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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查尔默斯】语词之争

一、导言

在哲学上存在事实问题和语言问题之间的区别么?我们可以大致定义语词之争:争论的双方都同意相关的事实,只是在如何使用语言去描述相关的事实上存在不同——是为语词之争。考虑一下詹姆斯关于松鼠的例子。我们说:“人围绕松鼠转。”也许有人会争论说:“不对,是松鼠围绕着人转。”这时候我们需要对“围绕”进行定义:按照定义A,人围绕着松鼠转;按照定义B,则人并没有围绕着松鼠转。

当涉及用法的时候,语词之争就显得格外重要,通常有以下几种和语言相关的争论:第一种出于元语言目的:语词如何使用成为了首要的考虑(如语言学、语言哲学、历史、文学批评)。第二种出于约束目的:法律、契约、承诺、约定。比如什么是“结婚”或者“凶手”;这并非论证,这是一个矛盾等等。第三种出于修辞和政治目的,比如什么算做“恐怖主义”或者“酷刑”。

但我们经常关注的一阶领域并不决定性地依赖于语词如何使用的问题。比如在科学、哲学和日常生活中,语词之争仅仅就是个语词之争而已。我们最好忽略这些琐屑的争论集中到实质问题上来。语词之争在哲学讨论中有着一定的作用。首先,作为哲学方法论,诸多哲学分歧部分地属于语词之争范畴。其次,如果我们对语词之争论加以诊断,并超越争议、达到实质的同一或者澄清实质的不同,就可取得哲学的进步。

作为一阶哲学,对语词之争本性和其存在的反思能够揭示关于概念、意义和语言的本性。存在一些经典的哲学案例:自由意志(休谟)、辩护(阿尔斯顿)、语义学与语用学(各种各样的)、对象的本体论(赫什)、意识(布洛克)、颜色(各种各样的)等等。

二、什么是语词之争

假设有一个争论。甲方赞成S,乙方赞成┐S。根据赫什(Dividing Reality):

关于S为真的争论是语词之争当且仅当甲方用S作为对S1的定义,乙方用S作为S2的定义,双方都认同S1S2之为真。

我们通常不能获得S1S2,因为有些术语没有清楚的定义,而有些争论又是超越定义的。考虑一下以赛玛利论鲸鱼的例子,卡尔·林耐乌斯和以赛玛利除了在语言上有所差异之外,对于鲸鱼和鱼的理解并没有出错,他们的争论是语词的。(莫比·迪克)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

关于S的争论是语词之争当且仅当双方使用S表达了不同的命题PQ,并且双方对于P或者Q之为真没有分歧。但这几个概念相当狭窄,大部分语词之争并不满足这些条件。

考虑关于飞翔的例子:

A:我在飞翔。

B:你没有飞翔,因为你没有悬空。

A:飞翔并不需要悬空。

通常我们都会认为AB是赞同和否定了同一个命题。A不正确地断定了P,而B正确地断定了┐P,但这个争论仍然是语词之争,一阶分歧建立在与元语言分歧的基础之上。

我们可以尝试着从另一个角度定义语词之争:关于S的争论是语词之争,当

1)对于S中的术语T,双方以不同的方式使用了T,或者说在对T的使用或意义上存在分歧。

2)关于S的争论仅仅来自于关于T的争论。

例如:语词之争就是产生于一阶争论并根据元语言争论而来的争论。对于语词之争和实质之争,有不同于一阶和元语言句子的区分。“鲸鱼是鱼”,“‘鱼’的外延包括鲸鱼”;“辛普森是个杀手”,“‘杀手’的外延包括辛普森”。在第一个例子中,一阶争论起源于元语言争论。在第二个例子,元语言争论起源于一阶争论。

我们可以通过解决元语言争论来解决语词之争:诉诸用法(Stoppard);区分意义(詹姆斯);用中性术语重新陈述。但我们不能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来解决实质性的争论,比如关于辛普森是否是凶手的争论。

三、语词测试

为了重新解决关于S的争论,我们最好放弃T。使用语词测试:

