人们只发现他认为专名必须通过涵义的媒介才能够有所指称。

二 对语境原则的忽视是克里普克误解弗雷格的根源

    克里普克认为弗雷格在专名问题上持的是罗素式的摹状词理论,并说:“弗雷格还特别地说这样一个摹状词给出了名称的涵义。”⑥ 根据王路的观点,这是对弗雷格的误解,因为一个甚至多个摹状词都没有穷尽弗雷格式专名的涵义。王路认为,与摹状词理论的持有者关注专名的涵义不同,弗雷格关注的是专名的指称,关注的是由于专名有所指称而对它所出现于其中的语句的真值所做的贡献。⑦ 本文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对弗雷格而言,专名的所谓涵义只是达致其指称的手段。人们可以批评弗雷格,但是将他的观点与摹状词理论等同起来批判是容易引起误解的,因为上文已经指出罗素式的哲学家是直接指称论者。

    克里普克还特别地引用《论涵义与指称》中弗雷格关于专名“亚里士多德”解释的注释,以期证明摹状词的涵义并不等同于专名的涵义。他的论证是:“如果‘亚里士多德’意谓教过亚历山大大帝的那个人,那么说‘亚里士多德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就会仅仅是个重言式。”⑧ 这样一个明显的逻辑问题弗雷格何尝没有意识到呢?实际上,在《论涵义与指称》一文中弗雷格就直接探讨什么“a=b”不同于“a=a”。弗雷格是不区分专名与确定摹状词的,他将它们统一称为专名。这些专名通过本身的涵义或者通过一个语句的涵义来指称一个对象,而不是像克里普克所说的那样:一个专名通过另一个摹状词的涵义来指称对象。弗雷格的原文是说专名通过涵义的媒介并且仅仅通过这种媒介与对象联系在一起。在他看来,专名不管是以确定摹状词还是以通常所说的专名形式出现,专名本身就是具有涵义的,这个涵义就是专名指称对象的方式。在弗雷格那里,确定专名的指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确定语句的涵义,另一种是通过确定专名本身的涵义。

    克里普克等直接指称论者在专名问题上对弗雷格最大的误解来自于对弗雷格语境原则的忽视。这条原则是说:“不要孤立地问语词的指称(Bedeutung),而要在语句的联系中问其指称。”⑨ 弗雷格运用这条原则来确定专名的指称就是通过确定一个语句的涵义的方式来实现的。克里普克等直接指称论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就直接指称亚里士多德这个人,但是他们大概不会认为“a”就直接指称a所指称的那个东西的,因为这相当于什么也没有说。然而,人们却可以通过“ab相距1千米”这个语句知道“a”指称一个点,因为这个语句具有涵义。如果人们现在有语句“20世纪最后一刻太阳系的质心与21世纪最初一刻太阳系的质心相距1千米”,并且知道“a”代表“20世纪最后一刻太阳系的质心”,“b”代表“21世纪最初一刻太阳系的质心”,那么人们就完全确定了“a”与“b”的指称,因为人们不仅知道这个语句的涵义,而且知道“20世纪最后一刻太阳系的质心”与“21世纪最初一刻太阳系的质心”这两个表达式的涵义。“亚里士多德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表达的是一个经验事实,而不是一个定义。与此完全不同,“a20世纪最后一刻太阳系的质心”或者“a代表20世纪最后一刻太阳系的质心”是一个逻辑设定,是一个定义。它不同于“aa”或者“20世纪最后一刻太阳系的质心是20世纪最后一刻太阳系的质心”,它是一个具有涵义的语句。专名“a”是由于“a20世纪最后一刻太阳系的质心”或者“ab相距1千米”这样的语句具有涵义才有所指称的。专名“20世纪最后一刻太阳系的质心”也是由于它自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涵义才有所指称的。

    由于弗雷格式的专名最终必须在语境中才有所指称,所以弗雷格在专名指称问题上不同于摹状词理论的持有者,因为在他们看来,专名的指称无需在语句的联系中来确定。当然,他更不同于包括克里普克在内的密尔式直接指称论者,因为他们直接孤立地来确定专名的指称。

