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给出了一种关于真的符合论。这种符合论与逻辑图像论联系在一起,例如2.222节这样说,“图像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涵义与实在是否一致”①。但这就立即面临弗雷格在《思想》这篇著名文章中对于符合论的批评,按照这个批评,不仅符合论是不可能的,而且真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不可定义的。这就自然产生一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关于真的符合论,是否因为这个批评就垮掉了呢?本文就以这个问题为起点,整理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给出的真理概念。
弗雷格的批评大意是这样的:如果用与事实符合来定义某个命题是真的,那么要使用这个定义来判定命题p是否真,就要先考虑p是否符合事实,也就是说,先考虑“p符合事实”是否为真,而这就预设了真,从而使对这个定义进入了无穷后退;同样的思路适用于所有关于真的定义,因此真是不可定义的。②
沃克尔③认为这个批评适合于融贯论,但不适合于符合论。他区分了关于真的理论和关于事实的理论。如果符合论是一种关于真的理论而不是关于事实的理论,那么它就可以避开弗雷格的批评。为看到这一点,考虑“p符合事实”这个命题,要使其为真,所要求就是“p符合事实”这个命题符合事实。如果视事实这个概念为初始概念,那么由p符合事实,就可以得到“p符合事实”这个命题符合事实,这一点就相当于说由p得到p为真,由p为真得到“p为真”为真,这个过程可以无穷继续下去,但不是恶性循环。
但是,沃克尔的策略不适合于维特根斯坦。这个策略仅仅考虑了真,而没有涉及语义。维特根斯坦似乎持一种真值条件语义学,他说:“要理解一个命题,就是要知道如果它是真的话,情况是怎样的”(4.024节)。如果可以通过真值条件来确定语义,那么即使事先不知道命题的语义,只要知道与之对应的真值条件,我们也可以确定命题的语义。沃克尔策略的核心在于,承认有一个独立于真的事实概念。但是,如果事实独立于真,那么与一个命题相符合的是什么事实,就并不取决于这里的命题是什么。联系到真值条件语义学,这就相当于说这里有真值条件,但不知道是哪个命题的真值条件,从而也就不知道要为哪个命题确定语义。真值条件语义学意味着事实能够成为命题的个体化条件,但对于独立给定的事实来说,符合关系并不足以挑出任何命题,从而不能得到个体化的命题。
沃克尔策略必须承认,事实概念是一种外延化的概念。按照这种事实概念,金星升起来了,即使这个事实与启明星升起来了这个事实是用不同命题表述的,它们仍然是同一个事实,这个事实的同一性不依赖于表述它的命题。显然,这样的事实不足以确定它是“金星升起来了”这个命题还是“启明星升起来了”这个命题的真值条件,而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真值条件语义学要求给出足以区分这两个命题的事实,而这意味着作为真值条件的是内涵性的事实概念,按这种事实概念,金星升起来了与启明星升起来了,是两个不同的事实。
弗雷格批评的关键在于,如果真是以命题为主目的谓词,那么关于它的任何定义都必定采取了如下形式:
D)对任一命题p,T(p),当且仅当,F(p)。
其中“T”表示谓词真,T(p)即命题p为真,而“F”则表示用来定义真的任何性质。这种定义形式本身就预设了真这个概念,因为双条件句所使用的连接词(“当且仅当”)意味着两边的子句真值相同。为了避免这个批评,可以采取的对策有两个。其一,把“当且仅当”这个连接词看作是一个过渡,它仅仅表示两边同时为真这一事实,关键是得到定义项,即双条件句的右边为真的情况。此时只需表明可以不用真这个谓词来实现这种情况就行了。沃克尔的策略就是如此。其二,则是表明这里的双条件句不是用来定义真的命题,真这个概念已经先于这个定义而被把握了,类似于D)的命题仅仅是对我们已经把握到的真这个概念的一种阐明,这个命题本身并不表明我们理解真这个概念的基础。如果情况是这样,要断定命题p真所需要的“F(p)”为真,就不是恶性的无穷后退。我将表明,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引入的真,就以第二种方式避免了弗雷格的批评。当然,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维特根斯坦就没有一种真正的符合论,也不会遇到弗雷格的批评。