.放弃使用或提到T

.在新的词汇集里找到S′,双方就S′产生争论,解决了关于S′的争论至少部分地解决了S的争论,那么关于S′的争论是非语词之争。

.如果存在S′,则争论不仅是语词之争。

.如果没有这样的S′,则争论是语词之争。

语词测试不是语词争论的一个还原式定义;不是用一个完全机械的程序去确定一个争论是否语词之争;语词测试是富有启发性的装置,允许我们使用实质的或者语词之争的具体例子去确定含混案例的情况。为使语词测试更加有效,我们也需要放弃使用所有与T同源、同义的词汇。对于Ⅳ,唯一的例外牵涉到在一个有限的语言里相关词汇穷尽的问题。

这样,如果测试超越了S′,则争论是非语词的。双方可能集中到更为中性的问题S,进行更为清楚的辩论;如果争论超越了S′,则并不清楚争论是否就是语词的,我们可以重复这个测试;如果测试发现我们可以就S′达成一致,那么争论就是语词的,双方要么放弃争论,要么集中于元语言层面的争论。如果我们到达相关词汇的边界,我们就必须独立地决定先前的争论是实质的还只是语词的。

可以考虑自由意志问题。相容论者主张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相容,非相容论者主张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不相容。有人会反驳说相容论者和不相容论者关于自由意志的争论仅仅是语词之争,因为双方对自由意志的定义是不同的,相容论者将其定义为自由选择的能力,不相容论者将其定义为作为选择最终来源的能力。运用语词测试,我们放弃使用“自由意志”这个概念。这样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就“道德责任与决定论不相容”论题产生争议,尽管也可以在“道德责任”这个词语上应用测试,但表面上似乎这个争论并非语词之争。另外一种选择是:同意“决定论与某种程度上的道德责任相容”的论题。则此语词之争就依赖于“自由意志”的意义是否超过了道德责任所刻画的范围。

许多哲学争论都集中采取这样的形式:什么是X?什么是自由意志?什么是知识?是什么辩护?什么是正义?什么是自欺?什么是普选?什么是生命?什么是真?什么是意识?什么是语词之争?这些问题尤其容易受到含混的语词困扰,非常适合于进行语词测试。

考虑下,当一方说“X就是……”另一方说“不,X的意思是……”。我们可以放弃X的用法,引入新的词汇X1X2。然后看双方的争论涉及X1还是涉及X2。比如自由意志1的意思是“自由意志就是我们可以做我们想做之事的能力”,而自由意志2的意思是“自由意志就是导致自由选择的最终起源的能力”。我们可以把X1定义为能够做我们想做的能力,把X2定义为能够最终产生我们选择的能力。双方在X1X2上有分歧么?也许对于道德责任,X2是必须的,或者X1才值得我们重视——这就澄清了争论。但是也许双方同意X1所传递的关于道德责任的种种蕴涵。X2是真正有价值的,但X1是偶或有价值的。这种类型的相容论者和非相容论者并没有真正的分歧。

如果就语义学与语用学的区分来说,假设一方认为语义学性质就是受到语言约定和句子相联系的性质,而另一方认为语义学性质是真值条件性质。那么前者把会话蕴涵划归为语义学性质,后者把语境依赖的真值条件划归为语义学。放弃使用“语义学”,引入“语义学1和“语义学2,仍然存在争议么?或许语义学1而不是语义学2可以在一个语言理论或者理解理论中起到如此如此的作用,但并没有实质的不同。

至于辩护呢?内在基础主义认为一个信念得到辩护当且仅当这个信念是理性地建立在主体可以获得证据的基础之上的。外在可靠主义者认为一个信念得到辩护当且仅当信念为导致(truth-conducive)的方法所产生。我们可以放弃使用“辩护”引入“辩护1和“辩护2(比如阿尔斯顿超越“辩护”),现在还存在分歧么?这并非昭然若揭,或许双方能认同持有辩护1的信念在于拥有理由和主观的相关范式(subjective guidance-relevant norms),而辩护2的信念与客观的评价规范相吻合。或者仍然存在区分,这有助于澄清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争论。