三 直接给出的涵义

    那么,弗雷格所谓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东西呢?他用涵义来联系专名与对象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他的语义学成功地解释语言意义问题呢?对弗雷格而言,一个语句的涵义就是它所表达的思想,而专名的涵义他没有另外给出一个名称,他只是说:“专名(语词,记号,记号的联合,表达式)表达出它的涵义(Sinn),指称(bedeuten)或标记它的指称(Bedeutung)。用一个记号我们表达出它的涵义并且用它标示它的指称。”⑩ 如果人们一定要问语句的涵义或者思想以及专名的涵义是什么,那么弗雷格会说它是可感知的语言记号之外的客观的东西,不过又不是记号所指称的对象,而且也是不可感知的。在《思想》一文中,弗雷格只是反复论证思想不同于主观的表象。(11) 除此之外,他并没有对涵义做出进一步的分析。显然,他认为涵义是直接与语言记号(包括语句和专名)相联系的东西,它是直接给出来的东西,是分析的出发点。令人十分感兴趣的是,弗雷格在《论概念与对象》一文中涉及到语言表达的多样性与翻译的时候专门做了一个很长的注释来说明涵义的公共性与客观性。他说:“现在人们似乎倾向于夸大这样一种说法的影响,这种说法认为不同的语言表达式绝不完全等价,并且一个语词绝不能确切地翻译进另一种语言。有人也许会更进一步说,甚至共有同一种语言的人们从没有在同一种方式上使用一个语词。这些说法有多少真实性我不探究。我只强调,这些不同的表达式经常共有某些东西,这些东西我称之为涵义,或者在语句的特殊情况下我称之为思想。换句话说,我们不要看不出来,同样的涵义,同样的思想可以用不同的表达式表达出来。这样,这里的差异无关于涵义,而仅仅有关于涵义的把握、阐明与润色,因而与逻辑无关。一个语句与另一个语句可能不多也不少地给出同样多信息;尽管语言具有多样性,人类却有一个共同的思想宝库。如果在这样的借口下禁止任何表达式的转换,即转换会改变内容,那么逻辑就会全然瘫痪;因为如果不试图在思想的多样外衣下辨认出思想,逻辑的职责就很难实现。甚至连所有定义都会被当做虚假的而拒绝。”(12) 这是弗雷格一贯的主张,因为他认为语言的力度(force)与语调(tone)等无关语言所表达的思想,更无关它所指涉的对象世界。不过,弗雷格在这里用的是归谬法,即如果不承认涵义的公共性与客观性,那么人们无法解释逻辑的成功以及人类知识的传承。这其中最有说服力的就是定义的使用。定义表达的是一个等式,等式两边是两个具有不同涵义却具有相同指称的表达式,不管表达式是专名还是概念词。人类普遍地使用定义(尤其是在科学中)的事实即说明不同的表达式必须共有某种东西。这种归谬法是成功的,不过它仍然没有解释这个客观公共的涵义是什么。实际上,在弗雷格看来,涵义就是语言直接给出来的,是人们通过语言直接把握的东西,它不能再进一步被解释。所以,弗雷格不得不使用归谬法。当代语言哲学的意义理论包括指称(reference)与涵义(sense)两个方面。弗雷格语言哲学的目的是指称,涵义对他而言只是手段,并且他没有对涵义做出正面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他的意义理论是不完整的。

四 专名的辨认

    既然专名是个体对象的专有名称,而专名指称对象的方式在弗雷格那里又不是直接的,那么,单纯从书写出来的文字看,人们如何知道什么样的语词组合在一起指称对象呢?如果说这个问题还是与上文所论及的间接指称问题相关的话,那么这样一个问题就不仅仅是指称问题了:什么样的语词组合可能指称了一个对象,而不是指称了一个概念,也不是什么都不指称?这两个问题就是专名辨认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只有在弗雷格那里才被突出地提了出来,因为严格区分概念与对象是他的语言哲学最基本的出发点。弗雷格建议人们从专名的形式特征来辨认专名。据H. 斯鲁加概括,弗雷格提供了四个辨认专名的标准:

    (1)表达式不以不定冠词开始。(另一方面,以定冠词开始可能表示一个专名。)

    (2)表达式不包含自变量。

    (3)表达式不能恰当地作为谓词出现在语句中。(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谓词的一部分。)

    (4)表达式可以出现在等号的左边和右边并因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语句。(13)

    根据第一个标准以及弗雷格在《论概念与对象》(14) 一文中所说:“这与我给出的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即单数定冠词总是意味着对象,而与不定冠词相伴的是概念词”,人们尚不能确定以定冠词开始的复数形式的表达式是否专名,譬如“这颗树上的苹果”(the apples in this tree),“木星的卫星”(the moons of Jupiter)等。实际上,弗雷格之所以强调“单数定冠词”是因为弗雷格式的专名指称的必须是单个的确定的对象。而现在人们单称根据他所提出的标准无法确定某些语词串是否专名。这样,人们似乎不得不求助于弗雷格没有说出来的“标准”,譬如他的本体论立场。