《逻辑哲学论》集中讨论真的段落是在4.06节至4.0641节。4.06节说,“只有作为实在的图像,命题才能是真的或假的”。这是在说真这个概念的适用范围。考虑到真这个概念在什么情况下有效,这种情况中就包含着对于这个概念来说具有本质性的东西,这一节的说明就是极为重要的。按照文本的编号排序原则④,4.06节覆盖了整个关于真的讨论,这就很说明问题。显然,一个命题如果不作为实在的图像,我们就说这里有记号串而没有命题。当记号串被用来表征实在时,它就是命题,由此直接就可以看出,只有在记号串的表征性使用中,我们才会触及真这个概念。这一点在哲学上的后果一时还不明显,需要继续分析。
4.061 节通过讨论命题的涵义(Sinn/sense)来讨论真:
如果没有看到命题具有一个独立于事实的涵义,就会很容易以为真和假是记号和记号表示的事物间具有同等权利的关系。
人们就会说,例如“p”以真的方式表示“┐p”以假的方式表示的东西,等等。
命题涵义与事实间的关系是通过真建立起来的。按照4.024节的提示,如果知道命题为真时事实是怎样的,也就知道了命题的涵义。由这个提示很容易这样推论,命题的涵义是什么,这一点依赖于命题为真时,事实是怎样的。进一步的推论是,命题的涵义是什么,同时也依赖于当命题为假时,事实不是怎样的,因此,只需要把不是这样的事实反过来理解,就得到了事实是怎样的。这一点就体现为,“p”以真的方式表示“┐p”以假的方式表示的东西。但是,上述引文表明的恰恰是,这个推论是不可接受的。
接下来的4.062节对何以如此做出了解释:
我们能否就像理解真命题那样理解假命题,只要知道它是假的就行了?不行!因为如果我们用命题来断定的是确实如此的情况,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我们用“p”来说┐p,而情况确实是我们所说的,那么在新概念中“p”是真的而不是假的。
这一节的意思并不如文字表明得那么平易。在把握维特根斯坦的想法前,对照一下研究者的理解是有益的。戴尔蒙德⑤按照吉奇⑥的提示假想了一种与英语有完全相同的词汇及语法的语言“Unglish”,它与英语的唯一区别在于,Unglish的一个句子与英语中的同形句子涵义正好相反,例如其中的句子“Rover is spotted.”与英语中的“Rover is not spotted.”具有同样的涵义。有趣的地方在于,这种假想的语言与英语都可以按4.062节的说明,与关于真的符合论表述相容,但就每个句子而言,它与英语句子的真值恰好相反。造成这个区别的,是句子与真值条件的对应关系。我们可以通过改变这种对应关系来改变句子的涵义,而这一点是使用句子的行为所决定的。因此戴尔蒙德说:“……命题的表达能力本质上涉及方向性,通过某种使用,某种按规则的约束与实在相对照的方式,这种方向性本身属于命题,并且是可以颠倒的”。⑦引文中提到的前一个“方向性(directionality)”显然是指具有方向这一事实,后一个“方向性”则是指具有某一特定方向。
在戴尔蒙德看来,这说明了命题与名称间有范畴区别,前者具有方向性,而后者没有,前者的颠倒构成了另一个命题,后者如果能颠倒的话,颠倒以后仍然是同一个名称(Unglish与英语有完全一样的名称)。这种范畴区别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就表述为,命题是事实,而名称则不是,进而,名称可以代表关系项,而命题不能。在这种意义上,说真表明了命题与实在间的关系,是一种自我消解的表述。戴尔蒙德进而把这种自我消解的特征当成整个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基本特征。
对戴尔蒙德关于维特根斯坦的整体解读方案这里不予置评,我同意她关于命题涵义具有方向性的理解,但关于这种方向性在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思路中起什么作用,她的理解在我看来是错的。