谈到物理主义,也有类似的问题。德维尔认为:物理主义就是这样的论题,即一切事物都依随于牵涉到整个物理世界的性质。威尔逊认为:物理主义就是这样的论题,即一切事物都依随于牵涉到整个物理世界的性质,而且这些性质是非心理的。放弃“物理主义”这个概念,引入“物理主义1和“物理主义2,仍然存在分歧么?这很难说,也许我更关注物理主义1是否就是真的;也许物理主义1是争论者更为关注的东西;也许物理主义2正是X所要表达的。

在关于物理主义的争论中,我们引进多元推理功能(Multiple Inferential Roles)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下述这些定义阐明了不同的物理主义概念,它依赖于所承担的推理作用:“如果物理主义是真的,则世界最终都是自然化的”;“如果物理主义是真的,则物理学是最终的科学”;“如果物理主义是真的,则心灵就不是灵魂”。如果我们确认“物理主义”的推导功能,就会存在究竟物理主义是物理主义1还是物理主义2的问题。但这并不需要决定哪一种“物理主义”是最核心的。相反,不同的概念对应着不同的功能,我们只是出于实用的考虑选择不同的概念或者功能罢了。

也许有人反驳说即使我们在所有关于X1X2的性质上(在不涉及X的语言中得到描述)达成一致,还存在分歧:因为我们就X是否是X1或者X2仍然存在争议。例如我们在自由意志、辩护、语义学、物理主义上的争论存在分歧,究竟XX1还是X2?在这些例子中,除了作为元语言或者元概念的分歧,很难看到分歧中剩余的内容,双方可能在是物理主义1还是物理主义2更符合历史的或者当代的物理主义用法上存在争议,双方也可能在究竟是自由意志1还是自由意志2更符合我们日常关于自由意志的概念这一点上有争议。要解决这类问题,可以求助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等等。在一阶的意义上这种争议并不重要。

但有一些争议并不能用此种方式进行解决。比如伦理学上的一些概念。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善的当且仅当其拥有责任属性。后果主义者认为一个行为是善的当且仅当其拥有如此这般的后果属性。如果放弃使用“良善”,而引入“良善1和“良善2,还存在分歧么?人们应该按照良善1行事还是按照良善2行事?可“应该”是与“良善”同源的,因此这种替换并无进展。放弃应该使用应该1和应该2,还存在分歧么?可一旦我们取消了所有的道德词汇则我们就无法陈述这种分歧了。或许我们在所有相关行为的非道德属性上达成一致,却依然对于是否正确存在争议。这意味着争论仅仅是语词的么?直观上看,并非如此,我们已经完全穷尽了相关词汇,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到达了基底(Bedrock)。

类似的还有本体论争议。虚无主义者认为只有粒子存在,非虚无主义者认为不仅仅有粒子存在(比如桌子、椅子也存在)。放弃使用“存在”,引入“存在1和“存在2。存在1规定X存在并且X是一个粒子,存在2规定存在着组成X的粒子。双方承认仅仅存在1粒子,不是仅仅存在2粒子。还有什么争议呢?直观上似乎是关于粒子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受到完全量化的限制很难刻画分歧。这意味着争议只是语词的么?直观上,并非如此。毫无限制的存在量词就是基底。

再考虑意识问题。老鼠有意识么?运用语词测试。放弃使用“意识”,引入一个替代概念比如“现象意识”或者“内省意识”。问题就变成了:老鼠具有现象意识么?放弃使用现象意识。代之以同源的表达:老鼠有经验么?老鼠拥有感受性质么?成为老鼠是什么样子呢?如果不使用现象词汇,就不可能描述争议。我们或许会在老鼠的所有非现象属性上达成一致,但在什么是老鼠的现象意识这一点上依旧存在分歧。这就意味着争议仅仅是语词的么?直观上,并非如此。在一定意义上老鼠具有现象意识么?在这个争论中我们达到了基底。

四、基底概念

所有上述结果都与语词测试相容。剩下来的争议就是非语词之争。但这引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论点:当语词测验得以运用,支持者会说“这就是基底”(我们应该如何行事?老鼠具有现象意识么?)。我们获得了一个基本概念,只有一些同源表达式才可以陈述这个论题。想在更底层来刻画这种争议是不可能的,进一步应用测试只会导致词汇的枯竭。