    M. 达米特认为弗雷格在专名辨认问题上的态度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弗雷格无视很多自然语言中没有冠词(更不用说定冠词与不定冠词的区分了)以及没有单复数形式区分的事实,而最终将专名的辨认诉诸直觉。(15) 实际上,将“the apples in this tree”中的定冠词the去掉之后,该表达式按照弗雷格的标准无疑不是专名,而是概念词——差别仅仅在于有没有定冠词。达米特认为弗雷格完全意识到自己给出的标准的问题。(16) 本文对此表示赞同。对弗雷格而言,形式标准其实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直觉能力。他之所以要说“定冠词”是因为定冠词可以表示确定的对象,而他又之所以要在“定冠词”前加上限定词“单数”是因为他所说的一个对象必须是一个个体,而不是多个。因此,对弗雷格而言,专名之所以为专名是因为它指称一个个体对象,而不是因为它的形式特征。但是,人们究竟怎么知道专名指称了一个个体,尤其当它不是经验对象的时候呢?弗雷格部分地诉诸于专名的涵义,部分地诉诸于直觉能力。这种方案与一个要求将问题的解决诉诸于客观的、公共的语言层面的语言哲学家的原则是不一致的。本文认为,弗雷格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的本体论预设。在他看来,客观的对象(尤其是抽象对象)独立于人类,独立于人类语言而存在,人类通过语言涵义的媒介来指称这些对象,来形成关于这些对象的知识。一旦人们把握了这些对象,不管是直接通过语言媒介还是通过某种直觉,语言媒介就是可以舍弃的,专名判断的形式标准就是不重要的。这与上文弗雷格关于涵义只是达致指称的手段的观点也是一致的。

    按照斯鲁加概括的上述第2条、第3条以及第4条标准,语句无疑是专名。实际上,弗雷格自己也认为语句就是专名,因为虽然所有真的语句具有各种各样的涵义,但是它们都指称同一个对象,即真;所有假的语句也类似,它们都指称假。弗雷格的这个观点颇有点怪,后世哲学家很少有接受这个观点的。不过,这恰恰能够反映出他所最终关心的东西。弗雷格的“终极关怀”是对象,而不是语言。由于他所关心的对象多半是抽象的,而不是直接经验到的,所以他必须通过语言来指称这些对象。在他看来,真和假就是两个独立于语言的对象。所有具有涵义的语句,只要它所包含的专名都具有指称,要么指称真这个对象,要么指称假这个对象。不过将语句与其他普通专名并列起来会引发很大的问题。达米特认为,将语句看做专名这一点是与弗雷格的语境原则相冲突的。正是因为这一点,在写完《算术基础》之后,弗雷格从未正式公开地强调语境原则。(17)

五 结语

在专名问题上,不管是涉及指称还是涉及专名辨认,弗雷格都不同于他以后的语言哲学家们。也许人们还可以发现他在这个问题上其他特殊的地方。那么,情况为什么会是这样呢?本文认为,这是由于弗雷格本体论上的独特立场。后世语言哲学家基本上都是经验主义者,而弗雷格不是,他是个柏拉图主义者。(18) 根据弗雷格,客观的对象(尤其是非经验对象,包括数,真值等)独立于并且先于语言而存在。由于对象大部分不是人们直接经验到的(更不用说非经验的抽象对象),人们只能通过语言间接地指称它们,形成关于它们的知识。这样,间接指称的问题才提了出来。同时,由于专名不是通过经验实指的方式给予对象的,专名与对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并且由于弗雷格不区分专名与摹状词,而摹状词又极容易与弗雷格式概念词混淆起来,所以在将语词与指称联系起来时,辨认什么样的语词组合可能指称世界中的个体对象,而不是指称一个概念的问题便摆在了面前。

 

【注释】:

①当然还有一些哲学家是不直接谈指称问题的,他们以其他形式来提出语言意义问题,并做出自己的回答,譬如W. V. 奎因与D. 戴维森以及后期维特根斯坦。
J. Stanley, Names and Rigid Designation, in A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edited by Bob Hale & Crispin Wright, Oxford: Blackwell, 1997.
G·弗雷格:《对意义和意谓的解释》,《哲学译丛》1996年第12期合刊。
④⑤⑥⑧S. Kripke, Naming and Necessit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 2731, p. 27, p. 27, p. 30.
⑦王路:《世纪转折处的哲学哲学巨匠:弗雷格》,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第168176页。
G. Frege, Die Grundlagen der Arithmetik,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 1988, s10.
G. Frege, Ueber Sinn und Bedeutung, aus Funktion, Begriff, Bedeutung, hrsg. von G. Patzig, Goettingen, Vandenhoeck & Ruprecht, 1980.
(11)G·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王炳文校,商务印书馆,1994,第113138页。
(12)(14)G. Frege, Translations from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Gottlob Frege, edited by P. Geach & M. Black,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52, p. 46, p. 45.
(13)H. Sluga, Gottlob Frege,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0, p. 122.
(15)(16)(18)M. Dummett, Freg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London: Duckworth, 1981, p. 54, p. 54, xxxviii.
(17)M. Dummett, The Interpretation of Freges Philosoph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 360427.
 

(来源:《哲学动态》20063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