戴尔蒙德正确地看到,关于真的概念允许对涵义进行颠倒,这种可颠倒性使得记号“p”与“┐p”能够说同样的东西。确实,4.0621节直接表述了这一点。戴尔蒙德的思路接着这一点继续下去。在她看来,这就使得吉奇所假想的Unglish成为可能。它与英语的区别是,句子与实在间的对照关系以不同的方式建立起来,正是在这一点上使用插了进来,说的是英语还是Unglish,这一点取决于使用。使用的作用仅仅在于,在命题涵义的两个方向中任意选择一个。不过,无论选择哪个方向,命题涵义都是可以颠倒的。这种方向性本质上就属于命题涵义,命题的真假二值性表明了这种可颠倒的涵义具有方向。关于方向性和可颠倒性的这种理解被戴尔蒙德认为是关于真的早期(inchoate)理解的一种发展形式,它试图从分析真入手来表明命题在何种程度上有所说(informative)。
回到《逻辑哲学论》的文本,就可以看到维特根斯坦的思路与戴尔蒙德的理解间存在错位。4.061节确实提到了类似于Unglish的语言。在Unglish中的句子“Rover is not spotted.”是句子“Rover is spotted.”的否定,在说英语的人看来,这正是用“┐p”以假的方式说“p”以真的方式说的东西。但是,这种可能性正是4.061节所要否定的。戴尔蒙德提到的方向性出现于4.0621,这里维特根斯坦似乎赞同涵义具有方向性。但她没有注意到这一节是4.062节的一个转折性的继续。4.062节对涵义的可颠倒性给与了否定的回答。
细读之下就会看到,4.0621节对于4.062节来说是一种发展:在命题记号与真的联系已经建立起来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谈论涵义的这种颠倒。而在4.061节中这种颠倒不被允许,这应当是由于,涵义是通过命题记号与真的联系确定的,在这样确定涵义时,涵义的颠倒意味着涵义是不确定的。4.061节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否定Unglsh的可能性,在涵义没有确定之前,存在Unglish这种可能性意味着我们甚至不会有英语;戴尔蒙德之所以能够设想这种语言,这仅仅是由于我们已经有确定的英语,我们把Unglish当成另一种语言,以此来保证这种确定性。
之所以说戴尔蒙德的理解错位,是因为在她看来维特根斯坦试图揭示的语言的内在逻辑只进入了涵义的层次,关于真的二值性理解表明了涵义的方向性,但维特根斯坦实际进入的层次则是涵义如何建立起来的层次,在这个层次上,我们使用真这个概念的方式通过涵义的方向性表现出来。
找到了切入点,就可以入手分析维特根斯坦是如何处理真这个概念的。
4.061节包含一个论证,它的目的是表明,我们必须认为命题的涵义独立于事实,否则就得不到确定的涵义。如果认为涵义依赖于事实,那么对于命题p,我们可以说与之对应有一个事实,这个事实赋予命题以涵义。这就是说,在事先不知道命题涵义的情况下,只要确定了与之对应的事实,就能够确定命题的涵义。但是,在不知道命题所说的是什么的情况下,同样是这个事实,既可能使命题为真也可能使其为假,因此我们必须认为,无论事实使命题为真还是为假,都将赋予命题以涵义。这就是说,真和假是记号和记号表示的事物间具有同等权利的关系。正是基于这种真与假的平权性的理解,4.061节第二段说,“人们就会说,例如‘p’以真的方式表示‘┐p’以假的方式表示的东西,等等”。这种情况可以看作是一个关于平权理解的辩护。既然同一个事实可以使一个它将要赋予其涵义的命题为真,也可以使其为假,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两种情况分别以“p”和“┐p”的形式标出来,分别确定涵义以后把任意一个赋予原来的那个命题就行了。维特根斯坦在紧接下来的4.062节直接否定了这一点,而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理由。这里可以给出理由:如果不预设命题涵义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我们无法确定“p”和“┐p”标出的情况是什么。这就好像我们说,左和右这两个方向是相对的,因此我们可以随意规定左右。但是能够说左和右相对,这就已经预设了左作为左和右作为右是确定的,这两个确定的方向本身不是通过两者的相对关系规定出来的。