对于基本概念,确实存在有待争论的非元语言内容。比如“我们就XX1还是X2存在分歧”,即使所有的拥护者就所有的相关真陈述都不牵扯到X。在“权利”、“意识”、“存在”和“物理主义”,“语义学”、“自由”仍然存在区别。我们很少使用“基底”,对于大多数表达,并不合适。比如两人对某物所有不是卡车的部分达成一致,但对此物是否为卡车存在分歧,则这样的分歧仅仅是语词之争。当然一个概念是否就是基底概念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什么样的概念是基底概念呢?我认为意识、基本的逻辑数学概念、模态概念、规范概念都是基本概念,或许解释概念也是,但空间概念应该不是。这个问题与原初概念密切相关,比如最小词汇集是什么?我们可以通过认识所有的Ⅴ的真陈述从而获知所有的真陈述。什么是拉姆塞句子中的不可消除的词项?什么样的概念使得我们先在心理上或者认识上把握它?

实际上,语词测试是一个解决哲学争议的办法。这样牵涉基本概念的争论和关于什么是基本概念的争论仍然是实质性的争论,但许多争议都以这种方式得到解决,而且剩下的争议会采取一种确定的豁域形式。

这种图像导致了关于概念分析功能和什么是X这样问题的冗余主义(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其中一部分是关乎语词的,其非语词的部分则能够通过避免使用X而获得。不去追问“什么是X的语义学内容”并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讨论语义学内容所起的不同功能。比如S1可以起这些作用,S2能够起那些作用,S3起了另外一些作用。我们完全可以不用考虑究竟什么是真正的语义学内容这样一个问题。不去追问什么是信念?如何去相信?然后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集中于考察信念的不同功能,比如有这么一些状态:B1具有这种功能,B2具有那些功能,B3具有另外一些功能。我们完全不用考虑究竟哪一个是真正的信念。

很多概念分析的支持者经常说“我并不在乎X这个概念,我关心的是X究竟是什么?即使X1并不反映我们对X的概念,X就是X1。比如米利肯论心理内容(提出了神学理论)。Kornblith论知识(提出了自然化理论)。我认为这些关于“什么是真正的”X的提议并非合理,作为X的概念来挑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我并不关心X是什么。我只关心相关的解释功能,X1能够起到如此如此的作用等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放弃对于语词的争论吧。

在这个模型下,语词和相关概念分析在理解一阶领域中问题的时候并不重要。但概念空间仍然值得分析:概念空间决定了何种概念起何种作用等等诸如此类。这就自然导致了概念多元主义:哲学术语中有很多这样有趣的概念比如“语义学”、“辩护”、“自由”。相应地,产生了关于这些概念所确定的性质的多元主义:

语义多元主义:不同的语言学内容承担着不同的功能;认识论多元主义:不同的认知关系承担着不同的功能。

在一个句子集中,句子S是半透明的当且仅当句子集T被接受,关于S的真之争论是语词的。半透明这个概念普遍存在于当代哲学之中,对于当前的讨论非常关键。这个概念和分析与综合的区别紧密关联。在关于分析与综合区分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论题。强论题:如果对于拥有句子集T的主体,S是半透明的,那么S就是T所分析的/先天的蕴涵。弱论题:半透明是分析/先天蕴涵的后继概念,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我认为两者都合理,对于那些经常使用半透明的概念的奎因论者来说,后者更可接受。当然如果我们接受了半透明概念起到分析/综合区别的作用,则是否坚持这个区别就是语词而已了。

关注语词之争,可以部分地维护卡尔纳普的计划么?只要接受清楚的基本概念,就可以合理地区分分析和综合,从而有助于我们揭示世界的逻辑结构。所有真陈述都为原初的真陈述所蕴涵么?我们可以采取关于概念框架的实用主义解释:不去关注语词和概念,而是关注语词和概念所起到的作用。这样我们就获得了澄清和重新解决哲学争论的方法:这个方法当然不会帮助我们重新解决所有的争议,而是让我们逐渐接近争论的核心,使争议变得更为清晰。哲学乐观主义的一般纲领是:真理是可识别的(scrutability)。

 

(原载《世界哲学》2009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