这样,在接下来的4.062节否定以知其假的方式,理解假命题的可能性就顺理成章了。这里的关键不是对假命题的理解和对真命题的理解互为前提,而是缺乏真假之别。前一种情况不是循环,而是真命题与假命题是一同被理解的。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真命题与假命题中理解任何一个就理解了另外一个,因而以知其假的方式理解假命题就没有问题,为此只需理解了真命题就行了。这里的问题显然是,就我们能够通过知道命题的真值条件来理解命题而言,命题本身应当已经以某种方式提供了真假之别,进而使涵义得以确定。
建立真假之别的方式,就是戴尔蒙德认为需要在涵义的两个相反的方向中任意选择一个的方式,也就是说,使用。4.062节接着说:“如果我们用命题来断定的是确实如此的情况,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我们用‘p’来说┐p,而情况确实是我们所说的,那么在新概念中‘p’是真的而不是假的。”这里把“┐p”换成任何其他东西并不构成影响,也就是说,命题记号的涵义究竟是什么,这是不起作用的。这是在确定涵义之前确定什么是真。这里的要点是,用“p”来说时情况确实是我们所说的则“p”为真,这并不要求事先确定一个事实(否则我们需要先确定涵义),然后来判定“p”是否确实为真,而是一个关于“p”这个命题记号与真这个概念的用法的说明。这里,是使用的活动本身建立了真的概念,而不是通过使用在已经给定的涵义的可颠倒的方向中选择一个。因此,是命题的二值性决定了涵义的方向性,而不是涵义原来已经有某种方向性,真这个概念的使用确定了某个方向。
二值性属于使用,并通过使用被赋予命题。这一点体现在4.0621节所说的否定记号不代表任何东西中。如果涵义已经有方向性,只不过在使用真这个概念前没有得到明确,那么不管怎样,使用否定记号就意味着我们从一个方向转向另一个方向。如果不明确涵义具有方向这一事实本身依赖于使用,那么按照理解涵义就知道其所说的事实这一基本原则就可以认为,涵义在方向上的区别对应于一种事实上的区别,因而否定记号最终就有所代表了。戴尔蒙德把方向性归于命题或者说命题的涵义,仍然无法解释何以否定并不代表什么。
真与涵义间的这种关系在4.063节得到进一步肯定,在这一节维特根斯坦批评了弗雷格的判断理论。我们且不管他是否错误地理解或表述了弗雷格的理论,而只关心维特根斯坦在这种批评中透露的正面的观点。在他看来,弗雷格把真和假看做是思想(弗雷格意义上的涵义)的谓词,在确定真值之前,命题涵义已经确定了,判断(judgment)就是断定这个涵义是真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一理论的关键在于认定,我们可以有一个与真理理论分开的意义理论,因而给出涵义就相当于在平面上标出一个点,确定其真值就相当于在这个点上涂黑色或白色,我们可以在不知道什么是黑与白的情况下标出一个点。但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要能够说‘p’是真的(或假的),我必须断定在何种情况下称‘p’为真,从而确定命题的涵义”(4.063节),而这就相当于说,如果不知道何时称“p”为真,就不知道“p”是什么命题。这样一来,要能够把真归于命题,真就必须已经以某种方式被归于命题了。这时真通过确定命题真值条件,而不是作为真值起作用,我们可以说这就是真这一概念。在真这一概念下看待命题,命题才能具有真值。命题的真值条件依赖于真这个概念,并赋予命题以涵义,进而使命题得到个体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在4.063节中说:“命题的动词并不是像弗雷格所想的那样‘是真的’或‘是假的’,而是,‘是真的’东西已经包含了动词”。包含了动词表达式的是命题而不是名称。
至此,维特根斯坦在涵义与真之间建立了这样一种顺序:真先于涵义。这个顺序正是4.0621节断定否定不代表实在中的任何东西的前提。如上所述,如果真后于涵义,那么否定就构成了涵义上的区别,进而对应于实在中的区别。
但是,先于涵义的真不是赋予命题的特定真值,要赋予真值,就必须已经确定了涵义;先于涵义的真包含于这样一个事实中:我们使用命题来描述实在,就是把命题当成图像,来从中看到实在。真这个概念就包含在使用命题的方式中,如果命题是真的,那么实在就被命题所描述,从而达到了使用的目的。维特根斯坦关于真的理解在图像论的框架中进行,这就是4.06节所提示的:“只有作为实在的图像,命题才能是真的或假的”。
按照这个框架,当我们通过一个事实确定命题涵义后,能够脱离这个事实设想命题取其他真值的情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命题具有独立于事实的涵义。事实上,客体的独立性就是以类似的方式建立的。事态被分解为客体,因而客体具有构成事态的可能性,但是,即使客体在本质上就要与其他客体结合构成事态,就它们能在一切可能的结合中出现而言,仍然是独立的。同样,按照我在别处给出的解读《逻辑哲学论》的分解—合并法这一统一的方法论原则,我们把某个命题描述了实在这一事实分解,就能够得到某个命题,并且该命题能够描述实在(具有构成该事实的可能性,就像客体具有构成事态的可能性一样),这一点我们表述为,该命题具有它自己的涵义。这个命题可以在其他的描述活动中使用,就这一点而言,其涵义或者说用于描述的可能性,是独立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命题具有独立于事实的涵义。
同样可以清楚地看到,命题具有二值性。使用一个命题,要么成功地描述了世界,要么没有,这一点对使用命题的人来说就是,命题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这种二值性并没有被归于涵义,因而没有被理解为实在中的区别;相反,它被归于使用命题的行为。因此,否定就属于使用,而不属于使用命题所描述的东西。“p”和“┐p”之间的区别在于,如果其中一个描述了实在,另一个就未能描述。对于使用者来说,否定就意味着命题具有两个可能性,即正确地或错误地描述的可能性,进而表现为涵义上的方向性。
不过仍然会有一个问题:以这种分解命题被使用这一事实的方式不能确定命题的涵义是什么,因为这就要求事先确定命题所描述的事实是什么,而既然事实是内涵性的,那么要确定事实,就等于说要先确定命题的涵义,以便挑出被描述的事实,这样就进入了一个循环。这个问题只对使用行为的旁观者来说才存在,对他来说,命题涵义与事实是分别给与的;对于使用命题的人来说没有这个问题,对他来说命题涵义与事实一同确定下来。这正是命题作为图像的题中之义。一个东西是图像,仅当从它就能看到它所描绘的东西,无论它是以何种方式描绘的。一个图像描绘了事实,如果这本身就是一个事实,那么图像实际描绘的东西,即图像的涵义,和被图像描绘的事实,这两者是一同给出的。图像使用者处于这样一个角度上,从这个角度出发,就从图像中看到其所描述的东西;相反,旁观的角度则能把图像看做是其他东西,例如一块布,或者一串墨迹。对于命题的使用者来说,正如命题显示其涵义,它所显示的就是,如果它是真的话,事实是怎样的(4.022节)——他不会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在不知道命题涵义的情况下,你用这个命题描述的是什么。
最后,我们来看按这种方式理解的真这一概念如何应对弗雷格的批评。
真这个概念就内在于使用命题来描述实在的行为中,如果一个命题描述了实在,它就是真的。真内在于使用,这等于说,只有在使用者角度上我们才能说,描述了实在的命题是真命题,从而才会有符合论表述。如果撇开这个角度,符合论与真值条件语义学是不相容的。只要承认能够通过真值条件来确定命题的涵义,那么在这样做的时候就相当于说要先确定使命题为真的事实是什么,而这又反过来要求命题涵义已经确定,从而进入循环。但我们不能舍弃真值条件语义学。即使我们不准备把它作为一种探究语义的系统方法,用命题来描述实在这一使用命题的目的,也要求能够按真值条件语义学的方式处理命题的涵义,因为,既然使用命题的目的是要正确地刻画事实,而我们依据命题的涵义做到这一点,那么命题具有何种涵义,必须依赖于它能够刻画什么事实。
真内在于使用,此时重要的是以何种方式理解真这个概念,而不是真本身是什么。这本身就在排斥任何对真的定义。在这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的符合论表述,不过是对作为命题使用者的我们是如何使用真这个概念的一种描述,这种描述表明了,作为使用者,我们如何理解这个概念,从而按相应方式约束我们使用命题的行为。
(原载《世界哲学》2008年6期。录入编辑:乾乾)